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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股權分紅稅務籌劃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股權轉讓涉及的稅種分析
1、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依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而定。
2、營業稅:一般企業股權轉讓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3、土地增值稅:當股權轉讓其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為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時,雖然沒有法規明確但實務中很多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土地增值稅。
4、契稅:在股權轉讓中,僅涉及股權變更,沒有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因此股權轉讓雙方不涉及契稅。
5、印花稅:股權轉讓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股權轉讓協議雙方都需要繳納。由于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基本沒有籌劃空間,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方案。
二、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定義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在稅法上與會計上的差異由于稅法與會計對投資計量基礎的不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金額在稅務上和會計上是不同的。差異主要在于投資成本的認定上,會計上的投資成本是指轉讓時點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僅包括初始投資成本,還包括權益法核算的損益調整等金額。而稅法上的長期投資成本,僅指取得時的成本。
(2)正確計算稅法上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公司發生了股權投資轉讓,在作稅收籌劃之前,首先要計算稅法上的所得或損失,在此基礎上進行可能的籌劃,不能直接用轉讓收入減除賬面的投資余額作為籌劃的基礎,否則將導致籌劃結果可能與實際差異較大。
(3)正確確定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辦理,即使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生效,當年也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這樣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政策
1、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重組
四、股權轉讓稅收籌劃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不同的計稅方法進行籌劃,因為企業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稅后分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免稅所得,而股權轉讓所得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轉讓企業可以通過分紅減少被轉讓企業的凈資產,轉讓作價相應減少,從而降低股權轉讓所得。因此股東在股權轉讓前,能影響被投資企業分配政策的,應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讓被轉讓企業先進行分紅后再轉讓。需要說明,不是所有的股權轉讓行為都可如此籌劃。如企業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經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也無法影響其分配政策,因此無法籌劃。
2、對被轉讓企業的盈余公積,則采用轉增資本的方法,增加投資成本的計稅基礎進行籌劃。由于存續企業盈余公積不能分紅,因此只能轉增注冊資本,增加投資成本計稅基礎,達到降低股權轉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該項籌劃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資本前注冊資本的25%。
3、對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股權轉讓事項,要從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選擇。
五、具體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稅測算不考慮股權轉讓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權轉讓的案例: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其中,甲公司(國有企業)持股比例為80%,初始投資成本4000萬元;乙公司持股比例為20%。A公司期末財務狀況如下:凈資產項目金額(萬元)實收資本5,000.00盈余公積1,000.00未分配利潤4,000.00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10,000.00甲公司擬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轉給丙公司。甲公司轉讓A公司股權前經過審計評估和國資委審批程序,A公司評估后凈資產為12000萬元?,F將不同處理方案下甲公司實際所得的差異比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轉讓假設轉讓雙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權轉讓作價按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為12000*80%=9600萬元。則:
1、轉讓收益=9600-4000=5600(萬元);
2、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5600×25%=1400(萬元);
3、股權轉讓甲公司的實際收益=5600-1400=4200(萬元);
方案二:先分紅和轉增資本,再轉讓
1、先分紅:甲公司在準備轉讓股權前,應先提出進行股利分配,將A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全額進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萬元),這部分紅利不會納稅。
2、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積不到其注冊資本的25%,,無法實施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籌劃。分紅和轉增實收資本后,A公司凈資產變為:凈資產項目金額(萬元)實收資本5,000.00盈余公積1,000.00未分配利潤0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6,000.00甲公司轉讓效益分析:因A公司分紅后凈資產減少,凈資產評估金額也相應減少4000萬元,A公司凈資產評估值相應變為8000萬元,則分紅后甲公司股權轉讓定價為6400萬元。
1、轉讓收益6400-4000=2400(萬元)
2、甲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2400×25%=600(萬元)3、股權轉讓甲公司的實際收益3200+2400-600=5000(萬元)方案一與方案二比較項目方案一方案二差異企業所得稅1,400.00600.00-800.00甲公司實際收益4,200.005,000.00800.00
方案二實施時需注意:
1、首先,股權轉讓方提出的分紅方案能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通過,即被投資方能夠影響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政策。
(一)股息、紅利收入的征免稅規定
該方面的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是:若投資方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方為個人,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股息、紅利收入有三個來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紅;二是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方式間接分紅;三是清算性分紅。
