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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調查目前我國各普通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情況,筆者向教育部屬76所高校以及部分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院校發放了調查問卷。本問卷共發放了91份,收回有效問卷54份,回收率為59%。本調查問卷得到了各高校的支持和配合,其中綜合類高校占69%,文科類占11%,理科類占13%,醫學類占近7%。問卷調查結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 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比較一致,主要為院系主要行政負責人(94%)、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93%)、校辦產業主要負責人(85%)、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94%)、附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80%),個別高校還認為只要是處級領導干部都需要審計。審計內容上,98%以上的高校認為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潔自律責任方面是必須包含在內的,也有17%的高校認為教學科研等方面應該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超過半數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類型以離任審計為主,僅有9%的高校為任期審計,36%的高校將離任審計和任期審計相結合。審計方式以先離后審的方式為主,僅有11.4%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的方式,8.6%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 目前,各高校主要是由學校的組織部門委托,31%高校的委托部門還包括學校的產業集團、后勤集團、科技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96%的高校有委托部門的書面委托書。
(四)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定 目前,2/3左右的高校在中層干部任職時沒有書面的任職責任書。即便在有書面任職責任書的高校中,也有60%的高校對中層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五)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 目前各高校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建設方面做的較好,89%的高校單獨制定了相關文件并以校發文的形式全校發放執行;7%的高校以審計機構發文形式發放執行;將近5%的高校沒有單獨制定相關文件,只是參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執行。
(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 目前,各高校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超過50%的高校沒有公開審計結果,僅有4%高校的經濟審計結果全部公開,44%的高校則根據不同范圍公開不同的內容。審計的效果也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僅有26%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達到了應有的效果,65%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只是部分達到了應有的效果,9%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
結合上述調查問卷的結果和目前我國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情況,歸納起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難點:
(一)審計評價困難 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目前,大部份高校的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時沒有明確的任期經濟責任,學校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應負的責任、任期目標、考核標準等都沒有給出科學、明確的界定。此外,在高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機關部處、院(系、所、中心)、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不同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側重點不同,因此有針對性的評價也相對困難。
(二)審計程序單一 根據調查問卷顯示,目前各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以離任審計為主,且采取先離后審的方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一方面出現了配合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因為被審計對象己離崗,而繼任領導又因為不了解情況或者認為與自己無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效的配合,使審計工作陷于被動;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審計結論難以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三)尚未建立完整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從調查問卷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已廣泛開展并成為學校黨委、組織部門對領導干部考察所需要履行的一個步驟。但是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主要關注被審計對象有無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失誤,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還沒有從審計報告中挖據有利于干部考察任用的其它信息,審計成果也沒有成為干部日常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資料部管理部門所重視。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僅向委托部門、主管領導等報告,并未向廣大師生員工公布,甚至在被審計領導干部單位內部也未公開,廣大師生員工并不了解審計部門做了哪些工作,完成了哪些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在干部任免之后,審計報告被擱置、遺忘,造成了審計成果一次性利用的弊端,有悖于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的目的。
(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學校部分領導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尚不到位,特別是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對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識不夠全面。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支持與配合不夠,對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不夠重視。
(五)審計人員較少與任務繁重的矛盾突出 由于學校批量任免、調動,集中開展審計,審計任務重與審計人員不足的矛盾表現得十分突出,直接影響到審計的效果。突擊性審計往往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并且有的責任人任職時間較長,由于審計力量有限等原因,短時間內很難將其經濟問題查清、查透,從而導致審計缺乏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了審計質量。
三、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對策:
(一)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對于學校沒有明確規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即:依法行政的責任、規范管理的責任、創造效益的責任。在這三個方面中,依法行政是基礎,規范管理是手段,創造效益是目的。(1)依法行政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帶領所在的組織,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逾越這個范圍。對于所在組織的行為的合法性,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2)規范管理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需要使其組織在一個有效的秩序下運行,其本人也必須受這個秩序的約束。那么,這個秩序是否建立,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得到有效運行,就構成了領導者在規范管理方面的責任。(3)創造效益的責任。創造效益是一個組織的目標;既包括已經創造的效益,也包括拓展的未來效益空間,是過去與未來的兼顧;既包括經濟效益,也包括社會效益,是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結合。
