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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遠遠低于人口規模大致相當的法國和德國———法、德在海外就讀的學生數分別達到6.3萬和8.6萬。同年,英國政府頒布了教育白皮書《新機遇:迎接未來的公平機會》,首相布朗在序言里談到:“我們的子女成長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中,在他們將來的工作生涯中,不僅要適應來自本土的壓力,而且要適應全球化的競爭”。可以看出,英國對學生走出國門進行國際交流學習也有著強烈的期望,但現實卻并不盡如人意。
一、對國際教師的需求降低
在英國,本土教師數量一直較少,外國教師在教育領域中扮演重要角色。據英國廣播公司報道,英國每年大約有4萬名教師缺口,40%左右的教師年齡在45~55歲。有關統計顯示,2005年,英國大約聘用了4.3萬名外國教師,分別來自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牙買加、美國、加拿大、津巴布韋、印度、加納和尼日利亞等國。但是,受金融危機的沖擊,收入相對穩定的教師行業日漸受到英國國內精英的青睞,這也相對降低了教育領域對國際教師的需求。很多企業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重創,沒有制訂招聘計劃,甚至需要大批裁員,而教育行業相對穩定,越來越多的大學生表示愿意接受相關培訓,從事教育工作。另據英國廣播公司報道,英格蘭學校培訓與發展局報告說:“2008年,登錄學校培訓與發展局網站詢問招聘事宜的人數從2007年的70萬人增加到100萬人以上?!贝送猓?008年,該局招聘的人數超過預定目標的2%。由此可見,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本土教師數量日漸增多,對外國教師的需求逐漸減少。
(一)高??蒲袡C構的國際合作日漸頻繁高??蒲袡C構之間的國際合作,實現了智力、技術、信息和資源的共享,提高了科研水平和效率。經濟不景氣使得英國高校財政受到巨大沖擊,作為高校子系統的科研院所,其經費投入也呈現遞減趨勢。為了維系英國科研水平的世界領先地位,必須進一步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的國際合作進程。高??蒲袡C構之間的國際合作,不僅減少了經費需求,而且使科研成果質量也有所提高。決策者認識到,國際合作是促進科學發展和創新的最佳方式,因為合作也是知識網絡化的組成部分。正如加雷斯•羅伯特爵士(GarethRobert)指出:合作是提高本國研究水平的一種方式,因為聯合研究項目得益于雙方的智力投資和多方位的協作,可以產出更多的優秀論文。科研機構之間的國際合作在英國國內已經獲得認可,并且保持著強勁的發展勢頭。得益于其廣泛的國際科研合作項目,英國的科研成果呈現出逆流而上的發展前景。由于語言相通,英國與美國在國際合作研究方面關系密切;由于文化背景相似,英國與歐洲其他國家也有著較為廣泛的聯系。一般情況下,通過日常交往或私人聯系就可促成這些國際合作。金融危機的爆發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英國高??蒲性核目鐕献?,而基于既有的豐富的交流與合作,英國在科學研究領域繼續保持著國際領先的競爭力。
(二)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理念趨向于追求經濟價值國際教育交流自產生之日起就具備了政治價值、文化價值、經濟價值、教育價值和科技價值。從國家層面考慮,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是實現國家外交目的的輔助手段,在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開展的過程中,不同文化通過教育載體進行對話,在相互融合中實現了交流與合作的文化傳播價值;同時,落后國家通過積極的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提升了自身科學技術水平,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實現了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的科技價值;此外,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可以為教育輸出/輸入國提供經濟效益,以體現出自身經濟價值。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實現經濟收益,渡過金融危機成為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新的價值取向。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英國眾多高校紛紛進行各種教育方案的調整,使得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價值備受冷落。
(三)歐債危機時期英國高等教育留學市場從經濟與教育發展的關系看,經濟蕭條必然會影響教育領域,在教育交流與合作方面,則主要體現在本土生源持續流失和國際學生招生計劃的大幅提升。英國百余所大學基本是公立大學,其教學與科研經費主要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鑒于債務危機背景下政府財政赤字不斷增加,高等教育便成為一個難以負荷的重擔。
為了進一步推動高等教育的市場改革,2011年6月底,英國政府頒布了名為《把學生置于體系中心》的高等教育白皮書,確立了學生為高等教育消費主體的中心地位,建立了透明的高等教育市場化體系,促進了高校之間的良性競爭,增強了為學生服務的意識,切實維護了學生作為高等教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0年相關調查顯示,英國雇員的平均年收入比2009年減少了1088英鎊。國民收入的減少與高等教育收費的大幅提升,使得英國民眾難于負擔近乎奢侈的高等教育服務。根據英格蘭高等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報告,2010~2013年,英國高等院校的學生數量將平均下降1.9個百分點。該報告認為,56%的英國大學預計近兩年招收的本國和歐洲的本科生將減少。同時,由于大學學費上漲,大學招生名額減少等因素的影響,英國部分中學開始鼓勵學生前往外國就讀大學,哈克瑞爾英歐中學就是典型的代表。因此,英國各大學計劃多招收國際留學生,以彌補本國和歐盟學生數量減少所帶來的財政損失。
二、加強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的策略
金融危機造成了英國高校財政經費的短缺,在此基礎上還要保證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實現,英國的應對策略主要體現在促進學生的國際流動、推動教育機構之間的跨國合作以及加強教育信息交流的國際化3個方面,以保障和推進本國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達到國際標準。
(一)大量國際學生事務組織交流項目保障學生的國際流動在英國有大量為國際學生提供支持和咨詢服務的組織,其中英國文化協會已在世界100多個國家設置了辦事處,以推廣英國教育,促進學生的國際流動,并為各國具有潛力的學生提供更廣泛的服務。國家學術認證信息中心是鼓勵和推動學生流動的主要機構,同時提供關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學生資質可比性的信息和建議。英國國際學生事務委員會為國際學生提供咨詢和信息,同時聘請顧問和專家協助國際學生。高校也為國際學生在學術和其他事項上提供支援服務以幫助他們適應留學生活。在英國學習的國際學生數量超過34萬,占英國學生總數的15%,他們來自海外200多個國家,其中1/3來自歐盟區國家。伊拉斯謨計劃是歐盟資助的一項方案,旨在促進學生在整個歐洲內部的流動。整個歐洲每年大約有16萬學生參與該計劃,英國有大約1萬人。各式各樣的國際學生事務組織機構,以及各種教育交流項目,大大促進了英國學生市場的國際流動。
(二)推動英國教育機構與歐美、中印等國家高校之間的國際交流合作博洛尼亞進程是一項旨在實現歐洲高等教育一體化的區域性教育合作協議,致力于打破歐洲國家之間的界限,實現在高等教育領域學歷的相互認同、比較與協調?!恫┞迥醽喰浴窞闅W盟范圍內各大學間的合作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臺,具體表現在合作辦學、共同頒發文憑等方面。與其他簽署國相比,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英國已經采取了一系列具體的改革措施。這些改革將有助于提高英國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由于語言文化的相似性,英國與美國及其他歐洲國家有著較為廣泛的聯系,他們之間的合作是英國科學研究合作的主體。隨著亞洲國家科學研究及技術革新的發展,尤其是中國和印度這兩大科技力量的迅猛發展,英國已經逐漸開始重視與這兩個國家的合作。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與新興經濟體開展科研合作,不但提升了雙方的研究效率,對于維持英國國民經濟發展與科研水平的整體實力也會產生重大的意義。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監管模式;國際合作協調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概念界定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機構之中處于極其重要的位置,對其之監管對于國際金融機構的穩定有莫大助益,對于“系統重要性”的定義,金融穩定委員會給出這樣的解釋:“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相關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及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金融機構?!比欢煌膰业睦斫饩哂幸欢ú顒e,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是對金融體系的沖擊,而另一些監管當局關注的則是對實體經濟的最終影響,由于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與構建的完善度不盡相同,[1]因此對于何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著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委員會以及國際清算銀行認為所謂的“系統重要性”是指當金融服務流或者業務流中斷時導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統癱瘓;(2)對實體經濟有嚴重的潛在負面影響。[1]這樣的制度配置,顯然是綜合考慮了各個監管當局的不同關注點,形成了廣泛之概念認識,較之前的認識更進一步,顯得更為合理。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模式
1.美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即是金融發達國家的次貸危機,可見其對金融機構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的不足,但美國在危機后進行了監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臺了多部金融監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構建了一個“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監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視系統性風險,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2)改革對問題機構的救助和處置機制。(3)擴大美聯儲權力,同時加強對美聯儲的審計,將美聯儲納入國會的家督之下。[3]
2.歐盟。歐盟的成立試圖在該區域內部形成金融合作、經濟合作的高度統一化,這樣的目的亦可看作是為了防止金融危機的大面積爆發與擴散,減輕世界性或國際性金融危機的波及效應,然而在這一次金融危機之中,歐盟的實體經濟遭受了最大之重創,其嚴重不亞于美國的程度,危機充分暴露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因此歐盟在危機之后也同美國監管當局一樣頒發了諸多有關金融機構的監管法案,尤其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之構建
從世界范圍內已經公布的各項研究成果以及出臺的各項監管政策來看,構建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的監管模式和規則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為四個不同類型,即:
