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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就城市道路而言,不止停留在作為車行、人行通道的功能上,而是作為城市景觀帶展現在市民面前。城市道路的建設與發展要結合城市定位和特色,珠海作為海濱特色旅游城市,道路綠化景觀建設一直倍受市領導重視,提出“一路一樹”、“一路一景”的景觀要求,在城市綠化工作中著力打造特色綠化景觀,比如:在桂花路上種植大桂花、郁南桂花、小桂花等,鳳凰路的分車綠化帶和街頭綠地上加種鳳凰木,銀樺路、紫荊路也將按道路名稱加種同類樹種,真正做到“路如其名”,各具特色。
1 珠海道路綠化經濟指標的現狀與趨勢
城市道路綠化是指道路兩側、中間綠化帶、環島和立交橋四周的植物種植,即將喬木、灌木、地被科學合理地搭配,創造出優美的道路景觀。之前,珠海城市主干道綠化平均指標控制在150~200元/㎡,次干道為110~120元/㎡。但隨著珠海提升城市形象工作的展開,我市道路綠化景觀指標大幅上升,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觀效果,綠化景觀指標已經達到300~400元/㎡,有的甚至達到500元/㎡。雖然物價因素,使珠三角各城市綠化標準均有提高,如:深圳主干道綠化平均指標從80~120元/㎡提高到100~140元/㎡, 次干道綠化平均指標從60~100元/㎡提高到80~120元/㎡;作為深圳門戶、高標準建設的深圳機場路綠化指標為150元/㎡。廣州主干道的綠化景觀經濟指標均控制在120~150元/㎡,對于超高標準建設的廣州亞運城綠化景觀經濟指標為190元/㎡。對比周邊城市,我市的道路綠化景觀指標110~200元/㎡略微偏高,而對于300~400元/㎡的綠化指標,明顯偏高,而且有越做越高的趨勢。
2珠海道路綠化經濟指標偏高的原因分析
城市道路綠化景觀是城市風貌、特征的表現,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一個城市的政治、經濟、文化總體水平。珠海市道路綠化景觀工程,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觀效果,急于求成,不注重植物生長習性,僅靠簡單地密植大樹、高價樹、提高單位面積種植密度,這樣在種植初期的確會有一定的景觀效果,但造成植物存活率低、資金浪費等問題,這是造成珠海道路綠化景觀經濟指標上升的主要原因。
廣州、深圳的綠化景觀設計已經走在珠三角地區的前列,設計實施的效果不錯,深圳市的深南大道、濱海大道等主要道路,是珠三角兄弟城市以及內地城市爭相參觀學習的榜樣,2008年底建成通車的深圳寶石路,中央綠化帶有防眩設計,兩側部分較寬的綠化帶規劃開辟為林間小徑以供行人稍停休憩,這條道路的綠化工程成為當時深圳市公路生態綠化工程的標桿。據悉,深圳濱海大道初期種植所選擇的苗木種類高達幾百種,喬木胸徑均為8~12厘米,沒有18厘米以上的大樹??梢姡O計師對苗木屬性已有相當深入的了解,再通過精心設計,因地制宜地選擇樹種,合理布局,并由各種組團的變化來實現不同的異域風情,打造出既美觀又經濟的城市綠化景觀道。
實際上,深圳道路綠化建設也經歷了從廣泛引種美、奇、新的園林植物(造價較高,管養成本較高),到地域性特色植物的認識、利用,再到鄉土植物的開發和推廣,是逐步向節約型、生態型和地方特色相結合的方向發展的,道路植物的應用也趨于理性和科學化。
深圳、珠海都屬亞熱帶地區,植物生長快,種植初期,可能綠化效果一般,如果利用好樹種搭配合理的分配空間,兩年左右就能形成高低錯落有致、空間飽滿圓潤的視覺景觀,達到設計效果。珠海的綠化景觀追求立桿見影的效果,如此綠化速成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據不完全統計,珠海綠化植物胸徑16厘米以上的樹所占比例較大,有個別項目甚至占比高達67%,胸徑越大,價格越高,特別是胸徑30厘米以上的大樹,其胸徑增大1~2厘米,價格卻成倍增加,對工程投資影響很大。另外,種植的苗木種類不夠豐富(約三、四十種),而這種大樹與小樹之間缺乏一定數量的中間過渡樹種,缺少空間層次感,達不到要求的景觀效果。
當然,好的設計要有好的執行者才能達到設計效果,所謂”三分設計七分種植”,設計的效果只占三成,種植和驗收是相當重要的一環。種植過程中施工監理要用審美的眼光組織驗收,因為喬木的胸徑、桿高、冠幅等每一株都不樣,有些甚至差別很大,在種植的時候要進行適當調整,并給予必要的施工指導,使其種植效果與圖紙基本協調一致,才能達到預期的設計效果。
3珠海城市道路綠化景觀建設的標準
通過調查研究,借鑒廣州、深圳的設計經驗,精心設計,挖掘潛能,尊重植物的生長習性,合理配置(不能只追求種大樹),珠海一般的道路綠化景觀經濟指標150~200元/㎡完全可以滿足綠化景觀建設的需要,對于有特殊要求的路段,其綠化經濟指標可以適當提高標準。
4珠海城市道路綠化景觀建設的幾點建議
綜上所述,城市綠化建設并不是只有多投入錢,密種樹,種大樹,就能出景觀效果,而是要改變思想觀念,遵循自然規律,從設計、施工管理、后期管養下功夫,建設經濟、環保、生態化的城市道路綠化景觀帶。對于珠海的綠化景觀建設,下一步應該強化設計、施工管理和后期管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4.1 通過公開競標,進行設計方案比選,整體提升珠海綠化設計水平;
4.2 不宜過分追求綠化景觀的快速見效,應適當調整慢生樹種和速生樹種之間的比例,對快生、慢生植物及喜陰、好陽植物要做到選型搭配錯落有致;
4.3 行道樹除了遵循適地適樹、冠大蔭濃、粗生防風、容易管理的原則外,還應注意飛絮、花粉、落果、污染較多等的樹種不適宜作為“一路一樹”的骨干,部分具有較佳景觀效果的落葉或飛絮等的樹種,可作為道路綠地中點景之用;
4.4 對分隔帶綠化應盡量采用自然成型、少修剪、少養護的樹種,形成自然生長狀態;
4.5 對道路改造和綠化升級項目應因地制宜利用既有綠化苗木,節約投資;
4.6 在道路綠地較集中的區域進行自然群落化植物配置,增強綠化對道路空氣凈化的效果,節約綠化灌溉用水,降低管理成本;
4.7 加強施工監理和后期管養工作,實現節約、環保、生態化的城市綠色風景線。
參考文獻:
關鍵詞:道路路基工程;砂礫及水泥穩定碎石;施工方法;質量標準
中圖分類號: U213 文獻標識碼: A
1、道路路基工程
