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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安全與效率;退出機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3-0045-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金融監管關系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效率,也對金融業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2007年初,倫敦市了《全球最具競爭力的46個金融城市排名榜》并將倫敦列為榜首,隨即紐約市也了《機會之都:21世紀商業競爭的指標》,雖然兩份報告的排名并不一致,但二者都指出過于嚴格的監管是紐約競爭力受損的重要因素,與此同時,美國也開始修改《薩奧法》,以其通過更寬松的監管吸引境外公司到紐約上市。新聞的背后無疑傳遞了,監管在促進金融業發展方面的重要性及金融監管的新一輪調整趨勢。
一、金融監管的兩難選擇:安全與效率
雖然金融業是眾多產業門類的一種,但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卻較少和一般產業管制理論相融合,而體現為較強的獨立性,大多情況下其首先體現為金融危機之后的應激反應。如最早的證券監管源自18世紀的南海泡沫。雖然不能排除金塊論戰的影響,但在數次金融危機后,中央銀行普遍形成了。雖然對于弗里德曼等主流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反對政府干預經濟生活是其理論學說的一般假定,但他們恰恰認為貨幣體系是一個例外”。任何現在被歸諸于市場失靈的監管動因都沒有借用。美國雙頭多元的基本監管體制也形成于大蕭條所造成的沖擊。巴塞爾協議的形成和調整則分別和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以及1982年意大利阿布巴斯諾銀行的倒閉聯系在一起。金融監管的發展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密切聯系在一起的,雖然在分析監管的原因時也會歸之于信息不對稱、自然壟斷、外部性等市場失靈因素(楊愛文等,2002;齊潔,2003),但顯然金融體系的安全是監管的中心目標。
對金融安全的最大沖擊來自于金融機構倒閉所具有的傳染性和大規模的信用收縮,而信用收縮將對宏觀經濟構成巨大沖擊。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方面通過存款等大量匯集資金,另一方面通過貸款等投資活動釋放資金,是經濟體系信用關系的主要結點。當一家銀行因某種風險而出現經營危機,其所具有的廣泛債權債務關系就面臨終止的可能。由于其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極其廣泛,而可能導致恐慌或者使具有業務往來的其他金融機構隨之出現經營危機,并隨之爆發擠提,使危機出現傳染。而一旦出現危機傳染則使得貨幣創造機制受損并導致流動性不足,使宏觀經濟進入緊縮。當然,在危機過程中傳染鏈條是多維化的,上述僅是非常簡單的描述方式,但從上述機制的描述可以看出,單個金融機構危機以及傳染機制顯然成為整體金融危機的兩個緊密的鏈條。
應當意識到,并非只有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可能誘發經濟緊縮,任何一個行業的廠商出現經營危機都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緊縮。
將一般產業管制與金融監管進行簡單的對比,將有助于認識金融監管過程中所面臨的兩難選擇問題。產業管制理論中的哈佛學派,其目標本身就是防止壟斷的出現,甚至提出國家限制企業并購及對壟斷企業進行拆分的建議,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是受到鼓勵的;而在金融監管的領域內,避免企業因承擔過多風險而出現經營失敗得到更多關注,優勝劣汰在提升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不受到重視,這意味著對安全的重視很有可能是以效率的損失為代價獲得的。當然,以斯蒂格勒為首的芝加哥產業管制學派對金融監管產生了重要影響,考慮到監管所具有的成本,對銀行監管的最優邊界的探討日益增加(李兵,2005;董紅蕾,2003),但這種探討是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之間的權衡,而并非在安全和效率之間的權衡。出于監管成本和收益的權衡,監管邊界將收縮,效率問題將變得突出。
如果說金融監管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金融安全在監管中的重要性,效率問題則體現了從嚴密到寬松的調整方向。雖然美國20世紀70年代后出現的大范圍金融創新部分體現為需求響應的結果,旨在設計出更符合客戶需要的風險、收益率、期限結構組合的金融工具,但仍有相當部分體現為對過嚴的金融管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式的規避,如大額可轉讓存單等,這些迫使監管當局一方面針對各種金融創新提出各種新的應對舉措,另一方面則在80年代適度放松了監管的程度。雖然90年代的亞洲金融危機等的發生使得監管重新向謹慎過渡,但面對世界各國金融中心之間的激烈競爭,如何使本國金融業發展更具效率而不僅僅是安全,將獲得更多的關注。
二、退出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一)金融監管的基本內容
在這一部分將簡要分析基本金融監管方式在維護金融業安全和效率中所發揮的作用,并以此所形成的比照關系說明退出機制在實現上述目標方面所具有的地位。概括地看,金融監管可以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1、進入監管