1.事前規避。事前規避是指通過推行簡約金融模式,從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的問題的發生,例如美國監管當局采取的 “沃克規則”,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聯邦擔保的儲蓄或有權從美聯儲借貸的商業銀行將禁止擁有、投資或資助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進行只為銀行自身盈利的高風險行為;其二是對銀行的規模做出限制。構建事前規避之模式必須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因為控制金融機構規模及業務復雜度,推動金融機構簡化內部結構,是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基礎環節,防止過大、過于復雜的金融機構的出現與膨脹,從而達到對金融機構的事前監督。
2.事中防范。在構建了事前規避的監管模式后,在現有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業務或者金融活動的范圍內,提高機構的存續狀態下穩健經營的概率,降低其破產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監管模式中,采取監管措施減少對手方關系產生的相互聯系、金融市場即機構的風險關聯度,證券及衍生產品激增是導致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該產品急劇擴散增強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聯系性,導致“太大而不能倒”、“太關聯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現,因此可以附加資本要求,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關于銀行監管的資本要求等。
3.事后補救。金融危機是難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圍與力度,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出現困境存在兩種可行方案:一是進入傳統公司破產程序;二是一夕之間對瀕臨破產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實際破產。[4]然而這兩種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場發展,前者過于死板,機制不夠靈活、關注視角過于狹隘,存在對破產第三方影響關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財務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處置機構,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潛在破產風險,例如暫時維持機構核心業務,進行市場鎖定、實現資產拋售最小化以及安撫股東、進行管理權轉移等等。
4.國際協作。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讓金融活動的影響力超越了國邊界,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可以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大面積受災,因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并非是一個國家或一片地區可以獨立完成,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跨國公司或組織,其影響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當前金融危機的頻繁的時代,國際間有效合作協調是極其必要的,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分區域的金融監管合作體系。
參考文獻:
[1] 陳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標準的構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揚等.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改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45-52.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
Abstract: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form.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dopting vari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solve the problem of“too big to fail”.Our supervis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realities of China,improve 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continuously build and perfec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game rule,to prevent systemic risk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o big to fail,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3-0044-05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
金融穩定委員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分為兩個層面: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s)。所謂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于規模、復雜度和系統關聯性,其無序倒閉將會對整個金融系統和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破壞的金融機構。此外,由于部分大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覆蓋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全球金融體系和世界經濟的重要性遠遠超過單個國家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此就必須對它們執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標準,要求它們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以與它們本身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水平相匹配。由于它們的規模、市場重要性和全球關聯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閉將會導致全球金融系統出現嚴重混亂,造成重大不利經濟影響,金融穩定委員會將這類金融機構定義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規模、復雜度、關聯性和可替代性是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主要標準。當然,在界定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還必須考慮金融機構的國際活躍范圍和活躍程度。可替代性是指一個金融機構倒閉之后,其他金融機構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務,是衡量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的一個重要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系統性風險并不僅僅源自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于關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往往會忽視某類金融機構或某類業務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一些按照常規標準不具備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特定形勢下也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影響。很多人認為,相對于規模而言,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方式更值得注意。此外,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認為,雖然有時單一金融機構不具備系統重要性,但其所在的這類金融機構可能被市場認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由此主張要從金融機構的種類來衡量其系統重要性。
由于金融機構的規模和集中程度不同,各個國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危險認識也存在差異。美國、英國和瑞士傾向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用更嚴格的監管標準,而受全球金融危機沖擊較小的部分亞太和歐洲國家認為,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模式為其提供了保持金融穩定和提高金融行業競爭力的基礎,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改革方面頗有顧慮。這種分歧也將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產生影響。定義和劃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與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作,需要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隨著金融改革的逐步推進做出不懈努力。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監管趨勢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理念過于依賴市場約束和微觀審慎管理,忽視了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重要性,監管體系跟不上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步伐,在全球性危機干預方面也缺少明確的國際合作機制。
金融危機期間,各國政府迫于形勢出臺了一系列拯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大范圍倒閉。盡管這些臨時性干預措施在當時是保護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必要行為,但是它也進一步強化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和市場認知,受到人們廣泛批評。
隨著金融危機逐步消退,人們對過去監管體制和危機期間臨時性措施的缺陷認識不斷加深,國際上要求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加強國際合作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金融危機的影響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經濟復蘇的前景仍面臨重重困難,但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已經為解決“過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做出大量實際工作。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自身抵御危機的能力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體制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過低,對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情況下的損失吸收能力缺乏關注,以至于在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沒有可提供保護的資本可用。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必須執行更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和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巴塞爾委員會近期聲明稱,除了7%的核心一級資本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還需要滿足1%至2.5%的附加資本要求,具體比例取決于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倘若銀行對全球金融系統的風險程度提高,則需要額外追加1%的附加資本,這意味著附加資本的最高比例將達3.5%。這些附加資本必須以留存資本或普通股形式的優質資本存在。
