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9:05:55
序論:在您撰寫民間借貸起訴的流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本案當事人共有三方,實際爭論分為兩方,其中第三方為債權人和債權轉讓人,原告為債權受讓人,被告為債務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
二、原告觀點理由證據
原告訴稱:被告曾在第三方債權轉讓人處任職,在任職期間曾多次因為買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萬左右,后來雖有小必金額還款,但是仍舊欠款一百八十三萬左右。后來第三方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將這筆債務轉讓給了原告,并且向原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后來又通過多次討債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訴訟。
原告證據:1.銀行的轉賬明細、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事實;2.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債權轉讓事實;3.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流水單證明被告已經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況表、變更等級表證明被告公司基本情況;5.房屋轉讓合同證明被告買房記錄。
三、原告律師觀點理由證據
律師觀點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過合作關系,且基于合作關系被告創立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期間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寫借條。被告的銷售業績無法證明,款項不應該是績效獎金。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公司基本情況表
四、被告觀點理由證據
被告訴稱:原告主張的被告原來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績效獎金。且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證據:1.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證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資糾紛;2.被告銷售業績證明績效獎金的合法性;3.工商檔案證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東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證明被告與第三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五、法院認可的事實和證據
證據:1.對于金融憑證中第三方支付款項給被告予以認定;2.對于第三方自身的賬戶明細不予認定;3.對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和轉讓通知書予以認定;4.對于清算方案予以認定
事實: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萬元;2.第三方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3.被告曾經在第三方處工作過;4.被告與第三方有過仲裁和訴訟
六、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與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此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給被告130萬元的事實,卻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項確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歸還前一筆借款的情形下仍繼續多次出借款項,數額還不斷遞增,而在被告離職時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歸還事宜,明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項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借款。原告依據其與第三方的債權轉讓協議主張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七、我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間的支付事實是否構成借貸關系。在原告缺乏借條之類的有效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時,原告律師提出可以根據雙方職業和合作等關系來證明,而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且第三方基本沒有在與被告合作或分開時提出過有關借貸關系,與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認定案件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當原告提出證明力比較大的證據時,法官會再去看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反駁,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補充證據否則法官就會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個疑惑是;那么在無借條而有支付憑證的事實上如何處理和認定成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八、我學習到的東西
(1)律師的取證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的取證情況有很多值得我學習,律師可以去房產檔案館去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和商品房交接書;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去婚姻登記處查詢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如果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法院出具協助調查函申請書》。
(2)律師的證據內容
在本案中律師對于借貸關系的證明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借款事實;第二部通過銀行轉賬憑證和公司賬目證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過查詢對方的購房合同等消費記錄證明對方的款項去向。
(3)庭審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請書是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請書。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追加被告妻子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
九、我的疑惑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隨著其市場規模的與日俱增,其在解決我國金融資源有限、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為許多民眾法律素養不高或者礙于情面等原因,經常導致借貸關系的瑕疵。《合同法》第 196條的規定定義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時規定借貸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擬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要有具體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體現為借款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等體現雙方當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實質要件是指約定的款項等的現實交付,也即,法官通過審查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來確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鑒于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足,對于借貸合意或實際交付的證據只有其一的類似“孤證”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十、民間借貸其中一類案件特點
民間借貸中較為特殊又比較常見的是只有金融支付憑證而無借據的情形。此種情況與其他情況相比主要體現在:
(1)借據的證明力
《浙江高院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由于借據的證明力很強,所以沒有借據的案子確實很難舉證。
(2)只有交付憑證而無借據
綜合指導意見和案例來看,首先,從被告主張開始,被告提出款項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并對款項往來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不能舉證或舉證后案件事實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實后,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 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十一、具體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生效,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但是收條與借條不同,收條內容反映的是一種給付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認定收到款項的事實,并不能證明款項發生的基礎關系,被告亦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因此僅憑該收條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雖然原告還提供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取款的事實,但是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借款的合意,該取款憑證及收條并不能產生借貸關系成立的必然結果,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第三方向被告轉款的憑證及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對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支付2000萬元,在被告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類型法律關系,該筆款項系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證據,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僅憑轉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第三方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3)(2016)浙01民初114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持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在轉賬憑證中載明為“借款”,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確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項,且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款收據明確注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故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而兩被告卻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合意。