(二)靈活運用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的審計程序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是全方位、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片面強調先審后離而忽視先離后審,有悖于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的初衷,很難涵蓋經濟責任審計中各種復雜的情況,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既包括先審后離,又包括先離后審,這兩種方式都是對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的有效方法。在正常的領導干部換屆和現有的審計力量前提下,力爭做到逢換屆必審,同時又要適量安排任中審計,將“換屆審計”與“任中審計”結合起來。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1)逐步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了增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和轉化,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效果,建議各高??梢愿鶕拘5膶嶋H情況逐步試行經濟責任審計公告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置于廣大師生的監督之下,努力建立“四個公開”的制度: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述職報告公開;二是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公開;三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公開;四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公開。(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每審完一個,將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分類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與此同時,與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實行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連接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信息網絡體系。
(四)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力度 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可以由學校的審計和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聯合編印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將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有關規定、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的支持與配合等內容包含在內。審計部門應與學校的組織、人事等部門相互配合,力爭將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列入到領導干部任前談話和誡勉程序中去,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在發揮教育和防范的作用方面取得新突破。
(五)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是主體。所以審計人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不斷提升自己的整體素質。(1)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建設。審計人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保持廉潔;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使用職業判斷;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2)端正自身態度。審計人員必須將不斷改進工作的精神帶入所有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把自己的身份看作是被審計單位的支持者或顧問。(3)自學。審計人員應提高自學意識,使自己在不斷學習中提高理論知識水平,進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市委常委會多次專題聽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匯報,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市、縣(區)兩級黨委、政府重視審計專職機構建設,在經濟責任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方面全力給予支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規范的工作運行制度,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采取召開座談會、組織理論研討、出臺政策意見、開展質量檢查等辦法,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積極轉變工作作風,由過去參加會議、聽取匯報、傳閱文件的靜態管理,變為全過程參與、多角度指導的動態管理。部門間協調配合不斷加強,逐步形成堅持“共同研究審計計劃,共同組織召開審計工作會,共同研究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共同反饋審計結果,共同督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糾正”的“五共同”工作方法,切實加強了部門之間的配合、互動,真正形成了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創新方式,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突破
*年,市審計局積極探索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工作力度,在審計方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實現新突破。全年共對112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中:任前審計40名,任中審計10名,離任審計63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主要負責人87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25名。
一是在審計方式上實現新突破。規定凡負有經濟責任的縣科級領導干部,提拔之前、離任之后和任職5年仍未離任的,不管是哪個部門,從事哪個崗位,都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從過去的單純開展離任審計,向任前、任中審計轉變。二是在審計方法上實現新突破。接受委托的數量有新突破。*年,市委組織部共委托市審計局對112名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年委托任務的4倍。被審計對象的范圍有新突破。*年,市審計局共組織對23名在縣區換屆調整中離任的縣區常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區3名檢察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在往年的經濟責任審計中是沒有的。審計辦法有新突破。在全市審計系統整合審計人力資源,抽調縣區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結合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專項審計同時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實行“統一方案、統一進點、統一督查、統一審計時間、統一認定處理、統一公文格式”的“六統一”方法,保證了審計的客觀性,提高審計質量。三是在審計內容上實現新突破。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八查”法,即一查任期內年度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二查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三查任期內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四查離任時的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五查各項收入的來源是否合法;六大經濟開支事項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有關合同、協議執行情況;七查資金流向,并延伸下屬預算執行單位;八查任期內執行廉政紀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近年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違規違法問題金額7.9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110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5.5億元。其中,由領導干部直接經濟責任造成的違規違法問題金額1.4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91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4384億元。
三、注重審計結果運用,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針對審計出來的各類問題,認真采取措施,注重審計結果運用,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市審計局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審計結果運用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報告制度。市審計局對審計結果報告反映的問題,定期向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按照職責和分工,分別提出結果運用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后形成審計結果運用初步意見,提請領導小組研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各成員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執行。二是談話制度。對被審計對象實行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本人寫出深刻檢查,單位寫出整改報告。三是反饋制度。由市審計局召開被審計人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干部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四是督查制度。被審計對象及其單位在收到審計決定兩個月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落實整改情況。審計項目結束三個月內,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選擇重點單位進行跟蹤檢查。五是歸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廉政檔案,要求擬提拔對象先就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糾正,視整改糾正情況再研究是否使用。*年,市委依據審計結論,共對31名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其中:不予提拔2人,暫緩提拔3人,誡勉談話6人,警示談話20人。
一、應該以合理確定審計時機為前提,使成果利用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