為了確保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巴塞爾委員會在2011年1月13日的文件中要求,在出現某些觸發事件時,所有非普通股一級和二級資本工具都必須能夠根據相關權威機構的選擇予以沖銷或是轉化為普通股。此外,利用應急資本和自救安排來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經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隨著改革的推進,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也紛紛出臺相關措施強化資本標準。瑞士中央銀行要求國內兩家規模最大的銀行(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須保持19%的總資本充足率,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占10%,其他兩種不同類型的應急資本占9%。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遵守更高的資本、杠桿率和流動性要求,提高披露水平,降低風險集中度。這些標準和法規的目的均是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降低大型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使之在危機到來時具有更強的抵御能力。
(二)減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的誘因
現行體制所招致的廣泛批評就是,金融機構將過度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益私有化,而將其所造成的損失社會化。在經濟繁榮時期,金融機構大肆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入由其自己享有,而在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卻需要花費納稅人的錢財救助。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處于一種“過大而不能倒”的地位,政府對這些金融機構倒閉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的嚴重影響心存顧慮,通常會在它們陷入危機時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于不用顧忌業務經營所帶來的惡劣后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就有良好的誘因去承擔更多的風險,熱衷于從事高風險業務,以博取高風險所帶來的高收益。再者,由于相信政府不會放任這些金融機構不管,市場參與者也會產生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會倒閉的預期。二者相互影響,惡性循環,往往會形成挾持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局面,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加重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
將金融機構倒閉的巨大負外部性內部化是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集中精力糾正以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利用納稅人的錢財為自己的錯誤“埋單”的做法,力求確保利益相關者在金融機構出現虧損和倒閉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改革必須讓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利益相關者承擔因過度吸納風險和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金融穩定委員會建議,監管體系的改革在降低由納稅人承擔損失風險的同時,也必須探討使股東、無擔保和未保險債權人按照優先次序吸收損失的途徑。因此,在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之前,所有利益相關者均應已經承擔損失,所有一級和二級監管資本均應已經用來吸收損失,然后才能考慮利用納稅人的資源進行救助。自救安排和應急資本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它通過法律或合同方式提前規定了這些資本工具吸收損失的條件,本金或利息在達到觸發條件時能夠被沖銷或轉化為普通股,這就減少了由納稅人承擔風險的情況,迫使債權人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進行監督,從而有助于強化市場紀律。
金融機構過于側重短期激勵的薪酬機制也是超大規模冒險行為的重要誘因之一。使薪酬機制與股東的長期價值保持一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抖嗟篓D弗蘭克法案》為股東提供了薪酬話事權,規定美聯儲也可以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不會因為希望獲得高薪而過度追求風險。同時,美國部分公司還在高管薪酬方案中加入了日后追回條款和退休計劃補充審查機制,力爭讓高管薪酬與風險的時間跨度相匹配。這些措施都有助于減輕企業決策者過度承擔風險的沖動。
從長期來看,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予以救助會產生一種“獎惡懲善”的惡劣后果,它為風險承擔提供了獎勵,審慎行為卻得不到任何獎賞,這不僅扭曲了市場紀律,而且助長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過大而不能倒”并不意味著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能被清算。為防止金融傳染,政府應該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積極介入,以一種有序的方式對其進行清算,將其倒閉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水平。
(三)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
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終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開始逐步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事后處理機制,通過立法形式制定對金融機構的救助方式和倒閉處理程序,力求降低其他對政府救助的預期和由納稅人承擔損失的風險。
美國對事后處理機制的改革走在世界前列?!抖嗟篓D弗蘭克法案》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有序清算提供了清晰的路線,明確了各個監管機構的責任和授權,使市場和金融機構對倒閉后的處理程序有了更多的明確性。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歷史障礙,可以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授權提前介入,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強制分拆、重組和資產剝離,必要時可以接管金融機構,防止其破產。
“生前遺囑”(Living Wills)是美國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業務復雜,外部監管機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了解很難像內部人士那樣透徹。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所有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控股公司都必須提交其在面臨財務危機或倒閉時迅速進行有序清算的詳細計劃,這就是所謂的“生前遺囑”。有序清算計劃將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自身的經營復雜性及其對公司和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由于這些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聯儲和其他主要監管機構做出詳細解釋,生前遺囑還能夠迫使它們評估自身風險管理計劃的有效性?!抖嗟篓D弗蘭克法案》要求相關計劃必須充分介紹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資產負債和合同義務,識別各種證券和主要交易對手風險,決定公司的抵押品抵押程序。此外,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法規或命令的方式要求這些金融機構提供有用的信息。清算計劃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資本、杠桿率或流動性要求,甚至是在業務擴張和經營活動方面受到限制,直至該公司重新提交一份完善的清算計劃為止。如果經過兩年時間和在采取更嚴格的要求或限制之后,該公司仍未能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清算計劃,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與其他監管機構磋商之后可以共同要求剝離某些資產或業務,從而使其能夠根據《破產法》進行有序清算。
將事前監管與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不僅能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期間降低其道德風險,而且能夠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管理清算程序的巨大靈活性,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對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
(四)系統重要性機構的國內和國際監管合作
從單個國家來看,全球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往的金融監管責任劃歸不同的政府機構,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政出多門,由此削弱了監管效力。從國際層面來看,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各個國家和地區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經驗明顯不足,應對措施大多僅考慮保護國內市場,缺乏統一的干預架構和標準程序,往往不會顧及這些政策措施所帶來的溢出效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經營活動往往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多個司法轄區內各不相同的監管體制和標準管制。因此,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個高度復雜的過程,不論是事前的持續性監管,還是危機時的倒閉清算,都需要國內和國際監管機構密切合作。
美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從宏觀角度識別和解決新出現的系統性風險,而以前不受監管的影子金融行業則被納入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監管范圍,后者還將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制定嚴格統一的消費者保護法規。此外,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需要投入更多的監管資源,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一個復雜金融機構辦公室(CFI)。這個機構將對資產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指定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公司進行持續性審查和監督,并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控股公司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倒閉時對它們進行有序清算。同樣重要的是,該辦公室還將負責與財政部、美聯儲和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推動《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所有規定都得到正確執行,努力確保對復雜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審慎監督和破產清算。在瑞士,由于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專門設立了一個特別的監管部門來管理這兩家金融機構。
