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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民間借貸如何訴訟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2、與債務人對賬。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5、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經濟的交往日益復雜,民間借貸形式及形成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借貸雙方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投資手段,它的出現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研究其類別及法律關系,對于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調解、仲裁和審理裁判民間借貸糾紛,進一步彌補民間資本對農村經濟的不足有重要意義。
我國的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健全,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一、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寬泛與分散;二、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過于模糊;三、諸于對民間借貸等專門法律的缺失,不能滿足現在民間借貸的需要。如何真正發揮民間借貸資本的作用,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筆者從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合同主體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以簡要的闡述。
一、對“民間借貸”的界定
現在關于民間借貸的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并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其他非組織與公民之間相互借貸貨幣、實物與其他財產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構批準或許可,則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這種行為之間貸款人將自己的所有貨幣借貸給借款人,借款人按約定期限界滿時返還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边€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游離于經官方批準的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農戶之間、個私企業、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之間,農戶與中小企業之間發生的以償還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此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p>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一方為公民的借貸糾紛,雙方均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借款糾紛,不屬于《借貸若干意見》所規定的借貸糾紛范疇,而且,根據《借貸若干意見》第2條、第12條的規定,借貸糾紛的范疇不限于以人民幣為標的借貸,還包括以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為標的的借貸糾紛。最高法院《法釋〔1999〕3號批復》所再次明確民間借貸糾紛性質。
從上面學者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來,以上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都有合理的地方,但各自也存在爭議,這些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的認識存在不同認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間借貸合同的內涵。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由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提供給借款人,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還相同數額貨幣的合同。以下筆者將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分析。
二、關于民事借貸合同的主體的認定
(一)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從《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來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立法設定了兩個例外: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第二,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
據此,有觀點認為,只有符合這兩種例外情形才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否則,仍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必須是對方明知,如果僅能證明分居狀態,但債權人不知曉的,也不能因分居而認定為個人債務。對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須以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標準。還有觀點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但事實上這一規定并不能直接判定債的對外效力。因此,在欠缺分居公告或者登記制度的前提下,不能以分居為認定個人債務的標準,應以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標準判斷債務的對外效力。另有不同觀點認為,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鑒于雙方之間的日常家事權已中止,舉債合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故應作為例外情形予以考慮,宜認定為個人債務。另有觀點認為,長期分居可以作為判斷有無舉債合意的重要參考。我們認為,為防止借貸雙方惡意串通,在審理中注重對未舉債方的利益保護。倡導在協議中明確舉債的性質、償還債務的主體以及償債的責任范圍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二)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有觀點認為,原告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應以借條為憑證,確定借款人為被告。也有不同觀點認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在確定借款人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將實際收款人追加為當事人,只有實際收款人能證明借款人委托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實,方可免除還款責任。
(三)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四)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五)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如何認定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六)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審理。
(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債務主體的認定
1.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2.借貸行為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八)私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為公司借款應如何認定借款關系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嚴格按照借據的主體和內容認定借款法律關系,其他因素不影響對借據所確認的借款法律關系的認定;另一種做法則是對證據和其他證據全面加以審查,綜合認定借款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借款是否歸還。然后,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此類民間借貸,實為私人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糾紛,案由應定為企業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債的主體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與個人人格是混同的。雖然借據中載明的當事人為自然人,但雙方均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實際出借方為甲公司、借款方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應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
