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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界定中的常見問題及對策
(一)為完成經營目標而多計當期收入
1.本年收入中含有以前年度的經營成果。在各單位的經濟事項中,有許多是跨年項目,由于這些項目時
間較長、內容繁雜,一般在年終結算時將其一并計入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因此當年的利潤很大。其實,這其中含有以前年度已完成內容的收入,只不過是在本年入賬,而成本在以前年度已結算完畢。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單位在進行項目核算時,未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對與成本相匹配的收入進行賬務處理,推遲了收入的確認時間。如果這種收入不界定出來,就不能真實反映當年和本屆領導班子的經營成果,同時也影響上級的考核和獎懲兌現。
2.虛列、夸大收入,重復計算收入。虛列或夸大收入主要表現在年終決算時。有的單位將尚未實現的收入、或已實現的收入以不能達到的金額,在依據極其不足的情況下入賬,有的則故意對某項工程的單項進行重復計算,以提高當期利潤。虛列、夸大和重復計算收入,在賬務處理時,既虛列了收入又虛列了應收賬款。如果這種做法得不到及時糾正,就會形成潛虧,對下一屆班子又屬遺留問題。
(二)隱藏收入
1.用應付款和預收賬款賬戶做蓄水池,調節收入和利潤。有的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在超額完成當年經營目標的情況下,就將本年度收入掛應付款或預收賬款,為以后年度留口袋,隨時調節收入和利潤。這種做法不僅不能真實反映當年的經營成果,同時也影響上繳上級利潤和考核兌現。
2.截留收入。有的單位將當期收入不入賬,在體外循環。如有的單位將收入轉入另開的賬戶或存入個人名下,形成“小金庫”,或將主營業務收入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用于購置計劃外資產、支付職工獎金和不合理費用。
(三)審計對策
1.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審計人員可從工程施工合同、產銷合同和營銷合同入手,逐項逐筆核對,審查有無未入賬收入;對于已入賬的收入,結合與其相對應的成本入賬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嚴格界定其是否屬于當期收入。
2.詳查應付款和預收款賬戶,核對每筆款項的來源,并與相關合同對應,從中判斷是否有隱瞞的當期收入。
3.詳查收入和應收款的入賬依據。對于預結收入的項目,核實預結收入的真實性及合規性。
二、成本界定中的常見問題及對策
(一)少計當期成本
有的單位在完成當年經營目標有困難的情況下,可能會利用會計科目調節成本。本年度的虛盈,實質上就是下一個經營期的潛虧。
1.利用應收款或預付款科目調節成本。將應計入當期成本的工程施工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或經營費用掛應收款或預付款科目。如有的單位在業務發生后,其支付工程施工項目的人工費、委托加工預付的材料款或購置辦公家具費用等,長期掛賬,不按期結轉成本。
2.利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調節成本。將應一次計入當期成本的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使其分期攤入成本;將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歸集的項目,故意延長攤銷期間,使其分多期攤入成本。如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在企業開始經營起一次計入當期成本,而有的單位已經經營多年,但其開辦費仍未攤銷完,還有的單位房屋裝修費用的攤銷遠遠超過了受益期。
3.利用固定資產科目調節成本。將應計入當期成本的費用計入固定資產,使應計入當期成本的費用分期計入成本。如有的單位將購置的低值易耗品或支付的大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4.不計提或少計提折舊。有的單位不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而采取不計提或少計提在用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調節成本,資產使用多年甚至到了報廢年限,其賬面金額仍為資產原值。
5.少攤銷或不攤銷無形資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無形資產的土地和專利權等,均應按規定攤銷,但有的單位隨意確定攤銷年限或不攤銷。如土地原值長期掛賬不予攤銷,計算機軟件按五年期攤銷,而計算機軟件真正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使用中的軟件早已更新換代,原軟件仍在攤銷之中。
(二)虛列成本項目,降低當期利潤
有的單位在經濟責任指標完成余量較大的情況下,虛列成本項目,從中套取資金,以備下一年度支用。如虛列大修理項目,同時虛列應付款項,隨意從中支用,或用于購置計劃外資產,或用于發放職工獎金。
(三)審計對策
1.核實應收款賬戶和預付款賬戶的每一筆資金的去向,分析判斷其真實性,審查其是否有未結轉的當期成本。
2.審查長期待攤費用賬戶,分析其入賬金額的性質,是否真正屬于長期待攤費用,核實其有無應計入當期成本的費用性支出。屬于長期待攤費用性質的,要核實其攤銷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及規定。
3.審查固定資產購置原值,分析其中是否含有成本性支出項目。
4.審查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賬戶,核實其是否按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資產界定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是我國獨特的政治體制下的產物,通常具有社會監督、社會服務、執法與管理方面的職能。因此,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非常重要,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提倡反腐倡廉、明確經濟責任方面具有巨大作用。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對資產進行界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一、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與作用
1.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保證
