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18:00
序論:在您撰寫市場監管建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1一般時段不斷巡查促規范在人員、車輛、物資、經費等方面,全面保障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工作需要,確保執法檢查常態化。每年制定農資打假行動方案及專項整治方案,執法檢查范圍從種子、農藥、化肥、獸藥、農膜等銷售市場,逐漸拓展到生產企業,對畜禽養殖場瘦肉精、奶牛養殖場及加工企業三聚氰胺等違禁投入品使用同樣開展執法檢查。每個季度到生產廠家巡回檢查1次,經銷單位全年巡回檢查不少于1次,個體經銷商全年抽查率不低于50%,提高常規執法檢查的密度和頻率,確保農業投入品市場保持規范化狀態。
1.2接到舉報快速出擊抓案件姜堰區農委“12316”和“農業110”2部熱線電話同時開通,24h接受群眾咨詢和投拆舉報。接到基層或群眾舉報后,執法人員隨時全面出動,趕赴現場取樣取證,并進行筆錄,按照案件處理一般程序進行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即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冒偽劣種子的源頭和流向未查清的不放過,案件責任人未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上級部門和司法機關的不放過,嚴肅查處制售假劣農資行為,根據現場調查和檢測結果,對于違法、違規經營的,執法大隊召開案件評議會議,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議定處理意見,對違法經營主體實施處罰。所有查處案件,嚴格執法程序,規范處罰裁量權,每個案例都辦成標準案例卷宗。
1.3出現問題隨時處置保穩定盡管農業執法力度不斷加大,但違法經營、坑農害農事件和污染死魚事件還時有發生。各行各業的技術人員組成農業事故調查監察小組,發生農業事故、接到情況舉報后,農業事故調查組成員和農業執法人員同時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分析鑒定事故原因。對于技術原因引起的,及時向群眾解釋說明,并拿出補救措施和辦法,指導農民降低損失;屬于農業保險理賠范圍的,將形成材料移送農保部門進行理賠;對于農業投入品問題的,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追究經營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對給農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實行先賠后罰,盡量減少農民的損失,維護社穩定。對于損失重大、涉及面廣、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全區未發生因銷售、使用高毒農藥和違禁獸藥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未發生因農資事故處置不當引發的群發性集體上訪事件。
2農資市場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各自為政導致市場監管難目前,對農資市場具有監管執法權的主要是農業、安監、工商和質監等部門,各部門職責劃分看似明確,實際工作中卻是資源分散,缺少溝通,監管長效機制難以形成。
2.2識假辨假水平低導致農民維權難由于農資市場龐雜,進貨渠道多,加上農民自身識假辨假能力低,當發生農業損害后,農民很難證明自己使用了哪些農資,更難證明損害是由農資問題造成的,直接導致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更加難以實現農資信息平等,很難憑借自身能力維護合法權益。
2.3分散經營導致行業自律難隨著農資經營體制的放開,農資經營市場準入門檻降低,經營主體擴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成分的格局,但規模經營和連鎖經營的不多,全區僅有的幾家農資連鎖店規模不大、管理松散,連鎖模式基本屬于只連不鎖,大多數個體店進貨渠道混亂,進貨隨意性大,甚至從流動商販處進貨,導致行業自律難、產品質量無保障。
3對策
3.1強化普法宣傳,提高涉農法律普及率宣傳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多種載體廣泛開展,要讓農資生產經營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農業法律法規及農資識假辨假知識,提高其誠信、守法生產經營和自我保護能力,以營造出全社會支持參與農資打假、配合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氛圍,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
3.2規范市場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規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要從建章建制上探索思路。一是從法律法規上入手,認真清理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二是大力推行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創建“放心農資店”,限定農資產品經營網點和數量,提高經營資質準入門檻,限制經營數量,使誠信守法、懂技術的經營人員加入到農資經營服務當中來;三是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所有的農資產品進入市場必須進行登記備案或者通過資質審查確認,并要求經營者認真落實進、銷貨臺賬制度和針對銷售的農資商品作出質量承諾制度,對購進的農資商品必須與供貨商簽訂質量保證合同,對售出的農資產品必須有信譽保障,這樣一旦出現問題農資產品便有據可查,并可將假劣農資產品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關鍵詞:農藥市場監管;問題;建議
枸杞是寧夏中寧縣的優勢特色產業之一,也是中寧縣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農民來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縣農民總收入的48.7%,農民人均來自枸杞產業的現金收入達到3600元以上。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國際市場上對枸杞的需求越來越多,質量安全要求越來越高;國內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健康消費意識的進一步増強,迫切需要綠色、環保、高品質的枸杞產品。枸杞作為藥食同源產品,具有較高的營養價值和藥用價值,頗受人們喜愛。同時,枸杞也被多種生物喜愛,容易發生食害。為了消除發生食害的生物,廣大種植戶不得不大量使用農藥,造成枸杞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在現實生產中,農業執法、工商、質檢,由于人員缺乏、農藥銷售經營企業點多面廣等因素的制約,造成對農藥市場監管不到位,以至于農戶大劑量、多頻次使用農藥,甚至使用禁用農藥。對枸杞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為了充分發揮農藥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農藥的潛在風險,增強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就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農藥市場的難點、重點加以監管。
