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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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險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已經連續數月徘徊在7%左右的水平,不足規定上限的一半。雖然有政策在前開道,但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并沒有立即給以熱情的響應,他們現在又心系何方?
保險公司冷眼看入市
“雷聲大,雨點小。”保險資金直接入市在業界翹首以待了數年后,依然沒能逃開這一命運。
對此,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解釋是,由于托管指引、獨立席位管理辦法等配套的實施細則尚未最終,公司目前只能做些入市前的準備工作。
“保監會正在就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相關細則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積極的協調,目前進展情況很好,爭取在今年年底之前制定出來?!北1O會資金運用監管部主任孫建勇說,同時保監會還將陸續就保險資金直接入市開展專題培訓、研討和調研。
但一家壽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認為,這其實并不是單純的政策問題,在資本市場現有的環境下,“保險公司對于直接進入股市心有余悸,實在不怎么熱衷”。
11月26日,吳小平在“保險業資金運用研討會”上介紹,10月末,我國保險資金可運用余額已達10300億元,其中,銀行存款占48.9%,國債投資占23.4%,金融債券占10.9%,證券投資基金占7.1%,其他投資占9.7%。
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10月底,保險行業資產總額達到11463.75億元,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保險資金為733.02億元,較9月末減少了10.59億元。
保險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足投資上限的一半,是否保險公司對證券市場有些望而卻步了?
華泰財產保險公司(下稱“華泰財險”)董事長王梓木的投資計劃恰恰證實了上述人士的說法。他認為,目前直接投資二級市場風險太大,很多上市公司業績的真實性都經不起推敲,如果投資大型國有公司的股票,股票數量有限,靈活性也不夠,只能中、長期持有。王梓木表示,華泰保險打算從投資一級市場開始。
“我們公司對直接投資股票非常慎重,現在只是做一些制度上的準備,不會太急?!笔讋摪蔡┤藟圬攧詹客顿Y管理處經理王宏寶這樣表示。
而平安保險(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執行官楊文斌說,公司投資股市將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在承擔有限市場風險的前提下追求長期穩定回報。
楊文斌還介紹,為了適應投資A股市場的需要,平安前期已經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例如成立了專門的權益投資部,平安現有的投資運營中心已經聚集了70多名專業人士,基本可以滿足公司投資要求,目前沒有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打算。
一家總部設在北京的合資壽險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也明確表示,近期沒有直接進入股市的打算。他說,“公司的資產和國有老牌公司相比微不足道,投資壓力也沒有他們那么大,目前以觀望為主。我們更希望監管層可以考慮降低合資公司投資海外市場的門檻?!?/p>
資產管理公司五強賽跑
相比保險資金直接入市而言,保險公司更熱衷于借政策的東風,先搭建一個投資平臺——資產管理公司,再打造一支優秀的投資隊伍?!斑@才是公司目前的頭等大事?!币患艺谏暾埢I建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公司負責人表示。
吳小平在上述研討會上還透露,保監會已批準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再”)和華泰財險兩家籌建資產管理公司,另外還有三家保險公司也上報了資產管理公司籌建申請。保監會一知情人士透露,這三家公司分別是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和太平洋保險。
中國再資產管理公司目前正處在緊張的籌備階段。該公司一人士透露,資產管理公司未來將管理中國再100多億元的資產,規模在國內保險公司中排名第五。目前公司編制33人,基本保留中國再投資管理中心的原班人馬,計劃設立的6個部門分別是:綜合部、財務部、固定收益部、權益投資部、組合投資部和風險控制部。
該人士還透露,資產管理公司擬任董事長將由中國再一位姓沈的副總經理出任,擬任總經理為現任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劉非。另外,中國再及其下屬子公司將共同持有資產管理公司80%的股份,而集團外的股東,包含外資股東,將持有剩余20%的股份。
新華人壽一內部人士也表示,新華人壽投資管理中心模擬獨立法人的形式運作,已有一年多時間。
王梓木稱,他們設在上海的投資管理中心正集中精力籌備資產管理公司開業的事情,現在已經報批,如果順利,下個月可獲準開業,而正式揭牌大概要等到明年1月份,“(人員)基本上就是原來的班底”。
據一位接近保監會人士透露,監管層曾在內部工作會議上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定位問題做出具體闡述:逐步擴大受托資金的范圍,允許接受外部資金的委托,成為專業養老金和年金的重要資產管理者;研究和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融資;在條件成熟時,參股和控股基金管理公司。
投資人才戰硝煙四起
伴隨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急速放開的,是投資人才的大面積短缺,一場投資人才的爭奪戰悄然上演。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保險公司間相互“挖角”已經成了一件平常的事情,畢竟這是建立人才隊伍的一條捷徑。王梓木惋惜地說,日前,華泰投資管理中心北京業務部的工作人員幾乎全部被泰康挖走。
他稱,華泰將投資管理中心遷址上海時,有些人因為家庭或其他個人原因去不了,而被迫留在北京業務部,但北京業務部只保留部分行政及營銷職能,并沒有核心業務。王認為,這也是他們選擇離開的原因之一,“現在我們自己還得再補充”。
今年6月末,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揭牌時,公司上下員工也不過50余人,不到半年時間,人數已經增加至近百人。在談到人才儲備時,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吳焰說,公司面向社會招聘,但條件比較嚴格,第一次公開招聘時,報名的有400人,但我們只錄取了其中的5個人。
中國人壽憑著“中國保險業老大”的旗號,吸引了不少有識之士的投奔,但不是每家公司都有這樣幸運。
人才供給跟不上新公司開業的步伐,保險人才匱乏已是不爭的事實。除了“挖角”外,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也成為保險公司網羅的對象。
前述壽險公司資金運用部負責人說,按照他的估計,保險公司現有的資金運用部里,超過50%的人曾在證券公司工作。這些人有過實戰經驗,稍微熟悉一下保險公司的特點就可以上陣操練。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汽車貸款不良貸款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貸款買車已經比較多見,在貸款買車所涉及的一系列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本律師事務所曾受某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對一批汽車貸款債權項目作法律風險分析。本文從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對汽車貸款中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加以討論。案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購車人與汽車經銷商簽定了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即購車人)提供一定擔保,并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本案中,借款人后來沒有按期還款,于是,銀行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利一并發生轉讓。
焦點一: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從原借款合同中獲得了哪些權利?
