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 16:41:34
序論:在您撰寫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梢姡洕m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計價;合理低價;造價糾紛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ender offer "low" risk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bill of quantities, put out the project cost disputes and solution in the phases of the resulting decision-making in the bidding, contracting, construction design changes, project settlement.Key words: engineering the bill of quantities; reasonable low price; cost disputes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是按照“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思路,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規范建筑工程計價行為,使施工單位投標報價行為具有了不同以往的“低價”風險因素,對此進行認真分析,提出對策和解決的措施,來提高經營管理的綜合水平,適應市場經濟日趨的變化的需要。
1、“合理低價”風險的特點、形成、控制
1.1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條件下,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采用綜合單價的方式并考慮風險因素,對完成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全部費用進行自主報價?!昂侠淼蛢r”是能否中標和能否獲利的一個臨界點,這種矛盾決定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不能低于企業的實際成本支出,但又不能過高,所以施工企業要根據市場普遍的行情和內部企業的成本控制能力對工程量進行科學、合理的報價,要充分的了解競爭對手?!昂侠淼蛢r”中標意味著對合同價格的明確確定,但是建設工程往往都有施工工期較長而導致不確定因素變化較大的特點,如建筑材料價格變動、施工項目的變更等增加成本的風險,所以中標的施工企業只能從降低成本、創新施工技術、精心組織施工等途徑中獲利。
1.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建立,要求預算部門必須具備一定施工經驗,預算人員如果不能吃透招標文件,不領會業主意圖,不懂施工流程和工藝,不理解施工組織設計,是不可能確定“合理低價”的。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不斷推廣的今天,清單計價的指導原則就是要企業自主報價。企業自主報價就必然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針對市場的變化建立和完善企業定額。企業有了自己的定額,才能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以適應新的招投標市場,使企業投標報價做到胸中有數、有章可循。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少有企業有自己的一套企業定額,為此,呼吁我們的施工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管理、施工經驗等實際情況,制定一套適合本企業先進的內部定額,這個定額對外可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對內作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內部核算的依據。只有建立施工企業自己的定額,才能不斷完善企業自主定價的機制,不斷發展壯大。
1.3在防范和解決低價風險的對策時,一方面要施工企業迫切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在投標報價時要科學認真對待,把企業自身的管理優勢、技術優勢、資源優勢等落實到清單項目的報價中,實現“投標是施工的戰略研究,施工是投標的戰略實施”。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企業的內部定額,改變管理觀念,把建立企業定額作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的大事,并隨著施工技術、市場環境的不斷發展而得到不斷更新和完善。最后要加強合同防范意識,充分考慮到合同的嚴密性和技巧性,對增加施工成本的因素及違約責任等加以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我國還處在推廣階段,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素質、知識結構是個新的挑戰。無論從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到承包單位的投標報價都要求我們的造價從業人員要不斷地學習新的知識,掌握新的計價規范、計價體系,并且要求造價人員不僅要會精確計算工程量,懂得施工圖紙,熟悉施工工藝,還要明白施工組織措施所發生的各項措施費用,而且還要熟悉國際慣例,掌握合同中的各種條款。投標單位的造價人員在投標時還要掌握一定的報價技巧。只有這樣,我們的造價人員才能緊跟形勢的步伐,做到與時俱進。
1.4工程造價人員應該積極的參與到合同中去,以便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一般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當設計變更以及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更時,價款的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當某項工程量變更超過一定幅度或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準確而引發綜合單價發生變化,在結算時單價是上漲還是下浮,如何調整也應在專用條款內做詳細約定。對于工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在明確投標時的基準價格后,合同雙方須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今后材料價格如出現異常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風險如何分擔,合同價款應做如何的調整等。
