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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關鍵詞:房地產;房地產金融風險;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0.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2
一、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
房地產金融風險是指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為該產業提供資金的籌集、清算等金融服務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使金融機構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嚴重背離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房地產業是一個與國民經濟相關性很高的高風險、高收益行業,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產生,其發展過程中存在或潛在的社會風險已嚴重威脅我國的房地產金融業,尤其是加大了資金支持房地產開發的商業銀行金融風險,這極不利于我國房地產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目前來說,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現狀主要有以下幾類突出性風險問題:商業銀行風險、個人住房信貸違約風險、土地貸款風險。
二、我國房地產金融存在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建立與健康發展,不能離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在我國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應法律規制的違規操作、金融腐敗等諸多問題交織,共同影響著房地產金融體系的建立和金融規則的正常運行,也使商業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居高不下。
1.商業銀行之法律風險
一方面,房地產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除《商業銀行法》中有關銀行設立和資金運用規定外,對房地產金融機構的管理尚無一個明確的專門機構,貸款的各個環節上的有關人員從職責上沒有進行嚴格的劃分,對客戶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嚴格把關,對房地產金融業務的有關規范的法律規制還不夠完善。為了謀取利益,一些本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資格的企業以各種手段、各種方式,有時甚至采取違法措施尋求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約束,再加上各大商業銀行之間激烈的競爭,銀行的放貸部門有時為了擴大其業務范圍,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貸款人的審批條件。在操作過程中,由于房地產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法規還不完善,沒有嚴格的抵押住房登記制度。同時,涉及房地產處置的某些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具體,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資產無法分割,抵押物往往很難處置。
2.個人住房貸款之法律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者對貸款的償還依賴于未來收入預期,但是未來收入預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一旦經濟形勢或是購房貸款者自身等因素導致了未來良好收入預期沒有實現,必然導致還款壓力,債務人有可能被迫違約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社會上還存在部分“假按揭”現象,即房地產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作為購房人,通過這些借購房向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從而套取銀行機構貸款的行為。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除以上外,雖然我國居民抵押的房產理論上可以收回拍賣,但由于我國的關于房地產處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帶來處置上的難度。
3.土地貸款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土地交易、資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投機性極大。房地產開發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現象不僅延續至今,而且更有新的發展。國土資源部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中發現土地違規方面存在問題的有2.38萬件,涉及土地20.12萬公頃。這些土地要么沒有國家頒發的許可證,沒有納入國家的質量監管系統,要么并不是通過公開的招標拍賣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農村基層組織、企業簽個協議,就向銀行貸款,土地的取得隱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此外,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中的歧視性規定引發壟斷,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部分當地的開發企業憑借與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獲取大量廉價土地,或者開發獲取高額利潤,或者加價倒賣謀取暴利,從而誘發房地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規、違法和腐敗現象,并加重非當地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和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
三、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法律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西方國家房地產業的發展經驗表明,法律法規建設對于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雖然我國政府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為規范銀行房地產信貸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健康良性發展的法規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還需進一步完善解決。
1.商業銀行風險之法律規制
(1)設立完善的法律風險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對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調查工作。銀行在給開發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貸款支持時,要先對開發商的綜合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其次,做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工作。即由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當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后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貸款銀行應協助開發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辦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和其他手續,并領取他項權證,這是在今后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見證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產商貸款后的管理工作。貸款發放后,銀行要加強與開發商的聯系,掌握開發商經營狀況,有無資不抵債的情況。期房按揭中,貸款銀行的經辦人應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貸款房屋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最后,建立房產銷售資金監管制度,積極防止房產銷售款挪用現象的發生。即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專門機構與被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資金監管帳戶,負責被監管人某些房地產資金的入帳、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審查被監管人的資金入帳和投向,從而保證這些資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以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預收款和銷售款能夠被專項用于該項目的開發,防止被開發商挪用,預防“爛尾樓”的出現,進而保證購房人所付款項的安全,避免了購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潛在風險。