1.債權轉讓是否等于原來借款合同中全部權利的轉讓
實踐中,有些法院可能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權利僅限于債權,而包括合同解除權在內的其他合同權利并不能因為債權轉讓而發生轉讓,除非有其他合同當事人的認可。也就是說,只有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據借款合同的規定對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還貸的訴訟請求,否則資產管理公司僅可對已屆履行期的債權提訟。
但是本所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是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針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經營和處置專門的金融機構。其與銀行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應當被合理地解釋為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這樣更符合合同以及雙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銀行的義務在于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只有在銀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時,借款人才享有抗辯權。銀行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銀行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說認為,原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轉移給第三人時,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債的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系。1所以,資產管理公司也有權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權利。
2.資產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權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房地產、車輛等物的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才發生效力2,而本案中資產管理公司并未對取得的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需要抵押人的協助,而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協助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分析,資產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權是存在瑕疵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與此有關的擔保權利的轉讓無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具有嚴重的行政干預色彩,很難預測其有效期的存續時間。1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擔保期限應當是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如果沒有證據表明銀行曾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那么就應該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樣,資產管理公司也將無法向保證人追究責任。2
即使銀行主張過權利,但應注意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在訴訟時效期滿之后,保證人在銀行貨款到期通知單上的簽章行為并不是保證人放棄時效期間屆滿抗辯權或愿意重新提供擔保的明確意思表示。3
焦點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帶來的影響
資產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來借款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但原來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對借款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問題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虛假,系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購車證明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合同。該類案件因有貸款詐騙犯罪嫌疑,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審理,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駁回的裁定對于債權人而言,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權利人可以待刑事偵查工作結束后,對構成犯罪的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未構成犯罪的通過一般的民事訴訟、仲裁的程序主張權利。在這個意義上,駁回的裁定對債權沒有根本性影響。
2.債務人出具虛假資信證明,騙取銀行與其簽訂《借款合同》或一車多貸、套貸,用已經購買的車輛,作為新購車輛進行貸款。對于這種情況,有的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只要債權人——銀行沒有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也屬于無效合同,涉嫌詐騙,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審理,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借款人以個人名義貸款,但所購車輛或貸款給法人單位使用,或者貸款未用于購買車輛,而是挪作它用。這些情況均屬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有的法院認為該違約行為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亦應認定有效;也有的法院認為借款合同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云浮市就曾發生出租車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簽訂一系列合同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案件。法院的意見很有代表性。法院認為,締約各方訂立的全部合同因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從債權銀行取得汽車消費貸款的非法目的而無效;由于借款人和保險公司參與汽車消費貸款的行為,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的行為對造成貸款合同的無效存在直接過錯,所以保險公司與借款人訂立的合同也無效,出租汽車公司應承擔返貸款本息的責任;借款人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出租汽車公司不能清償部分1/3范圍內各自份額內的賠償責任。
4.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在合同沒有進行公證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人認為,未經公證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屬于不當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借款人承擔的是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本所認為盡管合同當事人沒有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但是當事人雙方若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的部分義務,應當認定合同依法成立,確認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社會的經濟運行,也違背當事人的本意。
焦點三:保證保險合同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影響
1.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保證保險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性質。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稿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還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種學術觀點。2004年,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2004]7號),規定“嚴禁將車貸險業務辦成擔保業務”。因此,就保險、法律的理論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來說,意見分歧很大。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和法官認為保證保險雖然有某些擔保的屬性,但還是應該歸為保險。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雖然保證保險某種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應當是該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的目的或者功能。無論銀行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特定的保證保險關系的成立,還是必須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車消費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保險關系更加符合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應該指出的是,保證保險作為未經保監會核定的業務,其經營是違法的,其違法利益不應當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因此在法律意義上有關保證保險的合同均應屬于無效合同,對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這一觀點若被采納,其影響范圍將會很大,實踐中是否可行尚難預料。
2.保險單與業務合作協議之間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關于合作協議與保險條款的關系,鑒于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在合作協議之后,故銀行接受與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保險合同,則應視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特定保證保險關系中達成了以保險合同約定變更合作協議相應約定的默示協議。但如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保險合同和合作協議約定相沖突時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的除外。
3.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系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和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應當理解為主從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對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之間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分歧。我們認為,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如果借款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就失去了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
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當履行的還款義務,即合法的債務。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騙貸)或不當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喪失取得貸款的法律依據)使其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受法律承認或保護的非法騙貸和不當得利均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1
4.資產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擔保人、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對于將借款人與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是不存在爭議的,而能否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則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實踐中多數法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和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互相獨立的,彼此并無主從關聯。故除確有助于便利訴訟、解決糾紛的個案外,不宜將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處理。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本所認為,對于債權人來說,僅就單筆貸款而言,貸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的投保義務,而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則是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借款合同,兩個合同相互依存,將借款人、擔保人以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不違反一案一訴的原則,況且,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所謂的“一案一訴”的訴訟原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分別訴訟的途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單獨保險合同糾紛,由于保險合同一般會對違約金、罰息等內容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銀行勝訴,債權仍無法完全實現。