金融危機表明,金融機構全球化和金融監管本地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大多是根據本國發生的歷史事件由各種應對措施拼湊組成的,國際上缺乏一個高屋建瓴的統一監管架構。由于各個國家采取的政策和標準不同,跨國金融機構為謀求最大的利益往往會將經營活動轉移至監管標準最寬松的國家,由此形成監管套利。
巴塞爾委員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正在努力完善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破產清算框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從監管監督到倒閉清算都涉及到許多國家的法律框架和管轄問題,需要進行密切的國際合作。主要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在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增強自身抗危機能力的同時,也在為它們的監管和倒閉程序制定統一的標準,推動各國監管機構建立持續性的跨境信息分享和協調機制,明確不同國家對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和倒閉時的處理機制,力求保持全球金融穩定和防范系統性風險。
三、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中國金融系統受此次危機的沖擊相對較輕,但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局的警醒。由于當前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則和標準大多是根據西方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缺陷制定的,完全照搬這些規則和標準未必符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因此,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和金融系統的特征出發,量身打造適合自己的規則和標準。
(一)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密切結合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是宏觀審慎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微觀審慎過于注重防范個體金融機構的風險,忽視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系統乃至整體經濟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影響,忽視了金融傳染和風險溢出效應的巨大破壞力,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而言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只有將自下而上的微觀審慎監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管理密切結合才能夠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
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擴大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力度和范圍,將是金融監管下一步發展的重點。宏觀審慎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后才引起廣泛關注,并且逐步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國對宏觀審慎的認識已經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笆濉币巹澮螅瑯嫿嬷芷诘慕鹑诤暧^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指出,微觀審慎性的總和不等于宏觀上的審慎性。因此要加大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的結合,將微觀層面的監管機制納入宏觀管理框架內,減緩順周期影響,以減少中國經濟的波動。
(二)正確認識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多元化
金融危機爆發后,部分人士將危機爆發的原因歸咎于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過于龐大,業務過于復雜,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關聯度過高,由此產生了“過大而不能倒閉”和“過于關聯而不能倒閉”等問題,主張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
備受關注的“沃克爾規則”就要求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禁止商業銀行和吸儲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自營交易,限制商業銀行對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投資?!拔挚藸栆巹t”一出臺就引起廣泛的爭議,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的限制必須謹慎執行。毫無疑問,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能夠降低系統性風險和對總體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但是限制規模將會削弱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而限制業務范圍將使銀行無法適當發展多元化經營,在危機爆發時由于業務集中度過高可能會更容易受到沖擊,倒閉的可能性更大。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大多集中在國內,國際化程度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們必須擁有大型跨國金融機構才能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更好的服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監管的目的是糾正市場失靈和預防破壞性巨大的系統性危機,其主要側重點應該是強化監管而不是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一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遠高于美國的國家,在金融危機期間所受到的影響反而較小,主要就是因為這些國家的監管體制更為完善。一味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可能會妨礙金融系統發揮正常的資源配置作用,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國際競爭力,損害經濟增長速度和金融創新,最終對中國的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三)建立健全金融基礎設施,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法律法規、公司治理、會計標準、支付清算體系、征信體系以及各種硬件設施和制度安排是有效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前提。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和完善階段,金融市場的各種軟件和硬件設施仍不成熟,而我國又處于金融行業管制逐步放寬和金融市場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系日益密切的大環境中,各項配套基礎設施的建立健全比發達國家更為迫切。
金融市場核心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助于降低系統性風險,有助于減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所帶來的金融傳染,從而有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我們必須參照國際金融基礎設施標準,立足于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實際,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配套基礎設施。此外,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監管體制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我國處于金融市場高速發展時期,金融機構不斷引進和創新各種金融產品與服務,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競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力求從高速發展的中國市場獲取更大利益。因此,監管機構應該根據形勢適時調整和強化配套設施,使其努力適應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的要求,尤其要關注復雜衍生品交易的創新和發展。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和對世界影響力的日益擴大,中國應該立足長遠,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強化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為大型金融企業積極參與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爭奪話語權。
目前,國際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已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議題。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審慎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防范系統性風險,最大程度地降低它們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但是也需要盡量防止出現過度監管的情況,在糾正市場失靈和防范危機爆發之間達到微妙的平衡。
參考文獻:
[1]李文泓,吳祖鴻.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目標和政策框架[J].中國金融,2011,(3).
作者簡介:王 巍(1977-),男,河南開封人,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研究及實踐工作。E-mail:
摘 要: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通常被稱為“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問題,該類機構的無序破產除對企業本身及其股東造成損失外,還會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急需強化監管。本文分析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方法及主要監管措施,設計了系統重要性銀行基本指標評估體系,并對我國上市銀行進行了系統重要性分析。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負外部性;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3)02-0060-06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在金融市場中承擔了關鍵功能,其倒閉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損害并對實體經濟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通常被稱為“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問題。對于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而言,典型的解決途徑包括拆分、出售以及接管等,該機制下無論是股東,還是債權人以及存款人都會蒙受損失。然而,對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而言,鑒于其嚴重的負外部性,政府往往不愿意此類機構倒閉,而是盡最大努力幫助機構度過危機,以防由此引發的宏觀金融風險以及社會穩定。在問題的解決途徑上,國家通常采用整體救援的方式,以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在此機制下,雖然股東因為資本稀釋蒙受一定的損失,但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了保護。鑒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對于宏觀金融穩定的重要意義,有必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以降低此類機構破產倒閉的可能性、減少對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負面沖擊、降低救助規模減輕納稅人負擔并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1]。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方法
(一)“機構規模+4C”標準
湯姆森建議使用機構規模和另外4個標準,即“4C”,分別是:傳染性(contagion),相關性(correlation),集中性(concentration)和關聯性(context)做為確定金融機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判斷因素。一是傳染性,指機構具有“規模大而不能倒閉”的特點。某些風險因素發生在一個機構內,它“感染了真正強大的病毒”,導致非常脆弱而且不能正常運轉,這顯然對該機構非常不利。如果該機構通過貸款、存款以及保險等業務與其它許多機構和企業有聯系,導致這些企業都可能會倒閉。二是相關性,指機構具有“機構多而不能倒閉”的特點。許多公司發現周圍眾多同行都從事著有較大風險的業務,雖然,每個機構都從事這樣有風險的業務,但管理當局卻沒有辦法讓任何一家機構倒閉。因為如果一家機構倒閉,其它家類似機構也將倒閉,以此類推,會導致災難發生,這樣監管部門就必需進行干預阻止。三是集中性,指機構具有“主導或關鍵角色”的特點。如果一家機構在一個高風險的地區資金或業務集中占比大,這也可能使公司具有系統重要性。四是關聯性,指機構具有“條件因素”的特點。例如,市場繁榮時期,機構也隨之是活躍的。因為整個市場是穩健的,即使一個大公司可能倒閉,也沒有人會更多擔心。但是,如果市場緊張的時候,大公司的破產可能會被理解為局面惡化或基本環境正在變差的先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各種環境條件可能會影響特定機構被認為是否具有系統重要性。即使使用機構規模和“4C”標準,也不易分辨某金融機構是否具有系統重要性。隨著問題進一步復雜化,有些機構可能會比其他機構更具有系統重要性。
(二)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定標準
1.銀行自身規模
銀行規模通常由資產總額或機構市值衡量,是五個標準中最重要的一個指標,是系統性相關事前因素。在巴塞爾協議3所界定杠桿比率應該能夠在資產負債表項目和非資產負債表項目上計量銀行規模,同時兼顧各個司法管轄區不同會計規則在計量上的差異性。銀行規模擴展勢必會對金融體系穩定性造成沖擊,因此,為提高系統穩定性,可以通過建立規??刂频募顧C制,確定銀行機構與其風險控制能力相適應的合理規模,減少道德風險及其他市場扭曲因素的沖擊。
2.與其他銀行相互關聯度
在相互關聯度指標中,除金融體系內的資產和負債因素外,其批發業務的占比也應受到關注。最近爆發的金融危機中,有的機構流動性差,難以變現的資產就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的短期流動性負債提供的,一旦該機構出問題,風險會迅速蔓延和擴散。通過建立債權債務分類區別系統明確銀行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確保銀行機構之間發展的最佳相關水平,使得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3.全球市場影響力
銀行機構的全球市場影響力是以跨境債權債務為核心來衡量,在衡量該指標時,應該有效選取本地和全球性總體樣本數據,一般認為具有跨境業務銀行機構比國內銀行具有更大的資金風險,因此合理控制銀行機構跨境業務,將其對全球市場的影響力控制在合理有效的范圍,以促進全球金融穩定。
4.在某類業務或市場中的可替代性
銀行機構在某類業務或市場中的可替代性,是個比較難以衡量的指標。作為市場參與者和服務提供商,銀行在資產托管、支付清算方面以及在包銷的債券、股票的市場價值上有較大影響,銀行一旦出現問題,會擾亂全球金融市場的秩序,影響市場流動性和基礎金融服務。衡量可替代性應該能夠有效評估銀行在市場退出時,確保其對市場沒有造成重大破壞的可能性,而不是僅僅簡單的資產處理交易和市場份額分析。
5.銀行資產的復雜性
復雜性是一個前控因素,可以在不造成系統性風險之前,做好控制分析,具體涉及場外衍生工具的賬面價值、第三級資產的情況,以及交易的賬面價值和銷售價值則是復雜性評價的基本指標。所謂第三級資產,是指那些流動性不足,公允價值只能通過估算或者根據風險調整價值進行粗略計算的資產。而當市場估值出現問題的時候,銀行擁有的第三級資產越多,對市場信心的影響也越大。通過建立詳細全面的銀行資產負債表,來有效評估在公開市場操作過程中難以掌握的風險。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主要措施
從已經公布的各項研究成果及出臺的各項監管政策來看,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問題主要措施分為四個類型:一是“事前規避”型,通過推行“簡約”金融模式,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采取監管措施減少對手方關系產生的相互聯系,金融市場及機構的風險關聯度,防止過大、過于復雜的金融機構的出現與膨脹,從根本上避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問題的發生。如,美國監管當局就采用了類似方法,即所謂的“沃克規則”。二是“事中防范”型,即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現有規模和業務范圍內,提高其存續狀態下穩健經營的概率,降低其破產可能性,具體措施主要有附加資本要求、系統性的附加流動性要求以及系統性征稅等。三是“事后補救”型,即建立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危機的處置機制,著眼于采取適當途徑來解決個別金融機構違約、重組等產生的負面影響和連鎖反應。四是國際合作及有效跨境協調機制。
(一)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業務復雜性和風險關聯度
1.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
控制金融機構規模及業務復雜度,推動金融機構簡化內部結構,是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基礎環節。美國堪薩斯州聯邦儲備銀行主席霍恩明確提出“國家不愿意也沒有能力去保護規模龐大業務復雜的銀行機構,現在政府應該把重點放在使系統重要性機構簡單化方面”。他認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因為它與資本主義規則不一致,并天生就對資本主義市場具有破壞性,不利于世界經濟增長——只要存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這個概念,就會有權力機構認為此類機構如此重要以至于需要為它提供特殊的支持和不同的規則,這將使資本主義的未來和美國市場經濟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降低現有金融結構的復雜度。為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被禁止從事自營和做市商業務,經紀和產權交易。
2.減少對手方關系產生的相互聯系、金融市場及機構的風險關聯度
近15—20年來,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證券及衍生產品激增,導致該類業務在銀行體系資產負債表中急劇增長,零售銀行和投資銀行資產負債表數字增長速度超過了實體經濟債務的增速,而是由金融體系內不同銀行和投資銀行合同債權驟增來驅動。衍生產品急劇擴散增強了銀行系統相互聯系性,導致之后美國國際集團(AIG)業務規模太大、相互太關聯而不能倒閉。為此,需要盡可能解決交易對手衍生工具合約中央結算系統這一問題,規定更嚴格的雙邊協議、更高資本要求以及初始和變動保證金要求,這即降低了倒閉期間大額敞口頭寸風險,也減少因信用降級順周期性突發保證金需求導致危險的可能性。
(二)建立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危機的處置機制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困境時僅存在兩種可行方案:第一種選擇是進入傳統公司破產程序。但由于該程序設計時未考慮大型綜合國際金融機構的情形,機制不夠靈活、關注視角過于狹隘,存在對破產第三方影響關注不足、審議重組或流動性支持方案時滯較為明顯、處置職權比較分散、無法在破產前進行前期介入等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而產生系統性風險;第二種選擇則是一夕之間對瀕臨破產的系統重大影響金融機構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計劃避免其實際破產,但其有效性受嚴格約束條件限制,且財務成本和政治成本較高,危機管理人員多因快速行動而缺乏充裕的時間考慮最佳處置戰略、審慎尋求最合適的接盤方或考慮通過資產拋售最終獲益的方案。在危機后的反思及監管體制改革中,國際組織以及各國監管機構均認為有必要建立有序的處置機構,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潛在破產風險。這種機制是介于破產和救助之間的第三條道路,或者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安樂死”,或者任命新的管理層幫助其恢復元氣。有序處置機制則提供了通過額外的危機管理工具結合了有效的處置機制的優點:一是必要時(通過政府運行“過渡銀行”轉移破產機構資產負債等方式)暫時維持機構核心業務,進行市場鎖定、實現資產拋售最小化。二是能夠提供良好的道德風險防線(安撫股東、進行管理權轉移、以預期成本支付高級債權人將政府過度斥資的可能最小化)。三是能夠為政府接管機構或托管機構的處置管理過程提供合理的靈活性,將宏觀經濟影響和納稅人成本最小化。
有序處置程序遵循以下原則:(1)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無力償還合法債務,其股東須放棄全部投資。(2)高管人員與其他對該機構的經營失敗負有責任的職員必須被解雇。(3)未參保的債權人必須接受合理的權益扣減。此外,為支持有序處置進程,還需設立有序處置基金。具體而言,有序處置機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是應確保所有金融機構都是應該可以處置的,且這種處置無所依靠納稅人的支持。在處置過程中,應既完善吸收損失的機制,又確保維護宏觀經濟穩定。如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建立生前遺囑,包括有效的危機識別及處置機制、針對短期破產制訂應急計劃以及及時、有效、全面的信息公開制度并定期更新。二是美聯儲和FDIC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并經委員會同意后,共同指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定期更新機構名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有權解決美聯儲和FDIC之間的爭議,也有權美聯儲和FDIC做出的決定。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標準應基于系統性風險相關的因素,包括機構規模和因關聯性或風險相關性而導致的傳染風險。三是政府應有權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其規章制度、運行機構以及業務實踐等進行改變調整,以便保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有效實施。
(三)強化國際合作及建立有效跨境協調機制