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效。
十二、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處對這一類案件的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1)應對策略
當原告僅依據金融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時,被告如果沒有答辯就會陷入劣勢,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證據證明是另一種法律關系時就會擁有巨大的優勢,因為在這一類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憑證這一關鍵證據,而沒有借據和借款合同這種決定性證據。這時,原告只有三條路可走,一是證明對方的證據錯誤推翻對方的否定;二是繼續尋找新的證據加強對借貸關系的確信;三是改變訴訟請求,起訴對面不當得利,改變證明對象。
(2)防范辦法
知道了這類案件的勝訴難度,我們可以在訴訟前和借款前后進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我們最好要拿到借條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憑證,最后要拿到對方的收據。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據,我們可以在支付的時候通過在轉賬目的中寫上借款等理由來加強支付憑證的證據力,還可以在收據上寫明情況,盡力使得憑證和收據變成一種另類的借據。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憑證的情況,而且支付憑證上也沒有借款字樣的辦法,我們有兩種彌補辦法,一是要求對方簽訂還款協議,二是盡量記錄與對方催款的通話錄音,同樣達到彌補借據的效果。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等問題十分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而中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覆蓋面廣,可以吸收大量就業人員,緩解就業緊張的壓力,因此其正逐步發展為社會生產力的主力軍。然而,由于金融領域貸款渠道有限,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長期受正規金融機構的漠視,而中小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又不足,融資難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為求發展,中小企業家們紛紛轉向了成本低途徑廣又較為便捷的民間借貸,但民間借貸往往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經濟犯罪案件交織在一起,合法融資與非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隔。
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犯罪一直都是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若一直將無法得到正名的民間借貸處于灰色地帶,該灰色性,一方面,給真正的詐騙集資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卻使真正的為解融資之困的民營企業陷入泥沼之中。另一方面,一旦被權力所亂用,無疑就成為了打擊民營企業的有利工具。因此,民間借貸需要陽光化,這樣法律才能夠進行清晰的界定。2 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犯罪風險分析
2015 年年底,國內風頭最盛的網絡貸款平臺e 租寶出事,中國最大的龐氏騙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后,P2P 平臺鑫利源在其網站首頁堪稱奇葩的公告高調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眾的眼球,使得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犯罪再一次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常見的金融犯罪有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誠然,此類金融犯罪種類繁多,筆者能力有限,本文主要以最常見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犯罪風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做重點分析。
2.1 民間借貸糾紛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以吳英案為例
2007 年2 月,吳英及其所管理的本色集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立案調查,隨后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合同詐騙罪兩個罪名將其起訴。2009 年一審法院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集資詐騙罪,并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一審后吳英律師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縱觀整個吳英案,吳英一直辯稱自己在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借款中并沒有使用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而且案件中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自己的親戚朋友和熟人,不屬于社會公眾所得借款都用于公司活動,僅有少部分用于購買個人用品,亦是為了公司形象,不存在肆意揮霍[2]。但是其所有辯詞均未被采納,看似十分在理的辯護詞也成為公訴人眼中的強詞奪理。其實,庭審中吳英與公訴人的車輪戰的中心就是本文筆者所要論證的要點之一民間借貸糾紛與集資詐騙罪的界線。
2.1.1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集資詐騙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對目的的正確理解是界定該罪的關鍵。對于法定目的犯而言,行為人對法定犯罪目的一直持希望態度。這種犯罪目的自始至終都在指引行為人的意志心理,并進一步支配行為的實施和結果的發生。[3]究竟何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不難認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只要具有情形[4]之一的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誠然用列舉法無法窮盡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故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客觀理性的看待該問題。在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只根據一些客觀事實,尤其是未返還或未完全返還的事實,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勢必會陷入客觀歸罪的泥潭中[5]。
2.1.2用于投資經營的認定
誠然,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與非法集資有一定的交集。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進行借貸活動,但如今中小企業借貸難的現狀使得企業家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這條危險但實用的途徑。很多時候,借來的錢是否用于投資很難做出一個清楚的判斷。借款一旦用于裝飾自己就算是個人揮霍,就構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嗎?中國人好面子,喜包裝,很難說通過豪車、珠寶等公認的財富標志,傳達自己公司有實力的形象不是一種經營策略。當然我們也并不能否定這種判斷的判斷力,但是筆者更偏向于為此類行為制定一個標準。俗話說,凡是都應有個適當的度,一個理性的標準能讓我們更好的判斷行為人的目的。筆者認為應當以比例為界定標準,即所花費的錢款占所得總借款的百分比。如果行為人用于裝飾自己的錢款占總借款的百分比超過這個百分比,則可認定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則認為所得借款是用于投資經營的。這樣既可以清楚準確的判定行為人的目的,也不至于太過主觀。
2.2 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興邦案為例
2013 年8 月份,歷經6 年起起伏伏的亳州興邦案件在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最終在2014 年底落下帷幕。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主犯吳尚澧等20 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該案件可以說是繼吳英案件以來的又一大撼動我國司法關于金融犯罪的案件,不同的是此次爭議的焦點更多的在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
2.2.1 對公眾的認定