通常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是指在職期間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責任人,而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在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施的,是對經濟責任人的有效監督與評價方法??茖W發展觀的戰略思想,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在其日常的執法、監督與管理工作中,追求人民群眾的利益最大化,要堅持以人為本的人本思想。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敦促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領導,在工作中將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根本目標,將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到工作中去,尊重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2.是進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對于我國加強廉政建設、減少腐敗貪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F階段,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與權力也不斷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授賄受賄的可能。行之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盡可能地減少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用黨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來牟取私利,能夠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起到震懾作用,能夠及時發現經濟責任人的經濟漏洞與犯罪問題,有效懲治腐敗現象。
3.是加強行政監督工作的必要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在本質上是一種監督機制,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經濟責任人在職期間的應該承擔的責任,為組織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及干部的任用與評價提供參考依據。通過對經濟責任人的政治素養、決斷能力及經濟資產方面的評估,明確經濟責任的同時,也起到了監督作用[1]。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
1.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審核
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首要措施就是對其財政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核,明確其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任何的行政事業單位,都存有一定的資金挪用情況,只是金額大小的差異而已。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就需要審計人員嚴格審核行政事業單位在各方面的資金使用情況,明確資金來源及流向,對各種支出的票據進行考察與對比,從而盡可能地減少資金截留或公費使用等情況。
2.行政事業單位的責任界限劃分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審查離任前的經濟責任人,并對現任及上一任經濟責任人的財務交接情況及資產情況進行明晰,從而劃分這兩任經濟責任人的責任界限。事實上,任何行政事業單位的責任人,在換屆期間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都抱有十分的關注,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狀況,能夠反映經濟責任人的主要業績,也便于下一任的經濟責任人明確自身職責及所面臨的具體情況。
3.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人的業績考評
行政事業單位在面臨重要的事項時,需要由其經濟責任人進行策劃、管理與決策。一般而言,行政事業單位所面臨的重要事項,包含投資、招商、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具體事項的各項資料與數據信息進行詳盡的審核,并調取相關會議記錄、新聞報道作為參考依據,同經濟責任人及參與者、執行者進行單獨會談,綜合各方面的信息與資料,對經濟責任人在重要事項中的具體責任進行明確,對其業績進行核查,并對經濟責任人在事項中起到的作用進行通盤的了解,明確經濟責任人在管理、策劃與決策工作中是否存在越權現象、剛愎決策現象等,并對其進行客觀評價[2]。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資產界定方法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對于經濟責任人的權利與任務進行明確之后,需要考核經濟責任人在其工作中是否存有腐敗問題,而資產界定方法就是對經濟責任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共資產合理劃分的主要方式,也是對經濟責任人的有效監督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責任審計時,其資產界定的方法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經濟責任人在接收行政事業單位時的實際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在接手該單位時,對其實際資產進行明確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評價經濟責任人主要業績的基礎指標。在實際的審查工作中,應將其賬面金額作為審查基數,明確賬面是否存在非法資產、潛虧掛賬數,對賬目中的爛賬、壞賬及呆賬等因素進行明確。在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接受該行政單位時,原有的不良資產在責任上,屬于前任經濟責任人。因此,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在現任經濟責任人接手時的實際資產,并將原有的不良資產進行扣除之后,才屬于現任經濟責任人的合理資產,這也是對現任經濟責任人進行業績考察的重要基礎。
2.明確現任經濟責任人對于原有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
經濟責任人在任期結束之后,其留下的不良資產會影響其業績考評,也會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而行政事業單位原有的不良資產,應由其現任經濟責任人進行處理與解決,在審計工作中,對于這部分資產的界定,需要明晰現任經濟責任人在處理原有不良資產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實際的審查與評價中,應當對這部分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從而實現對現任經濟責任人的客觀評價。