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任免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應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機,防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脫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的有效原則和手段,它能非常準確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為組織人事部門任免干部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明顯,主要是一些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對被審計者本人觸動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領導干部先離任后審計,除非[!]是觸犯了法律,否則審計結果對被審計者本人并沒有什么影響。被審計者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不負有整改的責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則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責任心。先離任后審計使審計的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對成果的有效運用。
(2)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提高其權威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能達到較好的效果。如:對調任新崗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辦理工作和經營財物交換,并寫出任期經濟履行情況報告,新崗位作為職務,審計后,再作正式任職,對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干部,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實行“先審計,后任免”方式。如:對群眾意見大,舉報多、疑點多、問題不清的干部,嚴格執行“先審計,后任免”,即“離任者”先離崗待命,待審計后依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經常性審計機制,將監督關口前移,實行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兩年至少審一次,重點單位實現年度定期審計,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相應建立自身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審計部門按照審計規范建立自身的結果檔案,有利于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動態;組織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領導;并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的使用、考察結合起來,表彰盡職者、查處違紀者;紀檢監察部門也應將其歸檔,作為領導干部追究責任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立案的依據,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于審計部門進行歸檔。離任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未審計的時段集中審計,形成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與集中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然。
(5)、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首先,要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各專項審計相結合。實施審計時,將審計結果存入數據庫,為經濟責任審計做好準備,做到一次進點,滿足多項要求。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安排的審計項目相結合,有些可同時結合對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
二、以規范成果轉化機制為關鍵,確保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經濟責任動態檔案,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經濟任審計檔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放入領導干部實際檔案,作為干部管理的終身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廉政檔案,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另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五部門要共同開發數據庫,分級分層次建檔,統一規范,信息溝通,共同作好審計成果轉化工作。
(2)、通過制定法規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凡正職調動其審計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報,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數據,要特別強調沒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察相脫節的現象。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制度。從利用原則、程序及內容上明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并對審計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方面作明確統一的規定。在利用原則上,按照黨管干部和分級、分職能管理的原則,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協調;在利用程序上,強調各相關部門在接到審計結論后三個月內負責落實、利用、并將利用情況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在利用內容上,要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利用情況分別歸入審計檔案、干部實績檔案、廉政檔案。
三、以加強部門協調為保障,促進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領導保障機制。要形成以地方黨委、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組織、紀檢、監察、人事、審計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為協調層,審計機關業務科為操作層的工作體系。各層的職責是:決策層負責決策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重大事項安排;協調層負責召集部門聯席會議,研究
落實年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有關事項;指導層負責分配工作計劃,指導業務開展;操作層負責實施審計任務,并保證審計質量。通過各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調,形成整體聯動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2)、建立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機關承辦、紀檢監察機關督辦、部門負責其責的協調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結束后,分別向黨委、人大、政府及聯席會議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經濟負責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議;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好審計計劃的安排和成果運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使用、監督的全過程,把審計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黨風廉正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正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同時,針對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措施,司法部門對審計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處理,相關部門要利用審計成果把評先樹優、獎懲兌現以及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部門經濟問題的案件相結合。
(3)、強化審計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對重新發現問題的,要繼續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在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或資產負債損益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規制度為重點,強化審計成果利用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蛾P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九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將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即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者存在問題的曝光。將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公告,或者對社會公眾公告,是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產生巨大壓力的同時,也會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及時迅速進行整改。將審計結果、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處理意見,在被審計單位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作用。另外,應將審計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告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2)、建立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機制。審計機關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工作,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責任審[:請記住我站域名/]計決定,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執行完畢,對不能及時執行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報告政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保證審計決定落到實處。
