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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7日電 (記者 孫玉波) 建設部近日下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實施資質管理。這一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二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相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相關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一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二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三級資質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辦法提出,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企業管理知識培訓班,在各級組織和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經過近6個月的緊張學習,完成了全部課程,今天就要結業了。在此,我代表“企業管理知識培訓班”的全體學員,向公司領導、李斌技師學院領導及老師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這次學習培訓的時間雖然很短,但我們感到收獲很大,體會很深,啟發很多。最大的收獲是豐富了知識,思想觀念得到了進一步更新。學習培訓期間,公司立足于培養多元化、復合型人才,從服從服務于我們公司構建生產營銷新格局的實際出發,先后給我們灌輸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濟學》、《法律法規》、《企業文化》、《市場營銷》等現代管理知識,使我們學到了工作崗位上沒有學到的知識,進一步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觀念,特別是加深了“發展是硬道理”的認識。
最大的感受是開闊了視野,對公司提出的“中長期經營戰略目標”的總體要求認識更加深刻。通過參加學習培訓,特別是通過專題報告會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后,使我們開闊了視野,認識到了差距,增強了工作的責任感和壓力感,更加堅定了投身企業改革發展特別是實現公司跨越式大發展奮斗目標的信心和決心。
最大的啟發是學習、學習、再學習。通過參加這次學習培訓班,我們更加感受到自身知識的不足,更加感受到學習的重要性。在公司實施“中長期經營戰略目標”的新形勢下,作為“公司”的年輕一代特別是優秀青年,公司領導對我們給予了殷切厚望,我們身上所肩負的責任將更加重大。要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更好地服從服務于公司的改革建設發展,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科學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不斷地加強學習,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從科學發展觀高度分析思考和解決問題,充分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為推動公司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關鍵詞:企業;財務管理;作用;功能
前言:在現實中,強化財務管理,依據財務管理系統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加強施工企業財務管理是實現施工企業目標的需要,施工企業發展目標是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只有通過加強和完善企業管理,施工企業才能增強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加強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可以對施工企業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保證企業資產的增值,實現最大收益。
一、財務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企業中的作用
企業要生存就得要發展,其最終目的是要盈利。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必須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首要責任,來確保出資人的投資得到合理的回報。對企業來講,其關鍵是錢從哪里來,物怎么管,財如何理。因此,管錢理財的功能充分體現在各項工作的中心,才能實現目的、責任和回報。相反,財務管理亂,則企業整體亂。財務信息假,財務工作差,則企業經濟運行無質量。財務管理的真實性是把企業生產經營結果的統計、審計和歸納做好,其重要性還體現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輻射到企業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筑施工企業從承攬工程的招投標開始,財務管理機制就已經啟動。而招投標費用、簽訂合同、施工圖預算、工程備料款、進度款、材料費、勞務費、機械等費用的發生無不處處顯現財務的管理。
二、財務管理的功能
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意義在于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及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僅要盡可能取得最大利潤,而且還要做到穩步發展,增強企業的流動性,避免風險,所以財務管理的職能是圍繞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這一經營目標進行的。具體而言:
1、資金籌集
財務管理部門必須為企業籌集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債權人并滿足企業生產發展和企業擴張所需要的資金。企業可以從不同渠道獲得資金,但財務在籌資決策時,必須對各籌資方式的資金代價加以比較和選擇,使一定的資金來源及其數量同企業的需要相一致。
2、資金投放
財會管理人員要會同有關管理者共同參與資金的投入,作出有關直接影響企業資源利用的決策,同時確定如何要有效地使用現有資產,減少浪費和不必要的支出。為做出投資決策,財務管理部門要負責匯集和分析有關資料,計算出投資的報酬。
3、收入分配
投資經營所得收入,用來彌補消耗的生產資料,一方面按照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對個人進行按勞分配;另一方面要保證國家和財政收入。
三、對財務管理控制提出幾點新的要求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企業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應當遵循針對性。操作性和強制性原則,制定一套符合企業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
1.1 要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的資金融通、現金出納、財會管理、工資核算、固定資產以對預算編制 決算實施工作。
1.2 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如現金、采購、報銷、稽核等制度,實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1.3要求企業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以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性。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將財務管理工作與企業的經濟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促進財務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2、完善企業的財務控制工作
建筑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財務管理水平,必須要做好財務控制工作。而在財務控制工作中。而完善的財務控制工作主要體現在預算控制上。為了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必須做好預算工作,完善經營活動中的財務控制。企業做好預算工作主要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優化資源配置,把資金用在優勢項目上,以獲取最大的利益。二是要嚴格地執行預算。按照預算的計劃分配資金,避免出現各種混亂情況,到時候出現資金上的問題。對財產的管理與記錄必須分開,以形成有力的內部牽制,決不能把資產管理、記錄、檢查核對等交由一個人來做。定期檢查和盤點財產,督促管理人員和記錄人嚴格管理。