各種對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金融機構危機處理方式必須協調一致,因此需要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一方面,全球監管合作有助于營造公平競爭環境,防止國際監管套利。各個金融機構有個體差異,各國金融體系的結構也不同,因此處理危機的方法不能一刀切,重點是必須選擇并正確使用適當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的選擇應結合國家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和金融機構自身特點,并適當考慮可行性、有效性、效力、透明度等方面因素。另一方面,雖然各國有選擇政策措施的自,但由于對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金融機構具有國際性,因此必須建立國際監管協調體系。各國和地區應從法律上為處置機構提供跨境合作與共享信息的權力,應審視并在合適的情況下刪除國家法律中阻礙合理跨境處置的條款,例如在處置中給予國內存款人相對于國外分支機構存款人的優先權的存款人優先規則,以及那些關于由于行政干預或者別國啟動處置或破產程序自動觸發機制。在處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時候,母國監管機構應考慮對東道國的影響。
對于每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而言,相關的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構應該有具體機構的合作協議。這些協議應明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構在計劃和管理機構的處置工作時的角色和責任,并通過在國家立法中規定在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構、中央銀行和處置機構之間的合作及共享相關信息的權力和能力而得到加強。監管機構應該想辦法將這些協議形成正式文件,而且隨著時間推移使其更有約束力。這些協議應該包括:一是通過危機管理小組建立合作的目標和程序,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母國和相關東道國監管機構評估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復蘇和處置計劃的可靠性。二是明確相關當局在危機各階段的角色和責任。三是為在繁榮時期和危機時期共享信息在各國立法中建立法律基礎并確定形式,包括與不屬于危機管理小組成員的重要東道國當局共享。
三、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現狀及監管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有序推進及金融創新的不斷加深,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規模不斷擴張、資本和撥備水平不斷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持續增強的同時,銀行業務的復雜度及銀行之間的關聯度也在不斷加深。截至2011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3 800家,從業人員319.8萬人,資產總額113.3萬億元,其中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58.2萬億元;負債總額106.1萬億元,其中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82.7萬億元;所有者權益7.2萬億元。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在2011年全球銀行排名中均名列前十,而在國際金融監督和咨詢機構金融穩定理事會(2011)首批全球2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中除了包括高盛、匯豐、花旗、德意志銀行等國際知名大型銀行,中國銀行也在其中。為此,需要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識別判定及相關監管措施的研究。
(一)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
1.基本思路
根據相關組織文件和研究成果,主要從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四個方面來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分析判定,其中規模是最為重要的指標。國際清算銀行(2011)同時采取了兩種“自上而下法”和一種“自下而上法”,對全球20家國際活躍銀行作為樣本數據和三種系統重要性銀行模型測算法進行測算,再選擇銀行方面三個便于獲得、公眾易于理解、較為簡單直觀的指標(銀行規模、同業拆出總額、同業拆入總額)進行比對分析,指標比對分析后發現簡單指標表現基本上與系統重要性模型測算的結果相吻合,其中又以銀行規模指標最為明顯,在每種測算方案中均具有統計學和經濟學意義,證明政策制定者可將銀行規模指標作為簡易指標評判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從機構類型看,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集中于五大國有銀行以及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為此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主要評估范圍集中于上述機構及可以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城市商業銀行。由于上述機構大多已經上市,為此以上市銀行為標的來分析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此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雖然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系統內資金往來不斷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快速成長,大型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日益兼營基金、投資銀行、保險等業務,在境外增設分支機構或者子銀行,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和新產品的開發及運用,銀行業間的關聯度不斷加深,但復雜度仍然較低。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主要從規模、關聯性和可替代性三個方面來分析判定。
2.評估指標體系設定
參考相關研究成果,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我國上市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體系的具體指標體系及權重如表1所示。
3.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判定
本文選取16 家上市銀行2009—2011 年末數據,依據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基本指標評估體系,得出我國上市銀行業系統重要性指數,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2009—2011年,5家大型商業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數均排在前5名且遠高于其他上市銀行,全部為系統重要性銀行,特別是中國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數上升很快,由2009年的58.09上升到2011年的82.60,增長42%,再結合中國銀行的國際業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中國銀行成為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首批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之一。股份制銀行中,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及中信銀行的系統重要性近年來相對較高,有可能發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而招商銀行雖然系統重要性系數下降較快,但仍然保持較高水平,應加強對上述銀行的監管,而其他上市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很小。
(二)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
要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在美國的改革方案中,對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其適用的監管標準要明顯高于同類金融機構。因此,在監管實踐中需要強調監管的層次性,要根據金融機構、產品、發展階段,采取不同強度的監管措施,建立多層次、多機制的監管體系。作為監管機構,銀監會提出了“四四六”的監管理念,強調堅持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性、促進銀行業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加強有效監管的根本要求;堅持把實施分類監管、有效配置監管資源作為加強有效監管的重要方式,在積極構建審慎監管框架的同時也引入了宏觀審慎監管思維。為完善審慎監管體系,現階段銀監會需進一步完善分類監管體系,加強以下工作:
1.應盡快出臺我國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量化和細化標準
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控是國際銀行監管策略的巨大轉變,代表了銀行業從微觀審慎監管向宏觀審慎監管方向性的重大突破,由此將帶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方法變革。為此,應盡快借鑒國際機構的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選取方法及模型,結合我國銀行業機構的特點,采取科學、適當的方法進行綜合測定,擬定合理的過渡期安排,以便監管部門更好地實施動態差別化監管。
2.把握好銀行新業務和結構發展準入審批節奏,控制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
銀行業務發展和結構發展過快過急,容易衍生出多種問題,如管理層級多、母子公司權責不清晰、資本重復計算、資產與負債期限錯配、風險傳遞和聚集等效應。目前我國不少銀行均存在過度寄希望于跨越性經營和業務雷同下的競爭,以簡單的粗放增長模式支撐銀行超速發展,因此,必須加大對銀行的新業務和結構準入的審批節奏把握,防止業務同質化、結構復雜化而產生的風險,及其對整個金融系統的傳染效應。
3.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防范系統重要性銀行跨業、跨境風險
一是堅持審慎推進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業務試點,強化跨市場的“防火墻”建設,禁止銀行為企業發債提供擔保。要求銀行審慎開展資產證券化,嚴格要求潔凈的信貸資產轉讓。二是加強跨境業務風險監測和應對,禁止銀行為境內外子公司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和企業融資,有效抵御風險跨境傳染。
4.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
一是推動并表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往往是一些跨行業、跨區域的復雜多重金融集團公司,在加強監管方面而言,應針對母子公司情況,加強橫向并表監管水平。二是對附加資本提出更高的資本質量要求,還應提高其核心資本充足率、限制其債務資本工具并對銀行之間互相持有次級債進行扣減。三是加強資本約束并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強化、完善資本補充計劃,提升其運營的穩定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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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金融中心;金融危機;金融改革;在岸金融中心;人民幣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02
一、引言
自2008年以來,由美國次貸危機而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促使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經濟周期的下行階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霸主地位。而之后發生的歐債危機,則進一步削弱了歐洲在世界經濟中的影響力量。2011年中國取代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也加速了世界經濟中心向以中國為中心的亞太地區轉移。