(3)、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要敢于碰硬,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司法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規范、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5)、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監督機制。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嚴格成果管理為基礎,規范審計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管理,是指審計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總稱。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協調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當高度重視。
(1)、要嚴控審計成果的抄送。審計機關應分別經濟責任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審計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聯網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對審計結果的利用要區別對待,注重謹慎性原則。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況的區別和聯系。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務院賦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通過對出資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借以評價其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履行經濟職責和廉潔勤政狀況,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企業負責人提供重要依據,是一種較高層次的經濟監督手段。為適應出資人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需要,加強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監督,客觀評價其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務院國資委先后出臺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7號)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國資發評價[2006]6號)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一、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概述
(一)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安排或委托專門機構(或組織)和專業人員,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根據一定的標準和依據,遵循既定的程序,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審查分析,依法進行的經濟評價活動。筆者認為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評價活動;2.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企業負責人所從事、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反映這些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財務和非財務資料;3.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依法評價有關經濟責任人在其任職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梢?,經濟責任評價意見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審計評價既是具體審計項目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閱。
(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涉及兩個責任主體,即第一責任主體和第二責任主體。第一責任主體將一部分財產權利委托、或分割給第二責任主體,第二責任主體在擁有這部分財產權利之后,對第一責任主體承擔一種責任,并且要報告這種責任的履行情況。由于第一責任主體和第二責任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內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責任主體就存在著信息風險和控制風險。為了減少這種風險,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借助于一種可靠的機制來鑒證信息,這種機制就是審計。因此,筆者認為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是經濟責任鑒證。
(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
1.單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以某種單一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F存的各種審計類型大多屬于這種審計。例如,以財產安全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以最大善意使用財產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管理審計(我國稱之為效益審計)、以遵紀守法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合規性審計。所以,單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特征在于審計對象的單項性,即以單項經濟責任作為其鑒證的對象。
2.多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即以兩項或多項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例如,可以將財產安全責任和最大善意使用財產責任結合起來進行審計,通過一次審計就對這兩種經濟責任作出鑒證。顯然,還可以對各種經濟責任作出組合,從而產生各種各樣的多項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
3.綜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以所有的經濟責任為對象而進行的審計,通過一次審計,同時對財產安全責任、最大善意使用責任、合法使用財產責任以及社會責任等同時作出鑒證。其根本特征是審計對象的綜合性,即以主要的經濟責任作為其鑒證的對象。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推行的出資人任期或任中的經濟責任審計,屬于綜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
(四)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突出特點
1.受托性。受托性是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必須是在得到上級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委托審計的書面指令和申請后,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才安排的一項審計工作。
2.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其特點表現為:(1)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僅就授權或提請要求指明的范圍內進行,這個范圍一是指審計的時間范圍,是被審計人的任職期間;二是指審計的內容范圍,僅局限于被審計人在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而非對其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察和評價。(2)審計內容本身的專一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指定的內容進行審計,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需要。(3)審計對象的專一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是指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不針對其他人。
3.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中或事后審計。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4.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最重要的是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是各級國有資產機構表明的對企業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的最終意見,是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核、使用和獎罰干部的重要依據。
(五)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其它審計的區別