(2)以目前法律框架為依據,完善內部相關制度。首先,加強政治、道德、法律建設,規范約束銀行員工的思想。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加強金融隊伍建設當作“重中之重”來抓。通過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較高的道德情操,增強職務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這是遏制金融職務犯罪發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善信用體系的情況下引入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能夠有效克服銀行形式審查導致的弊端。這種方式使銀行只專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場經營風險的防范上,減輕了銀行負擔。而律師的專業審核也避免了許多虛假證明文件。最后,加強內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高管薪酬制度,減少內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員的道德風險,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經營,建立防范網絡,搞好內外防范,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
2.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風險之法律規制
(1)盡快完善當前信用體系相關法律體系,使得對于信用系統維護和個人或企業的違信事件發生時的處罰能夠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體系的同時,制定對于信用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法規,依法對違反誠信原則、做出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嚴重性依法進行懲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信用體系的權威性。對于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的發生,應實施嚴格的措施進行處罰,甚至對情節嚴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對于違反誠信原則,不良信用行為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個體,應對其借貸規模、資金運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銀行系統內,提高對該不良信用行為人的貸款利率、縮短貸款期限;甚至將該不良信用行為人拉入“貸款黑名單”設置為禁貸者,禁止從事任何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等等。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開放的法律體系。信息的開放是征信業發展的基礎性條件,盡管我國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但內容較多地限于宏觀信息的公開,而對微觀信息的公開,如個人繳納稅費、個人信用卡透支情況等還遠未能達到滿足征信所需的程度。為此,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進一步促進社會信息的開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確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對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構成威脅的信息采集行為;另一方面公共權力機構在其職權行為過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應當在法律允許和保證下向社會做最大限度的公開。
(3)建立風險轉移機制。委托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購房人及其信用真實性的調查工作,同時向銀行出具獨立調查報告,并為該報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一切實可行的控制風險的方案。銀行依據該報告決定是否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這將預防商品房預售按揭中各方當事人,特別是貸款銀行面臨的巨大風險,可以有效防止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以及假按揭的發生。并且,如果律師事務所審查失誤導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了損失,銀行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損失,從而實現轉移風險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險也是銀行轉移風險的通常做法。這里的保險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約保險,即保證保險。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履約保險主要是指在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保險公司賠付后,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償。由于我國不能確保保險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國尚無成形的《房地產保險法》,我國商業銀行尚未引入此類保險,因此要加快完善相關立法,為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履約保險業務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產土地貸款之法律規制
(1)建立嚴格的土地出讓考察制度。國家規定對于用于經營性建設的必須采用招標、拍賣形式,所以開發商要取得土地建設使用權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在招標、拍賣過程中,要建立起嚴格的土地轉讓制度,嚴禁招標人和投標人、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嚴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受開發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賄賂,建立完善的政府轉讓土地使用權制度,嚴格要求政府考核開發商的資質水平、能力資格、資金狀況等,在綜合的考慮下選擇最能承擔該項建設的開發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決策。同時,要加大土地市場的執法力度,打擊土地出讓中的權力尋租現象;平抑地價,從而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2)嚴格貸款擔保法律審查。要針對土地貸款擔保措施的特殊性,從擔保人主體資格、履約能力,擔保物合法性、流動性方面加強審查。一是對擔保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審查,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做為保證人,對財政部門出具的保證擔保承諾僅可做為其他有效擔保的補充。嚴格審核擔保人實際擔保能力,防止擔保虛置。二是對抵押物的審查要探究其實際所有人和用途,充分考慮貸款出現風險后抵押資產的可執行性和可流通性,對公益性財產堅決排除抵押范圍,防止因法律禁止而導致抵押無效。三是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尤其是以儲備土地抵押的,應實際考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否依法定程序,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有無權屬爭議,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等。