筆者認為,公眾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公眾的本意是指行為對法益侵犯的范圍廣、程度重,可能具有實質違法性。而不特定則說明了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以及可波及范圍的廣泛性,是把握公眾含義的重要向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構成犯罪須以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為要件,僅在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興邦案的審理過程中,筆者注意到了一個細節,該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為被告人伸冤,他們是擁有足夠的金融知識和經驗且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投資者。在他們眼中,吳尚澧等人的行為是為了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利益,他們是心甘情愿,甚至是主動去投資的。若是把他們同其他被害人相提并論顯然有些牽強,對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審理也會有一些不公的影響。故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對私人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有必要將公眾劃分為合格投資人與一般投資人。其中合格投資人則要求有足夠的金融知識和經驗且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在司法實踐中,將具有投資意愿的合格投資人排除在非法集資對象之外,這樣既能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性,又能為金融經濟的健康發展留下良好的空間。
2.2.2 對口口相傳行為的認定
在興邦案件中,吳尚澧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律師一直主張興邦公司的融資的對象大多是向公司內部職工,而其他人都是以職工親友的身份進行融資的,這種行為應該被稱為口口相傳行為。《解釋》中沒有提到口口相傳這一行為方式??诳谙鄠魇钱斍案黝惣Y案件中一種非常典型的集資宣傳形式,指行為人通過親朋好友以及相關集資戶,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這些人員將集資的信息傳播給社會上不特定人員,以擴大集資范圍的行為。[6]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引導全國法院更好的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公布的四起集資詐騙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口口相傳這一集資宣傳途徑。[7]《解釋》用列舉的方式列舉了四種向公眾宣傳的方式,僅因其后加有等字,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就因此將口口相傳形式歸為向公眾宣傳的方式之一,而不闡明具體理由,實在不具有說服力。中國人復雜的人情關系網表明了通過熟人的介紹進行資金融通是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活動的一大常態,若是單純的對口口相傳的信息傳遞方式采取全面否定、一刀切的態度,那么恐怕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能會被冠以犯罪之帽了。
3 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犯罪的防控措施
民間融資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關鍵在于如何更好的規避此類風險?!吨行∑髽I促進法》的頒布,老36 條,新36 條以及新36 條實施細則等國務院政策的相繼出臺,無一不表明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視,但是另一方面,民間投資和民營企業在民間合法融資中卻未能得到這些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庇護和保障。筆者通過訪談了解了我國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立案、審理等方面舉措,筆者認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風險防范法律制度存在著立法體系混亂、現有法律不健全和法律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等缺陷。要想解決民間融資犯罪的風險,必須從多個角度深入解決而不能僅依靠單方面的力量去追求形式上的解決。據此,筆者有幾點建議提出希望能被采納。
3.1 立法機構完善防控機制
從現實影響角度上看,金融刑事立法的過度擴張,模糊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間的界限[8],導致了金融市場被刑法過度干預的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無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金融經濟市場的發展。我國現在對于民間借貸的保護立法尚不完善,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一、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利轉貸等經濟犯罪行為的界限模糊,雖有出臺相關立法《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和非法集資活動的意見》予以區分、保護,但并未從本質上解決界限模糊的問題,還需進一步加以明確區分規定,使其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得到確切的運用。二、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不夠完善,立法處于零散、混亂的局面,應當加強規范監管,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使得民間借貸有其合法性。三、應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補充違法追責的相關法條,使其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以杜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
3.2 政府主管部門預防
首先,我們必須認清在我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這一現狀,正是由于中國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 偏見 以及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成熟,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因此,要徹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必須從改革國有銀行產權結構、治理機制和內部激勵機制著手,并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來改善市場競爭結構。在與我國中小企業現狀最為相近的韓國,各種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金融機構為支持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有著關鍵的作用,如韓國中小企業銀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其經驗來完善金融機構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另辟道路。比如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銀行。其次,政府機關可以建立起專業化的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機構。同時還需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合理的規定,并且完善民間借貸的擔保制度的法律規定。明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由監管主體實施民間借貸登記制度,合理控制民間借貸的準入,完善制裁不法借貸行為的法律,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
3.3 中小企業家自防
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從正常的民間借貸走向犯罪的過程,歸根到底是企業家的民事行為觸及刑事犯罪的過程,所以企業家必須具備強烈的自我防范意識。首先,從企業的內部出發,應當確定科學的融資結構和適當的負債結構,務必使整個企業的內部結構透明化,遵守法律法規。其次,慎重選擇融資方式,減少融資成本。應當聘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為其起草借貸合同,并講明資金的用途。對于企業而言,有一份真實、合法的賬目明細非常重要,既可以供供投資人隨時查閱,又可以在民間糾紛中拿出有力的證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企業家本身要具備一點法律意識,懂得區分民間借貸與經濟犯罪,一有該苗頭,應當立即停止自己的行為。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對企業的此類事物作一詳細說明。
第一,基層法院法官的優秀素質加深了我對法官職業的認識。
我實習的刑庭的法官都具有長期司法審判工作經驗,在審判案件時對庭上情況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掌控能力。法官之所以威嚴,除了法官職業本身的威嚴外,還需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廉潔公正,自省自重,是對法官的基本要求,欲望永無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淵。法官的個人魅力還體現在法官較高的文化修養和法律專業素養,時刻清晰的理性。
第二,我較為熟練的掌握了司法文書的寫作要領。
實習期間,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這些經歷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我在學校所學知識的不足。一份完整的一審案卷材料是由公安機關的預審材料(其中包括接警記錄、各類證據、拘留和逮撲證件、審訊筆錄等)、一審正、副卷(包括目錄、立案書、起訴書、答辯狀、辯護書、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委托律師函、開庭筆錄、合議庭討論筆錄、閱卷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判決書、送達回證等組成)。案卷訂裝存檔前應當逐頁加印頁碼、在封底貼封條加蓋審判庭騎縫章,最后由整理人和案件承辦人簽字蓋章存入檔案室保存。
關于體會
轉眼間,兩天的法院實習生活很快就結束了,在法院的實習的日子是充實而快樂的,不僅學到了許多專業知識,還結識了很多的法官、律師以及社會上其他的人。這兩天的實習經歷將是我一生中難忘的回憶,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最后,再次感謝海淀區人民法院給了我這次實習的機會!謝謝!
