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9 10:34:31
序論:在您撰寫道德法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于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長久以來就是學界十分關切的話題。通常認為,道德和法律是人類文化史總結、提煉出來的兩種基本的社會規范手段和制約機制。法律一般地說是由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以合法和違法為基本范疇調整行為關系、治理社會秩序的規范體系;道德主要是通過社會輿論、個人良心等非強制性力量發揮作用,以善和惡、正當與不正當為基本范疇調整行為關系、治理社會秩序的價值導向體系。法律意味一種限制,人必須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約束范圍之內,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就是美國著名法哲學專家博登海默所說的:“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P239)與法律對義務的履行的制約具有外在的強制性相區分,道德對義務的履行的制約不具有外在的強制性,道德(律)意味著個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為是個體的自我約束行為,即自律行為,內蘊著個體的自覺與自愿。主體的意志對于道德規范來說是自由的。在這個意義上,道德是自由的體現,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作為某種規范,道德的本質不是強制而是自由。也就是說,道德行為一定是自由行為。所以,倫理學盡管肯定道德作為規范也是法律,但強調這是自己給自己立法。一般意義的法律沒有自己的加入,總是帶有強制性。道德(律)通過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性就轉化成為我的必然性。規范由法律轉換為道德(律),表現為主體自身的行為動機由原來的外在約束轉換為內在約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盡管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執行道德律也是強制的,道德法則對理性者也表現為一種絕對命令,但道德律作為自律由于是自我強制,所以不體現出被迫性,不讓人感到是異己的、消極的。這是道德律與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進一步說,道德規范社會生活靠的是內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會職責和道德義務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強烈的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良心就是每個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內在于個體自身,沒有良心就沒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現形式。道德有行為規范的要求,卻沒有對違規行為的硬性制裁。道德規范不須使用強制性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梢?,道德規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種特殊的規范。道德規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種軟約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導。道德不是一種制約行為的行為規范,而是一種影響選擇的價值向導,它的命令以“應當”為聯系詞,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規范,而更具有勸導的意味。而法律是剛性的,法律是一種硬約束,重在制裁,法律不允許對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為,甚至不允許提出疑問。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性手段來為自己開辟道路??傊?,法律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覺悟。如果說法律是以“必須怎樣”為調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應該怎樣”為調解尺度。如果說法律的至高無上出于人們的畏懼,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們的敬仰。法律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后給予必要的懲罰。道德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前給予道德教育,使人們有羞恥之心,有道德責任心和道德義務感,并使這種義務感和責任心能夠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動,從而不去違法犯罪。法律與道德的這種不同,導致這樣的情況:迫于壓力而循規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義上的能自覺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況下,一個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許的事卻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一個人處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損失,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作為一種背信行為,這種做法應受到懲罰。但在道德上它卻是正確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這件東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場大禍,他也許就可以這樣做而不受良心責備。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該受罰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無罪的。這又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不一致。