3、加強資金管理,盤活資金是加強財務管理的中心工作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和命脈,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根本。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是資金運動的表現。資金運轉順暢,則生產經營展現生機,資金運轉受阻,則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加強資金管理,首先要強化資金的調度,集中調控資金流向。要使資金合理運行,必須統籌全局,集中調度。如果企業的財權過于分散,則大量的資金形不成合力,雖然會出現一些局部的繁榮或生機,但整個企業必將陷入僵局。企業財務管理必須堅持預測、計劃、控制、考核、評價,要量力而行,堅持量入而出的原則;合理安排投資方向,投資順序和投資強度,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關系,著重是處理好固定資產投資和營運資金的結構關系。在安排資金計劃時,必須首先打足生產經營資金,避免出現生產經營資金缺口,防止擠占營運資金或舉債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尤其是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購建更應慎重決策。切不可因盲目支付而造成近期資金緊張,遠期包袱沉重的投資等決策失誤;其次,必須狠抓資金的回籠,疏通資金活動的主渠道。使企業資金充裕活化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銷售貨款的回收,施工企業則是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加強應收款的管理這點非常重要。企業財務必須進行適時的安排,適時的控制,減少和杜絕因財務管理和控制不嚴帶來的經營困擾。再者,加強資金管理必須限儲壓庫,盤活沉淀積壓資金,施工企業則是加快工程計量的進度,以加快日常工程資金的回籠。
4、進行成本費用控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成本費用控制是指對企業成本費用計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糾偏活動,是企業成本費用管理的重要環節。它是保證目標成本和成本費用計劃實現的重要措施;是保證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的必要條件;是促進降低成本費用的有效途徑。
5、提高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素質,進行科學化管理
首先要抓好財會人員業務知識的更新,抓好相關領域基礎知識的培訓,這是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推行計算機管理,在財務審計方式上,積極引進現代計算機技術,實現內部審計的計算機輔助審計,完善和推廣使用審計軟件,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同時通過審計軟件的運用,將企業財務管理的財務數據導入審計系統中進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企業財務的整體狀況,通過對財務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問題,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引進競爭機制,搞好機構內部人員交流,建立流動上崗、定期輪崗制度,促進會計人員學習業務知識的積極性。還要運用先進設備進行財務管理,加快會計信息溝通,從而使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挖掘內部資源。在提高財會人員素質進行科學化管理的基礎上,積極引進現代人才管理機制,以提高財會人員素質,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同時,通過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將財務管理數據建立一份數字檔案,再同時導入計算機系統中進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財務應用的整體狀況,通過對財務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問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物業管理經管服務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以物業管理、為業主服務為主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須按本規定申領城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服務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各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需具備的資質條件:
1.托管物業規模(指房屋建筑面積)40萬平方米以上。托管物業類型(多層、高層住宅區、大廈、工業區、別墅區、商場、綜合樓、辦公樓、特種物業等)三種以上;
2.注冊資本150萬元以上;
3.具有經濟類、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管理人員8人以上;
4.企業經營年限須3年以上;
5.托管的物業須有兩個以上省優,或企業通過質量標準體系認證。
二級物業管理企業需具備的資質條件:
1.托管物業規模(指房屋建筑面積)20~40萬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業類型兩種以上;
2.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3.具有經濟類、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管理人員5人以上;
4.企業經營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業須有兩個以上市優。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需具備的資質條件:
1.托管物業規模(指房屋建筑面積)2~20萬平方米;
2.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3.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管理人員3人以上。
第七條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由所在省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屬以上物業管理企業,其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以下物業管理企業,其資質由所在省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批確認資質等級的物業管理企業,由批準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江蘇省城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別墅區和所有高層建筑、工業廠房的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別墅區和20層以下的高層建筑及工業廠房的物業管理項目;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接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層住宅小區、住宅組團等物業管理項目。
第九條 本規定生效前各省轄市已審批核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須按本規定進行清理并換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城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各省轄市統一登記、編號,報省備案。
第十條 申領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含股東協議);
3.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
4.托管物業規模、類型證明材料(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冊資本驗資證明文件;
6.企業經營場地證明;