實習一般是法院熟人和對口的法院簽訂實習合同,劃出一部分專業去實習,我現在就在法院實習,就是這種途徑,如果只是一個不太明確的介紹信是進不去的,需要簽合同,或由朋友一方找人出面,帶你去,這也要看法院和朋友的關系等情況,有些一直沒有合作關系的法院是不會輕易接納你的,去了之后一般只做書記員的工作,也沒多大意思,所以三思而后行。。
我院婚姻家庭專業調解委共有專職民調解員6名,主要負責對立案前的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案件進行訴前調解。尤其是選派了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專職調解員,經區委政法委培訓派駐我院后,很快就進入角色,同時注重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不斷提升了訴前調解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使我院的訴前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緩解我院審判壓力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業績突出,效果顯著
我院訴前調解工作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訴前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案件。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自2012年2月我院專業調解委成立一年多來,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024件,成功化解糾紛716件,涉案標的190多萬元,共接待當事人2400余人次,調解成功率達70%。(其中:2013年1-6月,收案346余件,成功化解241件,涉案標的60多萬元,共接待當事人700余人次)。今年上半年,我院立案案件明顯減少,比去年同期減少231件,同比下降11.4%。我院專業調解委成立,也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這一矛盾。
二是簡便快捷,減少訴累。我院婚姻家庭專業調解委的訴前調解工作,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過基本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也明確,不進入訴訟程序,而是由立案庭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將訴狀登記后移送調委會,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一種簡易審理方式。真正達到了投入少、結案多、效果好、受益廣的目的.在調解工作中,為快速便捷處理糾紛,減輕老百姓訴累和經濟負擔,法院調委會堅持能電話調解的就在電話中對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及做工作,不用他們大老遠的跑到中心來只為幾分鐘的詢問。如他們在調解晏某訴謝某離婚一案中,案件剛由立案庭轉到該中心,晏某就電話催促盡快給他辦理離婚,經電話聯系謝某了解到晏某在外有了第三者,而謝某為了孩子著想,打算原諒晏某.為此,調解員多次在電話中對二人進行勸導,講法析理,在調解工作做的差不多時,才召集雙方到了婚姻調解室來做工作,經過進一步的勸導, 晏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不負責任之處,表示斷絕與第三者的關系,并寫出了保證書,二人重歸于好,避免了一個家庭的破裂。
三是減少對立,促進和諧。近一年來的訴前調解工作實踐證明,訴前調解能夠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實現雙方當事人 的“雙贏”,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效保障。訴前調解的矛盾糾紛主要是婚姻家庭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簡易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小標的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交通肇事糾紛及爭議不大的其他糾紛。這些案件如果一味的用法院判決的強制性解決,很容易造成當事雙方感情上的對立,形成一件官司幾代仇,案結事難了狀況,所以調解結案的效果要有的甚至比判決的好。我院調委會受理的訴前調解的案件中,婚姻糾紛案件占72%,經調解和說服教育撤訴和好的到達43%,經依法調解達成協議的占33%。使訴前調解成功的案件都能夠及時得到履行。
二、健全三項機制,規范了訴前調解案件管理
為實現對訴前調解案件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一是制定了《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實施方案》,調整立案管理機制,增設收案登記、訴前調解案件登記、訴前調解轉立案登記管理制度;對經過審查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登記后轉專業調委會調解;二是制定了《訴前調解工作暫行規定》,通過總結近年來訴前調解工作的實踐和上級要求,對調委會訴前調解案件的范圍、原則、管轄、期限以及訴前調解案件流程管理進行了明確;三是制定完善了《訴前調解案件司法統計及檔案管理辦法》,對訴前調解案件單獨立卷、單列案號、集中歸檔管理,對訴前調解收結案進行每月統計報表,對納入司法統計的訴前調解案件做到了手續完備,文書、卷宗齊全。
網絡借貸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并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并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并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網絡借貸的交易原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網絡時代被互聯網技術將其升級,融入了更快捷的
創新理念。
民間借貸的基礎是熟人社會天然的倫理制約,熟人社會中與公平市場交易相悖的是開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約定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關鍵詞:小微企業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
1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
1.1融資難
(1)小微企業大部分資金需求,經過統計80%都來自企業的內源資金,內源資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內部自身積累,但企業由于自身資金的規模有限,對于企業想要近一步地擴大所需要的資金,遠遠不能滿足需求。(2)在我國的證券板市場目前發展主要有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多層次的證券市場,即便對于滿足中小企業市場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上市要求明顯低于主板市場,但對于大部分小微企業來講,門檻依然過高。只有極少數信用良好,一定資產規模的小微企業才能在證券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進行直接融資。(3)小微企業在遇到資金周轉問題時,也向民間借貸籌措資金,民間借貸由于手續簡便,能夠快速籌集所需資金,吸引一部分小微企業進行籌措資金,但其借款利率過高,加重企業還款負擔,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所得利潤無法償付借款,就會使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最終導致企業破產。
1.2融資貴