⑴路基填筑:路基是道路的主體和路面的基礎,須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填土前,必須將原地面上的樹根、農作物殘根、腐植土、雜物全部清除,并將路基填筑范圍內清理留下的坑、洞填平,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分層壓實。選用穩定性好并有一定強度的土做填料,所用填土每5000m3作一次擊實試驗,以確定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路基填筑之前對取土場的土質進行含水量測試,保證施工時對壓實度的控制。填筑時對已填路基進行碾壓,將路基上的浮土清除干凈并壓實后進行施工。為保證有效路基內壓實效果,按技術規范要求路基兩側填筑高度在30cm以上,并做到分層填筑分層壓實,分層松鋪厚度小于30cm,并做到全幅全寬填筑。填土過程中,應由路中向路邊進行,分段分層填筑,先填低洼地段,再填一般地段,嚴禁邊坡填筑不到位,進行補寬貼坡。填方區厚度在0-80cm范圍內要求大于95%,80cm以下均應達到93%,挖方區及零填方區0-30cm范圍內達95%。當地面橫坡不陡于1:10時,可直接填筑路堤;在穩定的斜坡上,橫坡在1:10-1:5時,將原地表土翻松,進行填筑;當地面橫坡陡于1:5時,將原地面挖成寬度不小于1m的臺階,臺階頂面作成2%至4%的內傾斜坡,進行路堤填筑。道路外邊坡度按現有地形,填方邊坡1:1.5,路基在4m以下采用1:1.75,切方邊坡1:1。切方高度大于8M時,在8M處設1M的碎落臺,再按1:1放坡。填方區每層填料鋪設的寬度,超出每層路堤的設計寬度,保證完工后的路堤邊緣有足夠的壓實度。為保證路基面不積水,施工時路基橫坡大于4%和適當的縱坡,兩標段之間的路基填筑施工做到同步施工,施工保證每層交替搭接10cm以上,若不能同時施工,超出交界線20m以上,采取分層搭接或階梯接法,保證填筑質量。
①、路基填切交界處的處理辦法
按臺階60*100cm,每層填筑交錯搭接2m以上。
③軟基處理方案
路基填筑施工工藝框圖
2m以下進行換填;2m-3.5m拋片石或級配砂礫石回填處理;3.5m以上采用樁基(木樁、板樁)進行處理。
⑵壓實:路基壓實是保證路基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填料的密實度、減少空隙率、增強填料顆粒之間的接觸面、增大凝聚力、提高內磨擦阻力、減少形變的重要保證。路基壓實時除對填料選用、含水量進行控制外,壓實機具的選用及施工工藝是其關鍵的環節。項目部將配合2-3臺60T的振動壓路機,壓實時采用路基兩側向中央進行,壓輪重疊0.4-0.5m,并全寬碾壓,防止路基產生不均勻沉陷而造成路基縱向裂縫。每壓實一層報項目部和監理進行壓實度檢測,被認為合格后方可下一層填筑,否則查明原因進行補壓或相應處理,如土質含水量過高,可采用翻曬后平整壓實。壓實度檢測頻率為每2000m2檢測8點,不足2000m2時必須檢測2點以上,必要時根據需要增加檢測點,或進行觸探試驗、彎沉值試驗。
⑶路基開挖:在路基開挖前做好場地清理及排水工作,并做好測量放樣工作,在開挖坡頂處有明顯標志。取土沿其工作面有計劃地均勻進行,不得局部地度取土而造成坑洼積水,一個工作面宜采用多機聯合作業方法。開挖時工程量及開挖深度大小,均自上而下進行,避免超挖亂挖,開挖段根據排水需要挖好截水溝,根據土質情況做好防滲處理。高切方段要及時做好邊坡修整工作,防止邊坡塌方現象發生。對房屋拆遷渣土盡可能利用,好的磚渣,砼渣可用于鋪筑施工臨時便道,處理淤泥軟土地段。
⑷路基整修和邊坡整形:路基表面的整修采用機械配合人工切土或補土,并配合壓實機壓實,避免有松散、軟彈、翻漿及表面不平整。整修邊坡時路塹土質邊坡按設計要求坡度,自上而下進行邊坡修整,不得在邊坡上貼補。邊坡需要加固地段,預留加固位置和厚度,使完工后的坡面與設計邊坡一致。當路塹邊坡受雨水沖刷形成小溝時,將原邊坡挖成臺階,分層填補夯實。
2、砂礫及水泥穩定碎石攤鋪
(1)水泥穩定碎石施工采用流水作業法,使各工序緊密銜接。須縮短從拌和到完成碾壓之間的持序時間。各工序要在水泥初凝時間內完成。
1、材料的選擇
(1)水泥,選用32.5級普通硅酸鹽水泥,其終凝時間宜在6小時以上。
(2)碎石,最大粒徑不超過31.5mm(方孔篩)。并采用規格料配制。
集料符合規范要求,軟弱顆粒和針片狀含量不超標,不含山皮土等雜質,各種材料堆放整齊。界限清楚。
2、混合料組成設計
按《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進行混合料配合設計。通過試驗選取最適宜于穩定的材料,確定最佳的水泥劑量和最佳含水量。工地實際采用的水泥劑量比室內試驗確定的劑量適當增加0.5~1.0%,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
3、準備下承層
施工前,對下承層進行徹底清掃,清除雜物及散落材料,用土培好路肩,攤鋪時,要保證下承層表面濕潤。
4、拌和
(1)集料必須滿足級配要求。
(2)料倉上方應有剔除超粒徑石料的篩子。
(3)拌和現場須一名人員監測拌和時的水泥劑量、含水量和各種集料的配比,有異常要及時調整或停止生產,水泥劑量和含水量應按要求的頻率檢查并做好記錄。
(4)各料斗必須配備1~2名工作人員,時刻監視下料情況,并人為幫助料斗下料,不準有卡堵現象,否則停止生產。
(5)拌和含水量較最佳含水量大1~2%(根據施工時氣溫控制)。
5、運輸攤鋪
(1) 攤鋪前應對下承層灑水,使其表面濕潤。
(2) 兩側均設基準線、控制高程。
(3) 攤鋪時混合料的含水量宜高于最佳含水量0.5%~1.0%,嚴格按試驗段確定的松鋪厚度進行攤鋪。
(4)攤鋪機行進要勻速,中途不得變速(不管何時),并保持攤鋪不停頓、間斷。
6、碾壓
(1)采用1臺CA 602D振動壓路機、1臺徐工220振動壓路機和一臺25T膠輪壓路機、1臺24T光輪壓路機、1臺21T壓路機,及時進行碾壓,其各程序按本次試驗段確認的施工方法進行。
(2)碾壓過程中,水泥穩定碎石的表面應始終保持潮濕。
(3)嚴禁壓路機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壓的路段上“調頭”和急剎車,以保證水泥穩定土層表面不受破壞。
(4)施工中,從加水拌和到碾壓終了的延遲時間不得超過水泥終凝時間,在此試驗段施工過程中設專職技術人員觀察認真記錄確定好延遲時間嚴格施工。