正因為道德和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導和調節作用,所以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歷史和現實都表明,道德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內在約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覺地按照理論原則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又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們就可以獲得某種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內在驅動力。純粹靠暴力無法形成真正的和諧社會,理想的社會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從自然世界超生出來,進入文明社會的保證。然而,法制也是國家賴以存在的保障機制,是防止作惡的有力武器,是調節沖突的有效手段,是制約行為的基本手段。沒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將法律置之于不顧,而僅僅依靠個人超凡的道德理想來生存。同樣有許多問題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來解決。法律為了調整社會秩序、保持社會安寧、維持社會現狀、實現大多數人的權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僅是因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為,防止犯罪或懲罰犯罪,起震懾作用,而且可以規范人的行為。有國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國家的象征。文明的現代國家甚至被稱作法治國家。文明的現代社會甚至被稱作法治社會。建設文明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社會,既要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制建設,又要堅持不懈地推進道德建設。任何充分的德性倫理都需要法律作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為副本一樣。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規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支持、相互補充。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應該相互結合,統一發揮作用。
二、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當然,法律與道德之間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區別之外,也有深刻的關聯。人們把道德規范稱之為道德“法”或道德“律”,本身就表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深刻關聯。不過,學界在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聯問題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兩種趨向:
一種趨向是以法律為軸,從道德向法律關聯,強調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優的社會規范手段與制約機制。歷史上,“畢達哥拉斯派認為服從法律是最高的善,而法律本身(“好的法律”)則是最大的價值”(P33—34)。近代自然法理論認為,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是正義的最高標準,因此道德的善惡最終要依據自然法。如霍布斯就認為,關于自然法的科學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學,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正義的根據在于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法。倫理學家的一切道德準則都是從自然法中推導出來的。洛克認為,法律上許可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惡的。倫理的善惡與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為是否符合于一種法律所擬的模型而定?!八^道德上的善惡,就是指我們的自愿行動是否契合于能致苦樂的法律而言。它們如果契合于這些法律,則這個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權力使我們得到好事,反之則便得到惡報。這種善或惡,樂或苦是看我們遵守法則與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給我們的,因此,我們便叫它們為獎賞同刑罰?!?P328)在西方歷史上這種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響和推動下,今日學界產生了道德立法的呼聲,要求使道德獲得法律的強力支持,甚至將道德變成法律規則,強制人們去遵守和執行,這就是所謂的
“道德法律化”之論。
另一種趨向是以道德為軸,從法律向道德關聯,強調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優的社會規范手段和制約機制。學界認為,法律的約束并不能從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因此,只有加強了道德教育,提高了人們的道德覺悟,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社會風氣,才能消除人們違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德治國是依法治國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道德價值是人們理解和自覺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倫理確證,是法律的思想基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對人的低層次要求。社會問題往往是由于社會的法律要求不能轉化成道德主體的內心自覺。法律離開道德就可能變成惡法。有了規范意識,有些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知識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因此只有內心樹立起法的權威和尊嚴,崇尚法的公平和正義的精神,理解并認同法律,外在的法律規范才能變成內在的行為準則。根本上說,法不是靠國家來維護,而是靠人們的信仰和信任。實際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訴求,道德自律是現代法制國家本身的內在需求。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識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建設的最高形式。高級社會應該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會。在這種思想趨向的推動下,學界產生截然相反的呼聲,這呼聲要求將紙上的法律變成心中的道德律,這就是所謂的“法律道德化”之論。
在時下關于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聯問題的討論中,道德法律化之呼聲明顯高于法律道德化之呼聲。然而,在我們看來,道德法律化之論必然遭遇歷史和現實的雙重困境。