進入監管可以分為主體資格、業務限制、地域限制三個基本方面。主體資格指進入金融業必須具有一定規模的資本金、管理人員隊伍、內部組織和控制機構等,對于銀行業而言,在經營過程中保證資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巴塞爾協議也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存續性資本金限制。以資本金要求為主的主體資格限制目標在于確保進入主體的風險承擔能力,確保債權債務關系的穩定,避免金融機構因自身資質不充分而可能的倒閉。
業務限制較大范圍指是否可以經營金融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也可以指是否允許在銀行、證券、保險行業之間選擇兼營,小范圍內的業務限制指是否允許采取某種具體類型的金融工具,如是否允許吸納儲蓄存款、是否允許經營外匯交易、是否允許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限制可能出于多方面的考慮如避免壟斷等,但更重要的側面則在于避免金融危機中出現的交叉感染,使風險免于從一個行業迅速向另一行業蔓延,從而避免出現大范圍的經濟緊縮,即便是小范圍的業務限制也有利于避免金融機構承擔過多風險。
然而需要意識到,金融業是以信用為載體,并以信息發現、風險和收益組合為專長的行業,從而競爭優勢是互補的。無論是發放貸款,還是提供上市發行服務,其基礎都在于對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的發掘和處理能力,其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得以發展壯大都依賴于是否能夠提供更符合需求的金融產品,而金融產品則體現為不同的收益率一風險一流動性組合。事實上,任何資金運用都體現為三性的組合,金融業的特征在于其能夠提供不同類型的組合并因之分散自身所承擔的風險水平。對業務范圍的限制,無疑會
縮小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空間,因此,雖然能夠維持基本的分業經營格局,但銀行、證券、保險則仍出現小范圍的互相滲透,甚至也與非金融行業形成一定關聯,如財務公司、信托公司、汽車貸款公司等。
相對而言,一國范圍內的地域限制較業務限制要微弱的多,除了美國曾經對跨州設立分支銀行進行限制之外,一般比較少見,所以這里不再進行討論。
2、業務經營監管
業務經營監管可以分為價格監管和業務操作監管兩個方面。在一般產業管制理論中,價格管制是一個重要的方面,但在金融監管中通常并不包括價格管制。事實上由于利率、匯率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的巨大作用,其本身就構成一個復雜的研究對象,但任一價格都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雖然價格波動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市場風險的存在,但其整體的趨勢仍然體現為漸進式的寬松和有管理的浮動。
業務操作監管一方面強調經營行為的合法性,防止以其所擁有的信息優勢等進行關聯交易、限制競爭、操縱市場等損害相關交易方的行為,減少金融犯罪的出現;另一方面是要求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體現審慎經營的特征,如要求商業銀行保持充足的流動性比率、對貸款進行信用風險評級并計提壞賬準備金、保證貸款的適度分散等;又如在信托機構的監管中要求計提賠償準備金,自有資金和兼營資金要符合特定的比例要求,授權運用資金的方式要滿足特定指標等。前者更多體現為公平貿易、避免金融欺詐的要求,是經濟活動的普遍要求,而后者則體現為要求金融機構資產保持足夠程度的分散性,避免風險過于集中。
對于金融機構的存續發展而言,其經營陷入停頓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各類風險聚集的程度超過金融機構的承受能力,風險管控同樣體現為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從而包括價格監管和資產分散化的要求和金融機構內在管理是一致的。對業務經營的監管是迫使金融機構更審慎做好自身風險監控的補充,但其同時也成為對金融機構自身風險管控的替代和介入。在通常情況下,以避免企業倒閉而要求企業采取特定經營方式并不被認為是恰當的,也被視為是國家直接干預的一種情形。而且。如果更安全的風險控制和獲得更大收益不存在沖突,則金融機構自身顯然會選擇更安全的風險控制,而現實中對企業資產分散的監控則從反面表明,更安全的風險控制是以一定程度上妨礙金融機構獲得更高收益。
3、退出監管
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涉及退出的問題,歷史上多次金融危機的存在使得對金融機構退出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二者共同的特征是通過中央銀行或存款保險機構給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提供貸款,避免債權債務關系的大范圍受損,以切斷危機從問題金融機構向其他金融機構的蔓延,維持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穩定。在此基礎上,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接管,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機構及管理體制下的整改,強化風險防范體制,在能夠糾正的情況下停止接管或在不能糾正的情況下進入破產清算。但整體來看,最后貸款人和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維持危機擴散所最需要的安全網,在問題銀行的退出制度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也成為“大而不倒”等道德風險的來源,而因安全網的存在所造成的松懈可能成為風險產生的新來源。