7、攤鋪和碾壓現場設專人檢驗,修補缺陷。
(1)施工現場設2名測量員,不斷檢測攤鋪和碾壓后的標高(左、中、右)及時糾正施工中的偏差。
(2)挖除大料窩點及含水量超限點,并換填合格材料。
(3)用拌和好的水泥石屑對表面偏粗的部位進行精心找補。
(4)對于攤鋪機停頓和碾壓推移產生的擁包、擁坎,用鐵夯人工夯除。
(5)用三米直尺逐段丈量平整度,有異常馬上處理。
(6)快速檢測壓實度,壓實不足盡快補壓。壓實度控制要留有余地,盡量多壓1~2遍,自檢時壓實度按提高一個百分點掌握。
11、注意要點
(1)自加水拌和到碾壓完畢的延遲時間不大于初凝時間,即要在此時間段內完成施工和壓實度檢測。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改造規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第十一條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建和維護,應當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桿和合用桿。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和無軌電車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條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能方式:
(一)根據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二)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三)采用先進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四)推廣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關鍵詞:城市道路;道路設計;道路施工;養護維修;路政管理
中圖分類號:U4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24-0162-02
我國的城市道路建設是隨著城市化進程而展開,在不斷更新設計理念,采用高新技術的過程中發展。城市道路如同城市的骨架支撐著城市的發展,其建設水平與城市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均有密切的關系,解放以來我國的道路建設正是在城市化進程的背景下進行的?,F代城市道路具有交通運輸、公用設施敷設、綠化及美化城市等多種功能,它是城市建設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最集中的體現。城市道路建設一項復雜的工程,它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因此在建設前,必須認真規劃和進行現場考察,以設計出最佳的方案。
一、城市道路建設的資金來源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是城市道路建設和養護維修的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路建設資金來源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自行車使用稅;中央及地方財政安排的城市道路工程資金;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收入費;國內外貸款、集資、發行建設債券及有償使用收益等;公路養路費補助。
在上述城市道路建設資金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對象是: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須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行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使用實行??顚S?必須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和管理。地方城市建設、公安、環境保護、教育部門負責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納入年度地方事業單位預算和部門的預算外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
城市道路建設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制定城市道路規劃時,有關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交通標志、交通信號、道路綠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和設施的建設、改造必須綜合考慮,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其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設施,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要求。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承擔工程規模相應的資格等級,必須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按規定的資格等級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在進行設計和施工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理制度或者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竣工必須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一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原設計施工單位應承擔保養責任。