3.明確經濟責任人在離任時的資產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資產界定,要求審計人員明確經濟責任人在其離任時留下的資產情況,對其作出客觀、公正的業績評價。在實際的資產界定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以經濟責任人離任時留下的賬面金額為基礎數據,詳盡盤點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資產,要切實保證賬面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同時,需要審計人員科學分析賬面數額,對經濟責任人在其任期內,由于主觀因素而導致的不良資產、爛賬、壞賬、呆賬進行詳細盤點,明確賬目中的固定資產情況、賬目的盈虧情況、資產的廢棄情況、不良投資情況等因素,在扣除非主觀因素導致的不良資產之外,對比經濟責任人在接手行政事業單位時的資產情況,綜合分析其在任期內的實際業績,并進行客觀有效的考評[3]。
四、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進行監督、考核、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方法。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資產界定方法能夠對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能夠便于客觀評價經濟責任人的實際業績,能夠有效減少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人腐敗貪污現象的發展,對于反腐倡廉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褚鶴.淺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法與內容[J].現代經濟信息,2015,(09):326.
[2]龔??姓聵I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與方法[J].赤子(上中旬),2015,(21):181.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之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界定
眾所周知,任期經濟的責任其實屬于一種階段性期間的責任,將不同責任時期里面的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影響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一定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當必要和必須的,原因就在于這一個做法不僅僅能夠將家底摸得一清二楚,從根本上對繼任者了解自己所要接任單位中真實的情況進行了解,將自身未來的工作思路進行很好的明確,將適應期大大縮短,更加能夠對離任者離開單位以后的經濟責任進行了明確,本質上就是將前任者和繼任者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將適應期縮短。再加上因為對離任者經濟責任進行了很好的明確,實際上將前后任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了劃清,將過去那種新官不理舊賬以及舊官一走了之這一種情況進行改變,對交接工作有百利而無一害。但是,在我們平日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現任責任以及后任責任劃分不清楚的狀況,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在單位干部上任的時候,并沒有明確自身的任期經營目標,這樣也就使得業績以及經營成果并沒有一個量化指標的依據,最終導致了責任劃分方面十分模糊;其次,在其任職之初,企業單位財務情況也沒有經過嚴格的審計和確認,也沒有辦理相對應工作交接的手續,這也就為對比評價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后,因為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及經營活動往往具有連續性這一個特點,這也就導致了前任的遺留問題普遍存在,遺留問題一直都對后任的任期目標良好完成產生了十分大的影響。針對以上問題出現的原因,筆者認為,想要對其改善就要求我們的審計人員在自身審計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認真嚴格的調查和研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一個重要原則也是根本原則,從責任主體上面將責任歸屬很好的分清,這樣就對企業單位前任責任在設計的評價過程中做出一個附加說明或者剔除。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之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界定
人的思維分為客觀和主觀這兩種,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同樣包括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界定這兩個重要的內容,客觀因素一般都是排除人為原因之外的自然原因和環境原因等,不受人們的控制和監督;主觀因素通常情況下都是人為的原因,由于人自身所造成的,排除主觀的失誤要求我們要對人的思想和行動進行一定的控制和制約。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的定義和概念同樣如此。所謂的客觀責任就是指國家的體制改革以及經濟政策調整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可抗力等等諸多原因造成了經營決策失誤這一種經濟行為,而主觀責任就是指因為經濟責任人的、假公濟私、以及謀取私利等等主觀方面的原因為企業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一種經濟行為。在我們的實際審計工作中,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因素等等客觀方面的因素都會對企業單位經營的業績產生影響,有的企業因為自身存在的歷史原因造成了自身的經濟包袱十分沉重,雖然這些企業在主觀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企業中的虧損面貌在短期之內很難改變,有些企業自身進行的重大經營決策存在著錯誤現象,我們除了要對個人決策能力等等主觀因素進行分析和探討,我們更加要對主管部門行政干預等等客觀的原因進行分析。總而言之,我們必須要將各個方面的因素、原因以及隱患進行考慮,將客觀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明確和清晰的界定。那些屬于客觀因素的原因,要求我們在審計評價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分析和說明,而屬于主觀因素的原因,要求我們在審計評價工作過程中必須要對其進行披露并且要對其責任進行追究,視情節的輕重來對相關的委托部門進行委托,建議其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理。