三、民間借貸事實認定及舉證分配
(一)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方式,由貸方把現金轉移給借方,借方給貸方出借據為憑。對于這種借貸方式,在借貸之間形成了一種單向的借貸關系,即貸方給借方現金,借方給貸方提供借據,一旦雙方的法律行為完成并認可,借貸之間就形成了單向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即貸方享有并到時收回借據金額的權利而不負有義務,借方負有承擔并到時歸還借據金額(本息)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這種借貸方式,我國合同法把它規范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的性質是單務合同和實踐性合同。這種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明了,處理起來也比較容易。
>> 虛假訴訟視野下民間借貸案件證明標準的探究 試論虛假訴訟中檢察職能的作用 淺論虛假訴訟的檢察監督 淺談民行檢察工作中民間借貸申訴案件的審點 如何監督制約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調解行為 試論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 有關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措施探究 新民事訴訟法對基層院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民間借貸與虛假訴訟芻議 淺析虛假訴訟的成因及檢察監督對策 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的識別與監督 我國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權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 以新民訴法為背景淺析如何加強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 論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參與 刑事訴訟中檢察權的合理配置 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定位 淺析公益訴訟中的檢察權介入 民行檢察監督中調解案件的審查要點 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的探析與整治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node=32988,2013年8月1日訪問。
[2]夏云偉.《虛假訴訟視野下民間借貸案件證明標準的探究》,載改革與開發2012年第6期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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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和資金的多寡產生密切的聯系,由于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緊松政策規定和引導,資金的短缺有時不可避免,法人和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自然日漸增多。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法制建設也快速發展,公民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經濟生活中的很多民間借貸糾紛,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妥善解決成為一種合法有效的途徑。
近年來,沛縣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提請市院抗訴或者向沛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2009年2件,2010年4件,2011年5件,2012工作年度剛開始受理的第一件申訴案就是民間借貸糾紛。
我院受理審查的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訴訟標的各案不等,從案外人趙娟申訴的趙俠和陳梅的幾萬元,到案外人陳俠申訴的馬玉芹和朱紅法的幾十萬元,甚至案外人王福順申訴的張繼義和王高河的幾百萬元均有體現,反映出案件的重大性和復雜性。
一、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類型分為兩類。
一類是針對法院的判決,另一類是針對法院的調解。申訴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針對法院的調解案件占了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三分之二,而且我院2011年和2012年受理審查的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均為調解結案;二是案件的來源除了當事人申訴外,第三人及案外人到檢察機關申訴的比重也大幅上升,2011年和2012年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0%均為案外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而申訴。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激增,引起了我們檢察機關的高度關注和重視,通過依法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針對案件出現的原因和現象,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出現的原因。
第一、法院的工作考核機制。近年來,法院系統對審判人員的考核業績的主要的指標是案件的調解結案率,這就導致法官在工作中片面追求調解而結案。第二、案多人少導致法官的審查不完整和不完善。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民事訴訟案件特別是民間借貸案件日漸增多,但法院的審判人員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實際情況,而法律對審理期限又有明確的規定,于是審判活動中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不完整而出現瑕疵。第三、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逃避債務。很多調解結案的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之間多具有親密的親戚朋友和同學戰友關系,采用虛假調解的方式予以結案,使自己的財產逃避被真正的債權人執行而惡意調解結案。因為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為了案件的快速辦結,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忽略了嚴格審查導致申訴案件發生。第四、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判決類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特別是第三人(案外人)申訴的理由多是法官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上我們經過審查最后提起抗訴的理由也是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第五、法律對虛假訴訟規定的滯后。雖然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對妨礙訴訟行為如何進行處罰均有規定,但對于故意虛假訴訟卻沒有相應明確的規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該答復,虛假訴訟不屬于詐騙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這類法律規定的滯后,給虛假訴訟者以可乘之機。
三、民間借貸糾紛調解結案案件的共性。
1、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2、訴訟過程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過程一般不具有對抗性,被告通常主動到庭,自動放棄答辯期等訴訟權利,對原告訴請的事實與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為迷惑法院和法官,當事人也會有“虛假”的對抗,但從不否定基本事實與證據的真實性,往往選擇還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等非關鍵細節進行辯解。3、訴訟的內容具有財產性。訴訟的內容均體現債務的確認,以達到相對第三人的虛構債務、轉移財產之目的。4、訴訟雙方當事人多數自愿以調解方式結案。爭議的最終解決通常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盡快達到其訴訟目的,規避法官對詳情的審查,往往選擇調解結案,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四、解決虛假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