1.審計的目的不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負責人在管理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為干部的考核、使用和獎懲提供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管理;其它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審查,促使被審計單位維護國家的財經法紀,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審計的目標不同。其它審計主要有以下四個審計目標:(l)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方面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2)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賬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3)通過對各種財務指標的分析,正確評價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4)指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對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按規定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六個目標:(1)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經營成果的真實性。(2)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財務收支核算的合規性。(3)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質量的變動狀況。(4)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企業有關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負有的經濟責任。(5)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6)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經營績效的變動情況。
3.審計結果的報告形式不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結束后,由授權和聘請的審計機構或組織向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一般不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其它審計的審計報告則由審計組向派出機構或單位提交。當派出機構對審計報告無異議時,可根據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提交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4.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其它審計在審計方法上各有側重。如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上,把內控制度評審僅作為實質性測試的突破口;而對于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來說,對內控制度的評審和效益性分析是整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因為內控制度健全與否涉及到經營管理者的決策,涉及到其經營管理的能力。而效益最終體現了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是衡量其經營業績大小的重要指標。
二、當前全面推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要明確評價對象和規范下達項目審計計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及國務院國資委7號令的要求,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也只能是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績、相關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問題。政府干部管理部門要及時提出企業負責人任免計劃,充分發揮六部門聯席會議的作用,尤其注意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人的權限劃分、審計機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經濟責任審計管轄劃分,規范下達項目審計計劃。
(二)要劃清責任界限
劃清領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主管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三)積極穩妥,量力而為
在查清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的基礎上,就企業負責人經濟職責的履行情況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為組織部門考核使用干部在財政、財務管理和廉潔自律方面提供參考依據,即是所謂的“有所為”;所謂的有所不為,即審計不能包攬一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能代替組織部門對企業負責人應負經濟責任在內的全面考核。同時,還應做到“三個不評價”,即審計評價時對非審計事項不得進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得評價;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得評價。
(四)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
目前實行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協調機構,組織方式相對比較松散,還難以適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需進一步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盡快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運轉高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委托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兩辦兩個暫行規定精神和國務院國資委7號令要求,并根據企業負責人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政府的意見,于年末將下一年度的審計委托計劃提供給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審計機關,以便增強委托審計的計劃性,減少直至杜絕臨時委托、突擊委托、多頭委托的現象。同時,還要做到在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避免出現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應根據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著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內容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強委托審計的針對性。同時還要針對經濟責任界定難的問題,結合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研究確定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評價指標體系,增強操作性和規范性。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提出在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立法建議,列入地方立法計劃,不斷完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體系。
(五)探索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方式
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一方面要主動適應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殊要求,突出“經濟責任”的特點;另一方面要堅持依法審計,嚴格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規定的工作標準和實施細則進行審計,確保審計質量。在審計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努力做到三個結合: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與企業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成果互用;將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成果;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監督關口前移。在審計工作中還要大力推廣現代審計方法和先進審計技術,通過審計方式、審計技術的改進,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六)強化風險意識,控制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無處不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風險,在審計工作中應關注識別風險,預防風險和降低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經濟舞弊行為的隱蔽性、審計時間的有限性和審計成本的制約性會導致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的工作不夠深入,不能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風險。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復雜,但從總體上劃分主要有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內部因素主要有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審計項目多、任務重,查證事實欠深欠細,審計文書表達不規范,引用法規欠準確,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較大和經濟責任評價失真等等;外部因素主要有先任命后審計,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實施,管理行為處于無控制狀態,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失真和不良的審計環境等等。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種審計準則及規范,全面審計,突出重點,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該到位的必須審到位。