一、農藥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枸杞農藥經營個體多而分散,監管難度大中寧縣枸杞農藥經營個體達250多家,遍布中寧縣城鄉各地,規模大小不一,比較分散,枸杞農藥市場雖然多次整動,但仍然存在無照經營和流動銷售的情況?,F今,農業、工商執法隊伍人員少,執法裝備差,無法做到高頻次全面檢查,只能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日常監管難度大。(二)枸杞農藥假冒偽劣花樣多,監督監管技術手段不足目前,中寧縣枸杞農藥市場依然存在套證農藥、冒牌農藥,甚至還有過期農藥、無效農藥、含量不足農藥,同類農藥中混有其他農藥。假冒偽劣農藥花樣多,識別困難大。目前,中寧縣雖然成立了枸杞等農產品檢測中心,但高端精密儀器和專業檢測人員缺乏,無法滿足大量的抽查檢測工作需要,致使在問題處理過程中缺乏檢測數據,以至于不能準確及時處置。(三)枸杞農藥銷售市場混亂,農民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當前,中寧縣枸杞農藥營銷體系不健全,多級批發、相互壓價、不正當競爭現象層出不窮,農戶很難辨別真偽。另外,農戶購買農藥時,往往跟風買,買廉價農藥,不從正規渠道購買。購買時不索要收據發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標識,發生農藥糾紛時,農藥追溯過程困難,得不到有效維權。(四)枸杞農藥監管手段單一,社會監督不足當前,中寧縣雖已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農藥監管網絡,但監管仍然以突擊抽查為主,不能從源頭上做到動態監管,監管手段單一。在監管過程中,依然以執法部門為主,缺乏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的機制,無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對農藥市場監管的強大威懾力。
二、加強農藥市場監管的措施
1.1農藥經營主體不規范
一是無證無照經營。在農村部分經濟條件好、勞動力富余的農民為了方便周邊群眾,自行采購少量農藥進行銷售,農貿市場流動攤銷點也有存在,這些經營者缺乏辦理證、照的意識,由此出現無證經營。二是農村的經營戶多頭分散進貨,走鄉串村經營,使執法人員難以監管。
1.2農藥市場發育不健全
一是經營戶分布“散”,由于以前沒有合理布局,凡是提出申請經營戶都能通過審批;分布在各鄉鎮的農藥經營網點不合理,有的過多,有的過少。二是經營主體“弱”,由于農藥經營戶多為個體戶,資金、技術、規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體實力較弱。三是經營行為“亂”,主要是進貨渠道亂,品種亂,價格亂,無序竟爭的現象普遍存在。
1.3農藥經銷人員素質低
有許多農藥銷售人員缺乏基本農資常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相對較弱,進貨把關不嚴,導致假冒偽劣農藥流入市場。
1.4農藥臺賬建立不規范
經營者存在應付思想,索證索票不夠完善,進銷貨臺賬記錄過于簡單或不記錄,購買的農戶不愿告知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1.5農藥市場監管機制不順暢
一是多頭管理,農藥監管涉及面廣,監管農藥市場有農業、工商、質檢等部門,由于監管聯動機制尚未建立。部門間管理分散,重復檢查,難以形成監管合力。二是發霉的高毒、劇毒、假冒偽劣農藥難以處理,多年存放在辦公室的房間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目前只能封存,無法處理。
1.6農業執法力量分散,監管工作不到位
當前,秦州區植保植檢站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負責違法案件的查處。但存在執法人員、執法經費和執法工具配備不全,職能發揮不到位,農業執法力量弱,執法效率低,很難開展經常性執法工作,只能應付一些突出性的檢查整頓工作,影響著農藥市場監管執法工作的全面開展。
2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2.1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為農民群眾提供信息和技術咨詢服務,廣泛宣傳《農藥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執法人員和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深入鄉鎮、田間地頭等,結合科技培訓對農藥的安全使用進行技術指導服務,向經銷戶和農民宣講真假偽劣農藥識別、套證侵權、一證多用,無證經營、國家禁用和限用農藥種類、農藥標簽解讀等方面的知識,提高農藥經銷戶的法律意識及農民在購買農藥時的識別能力。
2.2突出農藥市場整治重點
在執法整治中,要以農村代銷店、不定點的游攤、無固定門店的流動商販為重點整治對象,對未取得證照,經營“三無”假劣、過期失效農藥、流動經營等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和打擊,堵住非法農藥流入農村市場的源頭。
2.3提高農藥經營準入條件
農藥是特殊的農業生產資料,對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對農藥經營者重新審定農藥經銷標準,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備案,要求農藥經營者要有一定資金和技術雙重要求,零售店注冊資本不能低于10萬元,門店要有規范的門頭標識,且面積不小于25m2,倉庫面積不小于50m2。目前農藥經營者多,且自身素質不高,農藥市場品種太多,農民素質普遍較低。對品種知之甚少,農民購買農藥主要靠零售經銷人員的推薦介紹。
2.4建立健全限用農藥銷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加強高毒農藥定點、專柜專帳經營檢查力度,落實高毒農藥銷售實名制。重點檢查高毒農藥是否設置專柜經營、專帳登記,購銷臺帳內容記錄是否規范,對高毒農藥臺帳記錄內容不規范的經營戶進行詳細指導,建立和完善高毒農藥定點專柜經營可追溯管理制度。
2.5加強農藥產品標簽專項檢查整治工作
開展農藥標簽整治檢查行動,重點檢查區域是邊遠鄉鎮、村農藥經營店;重點檢查國家禁限用農藥、農藥產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隨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種類與登記不符、冒用農藥登記證號、假劣農藥、標簽不合格農藥。每年完成抽檢農藥產品標簽100個。對在檢查中發現經營標簽嚴重不合格農藥產品的經營戶,給予警告和處罰,并責令其將不合格農藥產品,返回廠家,立即停止經營銷售。
2.6建立健全農藥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執法效能
一是全面落實市場監管責任制,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執法人員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繼續完善“兩帳一卡一書”制,實現農藥可追溯管理,確保農民購買放心農藥。三是做好農藥質量抽樣檢測工作,明確農藥為重點商品,將農藥質量監管工作重心,由事中監管和事后懲罰轉移到事前防范。四是健全經營許可證年檢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經銷店自然淘汰出局,提高市場的準入標準。