1.5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職能,規范造價咨詢單位的市場行為,提高造價咨詢中介的服務意識,更新觀念,使造價咨詢單位從只圍繞標底或清單的編制和結算的審查中走出來,要樹立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的觀念,深入到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施工、結算等各個階段,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知識,為控制工程投資做好服務。嚴格監理行為,如果說招標是工程項目的“立法”過程,監理則是工程項目的“執法”過程。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質量的保證,工程項目質量不僅包括傳統的工期、質量、造價三大指標,還應加上安全、環保和文明施工構成較完整的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工程監理應實行公開招標并推行區域回避制度,以監理隊伍的信譽、能力、業績、價格為依據,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2、工程合同造價產生糾紛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2.1現階段,各種合同條款的不嚴密和不合法的無效條款仍然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有以下幾點: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要求補償;對主材大幅上漲不給予補償;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甲方拒絕付款;施工方對合同中不合法的無效條款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進行更改;現場簽證不嚴密,或因監理方受賄心虛,對乙方多報工程量。
建筑市場的混亂和惡性競爭,使得施工企業爭相壓價,然后在工程合同簽訂后,再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牟利:偷工減料、強壓成本、以次充好,虛報材料價格;采取行賄拉攏甲方及監理在合同履行中變更價格或虛報工程量。當上述手段都起不到作用時,施工企業便法律,通過法律保護雙方利益而引起工程造價糾紛。業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價,提出不合法的無效條款迫使施工方無利可圖,而施工企業故意接受這些不合法的條款,簽訂合同,而后訴諸法律,尋求法律手段來達到增加工程造價的目的。另外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承包合同價審查疏漏,對業主缺乏約束力,對于他們違反規定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造價管理流于形式,助長了工程造價糾紛的發生。還有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調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糾紛。
2.2為避免工程造價糾紛,在簽訂合同條款時要嚴格約定合同條款內容,施工方和業主都到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業主不盲目壓價,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的壓價要求;加強勘察設計管理,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變更、簽證;投標報價要全面、準確、合理;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簽證制度;在開工前要簽訂材料價格上漲補差的規定性文件,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另外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完善工程造價各環節的管理措施,完善合同的結算條款,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各階段增加的工程造價,從而避免因工程竣工后因結算的積壓互相扯皮而引起的糾紛。
2.3按照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都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本著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的原則,進行友好協商解決的辦法。雙方對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應心中有數,大家如果能從長期合作的愿望出發,通過細致的磋商、仔細的查閱,糾紛是不難解決的。經過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再者如調解都不能解決時,雙方就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訟來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是民事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近年來,××*法院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直處于上升的趨勢。2005年全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件,審結7件,而2006年上半年就已經受理13件,審結3件。民事糾紛,應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范疇,這種糾紛是可以調和的,可以化解的,然而若處理不當,則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勞動爭議所產生的糾紛,可以說較其他民事糾紛更敏感,更易激化。處理不當,便會造成集體上訪,威脅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如何處理好此類案件是重中之重,但對于如何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審判部門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
一、形成爭議的時間大多久遠,有很大一部分糾紛形成屬“歷史遺留問題”,給查明案件的事實帶來了難度。