事實上,還存在局部退出的舉措。如在發現風險聚集的初期就實施接管,并在限定期限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整改,以避免觸發最終的安全網。此外,還可以采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壞賬進行剝離以消除其潛在風險。但需要意識到的是,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非政策性的,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問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的動機,在于其在通過獲得控制權方式重新將其轉化成良好資產方面具有優勢,或者來自于其對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出售方面更具優勢,而且金融機構在出讓不良資產中將預先蒙受風險失控的損失;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政策性,則剝離過程可能體現為防止金融危機,而對金融機構風險失控的非效率行為進行補貼,雖然可以緩解金融機構面臨的危機,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善金融機構的風險聚集趨勢。
(二)退出機制的定位
從金融監管的基本方式上看,金融監管更多采取的是預防封堵的方式而非控制疏散的方式。無論是從進入要求,還是從業務監管,一直到問題金融機構的接管,金融監管的重心更多關注于如何避免金融機構風險失控,以確保金融機構處于安全的狀態,這對于風險防范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此外,金融監管還體現出,以不具有盈利動機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修正,因金融監管機構不具有盈利動機,其可以更注重安全而在一定程度上糾正金融機構因偏重收益而承擔更多風險。
如果金融機構缺乏盈利動機,一方面意味著其將缺乏創新而更加滿足于現有金融產品,不尋求擴大自身收益,這意味著金融機構缺乏效率,難以發揮有效配置資金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意味著金融機構將放松對風險及成本的控制。因為風險產生的情況下其并不需要以退出的方式承擔相應的成本,從而在發放貸款等經營活動中將“漫不經心”,其結果是整體風險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我國金融體系的呆壞賬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金融機構不利用內部控制體系,從而導致操作風險增加所造成的,但通過外力來確保其增加風險防范、提升效率將是困難的。原因是,任何資金運作都可能具有一定風險,而作為資金融通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每個環節都進行嚴密的風險監控是不可能的,因為完全監控將意味著由監控機構直接經營金融機構,而且為了保持組織運行,阿爾欽式的最后監管者問題一定會出現,這就意味著監控必然是存在縫隙的,完全來自外力的監控不僅具有成本,而且監控內容或監控強度上將留下空白。缺乏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金融體系要么需要更高成本及強度的外部監控,要么將持續不斷累積更高的風險。
如果金融機構具有較強盈利動機,則其會尋求更高的盈利,并試圖在高收益和高風險之間進行權衡,并確實存在為謀求更高收益而承擔更高風險的冒險式經營,從而需要更加謹慎的金融監控以預防可能誘發的危機。但由于更安全的資產結構與高收益資產結構的矛盾,金融機構可能發展出更新的金融工具以規避金融監管,也可能采取更多尋求監管中的空隙,并采用非規范措施,這不僅意味著監管成本將上升,使得監管喪失固有的吸引力,也意味著監管將難以是充分的。盈利動機的存在將使得競爭不可避免,而在競爭的情況下完全避免金融機構因承擔高風險而退出是不可能的,金融監管更適宜的目標是讓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造成的外部沖擊足夠小,不危及整體金融體系及經濟運行,而非過于專注于避免金融機構的退出,并因之對金融機構的經營采用重重限制,通暢而缺乏波及效應的退出機制作為金融業發展的疏導機制應在金融監管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三、退出機制設計的初步構想
(一)市場方式下的金融機構退出
市場本身也為金融機構退出提供了途徑,主要體現為金融機構之間的并購,如1995年巴林銀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后被荷蘭ING銀行并購,日本綠十字銀行對巨額壞賬破產的日本兵庫銀行。在并購的情況下,隨著問題金融機構控制權轉移給其他金融機構,其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轉讓,從而避免了債權債務關系斷裂所帶來的危機擴散,維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并購方式在金融機構退出中應受到更多重視的原因在于,競爭壓力下金融機構對競爭對手的關注程度可能超過金融監管機構的關注程度,從而更容易意識到競爭對手服務效率低下或承擔風險過高的問題,為了消化并購對象轉移過來的不良債權,并購主體必須具有更加有效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力及風險控制措施,否則無疑會因并購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購并不需要發生在金融機構出現嚴重問題的時候,而可以發生在競爭對手呈現效率低下或風險失控的初期,從而避免風險失控的滋生和發展。為了避免被并購的威脅,金融機構也必須提升自身效率和增強風險控制,即便仍然被并購,其仍可因為較優的資產狀況獲得更好的受讓價格。所有這些方面都有助于更好實現金融體系的穩健和效率。
但行政主導的并購可能是危險的,現實中不乏因為并購對象所帶來的不良債權關系拖累并購主體并使之經營出現困頓的現象,在自發并購下并購主體會更好考慮自身的承擔能力,而行政主導則可能因偏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解決而忽視并購主體的承擔能力。此外,并購并不適應于出現系統風險的情形,因為在系統風險的情況下,并購主體的風險控制能力也隨之下降,而并不體現為效率和風險控制方面對比能力的增強。