2.7設立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專項經費
一是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較為突出。農村食品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冒牌食品、假食品、劣質食品、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缺斤短兩食品。有的食品以色素、糖精、酒精等勾兌而成;有些食品的某一些成份的含量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尤其是兒童食品,色素、糖精、防腐劑等嚴重超標;有些食品制作相當簡單、粗糙,并且這些食品包裝簡陋,包裝物大多是有毒的塑制品和劣質的紙張;有些食品包裝上所標的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缺斤短兩。是重大問題。
二是經費、人員、設備保障不足?!痢羺^工商分局監管轄區面積____平方公里,__個社區居委會,___個村,農村人口__._萬。工商部門現有在編干部___余人,下設__個工商所,__個_____投訴聯絡站,分布在__個行政村、__個大型市場、超市。由于經費缺口大、執法人員少,技術設備差阻礙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推進。同時還由于一些農村經營戶素質較低,對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觸心理,加之“一會兩站”沒有經費,嚴重阻礙_____投訴聯絡站工作的推進,致使農民自我保護意識長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販利用農村消費水平相對較低,將一些過期、變質食品低價傾銷到農村市場,給農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帶來較大隱患。
三是信息傳播途徑較少。農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夠,加上信息傳播途徑少,使農民對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知識知之不多或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辨別假冒偽劣食品的能力,認識不到假冒偽劣食品給自己身心帶來的危害,這是廣大農民自覺抵制假冒偽劣食品最大的障礙。
四是農民防范意識較差。農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對食品質量危害性的認識,所以購買食品往往只圖便宜,不求質量,致使質量差、價格低的食品在農村很有市場,就像有些食品經營者說的那樣“真的賣不出去,假的賣的很快”。
五是對假冒偽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夠。農村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商品進貨渠道多樣,為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市場檢查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檢查的時間、次數不夠,削弱了打擊力度,給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農村的商業網點較分散,進貨渠道和形勢多種多樣,越是假冒偽劣商品,進貨渠道越隱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農村食品市場中的假冒偽劣銷售活動沒有形成強有力的打擊勢頭。
六是存在著質量標準不適應、檢測體系不完善、執法體系不科學等問題。質量標準不適應主要是食品生產加工尚未形成規范化運作,缺乏足夠的質量標準,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整體上推進速度滯緩。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四級構成,現已制定和了包括各類食品產品標準、食品污染物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食品衛生操作規范在內的食品衛生及檢驗方法、食品質量及檢驗方法、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食品貯運、食品標簽等方面的國家標準____余項,但由于制標工作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問題,標準之間的矛盾問題尤其突出。
檢測體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部門不但數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眾多的偏遠地區缺乏應有質量檢測設置。同時食品質量檢測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檢驗檢測項目需省一級的檢驗檢測機構才能完成。落后的監管手段難以適應食品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在實際檢查工作中,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與許多普通消費者一樣,大多憑借外觀來檢查產品標注、保質期等是否合乎規定。
執法體制不科學。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權限分離,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管理權限與所承擔的責任大多不對稱、不匹配,難以形成協調配合、運轉高效機制。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有農業、工商、質監、衛生等近十個部門,部門分工職責交叉,往往導致重復執法。而一旦出現問題,則會相互推諉。加之相關法律不健全,導致執法主體缺失,監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監管環節。除工商有下設機構外,相關職能部門大多數在農村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農村雖已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網絡,但形如鄉鎮食品安全協管辦(站)的基層協管機構,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定崗定編問題,沒有運行經費保障,安全監管工作得不到扎實深入地開展,多數仍然是有其名而無其實。
二、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要加快食品質量安全有關法規的立法進程,促進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軌道。目前雖然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法規,但與確保食品安全的需要還有較大的差距。所以應加快立法進程,健全法制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強化部門協調,確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產加工的質量標準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標準化進程。各監管部門要以此指導生產者與經營者嚴格按照質量安全標準操作,加快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加強對農民標準技術培訓,使廣大農民樹立質量安全觀念,能夠自覺地按照標準化、無害化要求生產與經營。