近年來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已經年代久遠。我國民訴法規定,民事訴訟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然而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發生時都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可以說大大超過訴訟時效,然而當時用人單位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往往手續不全,處理決定的回執上既無被處理人員的簽字,亦無送達人員的文字說明。原告以沒有收到決定書為由向本院,導致案件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而十多年甚至近二十年前的勞動糾紛現在來審理,必然存在許多困難。比如就當時的政策法規和現在相比,肯定存在一部分差異,用現在的法律法規去死套從前的案件無異于刻舟求劍;另外由于各種文書疏于管理,許多證據已經遭損壞、遺失。當事人包括證人在內的陳述和證言亦可能產生偏差和出入;當年用人單位的經辦人有的已經調換,有的退休,有的調動,有的甚至已經死亡,出庭參審難度大。而用人單位的新負責人往往表示對此案一概不知,這必然對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帶來難度。往往致使審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當事人飯碗問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不容半點疏忽大意
勞動爭議案件相對于其他民事案件來說較為特殊,被告方多為企業,大多窮困,而且有一部分是集體性地進行訴訟。今年上半年,××××公司的此類案件9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70%。勞動爭議訴訟大多涉及當事人的身份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吃飯問題。所以,作為法院來不得半點怠慢。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要以人為本,亦要為經濟的健康發展護航。如果能夠達到雙贏,則是最理想的結果。然而,由于上世紀八十年代起,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轉型,被各用人單位除名的人員比較普遍。而地方上特別是我們××*來說,安置職工的能力是比較有限的。2005年××*財政收入總共2000多萬。如果不管原告的要求合不合法都一并解決地話,每年需1000多萬元,超過財政收入的50%,這顯然是不可能辦到的。因此,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給經濟發展帶來負擔。因為經濟的發展程度和當地人民的生活穩定以及幸福安康是息息相關的。審判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既要注意法律的公正,又要考慮到社會效益。既要以人為本,又要有大局意識,這就必然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如果二者相沖突時,法院會面臨二難選擇。
三、引發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明確,責任不明晰
產生爭議的責任在誰?對于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來說,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用人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時程序不完備,對此,被除名的勞動者平時也不去理會,認為無所謂,真到退休年齡了,才重新予以重視。就這種情況而言,責任如何劃分?勞動爭議的訴訟請求一般說來難以量化,大多是解決身份還是不解決的問題。調解難度較大,既然難以量化,也就難以用責任的劃分進行量化的判決,而勞動者在單位面前,往往是弱勢群體,若處理不當,會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果。
因此,在民事審判中,針對勞動爭議案件所要做的工作是非常艱巨的,面臨的實際困難亦是客觀存在的,各企業單位近年來紛紛進行破產改制,這樣無形中必須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沖突,所以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有持續上升的趨勢,一方面顯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企業的破產改制中存在的矛盾仍然不少,需要做的工作仍非常艱巨。而矛盾產生后,最終必然會到法院來解決,作為法院容不得絲毫回避。面對這些困難,該如何解決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作為參考:
一、公生明,廉生威,嚴格依法辦案。
作為法院,依法辦案是唯一的宗旨。不依法辦案法院就失去了最本質的意義。只要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就必須嚴格貫徹《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提出的訴請不合法則堅決予以駁回,裁判文書有理有據。有力說服敗訴一方的當事人,作好息訴工作。
二、在民事審判同時宣傳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協調各部門,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現在的社會已走向法治,那么我們的各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樣草率決定,要樹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觀念。各負責人要認真學習勞動法,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修養和政治素養。
三、及時做好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息訴息訪工作,及時向區委、政府、人大等相關部門匯報。
勞動法不是真空里誕生出來的法律,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政府維護的是社會的發展,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針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我們不僅僅要掌握在訴訟中的動向,亦要掌握審判前的來龍去脈和審判后的息訪息訴工作。這就必須多向區里匯報,政府可針對本院的匯報,協調各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各部門不要推卸責任,把當事人當足球踢,只要屬于自己所管職能,就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能解決的,就地解決,不能解決的亦要有好的態度。告知其解決途徑,不要當事人一來就讓人家吃閉門羹,避免當事人與政府產生敵對情緒,也不要有那種“反正法院會來處理,不關我事”的想法,法院適用的是法律,而社會的和諧,政府的公信力靠的是我們所有的職能機關、所有的干部共同建立的。
關鍵詞:管理 問題分析 解決途徑
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以及人口的飛速增加使得住房問題越來越嚴峻,這些在客觀方面督促著我國建筑業的發展。然而,隨著以下事件的產生——某某建筑工程久久不能完工,影響生產;某某小區房屋出現嚴重裂痕;某某建筑工地施工人員遇難
1 建筑成本預算管理方面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1.1建筑成本預算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預算編制制度不完善由于缺少較為完善、規范的預算編制體系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的工程預算編制工作較為隨意且不切實際。