并購的概念也可延伸到對分支機構的并購或部分金融資產的出讓方面,對于后一個方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為了剝離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我國于2000年設立了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理做出了有利的嘗試。但目前金融資產公司的發展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需要進一步朝具有投資銀行功能的專業化資產處置機構的方向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積累起在資產催收、重組、出售、證券化、接管等方面的優勢,以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使其向具有更有效處置能力的機構流動。
雖然我國金融機構并購的實踐較少,金融資產的處理轉讓也主要停留在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方面,但也為市場方式下的金融機構退出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主要體現在:以改善金融機構內部經營效率為基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日漸清晰;以引進戰略投資者,公開募集擴充資本金為導向,部分金融機構已經形成了更加多樣化的股權結構,并在國內及海外證券市場上市;我國金融業對外資也進行了更大范圍的放開;國家對金融業的監管日漸完善和制度化,對利率和匯率等資產價格的管理開始允許較大程度的浮動等。其面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專門針對金融機構并購的法規尚不完備;缺乏對陷入危機中的問題金融機構并購進行適當財政輔助的規則及內容;對并購可能出現的融資需求缺乏安排;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目標階段化;資產證券化發展處于剛起步階段;資本市場的層次性不夠充分,信貸資產市場缺乏等。但隨著我國金融機構改革和金融行業競爭加劇,市場化退出機制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相應制度環境也將不斷成熟完善。
(二)金融監管下的金融機構退出
在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或者金融機構具有較大影響的情況下,金融監管體系下的退出機制無疑具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下退出機制的重心是避免危機的擴散和急救,其主要包括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接管、破產四個方面。
最后貸款人制度是在歷史上多次金融危機的基礎上形成的,也是避免金融危機發生的最重要防護網。最后貸款人制度僅限于最后性的緊急手段,通過自由放貸的保障來緩解存款人的恐懼,甚至也包括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避免經濟體系內流動性的減少。但在具體操作方面,擔負最后貸款人的中央銀行仍然面臨著對進入最后貸款程序的對象選擇、標準設定、最后貸款的提供方式、提供最后貸款的利率和擔保條件等設計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危機前和渡過金融危機的金融機構的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對于最后貸款人制度的濫用也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的最后貸款人制度仍存在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的問題,而國有商業銀行背后的國家信用也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方面的不足之處。
存款保險制度在政策目標上同樣具有穩定儲戶信心、防止危機擴散的作用,但其目標更側重于對儲戶的利益保護而不是避免金融機構的救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與最后貸款人制度相區別。存款保險制度一直受到誘發銀行和儲戶道德風險的批評,而且在存款信貸機構與監管體系的關系、存款保險對象的強制性、參保方式選擇、保費率的設定和收繳、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各國的經驗也不盡一致,從而仍面臨較多探討。我國目前并不具有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有較多探討。在所有保險行為中都可以看到道德風險的因素,但保險業仍然通過制度設計較好避免了道德風險的泛濫。存款保險制度固然不能完全應對中國金融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但對于減少金融機構一旦破產后所具有的沖擊作用仍具有一定價值,可以成為最后貸款人制度的重要輔助措施。