【關鍵詞】房地產拍賣;稅收核定;稅法與民法;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沒有達成共識,理論上糾纏不清,體現為實務操作的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稅務行政第一案之“廣州德發房產公司與廣州稅稽一局案”(以下簡稱“廣州德發案”)最令人關注的問題,是《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項所謂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適用,特別是本案中稅務機關調整基于拍賣價格的計稅依據,正好反映稅法與民法的法際關系爭議和稅收核定權能否否定拍賣行為,理論價值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的邏輯表明:稅法要以民法為基礎,這是稅法和民法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特定理由的情況下,民法關系在稅法體系中可以不予認可。有效的拍賣行為并不能絕對地排除稅務機關的應納稅額核定權,但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時仍應有嚴格限定。本文對以上問題進一步探討。
一、問題緣起:房地產拍賣成交價的疑問
拍賣價格與稅收核定權,是最高人民法院“廣州德發案”的行政判決書的關鍵詞。筆者以“拍賣行為、競價”為關鍵詞,以2019年7月1日為截止日,分別在“北大法寶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三大網站檢索得到行政裁判文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83個、120個、100個,因此本文以案例數量最多的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案例來源依據。依據裁判文書中當事人雙方是否以拍賣行為有效為爭議焦點以及法院是否對該爭議做出了詳細的裁判說理的標準,分析提取了2組典型案例供交流參考,詳見右上表。本文以“廣州德發案”為例,分析司法案例的判決理由存在的問題。
(一)否定拍賣價格缺乏法律依據拍賣行為是市場行為,通過拍賣方式產生的價格是一種市場價格,應受法律保護和認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廣州德發案”再審判決書中認為:“即便德發公司對拍賣成交價格無異議,稅務機關基于國家稅收利益的考慮,也可以不以拍賣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另行核定應納稅額。”用國家稅收利益否定拍賣價格,但并沒有指出拍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否定拍賣行為的法律依據值得思考。
(二)否定拍賣價格的“正當理由”缺乏正當性拍賣價格的效力與稅法核定權在實質上代表著稅法和民法領域思維的碰撞。雖有稅捐法自主、民事法優位或各應按其目的解釋的觀點,但基于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盡可能求其協調仍為一般接受的觀點。我國稅法和民法的銜接不是很好,同一主體行為,在民法上采用的概念不一定適用稅法領域,形成維護稅法領域的獨有法律秩序時無法同時維護民法領域的整體秩序。廣州德發公司的拍賣程序合法,也沒有法定機構認定的拍賣行為無效,稅務機關未能證明德發公司在拍賣活動中存在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納稅申報也并無任何違法違章行為,但是涉及到國家稅收安全的計稅依據問題上,判決書對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在國家利益面前,稅法的稅收核定權是可以突破民法的契約自由,這實質上加重了稅法和民法的秩序沖突。
(三)稅務機關認定有計稅依據無正當理由的權力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缺乏對正當理由進行判定的立法,正當理由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稅務機關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主觀隨意性過大,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規制。納稅人在市場經濟中確定的交易價格在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面前顯得十分脆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和自由裁量性,很有可能侵犯到納稅人的財產權,侵犯到納稅人的民事權利。如果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泛濫適用則會沖擊民法的自愿原則,與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相違背,造成“意思自治”原則和核定征稅權的失衡。
二、理論審思:基于實質課稅原則對拍賣價格的檢視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對于實質課稅原則,有觀點認為:當要件事實之認定所必要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外觀和實體復雜交錯時,不應按外觀而應按實體來判斷和認定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實質課稅原則的重要內涵在于“實質重于形式”,當形式上沒有滿足課稅要件,此時需要從實質上對課稅事實進行認定,以實際內容為準,而非外部的表現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權力,面對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和交易安排,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對涉稅法律行為進行判定和識別。如果稅務機關不能通過民事交易的合法形式去探究交易安排的實質,則其稅款征收工作將難以正常開展,從而造成國家法定稅收收入流失,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稅事實。
(二)實質課稅原則下拍賣價格的效力拍賣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法律強調契約自由,拍賣價格是市場博弈產生的結果,拍賣活動公開、公正,拍賣程序合法有效,拍賣的保證金、保留價等符合交易習慣,在沒有違反拍賣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是不能否定拍賣價格的,否則就會打破社會整體自由競爭秩序,違反公平、高效運行的市場價值目標。
(三)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利用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收核定的邊界是法律和交易習慣,稅務機關否定計稅依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規定否定計稅依據,則稅務機關就以違反交易習慣進行稅收核定。如果納稅人利用合法且符合交易習慣的拍賣形式來安排交易,稅務機關就不能對其進行稅收核定,以免侵害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為了不妨害法律的安定性或濫用核定征收權,其在解釋稅法和補充稅法漏洞時應有一定限制,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將名存實亡,任何交易活動可能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征稅,必將導致民事主體的經濟活動難以預測,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穩定性也無法維持。對課稅對象要求從本質考量,這一方面會要求其表面法律形式符合實質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形式符合經濟實質。當行為人的行為形式和實質不符時,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做出調整,按其實質征稅。而當納稅人不違背經濟實質時,納稅人的主觀狀態會得到稅法的尊重。
三、法律規制:房地產拍賣中稅收核定的路徑優化