其次,若單獨借款人,盡管可以保證在訴訟結果上的完全勝訴,但保證保險作為對債權的保障措施則失去其實際的意義,對債權的切實保障不足。
再次,若將借款關系和保險合同糾紛分別訴訟,人為地加大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時間和成本。
5.保險公司的抗辯權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影響
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取代了銀行的地位,但是保險公司相關的抗辯權是依然存在的。
(1)保險公司的先訴抗辯權問題
實踐中,銀行不債務人及經銷商,僅保險公司的案件比較多。其的依據為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三方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向債務人出具的保險單。突出的問題是,為查清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保險人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追加債務人及擔保人參加訴訟。
現有案件中出現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規定責任賠償?!北kU公司往往據此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銀行未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法院應當以銀行尚不能就不保險合同行使債的請求權為由,裁定駁回銀行的。如果銀行將債權人、經銷商、保險公司一并提訟時,法院可判決保險公司對處分物的擔?;蛳驌H俗穬敽蟛蛔愕牟糠殖袚WC保險責任。
有法院對以上問題持相反的意見,因為,保證保險合同并不從屬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對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1,因此,不存在銀行主張保險債權前,必須先借款人或先處分抵押物問題。這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二審判決中得到了確認。
(2)保險人基于保險單的背面條款的抗辯權
保單背面條款屬于有效的合同條款,對保險單上載明的當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并非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關系人。因此,保險單的背面條款并不能當然地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單純依據保險單的背面條款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要結合其他相關的協議加以考察。
(3)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抗辯權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若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將極有可能免除保險責任。這種風險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關于貸款詐騙對保險的影響
目前,只要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貸款和投保時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虛假,保險公司為達到免賠的目的就會采取刑事報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機關介入。但是,根據目前個人貸款的程序規定,許多貸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過于格式化,對于許多具備還款能力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虛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應當考察當事人在辦理貸款和投保時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應僅依據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調查筆錄進行判定。對此,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應當避免輕易介入經濟糾紛,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參考文獻:
[1]王全弟主編,《債法概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M],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4]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吳志攀主編,《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韓良主編,《貸款擔保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C],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1參見王全弟主編的《債法概論》115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參見《合同法》第41、42、43條,學者對此的相關理解可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18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相關案例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案[2001]1024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08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3參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案[2002]4110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14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見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第4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自《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出臺后,保險資金投資開疆辟土,進一步拓寬了投資渠道,目前包括證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產業基金、海外投資等多個渠道。
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客戶主體和投資范圍的多元化將構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兩大主題。一方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走出保險行業,與市場上其他投資管理機構展開面對面的競爭;另一方面,保險資金投資于海內外股權、債權市場,邁上了國際化道路。
受經濟環境變化影響,已歷時兩年多牛市的中國資本市場開始變得動蕩不安,資產管理者更需應對多個投資市場的風險。1月14日,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建民接受《財經金融實務》記者專訪,結合人壽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實踐,細解現階段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機遇、挑戰和對策。
「第三方業務起步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國壽資產)成立于2003年11月,是國內最早獲準成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一,注冊資本10億元。2006年,國壽資產獲中國保監會批準,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原先的保險資金管理擴大至對保險之外的資產的管理,打開了進入社會財富管理的通道。
財富管理逐步成為中國金融機構趨之若鶩的領域。2007年初,國壽資產重新審視自身定位,提出了未來發展的新方向――走向保險、走向社會、走向世界。其中“走向保險”和“走向社會”意指從原來的人壽集團內保險資產投資管理拓展到第三方代客資產管理業務,大大拓展了客戶主體范疇。
繆建民認為,全球金融業發展呈現兩大趨勢,即金融綜合經營和全球化。人壽資產管理公司正是基于此選擇了市場定位:一方面,要擴大客戶主體;另一方面,要走出去,國際化,“走向世界”即為此意。
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共有九家資產管理公司和一家保險資金運用中心,其他保險公司在股票投資方面有限制,需進行委托投資。因此,對于保險系資產管理公司而言,保險公司是首要的第三方客戶群體。
“而向社會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是我們下一步發展戰略的重點,通過拓展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業務、投資咨詢業務及其他第三方委托投資業務,我們可以更深入地參與社會財富管理。”繆建民對《財經金融實務》記者表示。
國際上,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保險金融集團重要的利潤來源,也是銀行、保險、證券等各路機構的兵家必爭之地。在中國,資產管理行業也進入了保險、銀行、基金、券商多主體競爭的階段。公募基金業在兩年左右的時間里,管理的資產規模從3000多億元增長到超過3萬億元。
在過去的五年中,保險業也取得了爆發式增長,每年保費收入和資產規模的增幅都在GDP增幅兩倍以上,國壽資產管理的資產規模也一路擴張,并且保持了中國最大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地位。不過,在其管理的一萬多億元資產中,絕大部分來自人壽集團之內。
“保險資金是內部資金,所以,這一領域的資產管理業務市場化競爭程度并不高?!笨娊裆钣懈杏|地說,“涉足第三方資產管理業務之后,市場競爭就表現得特別明顯。比如,爭取企業年金業務,我們要跟基金公司、養老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競爭,這是很好的鍛煉?!?/p>
繆建民認為,“走向社會”的最大挑戰來自公司自身?!耙凶约旱暮诵母偁幜Γ拍芘c其他金融機構競爭,否則,走不出家門,做不大,更做不強?!焙诵母偁幜劝ㄇ爸泻笈_一體化的IT系統,更表現在資產管理和風險管控的能力上。
目前,在國壽資產管理的上萬億元資產中,來自第三方客戶的資產約40億元??娊癖硎?,雖然第三方資產規模很小,但已經呈現出良好的增長勢頭。目前,國壽資產旗下的第三方賬戶數量已達到約40個,其中包括中國人壽以外的其他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等第三方客戶的賬戶。
繆建民認為,成立保險系基金管理公司,對于保險集團提高綜合經營能力,開拓零售資產管理市場會有一定的幫助。“一直在關注這些方面的進展,也期待早日突破。”他說。
在過去幾年中,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承擔了澳大利亞最大金融保險集團安保集團旗下安保資本投資公司的QFII業務境內投資顧問,還擔任澳洲主要的不動產投資人AMPci及美國最大海外房地產基金AETOS的投資顧問。今年,他們計劃在FOF產品的投資顧問服務和QDII產品的開發銷售上加大力度。
「變革管理模式
盡管在力推第三方資產管理業務,但國壽資產管理的絕大多數資產仍舊是中國人壽的保險資金。固定收益產品、上市權益類投資和一部分非上市股權投資是中國人壽資產組合的主要品種。
保險資金的性質決定了保險資金投資管理講求資產和負債的匹配,特別是資產與負債在收益、期限上的匹配。歷史上,資產負債不匹配問題給了國際保險業深刻的教訓,從1997年到2000年,日產生命、東邦生命、千代田、東京生命等七家日本壽險公司和第一火災產險公司,由于資產負債不匹配帶來的利差損問題先后倒閉。而上世紀90年代,中國的保險公司也遭遇了同樣的情況,形成了大規模的利差損。不過,中國的保險公司較日本公司遠為幸運,隨后高速發展的經濟及復蘇的資本市場幫助中國公司極大地緩解了利差損負擔。
隨著保險業管控水平和保險集團經營模式的演變,尤其是獨立賬戶規模的增加,在保險資產管理業務中,資產負債管理正逐步替代簡單的久期匹配管理模式。
繆建民解釋說,久期匹配主要目標在于防范流動性風險,但機械地看久期匹配,就有可能錯過良好的市場時機,不能為股東創造更多的價值。例如,2006年初發行的十年期國債收益率為2.8%,而現在發行的十年期國債收益率已比其高出了150個基點。2006年初購入十年期國債與十年期的負債相對應,久期匹配無礙,但收益顯然很差。
在中國保險行業大發展和資本市場繁榮的大背景下,繆建民認為,應該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的資產負債管理,為客戶爭取長期穩定回報。
“現在,每年新增保費大大超過到期保費,因此,期限匹配在現階段不是一個突出矛盾,在沒有流動性風險時,久期一定程度的錯配是允許的?!笨娊衽袛啵袊磥韼啄瓿霈F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國壽資產更關心整個資產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情況,盡量創造超額收益。
國壽資產的投資原則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積極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做到資產負債的匹配,還要為股東創造價值;二是堅持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相統一;三是戰略配置和戰術操作相結合,強調戰略配置高于戰術操作;四是國內配置和全球配置相結合,通過全球配置分散風險,應對市場周期。