接管是金融監管在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出現嚴重惡化后的直接介入行為。接管過程中,金融監管機構對經營狀況不善的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強化經營管理權限的限制、重塑風險控制體系、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等,試圖重新確定建立金融機構謹慎經營的框架體制,以使金融機構重新回到正常經營的軌道上來。但大多情況下,由于被接管金融機構已經處于比較嚴重的經營危機中,接管并不能夠完全使處于危機中的金融機構恢復過來。只是通過理清問題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關系,查明風險失控的根源。協調危機中有關利益方的關系,為下一步尋求并購或者破產清算進行準備。但總體而言,接管仍然體現為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最后糾正,是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的重要一環,但對于接管的條件、接管的存續期限、接管期間能夠采取的措施仍然有待更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外匯管理局赴英國、瑞士金融監管考察組.英國、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及啟示[M].
[2]謝平.自律理論啟示金融監管[N].國際金融報.2002.7.2.
[3]馮禎林,李勝華.行業自律:中國金融監管的理性選擇[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5.
[4]劉毅.論金融機構自律的基礎[J].北京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9.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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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摘 要:本文運用DEA方法對2002―2007年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進行實證研究,旨在能夠比較準確地評價中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發現三家主要中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差距明顯,其發展變化趨勢也各不相同,并分析了影響中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效率的主要因素。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DEA;效率評價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是關系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大問題。而農業生產的分散性、風險性和低利性特點決定了我國必須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協作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目前農村金融體系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這四家金融機構。其中郵政儲蓄銀行在2007年以前主要是從事儲蓄業務,基本不發放貸款,對農村經濟發展影響較小,所以本文中分析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前面三家銀行。
二、文獻回顧
金融效率是指一個國家金融資源的配置狀態,而對于如何評價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國內學者近年來做了不少理論探討和實證分析。近年來國內對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效率進行研究的代表有:中國人民銀行南陽市中心支行課題組從河南省 17 市農村金融機構規模與效益的關系方面進行考察,認為河南省各區域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機構是 DEA無效的, 總體上處于規模報酬遞減階段。[1]張志暹等采用DEA方法對甘肅省14個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效率進行了分析,認為各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純技術效率水平相對不高。[2]
綜上所述,目前研究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尚無相對一致的計算方法。本文使用DEA方法來對比衡量三家主要的農村金融機構,評價它們的金融效率狀況。
三、DEA方法及模型
數據包絡分析(DEA)利用所得到的樣本資料數據,采用數學規劃方法,對相同類型的決策單元(DMU)進行生產有效性評價或處理其他多目標決策問題。本文所需的效率如下:
1.規模技術效率(STE),也稱綜合效率或總效率,當被考察的決策單位的總效率值為1時,稱為有效,此時意味著被考察的決策單位同時達到了技術有效和規模有效。STE由CCR模型來測度。
2.技術效率(TE),技術效率 (Technical Efficiency)反映了對現有技術的利用程度,即技術效率反映在給定投入的情況下決策單位獲取最大產出的能力,TE由BCC模型來測度。
3.規模效率(SE),規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反映生產規模的有效程度,即規模效率反映了決策單位是否在最合適的規模下進行運營,SE=STE/TE。
四、銀行效率值的測算和分析
4.1研究樣本和數據來源
本項研究以中國三家主要參與農村金融活動的銀行為研究樣本,同時對比了兩家典型的股份制銀行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的兩家,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研究的時間跨度為2002年到2007年。數據來源于相應年份的《中國金融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根據王永新的研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盈利效率最高的是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制銀行中效率最高的是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3]。因此,在本文中采用這四家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做縱向對比。