(一)拍賣成交價合法條件下的稅收核定規制1.拍賣行為屬于正當理由。部分地市地方稅務局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規定內容是“對于申報價格明顯低于評估價格的,應進一步經過規定程序確認申報交易價格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經確認有正當理由的,予以認可,以下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拍賣?!庇纱丝芍覈悇罩鞴懿块T認為拍賣價格是作為申報價格低于評估價格時的正當理由,通過拍賣行為得出的價格是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尊重的。2.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拍賣行為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是平等主體達成的契約,經過公開競價程序,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拍賣活動,由于經過公開、公平的競價,無論拍賣成交價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競爭的結果,較之一般的銷售方式更能客觀地反映商品價格,可以視為市場的公允價格。如果沒有法定機構依法認定拍賣行為無效或者違反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稅務機關應當尊重作為計稅依據的拍賣成交價格,不能以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為由行使核定征收權。3.稅務機關不能對市場公允價格進行稅收核定。市場經濟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市場是自由的,市場主體具有自主性,其可以根據交易環境和個體條件隨時調整經營戰略。拍賣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方式,當然可能會與一般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偏差。在市場經濟中,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納稅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則稅務機關應尊重契約自由。私人必須在私法制度上規劃、從事其社會的、經濟的活動。這些活動在私法上的效力自然以民事法為其依據?;趪抑n稅權,為獲取財政收入固得向表征負稅能力之稅捐客體所歸屬之人課征稅捐,但稅捐之課征應符合比例原則,不應扭曲私人之社會的、經濟的活動。為了法的安定性,稅捐法應繼受民事法之基本價值與原則,應利用民事法之術語,并按民事法的觀點解釋繼受自民事法的概念。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拍賣行為與稅務機關稅收核定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沒有表明明確的態度,但是拍賣被認為是最體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最符合市場經濟性質的公平交易方式,如果納稅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沒有利用拍賣行為來掩蓋非法目的的交易,沒有惡意串通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相關行為,也沒有違反拍賣的交易習慣,則由此產生的拍賣價格是市場公允價格,稅務機關應尊重拍賣行為,不能進行稅收核定。拍賣價格是交易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結果,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門不應干預。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其無效通常需要留待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拍賣監督機關,也無權直接判定。一般情況下,拍賣方式沒有違反民法和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未經法院認定拍賣行為違法或者無效時,稅務機關應當尊重拍賣價格,不必另行核定。在廣州德發案中,由于德發公司的拍賣行為與我國法律規范并不違背,雖然拍賣得出的價格偏低,但是這是交易雙方達成合意的結果,稅務機關應該予以肯定和尊重。
(二)房地產拍賣價格的有限干預與稅收核定思想家亞當斯密和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個人可以將社會利用為工具去獲取財產。契約自由的理念認為,個人應該能夠自由談判并簽訂其合同,不受政府的干預。除了最小程度的規制和稅負之外,任何干預都被視為侵害。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民事主體可以利用契約自由做出民事行為。契約安排作為民商事行為,民商法所強調的都是當事人“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稅務機關不能隨意進行核定征收,只能在有限范圍內進行干預。當拍賣價格明顯偏低時,稅務機關不能一概而論直接核定其應納稅款,應考慮到拍賣行為的特殊性,拍賣方式應作為正當理由對抗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稅法不單純是稅務機關行使征稅權的根據,即“征稅之法”,更重要的是,稅法是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的、旨在對抗征稅權濫用的“權利之法”。契約自由的理念認為,個人應該能夠自由談判并采取行動,不受政府的干預。一方面,對于契約自由不能完全放任,否則納稅人會濫用契約自由實施脫法避稅行為,導致稅負不公并侵害契約正義。另一方面,過分干預契約自由,則會使公法過于介入私法,從而限制意思自治的空間。法律賦予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是為了防止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實現稅收公平,但是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權力應當在一定限度內行使,必須將保護國家稅收和謹慎干預契約自由考慮在內,對公權力的運用始終保持著謹慎的態度,限制著公權力對契約自由的干預,盡量保持著對契約自由的尊重;對稅收核定做出較準確、全面的考量,謹慎干預契約自由,切勿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從法律角度來看,“房地產信托”這一表述顯然不嚴謹。信托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劃分成不同類別,如按照信托財產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而法律上的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房產、地產,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顯然這跟媒體所指的“房地產信托”大相徑庭,媒體所講的“房地產信托”容易讓人誤認為是不動產信托,而實質上卻是資金信托。值得一提的是,媒體的這種表述雖不嚴謹,但是它非常形象的指出了這種資金信托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信托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項目。筆者認為用“房地產融資信托”來界定更為嚴謹與貼切,以下行文均采用“房地產融資信托”。
房地產融資信托的法律規制與法律規避
目前,只有“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房地產融資信托進行法律規制?!皟梢帯睂Ψ康禺a融資信托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p>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金融創新與法律規避往往相伴而生。凱恩斯理論認為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尋求回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會產生金融創新。由于利益的驅動,信托投資公司在開創新的信托產品時,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打法律球。房地產融資信托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避行為有:
第一,信托投資公司利用分解項目的方法將原本一個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從而達到規避“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計劃雖不公開承諾保底,但是往往通過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證。如,天津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學生公寓優先收益權信托產品”的推介書第六條“由于經營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團(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如未能按期足額取得物業經營優先收益權收入,造成償還信托資金困難,房信集團承諾用其自有財產按期足額給付。由于校方原因學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單位)保證以校方經費補足?!?/p>
第三,信托計劃雖不保證最低收益,但是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有預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可精確到小數點后2至3位。如,北京商務中心區土地開發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8%,“三環新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5%.