2)預算人員素質較低。
3)整體管理意識較差由于起步較晚,重視程度不夠,我國對于施工過程的整體管理還不夠完善,只是重點對不同的階段進行預算管理,設計、施工和管理部門缺少溝通和交流,很少會從全局出發對整個工程進行綜合的預算、管理。
1.2建筑成本預算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的解決途徑
1)采用先進方法,合理預算建立及時最新的數據庫信息,把握價格變化,根據市場上材料、機械設備和勞工費等費用的漲跌確定合理的工程投資指標和預算依據來編制工程預算,即為實時、動態的將預算定額進行改變,提高其準確度。
2)完善監管、激勵機制建立和完善預算監督管理機制,成立一個完備的建設施工監管組織,進行預算責任分擔,加強對工程預算編審相關人員的工作監督管理,對進行工程預算管理工作的人員要組織對其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和道德素質等進行嚴格的審查,或者可以委托經核實批準的部門進行預算管理。
3)構建有效的綜合預算管理體系構建有效的綜合預算管理體系,將整個建筑工程的各個階段進行合理的結合,有效的控制工程預算。必須加強對立項準備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和施工階段進行造價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加強設計、施工和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合作交流、溝通,相互之間的聯系更加的緊密,使信息能夠及時更新,其他部門就可以實時的進行相應調整。
4)控制施工階段的成本工程施工階段進行的成本控制是工程預算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條件的變化要進行提高標準、改變設計和擴大面積等等較大的變更時,要對照預算成本進行及時的計算與核實,并且要補充相應的工程預算內容,確保預算編制內容的實效性,防止支出超過預算影響整個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2 建筑質量管理方面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建筑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線。沒有質量,市場競爭力就無從談起。在建筑中,常常見到的不少質量問題,就其根本原因就是質量管理乏力。
2.1 建筑質量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建筑市場管理不完善
當前,在建筑業時常存在著這樣一種普遍現象:重質量、輕安全、最低價中標和包死價工程,從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沒有安全管理的經費。
2)工人自身缺乏自我防護意識
建設一線人員90%以上是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差,法律意識薄弱,違章作業嚴重。從傷亡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事故傷亡者也多屬于此類。形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該培訓的人員沒有得到培訓,特別是新人場工人大多沒有受到過安全教育,班前活動沒有進行。二是“三類人”、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技能工種、企業三級教育流于形式,培訓效果不明顯。
3)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某些企業普遍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了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但不能落實到每一個施工現場或生產一線。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得不到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大力支持而使管理薄弱化,對文明工地標準敷衍、應付,特別是對轉包和靠掛工程,建設單位的指定分包商存在著只收管理費而疏于管理的現象,項目部安全員形同虛設.不能起到制止違章、消除隱患的作用。這必然會造成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多多。
4)對重大危險源認識不足
重大危險源是指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損失巨大的關鍵部位或薄弱環節。
2.2建筑質量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的解決途徑
(1)加大安全教育,政府應勇于挑起農民工的安全基礎教育的責任。
(2)大力培育專業勞務公司,對勞務公司進行資質評定、資格評審,通過勞務公司,建立一支穩定的施工隊伍,并對其進行針對性的、有效性的培訓,使農民工掌握專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政策法規等。
(3)禁止掛靠施工。a.從招投標開始,嚴格審查承建資格,不準超范圍施工;b.政府實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凡是掛靠、私自分包的工程經查出,堅決嚴肅查處c.開展群眾舉報制度,實行社會監督。
(4)加強三級安全教育,即進廠教育、二級單位(項目部)教育和班組教育。
(5)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
3 建筑進度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解決途徑
建筑進度管理是確保按時完工的主要管理措施,但在現實中卻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進度管理問題。
3.1 建筑工程進度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建筑進度控制的制約因素很多,如:工程本身的管理、施工環境、勞動力施工、風險問題、物資供應問題等,有些建筑工程的承包方通常實施的是粗放式管理,往往在施工的細小環節容易出現疏忽,從而影響了建筑工程的正??⒐ぃ坏貌皇构て诤笱?。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進度與質量、成本等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講,加快速度的前提必須增加成本,但是在實際建筑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對這三者之間的關系考慮得不夠周全,常常顧此失彼,或者注重了進度忽略了質量,或者注重了質量卻延誤了工期。
3.2建筑工程進度管理中的主要問題的解決途徑
1)明確指導思想,增強施工進度控制的意識。
建立項目管理的模式與組織構架。一個成功的項目,必然有一個成功的管理團隊,一套規范的工作模式、操作程序、業務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程建設,由于工程進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到經濟建設的總體目標。