從現實層面上看,當今幾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論的人們,都是有感于現實生活中道德滑坡之勢愈演愈烈,而寄希望于通過法律手段來拯救社會風尚和推進道德建設?;谶@樣一種現實的考慮,持道德法律化之論的人們紛紛去尋找他們自以為是的理論依據。他們認為,道德是一種不完善的法律,雖有行為規范的要求,卻沒有對違規行為的硬性制裁,而法律則是一種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倫理價值準則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礎上加上一個強力制裁,從而彌補道德的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應該法律化。在他們看來,道德法律化是文明進步的標志,文明的發展必然使道德轉化為法律的步伐越來越快,并最終將道德融于法律之中。這種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張的背后暗含著極度顯明的法律崇拜意識。然而,現實生活中,法律遠非人們想象的那么美妙與完善,當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帶來社會的道德進步。道德是一種實踐精神,是一種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隨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許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首先,法律是一架機器。作為一架機器,法律必然漠視人的生命。鄧曉芒先生指出:“法律是(并且應當是)一架機器,人心卻不是機器,它不能夠僅僅是加減乘除?!?P116)正因為法律是一架機器,席勒借《強盜》的男主人翁摩爾之口說:“法律永遠不能產生偉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P2)盧梭甚至明確斷言:“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P86)其次,國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不好的法律是惡法,惡法顯然不可能阻止道德淪喪,改進社會風尚,好的法律是良法,而良法不能靠法律自身來確認,卻要靠道德去保證,去確認。法律善惡的衡量標準尺度是正義。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律的制定總是會有一定的根據的,而這個根據就是道德上的善和正義。在阿奎那看來,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不會與道德發生沖突,不會違背道德的基本原則。再次,法律發揮作用必須訴諸個人的內在自覺。羅爾斯頓就曾說過:“法律能禁止那些最嚴重的違規行為,但卻無法使公民主動行善?!?P433)對于一個沒有在內心深處認同法律的人來說,法律不過是一紙空文,是一種外在的秩序或規則。如果沒有人的正義美德的參與,這秩序或規則就不能變成自己的法律,就只能是一個擺設。這就是美國政治哲學家麥金泰爾所說的:“只有那些具有正義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樣運用法律”(P192)。黑格爾也說過類似的觀點:“當個人尚未認識法律、理解法律時,法律在個人看來便是暴力?!稍谧畛醯臅r候,必須是強制性的暴力,等到人們認識了法律,等待法律變成了人們自己的法律時,它才不是一個外來的東西?!盵9](p166)
從歷史層面上看,中國古代社會大多主張將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與道德這兩種社會制約機制中,有人簡單地以為,中國古代沒有法律只有道德。其實,中國是有法律的,如《唐律》、《清律》等等,只不過中國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了的法律,是改裝了的道德條目。與其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律,不如說中國的倫理就是法律,中國的法律是道德法。所以不需要再有另外一套道德之外的法律。支配中國古代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儒家的以“法”釋“禮”、融“禮”于“法”、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道德禮教型法律觀。從最能代表中國古代法系的《唐律》中可以看出中國法律的道德禮教型本色:如居喪生子,徒刑一年;居喪作樂,杖八十;妻子毆打丈夫,不論有傷無傷,一律徒刑,傷重者加凡人三等治罪,若丈夫被毆致死,則處以絞刑,而丈夫毆打妻子,卻減凡人二等處刑,非有傷者不罪,等等。中國傳統道德優先的文化,為倫理禮俗“侵入”法律大開了方便之門。所以情況往往是,中國的道德經典就具有法律效應。禮俗成為“準法律”,違背了禮俗就等于觸犯了法律,犯了“法”的人就是犯了“倫”的人。然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以道德改裝而成的法律并不成功,它導致法律量刑無一定規,具有極大的活動余地和彈性(所謂“從重從輕,從寬從嚴”)。歷史上那些以法律的方式制度化、規范化了的道德理念固然具有了威嚴的形式,但卻剝奪了與自由意志的內在聯系,結果導致古代中國既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也沒有實實在在地促進道德風尚的改進。也許這正是中國專制統治的哲學狡計——道德被賦予法律的威嚴形式,從而保護了專制統治;法律披上道德的溫柔外衣,恰使酷烈的刑罰變得溫情脈脈。而用追求確定性的西方法律眼光來審視,這種道德禮教型法律根本上是反法律的。并且這一切使得德將不德,法將不法,兩邊都上不了岸,兩頭都不能落實。所以有學者指出:“以道德原則作為法律原則去強制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惡果,它將使人喪失自己作為道德選擇的資格,使道德本身變得虛偽,最重要的是:它徹底否定了人作為一個自由存在者的尊嚴,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P133)
歷史和現實均表明,道德問題的解決是不能一勞永逸地求助于法律來完成的,相反,法律問題的解決卻有待于從道德中吸取力量。這就是盧梭說過的:“道德和一般正義問題不同于私法問題,不能靠命令和法制來節制;假如有時法律也對道德發生影響,那只是因為法律從道德中吸取自己的力量?!?P87)
三、法律走向道德化
鑒于法律必須從道德中吸取力量才能發揮作用的事實,我們認為,倒是可以提出一種法律道德化的主張。顯然,問題涉及到究竟是法律優先于道德還是道德優先于法律?
黑格爾的整個哲學體系由邏輯學、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三部分構成。精神哲學又被分為三部分:主觀精神、客觀精神和絕對精神。進而黑格爾又把客觀精神分為“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環節。黑格爾認為,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別是對財產的占有)實現自身,而道德則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所以道德從它的形態上看,就是“主觀意志的法”。從這個意義上看,“道德的觀點就是自為地存在的自由”[10](P111)。抽象法階段,自由意志表現在外部對象上;到了道德階段,它表現為道德意識。出于道德意識的行為都是自愿的,不