2007年,國壽資產對主要委托方的資產采取了一種兼顧風險控制與收益回報的管理方法――用固定收益類投資匹配負債,用權益類投資匹配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凈值。這樣,在權益類市場出現大波動的時候,負債仍有固定收益類投資支持;而權益類投資雖然風險更高,但卻可能抓住良好的市場機會并實現更高的收益。
目前,中國宏觀經濟進入加息周期,國壽資產因此對固定收益類投資作了一些調整。
一方面,加大了浮息產品的新增配置,把握了升息周期機遇;另一方面,連續加息、市場收益率上升,會造成存量固息產品的部分浮虧,對此,則通過積極的債券投資策略和對存量債券的結構調整,進一步優化資產組合結構,以提升整體資產組合的到期收益率。
「多元化探索
受美國次貸風波的沖擊,歐美主要國家的股票市場均出現了大幅度下跌。繆建民認為,這為中國人壽擴大海外投資提供了好時機。
2005年11月,國壽資產出資3000萬港元在香港設立中國人壽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07年5月,又引入富蘭克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參股香港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充實了海外投資機構的實力。
“我們自2006年開始介入香港市場,主要以香港市場的股票投資為主,下一步,希望通過香港進入國際市場。今年想抓住境外風險重新定價中的結構性機會,尋找那些風險被市場高估的企業?!笨娊裾f。2008年,國壽資產將會加大境外投資的力度,以此應對國內市場周期?!皣鴥韧馐莾蓚€不同的市場周期。國內現在防過熱,貨幣政策從緊,A股估值較高;國外特別是美國則擔憂經濟衰退,采用了寬松的貨幣政策,許多資產的風險正在重估?!?/p>
目前,中國人壽可以將上年末總資產的5%投資到境外。據繆建民透露,他們已經向中國保監會遞交了申請,希望將海外投資的額度提高至年末資產的15%。不過,繆建民也表示,境外投資主要還是取決于公司是否已經準備充分,“既要搶抓歷史性機遇,也不能盲目冒進,不打無把握之仗?!?/p>
除了海外投資,國壽資產還在尋找國內戰略性的投資機會??娊裾f,由于國壽資產管理的資產規模比較大,資產戰略配置的任務比較重,小項目對整體收益率幫助不大,“我們必須尋找與管理的資產規模相匹配的項目,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未來有成長性而且估值合理?!?/p>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保證保險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性質。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稿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還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種學術觀點。2004年,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2004]7號),規定“嚴禁將車貸險業務辦成擔保業務”。因此,就保險、法律的理論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來說,意見分歧很大。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和法官認為保證保險雖然有某些擔保的屬性,但還是應該歸為保險。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雖然保證保險某種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應當是該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的目的或者功能。無論銀行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特定的保證保險關系的成立,還是必須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車消費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保險關系更加符合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應該指出的是,保證保險作為未經保監會核定的業務,其經營是違法的,其違法利益不應當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因此在法律意義上有關保證保險的合同均應屬于無效合同,對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這一觀點若被采納,其影響范圍將會很大,實踐中是否可行尚難預料。
2.保險單與業務合作協議之間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關于合作協議與保險條款的關系,鑒于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在合作協議之后,故銀行接受與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保險合同,則應視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特定保證保險關系中達成了以保險合同約定變更合作協議相應約定的默示協議。但如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保險合同和合作協議約定相沖突時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的除外。
3.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系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和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應當理解為主從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對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之間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分歧。我們認為,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如果借款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就失去了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
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當履行的還款義務,即合法的債務。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騙貸)或不當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喪失取得貸款的法律依據)使其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受法律承認或保護的非法騙貸和不當得利均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1
4.資產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擔保人、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對于將借款人與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是不存在爭議的,而能否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則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實踐中多數法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和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互相獨立的,彼此并無主從關聯。故除確有助于便利訴訟、解決糾紛的個案外,不宜將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處理。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本所認為,對于債權人來說,僅就單筆貸款而言,貸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的投保義務,而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則是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借款合同,兩個合同相互依存,將借款人、擔保人以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不違反一案一訴的原則,況且,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所謂的“一案一訴”的訴訟原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分別訴訟的途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單獨保險合同糾紛,由于保險合同一般會對違約金、罰息等內容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銀行勝訴,債權仍無法完全實現。
其次,若單獨借款人,盡管可以保證在訴訟結果上的完全勝訴,但保證保險作為對債權的保障措施則失去其實際的意義,對債權的切實保障不足。
再次,若將借款關系和保險合同糾紛分別訴訟,人為地加大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時間和成本。
5.保險公司的抗辯權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影響
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取代了銀行的地位,但是保險公司相關的抗辯權是依然存在的。
(1)保險公司的先訴抗辯權問題
實踐中,銀行不債務人及經銷商,僅保險公司的案件比較多。其的依據為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三方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向債務人出具的保險單。突出的問題是,為查清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保險人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追加債務人及擔保人參加訴訟。
現有案件中出現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規定責任賠償?!北kU公司往往據此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銀行未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法院應當以銀行尚不能就不保險合同行使債的請求權為由,裁定駁回銀行的。如果銀行將債權人、經銷商、保險公司一并提訟時,法院可判決保險公司對處分物的擔?;蛳驌H俗穬敽蟛蛔愕牟糠殖袚WC保險責任。
有法院對以上問題持相反的意見,因為,保證保險合同并不從屬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對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1,因此,不存在銀行主張保險債權前,必須先借款人或先處分抵押物問題。這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二審判決中得到了確認。
(2)保險人基于保險單的背面條款的抗辯權
保單背面條款屬于有效的合同條款,對保險單上載明的當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并非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關系人。因此,保險單的背面條款并不能當然地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單純依據保險單的背面條款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要結合其他相關的協議加以考察。
(3)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抗辯權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若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將極有可能免除保險責任。這種風險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關于貸款詐騙對保險的影響
目前,只要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貸款和投保時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虛假,保險公司為達到免賠的目的就會采取刑事報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機關介入。但是,根據目前個人貸款的程序規定,許多貸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過于格式化,對于許多具備還款能力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虛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應當考察當事人在辦理貸款和投保時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應僅依據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調查筆錄進行判定。對此,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應當避免輕易介入經濟糾紛,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參考文獻:
[1]王全弟主編,《債法概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M],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4]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吳志攀主編,《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韓良主編,《貸款擔保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C],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1參見王全弟主編的《債法概論》115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參見《合同法》第41、42、43條,學者對此的相關理解可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18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相關案例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案[2001]1024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08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3參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案[2002]4110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14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見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第4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一、加強聯系
與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機構的溝通聯系,進一步推進“法定業務”建設,制定或修訂律師參與相關業務指引與規范。
二、推進律師為B股上市公司轉為H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B股上市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目前其交易量過小、缺乏融資功能等已成為市場的一大難題。中國證監會已推行B股轉H股工作,中集股份成為首例試點。全國律協金證委將與中國證監會國際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等,研討B股轉H股的政策層面的支持與法律層面的操作,推進律師大規模介入這一領域。
三、推進律師為中國境內公司走向國際資本市場發行H股提供服務
去年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出臺新的政策,降低了中國境外公司發行H股的門檻,并簡化了申報文件與程序,無疑為企業走向國際資本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為律師服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全國律協金證委與中國證監會國際部、法律部以及商務部、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相關部門聯系溝通,對律師從事國際證券業務提供培訓,制定工作細則,以提高執業能力,并通過與這些部門工作上、業務上的合作,同時創造更多的律師執業機會。
四、推進律師為新一輪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供法律服務
目前,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鼓勵同行業公司通過收購兼并做大做強,并在并購重組審核政策上進一步放寬條件、降低標準,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特別是律師的專業意見,中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為此,全國律協金證委與中國證監會上市全部、法律部以及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機構舉辦針對律師參與并購重組業務的專項培訓,制定并購重組工作細則;并通過加強與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評估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業務合作,進一步為律師進入這一領域創造機會。
五、推進律師為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服務
目前保險公司均已開展資產管理并使之成為其基本業務,同時成為持續的利潤貢獻源之一,而其中大多投向為基礎設施、安居工程等領域。為此,全國律協金證委與中國保監會法律部合作推出律師從事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工作指引,使律師服務成為“法定”業務;全國律協同時可以與保險行業協會合作,制定相關的業務標準與規則,并開展專業培訓,為律師大規模介入這一領域提供支持。
六、在銀行業務方面
我們將承擔以下國家級研究項目: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貿易融資項下人民幣資產國際交易市場建立及運行的法律研究,出具法律意見并參與主協議起草;在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裁判文書精選》的基礎上,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法院民一庭、浙江省人大、浙江省高院、內蒙古高院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司法規制或司法解釋起草;在2012年起草見索即付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建議稿的基礎上,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見索即付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修改和論證;參與最高法院有關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討論。此外,2013年擬舉辦銀行業務方面的法律和實務研討會。包括見索即付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法律與實務立法和司法經驗研討會;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司法實務研討會;船舶融資和船廠破產時銀行還款保函的索賠和處理法律實務研討會;票據法最新案例和實務研討會;銀行理財產品實務和風險控制研討會。
七、結語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汽車貸款不良貸款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貸款買車已經比較多見,在貸款買車所涉及的一系列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本律師事務所曾受某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對一批汽車貸款債權項目作法律風險分析。本文從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對汽車貸款中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加以討論。案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購車人與汽車經銷商簽定了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即購車人)提供一定擔保,并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本案中,借款人后來沒有按期還款,于是,銀行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利一并發生轉讓。
焦點一: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從原借款合同中獲得了哪些權利?
1.債權轉讓是否等于原來借款合同中全部權利的轉讓
實踐中,有些法院可能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權利僅限于債權,而包括合同解除權在內的其他合同權利并不能因為債權轉讓而發生轉讓,除非有其他合同當事人的認可。也就是說,只有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據借款合同的規定對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還貸的訴訟請求,否則資產管理公司僅可對已屆履行期的債權提訟。
但是本所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是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針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經營和處置專門的金融機構。其與銀行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應當被合理地解釋為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這樣更符合合同以及雙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銀行的義務在于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只有在銀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時,借款人才享有抗辯權。銀行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銀行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說認為,原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轉移給第三人時,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債的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系。1所以,資產管理公司也有權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權利。
2.資產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權利是否有瑕疵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房地產、車輛等物的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才發生效力2,而本案中資產管理公司并未對取得的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需要抵押人的協助,而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抵押人同意和協助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分析,資產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抵押權是存在瑕疵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與此有關的擔保權利的轉讓無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具有嚴重的行政干預色彩,很難預測其有效期的存續時間。1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擔保期限應當是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如果沒有證據表明銀行曾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那么就應該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樣,資產管理公司也將無法向保證人追究責任。2
即使銀行主張過權利,但應注意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在訴訟時效期滿之后,保證人在銀行貨款到期通知單上的簽章行為并不是保證人放棄時效期間屆滿抗辯權或愿意重新提供擔保的明確意思表示。3
焦點二:原借款合同中的瑕疵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帶來的影響
資產管理公司基本取得了原來借款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但原來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瑕疵可能對借款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
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問題有:
1.借款人的身份虛假,系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購車證明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合同。該類案件因有貸款詐騙犯罪嫌疑,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審理,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駁回的裁定對于債權人而言,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權利人可以待刑事偵查工作結束后,對構成犯罪的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未構成犯罪的通過一般的民事訴訟、仲裁的程序主張權利。在這個意義上,駁回的裁定對債權沒有根本性影響。
2.債務人出具虛假資信證明,騙取銀行與其簽訂《借款合同》或一車多貸、套貸,用已經購買的車輛,作為新購車輛進行貸款。對于這種情況,有的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只要債權人——銀行沒有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但是,也有的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也屬于無效合同,涉嫌詐騙,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審理,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信貸總量控制對工行的利潤不是沒有影響,但影響有限
?我們抵御未來資產質量劣變的能力是很強的
?中國不僅應該搞資產證券化,而且應該加快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我們將積極探索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向證券業、保險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延伸發展的新模式
當內外紛繁因素交錯,中國經濟面臨決策“最困難一年”時,GDP高速增長漸顯放緩之勢。處于持續宏觀調控下的國有商業銀行,能否安然跨越發展路途中的溝坎,保持較快的成長步伐?在眾多國際金融機構身陷次貸危機,不斷作出資產減記或尋求外援時,中國的商業銀行能否獨善其身,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是繼續擴展,還是暫停休整?