三、城市道路養護維修
根據建設部有關規定,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職責分工是:一般的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業隊伍進行養護維修;單位自建的專用道路、受益單位集資建設的自用道路,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作為封閉工商農貿市場的道路,由工商農貿市場管理部門養護維修。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與養護并重,預防和維修相結合,養修結合,以養為主的原則,按照大、中、小修的養護維修周期,安排好計劃,定期進行維修,確保城市道路的完好。養護維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質量管理,保障維修工程質量。
由于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是在現有道路上進行的,因此或多或少都會對道路交通造成一定的影響。這就要求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制訂詳細的施工方案,科學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盡可能減少相互干擾。施工期間,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對影響交通的施工作業,事先要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協商,共同采取疏導措施,臨時不能通行的,應當事先通告,使市民周知。
四、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城市中的行人、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線路通行,不得損壞道路設施;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過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因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通過的,須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并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查批淮后并在派人現場監護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要保證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井蓋、箱蓋、校閻蓋等配件完整、安全、牢固。如果發現丟失、損壞或需要升、降調整高度時,由產權單位負責修復。設計、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時,必須按道路各種井箱的埋固標高等技術要求設計和施工;凡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占用道路審批手續并交納道路占用費。服從道路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遵守占道許可證的使用規則,自覺維護城市道路設施。在主管部門對臨時占用道路決定縮小使用面積或者收回時,應當在規定日期內無條件執行。對于市政建設和養護維修項目,電力、電信、自來水、煤氣工程建設項目,非營業性社會服務項目、公共交通站點、信筒郵亭、崗亭等,可經批準免交占道費;確有必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事先報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方可動工。
五、解決我國城市道路建設問題的出路
(一)城市道路基本設施建設
首先要嚴格把好設計關,市政道路作為城市交通樞紐,不但要考慮其承擔的交通重任,還要考慮到與其他專業的統籌銜接高標準規劃,科學、合理的選擇確定規劃設計方案。嚴格控制材料質量,規范施工程序。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構配件報驗、關鍵部位及隱蔽工程報驗。
當工程完工時要及時按相應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完工驗收,對所完工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評定,以確保是否達到建設單位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價值,從而實現建設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重視排水項目的設計、施工
在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統中,設計重現期和允許路面最大排水寬度(即允許擴展)是兩個相關的設計參數。對于不同重現期的暴雨,允許擴展將具有很大差異。在確定路面及附近區域雨水收集時,需在合理費用的基礎上選擇設計重現期和允許擴展。
(三)加大城市道路綠化建設
城市道路綠化設計是城市道路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覆蓋率中占較大比例,也是城市景觀風貌的重要體現。新路建設時應從長遠考慮,采用寬分隔帶,寬綠化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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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道路;管理