此,如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亟待研究的問題。
一、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經過實踐和發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日臻完善,審計方法逐步改進,有效發揮了審計監督作用。但是,當前經濟責任審計還存在一些困難與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亟待我們加以研究解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項目計劃安排缺乏科學性。審計部門每年接受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多,而且任務過于集中,隨意性大;項目計劃中離任審計多,任中審計所占比例小,達不到規定的比例要求;審計計劃安排時間比較遲,一般都在正常項目安排好之后,審計部門比較被動。尤其是對離任審計項目的安排,先離后審,有的離任半年或1年以后才安排審計,使審計變成了形式。
(二)審計內容不夠全面。一般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績效審計,是對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事項進行的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審計。由于審計人員的慣性思維,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把握不到位,仍然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缺乏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全面審計。
(三)審計成果運用體現不充分。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雖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安排,但對審計成果的運用體現不充分,很難用在干部的任免和管理監督上;而且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必須運用審計結果。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積極性。
(四)審計評價過于寬泛。目前,在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審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經濟責任的主體界定不準、界定不清或界定模糊,影響到影響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客觀評價。如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除規定的直接責任外,只要是所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單位出了問題,都籠統定性為主管責任,過于模糊,造成主管責任等同于沒有責任。有的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不相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有的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特別是對領導干部廉政情況的評價很難,難在審計不作出評價不行,因為領導干部關注這樣一個評價結果。如果要審計部門作出評價,因目前審計手段有限,領導干部廉政情況僅靠審計部門難以發現,加大了審計評價風險。
(五)審計責任難以界定。2010年中辦國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新《規定》將領導干部責任劃分為三種,即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明確了責任劃分的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面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沒有統一模式,界定三個責任往往是統而概之,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特別是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同步審計,有關市縣長書記經濟責任中的領導責任、主管責任、直接責任具體怎么界定及如何取證難度大。
(六)審計方法還有待改進。長期以來,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的技術方法還停留在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層面。特別是大多數審計人員往往還是習慣于審查財務賬冊、憑證,不善于運用分析性復核方法對風險進行評估;不善于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不善于運用抽樣審計的方法,以提高審計效率。對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運用還不夠廣泛。
二、 對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
面對新形勢的要求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我們必須堅持與時俱進,認真思考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層次和水平。
(一)增強審計計劃科學性。做好計劃工作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前提。面對眾多的審計對象需要審計,而審計資源是有限的,我們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應該審計的領導干部都審計了。在當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如何制定計劃,如何做到審計突出重點,加大任中審計的比例,這確實是我們需要很好的考慮和研究解決的問題。《審計法》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組織部委托進行。因此,針對目前計劃中出現的問題,每年年底,審 計部門要在充分做好調查的基礎上,提前走訪組織部、紀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情況,為增強計劃的科學性做好基礎工作。要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工作協調,使審計計劃安排能考慮到審計部門力量和審計情況,變得更加科學合理。同時,審計部門在項目安排上堅持全局一盤棋的思想,把組織部委托的項目與本部門