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交易所代碼: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碼:1398)行長楊凱生對此回答道:“當前的金融環境更加復雜和具有不確定性”,需要銀行未雨綢繆;“次貸危機的根源并非資產證券化本身出了問題,切不可因噎廢食,應當吸取教訓,加快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p>
在接受《財經?金融實務》記者專訪時,楊凱生對工行資產結構、盈利結構轉變帶來的結果相當釋然,對工行綜合化經營方向秉持依舊,對工行擬控股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傳聞則不置可否。
盈利模式能否持續
《財經?金融實務》:今年的經濟形勢不可測的因素很多。人們對下一步經濟發展趨勢作出了各種不同的預測,有時甚至還能聽到一些對目前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不同的聲音。你認為,當前的宏觀調控政策是否會發生變化,從緊的貨幣政策會不會有所調整?
楊凱生:從去年以來的經濟金融運行情況看,中央作出的實施從緊貨幣政策的決定是正確的和具有前瞻性的,已經和正在對防止經濟由偏快轉為過熱,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全面通貨膨脹起到積極作用。
也應該看到,當前要實施好從緊的貨幣政策,也面臨較以往實行宏觀緊縮政策時更加復雜的局面,也就是說,與1988年-1989年相比,與1993年-1994年相比,同樣是需要緊縮,我們現在所處的經濟、金融環境要更復雜,不確定性更多。
在國內,一方面,今年一二月份,CPI漲幅達到了11年來的新高。這表明,能源、食品價格上漲演變為全面通脹的風險仍然不小,實施從緊貨幣政策的調控取向不能輕易變動。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某些方面由于供給不足引起價格上漲,為了受災地區的災后重建,尤其是一些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提高,又可能導致投資規模的擴大。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也是一個新的問題。它使得宏觀調控面臨著既不能輕易松動,也難以進一步簡單收緊的兩難抉擇。
在國際上,美國次貸危機已經使美國乃至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如何正確估量美國經濟減緩甚至衰退可能對我國目前偏快的經濟增長帶來的沖抵效應,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僅僅考慮對我國出口的影響顯然還是不夠的。美國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嚴重衰退,不斷采取降息等各種增加流動性的措施。這對我國緊縮貨幣供應,收緊流動性的努力又會形成多少壓力,也并不容易估量。它使得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面臨既不能松動銀根,也難以完全和美國等經濟體逆向操作的兩難考驗。
目前,無論整個宏觀調控,或是具體的貨幣政策實施,都是既不能松動,又難以再緊。我們應該像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的那樣,既要繼續貫徹從緊的貨幣政策,堅決把通脹的風險控制住,又要冷靜觀察和及時研究應對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實施從緊貨幣政策中更加注意審時度勢,合理把握調控的節奏、重點和力度。
《財經?金融實務》:去年整個銀行業都實現了很好的盈利,但是,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后,這種局面還能不能持續?工行今年的盈利會不會受到影響?
楊凱生:這主要取決于各家銀行的資產結構和盈利結構。十年前,信貸資產占工行總資產的比重以及存貸利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重,都超過90%。如果到今天,我們的資產結構、盈利結構依然如此,哪怕信貸資產比例再低一點,如百分之七八十,那么,緊縮的信貸政策對我們的影響肯定會比較明顯。
但是,工行早在五六年前,已經主動開始調整資產結構和盈利結構。這些年來,我們有意控制信貸增長速度,連續五年信貸增長只有10%左右。目前,在我們8.7萬億元總資產中,信貸資產占比僅為45%左右。我們的存貸利差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亦如此,貸款形成的利潤占總利潤的比例現在已經低于48%。因此,我認為,不同的銀行,在經濟周期波動中的感覺各有不同。信貸緊縮會造成銀行存貸利差收入的減少,但是,這對信貸資產只占總資產45%比例的工商銀行,影響恐怕會比信貸資產占比大的銀行要小一些。所以,信貸總量控制對工行的利潤不是沒有影響,但是,影響有限。
《財經?金融實務》:對工行的資產質量會不會產生影響?