法律保護的缺失
由于房地產融資信托剛剛興起,眾多信托產品還未到期,而且市場初期信托投資公司把關較嚴,房地產融資信托的風險尚未顯現,迄今為止沒有因上述法律規避行為產生糾紛。換言之,法律規避的弊端在實證中尚未體現。但是從法學和經濟學理論分析,上述法律規避行為無疑將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于非專業知識的投資者來講,極可能基于對“承諾保底”和“預期收益”的信賴做出投資決策-購買該信托產品。但當“承諾保底”與“預期收益”不能兌現時,委托人的權利如何救濟?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直至取消其辦理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對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取消其信托從業資格?!?/p>
摘要:在當前中國經濟脫實向虛的現實背景下,探究房地產業的長期發展規律具有重要的理論、現實意義。文章根據樣本國家房地產發展的共性特征得出:長期視角下,房地產的發展規律主要取決于GDP增長和置業人群數量的共同作用,兩者任一的快速增長都將引致房價指數的常態性快速增長;若兩者同為平緩增長或下降,房價指數亦隨之同步運動;若發生房價指數單方面大起大落的異步運動情況,便會觸發房地產泡沫過程,給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負反饋。
關鍵詞:脫實向虛;房地產業;長期發展規律;國際經驗
一、引言
城市化進程催生了房地產市場,而房地產業則因其顯著的關聯效應而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與支柱產業,因此研究房地產的長期發展規律及其對于宏觀經濟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房地產業在工業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對于一國產業結構的良序互動和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和帶動作用,對于房地產發展的規律及其對其他經濟部門和總量經濟影響的研究一直是國內、外學界關注的重點。擇其相關研究文獻簡要綜述如下。國內研究方面。葛揚和眭小燕(2009)綜述了房地產泡沫的形成—破滅機制,及其與宏觀經濟之間的關系。張若雪(2010)在國際比較視角下研究了日本和美國的房地產泡沫,并對中國房地產的供求關系進行了分析。柳德榮(2010)則將住房購買視為長期投資,“通過現金流凈現值、溢價率、內部收益率等指標考察地區住房市場,指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住房價格不合理,不同程度存在泡沫”。王春雷和黃素心(2011)則就北京房價的變動趨勢及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認為匯改推動了北京房價泡沫的形成。程瑤(2012)在國際比較的視角下研究了地方政府對房地產稅收的依賴問題。王學龍和楊文(2012)在國際比較視角下實證分析了中國的土地財政與房地產價格波動的關系,并構建了土地供應限制下的房地產市場均衡模型。程侃和楊斌(2013)在國際比較視角下,通過設計一個新型房價收入比指標,對持久所得、隱性收入與中國房價合理性進行了分析,卻認為中國房價仍是合理的,中國人民的房價負擔能力被低估。國外研究方面。CatteP等(2004)就房地產價格與經濟周期的關系進行了研究,認為房地產上漲期間,通過金融系統帶來的財富效應能夠刺激消費,引致經濟景氣。Hott和Monnin(2008)構建租金模型和供求模型,估計了美國、英國和荷蘭等國的住房基礎價格。IaeovielloM和MinettiR(2008)指出:“在經濟向好時,房價上漲的財富效應增加了負債人的借貸能力和凈資產,也使得抵押品價值上升,這加速經濟周期走強。而房地產和經濟景氣相互增強最終受制于通脹上行和貨幣緊縮,使得負債人的資產縮水和債務狀況惡化,經濟也開始回落。”
E.Leamer(2008)則研究了房地產與多個經濟周期的關系,認為:“二戰以來美國歷次經濟衰退的主因是房地產泡沫,地產衰退直接影響住房投資和居民消費。即便房價并無顯著下行,但房地產銷售的遲緩也足以導致房地產業、建筑業的收縮和財富效應的消退,經濟下行乃至衰退也往往難以避免”(轉引鐘偉和魏偉,2014)。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外相關研究已于國際比較視角下從諸多方面分析了房地產發展與各類經濟因素變化之間的關系,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分析與定量實證,較為全面地涉及了決定房地產發展變化的影響因素,并于一定程度探討了房地產波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這為后續研究奠定了堅實的文獻鋪墊。然而,深入觀察不難發現,當前研究對于房地產的長期發展規律缺乏同時超越地域與短期時限的一般性深入探究與總結,同樣對于經濟增長的影響分析亦局限于局部地域或相對短期的時間序列。這就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問題導向和切入點,即在經濟脫實向虛的現實背景下,主要針對房地產業發展的一般特征和長期規律,通過回顧與比較各代表性國家的房地產長期發展實況與共性特征,以期得出關于房地產長期發展機理的規律性總結,從而為我國未來一段時期房地產市場的調整、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風險防范提供有益參考。發達國家的房地產進程開始較早,發展較為充分,經歷過明顯的房地產周期現象,例如美國和日本的房地產市場;而新興市場國家的房地產進程則開啟較晚,發展階段較低,發展過程未及充分展開,周期現象不太明顯,例如韓國、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本文從發達國家選取美國和日本,從新興市場國家選取韓國,作為研究房地產長期發展規律的樣本國家,通過查閱樣本國家的相關統計數據,進行繪圖處理。以下主要圍繞樣本國家的房地產發展指數與GDP增長、置業人群數量之間的關系展開具體分析與歸納。
