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8 17:26:17
序論:在您撰寫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民間借貸,是指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借貸行為。在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也有較大發展,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
1 農村民間借貸發展原因
第一,農村正規金融貸款手續繁雜、貸款條件苛刻,促進民間借貸。由于農業經濟存在特殊的自然、經濟屬性,金融機構會加大對農業貸款的審核、監督力度。貸款手續的繁雜、條件的苛刻會迫使部分貸款人不得不向民間借貸取得貸款,這就為民間借貸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第二,農村閑散資金增多,加上民間借貸交易成本低的優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發展。隨著收入的增長,農民手頭可支配資金的數目也在不斷增大。同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優勢促進了農村金融發展。
第三,民間借貸多數是基于親情和友情之間發生。兩者的關系就決定了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存在較小的違約和道德風險,這會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
2 農村民間借貸存續發展的博弈分析
農村金融生態系統主體參與者分為政府、正規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農戶;其中民間借貸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主要形式。
假設:參與主體都是理性的。
(一)政府與民間借貸的博弈
政府與民間借貸的博弈,政府的行動可以分為管制和不管制,民間借貸的行動集合為經營和不經營。假設政府管制的成本為C,民間借貸促進農民與企業生產給當地政府帶來收益為P,民間借貸給當地政府帶來的風險為R,民間借貸規模為W,借貸利率為r,民間借貸遭受政府打壓時損失為L。如果政府管制,則經營((-C,Wr-L),不經營(-C,0);政府不管制,則經營(P-R,Wr)不經營(0,0)
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最優策略是經營,不管政府是否進行管制,民間借貸都會進行,當民間借貸選擇經營時,只要其為當地政府帶來的利益與風險之和小于政府管制所付出成本時,政府就會選擇默認,否則,將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格管制。
(二)農戶與民間借貸借款時發生的博弈
假設農戶有資金需求,農戶僅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或從民間進行借貸。農戶僅從民間借貸和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若農戶選擇從民間進行借貸,民間借貸組織是否選擇貸款。這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首先是農戶先選擇融資途徑,然后是機構判斷是否進行貸款。
假設T表示農戶從民間借貸的成本,S表示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成本,一般我們認為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時手續更加繁雜,因此S大于T,正規金融機構利率為i,當農戶選擇向民間借貸組織進行融資時,只要借貸的利息收益大于所承擔的風險,民間借貸組織就會選擇貸款。農戶在選擇融資渠道時,將會對比-Wr-T與-Wi-S的大小,顯然r大于i,S大于T,兩者無恒性關系,一般農戶融資特點是小額、短期,農戶向正規機融機構借款時手續繁雜,且可能因為缺乏其規定的抵押、擔保而無法及時獲得貸款,因此農戶更傾向于民間借貸。
(三)農戶與民間借貸還款時發生的博弈
由于道德風險,農戶在借貸行為的最后有還款和不還款兩種可能,在農戶不還款時,民間借貸組織也有懲罰和不懲罰兩種措施。假設用I表示借款人不守信所帶來的損失,G表示民間借貸組織對農戶懲罰追回的部分損失,農戶與民間借貸還款時發生的博弈可以寫為:農戶不還款時,民間借貸機構懲罰(-I-G,-W-Wr+G)不懲罰(-I,-W-Wr);若農戶還款(-W-Wr,W+Wr)。
當農戶不還款時,民間借貸一定會對其進行懲罰,農戶在還款與不還款之間選擇時,對比-I-G與-W-Wr,短期內來看I+G小于W+Wr,但是長期來看,民間借貸一般都具有地緣性,農戶不還款后會影響其信用,在其生活的地區可能造成連串效應,影響其以后貸款的獲得,因此,從長期來看,不還款的損失要更大,因此兩者的納什均衡為(還款,不罰)。
從民間借貸行為的整個博弈過程來看,民間借貸有其存續發展的空間。在一個過程中,不管政府是否對民間借貸行為是否管制,只要有利可圖,民間資本就會進入市場,在第二個博弈過程中,只要農民認為從民間借貸的成本小于向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成本,就會選擇民間借貸,這給民間借貸帶來了發展空間,最后,一個理性的農戶從長遠利益分析,不會選擇賴賬。這樣民間借貸整個博弈過程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民間借貸也會不斷發展。
3 建議
第一,引導農村民間借貸正規化。首先通過放松金融準入制度,將民間資金吸引到新的金融組織中來, 以便進行規范化管理和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其次,通過吸納民間資本人股的方式使原先運行地下的社會閑散資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資軌道上來。
第二,促進農村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聯接模式建立。通過垂直聯接模式來發揮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比較優勢。其典型表現是民間借貸從正規金融取得貸款, 然后將其貸給具體的借款人。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作者簡介:廖繼楣,云南眾誠公證處。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
論文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
民間借貸正規借條怎么寫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是常有的事,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借條怎么寫很重要。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于民間借貸正規借條的格式及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幫助
正規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赡苡行┤擞X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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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正規借條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如果借貸者寫的是“借條 今借某某人民幣×萬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歸還”,借條本身無法證明錢款出借人(債權人)是否已經把錢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債務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經拿到借款了,以后發生糾紛時借貸人有可能會說:“我雖然向他借過這筆錢,他也答應借給我了,但是并沒有把錢給我,我一直沒拿到這筆錢?!彼?,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貸人寫“收條 今收到某某借貸給本人的借款人民幣×萬元,...... ”,如此就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把借貸人所借款項支付給了借貸人,借貸人已經收到了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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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怎么辦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社會游資是一個龐大的資金庫,既有社會團體,也有個人聯合體的資金。有的社會游資多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社會游資的借貸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借貸者自己擔保,即用一定的實物作抵押;二是第三者提供信譽擔保。還款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至半年,有的可長達一年。借貸人可根據自己的投資情況做決定。一般情況下,社會游資對個人投資者的借貸是有一定限制的,5萬元以下的借貸不太好借,因為金額太小。社會游資在拆借前,大多還要對借貸人的投資項目進行考察,看看借貸人是否有能力還貸。一般一些冷門、偏門的行業投資借貸要稍困難些。由于社會游資追求的是高周轉率,因此,借貸的時間盡量要短。