2)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管理水平。
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進度的關鍵。因此要針對人為因素、技術因素、材料和設備因素、機具因素、地基因素、資金因素、氣候因素、環境因素等等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精心管理,按施工計劃深入施工現場管理。
3)加強施工項目的信息調查和管理。
注意有關現場施工條件的資料,主要包括施工現場的水文、地質、氣候環境資料,以及交通運輸條件,能源供應情況,輔助生產能力等。還要在編制項目施工進度計劃之前,對已建成的同類或相似項目的實際施工進度資料進行收集,并認真進行分析、整理,列出控制的約束條件,明確影響工期達到強制時限,為編制項目進度作好充分準備。
4)針對建設項目的進度目標進行施工進度控制。
工程施工進度控制就是根據進度目標確定實施方案,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控制和調整,以實現進度控制的目標,具體的講,進度控制的任務是進行進度規劃、進度控制和進度協調。要完成好這個任務,應做好三項工作:第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總進度目標和總計劃;第二、要對進度進行控制,必須對建設項目進展的全過程,對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進行比較;第三、進度協調的任務是對整個建設項目中各安裝、土建等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之間的進度搭接,在時間、空間交叉上進行協調。
當然,建筑管理是一項龐大、復雜而長期的工作,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問題會不斷出現,我們只有不斷探索改進建筑管理的新方法,才能適應時展提出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1]鄭建斌.建筑工程管理要點分析[J]. 價值工程, 2010.
【關鍵詞】農村 拆遷 成因 解決
一、案例介紹及其爭議焦點
被拆遷人劉鵬鵬是某村一農民,由于縣政府實施舊城改造計劃,劉鵬鵬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遷的范圍,隨后政府拆遷小組就劉鵬鵬家的房屋拆遷補償與劉鵬鵬多次進行協商,但一直未達成協議。劉鵬鵬認為其占地面積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至少應得到300萬元的補償費,而政府提出的補償費用盡然只有150萬元,故劉鵬鵬一直居住在其房屋,當起了專業的“釘子戶”。后經過權威的房產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劉鵬鵬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價值200萬元,遂政府將對其補償費用提高到21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劉鵬鵬的房屋價值,10萬元作為對其搬遷的獎勵),但劉鵬鵬一口咬定,那個補償文件的補償標準過低,不給300萬堅決不同意拆遷。因為不能拆除劉鵬鵬的房屋,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不能順利進行。
本案中的爭議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拆遷補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因而被拆遷人當起了“釘子戶”,導致拆遷難以進行。
二、本案中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
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然近年來進行了許許多多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而且農村房屋拆遷糾紛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從未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規定參考適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法律法規,或者直接規定由當地政府制定相關文件。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實屬不妥:首先農村房屋拆遷是一個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較高的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其次,《土地管理法》側重國家對土地的管理規定,而并不將農村房屋拆遷作為其規制對象,顯得不夠專業;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只是針對城市的房屋拆遷進行規制,在我國,農村與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因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很難適用到農村房屋拆遷中來。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拆遷補償標準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還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法律文件,其規定的補償標準都比較低。這種補償標準低不僅體現在每一項目的補償標準較低,而且還表現在補償的項目不夠完善,沒有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處境。筆者通過查找相關文件,仍未發現有任何一部拆遷法律法規或者地方規章有關注到被拆遷農民的日后生活和就業問題,農民本來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讓他們住進了高樓大廈,給他們的農業耕作帶來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遷的時候也同時將農民的土地征收,使得農民更是無業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虛之中。若是在此種情況下,還不對農民進行較好的一個物質補償,農民當然不樂意,糾紛也因此產生。
政府服務意識差。政府服務意識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對政府的行為缺乏認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在百姓看來就是政府官員貪贓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實上,在拆遷中政府部門枉法行政的行為也確實屢見不鮮,有時候往往拆遷房屋的面積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給出的補償費用卻相差懸殊。而只要被拆遷人鬧騰的比較厲害,政府就會大額增加其補償的標準。在這種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遷補償,哪怕政府給出的補償非常合理,拆遷戶都會想當然地認為給出的標準低,必須鬧,只要鬧就會多給錢,因而各種糾紛就不斷了。