三、關于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管理及運用問題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工作結束后,向政府組織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是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具體表述和綜合評價。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和完善審計結果的管理和運用,是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揮作用的關鍵一環。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的成果,在干部監督、管理方面應用的充分性、合理性決定了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生命力。應堅持“審用結合,先審后用,不審不用”的原則,把審計結果與反腐敗斗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與企業負責人選拔工作掛鉤,并作為識別、評價、考核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一)嚴格審計結果的管理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是指審計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的總和。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同于―般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它不僅與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等工作協調緊密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整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1.嚴格控制審計結果抄送面。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應向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交或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這是一個總體要求。但具體到某―個項目,抄送范圍不能―概而定,應根據審計結果的具體情況及干部管理權限來確定。筆者認為,如審計結果不涉及對審計對象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就不必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如屬組織部門管理的干部,也就沒有必要抄送人事部門,屬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也沒有必要抄送組織部門。嚴格控制審計結果的抄送面,是為了防止審計結果被隨意處置,造成審計結果被無意識地擴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重要的審計結果要作為密件管理。如審計結果涉及到企業負責人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后,還需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進一步立案偵案的,應按結果內容劃分密級,按密件的要求進行傳送管理。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防止泄密后給案件的查處工作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涉案人員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3.建立專門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存檔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存檔不僅僅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一家的事,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已提到的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建立相應的存檔規范。具體來說,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庫。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組應及時將審計取證資料、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利用情況一并歸集形成審計案卷,移送機要檔案保管。組織人事部門應指定專人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個人檔案,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二)用好審計結果
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為切實防止“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問題出現,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1.建立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規范。因為審計環境、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加之審計結果的多樣化,很難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制定一個統一的模式。因此,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結合實際,對各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不同審計結果的運用方式、運用要求、運用考核辦法、運用反饋方式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各部門自覺按規范處理審計結果,保證審計結果的運用落到實處。
2.區別對待,用好結果。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對肯定性的審計結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適當給予宣傳,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問題性的審計結果,按問題性質區別對待。對只涉及一般性問題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出面找企業負責人談話教育,打招呼,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先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財經法規規定責令對企業負責人所在單位進行自糾和處理處罰,然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談話誡勉,誡勉期限為一年,對誡勉對象每年跟蹤審計一次,經兩次審計仍沒有改進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宣布就地免職,并且規定在五年內不得擔任相同性質、相同等級的職務。對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確有經濟責任問題的,應由組織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職務進行降免。對嚴重違法違紀的,應由紀檢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該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該給予刑事處分的給予刑事處分,充分發揮出資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存在問題 對策 趨勢
一、引言
目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許多不完善、不規范之處亟待研究。筆者就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二、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以來,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經濟責任審計起步時間短,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制度也不健全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仍存在一些問題。
1、立法層次較低,審計獨立性缺失
目前,指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最有權威或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不但立法層次不高,而且不具備立法的特征,因此,國家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時,實際效果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制約。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負責,然而審計結果卻必須向各級地方部門進行報告,因此,獨立、客觀和公正地評價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存在諸多現實難題。
2、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它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4、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5、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經費沒有保障
目前,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傳統審計觀念比較陳舊,缺乏創新意識。一些審計人員只注意對照法律法規檢查被審計事項是否違法、違規,而這種不合法所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卻不注重考察,經濟行為的效果和效率的分析和評價不到位。同時審計經費的嚴重不足,也給審計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6、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三、如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就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1、堅持離任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
2、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加強計劃性
每年年底前,由組織部門按程序提出下一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并與審計部門協商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計劃,報主管領導審定后,由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計劃管理, 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3、提高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根本所在