(三)突出政府主導作用,建立職責明確、保障有力的工作機制。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難度大。區縣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主動、及時地向當地政府及主要領導匯報工作、提出建議、爭取支持,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資源,形成“政府牽頭抓總、各監管部門全力協作、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四)落實專項經費,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費”環境。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經費作保障,建議政府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的投入,每年財政劃撥專項經費予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使工作開展有物資保障,便于拓展市場監管的領域,不斷更新執法設備,切實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的監管。
(五)積極探索農村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一、種子市場現狀
1.種子經營人員素質較低,售后服務不完善
一是種子經營人員農業科學基礎知識、種子使用技術貧乏,不能正常開展咨詢服務。二是法制觀念淡薄,進N隨意性大,不過問種子來源和質量,網點與網點之間隨意串換種子,用甲公司的種子銷售發票銷售乙公司種子。三是對抗檢查銷售未審定品種種子或者其他違規種子,采取隱蔽銷售或者開一本發票,甚至不開發票,逃避檢查。四是隨意多家種子企業的種子,不按規定變更營業執照和到農業部門備案。
2.種子管理人員素質偏低
由于縣級種子管理人員中有一部分原來從事銷售工作,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術較低,對于品種實驗推廣、質量管理和市場監管等行業管理性工作較陌生,對種子政策法規知識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也不夠,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種子管理工作。
3.品種引進急于求成,現得利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種子市場的競爭,就是品種的競爭。所以,無論是當地的種子業戶,還是其他地區的種子業戶,都會把引進和新品種作為企業的目標,而現實中真正的新品種由于育種單位的繁種量有限和實施了品種保護制度,一般關系的種業戶根本不可能得到權,所以,大多數種子業戶把引種和品種目標投向了鄰近省份,希望能引進好品種得到好的經濟效益,一些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將引進的品種先進行一年實驗再開始大量銷售。而一些對種子專業知識一無所知的從業人員,引進來新品種就大量銷售,根本不計后果。
4.監管力度不夠
受地方編制限制。種子管理人員少、種子管理經費不足等因素影響,對邊遠地區的種子經營業戶經營狀況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對于農村食雜店等無證代銷種子的現象只能通過群眾舉報等形式發現,而有時由于取證難,在現場及時查到幾袋種子也無法對其處罰。這樣使村屯無證代銷種子的現象屢禁不止。
5.種子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主要表現在個別企業把自己企業育成和購買品種權的品種中表現好的一個品種做成5-6個品種的包裝。還有的企業以自己企業的一個審定品種名稱套裝其它企業育成的3-4個品種。個別不法業戶為了追逐高額利潤,私上包裝冒用別人的品牌。盜號套號現象非常嚴重。更有甚者把滯銷品種包裝成緊俏品種,把不合格的陳種子與新生產的合格種子混合,以優質種子高價出售,蒙騙群眾損害農民的利益。
二、建議
1. 建立準入制度,確保種子質量
實施種子市場準入制度。一是商品種子入市準入。建立強制性種子質量抽檢制度,實現對農作物種子流通入市環節質量全面監測,尤其要加大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品種的抽檢密度;二是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準入。進一步明確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必須具備的資金、設施、設備、專業技術水平等條件,限定固定資產投資比例,提高種子生產經營者入市的門檻。同時建立退市制度,對不合格的種子強制召回、退市,對違法生產經營者注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清退出市場,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程度給予處罰,規定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
2.建立種子質量保險制度,降低生產經營風險
為了平衡種子使用者、經銷商利益,使農民在種子出現質量問題時,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實現生產自救。建議設立種子保險制度以降低經營風險。如發生種子質量問題時,若經營戶暫時無力賠償時,先由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先行賠付,從經銷商處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向相關的責任主體實施追償,以真正起到降低生產經營風險作用,使農民的利益切實得到有效保護。
3.加強培訓,提高種子經營者綜合素質
加強種子經營人員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和業務技能,也是杜絕違法經營,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通過各種培訓渠道,使從業人員能夠正確了解種子的特征特性、判定種子質量、識別所經營種子的真假,能夠掌握種子儲藏保管以及高產栽培、病蟲害防治技術等種子專業知識,同時使經營者必須學會如何制作經營檔案??傊菇洜I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1.證券的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了證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采取相應的行為,并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2.證券的起源
由于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都在不斷的發展壯大,由此而產生的資金問題也隨之加重,資金的短缺制約著企業經營和進一步的發展,這種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應運而生,股東共同出資經營,將籌集資本的范圍擴展至社會,產生了股票這種形式,投資者投資入股,并按出資額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權益和承擔責任義務的憑證,向全社會各個階層發行,以此吸收了社會上的零散資金,實現了融資的目的,確保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轉。