三、關于本案爭議的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上述爭議:
(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使得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實際操作中,出現了種種矛盾糾紛,更嚴重者可能鬧出人命。故筆者認為,針對這一情況,現階段我國急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被拆遷農民在解決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問題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產生。同時,基于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文件,故考慮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與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也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規,以解決各地此起彼伏的拆遷糾紛,待時機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適當提高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許多農民就是為了獲得一個更高的補償額才去當釘子戶,才會冒著生命危險去與政府對抗。因此,適當提高拆遷補償的標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應高于城市,尤其不應該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為參考進行補償。因為一方面農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為標準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夠享受到較好的社會保障,而對于農民來說,最大的社會保障就是那塊地,且農民在精神上也依賴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對農民的補償應該適當地提高,必要時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務意識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職能的淪陷。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已經論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過公共契約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政府集權力于自身,其承擔著運用公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若其不能積極行使權力,定分止爭,使百姓安居樂業,其首先已經違反了公共契約,則社會公民有權利解散共同體,那么政府將面臨的危險。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政府拿著納稅人的錢,同時也承擔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公共職能。所以應積極提高政府的服務意識,積極為百姓服務,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對政府產生信任,百姓才能夠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才能減少拆遷糾紛。
一、 各權利人之間關系不容易協調
承包經營戶的占有使用的土地,雖然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屬性,承包人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并且進行相應的處置。但是農戶的承包地是一種他物權,其所有權歸根到底還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因此,在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繼承人、協管人這幾方的關系處理不好的話,極易產生糾紛,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順利進行。
二、承包地拋荒或用途非農化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繼承人為非農業人口,或者繼承人距離被繼承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較遠的情況。這些繼承人或是已經不從事農業經營多年,或是距離所繼承的承包地較遠,喪失了對繼承的承包地進行經營、管理的現實可能性,容易導致土地拋荒,或者承包地被繼承人不適當地處分轉為非農業用地,如宅基地、商業用地等。
三、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
在土地發包的過程中要堅持公平的原則,不僅要考慮人人有份,還要按照土地的位置、等級、肥力等因素,將集體經濟組織內供發包的土地分為優、中、劣等幾種類型,然后在每一種類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給各承包戶,這樣的發包形式無疑將造成土地的零散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如果不加規制地都用分別繼承的方法加以解決,就會導致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地塊規模的狹小,不利于土地的規?;洜I,嚴重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與我們所追求的農業規?;洜I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協調統一
《農業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而2002年通過的《土地承包法》中只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而耕地、草地等則不能被繼承。
五、繼承人在新承包關系中法律地位不明確