4.2投入產出指標的選擇
正確選擇銀行的投入產出指標非常重要,這關系到能否準確測算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效率。目前在國內外研究中,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對銀行業的投入和產出的劃分普遍認可的方法有“生產法”(Production)、“中介法”(Intermediation)、“資產法”(Asset Approach)及“收益產出測量方法”(Revenue Output Measure Approach)等。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下,本文選擇了以下3個投入指標和3個產出指標:
投入指標:
1.營業支出。營業支出包括了銀行在業務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營業外支出、手續費支出、其他營業支出、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但不包括所得稅。
2.存款總額。存款總額包括短期存款、長期儲蓄存款、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長期存款、短期儲蓄存款、存入保證金和委托資金等。
3.職工人數。職工人數包括總行與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和其它人員。
產出指標:
1.利息凈收入。利息凈收入等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之差。
2.凈貸款。本文用凈貸款作為產出,凈貸款等于貸款余額減去呆賬準備金(貸款余額減去資產減值損失)。
3.銀行利稅額。本文認為銀行利稅額更能夠代表銀行總的創利能力。
本文對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效率的實證研究就是通過Mydea軟件實現的,采用投入導向性。
4.3DEA測算結果分析
根據DEA的測算結果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從2002年至2007年,一共有11個DMU規模技術效率的DEA值為1,22個DMU純技術效率的DEA值為1,11個DMU規模效率的DEA值為1。
2.從2002年至2007年,通過對7家銀行的規模技術效率均值進行對比可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效率最高,招商銀行排名第二,中國銀行排名第三,中國建設銀行排名第四,深圳發展銀行排名第五,農村信用社排名第六,中國農業銀行效率最低。
3.從2002年至2007年,通過對7家銀行的純技術效率均值進行對比可知,招商銀行效率最高,深圳發展銀行排名第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排名第三,中國農業銀行排名第四,中國建設銀行排名第五,中國銀行排名第六,農村信用社效率最低。
4.從2002年至2007年,通過對7家銀行的規模效率均值進行對比可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效率最高,中國銀行排名第二,招商銀行排名第三,中國建設銀行排名第四,農村信用社排名第五,深圳發展銀行排名第六,中國農業銀行效率最低。
5.從總體上來看,在農村金融機構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所有效率的DEA值都高于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的DEA值比較接近。在2002年至2007年6年中中國農業銀行的規模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都小于1,DEA無效,純技術效率也只有3年為1,在7家銀行中排名最后,農村信用社的規模技術效率、規模效率和純技術效率都小于1,DEA無效,在7家銀行中排名僅好于中國農業銀行,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只有2年效率小于1,在7家銀行中排名非常靠前。
五、結論
本文對2002年-2007年中國3家主要的農村金融機構與另外4家銀行的金融效率進行了對比,實證研究結果顯示:
1.中國農業銀行的金融效率在三家農村金融機構中最低,其效率值一直處于波動狀態,其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規模過大導致的規模不經濟。
2.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效率其次,其效率值一直在穩定的增長,其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單位員工數量遠遠超過了應該投入的最佳數量。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效率最高,2007年的效率值較前一年有了很大的增長,在樣本年間基本都處于最有效率狀態,規模也很合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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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志暹、邊永平.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效率分析及評價――基于面板數據的DEA方法[J].西部金融,2009(1).