楊凱生: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好壞主要看企業的還貸能力,而企業還貸能力在宏觀調控中會不會降低,與銀行的客戶結構密切相關,取決于他們能否經受經濟波動的考驗。我想,在緊縮環境下,在宏觀調控過程中,那些還貸能力下降的、資金感到緊張的,首當其沖的是那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
這些年我們通過不斷調整信貸結構,在主動防范可能出現的行業或企業違約風險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從工行對信貸資源的配置中可以看出,近幾年來,我們一直在執行“總量控制、有進有退、優化結構”的信貸策略,不斷完善與國家產業政策相銜接的信貸政策。工行幾年前就制定了20多個行業的信貸政策,把企業分為積極進入類、限制進入類、禁止進入類。工行較早明確了對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企業,那些與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企業應采取的信貸政策。前不久,我們和中介機構合作,對我行信貸資產質量做了壓力測試。結果表明,只要國民經濟能保持一個適當的發展速度,例如GDP的增幅在8%-9%左右,工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就不會發生明顯的變化。而GDP增長8%也正是宏觀調控的一個預期目標。事實上,從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們已經實施了從緊的信貸政策,但是,工行不良貸款數額和比例都是下降的。這些數據使我們相信,我們的客戶結構在此輪調控中是比較經得起考驗的。
與此同時,近年來,工行還突出加快了“綠色信貸”建設,對客戶作了新一輪環保評估,目前已對82%的企業加注了環保標志,以此作為新貸款是否投放,原有的貸款是否需要加快回收的重要依據。應該說,工行的信貸政策保持了與宏觀調控方向的一致。這使得我們面對從緊的貨幣政策,感到壓力較小,對工商銀行可持續增長保持了信心。
《財經?金融實務》:外界比較關注緊縮形勢下,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可能出現劣變的情況,例如從可疑類貸款變為損失類貸款的情況。
楊凱生:我認為,更應該關注的還是不良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以及撥備計提是否充足。僅僅關注不良貸款結構的變化并不說明問題。某種意義上說,如果在既定的不良貸款比例下,所有不良貸款全都納入損失類統計,也未必是壞事,這說明這家銀行的撥備是完全充分的。因為損失類貸款需要百分之百計提撥備。只要將來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收回了一分錢,就可以回撥一分錢的損失撥備。這對夯實盈利基礎顯然是有利的。反之,如果把大多數不良資產納入次級類、可疑類統計未必是好事,因為撥備可能不充分。工行目前的撥備非常充分,這不僅表現在我們2007年底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已經超過了百分之百,還表現為在整個撥備中,一般計提的比例在增加,專項計提的比例在減少。所以,我們抵御未來資產質量劣變的能力是很強的。
資產證券化不可因噎廢食
《財經?金融實務》:次貸危機爆發以來,全球許多著名金融機構遭受了損失,危機何時見底,尚無定論。你認為這輪危機對中國銀行業的沖擊有多大?
楊凱生:次貸危機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有限,但啟發不小。所謂影響有限,主要是因為我們直接持有的次按債券的數量不大。工行持有的次級債的總量約12億美元,占所有債券投資的比例很小,占工行總資產的比例更小,只有0.1%左右。并且全部為第一留置權貸款支持債券,評級都在AA以上。此外,我們對次貸債券的浮虧已足額提取了撥備,對利潤的影響也很有限。所謂啟發不小,是因為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讓我們更深入地思考如何管控銀行的風險,特別是為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經驗和教訓。
次貸危機發生后,有一種值得關注的傾向,就是簡單化地認為資產證券化很危險,中國銀行業的管理水平還不行,沒有能力做好資產證券化業務。這樣的觀點我不贊成。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中國不僅應該搞資產證券化,而且應該加快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財經?金融實務》:依據何在?
楊凱生:原因有三個。第一,當前國內依然以間接融資為主,但是,無論哪家商業銀行,都經不起每年貸款百分之十幾的增加帶來的資本壓力。如此發展下去,用不了兩三年,目前資本充足率表現不錯的銀行就會接近警戒線,這幾年財務重組和股改上市的成果就會受到挑戰。難道每隔幾年就來一次再融資?市場不會允許你無節制地再融資,而且股本融資的成本是很高的,股本回報的壓力是很大的。那么,國外的銀行是如何應對這個問題的呢?他們一方面靠盈利結構多元化,盡量發展經濟資本占用少的業務;另一方面是靠資產出售,特別是貸款轉讓,而貸款轉讓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資產證券化。我國目前缺乏貸款轉讓的市場環境,這就意味著中國需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
第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市場提供更多產品,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工具,不至于使眾多的投資者全都去追逐股票,這對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和成熟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這一技術實際起到了分散風險的作用。將所有風險都集中于銀行體系的做法,既不科學也不合理。
《財經?金融實務》:你剛才談到了資產證券化對于中國銀行業的意義,那么,在次貸危機中,資產證券化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楊凱生:我認為,發生次貸危機并不能歸咎于資產證券化本身,關鍵是產品的機制設計是否合理。比如,設計證券化的資產包應該有可預期的現金流,而資產包第一次證券化出售給投資者的較高層級的價值如果小于這個現金流,那么,總的說來,這個證券就是安全的,其余價值應由證券化發起人作為次級債券自己持有。
也就是說,出售給投資者的資產包證券化的發行面值及預期收益,與資產包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關系是否恰當,證券化分層是否合適至關重要。如果10億元的貸款就發10億元的債券,然后統統賣給投資者,一旦其中有一筆貸款出現問題,整個資產包就可能出問題。當然,優先層級的債券持有者情況會好一些。如果還要再次打包證券化,層層疊加,多層鏈接,加之出現問題后,大家又紛紛采取簡單化的避險措施,就會導致市場恐慌,風險就會在短期內迅速爆發。
《財經?金融實務》:你剛才分析了次貸危機的技術原因,但是,許多成熟的金融機構卻因次貸危機而泥足深陷,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
楊凱生:我想主要是因為大家都看到次按債券既有高收益性又具有高流動性,誤以為關鍵時刻,可以把風險及時轉讓給別人。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但是,當市場整體缺乏信用之后,情況就會完全不同。這就好像氧氣的存在,通常人們是感覺不到的,但缺氧的時候大家都會感到。
信用亦然。當它存在的時候,人們或許感覺不到,一旦發生信用危機,大家都會紛紛采取緊急的避險措施。在此期間,市場出現了眾多不理智的避險行為,加之信息傳播很快,風險就會急遽擴散,流動性就會喪失。目前,風險已經從次級債擴展到其他信用領域,就是這個道理。
《財經?金融實務》:我們知道,你在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總裁任上,就曾推出了資產管理公司第一個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擁有一定的經驗。你認為我們在推行資產證券化時該如何趨利避害?
楊凱生:我認為,中國在設計資產證券化產品時,尤其是在首層證券化時,證券真正出售的數量與資產的賬面值要有合理的比例關系,要讓證券的發起者自己持有部分高風險級的證券,即次級層的證券,這就可以使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風險處于較低狀態。建議在初期不要搞多層衍生,以防止通過杠桿效應使風險無限擴大。
《財經?金融實務》:剛才你談到資產證券化對中國銀行業發展的意義和作用。有人認為,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資產證券化有可能成為銀行逃避信貸規模管理的手段――借助證券化,銀行可以把舊的貸款賣掉,然后發放新的貸款,此舉恐怕不利于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對此,你怎么看?