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真正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清正廉潔的審計干部隊伍,使審計人員不僅具有專業知識,而且具有分析、鑒別、判斷、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
筆者認為,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呈以下發展趨勢:在審計方式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單一逐步向獨立方式轉變;在組織上,將從以國家審計機關組織進行為主的形式逐步擴展到部門內部,擴大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形成嚴密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網格體系;在審計目標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幫助領導干部尋找管理漏洞、防止損失浪費、推動科學決策,促進其依法正確履行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和監督權;在審計內容上,經濟責任審計將逐步轉變為以財政財務收支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為基礎的具有現代審計特征的經濟責任審計;在對象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雖然制度全面覆蓋得到但實際審計較少、審計計劃管理較弱逐步走向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在層次上,經濟責任審計將注重解決一些局部性、全局性的問題,在較高層次上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作用;在模式上,經濟責任審計將逐步發展為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新模式,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預警作用。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盡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旧鲜菍徲嫐w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說,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采取“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干部,可實行“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經濟審計是我國政府的重點審計工作,其不但可對領導干部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管,有利于對領導干部進行正確評價,而且還可通過發現財務問題而對領導干部的行為起規范作用,有利于我國的廉政建設;此外,經濟審計還能保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鑒定的客觀性,有利于領導干部在離任前后的工作交接。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有存在很多問題。
一、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層次低,經濟責任審計不規范
現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最具權威、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主要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以及《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等法規性文件,這類文件的立法層次較低,且不具備立法特征,同時可操作性較差,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無法發揮[1]。另經濟責任審計尚未有統一評價標準,也未出臺相關操作規范,導致審計結果無法真正體現領導干部的工作表現,影響了審計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二)“先離后審”加大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原則是“先審后離”,然而現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普遍是應用“先離后審”原則,影響了審計工作的嚴肅性,也使審計工作的社會威信度嚴重下降。另在進行審計時,若發現問題,而前任卻已離任,則審計結果無法執行,新官上任也不理舊賬,導致審計部門進退兩難,最終審計結果也是不了了之。時間久了,這種行為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導致同樣的問題頻繁出現。
(三)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審計質量
我國審計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執業經驗較少,無法快速適應審計工作,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由于我國大多數審計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有待提升,而一般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都是管理層,首先在管理層次上就存在一定差距,再加上在追究責任時有多方的說情者,若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不夠高則很容易改變審計結果,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此外,復合型審計人員嚴重缺乏。經濟審計牽涉到經濟、法律等多方面知識,而審計人員通常中專注于審計專業知識,若審計業務存在涉外問題,審計機關還需聘請具豐富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影響了審計的質量和審計機關的公眾形象。
二、完善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首先要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制度,讓各部門在審計工作當中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以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出現。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落實體系,制定并實施審計問題的責任追究措施,充分利用審計結果,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作用,并讓廣大人民群眾對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高經濟責任在社會群眾心中的形象,再次,優化內部運行機制,審計部門制定管理辦法,明確各部門職責范圍,同時制定相應的協調程序,以全面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及格式;組織部門規范委托書等政府性文件,并制定審計工作的內部運行方式;紀檢部門做出相應規定,為相關案件的受理提供具法律效應的依據,以支持經濟責任審計。
(二)逐步改變“先離后審”模式,成功過渡“先審后離”模式
就現有的政策而言,領導干部的任免機制仍是很難轉換的,為逐步改變“先離后審”模式,并成功過渡到“先審后離”,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實施任中定期審計,并結合屆滿離任審計。針對處經濟責任范圍內的相關領導干部,可經組織部門委托,由審計機關進行定期輪審,并將審計結果報告給組織部門以進行備案,同時將其作為對干部進行考核的一種方式,這樣不但減輕了領導干部離任前的所有審計工作量,而且還有效保證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同時還能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存在的經濟問題苗頭,有利于及時糾正領導干部的經濟行為[2]。第二,可采取先離任、再審計、后任職的方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然后再由這種方式慢慢過渡到“先審后離”的模式,以免因“先離后審”而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成果的利用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作用。
(三)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加強審計結果的執行力度
首先要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準入標準。現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基本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后錄用的,對于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及執業經驗并未有明確要求。然而在很多審計體制較為完善的國家,其對于審計人員的受聘資格要求要嚴于國家公力員。為此,審計工作人員須認證上崗將是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未來發展趨勢。其次,強化審計工作人員的日常培訓。要盡量為審計人員提供良好的學習條件,通過專業培訓,一方面更新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也使審計人員逐步適應審計工作,為審計的職業化發展打下基礎。同時審計人員還要學習相應的法律知識、經濟知識及計算機知識,以創新審計方式,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狀態。再次,政府可適當引入社會審計資源,減輕審計機關的人員壓力。審計機關的人員是有限的,若審計工作量大,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也非常大,影響審計工作效率。為此,政府可適當引入社會審計資源,聘請特約審計人員,使其發揮特殊作用,為審計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共同做好審計工作。
三、結束語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既是我國政府反腐倡廉的一種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我國政府用于對優秀干部進行選拔的方式之一。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當中存在的問題,審計部門應遵循相關操作規范和流程,加強聯系紀檢部門、人事部門及組織部門,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完成,同時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