的項目統籌安排,避免重復審計。
(二)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擴大和深化審計內容是提高面效的關健。開展審計,要在深化內容上下功夫。一般審計多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關注單位財政經費使用中有沒有問題。而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是單純地審計財政財務收支上的問題,作為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它所關注的問題更廣泛、更深刻。依據新《規定)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審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來評價和鑒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為此,為了更加全面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僅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事項,要更加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要實現由真實合規性審計向效益審計轉變,努力探索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的路子。把績效審計作為深化和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途徑,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同時注意防范審計風險,一方面,審計部門要對審計內容查深查透,不留死角,提高審計質量;另一方面,要注意對審計內容不能什么都管,否則超出審計法所規定的職責范圍,會帶來審計機關無法承擔的審計風險。
(三)促進審計成果運用。充分運用審計成果,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為保障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2010年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二是對干部管理監督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為此,審計部門要提高審計質量,使審計成果有說服力,與黨委政府、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相符。黨委、政府可以通過參閱審計結果尤其是任中審計結果報告,能夠及時掌握家底和整個經濟工作的真實和運行情況,提高宏觀決策的科學性。紀檢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發現和查處有嚴重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案情以及潛在嚴重的經濟問題,能為紀檢監察機關提供案情偵破線索。在查辦案件中,還可以根據審計機關提供的情況,直接運用審計結果查處。組織人事部門應把審計結果歸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與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結合起來,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加強監督的參考依據,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給審計部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審計結果要進行全面分析,對一些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認真從管理、機制、體制和制度等方面分析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切實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探索審計結果公開和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度,不僅把審計結果送給被審計人所在的單位以及相關的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甚至應該向社會公開。通過各部門緊密配合,齊抓共管,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充分體現。
(四)把握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很關鍵的環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關系到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關注的主要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被審計部門和責任人、社會公眾。為此,要提高評價的規范性和準確性。新《規定》強調審計評價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為了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必須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按照中辦國辦新《規定》,堅持三個原則,即:依法依規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審計評價與審 計內容相統一的原則。二是建立統一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合作,構建科學的定性和定量指標評價體系,確保審計評價的規范性和公正性。三是形成一整體操作性強、科學客觀的評價方法。既有利于形成口徑一致、可比的審計結果,又有利于具體審計實踐的靈活掌握和運用。審計評價準確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0-01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分析
1.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夠高,審計手段不夠科學