中圖分類號:U4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城市道路布局是否合理、建設質量是否達標、路貌是否整潔、路況是否暢通關系到一個城市的運行效率,精神風貌和基建投入。作為城市基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城市道路在城市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其管理狀況是否良好關系到生產、流通和消費這個國民經濟三環節中的流通環節是否能夠滿足生產和消費的需求。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內容
1、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管理
城市道路大至北京、上海、廣州這樣的大都市,小至縣城城市道路都應當在建設和規劃初期都應當在城市的總體發展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城市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施設管線的設計和規劃也同樣應當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框架內進行,以確保城市道路發展計劃與年度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互協調。城市跨江跨河橋梁的建設必須符合防洪和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道路建設的資金主要通過政府投資和國外貸款的形式,當然國家也會鼓勵民間投資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約束下進行道路的建設,小區道路的建設應當本著與小區配套協調的原則。對于承建的施工企業應當嚴格的篩選其施工資歷和技術掌握情況,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建設的質量。
2、城市道路養護和維修管理
城市道路養護的責任一般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道路的等級、數量以及養護和維修的定額,制定年度的養護和維修經費預算,并對全市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城市道路養護和維修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上各類井蓋、箱蓋以及道路附屬的基礎設施,如路燈的檢查,城市道路破損、缺失、塌陷的檢查和維修;道路路面的清潔、障礙物的清楚;安全設施與醒目標志的養護和維修等。
3、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路政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人為的原因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受阻,及時的制止各種妨礙城市交通的違法行為,以保障城市道路的暢通。城市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嚴格打擊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現象;對履帶車、鐵輪車、超重嚴重等對城市道路具有嚴重破壞作用的車輛設置嚴禁行駛的限制;對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應當得到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等。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問題
1、規劃前瞻性不足,制約城市道路的建設標準
在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合理規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日趨升溫,全國范圍內大量開展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同時配套建設了很多的城市道路,但是依然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交通需求。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流動性也在增大,對交通的要求也就更高,一些重點線路和區域的交通經常在上下班高峰期和重要節日期間出現擁堵現象,這一方面原因是私家車保有量快速增加,加重了公共交通的壓力,但究其主要原因還是因為規劃的前瞻性不足,沒有充分考慮到經濟發展的速度,使城市道路帶來的交通問題成為阻礙城市發展的瓶頸。
2、管理不到位,制約城市道路功能的完全發揮
城市的建設,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城市道路在管理過程中,一方面受配套管線建設的影響,需要不斷破路及恢復,造成道路質量缺陷;另一方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非機動車道設置的不合理,標志標線和交通信號燈的建設不配套,也易使道路的通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對道路停車管理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同樣對交通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3、資源配置不合理,無法有效引導公共交通的使用