在中國國內,隨著中國經濟總量的日益擴展,對于金融產業的需求正在不斷增加。雖然在當前全球經濟疲軟的環境下,中國出口制造業受到很大沖擊,但是這同時為中國政府提供了一個加快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升級的機遇,而經濟轉型的核心便是金融改革。推進金融改革,使中國金融產業脫去陳舊的制度體制,向著靈活完善的成熟體制發展,將有利于中國經濟的健康平穩發展,為中國從經濟大國轉為金融強國鋪好道路。
不過,針對國際金融中心的研究表明,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較強的蝴蝶效應,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僅取決于不同城市的靜態比較競爭優勢,同樣也取決于其政策和戰略的動態比較競爭優勢??梢姡袊欠衲軌蜃プ∵@次歷史性機遇,制定出具有競爭力的政策與戰略,將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
二、全球金融危機與中國機遇
自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關于全球經濟結構調整及全球金融平衡問題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此次金融危機正為中國建立區域內國際金融中心提供了歷史性機遇,同時也凸顯出中國建立區域內國際金融中心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對于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及相應采取的制度改革措施,國內外學者都做了深入研究。西方主流觀點很大程度上把美國次貸危機歸咎為“中國責任論”,認為由于亞洲的高儲蓄及以中國為首的匯率操縱導致的世界經濟不平衡是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但是這個觀點并不全面。從某種程度上,這是在為美國本身推脫責任。全球經濟失衡確實存在亞洲國家過高外匯儲備的原因,但是究其根本,這只是問題的表面原因,引發全球經濟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美元作為世界國幣向世界經濟體制的過度釋放。這導致了美國長期逆差而中國等亞洲國家長期順差而產生的全球經常項目不平衡。由于美元成為世界貨幣,美元的國家美國便擁有了調配全球戰略資源,搶占全球政治、經濟和安全戰略制高點的權利。這導致美國政府將更多的資金用于扶持軍事等高新科技和金融服務業等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使得制造業處于政策與資金劣勢狀態,從而基本全面轉移到亞洲國家。美國為維持其國內消費而大量進口工業制成品,這產生的巨大逆差,美國本可以利用其在高新技術上的優勢,通過技術轉讓來平衡經常項目逆差,但是出于對美國全球戰略的考慮,美國并沒有這么做,而是通過貿易不斷向全球經濟注入過剩美元,加劇世界經濟不平衡。據統計,美國對全球經常項目逆差貢獻近50%。所以,對于全球經濟不平衡美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現行國際貨幣體制下美元過度釋放和新興經濟體因自身資產市場發展不足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的過度依賴是本次危機爆發的制度與結構性原因。
所以,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全球經濟再平衡成為全球各國的共同需求,而在全球經濟再平衡進程中,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勢必將扮演重要角色,這是中國由經濟大國轉變為金融強國的歷史性機遇。人民幣國際化和在人民幣國際化基礎上建立的在岸型國際金融中心將在全球經濟再平衡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中國經濟轉型與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當現階段的經濟結構和經濟制度已經不能夠為經濟體的增長提供強勁的動力和支撐力,那么對于原有的結構制度應該進行實時的轉型和變革。在全球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中國以往的“出口拉動型”經濟增長模式面臨巨大挑戰,中國經濟轉型與產業結構調整已經迫在眉睫。中國正在從“出口拉動型”轉向消費和投資共同拉動經濟的混合型經濟增長模式轉變。而當經濟引擎由外生因素轉向為內生力量,經濟體對于金融產業的需求也將增長。所以,中國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機制的完善將至關重要。
一、雙邊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礎
(一)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兩種博弈類型
雙邊合作作為國家間交往的一種重要模式,應用領域非常廣泛,從投資、貿易、科技、文化到軍事防務、爭端解決,幾乎涵蓋國家交往中的所有領域。雙邊合作所表現出的廣泛性,主要是由于在這一交往模式中,參與方數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選擇空間非常大,從對雙方具有完全約束性的正式雙邊條約(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約束效力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聯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參與方可以根據議題的領域、談判的時間、國內的政治情況自主決定最終進行合作的方式。雙邊關系的本質是典型的雙人博弈過程,在這一博弈過程中,會因為議題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博弈類型。在金融監管的雙邊合作關系中,國家其實面臨著兩類博弈情境。首先,國家與他國,特別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與本國金融市場相比,具有較弱競爭力的國家,在金融監管合作領域中呈現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盡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合作,對兩國而言將獲得更高的絕對收益。但同時,對于具有較強金融市場競爭力的國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展開合作,特別是就集中性較強的證券市場準入問題展開合作,會加大本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融資壓力。因此,對于處在這種金融關系中的兩國,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對于占有金融市場競爭優勢的國家而言,并不具有強烈的合作激勵。其次,金融交易技術手段的創新與便捷,使得巨額資本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跨境轉移,從而給一國的資本市場與外匯市場帶來巨大波動;與此同時,現代金融交易技術與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也給金融犯罪帶來了更多的機會空間。就維護兩國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而言,兩國的合作關系又體現出了“性別之爭”[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兩國對于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領域應當進行合作是具有共識的。但是,鑒于相關的金融利益集團在每個國家中的政治地位與影響力有所不同,兩國會在合作的范圍與方式等具體執行問題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礎
前文闡述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中的博弈類型,說明了兩個國家面對金融監管的不同問題,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勵。除了合作激勵以外,雙邊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兩國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威廉姆森將交易頻率分為一次、數次和經常三種類型[2]35。交易頻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兩國間關系的聯系程度。較高的交易頻率意味著兩國之間的聯系度較高,有著較強的相互依賴關系。特別的兩國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交易頻率,就意味著由此產生的較強相互依賴關系,將給兩國帶來較高的監管合作激勵,進而提升兩國進行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意愿。第二,兩國具有較高的同質性。國家的同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國家的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兩國如果同屬市場經濟型國家,且具有較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兩國就具有較高的同質性。金融是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兩個具有不同經濟類型的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管理理念中會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而這種差異性也會反映在金融監管領域,包括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部門的實際執行能力。這種差異性越高,意味著金融監管雙邊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費用就越大,而過高的交易費用很可能使得雙方對監管合作望而卻步。如果兩國政府能夠克服經濟類型的差異性,而決定開展金融監管合作,但如果兩國的政治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則會使得政府間達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終獲得通過的概率有所不同,而這將直接影響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順利執行。第三,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對對方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與交易頻率有關,兩國在金融領域的交往頻率越高,勢必對彼此的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鶜W漢與奈在關于世界政治的復合相互依賴理論中,對復合相互依賴的三個特征做出了詳細的描述。其中,第一個特征就是強調社會之間的多渠道聯系。這種多渠道聯系包括國家間聯系、跨政府聯系和跨國聯系三個層面①??鐕y行與跨國公司構成了跨國聯系的主力。兩國在金融領域中較高的交易頻率,表明了兩國跨國金融企業往來密切。跨國金融企業通過具體實踐可以更多的、更為具體的了解對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進而幫助本國政府在實踐層面而非原則層面了解對方的監管法律制度與模式。第四,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是決定兩國能否在金融監管領域開展雙邊合作關系的一個前提性因素。如果兩國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處于嚴重政治對立狀態,即使已經具備了前三項雙邊合作條件,兩國也絕對不可能在對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金融領域展開雙邊合作,甚至會單方面終止已經存在的雙邊合作關系。由此可知,兩國間的政治關系直接決定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存續。
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的兩個模型