(1)傳統金融機構。小微企業由于經營規模小、底子薄弱,違約風險較大,傳統金融機構在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時往往比大中型企業貸款利率要高。小微企業由于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發放貸款時,往往要比大中型企業花費更長時間,這無形增加企業貸款成本。對于傳統金融機構發放一筆貸款成本都是相同,但小微企業貸款額低,增加了小微企業的單位貸款成本,使小微企業貸款的“零售價格”要高于大中型企業“批發價格”。(2)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采用信用貸款,違約風險較高,所以小微企業往往需要承受較高貸款利率。短期借款由于借款時間較高,所需利潤往往需要20‰~30‰之間,貸款利潤遠高于傳統金融機構。
2互聯網金融環境下小微企業融資對策
2.1互聯網貸款模式實施融資
互聯網貸款以阿里巴巴互聯網貸款模式為代表,下面將以阿里巴巴互聯網貸款為模式,說明運行流程。阿里巴巴運行主要通過三個階段,即網絡平臺評分系統、現金流監控體系以及風險控制體系。網絡平臺評分系統是用來評估小微企業信用等級,對于信用等級好的公司才能得到網絡貸款平臺的貸款?,F金監控系統主要是監控貸款公司的現金流向,當發現貸款公司財務出現重大風險,就將強制收回貸款。風險控制系統是用來控制企業在運用貸款時存在的各種風險,當貸款公司出現貸款困難時可以強制收回貸款或者提高貸款利息方式來控制風險。(1)網絡平臺評分系統。小微企業先向阿里巴巴網絡平臺貸款公司發出平臺貸款請求,向平臺提交貸款申請書、項目計劃書、信用保證書、公司法人代表個人債務情況、公司經營業務范圍等證明文件。阿里的大數據平臺利用小微企業提交的數據資料比對該行業的數據,從而得出該企業所在行業排名和經營情況,并打出該企業的貨款信用數據。如果該小微企業在其他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平臺同時有相關的貸款金融,阿里的互聯網平臺則認為該客戶具有重大信用風險,會隨即停止其貸款發放,并同時降低信用等級。(2)現金流監控體系。小微企業在取得貸款以后,阿里的風險平臺隨即企業阿里風險控制系統和現金控制系統,以防止貸款出現壞帳和呆帳的風險。監控的手段主要是小微企業銀行存款賬戶、應收賬款賬戶等短期流動資產賬戶,以保障即使小微企業出現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時,也能及時還上貸款。此外現金監控系統也是否監控貨款企業是否是能提前還款能力,當發現貸款企業出現資金周轉風險時,會向阿里企業發出警報,并讓阿里企業作出提前還款或者增加貸款利息的判斷。
2.2P2P網貸模式的實施融資
P2P網貸模式目前以拍拍貸最為典型。它在資金監管、資金審查方面制定科學流程,以此保障網絡資金平臺安全,同時也為小微企業融資做出一定貢獻。拍拍貸網貸平臺實施路徑主要包括第三方資金托管、電子簽章合同認證、獨立信用審查、P2P平臺安全、融資信息、投資者投資六個過程。第三方資金托管是指投資人投入資金不是直接給網絡平臺,由網絡平臺給籌資人,而是交給相應第三方銀行機構,由第三方銀行機構進行托管。電子簽章合同是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是需要共同使用各自電子簽章,以便一旦出現法律糾紛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獨立信用審查是平臺需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審查,以剔除那些信用不佳的融資企業。P2P平臺安全通過風險監控方式,通過隨時監控投資者資金留向,來監控資金安全,并作出是否提前收回資金決策。融資者信息,平臺通過對融資者安全審查,通過審查的企業,網絡平臺把融資者信息,以供投資者進行投資。具體如下。(1)在第三方資金托管的情況下,每個P2P平臺都不能收取資金,保證平臺的獨立性和安全性,投資人需要把資金放入第三方賬戶,一般第三方賬戶都是較大銀行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較好的信用作保證。(2)P2P平臺在融資信息時候,需要得到監管機構派發的電子簽章合同,投資雙方利用各自電子簽章簽署合同,雙方都受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糾紛時,雙方都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這一系列措施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極大促進了投資者對該P2P網站的投資。(3)網貸平臺委托第三方信用評估機對借款人進行獨立的信用審查,主要審查借款信用情況、經營情況、有無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借款人的抵押品是否完整,并以此確定借款人的貸款額度或者貸款決策。(4)網貸平臺還要保證貸款過程的安全,即不隨便泄露貸款雙方的信息,以及投資者投入金額和投資的項目。即通過線下服務機構來監督中小企業合同的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到位或資金被挪作他用的中小企業貸款可采取提前收回的方法。
2.3小微企業以眾籌模式獲得融資
小微企業眾籌模式的典范主要是京東眾籌,并且已獲得了很好的操作經驗。眾籌模式主要包括籌資人項目、審查項目、達到融資項目目標投資人獲得收益三部分?;I資人項目是籌資人將項目放在平臺上并承諾投資人一定收益回報。審查項目是對籌資人項目進行資格審查、資金項目審查對于不符合籌資項目不給予批準或者縮減眾籌金額。(1)籌資人項目?;I資人一般是高科技企業和電影公司,先在網絡上籌資項目并承諾到期給予一定的投資收益。的信息主要包括投資項目的名稱、投資項目內容和計劃、以及將來可以獲得給投資者收益。通過這些信息,使投資者了解投資進程,并預期可以達到的收益。(2)審查項目。眾籌平臺負責審核投資人的資格和生產產品的可能性,如果一旦通過審核就平臺,有投資者自己判斷產品實施的可行性,由于上傳項目一般是藝術品或者是科技產品,對投資者來講即使投資回報率很低,能夠使產品面市也很有價值。(3)眾籌項目投資者獲得收益。眾籌項目獲得成功投資者獲得收益,有時眾籌項目會以生產的產品作為收益的回報給投資者,作為另一種營銷方式。當項目失敗時,投資者只能收回本金。
3結語
本文主要利用小微企業在互聯網金融環境融資的途徑,通過以阿里的小額貸款、P2P的拍拍貸、京東的眾籌、第三方支付的螞蟻金服來闡述小微企業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模式,為小微企業進行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融資提供一定的借鑒。
參考文獻
[1]齊浩志,徐偉.論互聯網金融在農村企業融資理財中的運用[J].云南社會科學,2016(3).
[2]李宏暢.互聯網金融促進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對策研究[J].農場經濟管理,2016(1).
一、速裁程序適用的經濟合理性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比較關注審判活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缺乏對審判資源有限性的擔憂;在進行審判程序的制度設計時,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極力強調審判活動的程序保障和形式要求;為了保障審判活動的權威性,十分重視國家權力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即強調司法程序的作用。然而,正是對于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過分關注遮掩了人們對審判活動的現實思考,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審判活動也是一種經濟活動,不僅要公正權威,也要“斤斤計較”。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審判也是一種服務,也是需要成本的,這時就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有限的審判資源來解決無限增長的案件糾紛。此時,速裁程序的運用無疑是解決案件增長和審判力量不足這一矛盾的“良方”。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曾經指出:“在經濟領域內,任何資源總是有限的,不同的資源只是有限供給的程度不一而已。如何使用和配置各種有限的資源?使用得當,配置得當,有限的資源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反之,使用不當,配置不當,有限的資源只能發揮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產生負作用。這就是高效率與低效率的區別。”[1]由于“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效率”一詞便走出家門,逐漸“入侵”到其他學科領域,如法學、社會學、學、學、人類學乃至生物學等。比較典型的是法學,目前堪稱“顯學”的“經濟學”[2],就是從經濟學的視角來法律。下面,筆者將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談適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一)速裁程序成本較低,社會資源耗費較少