同于出于法律的行為。道德也是法的一種,是內心的法。因此,道德是法的真理,是揚棄了抽象法而達到的更高階段,道德階段高于抽象法階段。從抽象法到道德,是人的規定即自由意志從客體轉化為主體,從外部轉向內部,從低級進展到高級的發展。顯然,遵守道德比遵紀守法更加困難,前者是一種更高的要求。這是因為道德本身不僅是法,而且是建立在自律基礎上的道德法、道德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道德優先于法律,而不是法律優先于道德。如果非要在道德與法律之間分出高下,更根本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任何一種法律體系的建立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道德基礎和道德目的,否則就會與社會價值觀念發生沖突,就會遭到人們的道德譴責。因此不應該追求道德的法律化,而應該追求法律的道德化,不是應該把法則作為道德的尺度,而是應該把道德作為法律的尺度。法律合理性的尺度就是道德的正義。只有合乎正義的法律才是值得信守的法律。[11](P348—352)
1.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脫節
教學效果欠佳“基礎”課的考核內容,是指考核主要覆蓋的知識面和基本理論??己藘热莶粌H僅應當以教材的七個章節(2013年修訂版)、三個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為中心,還應當對教材所涉及的相關理論知識進行拓展。理論的掌握,離不開對社會現實和社會發展的深入思考,也離不開對中外哲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倫理學等學科的探索。以往“基礎”課考核的內容主要圍繞教材展開,學生甚至能在書上找到標準的答案。這樣容易使教師能夠針對自己的興趣點對教學內容做出“多變”的處理,或增添無用的信息,或刪減重要的理論,產生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脫節的現象。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不能有機結合起來,“考”的和“教”的相互脫離,直接導致教師既沒有完善、補充自身知識結構的動力,學生也喪失了學習的興趣,有的學生甚至不用聽課最后也能考核合格,這樣就難以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2.考核主體單一
考核過程的主觀性較強考核主體是在考核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個人和單位,考核主體決定著考核的內容、指標、結果等全過程。目前,大多數高校的“基礎”課考核都以任課教師為考核主體,以學生為考核對象。通常情況下,學生的學習考核沒有其他考核主體的介入,既無其他教師和單位的參評,更不允許學生互評。任課教師“大權獨攬”,決定著學生最終的考核結果。由于考核主體單一,考核過程中的主觀性就在所難免。有的教師會根據與學生的親疏關系決定著對學生評價的高低,特別是在“平時成績”部分,教師可能對學生隨意做出加分或減分的決定。考核主體不受監督,考核結果就會有失公允,這樣的考核結果學生難以認同,反而會增加學生的對立情緒,失去對學習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終結性書面考試為主
忽視了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長期以來,我國高校對學生的“基礎”課考核通常是以書面考試為主,書面考核成績的權重往往占總成績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達70%。教師偏向于測試學生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但是都僅僅局限于“紙上談兵”,學生對諸多問題的論證缺乏現實的體驗和相關數據的論證,發表的觀點沒有說服力,考核結果并不反映學生的真實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質欠佳的學生也可能在書面考試中分數遙遙領先?!盎A”課教學效果的體現,不但需要學生從理論認知上給予確認,還需要考察學生在具體社會實踐中的行為能力。盡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側重于理論知識的講授和掌握,但是學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識是否有所增強,這都離不開社會實踐的檢驗,只有在具體的社會場境和動態的活動過程中,他人才能對學生運用道德觀、法治理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進行客觀評價,忽視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基礎”課考核不能完全實現教學目的。
4.期終筆試中的主觀題不能提升學生的思維能力
在“05方案”實施以前,許多高校對“基礎”課的考核側重于考查學生對書本知識點的掌握程度,判斷題、選擇題等客觀性題型占據大量分值?!?5方案”實施以后,大多數高校對考核方式進行改革,偏向于對學生進行理論與現實相結合的能力測試,主觀性題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觀題。但是,主觀性題型的增多并非意味著學生對知識運用能力的增強。由于許多主觀題龐大而籠統,學生在思考時不知從何入手,不知從哪個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內容要么僵化、呆板,沒有邏輯性和創造性,要么沒有理論深度、十分膚淺,導致學生的理論素養與思維能力都無法得以提升。
二、構建“基礎”課教學的“立體動態式”考核模式
教學考核是推進教學過程,實現教學目的的重要環節,必須借鑒國內外的教育理論,結合我國“基礎”課的具體教學實際,構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學合理的“立體動態式”考核模式,以促進教師“教”和學生“學”的有效性和能動性。
1.橫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問題為考核
內容教師要明確“基礎”課的教學目的是幫助培養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法律素養。教學考核的內容必須圍繞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開。其一,在政治問題中,突出考查學生對黨、國家、民族、社會、集體、個人等關系的認識及相互之間矛盾沖突的解決。其二,在思想問題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價值、態度等內容的澄清與梳理。其三,在道德問題中,要弄清楚有關社會領域、職業領域、家庭領域中各種規范的內涵和意義,對自律、他律、利益、犧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問題中,要涉及如法治、權威、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問題中,要關注大學生在人際、情緒、意志、社會適應等方面遇到的難題。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著重于“問題”導向,以“問題”帶“理論”,理論為問題服務,理論的學習最終是要解決現實問題。教師不應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決現實困難和社會難題的理論和內容,就可以納入考核的涵蓋范圍。這樣,在全方位的“基礎”課教學考核內容的指引下,教師和學生都會激發起積極性和緊迫感,主動閱讀大量文獻,對教材中與課堂外涵蓋的知識進行廣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針對五個方面涉及的現實問題做出合理、科學、完整的闡釋。