二、房地產發展與GDP增長的關系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其發展和關聯效應必然帶動GDP增長;GDP增長則不僅表征國民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提高,而且表征一國城市化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因此又必然擴大房地產需求,反向帶動房地產業發展。因此,兩者關聯運動的常態幾乎呈同步運動,即同時增長或同時下降,且增速或減速大體相當。圖1是日本房價指數與GDP增長的運動關聯圖。如圖1所示,1985年“廣場協議”之前,日本的房價指數運動與GDP增長運動總體上步調一致,同為緩速增長;然而1985年~1991年,房價增速驟然提高,兩者由同步運動轉為異步運動,房價指數增速明顯快于GDP增速,從而造成房地產泡沫的滋生和擴大;1991年~1995年,兩者依然為異步運動,房價指數轉而迅速下降,前一階段積聚的房地產泡沫破滅;1995年之后,兩者基本恢復同步運動,不過作為泡沫經濟的嚴重結果,此時的宏觀經濟陷入長期蕭條,GDP增長乏力。美國的房地產周期現象最為明顯,房地產泡沫頻發,如圖2所示,僅1970年~2010年,就已出現過三次房地產周期和泡沫現象,它們分別是:1975年~1978年,第一次房地產泡沫;1983年~1886年,第二次房地產泡沫;2003年~2007年,第三次房地產泡沫??v觀這三次房地產周期和泡沫現象,盡管泡沫的破滅誘因不盡相同,但其產生的誘發因素卻都直接源于房價指數增速明顯快于GDP增速的異步運動。由于房價指數增速明顯快于GDP增速,從而造成房地產泡沫的滋生、擴大和破滅,進而誘發房地產周期性波動。
而在房價指數增速與GDP增速幾乎同步運動的階段,或者GDP增速明顯快于房價指數增速的時期,例如1990年~2000年期間,則沒有出現明顯的房地產泡沫和周期性波動現象。圖3是韓國房價指數與GDP增長的關聯圖。從其房地產發展的歷史看,如圖3所示,由于漢城奧運會效應,自1986年起,韓國的房價指數運動與GDP增長運動開始呈現異步運動特征,房價指數增速明顯快于GDP增速,從而造成房地產泡沫;1990年,此輪房地產泡沫開始破滅,并于1993年結束;1993年~1996年,韓國的房價指數運動與GDP增長運動依然表現為異步運動,但是與房地產泡沫期不同的是,此時的異步運動表現為GDP增速明顯快于房價指數增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韓國的房價指數和GDP增長同時受到劇烈影響,迅速下降,但自此至目前為止,除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外部沖擊之外,兩者基本恢復同步運動的常態。綜上,縱觀樣本國家的房地產發展與GDP增長之關系,根據其房價指數或土地價格指數與GDP增長聯動的共同特征,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房價指數或土地價格指數與GDP的同步運動是兩者關聯運動的常態,這是對于房地產發展和GDP增長互相促進的產業結構效應的一般反映,盡管在發達國家有時也會出現GDP增速明顯快于房價指數或土地價格指數增速的異步運動情況;若是發生房價指數或土地價格指數增速明顯快于GDP增速的異步運動現象,便會誘發明顯的房地產泡沫和周期性波動現象。
三、房地產發展與置業人群數量的關系
美國、日本、中國等國家的統計數據表明,20歲~50歲的人群是住房消費主力人群和購房適齡人群,盡管三個國家的發展階段、模式和文化等都存在明顯差異,但這基本符合消費的生命周期理論。因此,我們用20歲~50歲的人群數量代表置業人群的數量。下面重點檢驗樣本國家20歲~50歲置業人群數量跟房價指數的關系,以視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性。如圖4所示,日本的置業人群數量曲線呈現顯著的階段性,其拐點出現在1973年左右,1973年之前為快速增長期,之后為平緩增長期和絕對下降期。1973年之前,日本置業人群數量以基本穩定的速度快速增長,而房價指數也以基本穩定的速度快速增長,且沒有發生房產泡沫現象,兩者之間表現出顯著的正相關性。1973年之后,日本置業人群數量首先轉入平緩增長(1973年~1995年),繼而平緩下降(1995年以后);房價指數也隨之轉入平緩增長期(1973年~1985年),且沒有發生房產泡沫現象,此間兩者同樣表現出顯著的正相關性;1985年~1995年,日本置業人群數量平緩增長,而房價指數卻大起大落,兩者不存在正相關性,房地產市場經歷了泡沫過程;1995年之后,日本置業人群數量平緩下降,房價指數亦平緩波動,兩者又恢復正相關性。
觀察圖5,美國的置業人群數量曲線也呈現出階段性,其拐點出現在1998年左右。拐點之前,置業人群數量為快速增長期,房價指數也隨之快速增長,且沒有出現顯著的房地產泡沫現象,兩者呈現明顯的正相關性;1998年拐點之后,置業人群數量進入平緩增長期,而房價指數運動先是經歷了大起大落的房地產泡沫期(2003年~2009年),繼而恢復拐點之前的常態化快速增長,總之,兩者之間不具有明顯的正相關性。關于拐點之后兩者正相關性的打破,房地產泡沫期歸因于市場投機因素,2009年之后(房價指數的常態化快速增長)則歸因于美國的“再工業化戰略”實施所帶來的經濟復蘇。韓國置業人群曲線的拐點出現在1995年左右,如圖6所示。拐點之前,置業人群數量為快速增長期,房價指數隨之快速增長,除了1986年~1993年的房地產泡沫過程之外,兩者基本呈現明顯的正相關性;1995年拐點之后,置業人群數量進入平緩增長和回落期,而房價指數運動卻呈現出拐點之前的常態化快速增長態勢,兩者不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性,這種背離運動主要源于這一時期韓國電子、汽車等新興產業的崛起而帶來的經濟快速發展。綜上,縱觀樣本國家房地產發展與置業人群數量的關系,根據其房價指數與20歲~50歲人群數量關聯運動的共同特征,得出以下結論:房價指數曲線與置業人群數量曲線的明顯正相關是兩者關聯運動的常態;若發生房價指數運動背離兩者正相關性的大起大落現象,便會觸發房地產泡沫和周期現象;但是同時存在著在置業人群數量平緩增長或下降階段上,GDP的快速增長破壞兩者聯動正相關性的可能,即GDP的快速增長引致房價的快速增長。