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主要是依靠審查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相關會計資料來發現和查證經濟責任問題的。但是由于相關資料并不能夠直接或者完全反映問題,而且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常常存在著審計時間跨度較長、審計內容較多、審計范圍較廣等特點,加之審計問題復雜、審計任務綜合,上面這些都對審計人員的審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跟素質要求相比較,審計人員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受到自身工作能力、審計經驗、審計任務的復雜、審計面廣等問題的干擾,而且審計手段不科學都會造成審計問題處理不得當,發生審計失誤進而產生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較大,很容易造成審計風險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需要合理科學地對原任責任跟現任責任、個人責任跟集體責任、主要責任跟次要責任、短期責任跟長期責任、直接責任跟間接責任。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問題的原因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因素,同時也有管理者集體決策失誤的因素。而且在界定個人作用因素大小等方面也存在著困難,常常使得責任難以區分。由于決策失誤或者管理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進行經濟責任認定以及追究過程中,在界定追究何種責任時也缺少金額標準的界定。
3.審計對象以及審計環境的復雜性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在當前形勢下,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經濟結構以及經濟成分正在進一步調整,相關的經濟活動也變得越來越復雜。上述這些新的問題都給經濟責任審計增加了難度,使得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更為多元和廣泛。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對象的廣泛性以及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審計的難度,極易造成審計人員錯誤判斷審計結果,進而形成審計風險。
二、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能力的建議措施
1.有效提升審計人員的審計綜合素質,為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規避提供可靠保障
審計人員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參與者,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大小。進一步強化審計人員職業素養,提高審計專業技能,走審計專業化發展道路對于有效規避審計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審計機關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積極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以及氛圍,依靠專業培訓及時更新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逐步建立學習型的審計機關,促使審計人員進一步向著審計專業化道路發展,掌握包括經濟、計算機、會計、審計等各個學科的專業知識,為經濟責任審計活動的開展注入新的活力。
2.嚴格規范審計實施方案質量標準,建立并完善審計監管體制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應當明確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審計檢查的實施過程和標準,對于審計方法和審計流程進行明確定義。并在此基礎上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案,避免因為主管或者客觀原因的變化而造成的審計風險的變動,充分利用常規審計的審計結論,在審計方案的編制過程中完善常規審計狀況的編寫。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對于跟之前審計結論不同的地方,及時編補和延伸復核審計實施方案。對于審計實施方案,上級管理部門還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切實保障監督效果和管理效率。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考核制度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建立成果統計和考核制度,充分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充分體現審計成果的準確性和價值性。要對審計成果進行公開,公開審計報告,公開審計帶來的政府績效,公開被審計單位審計過后的整改落實情況。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是會計信息不真實可靠,不能真實反映責任者的真實情況而出現的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財務信息把握不準確,做出錯誤的估計和判斷,從而導致出具不合理的評價或審計報告,引起不良后果。具體表現在審計準備不充分,風險確定不準確,風險估計過小,責任認定與處罰不合規。在審計前期,不能深入被審計單位調查研究,不能有效識別財務風險。在審計前期,應當明確審計重點,加強人員的培訓,制定相關審計計劃。審計過程中,要深入分析財務面臨的各項風險,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決策和重要資金收支要嚴格審計,及時提出應對風險的措施。
4.明確相關責任的界定
要明確前任與現任的責任界定,把握任期這一關鍵因素,前任的功過不能在本任期內體現,現任的經濟責任不能推給前任或后任者。要明確區分集體與個人的經濟責任,屬于集體決策的要歸屬于集體,屬于個人自己錯誤決策的要歸結于個人責任,要通過審核相關經濟事項和經濟憑證以及會議紀要等。關于管理責任與直接責任的認定,要通過領導分工來確定,對于直接分管的要負直接領導責任,對于其他領導分管的要負相關領導責任。要區分舞弊與錯誤的界定,如果個人未獲取私利、公共財產未造成損失,是無意識的則可認定為錯誤,如果行為是經過相關策劃,對公共財政造成損失,個人獲利則被認定為舞弊。對于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則負有客觀責任,對那些主觀故意的損失要負主觀責任。對于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要移交監察機關處理。在審計報告中,對于這些責任要明確,不可混為一談。
三、結束語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全新的、特殊的審計模式,具有涉及內容廣、審計難度大、審計過程復雜、對事與對人雙重審計的特征。本文分析了這些風險產生的原因,隨后對提升經濟責任審計能力提出了相關建議。總之,隨著國家反腐的深入,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必將朝著高層次、多角度、廣內容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蔡春,田秋蓉,劉雷.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創新[J].審計研究,2011,02:9-12.