摘 要:隨著我國改革制度的不斷深化,對農村的建設力度也逐步加強,在建設農村發展過程中,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是當前發展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經濟整體水平呈上升趨勢,積極參與世界金融的背景下,我國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形式也越來越好,小型金融機構的良好發展是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保障。雖然目前我國小微金融機構形成了基本體系,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許多問題,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對小微金融機構深步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本文就我國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現狀進行了分析,并針對農村小微金融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入探討,提出了相應問題的創新策略。
關鍵詞:小微金融;農村金融;創新策略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村人口比例較大,屬于發展中國家,且我國城鄉經濟水平的差異性較大,因此建設新農村、發展農村經濟、打造富裕和諧的新農村是目前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在當前農村市場金融發展的背景下,加強農村小微金融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積極作用,由于農村的經濟基礎不穩固、城鄉經濟差距明顯、以及農村居住人口整體收入水平偏低等情況,造成農村小微機構發展情況不理想,因此,加強農村小微金融機構發展,帶動農村經濟增長,是目前首要任務。
一、我國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現狀
1.金融服務單一
目前我國小微金融機構發展速度雖然比以前有所增長,但是相對別的國家而言依然緩慢、干預力度不強,目前貸款依然是主要集資形式,進而成了小微金融機構企業主要經營的支柱,但社會發展更傾向多元化的趨勢,單一的集資方式,無法滿足當今金融發展的需。就湖南而言,農村金融機構主要就是幾大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湘鄉市村鎮銀行作為我省首家村鎮銀行,于2008年3月開業。隨后,上海農商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長沙銀行、匯豐銀行等銀行業機構,作為主發起行共在我省發起設立村鎮銀行31家,覆蓋13個市州(除懷化外)的38個縣(市)。至去年底,資產總額達328.37億元,其中,貸款余額165.1億元。但是,這也不能滿足湖南廣大農村企業和農民的資金需要。
2.缺少政府支持
證券公司針對小型企業的資金方面,制定了高要求和過高的標準,使小型企業在貸款時出現了很多不便之處,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大多數小型企業單位沒有辦法在證券公司得到贊助。并且我國目前的小微金融機構相關企業單位沒有制定完善的服務體系,在風險籌資形式和鼓勵小型企業服務機制上沒有過多鼓勵扶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微企業在貸款方面的困難處境。這些情況的發生的根本和政府的政策有很大關系,政府沒有適當的鼓勵政策,給予一定力度的扶持,加上不明智的決定,沒有為小微金融機構帶來發展平臺,因此,政府加大財政的支持,合理決策,從而小微金融的更好發展。
3.信用體系不完善
對目前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的形式來看,m然我國的信用體系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針對小型單位的服務舉措上有很多不足,造成小型企業單位沒有良好的籌資平臺。主要由于我國信用保障體系制度發展較晚、速度緩慢,在貸款力度小、程序復雜、資金風險責任承擔不統一等方面的問題,另外,我國沒有形成完整有規模的信用征信系統,相關制度和政策尚未建立完善,造成很多小微單位的許多公司信息不公開,不透明,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缺乏信用記錄,也是造成小微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有很多困難,影響了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進程。
4.小型企業貸款困難
我國目前沒有和小型企業相匹配合作的銀行,加上目前農村信用社和一些農村私有的商業銀行機構整體的金融規模太小,不能為小型企業資金提供足夠的支持。并且現在這些銀行金融機構當時成立之初是參照國家國有銀行的經營模式而構建自己的機構系統,直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從這種現象中脫離出來,由于大型銀行機構與農村商行規模不同,一味的參照和借鑒,會使現有農村信用社類型的銀行機構在管理中存在很多不適應的問題,影響其發展,側面制約了對小微企業單位的服務項目。想要改變這種情況,應該及時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進行制度改革,制定符合小規模金融機構的經營體系與管理政策,從而滿足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小微金融機構主要問題
1.農村金融政策落后
我國現在農村小微金融機構在管理運營中,企業政策、體制相關的詳細內容,雖然加強了風險防范,但卻忽略了本身發展的方向、服務的宗旨,致使小微金融機構金融創新能力不夠。具體拿關于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政策來說,將主要服務目標面向農村區域的村民、農村業務及農村經濟所需的金融服務項目,本著服務于“三農”的基本原則出發,但卻沒有注意到,這種相關內容的政策規定,與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背道而馳,令村鎮銀行制定的原則和面向的服務對象最終沒有任何利益可言。