1603年,在共和國大議長奧登巴恩維爾特的主導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組織,它是第一個聯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對財富的渴望,荷蘭政府也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大大的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信譽,政府將一些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賦予它,這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權限,由此,成千上萬的國民愿意把他們的積蓄投入到了這項利潤豐厚和巨大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之中。不久,他們還創造了一種資本流轉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誕生了世界歷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使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可以隨時通過股票交易所,將自己手中的股票兌現,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將安身立命的積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風險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為了當時整個歐洲最活躍的資本市場,幾乎所有的荷蘭人都前來從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許許多多的外國人也紛紛前來。
現今,股票只是資本證券的一部分,資本證券中海包括債券和新股認購權證書等等,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表現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僅僅包括資本證券。有價證券還有一種概念,就是廣義的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于取得相關商品的所有權,持有人對這種證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權受法律保護。商品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證券至今已有幾百的歷史了,證券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證券形態的融資等活動,產生了交易的需求,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使企業、股份公司等實現了籌資等目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發展。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發育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其監管體制發展演變經歷了幾個階段,每個階段成立了相應的監管機構,同時也使監管的制度不斷的改革和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在起步階段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監管,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和深圳、上海兩地政府參與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頒布了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性的監管機構。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國性的專門監管機構,實行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這是的證券市場監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監管。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我國政府深知金融風險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進行了調整,1998年后,再次實行了重大的改革,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將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入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直接領導地方證券部門。1999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36個派出機構統一掛牌,我國證券管理職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的證券監管模式。2001年,證券市場步入持續四年的調整階段,股票指數大幅下跌,新股發行和上市公司融資難度加大,證券公司等都遇到了嚴重的經營困難,全行業都收到了影響。此后,中國證券市場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使證券市場出現轉折。
2.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即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特點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較為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能。但是,根據國外證券市場監管實踐表明,僅僅依靠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很難實現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內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手段上,我們仍注重行政手段,將指令性行政計劃管理手段照搬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運作規律的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無秩序的誘導因素。從目前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人員在數量和素質上,特別是在綜合素質上,難以適應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條件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監管的綜合素質也是提高證券監管的重要環節。