速裁程序成本低,耗費少主要是與簡易程序相比較而言的。在社會生活中,零星權利侵害而引發的小額糾紛廣泛存在,對于這類糾紛,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一般適用的是簡易程序。但從實踐來看,這一程序對于小額的爭議而言仍顯得不太靈活,小額權利的受害人通過該程序獲得司法保護所支出的訴訟成本仍比較大,而且不夠方便。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小額爭議而言,審理期限過長。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這3個月的審結期限對于小額爭議來說,顯得過長了一些。不僅如此,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而一旦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結期限又變為6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在6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過本院院長同意后,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同意。實踐中,有一些本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法官辦案拖拉,不能在3個月內審結,于是以“案情復雜”為由轉化為按普通程序審理,從而人為造成審結期限過長。這樣,即使是小額爭議,也可能在6個月內甚至更長的期限內審結,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說,這對小額爭議是不經濟的。第二,審理程序不夠靈活。在實踐中,有的法院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審理。許多國家法律規定使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晚間和節假日進行,我國法律對小額爭議的受理和庭審期間沒有這種靈活的規定,這客觀上影響了小額權利受害人訴諸法院的積極性甚至可能性。第三,在案件的管轄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不便于小額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即小額糾紛的原告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這對小額糾紛的原告極為不利。
可見,雖然簡易程序已經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但這一程序還不能滿足審理小額爭議的需要。小額爭議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更加簡易、靈活的程序,即本文所論述的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往往可以將糾紛解決得較為徹底,能夠較為有效地化解矛盾沖突,因而其具有較高的收益
速裁程序之所以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不僅是因為其成本較低,還因為其易于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的質量較高,所以說,速裁程序不僅“價廉”,而且“物美”。由于速裁程序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爭議雙方當事人對該程序具有選擇權,調解又是該程序的主要方式,糾紛當事人往往容易妥協互讓,使訴訟真正從“握緊拳頭的對抗”轉化為“張開雙手的理解”,能更徹底地解決糾紛,也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之間或者是比較密切的親戚朋友之間的糾紛,若嚴格按照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規定的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一步步來審理,時間上的等待很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的心里發生變化,雙方的矛盾也容易激化,這樣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而且也沒有取得較好的收益。
(三)速裁程序可以促使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
就民事訴訟而言,其成本的構成主要包括:1、人力資源:包括法官、書記員、陪審員、法警、翻譯人員,還需有訴訟當事人、律師、證人、鑒定人員的參與。2、物力資源:如法院為訴訟所必須的法庭設施、通訊、設備以及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訴訟標的物等。3、財力資源:如法院工作人員的薪金、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以及證人、鑒定人員和翻譯人員的交通、住宿、誤工補償費及執行實際支出費等。4、時間資源:訴訟過程中的時間耗費,不僅減少了主體利用這些時間從事其他活動的收益,而且同時伴隨著人力、物力、財力的增加。 司法資源不足的呼聲一直伴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程,而司法資源的不足不是單純一個數字上的問題,不可能單靠人員的增加就能解決,因為人員的增加總是有限的滯后的,而社會糾紛總量是不確定的,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而對于一審(尤其是基層法院)案件來說,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糾紛”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很多,所面對的案件類型大都集中與飲食服務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對案件事實一般都沒有爭議,真正的疑難復雜案件并不多。而在法院機構設置上,只有審判業務的分工,而沒有案件審判階段的分工。案件不做區分地都一概進入審判流程,審判人員整天埋頭忙碌于那些并不需要很多法律專業技能就足以解決的所謂糾紛之中,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而這種浪費是不可能簡單地通過增加人員所能彌補的。反而有些案件投入太多的時間與人力,與所產出的效益相比,極不協調。適用速裁程序后,對那些沒有必要正式進入庭審的簡易案件,依法在簡短的時間內實施速裁,讓有限的審判資源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專門致力于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與裁判上,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構建我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礎