[摘要]從1995年我國金融機構首次出現存差開始,存差就一直備受關注,不少學者把存差大小作為儲蓄增長相對過快,信貸增長相對不足,資金閑置和使用效率低的反映。今年4月,我國的存差歷史性的突破了10萬億元的大關,不少學者更進一步把存差的激增歸納成為金融對地區經濟增長支持不足。本文從宏觀角度入手,力爭找出近年來我國存差不斷增大的主要原因,為提出解決存差增長過快提供依據。
[關鍵詞]存差準備金資產多元化
存(貸)差是金融機構各項存款與各項貸款的差額,存款大于貸款是存差,貸款大于存款是貸差。存款余額的增加、貸款余額的減少,以及兩者的同時變動都有可能導致存差的出現。下面我們從宏觀的角度對存差的出現進行分析。
一、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占用
法定存款準備金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銀行強制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動性。它最初的功能是保證商業銀行應對意外的支付需求,而現在已經演變為中央銀行管理銀行體系流動性的輔制度安排或工具。而超額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而保留的準備金,從形態上看,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存款準備金的出現既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從另一角度來說,也是變相的減少了可以發放貸款的總量,有助于存差的形成。
在我國的貨幣政策實踐過程中,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中的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政策對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效果并不明顯。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經濟“過熱”,從2003年以來,人民銀行已經先后5次調整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特別是2006年7、8月中旬先后兩次調高法定存款準備金各0.5%,調整后比1999年高出了2.5%,達8.5%。另外,各大銀行在人民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大約在3%左右,兩者合計達到了11.5%左右。按照這一標準,2006年8月末的銀行存款中約有3.7萬億元準備金不能用于發放貸款。
二、外匯儲備的激增,導致投放的基礎貨幣增加,進而影響存款余額
從1994年開始,我國實行了外匯體制改革,實行了銀行結售匯制度,對中資企業實行強制結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除少數非貿易非經營性收入外,都必須賣給指定的銀行。近年來,我國的貿易順差增加迅速,特別是2005年,全年外匯儲備增加達到了2089億美元。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國的外匯儲備達9411億美元,比1999年底增加了7864.2億美元,增幅達608.4%。由于大量的外匯涌入,為了穩定匯率,中央銀行投放了大量的基礎貨幣來干預外匯市場。按照我國美元對人民幣1∶8的匯價計算,從1999年底到今年第二季度,我國由于外匯儲備的增加大約多投放了約6.3萬億元人民幣基礎貨幣。雖然投放的基礎貨幣不一定都轉化成為存款,但是基礎貨幣投放量的增加必然會增加貨幣存款余額,從而加大了存差擴大的趨勢。
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剝離與核銷
從銀行的資金來源看,情況一般比較穩定,特別是在我國存款是非常有保證的,一般不會出現存款損失。然而銀行貸款卻受到了諸多因素的影響。近年來。為了促進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使其輕裝上陣,從而增強其競爭力,我國在先后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銀行的貸款業務中產生的不良貸款進行剝離,通過掛牌出售、核銷等方式處置這些不良資產,累計總額達到了數萬億元。另外,還有一部分不良資產不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而直接核銷。這些剝離與核銷的不良貸款直接從商業銀行的貸款中除去,使得貸款余額減少,存差相應增大。
四、銀行業在提高資產多元化的過程中,促進了存差的進一步擴大
目前,我國銀行業嚴格執行分業經營,主要的業務還是傳統的存貸款及其相關業務,不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證券經營、保險等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的盈利主要還是依靠的“吃利息差”。據統計,我國銀行69%左右的利潤來源于存貸利差。
與國際大銀行相比,我國的商業銀行面臨著凈利差小和中間業務不發達的特點。在凈利差方面,隨著多輪的利率調整,存貸款間的凈利率差越來越小,而且我國在利率方面實行的“貸款上限放開,存款下限放開”政策隱含著貸款利率的重心將向下移,存款利率的重心將向上移的趨勢,必將會導致凈利差進一步縮小。與香港市場上的幾家國際性銀行比較,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國際性商業銀行的凈利差仍分別高達3.22、2.80。而在內地銀行中,中國銀行的凈利差僅在1.7左右,中國工商銀行為2.01,即使是定價能力表現最強的浦發銀行和招商銀行也只有2.44和2.36。在中間業務方面,我國銀行更是顯示出了不足。作為國外銀行的主要盈利手段,中間業務所占的比重都達到了30%以上,而我國僅有中國銀行接近這一數字,達到了25.4%,其他的三大國有商業銀行都只有15%左右,招商、民生和浦發僅僅只有5.1%、1.5%和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