在遺產分割完畢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并在剩余的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經營,但是繼承人沒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也沒有到相應的機關登記的話,繼承人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受到來自集體經濟組織或第三人的侵害時,就不能找到有利的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就造成繼承人在法律上和新承包關系中地位不明確,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六、多種方式相結合解決糾紛的措施 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是未來的農業生產一個發展趨勢
土地過分零碎化不利于現代化技術的使用,影響土地的集約效益的發揮。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循“促進土地的規?;洜I,防止土地的進一步零碎”的原則。在繼承人為多人的情況下,應采取繼承人共同經營管理的方法,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一人,對其他繼承人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這樣就避免了土地的分割,防止了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促進土地的規?;洜I。 農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權歸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中,完全不考慮土地所有者的地位,顯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過程中,應堅持“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有所體現,保護繼承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理順各權利人的關系,避免產生糾紛,以便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順利進行。另外以下三個方面問題要合理的解決:
1.當事人協商解決。這是最方便、使用最多的解決方法,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的摩擦和農村的安定團結,同時降低了解決問題的成本。
一、農村土地糾紛新特點:
由于部門上級涉土案件不復議、法院不受理,土地糾紛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門來解決,由此土地糾紛出現新特點:一是侵權糾紛增加,爭要二輪土地承包權的減少;二是流轉給親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輪承包前流轉出去的減少;三是流轉合同寫的條款多詳細的增加,不寫附加條件的減少;四集體訪的增加,個訪的減少;,五是提出仲裁調解的多,政策咨詢的少;纏訪的丁子戶,賴子戶多,解決起來非常棘手。
二、土地糾紛的類型
(一)2010年農村實行產權制度改革換發土地使用證確權時由于地界不清產生的侵權糾紛:
(1)村與村地界不清,通過確權發現外村農戶種著本村地而且沒與任何村簽定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農戶占地,而現種地戶即不交費也不退地產生糾紛;典型的是長安村39戶種文化村460畝耕地,文化村與長安村農戶要地引起群訪進省兩次,解決了2年才要回爭議地。(2)五慌資源發包時地界與國有林場不清,林場重復發包產生糾紛。(3)一輪土地發包時,有的土地沒有登記,有的登記與耕地數量不一,未經登記的荒地或拾邊地,逐漸被便利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發生糾紛。
(二)流轉違約產生糾紛:
(1)連房帶地一起賣的,由于當時地不值錢沒明確地流轉費用和年限,現種地效益好想違約;(2)流轉給地鄰或親戚朋友只是口頭答應先種著,沒寫書面合同,現在反悔強種地,(3)合同上有違約條款;如果要地返還承包2倍或幾倍賠償,流轉方按現在地價給付賠償,要回地自己經營或再重新轉包仍然掙錢,按違約責任提出違約??傊N種違約都是流轉方被現有利益驅動的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不明確產生的糾紛:
因歷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與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不相符。比如延河鎮的福山村在二輪土地展包時是順延發包的,按一輪土地承包時的戶簽定的二輪合同,當時戶在人不在的地都給簽上,但是當時誰種該地誰又領到了土地使用證,造成同一塊地一個人拿著正本合同,一個人有土地使用證,因所有權與使用權不一產生糾紛。
(四)基層組織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而私自發包給家里親屬或有其他關系的農戶,有的發包價格明顯偏低,這樣當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緒的農民很容易引發糾紛。比如延壽鎮長發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沒簽,村、屯干部種地多的有100畝以上,在他們不當村干部之前又都將自己地簽入合同內,現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村里的五荒長期低價發包,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異議,后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化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里不平衡產生糾紛。群訪案件都是這么形成的。
三、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為了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據中央、省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在這次調研中我們總結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對策方法,僅供參考。
(一)由于產權制度改革確權帶來的糾紛,盡量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由縣鄉政府牽頭司法仲裁部門配合對雙方進行調解,把權屬明確后,讓現在種地農戶向明確所有權的集體少交點承包費,待二輪承包期滿再收回土地。
(二)對于農民已簽訂了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轉而引發的糾紛,可由村級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如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但裁決前仲裁員也應做大量細致工作盡量調解,本著以調解為主,裁決為輔的原則,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給上訪人帶來無路可走,或出現強種地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