第一、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查力度。檢察機關是憲法賦予法律監督職責的司法機關。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責,對法院違法的審判活動,案外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訴到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要審查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慎審查,是否是違法調解,涉嫌虛假訴訟的,要堅決予以抗訴或者發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第二、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明辨是非。在沛縣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幾乎全部都是對借條進行司法鑒定辨別真偽后,再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突破案件。在疑是虛假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對存疑的有可能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偽造的證據,要及時委托中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使清者自清,濁者自濁,還事物以本來面目。當然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水準也決定著鑒定結論的權威,要規范和提高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才能給司法機關以識別虛假訴訟的第三只“火眼金睛”。
第三、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處力度。從立法的角度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予以禁止,并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予以嚴懲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使虛假訴訟者望而卻步,不敢以身試法。
借條的還款期限風險問題一、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借據)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為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借據)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數額,并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在此過程中,雙方往往會因為催要借款而發生不愉快,關系惡化甚至斷絕關系、互相仇恨。同時,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為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注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借據)沒有銷毀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后,再次拿借條(借據)索要借款的情況。
二、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
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借據)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借據),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條(借據)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民間借貸還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張債權的期限,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借條無還款期限有什么風險以及如何防范還款期限風險,希望對出借人有幫助。還款期限還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民間借貸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債務人不償還,債權人必須兩年以內起訴法院,否則會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議出借人在出具借條時,就還款期限問題咨詢一下律師,免得發生糾紛無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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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借條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打借條的注意事項:
1、哪天往外借的錢,借條就寫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錢的時候,當時不打借條,而是事后補借條,并且把日期倒簽回原來的日期,胡律師不建議這么做,當天往外借錢,現場就寫借條是最穩妥的。
2、抬頭是借條,而不是欠條或收條,你是往外借錢,是借,而不是因為買賣事由欠你的錢,所以要讓別人打借條,更有甚至,別人打的條,連看也不看,只以為關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錢的人打的竟是收條,到底是誰借誰的錢?所以千萬不要馬虎。
3、如果寫明還款日期的錢,建議你到期之日起兩年內起訴,或者催要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當然,催要你要有催要過的證據。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錢,法院一般會支持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但這也是一般,并非絕對,所以建議還是要爭取兩年訴訟時效期內主張權利或催要。
4、如果你們之間約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條上說明,因為無約定利息往往視為沒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條無還款日期是否有效
摘要:當前,刑民交錯問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銜接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的問題亟待解決,實踐中涉及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已執行部分可將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的部分予以追繳,對刑民交錯問題,刑事事訴訟的進行并不妨礙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認可。
關鍵詞:刑民交錯;民間借貸;刑事程序;合同效力
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銜接難題
法院民事判決和刑事立案銜接難。有的非法集資案件在進入刑事程序前,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己經提起了民事訴訟,被刑事立案后,如果法院還未對之前的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對于該種類型的案件,一般會遵循先先刑后民的原則,而且提起民事訴訟的借貸關系等案件會納入刑事訴訟中一起處理。但是在法院己經作出民事判決的情形下如何處理存在爭議,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的處理。有的地方是將判決涉及的借貸案件排除在刑事程序外,而有的地方則將其一并納入刑事程序。2014年3月25日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但仍然回避了已執行案件的處理,此時對民事判決如何處理,是否應撤銷并追回被執行財產?這仍是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
二、對已執行完部分財產的刑民銜接及建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民事案件互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兑庖姟穮⒄掌湟幎▽Ψ欠Y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作了明確。強調在同一法律事實下,刑事案件應當優先于民事案件,對于公檢法正在偵辦的非法集資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檢法在偵辦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面情況處理。
實踐中,部分集資參與人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立案前或者刑事訴訟過程中,以經濟糾紛特別是借貸糾紛為由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集資款項,部分案件民事判決生效后,涉案財物被強制執行。上述情況導致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交叉,既不利于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容易侵害其他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意見》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這里也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即國家法律對于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所持的態度,通過上述的規定,對于集資參與人所得的利息、回報等應當予以追繳,以及對于集資參與人的財物返還以本金為限,這都充分說明,立法者對于構成犯罪的非法集資案件所涉及的借貸合同的效力的態度是否定的。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我認為,無論是《意見》還是之前頒布的解釋等,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并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對于案發前,已執行案件也應當借鑒上述該《意見》的處理,對于這類通過執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應當做出類似的處理,如果集資參與人執行到的財物少于本金的,則應當將該判決并執行完的案件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如果執行到的財物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的,則超過的部分應當予以追繳,并作為集資財產用于返還其他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或者依法追繳。