當前城市中機動車的數量大量增加,尤其是私家轎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必然會對交通產生較大影響,而我國現有的城市道路由于主干道密度低、距離遠,已經不能滿足私家轎車對于道路的需求。我國提倡城市居民的綠色出行大都以公交或自行車為主,但是城市中的公交要么是在一些重點路線由于容量不夠,無法滿足居民的出行需求,要么是是由于路線設置不合理,造成出行的不便,使居民依舊傾向于使用私家車出行。此外,對于選擇自行車的出行方式,則易受非機動車道被機動車占用的影響,被迫與機動車混行,大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
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環境
1、加大城市道路建設投資力度,增加城市道路面積
市政工程部門要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規劃,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拉大城市框架,努力擴大城市道路面積,提高主、次干道及支路的銜接口通行能力,緩解我市城市道路擁擠壓力。
2、加大城市道路維修養護力度,增加城市道路有效運行面積
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對主干道人行道進行維修與整治,解決行人長期擠占機動車道的現象。盡可能避免因道路維修養護不到位而引起的交通阻塞,提高城市道路暢通能力;要進一步完善各主要道路和街區的交通標志、標線,對較寬的人行道進行改造后施劃停車泊位,以大幅度增加停車面積。
3、加大城市道路監管力度,嚴厲整治道路破挖和違章占道
要加強對城市道路占用、開挖等行為的管理,保持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區間道路及街巷道路的有序暢通。一是工程項目施工。電信、移動、供電等有關單位的市政工程項目,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協調、計劃、組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先建地下各項工程,后建地面工程。二是違章占道。對車輛亂停亂放、占道洗車、擺攤設點、基建占道等嚴重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整治。啟動市中心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權拍賣工作,盤活公共資源;啟動城管與公安交警聯合對違法占用人行道、廣場停放機動車輛進行查處的執法工作機制。
4、抓宣傳教育,為預防工作提供思想保證
著力提高市民整體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形成人人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自覺維護市容市貌的氛圍,減少違法通行、違章占道和任意破挖城市道路的行為。一是加大新聞宣傳力度,在本地新聞媒體開設相關專題、專欄,進行經常性、系列化宣傳報道,營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氛圍;二是宣管并重。在實施管理、糾正違章、給予處罰的同時,切實做好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
5、抓隊伍建設,為預防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要重點抓好城管執法人員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著力提高管理人員的執法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一是組織執法人員學習相關交通法律、法規,提高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與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和“城市管理年”活動為契機,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既能禮貌待人、熱情服務,又能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努力建設好一支依法行政的工作隊伍。三是加大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處罰力度,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6、抓制度建設,為預防工作提供制度保證
要緊緊圍繞長效管理的根本要求,抓好三個方面的制度建設。一是制定和完善有關城管工作的規定和管理辦法。二是建立工作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市政設施管護工作流程和質量標準,實行城市道路管護工作標準化管理。三是制定考評、考核制度。推行首問責任制、執法責任制,做到定人、定崗、定責、定獎罰,從制度上強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結束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道路問題受到越來越嚴峻的考驗,一些發達國家也進行了許多有效地改革,我們應該立足國內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的現狀,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同時放眼全球的最新經驗,不斷創新,不斷發展,努力做好城市道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嚴正.中國城市問題發展報告[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10.