(一)美國—歐盟間的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兩個金融市場,代表了現代金融的發展方向。兩個金融市場之間聯系緊密,歐洲企業15%的股權融資來源于美國市場②,美國在銀行業與其他金融部門的對外直接投資的50%是在歐盟,而在銀行與保險領域的歐洲投資者將75%的對外直接投資投向了美國③。鑒于美歐金融市場如此緊密的聯系,美國與歐盟在2002年設立了美國—歐盟金融市場監管對話機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簡稱FMRD)。美國與歐盟委員會派出本國的高層決策者與監管者,通過一系列正式與非正式會議實現雙方的經常性對話機制。雙方的會議議程,主要包括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有關監管政策變化的信息分享,解決雙方的監管沖突以及協調雙方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由FMRD負責解決的問題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與國際金融報告標準的趨同;由美國證監會(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負責組建一個監管大型非銀行性金融聯合企業的部門,以符合歐盟對金融聯合企業的監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國私人發行者撤銷登記的監管要求。美歐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歐盟委員會在2005年的一份有關美歐金融市場發展關系的報告中指出,美歐良好緊密的金融市場關系,為兩個市場間節省了60%的貿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雙邊貿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權融資成本①。美國與歐盟之間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為雙方具有良好的政治關系,在金融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和緊密的市場聯系,在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方面較為相似,對彼此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有著較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業間的聯系緊密,符合上述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所有條件。
(二)美國—澳大利亞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澳大利亞在2008年簽訂的備忘錄(MOU)中,就兩國在證券市場中對證券經紀業務以及交易業務的相關監管問題達成了合作共識。與美國—歐盟的雙邊對話機制所關注的監管合作范圍不同,美國—澳大利亞在諒解備忘錄中達成監管合作共識的,僅限于證券市場中對跨境服務者,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在這份備忘錄中,美澳雙方允許一方的證券經紀商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域內,為對方國民提供包括證券經紀與證券交易兩項業務的金融服務,前提是為對方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證券經紀商已得到了母國的嚴格監管。與此同時,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須對本國與對方國家的證券經紀商以同樣的標準實施同樣的監管行為②。美國與澳大利亞在證券市場對彼此的證券經紀商做出開放性的經營活動規定,源于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在對于經紀商以母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的同時,要求母國證券監管機構需與東道國證券監管機構時時共享對證券經紀商的監管信息,并保證兩國的監管標準與所實施的監管行為具有可比性。美國—澳大利亞的諒解備忘錄不僅要求雙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上進行合作,也要求它們在實施具體的監管行為時進行合作,以協調兩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的沖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與監督(supervision)兩個方面③的雙邊合作。這與美國—加拿大間在對證券發行者監管問題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國—加拿大“多重管轄披露系統(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僅要求,加拿大證券發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國內有關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做出了發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④。美國—加拿大間在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合作,僅體現在了監管標準的承認上,并不涉及在具體監管行為實施階段的合作,與美國—澳大利亞監管雙邊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圍與程度上都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學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在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中,缺乏一個與雙方都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獨立執行機構;其次,美澳間的監管標準是建立在雙方各自的監管標準具有可比性的基礎上的,而沒有獨立的、包含具體細節的,適用于雙方的監管標準存在;最后,美澳間的合作關系并不牢靠。這種合作關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關系的潛在威脅基礎上的[3]81-83。首先,對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中,很難在兩國國內設立一個與兩國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監管合作機構;兩國也更不可能將合作監管下的執行任務交由除兩國以外的第三方執行。這種高度的對外授權化行為,在關涉國家重要金融安全與利益的領域是不可能發生的。其次,關于兩國應當制定獨立的、具體的適用于兩國金融監管合作關系的標準方面,在考慮時間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情況下,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這類標準的制定因為涉及雙方在金融領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談判協商,對于一些根本性利益雙方甚至很難做出妥協。與此同時,盡管雙方在證券監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差異,雙方在監管技術與監管機構的職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統一是不可能實現的;最后,對于合作關系建立在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的基礎上是否牢靠的問題,本文認為,任何一類松散的雙邊合作關系都存在單方終止的潛在威脅。顯然,國家不會因為這種潛在威脅的存在而決定是否展開雙邊合作關系。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開展是建立在雙方因頻繁的交易活動、緊密的市場聯系需要通過監管機構間的監管合作,以降低兩國金融機構在雙邊金融交往中因監管政策法規沖突而引發的交易成本,減少市場風險傳遞的需求之上的。
【論文關鍵詞】 經濟體系 國際貿易。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經濟學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一門系統的和獨立的理論,它的出現大約在本世紀40年代, 即以凱恩斯為代表的新古典主義學派興起后不久,幾十年來,國際經濟學研究吸引了西方許多經濟學者的注意力并不斷得以發展,新的方法和學說層出不窮。國際經濟學的一般理論包括國際貿易理論和政策、國際金融理論和國家貨幣政等。 一、金融自由化的風險。 金融全球化的本質是金融資本的全球高速流動以尋求最大利潤。巨額資本的快速流動增加了金融系統的潛在不穩定和不確定因素。發展中國家金融市場不健全、具體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產生金融危機的誘因可以說無處不存,無時不在。主要是因為: 1.短期資本的大進大出,國際游資頻繁在各國外匯、股票市場流動,具有投資、投機兩重性。短期資本的大量涌入造成了經濟結構性失衡,形成“泡沫經濟”,一旦出現逆差或貨幣貶值,資金便迅速抽逃,導致國際信用危機。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便是典型例子。據IM F估計,國際短期游資多達7.2 萬億美元,約占世界總額的20%。其投機性、流動性和逐利性構成了對發展中國家金融經濟安全的嚴重威脅。
2.作為資本流動載體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特點便是其“杠桿效應”,能以較少“定金”買賣幾十倍乃至上百倍于定金合約金額的金融產品,如遠期合同、期貨、期權和互換等,形成以證券料匯、利率和商品行情的信息預期為客體的金融衍生資本。一家金融機構的少量交易即可牽動整個國家經濟甚至整個國際金融市場,金融鏈條上的任何環節出問題都可能使整個金融系統遭到毀滅性打擊。 3.“對沖基金”規模不大,但借貸能力特別強,能夠迅速籌集資金投放市場。一批基金聯手再加上眾多世界級銀行財團的支持及其在國際組織、各國政府中的強大游說能力,足以將任何一個市場置于危機之中。 [中 華 勵 志 網 Www.ZHLzw.Com] 二、 國際經濟體系中的美元霸權霸權。 雖然從理論上說,國際美元本位像任何關鍵貨幣一樣,對于提高國際交換效率和降低國際交易成本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后布雷頓森林會議體系中,作為國際本位貨幣的美元畢竟只是由美國政府法令強制使用的一種純粹的、完全不兌現紙幣,它的“生產”完全受到美國國家機器的控制,它所服從的完全是美國政府的政策制訂者所愿意奉行的任何國內規則。所以美國不會,也沒有義務把別的國家的利益置于美國的國家利益之上。 三、 貨幣一體化理論。 貨幣一體化就是各成員國聯合起來,結成固定的匯率,執行共同的貨幣政策。西方學者對不同層次的貨幣一體化進行了劃分:(1)匯率同盟。(2)假匯率同盟。(3)貨幣一體化。(4)貨幣聯盟。
貨幣一體化理論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越不能靠經常的匯率變動來改變相互之間的貿易條件和本國的國際收支地位,這兩國(或多國)走向貨幣一體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具體說來又主要是與以下一些因素有關:①相同或相似的通貨膨脹率;②要素流動的程度;③一國的經濟規模與開放程度;④商品多樣化的程度;⑤工資、價格的(變動浮度);⑥商品市場一體化的程度;⑦財政一體化程度;⑧政治因素。貨幣一體化的主要收益來自于匯率穩定。匯率經常經常性變動會影響正常貿易和投資的開展,使用單一貨幣能減少外匯風險,而外匯風險會象交易成本一樣減少一國的進出口,同時單一貨幣能減少外匯風險,而外匯風險會象交易成本一樣減少一國的進出口 。當前貨幣一體化理論的最新進展就是運用理性預期的形成,時間不一致性,信譽問題以及匯率決定等宏觀經濟學的新概念、新理論及分析方法對貨幣一體化的成本、收益進行分析:在貨幣中立問題方面:弗里德曼和盧卡認為因為有理性預期的存在,長期來看,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并不存在著此消彼長的交替關系,應該存在著與通貨膨脹率毫不相關的自然失業率。在時間不一致性問題方面,在對“貨幣中立建議”西方學者進一步運用時間不一致性觀點來考察貨幣一體化的成本。 綜上所述:在全球化中,國與國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企業之間的競爭。作為全球化的核心,跨國公司總體上畢竟代表了先進的生產力,反映了當今世界資本和技術流動快而勞動力相對不流動趨勢下資源優化配置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筆者認為,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影響,與其說取決于跨國公司,還不如說取決于本國的政策。對跨國公司既要加以利用,又必須予以限制。而且跨國公司是當今世界經濟中集生產、貿易、投資、金融、商業行銷、科研開發等眾多功能于一體的巨大復合體,是一種時代潮流。發展中國家只有培育自己的跨國公司,參與全球經濟,才能在國際國內市場占有有利地位,分享全球化帶來的巨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