三、非法集資案件中刑民案件的交錯問題
實務中,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關系一直交錯不清,即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與集合的民間借貸關系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這里也就涉及到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與集合的民間借貸的效力問題。非法集資犯罪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借貸關系,其本質是借貸合同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其產生的民事權利本身應受民法保護的,也即該行為有效。當這種自由損害到在社會公共利益及市場秩序時,國家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適度干涉與調整,在刑法中規定了非法集資類罪名。該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效,因而應當認定各組成該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關系是無效的。一前一后民間借貸關系的有效與無效的沖突,其實質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解決法律沖突時所反映的社會價值選擇不同,故如何在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與非法集資罪所保護的金融秩序法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與借貸合同民事案件的核心與關鍵。
民法是私法,關注私權的保護。而刑法是公法,關注刑法規范法益的保護。如果我們以刑法保護的法益為優先價值選擇,即認定借貸合同為無效,則集資參與人的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如果我們以民法所保護的私權為優先價值選擇,就會放任這種侵害社會公眾秩序和利益的行為,最終導致更多的社會公眾受到損害。從這一點,刑民交叉產生的矛盾似乎具有不可調和性。如何實現二者“法益”的最大化?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借貸行為,往往只要進入非法集資范圍就一律予以否定,然后全部納入刑事處理程序。這種單一的處理方式,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抹殺了市場經濟中“利益―風險”的對應均衡機制,造成實質上當事人權利保護失衡。故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應采取更加理性、多樣化的方式來處理各類型債務,以實現意思自治與非法集資的制度交融。就此議題來說,其關鍵在于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意思自治的民法效果作何評判,以及意思自治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對非法集資罪的法律排除。最終歸結為一點,即懲罰和保護如何平衡的問題。①
從民間資本的發展趨勢看,民間借貸市場資本日漸活躍,廣大民眾手中的閑散資金有投資的欲望,而廣大中小企業又有吸收資金的市場需求,從民間借貸市場融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良方之一。同時,民家借貸市場的活躍,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對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因而,鼓勵民間借貸的發生具有其必要性。
因而,我認為,認可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相關部門也在推進相關司法解釋及具體操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這需要建立在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法規做出進一步明確,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建立在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的前提條件下的,如果只是空談對那一部分的效力認定為有效,或者將那一部分排除在非法集資范圍之外,操作性不高,且認定標準較為抽象復雜,不具有實踐操作性,且對于證據的收集及認定也提出了巨大的考驗。
刑事訴訟的處理并不影響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 韓耀元、吳嶠濱.“《關于辦理非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讀”.《人民檢察》,2014.(9):33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國現有民間借貸利率規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規范見于: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No.90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No.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No.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給弱化滯后的民間借貸規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1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棄了長期以來的“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劃出了“兩線三區”,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期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論證
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滿足了供求雙方融獲資金的雙贏需求。但是,隨著日益增長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營主體實際需求資金量大量擴充,而嚴控的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融資基準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各類主體資金斷鏈危機。于是,大量主體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相對靈活、融資條件相對寬松的融資方式。無形之中,民間大量擁有閑散充盈資金的貸方“持幣”待沽,為了獲取更多的資產利潤空間,“暗箱炒作”的高額貸款利率孕育而生,這無疑使得原本資質匱乏、內外監管松散、資金短缺的主體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資,企業毫無存續可能;高息融資則為日后無法還本付息深陷“訴訟、非正常途徑索還借貸款項、臨危破產宣告”深埋隱患。因此,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最為突出的困頓是民間借貸的高息利率。
無法無息或者低息獲得融資款項,以期大力降低因為融解資金提升的市場風險,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過其余路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應運而生。
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規模日益顯重,民間借貸資金規模以近萬億計,對金融市場安全產生極大的威脅。金融風險的關聯性極強,民間融資風險產生效應如果沒有規范引導、監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國金融風暴危機。
據金改實驗室記者姚偉2014年出具的調研數據顯示:①
(一)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 500億,平均利率36.2%。
(二)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四)在進行民間高息借貸的家庭中,目前國內約有42萬戶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戶均放貸金額約為55萬元,資金規模達到2 300億元。這類家庭通過巨大的利差獲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為7.5%,平均借出利率為36.6%。在城市中,利差則更為明顯,平均借入利率僅為7.2%,平均借出利率高達44.7%,實為名副其實的“高利貸”。②
三、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直觀得出結論:
經營主體的盈利情勢與放貸主體休戚相關,而放貸主體是銀行還是民間主體除了自身放貸稽核標準不同外,其利率水準從表2橫向比較可以得出結論:放貸利率對于借貸主體盈利密切聯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數據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間借貸利率水準基本落檔于受法律保護狀態,少數量位于法律不強制保護、雙方自愿履行狀態。
(一)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
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位于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額的,人民法院用該支持。
高法最新規范出臺,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小微企業、個人民間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公平裁決,穩妥處理。
但是,現實狀態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不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并沒有尋求司法途徑,以期獲取人民法院支持。對于這種現狀進行如下解析。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借貸雙方原本就不會將這種“私化”利益關系公之于眾,一旦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任何問題,主體雙方首先選擇解決問題的途徑是“私了”。之所以選擇這種解決方式,是因為在主觀上民間借貸關系“隱蔽性”處于對借貸雙方經濟利益和主體私密性保護,加之有些通過中介人牽線的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地域區域、人員的不確定性,雙方、三方無意將這種問題公開化;在客觀上,公之于眾存在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但是訴訟途徑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訴訟受案、審案、結案、執行、二審等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牽涉借貸雙方包括中介人龐大的精力。訴訟成本高昂,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雜費等,如果因為案件情由需要、財產保全、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等,那么無可厚非的巨大費用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充分。事實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額范圍內,通過法院拿到了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確實也存在執行困難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僅只有法院保護支持的調解書、判決書,而借款人依然無資金償還,那么對于貸款方而言,資金回籠索回利益又從何談起呢?二是通過“專業”民間討債”機構非合法訴訟途徑解決。相較于訴訟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卻有相當一部分貸款融資方尋求“民間討債”機構實現利益自保,這樣可以相對“有效”地實現放貸利潤。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機構或者融資貸款人自身或者關聯人,就是“民間討債人或者關系戶”,在無法實現民間放貸利益預期利益時,就直接“變臉”,使用各種“不當途徑”甚至“偏離法律規范”手段,如靜坐、恐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索求“高額放貸本金及其利息額”,方便、快捷、靈活、實效。但是其弊端顯而易見,途徑往往是不當得利、非法索求,這樣勢必會危機融資借方財產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借貸利率水平24%―36%,屬于雙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強制保護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那么,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國家強制保護范疇之外,又處于無效范疇之內,對于融資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究竟產生的實際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約定利率已經償本付息,則借方給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請求返還。
若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利率償本付息,那么貸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獲取勝訴權而要求強制執行呢?不可以,因為此段區間雖然是國家認可的利率范疇,但是國家并不強制保護執行。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利率在24%―36%區間的民間借貸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則,貸方僅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觀意愿、客觀資金流量獲取融資資金的回流。那么,這種“自由但是并不保護”的規范范疇,對于融資貸方又有何實際效應呢?這種規范會成為日后借貸雙方解決爭議的“引火線”嗎?
(三)借貸利率水平36%范疇之上,屬于無效利率范疇
上述報告數據也已經顯示,0%民間借貸年利率在此范疇,因此,具體探究也毫無實際效應,在此略過。
四、完善民間借貸構建設想
(一)適度放寬金融放貸政策,引導“資質”民間主體獲取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
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是在設定基準放貸的前提條件下,加強引導各類銀行放貸金融政策,適度“偏袒”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資信良好的民間借貸。可切實加大這些“低償付能力”融資主體“低利率”融資。應簡化程序,縮短放貸時限,切實幫助解決“低門檻”民間借貸主體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采取實際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的范疇。
(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監管,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國家或者民間機構出臺措施,完善詳化具體“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融資雙方違約但不違法懲處方式”,全盤規劃,嚴格規范,為民間借貸提供指導性規范建議、“公”監察體制、“爭議處理”等多渠道方式,勢必將民間借貸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從嚴懲處“地下錢莊”、“越線高利貸”和“非法路徑索求融資款項”
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的重要思路。對于民間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勢必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對于“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必須嚴肅查處,一旦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融資借貸無效。對于融貸主體,必須移交相應司法機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相應的司法程序,判決執行;對于“非法措施路徑索求融資放貸款項,如限制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借方及利害關系人、暴力威脅借方及利害關系人、傷害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必須交由公安司法機構作出公正判決并且堅決執行判決。
結語
民間借貸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金融環境凈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范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對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正?;?、規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臺,攜手民間金融機構、民間監管機構、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司法機構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導良性運作步入正軌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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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關聯規定適用指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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