一、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相對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在上級部門提出委托審計的書面指令和申請后,審計部門予以安排的一項審計工作,不同于列入年初制定的審計工作計劃的審計項目,大多數屬于上級或主管部門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就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并沒有為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在領導干部的人事任免上提供參考依據,也就沒有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被審計者經濟職責的履行情況以及開展經濟活動情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側重的不應是被審計者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本身,而應是被審計者對問題應承擔責任的界定和評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通常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被審計者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上,從而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期限的跨度通常較大,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單位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很大,這給審計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一方面,后任會計可能對任職之前的工作情況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后任會計可能對任職之前的工作不愿意介入,尤其當任職前的工作存在一些問題時。了解情況難,取證難也會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三)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難度較大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被審計者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檢查,評價被審計者經濟職責的履行情況、開展經濟活動情況。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復雜的,可能是由于主觀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客觀原因;可能是由于領導干部個人原因,也可能是由于領導班子集體原因;可能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現實的問題造成的。因此,對被審計者所應負的經濟責任做出客觀公正的界定和評價的難度比較大。
二、完善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通過完善年度工作計劃、突出審計重點、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等多方面的完善加以解決。
(一)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完善年度工作計劃
經濟責任審計是發生在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任期屆滿或離任時,而比較清楚領導干部任期情況的是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因此,審計機關在制定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時,應主動與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溝通,了解即將任期屆滿或離任的領導干部信息。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年度工作計劃。預先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客觀公正的界定和評價,可以為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客觀依據,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二)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突出審計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除了檢查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外,更重要的是檢查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是否在單位各項經濟活動中履行了經濟責任。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除了將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作為審計重點,更重要的是重點審計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所做作出的重大經濟決策及其實施效果,如決策內容是否合法、決策程序是否規范、決策實施是否有效等。還應重點審計領導干部是否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政規定情況,如單位財務是否公開、單位購買活動中審批、經辦是否分離等。另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也應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點內容,如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建立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長效機制,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這個體系是規范且穩定的,也是推動制度運行的動力。不僅要將機制與制度在之間聯系起來,還要出于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個體和組織。尤其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此方面長效機制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監督功能過于弱化,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有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大多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形式。而有的則是在審計工作沒有完成時就已經開始任命了。審計人員在針對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經常會出現審計結論難下,審計報告難寫等現象。不能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對象。尤其是一些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這樣一來就不能充分利用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作用,從而審計監督功能也因此被弱化。除此之外,我國在數十年前就曾頒布過關于黨政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等規定,甚至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都涵蓋其中,雖然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國家給予了法律規定,希望能借此使經濟責任審計在未來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已經不能依靠數十年前所頒布的條規,一些公示制度,責任追究制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無法及時提供審計資料,審計工作時間過于緊迫。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較廣,屬于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方。要積極的幫補審計方獲得審計資料,并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但有時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被審計單位無法提供需要的審計資料,使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一般形成上述原因的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正處于人員調動時期,審計檔案資料沒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導致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供給對方審計資料。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其中包括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及經濟責任評價,需要對全面審計被審計人的所在單位和各項業務。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配備相當的專業人才和寬裕的時間。但目前情況則是常常出現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現象,干部的免、審、任三者間的時間差較小,有關部門審計工作時間段且又十分緊迫,還要對審計方案中所涵蓋的重點審計內容和范圍要審查清楚和透徹,以致所有審查工作都積壓在一起,使審計工作的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措施
(一)界定法律責任審計職能,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督查機構。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法律的保證,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梢园凑战洕熑螌徲嫷墓δ軄韯澐址韶熑畏懂?,在審計機關中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則是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政府依然沒有對其過多的重視,極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導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支持,使審計工作質量受到影響。所以,明確和界定審計、組織及紀檢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只能,爭取做到依法行政。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明顯特點,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內在要求是有效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完善和建立監督與服務統一和諧的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在于建立有效的自我制約,外部性問題的內在化通過利、責、權來明確界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管和監察都有具備獨立性。黨政人員要規范和約束行為,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給予嚴厲警告。保護審計對象的權益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查處。
(二)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關聯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不規范的和非制度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相關實踐證明,如果政府黨政干部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它會用權利來著重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反之,經濟責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并不能發揮其真正作用。所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和發展需要合理和良性的制度來保證審計的時效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要選擇適合國情發展的責任審計模式,推動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制度間的平衡。建立科學和規范的獎勵和評價制度,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及公開化。經濟責任審計動力來自外部的激勵和審計主體社會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獎勵和約束機制,成為審計監督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手段,不管是政府哪方面人員,都要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觀念,對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活動要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要完善獎勵和約束機制,要平衡制度間的聯系。如均衡公正與效率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服務,其手段多種多樣,如果把手段當成目的,那是混淆概念,只有統一目的,才能不讓偏差出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均衡服務供給與有效需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分擔問題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關鍵性因素,不僅要適應有效需求的狀況,還要滿足供給體系,保證兩者和諧統一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遞增,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加重認識,這也是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展現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健全黨政干部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是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性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經濟審計長效機制,要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間的平衡,使其發揮更大的功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