吳吉光曾投資10萬元加盟某連鎖超市,他的投資資金就是來源于社會游資?!爱敃r的確冒著很大的風險,除了投資風險,更多的是借貸風險。因為社會游資的借貸利息比較高,最低的也是兩分多,一旦投資失敗,就是這10萬元每月的利息我都還不起。”
對口度:
理由:數額大,但利息高,風險大。
民間拆借
如果初創業者在社會游資無法借貸的情況下,還可以走另外一條借貸之路:民間拆借。
民間拆借是創業者借貸最好的一條路子。因為民間拆借的方式最直接、最簡單,而且沒有繁雜的手續,只要被拆借對象同意,一般都不需要第三人擔?;蚴窍鄳呢敭a抵押,只要借貸人向被借貸人出示一份借貸還款證明就可以了。不過,被借貸人十分看重借貸人的社會信譽,只要被借貸人認為借貸人可靠,被借貸人一般就會將款借出,而且幾乎不會因為借貸人的投資項目的冷與熱而過多地考慮還款的能力問題。
民間拆借的利息由于借貸雙方的關系而不同,雙方關系好,也許不要任何利息就可以借到。民間資金的拆借還款期限比較靈活,如果拆借人在到期無法償還的情況下,還可以向被借貸人申請延期。
對口度:
理由:形勢靈活,借貸容易,但數額不會太大。
銀行貸款
事實上,拆借社會游資和民間資金是個人創業前資金來源最主要的渠道,如果這兩條路都有困難的話,靠銀行貸款就更困難了。
到銀行貸款,首先要有一定數量的實物作抵押,然后再根據銀行的相關貸款規定,按抵押物評估價的一定比例發放貸款。由于銀行貸款在程序上要求非常嚴格,個人創業貸款相對比較困難,就是把款貸到手了,如果在創業時遇到困難,比如資金周轉緩慢、盈利效率低下、投資決策失誤、資金鏈條斷缺等等因素,無法按期償還銀行借貸時,要延期償還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
因此,在創業初期,最好是盡量減少現金的投入,如果一次性投入在5萬元以下,應盡量采取民間資金拆借的方式;如果一次性投入在10萬元以上,則盡可能地拆借社會游資。畢竟,這兩種借貸方式都比較靈活,而且還款方式也可以直接和當事人協商,這對個人創業者特別是對初次創業者是大有裨益的。
考慮到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特點,借鑒部分銀行評估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的實際經驗,參照相關指標體系的設置,擬從我國中小企業實際出發,設計一套切實可行的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是指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并進而導致違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傮w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或者說還款意愿出現問題,并進而導致其違約的風險。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強弱主要通過財務指標反映,本文選取營運資金、流動比率、危險倍數以及現金流動負債率這幾個指標來估計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至于中小企業的還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對自身信譽的重視程度,重視程度高,自然還款的意愿就強,反之,則弱。
2.決策風險。決策風險是指因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失誤而給民間資本借貸帶來的風險。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相對不完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決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論證,致使按期回籠資金難度加大,進而給民間借貸資金償還帶來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作決策的往往是企業家,因此決策的好與壞更多地與企業家本身的素質有關。本文選取企業家受教育程度、專業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對風險的態度四個指標來衡量企業的決策風險有多大。
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因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規范而造成的風險。中小企業所參與的民間借貸活動,較多在同鄉、同業或者其他熟人之間發生,此借貸行為大多為協議性借貸,缺乏律師或者公證機構的參與,更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相伴隨,這就為引發各種風險提供可能。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中小企業參與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而帶來的風險。對于中小企業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風險、主體風險和用途風險。
二、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簽訂借款合同,明確擔保條款,規避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融資,必須簽訂借款合同,且書寫規范、條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確。借款幣種、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擔保方式以及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等都要注明。中小企業要嚴格遵守借款期限約定,按時還款,以免違約遭受法律訴訟風險,對中小企業造成極大的財產和名譽損失。
(二)明確借款用途,確保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近年來,民營實體經濟顯現一定程度的下滑趨勢,“產業空心化”現象泛濫。許多民間資金流入虛擬經濟領域,此時參與民間借貸的企業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將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甚至會導致企業破產倒閉。因此,中小企業應嚴格測算資金需求,選擇民間借貸融資滿足暫時性資金需求,并確保民間借貸資金利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中。
(三)嚴格控制貸款期限,杜絕短債長用,避免償債風險
一、民間借貸概述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的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而存在。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辦理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全部真實地體現出來,否則,公證員無從審查,無法辦理公證。
二、民間借貸公證中公證人的具體職責
( 一) 真實性證明職責