三、證券市場監管的策略及建議
1.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
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應該是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讓證券市場成為正常、有序的交易場所,要為所有的投資者創造平等的投資環境,能夠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爭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資者的信息獲取能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因此也必須嚴肅并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證券市場的建立、規范和發展,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法律制度來規定市場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各種危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證券市場只能處于盲目無序狀態,不可能健康發展。應當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規范的證券市場,能夠引導資源用于生產效率較高的經濟部門,讓更多的優秀企業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而一個秩序混亂的證券市場,則可能破壞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進程,甚至引起社會動蕩,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對證券業的發展以及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2.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
法律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依據和保障,國家的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隨著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對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都表明了,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有效管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短,法制不完善,市場參與者不成熟,這更加說明了證券監管的重要性。在注重法制和國家監管的同時,證券市場還必須強調自律,證券市場組織者、參與者都要進行自我管理、相互監督,證券市場參與者眾多,交易過程復雜,影響制約因素多元化,單憑國家監的管機構的監管遠遠不夠,這就需要證券市場的所有利益主體都進行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自律對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關。
關鍵詞:轉型經濟;中介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近些年來,證券市場的話題在我國成為熱點,有關投資者保護和加強監管的呼聲日趨高漲。國內學者不斷撰文發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議。但是,我們發現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問題仍然在重演,投資者保護的整體狀況并不見明顯好轉,監管中的許多漏洞時時被媒體抓住炒作一番。這就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監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響監管者執法的效果和水平?結合我國轉型經濟的特點,不難想像,證券市場作為經濟轉型時期制度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國特殊的政治、經濟國情中,由此產生的種種問題和困難也就離不開這樣的大背景。而目前學者們所提出的政策建議大部分沒有被采納可以說明這些政策建議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或者說這些理論研究并沒有能夠拉近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
二、文獻綜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是證券交易所有效監管的兩架馬車,兩者必須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說有效的自律監管尚未建立,就連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都沒有一個清晰而具體的定位,這種單條腿走路的做法勢必影響整個監管體系的規范運行。文章就如何確定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地位做了探討。曾寶華指出,中國證券市場上諸多混亂現象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入困境之中。證券市場監管陷入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監管承載過重,范圍過寬,導致力不從心;法律監管執法不力,推脫責任,導致威懾失效;自律監管力量微薄,碌碌無為,形同虛設;社會監管不遺余力,但是茫然無助,效果有限。證券市場監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證券市場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實際上是改革的產物,有一定的獨創性,卻沒有歷史的繼承性,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夾雜著計劃和市場的雙重色彩,因此監管所面臨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市場本身所面臨的問題。
1、監管機構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負責證券市場的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就開始瘋狂做假的不法行為并沒有被及時發現。銀廣廈事發之前,證監會曾經做了兩次巡回檢查,但都沒有發現問題。交易所主要負責持續信息披露監管。但由于定期報告相對集中,認真審核所有上市公司上報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難做到,這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而且,在持續披露階段,證監會不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觸,主要從報刊和雜志等新聞媒體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種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觸上市公司的途徑。所以說,這兩道防線本身就有許多漏洞,即使前后設防,也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