7.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管理人員職稱有效證件,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8.企業設立批文、企業內設機構文件、企業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9.企業內設部門職責、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及服務經營業績資料;
10.企業托管物業獲市級以上優秀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對未申領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服務活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資質審查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審批權限,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年檢的物業管理企業須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資質證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年度工作總結、統計年報、變更情況、違章違紀情況等;
4.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評議;
5.從業人員上崗證;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的,資質審批部門可降低其資質等級,限期整改,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因更名、分立、破產等發生變更情形的,應交回原批準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按本規定重新辦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手續或注銷手續。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量和要求也與日俱增,文化課成績已經不再是評定人才的唯一標準,社會需要更多具有高綜合素質、能夠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多元化人才,這對于中職學校來說不僅是一次巨大的挑戰,同樣也是創新管理模式的一次機遇,本文正是針對中職學校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進行論述,指出了企業化管理的必要性,進而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希望對班級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幫助。
關鍵詞:中職學校 企業化管理 必要性 實施
班級企業化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管理手段,對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大有好處,不僅能夠培養學生的良性競爭意識,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還能使他們提前體驗到企業的文化氛圍,有助于學生未來的發展,因此,對企業化管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由于中職學校自身的特點和辦學模式,使得企業化管理對中職學校而言比其他學校更為重要,我們需要通過企業化管理使學生在完成學業之前就擁有一定的企業理念,這將極大程度上的增加學生未來的和諧競爭能力。
一、中職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實施的必要性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中職學校班級管理的整體水平不高,極大程度上的制約了教學質量和學生今后的發展,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不僅是給中職班級管理的一只強心劑,更是幫助學生提高綜合素質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班級企業化管理不但是必要的,更是重要的,筆者認為企業化管理方法實施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中職學校生源問題的迫切需要
我國教育長期處于輕視職教的誤區,加以輿論導向的影響,致使中職學校生源質量一直得到提高,還有很多學生在入學前缺乏正確的思想指導,這些都使得中職學生在面對競爭時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上,往往還出現不自信、與人溝通困難、適應能力偏低等現象,在進入企業后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用于適應環境,難以符合當今企業的要求,因此,引入企業化管理方法使學生提前適應企業環境是中職學校生源問題的迫切需求。
(2)我國就業形勢日益嚴峻
由于高校擴招、人口老齡化加劇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我國就業形式日益嚴峻,同時由于中職傳統班級管理方法的落后,導致中職學生往往出現缺乏堅韌性、紀律性的情況,很難在如此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核心競爭力低下將會是影響學生隨未來發展的關鍵,所以,我們要在學習階段就讓學生體會到企業管理的嚴格,培養他們愛崗敬業的影響,積累與同齡人相比更為豐富的工作經驗,以適應嚴峻的就業形式。
(3)迎合中職學生的年齡段特點
中職學生正處于對新鮮事物充滿強烈好奇心的階段,如果不能加以正確的引導,學生很容易誤入歧途,而企業化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管理手段,能夠吸引學生積極地參與進來,從而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中職學生的主觀意識正在逐漸成型,由于個體差異性而導致個性化發展的特性也在不斷加劇,企業化管理能夠更好的迎合他們年齡段的特點,發揮自身最大的功效,提高學生未來的發展潛力。
二、中職學校班級企業化管理方法的實施
班級企業化管理的優勢不言而喻,但是班級畢竟不是企業,如果完成照搬現實生活中企業的管理方法,不僅不能使學生擁有更多的收獲,甚至還會起到反效果,因此如何實施企業化管理尤為重要,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認為其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構建以班主任為主導、學生自主管理的班級企業化管理模式
中職院校班級應該建立與現代企業管理一致的企業化班級管理體系,以最大限度地激發中職學生學習、實習和參與學校、班級生活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首先,應該建立班級的企業化部門管理系統。以民主的方式選舉班級管理層,班主任自任董事長,由班級管理層主持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董事長負責。其次,應該建立完善的班級企業化制度管理系統。中職院校應結合班級的具體實際構建企業化制度管理系統,實現班級制度的企業化。
(2)將競爭機制融入到班級管理當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日益激烈,如果不能適應如今的競爭機制,難以避免會被他人淘汰,所以,在實施企業化管理的過程中就需要我們引入競爭機制,不僅是班級內部的競爭,也是班級之間的競爭,通過良性競爭促進學生整體水平的提高,同時在競爭的過程中要為學生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平臺,還可以通過適當的物質獎勵促進學生的進步。在學期末通過教學評價、民主投票等方式來評定管理層是否合格。
(3)引入企業文化理念
當今社會企業的競爭就是智慧的競爭,任何一個成功的企業都有自己的企業文化。同樣,任何一個優秀的班級都有獨樹一幟的班級優勢,并形成了特有的班級個性。這不僅能夠團結班級,統一班級上下的人生價值觀,還能培養他們的集體榮譽感,樹立為班級努力、為集體努力進步的使命感,對學生各方面綜合素質的培養也具有深遠意義。
三、結束語
中職學校的班級管理水平一直不高,加之高校擴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中職學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占據一席之地,因此,我們需要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培養學生各方面的綜合能力,其中企業化管理的方式能夠很好的解決現階段班級管理存在的問題,提高班級的整體管理水平,為社會提供具有高素質的多元化人才,為學生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梁衛.淺談中職班級引進企業化管理模式的創新[J].職業,2013(11).