建立適用我國社會需要的速裁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一)協調效率與公正之間的關系
速裁程序的設計無疑是從訴訟效率的角度來考慮的,讓當事人比較容易地訴諸司法,以較少的時間和費用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然而,當事人行使訴權不僅僅單純是希望由法院來解決糾紛就行,還包含了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請求。因此,為保障小額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在設計速裁程序時,必須兼顧效率與公正的關系。既要保證這一程序的簡便易行,同時又要考慮給當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如果該程序根本不考慮程序的公正問題或者說這一程序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通過這種訴訟程序解決了糾紛,也不能說當事人的權益就獲得了保障。
(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平衡
目前,對速裁程序批評的最多的就是認為速裁程序是以“犧牲”程序正義來換得實體正義的。他們認為只有從正當的程序過程中產生的結果才能有最大可能是正確,而從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正確。完善的程序有著許多的基本,它最基本內容保證程序參與者通過嚴密而公平的程序設計保障實現各方的訴訟權利。這些程序不僅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且強調立法者及法官都有義務設立制度并遵循制度,以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程序正義就是嚴格遵守程序原則,審判程序充分保證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訴訟權利。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速裁程序確實省略了許多環節與程序,如不采用公開,直接言詞等基本原則,是否背離正當程序的一些內容,從而動搖程序正義價值的基礎?事實上,速裁程序并不是隨意地省略程序,是在不損害程序正義的基礎上考慮程序經濟性,簡化的環節與程序是考慮了案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特點,省略的是非必要環節與程序,不會損害程序正義價值,符合正當程序之理念。[3]為保證正當程序理念實現,在適用速裁程序時,就應當注意到程序的必要性與非必要性的區別,對涉及到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的環節是必要性,應給予充分保障,例如當事人辯論權、當事人舉證權等一些基本訴訟權利,均應給予充分保護,另一方面還應給予程序救濟權。如發現案件不適應速裁程序,應終止速裁程序,轉由其適用其他程序審理,還有當事人一方拒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慎重選擇,是保證速裁程序正當化最為基本的要求。民事訴訟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動搖程序的公正,這一最為基礎的價值目標。
(三)遵循費用相當性原則
“所謂費用相當性原理:是指在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審判制度之過程中,不應使法院(國家)或當事人(公民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費或利益犧牲,否則,顯受如此浪費或犧牲之人即得拒絕使用此種程序制度?!盵4]民事訴訟制度目的之一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基于費用相當性原理,民事訴訟制度也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的節省等程序利益。一般來說,程序越復雜,不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預算,當事人的花費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關的[5],因此,就小額糾紛的權利保護而言,不應當通過復雜的程序予以保護,而應當從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通過簡易化的程序予以保護。
(四)保障當事人平等訴諸司法的權利
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這一憲法原則,公民也有平等的訴諸司法的權利。在起訴之前,不論什么糾紛當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訴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財力不足的公民為解決小額爭議而是使用國家設立的程序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那么,他們將可能不得不放棄利用訴訟程序的權利,這樣的一種程序設計,實際上導致了人們不可能平等地使用請求權。速裁程序就是為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訴諸司法的權利而設立的。
三、速裁程序運行的保障
(一)立法上規定速裁,使速裁的適用有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審判程序,并沒有規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對簡易程序的再簡易也就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未免有“審判造法”之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規定,實踐中的速裁程序有很多難以達成一致認識,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必然會出現司法實踐中的各自為政,不利于法律的統一性。審判活動是一項保守的司法活動,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規定去操作,司法脫離立法,都會有損于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因此,應當首先通過司法解釋確立其法律地位,待將來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再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規定,以避免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
(二)明確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標準
立法上明確劃分速裁程序適用范圍,以區別于簡易程序。對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可以三種形式進行劃分:
1、以案件類型來確定。具體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勞務、租賃、物業管理糾紛。
2、以一定金額作為劃分適用速裁程序的標準。參照地區規定10萬臺幣以下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訴訟適用小額程序的規定。具體金額的確定應立足于我國的國情,針對我國各個區域不平衡的特點,標的額標準應以省市區為區域劃分,原則上定為5萬元人民幣以下適用速裁程序,在此定額基礎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作出相應調整。