2.縱向:以思維能力與行動能力的動態轉化為考核
標準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基礎”課的考核都應當以思維能力與行動能力的動態轉化為標準。對所有學生的評價,既要看他是否有應用理論思考、解決現實問題的思維能力,還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實踐中采取正確行為的行動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維能力與極強的行動能力能相互轉化、相互促進,那么學生“基礎”課程的學習就達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標,應獲得較高的評價。其一,思維能力的提高:靜態的評價標準。思維能力,是指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進行認知、判斷、價值取舍和選擇的思維活動能力。思維能力直接指導行為的踐行,體現學生思想道德水平的發展,它是體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素養的重要標準?!盎A”課對學生思維能力的考核應當集中體現在教學中對課堂提問的分析上,體現在對課程論文的論證上,還應體現在對期終筆試關于主觀性問題的闡述中。教師對問題的設計要做到符合科學規律和形式邏輯,慎用單一、籠統的提問方式。如:針對摔倒的老人無人攙扶的社會現象,不能簡單地問“同學們的看法是什么?”,應當就現象產生的諸多原因、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個人的價值取向等分別進行提問,讓學生剖析社會規范、明晰善惡判斷并果斷進行價值取舍。問題的設計一定要詳細、具有指導性,要啟發學生做“抽絲剝繭”式的論證和環環相扣的推演,利用綜合性學科知識作為解題的“工具”和“鑰匙”,使學生對問題的論證具有說服力和創造力。經過對問題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學生的思維能力得以體現,理論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學生通過這樣的考核過程所得到的評價公平合理,教師削減了主觀性判斷,使學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動能力的增強:動態的評價標準。行動能力主要是指學生在生活中踐行理論認知的能力,它是學生思想道德品質的最終體現,道德思維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過行動能力的增強來具體證明。思維水平高、論證問題能力強,并不代表在學習生活中可以果斷踐行。個體在真實的社會生活中踐行高尚的道德行為難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誘惑、自身不強的意志力,還需要承受外部環境帶來的各種壓力,要在深刻的認知下,飽滿的情感中,在堅定信念的支撐下才能表現為“利他”。因此,對學生在行動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須成為“基礎”課的重要考核部分,對學生行動能力是否增強的評價也必然成為考核的重要標準。教師除了設計課堂考核、論文考核和期終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須設計學生在社會調研、社區服務、公益活動等實踐考核方式,以學生在實踐行為中的記錄、照片、影像資料為依據,發現學生在實踐中的積極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實感?行動的有效性和持續性怎樣?在動態的行為中對學生進行評定。
3.空間上:以“走向社會”與“回到課堂”為考核方式
為了避免考核的單一性和主觀性,增強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觀性,考核的場地、主體都要有選擇地增加。其一,走向社會:接受他人的評價。由于學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知行轉化能力必須作為考核的關鍵標準,那么對學生思想道德整體狀況的評價就無法僅僅以課堂表現和書面成績作為依據,還要參照課堂之外的真實行動狀態,才能得到全面客觀的結論。教師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勵學生參與社會生活和道德實踐,接受社會和他人的評價。參與社區服務。讓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進入社區進行服務,包括:提供法律咨詢、專業技術服務、調節家庭糾紛、優化環境衛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務等。讓學生在無私奉獻中體會人生的價值和道德的深刻內涵??梢詤⑴c社會公益活動。讓學生深入到社會更為廣泛的機構和組織中,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關懷??梢宰尳邮芊盏膫€人和單位對學生的行動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就學生服務的次數、態度、質量等進行評分,切實考查認知與行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為的長期性,讓社會和他人的評價成為學生整體思想道德考核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回到學校:接受同學和老師的評價。在增加社會考核主體,讓學生接受社會評價的基礎上,還要讓學生回到學校,接受同學和其他學科任課教師的評價。首先,接受同學的評價。同學們之間在學習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對對方的思想道德品質有客觀公正的評價。既可以對對方的平時表現進行評價,也可以選出代表,對學生在社會實踐中的行為進行評價。其次,其他任課教師的評價。在日常的學習和生活中,學生不但接觸到“基礎”課教師和同學,其他任課教師,特別是輔導員對他們思想道德狀況也有認識,他們的評價也將作為“基礎”課考核結論的重要依據。考核主體增多,考核方式發生變化,學生的思想和行為都會表現得更全面、具體,對不同學生不同層次的思想品德狀態了解更為全面,這不但使考核結果可信度更高,還讓學生對考評結果的認同度增強,并對認識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進行反省和改善。
4.時間上:以學期分段滾動測評為考核過程
1.法律診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美國的法律診所,已經在多年的實踐運用中被證明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升華理論知識、獲取法律經驗、培養實務能力、鍛煉職業技能與道德素質的有效途徑。法律診所教育模式下,課堂教學中,圍繞學生承辦的實際案件,采取提問、討論、模擬、反饋等方式,使學生在交流互動中獲得實踐和法律上的知識;課堂外,學生在老師的指導和幫助下,案件,在實務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論的運用能力,獲取法律職業的實踐經驗,培養法律職業道德意識和素養。因此,在高校對專業型法律碩士的教育中更多的運用法律診所課程和方式,能夠有效地培養專業型法律碩士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意識,特別是律師職業技能,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