在民間借貸公證中,公證人應當通過核實和親身體驗的方式確保民間借貸公證簽約地點、時間、簽名等事項屬實。在這里有四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二是審查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公證法》、最高院和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出借人可依據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眾所周知,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或借貸合同,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雙方都認定無異議的借貸事實,法院依據執行證書均可直接予以執行。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公證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公證員應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在銀行的流轉證明、借貸款項在會計賬簿上記載的依據等證據材料,以審查并判斷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偽,對不能形成證據鏈,公證員難以從內心確認借貸事實真實性的情況,則可以不予出具執行證書,以充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避免當事人將風險轉嫁公證處的可能。三是民間借貸公證中是否有必要收集當事人的資金證明? 民間借貸公證的基礎事實之一是有借貸資金,這是民間借貸必備和必須的條件,因此這個資金證明應該提供,用于證明民間借貸公證存在基礎。四是民間借貸公證有無必要收集當事人履約的轉賬記錄和確認借據? 民間借貸的關鍵事實是有資金轉移的發生,這是民間借貸整個階段最核心的事實,對于這個事實公證機構應當掌握。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是否確實發生過資金轉移的事實,已經成為審判中認知的難點。從減少糾紛、澄清訟源的公證價值出發,公證機構也應當收集資金轉賬記錄和由債務人親自書寫的借據,如果是小額借款,當事人以現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筆錄中注明,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違法情況出現。借據關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二) 確保有效性職責
公證人應當確保民間借貸的借款關系和擔保關系的有效性,使民間借貸符合借款關系的生效條件和確保擔保符合法律所設定的各類有效性要求。
1. 應要求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借款人提供擔保?!端痉ú筷P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指出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公證員在審查民間借貸合同時,如發現沒有擔保條款的,應建議借款方提供擔保。目前,民間借貸合同中最常見的是以房屋抵押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方式。公證員應告知借貸雙方當事人及時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并應特別告知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屋抵押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關于借貸雙方當事人都關心的設定抵押房屋能不能順利執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同時又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的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此外該規定中還特別規定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以其他財產進行抵押的,公證員應結合《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
2. 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不是法定義務。貨幣屬于特殊的動產,具有占有即標示所有的特性,我國公證機構沒有反洗錢的義務,因此公證機構無義務對其資金來源合法進行審查。同時,基于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備,事實上也很難對當事人的資金來源進行查明。前述要求出借人提供資金證明( 在銀行存有此筆錢) ,事實上也是為了對資金進行反洗錢審查的職能轉嫁給銀行機構。在公證實踐中,對當事人資金來源問題,只需提示當事人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必須要審查出借方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說這并不是公證機構的法定義務。
3. 公證人對民間借貸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只需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在民間借貸中,有可能涉及高利轉貸、非法集資、挪用公款放貸等罪名。此類犯罪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民間借貸的有效性,公證機構有義務進行審查和關注,一旦發現此類嫌疑,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但是公證機構沒有偵查權,甚至連調查權都沒有,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上述罪行是否存在,是屬于我國公安機關的職責,公證人只需盡到一般關注義務即可。進而言之,在公證實踐中,公證人一般僅履行普法職能即可,即在公證時明確告誡借貸雙方不得有上述犯罪行為。
( 三) 確保合法性職責
1. 審查關于借款利率的約定條款?!逗贤ā返诙僖皇粭l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的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 倍,即不得搞高利貸。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可以按以下幾種方式計算利率: ( 1) 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的標準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支付會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后,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應以人民銀行公布的正常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 可及時查閱《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為計算標準,不是商業銀行的利率。
2. 審查逾期借款罰息利率計算標準的約定條款及建議調整的參照標準。關于合同到期后至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前的逾期借款利率問題,公證員應當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一方面應建議出借人在合同期滿時,借款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應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另一方面,應建議借貸雙方在合同中對逾期借款利率的計算標準給予合理約定。否則,如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逾期借款利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時就逾期借款期間的利率計算沒有充分合理依據,且計算標準容易被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該部分內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不僅影響公證書的執行效力,同樣也容易造成借款人故意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給出借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