楊凱生:這種擔心有一定的道理,不過,這只是一個具有階段性特點的管理問題,不應該成為我們是否應該推進資產證券化考慮的最重要因素。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把原有的不便出售的資產標準化、等分化,然后出售給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即便不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其投資能力依然存在,仍然會從事其他的投資。
不過,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確有其特殊之處,那就是銀行出售了證券化的貸款后,其可發放貸款的規模和能力有可能得到增加。對此,監管部門應給予關注,如果有必要,可以將銀行的證券化資產,按照一定的比例納入貸款規模予以管理。我認為,為了鼓勵中國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推動直接融資,分散銀行業的風險,按一定比例納入信貸規模管理的做法可以設計得科學合理一些,這在技術上并不十分困難。
綜合經營快與慢
《財經?金融實務》:目前雖然政策尚未完全放開,但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中國的金融機構已經在綜合經營方面邁出了不小的步伐。盡管許多銀行家都在為綜合經營不斷呼吁,但亦有人認為,中國銀行業在綜合經營方面走得不是太慢,而是太快了些。你怎么看?
楊凱生:我國的商業銀行已經在逐步開展綜合經營,的確有不少人對此心存疑慮,擔心銀行在綜合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首先我們應該分析究竟存在哪些風險。在我看來,風險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個風險體現在資金運用上,即銀行在綜合經營過程中,銀行的資金――多數來自公眾的存款――會不會源源不斷地、無節制地流向其他業務,比如證券、直接投資等高風險業務。我認為,這個風險是可以控制的。比如,要求相關業務主體都是獨立法人,對相互的資金往來加以嚴格限制,有的需要絕對限制,有的可以限額管理。在IT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這些都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另一個風險是信譽風險、道德風險。比如,銀行既有自營業務,又有代客業務的情況下,兩者的利益是否會發生沖突?這種情況的確有可能發生。克服的辦法就是建立嚴格的防火墻。我覺得我們的思想還可以更解放一些,步子也可以邁得更大一些,以便中國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綜合經營的道路上走得更快更穩些。
《財經?金融實務》:請你談談工行綜合經營方面的情況。它能給你們的經營帶來哪些好處呢?
楊凱生:經過多年不斷嘗試,工行在綜合化經營方面已初步取得成果。從2002年我們率先在中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投資銀行部以來,我們已經擁有合資基金公司、獨資租賃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牌照,也做了很多以往商業銀行不曾涉足的業務,逐漸形成了“工行投行模式”。去年僅工行內部,非牌照類,非法規所限制的商業銀行投行業務,收入就高達45億元人民幣。
銀行綜合經營的好處在于,可以實現信息共享、客戶共享,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綜合金融服務的需求,為其提供豐富的產品和服務,而這是其他單一經營的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這既是提升為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也是增強我們自身競爭能力的有效途徑。
《財經?金融實務》:你提到工行的投資銀行業務發展迅猛,也有人士認為,工行的投資銀行沒有分立,恐怕不利于風險的防范,不知你怎么看?
楊凱生:僅僅因為我們的投資銀行部是銀行內的一個部門,就推斷其風險無法分散的看法,我并不認同。我們目前從事的投行業務,都不涉及工行的資金,他們主要從事財務咨詢、項目融資顧問、企業重組并購顧問、上市發債顧問、企業信息服務等業務。所以,這種擔心沒有必要。
《財經?金融實務》:不知工行與高盛的合作進展如何?大家普遍關注,引入戰略投資者后,對工行的綜合化經營是不是也有很大幫助?
楊凱生:我們與高盛在七個領域有多項合作。比如在資金交易領域,雙方就以聯合交易產品開發為重點,積極推進人民幣利率衍生產品、貨幣期權產品及外匯結構性產品的研發合作。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們曾經請高盛的首席風險官對工行提出過全面的風險管理建議。目前正在為加強市場風險管理,建立具有工行特色的市場估值系統。
這一系統主要是針對債券投資和衍生產品,特別是后者,進行市值估價。在投資銀行業務領域,他們則會為我們提供諸如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等財務顧問服務。此外,我們與安聯在銀保、網上保險、電話保險,與美國運通在信用卡新產品開發等方面都開展了密切合作。相信這些合作項目的實施,會給我們的綜合化經營帶來良好的效果。
《財經?金融實務》:此前有消息稱,工行擬斥資200億元控股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作為工行綜合經營的平臺,能否介紹一下此事的最新進展?
楊凱生:哪里來的傳說?華融公司近幾年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成效比較顯著,除政策性收購處置的缺口(將由國家承擔)尚未完全解決外,沒有什么包袱。但如果說到銀行收購資產管理公司,則必須取決于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方案,取決于政策的許可。
《財經?金融實務》:和其他銀行比起來,工行在進入證券、保險等方面似乎比較謹慎,落后于同業。今后工行在綜合化經營方面有什么戰略?
楊凱生:我不知道你所說的“工行明顯落后于同業”指的是什么。
在工商銀行的發展戰略中,金融業務的綜合化經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除了已經成立工銀瑞信基金公司涉足資產管理、成立金融租賃公司拓展金融租賃業務,只要監管法規允許,我們將積極探索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向證券業、保險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延伸發展的新模式,增強各項業務發展的協同效應,這些設想已進入工商銀行的整體發展戰略規劃中。當然,最終這一切都取決于監管規定的調整。
《財經?金融實務》:工行在信用卡業務方面是否有成立專門公司的打算,會不會合資?
楊凱生:我們現在沒有成立信用卡公司的打算。因為信用卡業務與工行的主體業務,如個人金融業務,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我認為信用卡業務必須依附于工行的母體,水融,才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
《財經?金融實務》:在私人銀行領域,工行似乎更愿意“自食其力”,而非引入戰略投資者,這與其他銀行不太一樣,不知這一理解是否確切?
楊凱生:是的。因為私人銀行是高附加值的業務,且工行具有強大的客戶基礎,我相信我們有能力把它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