2.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相結合的教育模式。課堂教學在我國兩千過年的教學體制和理念中都占據著首要的位置,教師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知識的講解和分析,以“傳道授業解惑”。但是,對于實用性極強的法學專業和專業型、復合型的法律碩士來說,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養僅僅只有課堂教育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在內的少數高校與當地法院進行聯系,構建法庭審判的遠程觀摩網絡,讓學生不出校門,在教室中就能觀摩到各類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并能夠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真學習和研究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等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行為。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的結合,能夠使學生更好的掌握理論知識和運用技巧。
3.實習與研究相結合。教師與律師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一個在研究中研究,一個在實踐中研究,大學教師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頭做學問,理論能力和學術能力很高,但卻忽視了實踐。我國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學校教育為主,學生的實習成為畢業和就業前的一道程序。但對于專業型和復合型極強的法律碩士來說,雖然其在就業和擇業方面比法學專業的學生有著更多的選擇和機會,但是專業理論功底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崗位后的勝任能力存在一定問題。增加專業型法律碩士的實習教育,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只有更多的進行實習,深入法律職業的基層和實踐中,真正與法律職業工作者聯系在一起,才能發現目前我國法律職業道德的現狀和問題所在。讓學生更多地在實習中發現問題,并進行研究和總結,能夠更好地鍛煉學生的觀察能力,提升實務技巧,培養職業道德。
二、總結
除教學模式存在問題外,現階段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還面臨著教學手段單一的問題。在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師們普遍存在“轉換教學模式是浪費有限課時”的誤區。在這一種權衡之下,許多教師在進行教學設計的過程中都會傾向于選擇一種教學手段。如此一來,整個課程教學都不會產生變化,學生也只是慣性進行學習,激不起學習的積極性。學生平時的專業課程本來就較為枯燥,這樣平淡無奇的教學手段更加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激情;教師在設定教學任務及目標的時候,只是一味地照教學目標實施教學計劃,而對學生具體的知識實際掌握情況以及學生的知識吸收情況一概不知。在這樣一種缺乏溝通的條件下,教師和學生的聯系極為有限,在具體教學過程中難以達成有效的合作關系,會直接降低課程教學的活躍度,難以發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對學生全面發展的重要支撐和輔助作用。
二、新時期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創新的有效措施
結合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目前的教學實際以及面臨的挑戰來看,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進行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
(一)多媒體教學軟件的充分利用
醫科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模式的創新,首先應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對數字化的資源和信息進行深入的挖掘和應用,豐富整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層次感,提升課堂張力,從多個角度刺激學生感官,激發學生對教學內容的興趣。在應用多媒體教學軟件的過程中,應盡量簡化其中涉及到的內容,擺脫傳統的文字傳遞方式,強化學生的空間想象力和遷移能力,為枯燥的課程教學注入活力。其次,教師還可以根據課程時間的長短,合理的引入一些視頻案例,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印象,提高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能力。
(二)與專業密切結合
作者:柴繼紅
教師通過自身的興趣表現影響學生(1)投入情感,投入情感的溝通,是教學過程中的一大法寶,若適用得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適當的鼓勵和寬松的氛圍,能夠使學生在松弛的狀態下發揮自己應有的水平,使學生從內心中盡快容納相關課程,而不是排斥。教師與學生的情感性溝通還出現在對某件事物的判斷上。比如,一個富于情感性的事例,會誘發、引導學生去思考,與文本進行對話,在不確定性中使學生參與到對話中來。情感是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梁,富于情感性的教學過程也就是與現實溝通的過程。(2)巧設情境。開放式的課堂交流使師生共同關注法律課的內容,避免造成教師興趣與學生的情境興趣毫不相干的情況。這樣的交流需要教師關注學生的動態,師生共同創設情境。比如,在經濟法的課堂教學中,主講教師在介紹商標法時,現場展示幾種商標的設計圖樣,請學生根據現行商標法之規定,判斷上述商標圖樣哪些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哪些不能被授予,并進行修改使之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該情境設計得到學生積極響應,那些不能被授予商標權的圖樣,經學生修改后卻更加新穎獨特、易識易記。這樣的情境設計巧妙地結合了該門學科的理論特點和學生的興趣,并通過其完成的成果準確地驗證了理論,又使教學成果更具有開放性和豐富性。學生的觀點往往比較片面,但其中不乏新意。教師不要對其觀點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而需要通過相關事例的分析比較,引導其作出科學的判斷?,F代課程需要達成一種促進探索的課堂氣氛,當然需要建立在課程的學習者對所研究的材料有足夠的理解,并有足夠的能力解釋、分析和表達相應的材料的基礎上。教師的理論與實踐經驗與學生的思想相契合,形成了課程的多重觀點,使課程具有足夠的多元性和開放性。