1.直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除法定盈余公積外的留存收益分紅。其征免稅的基本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股權持有環節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之所以免稅,是因為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基礎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稅后收益,若不免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個人投資者之所以納稅,是因為股息、紅利雖來源于稅后收益,但前一環節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并不是個人所得稅,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2.間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該方式下企業投資者免稅,個人投資者不免稅。其征免稅原理仍是直接分紅的基本規定。間接分紅的實質應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資企業先將留存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即直接分紅;二是投資者將取得的上述股息紅利再投資,進而增加注冊資本。由于企業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是免稅的,所以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亦是免稅的;同理,個人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不免稅,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仍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但其轉增資本時,征免稅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相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分別強調了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和轉增注冊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也強調,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清算性分紅
股權清算是指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出資。若投資者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視作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者為個人,上述部分須計入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分為三部分,一是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二是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確認為資產轉讓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權轉讓收入全部計入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股權清算環節,由于個人所得稅中的“股息紅利所得”與“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皆為20%,因此,上述公告對個人撤資或清算,未區分兩個具體稅目,一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確定
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時,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上述兩個份額一律視為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處理。
1.企業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個人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個人確認投資轉讓所得時,“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應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籌劃空間
上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者,其在股權持有環節和清算環節從被投資企業直接分紅、以轉增資本方式間接分紅和清算性分紅免稅,減少了稅收負擔;其在股權轉讓環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增加了稅收負擔。因此,企業投資者轉讓股權,納稅籌劃的關鍵是將應稅所得轉化成免稅所得,將股權轉讓收益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部分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清算收益。對于個人投資者,上述環節無免稅規定,不存在稅收籌劃空間。
二、股權轉讓
所得稅納稅籌劃假定股東甲以450萬元貨幣資金和股東乙投資成立了聯營公司華勝公司,股東甲占有華勝公司30%的股權。后因股東甲經營策略調整,終止了對華勝公司的投資。終止投資時,華勝公司資產總額5000萬元,負債總額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額4000萬元。所有者權益中,實收資本1500萬元,盈余公積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該項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是1200萬元。
(一)股東甲是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存在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法,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轉讓股權
根據前述規定,股權轉讓環節,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企業股東甲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87.5萬元。該種方法下,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2.以直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分配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將15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企業股東甲收回450萬元(1500×30%),然后以750萬元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實質是將45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分配的450萬元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東甲最終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12.5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積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3.以間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用625萬元盈余公積和1500萬元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之后企業股東甲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的實質是將637.5萬元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權計稅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積”屬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同時轉增資本的方式。華勝公司實收資本為1500萬元,盈余公積最多只能轉增資本625萬元(1000-1500×25%)。企業股東甲享有的部分為:(1500+625)×30%=637.5(萬元)。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8.13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59.37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全部及盈余公積的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4.以清算分紅方式避稅
即撤資方案企業股東甲從華勝公司撤資,直接收回貨幣資金1200萬元。其股權轉讓收益750萬元轉化成清算環節股息性質的所得。該方案中,投資收回450萬元,股息性質所得為:(1000+1500)×30%=750(萬元),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0,企業股東甲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87.5萬元。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全部享受免稅待遇。
(二)股東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由于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無免稅規定,因此,其終止投資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亦不存在納稅籌劃空間。
三、企業重組中股權收購業務的避稅思路