四、結論
縱觀樣本國家的房地產發展歷史,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房地產的發展在根本層面上受到GDP和置業人群數量的綜合作用,這些經濟因素相互聯系,共同決定著房價指數的變化。根據樣本國家房地產發展的共同特征,概而言之:當城市化率越過拐點而轉入平緩增長階段后,房價指數運動主要取決于GDP和置業人群數量的變化,兩者任一的快速增長都會引致房價指數的快速增長;若發生房價指數單方面大起大落的異步運動情況,便會觸發房地產泡沫過程,給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負反饋,破壞經濟的正常發展進程。從長期看,房地產發展在根本上亦主要取決于GDP和置業人群數量兩因素的共同作用,兩者任一的快速增長都將引致房價指數的常態性快速增長;若兩者同為平緩增長或下降,房價指數則隨之同步運動。此為基于國際經驗總結的房地產長期發展規律,在當前中國經濟脫實向虛的現實背景下,對于調控房地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向導意義。
參考文獻:
[1]葛揚,眭小燕.房地產泡沫化機理及其影響研究評述[J].經濟學動態,2009,(11):125-130.
[2]張若雪.房地產泡沫國際比較及中國房地產業發展[J].財經科學,2010,(273):91-99.
[3]柳德榮.京滬深住房市場泡沫比較研究:基于長期投資的視角[J].管理世界,2010,(9):169-170.
[4]王春雷,黃素心.北京房價泡沫變動趨向及影響因素[J].商業研究,2011,(10):191-195.
[5]程瑤.地方政府房地產稅收依賴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財政研究,2012,(11):72-76.
[6]王學龍,楊文.中國的土地財政與房地產價格波動———基于國際比較的實證分析[J].經濟評論,2012,(4):88-96.
從法律角度來看,“房地產信托”這一表述顯然不嚴謹。信托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劃分成不同類別,如按照信托財產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而法律上的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房產、地產,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顯然這跟媒體所指的“房地產信托”大相徑庭,媒體所講的“房地產信托”容易讓人誤認為是不動產信托,而實質上卻是資金信托。值得一提的是,媒體的這種表述雖不嚴謹,但是它非常形象的指出了這種資金信托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信托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項目。筆者認為用“房地產融資信托”來界定更為嚴謹與貼切,以下行文均采用“房地產融資信托”。
房地產融資信托的法律規制與法律規避
目前,只有“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房地產融資信托進行法律規制?!皟梢帯睂Ψ康禺a融資信托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p>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p>
金融創新與法律規避往往相伴而生。凱恩斯理論認為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尋求回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會產生金融創新。由于利益的驅動,信托投資公司在開創新的信托產品時,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打法律擦邊球。房地產融資信托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避行為有:
第一,信托投資公司利用分解項目的方法將原本一個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從而達到規避“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計劃雖不公開承諾保底,但是往往通過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證。如,天津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學生公寓優先收益權信托產品”的推介書第六條“由于經營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團(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如未能按期足額取得物業經營優先收益權收入,造成償還信托資金困難,房信集團承諾用其自有財產按期足額給付。由于校方原因學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資金信托產品擬投入的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單位)保證以校方經費補足?!?/p>
第三,信托計劃雖不保證最低收益,但是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有預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可精確到小數點后2至3位。如,北京商務中心區土地開發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8%,“三環新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為4.5%.