如何妥善解決這一矛盾,是擺在法律課教師面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每位教師都有自己的興趣與所長,學校應該尊重教師個體的創造精神,教師個人也應盡力挖掘自身的潛能,運用多種教學藝術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某位教師的口才極佳,幽默風趣,他講的法律課幾乎可用說相聲的藝術方式來表達,生動活潑又有趣,學生在輕松幽默的氛圍中領悟了法律的真諦。又如,某位教師的音樂舞蹈修養較好,她在課堂上常常選擇經典作品評析講解,在藝術的熏陶中釋放學生的思維和感情,有力地增強學生自我表達的內涵,寓教于樂,擺脫法律學科本身枯燥而帶來的緊張感和壓力感。
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法律課的內容是理性的,而興趣往往是由感性生發的。通常的情況下,興趣越高,人們的思維越活躍,行為也越有成效。師生必須通俗、新穎地創設情境,這樣的情境才是興趣的使然和理性的回歸。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學習興趣的方法,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F代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學生學習的認識活動并非是孤立的智力活動,它總是伴隨著學生的動機、興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活動同步進行的。教師在營造任務教學心理氛圍時,應適當調動學生的上述非智力因素,鼓勵其積極參與教學活動,發揮學習主體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改變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被動的知識接受者的心理誤區,探索一種師生共同討論、研究的綜合交流方式。教師能否發揚教學民主,尊重信任學生,給學生創設寬松和諧、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是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的關鍵。(2)制定有效的教學方案。這是對教師教學能力的考驗,因為教師不僅應具備正確處理教材,抓住重點和難點,精心設計學習目標的能力,還應具備發現知識規律形成過程并指導學生應用知識,設計具有典型性的教學方案的能力。比如,某教師在設計合同法教學方案時,要求學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擬合同的訂立過程。在具體實施該方案后,指出學生模擬的勞動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的條款中的矛盾之處和不足,以此激發學生進一步思考,并對其模擬的小品不斷精練和完善。教師在設計教學方案時,盡可能研究學生的思維方式,增強教學的可預測性。(3)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要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必須重視對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學生具有好奇心、求知欲、獨立性等創造個性心理品質,但也存在某種思維的定式和從眾心理。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盡可能創造寬松、安全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多鼓勵、少批評,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克服思維定式和盲目從眾的心理狀態。創造性思維的培養使課堂教學更具吸引力。在課堂教學中,不設定標準答案式的結論,而是引導學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問題,突破習慣思維的條條框框,敢于提出新觀點,形成超常的構思。教師不僅對創新思維給予鼓勵,對于盲目從眾和思維惰性更應予以批評,更加激勵學生自主創新,獨立思考。在法律課教學中擺脫枯燥、難懂的局面,引入興趣激勵機制,讓法律課回歸理性的本質,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思考。法律課教師更應自覺地成為具有行動力和創造力的教育實踐者,使法律課成為學生真心喜歡、終身受益、畢生難忘的課程。
20世紀70年代興起于德國的功能派翻譯理論以瑞斯(Reiss)、費米爾(Vermeer)及諾德(Nord)為代表。功能目的論認為,“翻譯是一種目的”,在擺脫傳統翻譯理論以原語為中心的“等值論”的束縛的基礎上,指出理想的譯文應該在“在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上與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為翻譯過程的第一準則,即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即翻譯目的論skopostheory)。翻譯目的論包含三個法則,即目的性法則(skoposrule)、連貫性法則(coherencerule)和忠實性法則(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則指譯文預期的目的決定翻譯的策略,是所有翻譯行為應該遵循的首要原則;連貫性法則指譯文必須符合譯入語語內連貫(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標準,即譯文必須能讓接受者理解、并在譯語文化以及使用譯文的交際環境中有意義。忠實性法則即通常所說的忠實于原文,指原文與譯文間應該存在語際連貫(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實的程度,即原文與譯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譯目的和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所決定的。翻譯目的論認為,翻譯過程中語際連貫從屬于語內連貫,即忠實性法則從屬于連貫性法則,二者又同時從屬于目的性法則(仲偉合、鐘玨,1999)。
2翻譯目的論關照下的經濟法律英譯
翻譯目的論強調翻譯活動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種解釋,即譯者的目的、譯文的交際目的、使用某種特殊手段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譯者必須是在明確翻譯目的的情況下進行翻譯活動,而理想的譯文也應與原文保持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的對等之外,還應照顧到法律功能的對等,即原語和譯語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對等(張法連,2009)。法律語言作為最為正式的莊重文體,具有避免出現任何歧義、不確定性及模糊性的特點,而較之漢語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法律語言又具有文辭古奧、句法繁雜等獨特之處,因此,在目的性原則、語內連貫原則及語際連貫性原則(即忠誠法則)的指導下,漢語法律條文英譯時,應該特別注意譯文的準確性與嚴謹性,使譯文同樣呈現出準確嚴謹、簡潔莊重的語域特征,準確再現原文的語義內容,保持法律語言的嚴肅性、準確性及權威性,以下將以《公司法》為例探討翻譯目的論三原則指導下的漢語經濟法律英譯的兩大基本原則。