目前,我國的情況是,證券交易所主要通過上市公司提供的報告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釋以澄清疑問,但不能對可疑問題做出實質性判斷。由于交易所沒有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權,所以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處罰權,但與交易所一樣,證監會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條件的限制,也很難及時發現問題。
2、證券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違規處罰力度不夠,除了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
(1)目前我國證券違法行為受害人的補償問題還沒有得到滿意解決。在各種法律責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責任具有給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的功能。然而,由于《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例如,我國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民事責任僅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一個原則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倍蹲C券法》第二百零七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但這些民事責任的規定并沒有提出具體的操作方案。
(2)現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適的訴訟機制。在司法實踐中,中小受害投資者在向不法行為人追究民事賠償時,缺乏合適的訴訟機制,致使投資者的損失事實上得不到賠償。從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依據來看,只有代表人訴訟制度有法律支持?!睹袷略V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但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很困難。
3、監管處罰不力。監管處罰不力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現有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違規行為約束不嚴:二是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時卻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做。
4、中介機構功能錯位。在西方國家,像會計師和審計師一類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業務的基礎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資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及時、充分的,而投資者也需要有人來幫助其監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實、及時、充分的信息。中介機構通過樹立發現和報告違約行為的業績來確立自己的市場信譽,盡管有時代價高昂,但卻可以增加對中介服務的需求和服務的報酬。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中介機構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發展的,這就導致了我國中介機構產生和發展的市場基礎受到扭曲。以會計師行業為例,其初衷是為了配合政府機關搞“三查”,角色一開始就完全錯位。在政府的長期蔭庇下,注冊會計師也養成了風險意識差、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識欠缺的“惡習”。雖然此后全行業完成了與政府的脫鉤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沒跟上,加之全行業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因而達不到市場經濟的要求。
四、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如下:
1、培養專業人才。由于交易所沒有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權,所以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處罰權,但與交易所一樣,證監會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條件的限制,也很難及時發現問題。布萊克研究了轉型經濟國家證券市場發展所需的法律和機構。他建議像誠實可靠的法庭、監管者和訴訟人等機構必須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資本市場規則是可以從外部引進的,但必須注意與本國現存的法律框架相適應,并盡可能地將規則建立在現有的行業環境中。然而,培養專業人才(投資銀行家、會計師、證券業律師和監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幾十年的時間。所以,應加大力度培養大批的專業人才從現在做起。國家可以通過政策導向以及經濟獎勵,引導相關專業人才向該方面發展。
2、健全法律法規。(1)隨著我國各項法律逐步健全,我國的《證券法》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具體規定怎樣的行為將處以多少的罰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沒有履行又將受到怎樣的處罰。(2)因為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代表人在選定以后,要代表股東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時都必須召集股東大會,并征得其同意,這在股東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很難實現,即便實現,也要付出極高的成本。所以,相關法律法規應簡化訴訟環節及規定。
3、加大處罰力度。皮斯托等人指出,在轉型經濟國家,是執法效率而不是法律規章條文對金融市場發展規模的影響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并得到了Berkowitz等人的證實。公司治理無非是政府治理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再優秀的法律條文也無法替代軟弱的執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