[2]王軍華.基于能力培養的“班級企業化管理模式”分析[J].經營管理者,2009(06).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顚S茫美⒉⑷牖?。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的建設一批印刷復制產業示范基地的要求,對印刷復制企業分類實施綜合評估,規范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建立和管理,充分發揮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在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升行業素質等方面的引導和輻射作用,將我國建設成為世界印刷強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是指資質合格、遵紀守法、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優質、業績突出、創新節能、人才聚集、誠信經營,在全國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復制企業或者企業集團。
第三條 建立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宗旨,是通過對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復制企業或者企業集團的認定、掛牌、扶持和宣傳,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培育優勢企業,加快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節能減排,倡導綠色印刷,引導整個產業實現轉型和升級。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制定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總量、結構、布局的全國規劃,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審核、認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初審、申報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規劃目標,是從2012年開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100家左右“國家印刷示范企業”和10家左右“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引導作用和輻射效應明顯顯現,骨干印刷復制企業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產業分工合理,區域協調發展,形成相對完善的現代化印刷復制產業體系。
第六條 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合法經營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及《復制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沒有盜版盜印等不良記錄,近三年內未被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過行政處罰。
(二)規模效益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及全員勞動生產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在最近三個財務審計年度實現盈利。其中,印刷企業資產總額3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1億元以上),年度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2億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銷售總收入10億元以上(主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或者數字印刷企業5億元以上)且其間年度增長率均值超過20%,年度上繳稅收1000萬元以上;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年度產量1億片以上,銷售收入1.2億元以上,年度上繳稅收500萬元以上;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年度產量2.5億片以上,銷售收入2.8億元以上,年度上繳稅收10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裝備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關鍵生產設備居行業先進水平。其中,印刷企業擁有多色高速、自動、聯動等先進技術設備,或者在數字印刷、柔印、印刷設備數字化自動控制、數字資產管理、數字直接制版、數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光盤復制企業擁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盤生產線以及配套的檢測設備。
(四)創新研發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研發投入達到銷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盤復制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4%。印刷復制企業建有國家級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者研發機構,企業持有授權專利,且持有數量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印刷復制企業在新產品拓展、產業鏈延伸、商業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實質性創新和相對成熟的創新成果。
(五)管理體系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建立了規范的現代產權制度和科學的管理機制;通過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按照國際與國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經檢測符合有關標準;建立了基于網絡的企業管理信息化系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責任制健全,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六)綠色環保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積極開展綠色生產,通過環境管理體系及相關國際綠色認證;推行清潔生產審核;使用的各種原輔材料符合國際標準,應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的設備、材料與工藝;排放、節能等指標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其中,印刷企業能夠達到國家綠色環保印刷標準的要求。
(七)人才隊伍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隊伍。其中,印刷企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含中級技工以上)職稱人員人數比例不低于70%,高級技術人員(含技師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盤復制企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人數比例不低于90%,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復制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立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給予了切實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為鼓勵印刷企業“走出去”,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印刷企業可以認定為國家印刷示范企業:印刷企業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業務占企業全面主營業務量的30%以上,且年度對外加工業務營業額達到2000萬美元;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含AA級)。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原料綜合利用率高,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第八條 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實行自愿申請、初審、終審和認定的程序。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要求的印刷復制企業,均可申請建立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
第九條 印刷復制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申請表》,經所在地縣、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后,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審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書面報告以及有關申請 材料。報告要同時載明地方給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考核和終審。
通過考核和終審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新聞出版總署門戶網站(gapp.省略)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通過公示的印刷復制企業,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授予“國家印刷示范企業”或者“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的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過認定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新聞出版總署建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和獎勵。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享有以下方面的優惠扶持:
(一)項目資金方面
新聞出版總署對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優先給予產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
(二)產業政策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權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接受委托印刷復制境外的印刷復制產品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證文化安全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適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四)評選獎勵方面
中國出版政府獎(印刷復制獎)、全國文化重點出口企業、全國文化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評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
(五)進口設備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光盤復制企業,可以進口境外性價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盤復制生產設備,但進口各種類型設備的總數量不得超過企業原有設備總數量的30%,而且進口設備只限于企業自身使用。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跟蹤管理。根據“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年度考核機制。年度考核采取書面考核和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序為:
(一)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總結。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總結材料進行審核后,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發展情況、審核意見和有關審核材料報送新聞出版總署。
(三)新聞出版總署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年度考核結果。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年度考核情況予以通報,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直接撤銷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稱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一)嚴重違反《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