(1)準確嚴謹是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也可是說是法律翻譯的生命。譯者應盡量以地道精確的語言準確再現原文的真實意義,從而精準地向譯文讀者再現原文法律信息,在實現原文與譯文在意義上的語際連貫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翻譯的目的。因此,在漢語經濟法律的英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措辭準確,不能背離原文意義,必要時還需要增加補充性語匯,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體化;選詞精確,符合專業語域特征;術語一致,達到法律文本術語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復法律行為主體,使之更好地為譯文讀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條……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語言中經常也會使用所指較為廣泛的模糊詞,用于表述法律條文中無法明確指示的事實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等。如上例1中的“辦事機構”在漢語中是一個模糊化的語匯,英語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體化,強調其主要行政管理機構,語義更加明確。而例2中的“合理根據”、“不正當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語匯,翻譯時同樣選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語匯,從而涵蓋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種可能情況。另外,《公司法》中多處出現“社會”這一模糊性詞匯,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條)、“社會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條)等,譯為英語時都按照英語社會及文化習慣直接省譯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時,經濟法律的翻譯還應該特別注意譯文選詞的精確性及術語的一致性,盡量選擇專用語匯,保持特定法律專用語匯的一致性,必要時根據上下文選取合適譯文詞語進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處所”一詞就選用了法律上專指戶籍所在地的正式詞“domicile”,使譯文更為準確、專業、嚴謹?!豆痉ā分杏写罅恐貜统霈F的與公司設立、組織機構、財務、解散等相關的專業語匯,在法律條文中都應保持其譯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債券”、“連帶責任”等一律選用一致的專業術語“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進行翻譯,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統一,避免歧義與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條解釋《公司法》用語的含義時第一項“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譯者將此處的“是指”翻譯為“include”,選詞非常準確,既完全再現了原文的意義,又貼近譯語表達實際與習慣。由于漢語意合的特點,漢語法律條文中也經常省略法律的行為主體,翻譯成英語的形合語句時,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復法律的行為主體,使之更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語義更加明確。如:例3: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譯在準確嚴謹的前提下,譯者還應注意譯文的簡潔莊重,力求譯文簡潔凝練、行文嚴密、邏輯縝密,從而以法律英語的語內連貫性(即翻譯目的論的連貫性法則)更好地實現翻譯活動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力求從各方面體現譯入語的語域特征,如適當簡化句子結構或使用動詞的被動語態形式;再現原文莊重的語言風格,體現譯入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復信息的恰當處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可讀性與譯文的邏輯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譯者通過簡化句子結構以及使用動詞的被動形式,使譯文更加簡潔正式、中立客觀,《公司法》英文版中還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條等。新修訂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沒有使用thereof等相關古英語詞匯,但通過動詞shall來的頻繁使用表示漢語原文中顯性或隱性的禁止、許可、應該等法律行為(全文共出現564次),準確再現英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與莊重風格,如第五十條中“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保═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譯文通過增加“shall”一詞明確了經理的法律義務。再如:例6:第五十九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漢語原文中,長達8個字的專業名詞重復了3次,其對應的英語譯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復的2次,而中間銜接的部分則采用了代詞替代,從而是譯文在語義明確的基礎上更為簡潔。漢語意合的特點決定了漢語法律條文中很多句子都沒有主謂結構,句與句之間的關系僅僅通過語義銜接,而英語的句子,尤其是正式嚴謹的法律英語,則必須有完整的主謂結構,分句與分句之間也必須有顯性的連接詞,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為主語,統領后面四個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語一文中,通過狀語“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劃定其法律行為的范圍,并通過后置定語的形式限定行為主體的合法性,而為了保持句子結構的緊湊性、一致性、連貫性,同時使用代詞“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現的名詞,從而有效地實現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了譯文的語內連貫性??梢?,在目的論的指導下,法律翻譯應盡量做到措辭準確、選詞精確、組句審慎,力求譯文表意準確、行文嚴密、邏輯縝密,更好地實現譯文與原文在交際目的、語言意義等的一致性及譯文語言的連貫性。
3結語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