關鍵詞:城市;道路;規劃
由于歷史認識經濟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城市道路建設落后于交通需求,道路網絡的交通日漸擁擠,出現了一系列交通問題和矛盾。隨著我國城市化水乎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城市道路交通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1 城市道路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
1.1 交通迅猛增長而城市道路建設相對緩慢,道路交通供需矛盾突出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各城市人均與總量道路指標增長較快,但仍趕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約20%的增長速度,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道路交通供需矛盾逐漸尖銳,道路設施欠帳狀況日益嚴重,盡管目前全國各大中小城市已掀起新一輪城建,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道路交通欠帳狀況卻難以在短期內迅速還清。
1.2 道路功能不分,交通與土地利用不協調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將我國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大類,其中,中小城市僅有后三類,但目前從事道路交通規劃、建設、管理及決策的人員對快速路、干路及支路的內涵外延理解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行業對其理解亦不相同。正是因為長期以來概念上的模糊造成規劃思路、建設思路的失誤。交通與土地使用不能相互反饋,彼此促進,這不僅影響城市道路資源的持續利用,而且違背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續發展的協調性原則,因此,在現實操作中,難以實現城市交通的可持續發展,更不用說體現城市交通“以人為本”。如穿越中心商業區的主干路,這些道路兼有“商業性”和“交通性”的雙重職能,道路的“商業性”功能要求,干路兩側布設大量的商業設施,機動車行駛速度緩慢,行人穿越道路方便,而其“交通性”功能又要求限制非機動車、行人穿越道路,減小機非干擾,保障機動車快速、通暢行駛。不論偏向哪方,兩種功能性質的矛盾都難以解決。造成的嚴重后果不是嚴重制約了沿線土地開發就是限制了道路功能的正常發揮,我國城市道路功能不分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確的交通發展戰略及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1.3 道路規劃建設重點偏頗,路網等級結構不合理
長期以來,在道路規劃建設中,各城市往往只重視干路、立交,忽視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續發展的有序性、協調性原則,導致我國城市道路路網等級級配不盡合理,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經驗表明,從決速路至支路,路網合理的級配結構應為“金字塔”形,而我國城市路網結構卻為“倒三角”、“紡錘”形,普遍缺少支路或次干路,其中支路網密度指標同國標差異很大,遠小于國標的要求,因路網級配極不合理,交通生成點與干路系統缺乏過渡性連接設施,城市交通集中在幾條貫通性干路,不僅不利于機非分流系統的形成,也不利于不同出行距離交通的相互分離,更不利于不同類別道路系統交通功能的發揮,另一方面,目前我國不少城市的房地產開發及交通堵塞多集中于市中心地區,而近幾年城市道路建設的增加卻主要分布在開發區和郊區。筆者認為上述因素是造成我國道路建設數量不斷上升但市區內交通擁擠依然嚴重的直接原因。
1.4 規劃標準不盡合理,難以達到遠近期過渡
我國不少城市道路在紅線規劃時,往往僅研究其路幅寬度,并未考慮快慢車道的合理分配及斷面形成的遠近期結合,故難以立足未來漸進發展。若道路規劃標準沒有周密考慮遠近期結合,則已建道路設施在遠期機動化前提下難以滿足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續發展要求,另外,我國不少城市為保障機動車道寬度,忽視人的步行空間規劃設計,存在人行道普遍偏窄,沒有重視“人”的步行安全需求的現象。
1.5 交叉口機、非、行人相互干擾,路段與交叉口通行能力不匹配
近年來,道路規劃建設流行三塊板道路斷面布置,忽視機非專用系統設計,造成道路交通流在同一斷面混合行駛,交叉口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相互干擾的被動局面,交叉口的服務水平制約著路段及路網的服務水平,交叉口的不暢嚴重束縛著城市工業生產及城市效能發揮。
2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建設發展對策
2.1 研究城市道路規劃建設發展戰略
城市道路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與供應的平衡,還要考慮用地和財力的可能,是一項決策性很強的工作。城市道路規劃建設只有在科學的交通發展戰略指導下才能避免顧此失彼、前后失調、投人大、收效小等問題,城市交通才能朝著健康、有序和良性的軌道持續發展。
2.2 進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研究
必須改變單純通過道路建設來滿足無限交通需求的傳統理念,應對城市道路設施總規模意義上的路網容量指標進行分析,應對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交流需求與交通供應的互動作用及城市交通與土地使用的共生機制進行研究。通過道路供應指導交通需求策略,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道路資源,緩解交通矛盾,只有從戰略高度、需求與管理相結合角度分析路網設施總體建設水平與供應水平,才能為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提供科學的、可靠的定量參考依據。
2.3 加強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國家確立通過基礎設計建設拉動經濟增長的政策,在此宏觀背景下,我國將迎來世界經濟的下一長波周期,因此,為跟上世界經濟新一輪增長節拍,促進我國經濟騰飛,我國各城市必須大力加強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實施“道路投資適度超前”戰略,通過大幅度提高路網密度,尤其是支路及次干路網密度來調整路網層次結構,提高路網整體供應和服務水平。
2.4 理清道路功能,提高規劃標準,優化斷面分配
統一對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認識,明確各類道路的技術標準,用地布局及交通管理要求,倡導系統性原則、遠近期結合原則、通過道路功能的合理定位,確定道路兩側土地使用特征,提高城市運轉效率,促進城市經濟發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改造規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第十一條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建和維護,應當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桿和合用桿。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和無軌電車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條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能方式:
(一)根據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二)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三)采用先進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四)推廣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