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屬于特殊的股權轉讓。股權收購支付方式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若采用股權支付方式,在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股權的情況下,股權收購行為中又包含了股權互換的行為,使股權收購行為產生了兩個股權轉讓主體和兩個股權受讓主體。盡管如此,其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為: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股權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的股權,重組雙方皆涉及到股權轉讓交易。收購企業轉讓了被支付的股權,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被收購的股權。收購方和被收購企業的股東都要就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非股權支付方式下,僅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股權,就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避稅操作同前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原理相同。重組之前,擬轉讓股權的一方應采用直接分紅、間接分紅等方式減少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以降低擬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及應稅所得,才能取得較好的避稅效果。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涉及的稅種繁多,稅務操作復雜,法律風險大,稅收法規對重組影響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當可能導致重組面臨繳納巨額稅款的窘境。作為影響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稅務問題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因此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方案和執行過程中做好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強國家經濟政策的運行成效
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主要靠稅收調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主動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動地運用,按國家宏觀政策調整自身行為,有助于實現國家宏觀政策目標。
(二)有助于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國家對并購企業會提供稅收政策優惠,并購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享受稅收政策好處的同時,可以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稅收活動加大了企業現金流流出量,企業須仔細分析理財活動受稅收的影響。探求遵循稅法前提下,降低企業納稅引發的現金流出量,使企業自身價值增加,有助于企業更好的理財,以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二、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的稅務籌劃著眼點和策略分析
(一)稅務籌劃著眼點分析
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活動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思考稅務籌劃:
1、選擇具有籌劃空間的主要稅種作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通常選擇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等三種不同方式完成重組,不同的重組交易方式,會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在研究重組稅務籌劃過程中,可以根據重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選擇重點稅種為著眼點展開。但是由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重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的做了明確規定,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籌劃空間,實踐中最常見的籌劃方案普遍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要著眼點。
2、選擇稅收優惠為著眼點
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 牧、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等特殊行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重組企業可以利用特殊行業企業為選擇對象,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收整體負擔,享受籌劃收益。
3、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為著眼點
企業采取的組織形式不同,稅款繳納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的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將稅后利潤分紅至個人股東,個人需按分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再則,公司制企業還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享受稅收優惠,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重組時可分析主體的經營狀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4、選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組方式為著眼點
59號文指出,如果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重組可以利用該等特殊政策,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款。
5、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重組中收購方可以選擇采取股權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方式、及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方式。根據59號文和財稅〔2014〕109號《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并購方選擇現金和股權支付相對稅負較輕,選擇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需要繳納流轉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可能稅負較重。所以企業重組時應該將資金籌措和支付方式相結合合考慮各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稅務籌劃具體策略分析
1、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
三種重組形式的稅種對比分析表
從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資產收購的稅負較高,股權收購和合并的稅負較低。因此,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當然在重組實務中不能單純只考慮稅務問題,還要考慮法律、經營等方面的風險等。
2、盡可能選擇股權支付方式,減少非股權支付方式。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對價支付方式中,現金和股權支付稅負較少,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稅負較大。因此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現金或股權作為對價支付方式,而減少存貨、房地產等作為對價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減少當期稅款。
根據59號通知規定,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可以不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這樣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為彌補虧損,可以抵免合并企業的部分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4、通過先分后轉減少應納稅款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企業在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不得確認為股息所得(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免稅),而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造成了雙重征稅。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建議先分后轉,即被進行利潤分配,在進行股權轉讓。
三、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目標
企業決策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過程,不僅涉及經營層面,還涉及戰略層面,稅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在股權架構重組過程中,必須站在戰略決策的高度,結合集團戰略、經營特點,設計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單純只考慮稅負最小化和稅后收益最大化來設計方案,否則容易導致片面短視的決策,影響企業持續發展。