3、依當事人的合意適用速裁程序。當事人對于速裁程序的適用是有選擇權的,但是立法上應對這種選擇權進行限制,否則速裁程序就會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無法啟動該程序,這使得速裁程序成為“鏡花水月”。因此,要對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強制性規定,一旦條件成就,無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就必然引入速裁程序,這樣速裁程序才會具有生命力。對不在速裁程序范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愿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適用該程序,這樣才將當事人的能動性與法院的職權很好地結合在了一起。
(三)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民商事簡易案件,這類案件一般簡單明了,爭議不大,案件承辦的難度不大,適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層法院的法官具備正確審理這類案件的能力和條件,能夠保證及時、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一審終審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當然,這會改變國家的審級制度,但筆者認為這種“多元制”的審級制度更有利于發揮不同審級的功能,把簡單的民商事案件放在基層法院解決,也有利于上級法院減輕工作壓力,有更多的時間來指導和監督各級地院的工作,平衡全國的司法尺度。日本、韓國等國實行的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但由于我國法官職權的運用容易忽視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利益,尤其在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可能造成有悖于當事人利益和小額訴訟宗旨的后果,因此我們在實行一審終審時要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即在小額訴訟裁判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上訴。
(四)速裁程序審理的特別規定
考慮便于當事人訴訟,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接待、審理當事人提起的小額爭議外,還應當在節假日和晚間接待當事人的小額爭議的起訴和進行審理,這樣才真正的實現了“司法為民”。
按照速裁程序進行審理,可以不用進行庭前準備程序,可以直接開庭。當事人雙方要求不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詢問當事人并審核有關證據,直接作出判決。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的證據不清楚時,法官應積極地行使釋明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也不得提起反訴,但如果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仍屬于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的,應仍然按照速裁程序審理;若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超出了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但當事人雙方合意仍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決定繼續適用速裁程序。
(五)調解為主的結案方式
速裁程序應以調解結案為主。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依職權發動調解程序,力求耐心、細致,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利益,調解協議的應當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志,以期更為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紛爭,達到法律效果與效果的完美統一。當然,當事人雙方不愿意調解的,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此時法官就應行使裁判權,以使部分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僅僅引一時意氣調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無謂拖延訴訟時間。
(六)訴訟文書要簡便
速裁法庭使用更為簡便、格式化的訴訟文書。固定法庭筆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內容。法官或書記員只需填寫“是”或“否”,以及當事人簡單情況后即可完成庭審筆錄與法律文書的制作。如婚姻案件,雙方若無爭議,只要所需證據材料齊全,書記員填寫既可用作法庭筆錄亦可視為調解協議的登記表格后,法官即從電腦調出相應的調解書模板,幾分鐘之內便可送達調解書。
(七)設立速裁特殊管轄原則
從實現小額權利人能享有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權利之目的,防止權利請求人因起訴應訴而付出與主張權利不相當的費用,不利實現和保障小額權利。立法上應規定速裁程序管轄在原告就被告的基礎上,從便利權利人原則出發賦予權利人有選擇管轄之權利。
(八)與執行程序對接
如敗訴方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方申請執行的,執行庭應在執行時予以優先執行。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速裁程序制度對于小額事件被害者的權利救濟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通過速裁程序制度的建構與完善,對降低訴訟成本、抑制訴訟遲延、簡化訴訟程序大有裨益。在我國目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訴訟周期過長,效率較低,出現大量積案時,我們應該構建并完善這一優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建立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速裁程序制度,提高訴訟的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這也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的司法主題,落實“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體現。當然,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小額訴訟制度內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應該給以足夠的注意。
注釋
[1]厲以寧:《經濟學的倫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頁。
[2]“法律經濟學”又被稱為“經濟法學”或者“法和經濟學,是在20世紀60、70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國)日趨成型的以門交叉學科。
[3]陳衛東、李洪江:《正當程序的簡易化與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法學》1998年第2期。
[4]邱聯恭:《司法之化與程序法》,臺北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頁。
[5]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頁。
:
[1]蘇澤林主編:《立案工作指導》2005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