法律保護的缺失
關鍵詞:房產市場;現狀;法律規制
一、我國房產市場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房地產業總體規模越來越大
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的規模越來越大,這是一個突出的情況。據國家統計局出版的《中國大型房地產與建筑業企業—2004》年鑒,2003年,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達到37123個,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10154億元,企業資產總值40486億元,經營總收入9137億元,利潤總額506億元。這表達的是2003年的事。2005年1-8月,房地產業共完成投資9958.42億元人民幣,比2004年同期增長23.9%。在國家統計局列舉的二十個行業中,房地產業投資完成總額的比重僅次于制造業(27.5%),位居第二。2005年上半年,全國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6193.06億元,同比增長23.5%。這些數字說明整個房地產業在數量達到了一個空前的規模,而且從投入的資金來看,房地產業也遠遠超過其他大部分行業??梢哉f房地產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2.房價問題是房產市場的核心問題
住房不是簡單的商品,具有很強的“公共產品”的屬性。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會才能長治久安,經濟才能持續發展。房價得建立在普通百姓能承擔的范圍內,最近兩年,我國的房價飛速上漲把約70%的民眾隔離在市場之外,從而這個經濟問題轉換成社會問題甚至政治問題,才引起了政府的密切關注。房產價格雖依據市場,但是價格嚴重超出消費群體的承載能力,市場必然出現了問題,盡管對我國房地產業是否已經出現比較嚴重的泡沫存在著很大爭議,是否確實存在嚴重的泡沫問題也尚未有定論,但普通城鎮居民的家庭收入增長遠遠趕不上飆升的房價,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國民經濟的發展階段與發展要求決定了我國住宅仍將成為持久的消費熱點。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拉動房地產市場需求。1978年至2004年,我國城鎮化水平由17.9%提高到41.8%,城鎮人口從1.7億增加到5.4億,全國城市總數由193個增加到661個。 能否抑制房地產出現的泡沫,關鍵要看政府的調控政策能否落實。落實政策的難點在于能否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特別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房地產業的絕大部分稅種,都屬于地方稅,為了增加地租收入和快速拉高地方GDP,地方政府以各種政策為地產業大開方便之門,以房地產大企業的投資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如果地方政府只顧自己利益,國家各項政策措施就難以落實,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希望就會落空。只有把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到位,抑制房地產泡沫才有希望。 三、對規范房產市場的法律規制建議
1.調控房價漲幅的必要性
關系到百姓安居樂業的問題,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會才能長治久安,經濟才能持續發展。據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階段的消費結構變動規律,居民住房消費支出一般占到家庭收入比重的15%-30%;住房消費超過收入30%的家庭,即存在過度負擔。據我國主流媒體一項調查,目前31.8%的購房者月供占到月收入的50%以上,已超過國際上公認的住房消費警戒線。當居民手中的錢大部分用于償還房子的貸款,而嚴重影響了其他的家庭消費,他們就成了“房奴”。中國開發房地產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的貸款。與國際上的主要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如果中國房地產出現嚴重泡沫并破滅,對金融機構產生的殺傷力更大,對整體經濟的影響程度也就更深。
2.明確房產市場的發展模式
目前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許多問題也在于沒有對房地產市場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作一個清楚的定位。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地提出了要確立“具有中國特點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這個目標。這是對目前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清楚定位。當國內房地產市場是一個消費者的市場時,那么政府必然會出臺一系列政策來保護住房消費者的利益,并采取相應的信貸政策、稅收政策來遏制國內房地產市場投資行為。可以說,盡管早幾年的房地產宏觀調整政策對這方面有所明確,但是出臺的政策效果十分有限。因為,要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消費模式,也就得生產適應這種消費模式的住房產品。把一個剛發展起來的國內房地產市場或是看作消費品市場或是看作投資品市場。如果中國也以國際慣例把房地產市場作為投資品市場而不是消費品,那么無論是發展模式還是政策效果都將完全不一樣了。
3.多種調控手段相結合
要真正實現房產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房價得到控制,單單依靠一兩種手段是不會達到效果的。除了國家制定法律和一系列的調控政策以外,還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包括稅收、信貸、監管等其他的規制方式,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房價上漲的原因的多樣的這就決定了規制房價的方式也要多樣化。多種政策要結合起來。稅收和信貸相結合,在各個方面都加強監管,尤其在市場交易中能堅持客觀公正的輿論導向。在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方面,最好能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專門收集市場的不誠信,不規范的行為和現象,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向政府的管理機構或國家權力機關做出建議甚至立法的提案最初來源。
參考文獻:
[1] 楊 波:《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宏觀因素——以北京、深圳為例》中國物價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