一、股權轉讓收益稅務籌劃
例:A公司與B公司于2007年共同出資設立AB公司,AB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其中A公司出資3000萬元,持股比例60%;B公司出資20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三家公司都屬于內資企業。截至2010年12月31日,A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65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50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AB公司從成立后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2011年1月,A公司將持有的AB公司股權以4000萬元的價款全部轉讓給B公司,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沒有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9號)有關規定,因為股權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會的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須將股權轉讓所得全額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的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A公司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股權轉讓所得=4000-3000=1000(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方案二:AB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后A公司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規定為免稅收入。本例中,AB公司于2010年12月將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向股東進行分配后,A公司再進行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所得=4000-(1000×60%)-3000=400(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400×25%=100(萬元)
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節稅15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
分析:體現在留存收益中的稅后利潤,對居民企業來說,雖然為免稅收入,但是如果不進行利潤分配而隨著股權一并轉讓,就不被視為免稅收入。因此,在A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的4000萬元中,所含的股息、紅利收益600萬元(1000×60%),也由免稅收入變成了應稅收入。
二、股權轉讓損失稅務籌劃
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接上例,A公司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不包括轉讓AB公司股權的損失),AB公司2010年12月會計賬面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2011年1月,由于A公司尚有其他不良資產,只能將持有的AB公司股權以295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B公司。假設A公司與B公司在年度內簽訂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未向股東分配利潤情況下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所得=2950-3000=-5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50=95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50×25%=237.50(萬元)
方案二:A公司在AB公司分配利潤后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所得=2950-(1000×60%)-3000=-650
應納稅所得額=1000-650=35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350×25%=87.50(萬元)
采用利潤分配后再轉讓股權的方案二,比采用利潤分配前轉讓股權的方案一,少繳企業所得稅150萬元(237.50-87.50)。
有關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為股權投資轉讓業務提供了稅務籌劃空間。如果在股權轉讓之前先將投資企業應享有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就可以將這部分分配的紅利由應稅收入轉化為免稅收入,從而達到收益最大化。企業轉讓股權時,除了利用未分配利潤進行稅務籌劃外,還可以將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增加計稅基礎的籌劃。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相當于被投資企業先對股東分紅,投資企業(股東)再將分紅用于追加投資。但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可見,即使各個企業的股權結構千差萬別,在進行股權轉讓的稅務籌劃時,也應在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采用先向股東分配利潤后再進行股權轉讓的方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當然,上述稅務籌劃的制定,取決于利潤分配能否得到董事會的同意,同時在應用中還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成本和具體的稅收政策,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導致稅收籌劃失敗,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關鍵詞】 走出去; 稅務風險; 控制
我國改革開放30年,對外貿易飛速發展,為國家和企業積累了豐富的財富。但勞動密集型、高耗能產品不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企業要發展,必須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尋求新的發展機遇。以往我國對外貿易主要是產品出口,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形勢不斷變化,我國企業應考慮“走出去”,利用其他國家的優勢資源,在海外投資組建企業,實現資本、技術、管理和勞務輸出,以多種方式爭取國際市場。在我國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擴大跨國經營的進程中,雖然不斷地取得成功和進步,但也面臨著國際化旅途中的種種風險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國的稅收政策便是影響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籌劃走出國門投資的企業,需要熟悉目標投資國的稅制和稅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是指企業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準確理解并遵循稅法,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而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企業稅務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所處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是企業自身經營管理。
(一)企業所處宏觀環境
稅收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收制度是規范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利益分配的強制手段。企業所在地的經濟環境、政策和法規環境、社會意識、稅務執法等都會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在企業“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國投資所適用的是目標投資國的法制環境和稅制環境,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往往難以及時、全面、準確掌握海外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稅收執法環境等,再加上部分東道國稅務管理不規范、不透明,稅務機關稅收檢查和反避稅調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會造成很大的跨國投資稅務風險。
(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
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稅務風險首先來自于經營者對稅務規劃和稅務風險的態度。許多經營者習慣了國內的稅法概念和稅收法律環境,往往用國內的稅法概念和方法處理國外經營涉稅事項,不注重事前稅務籌劃和稅務風險的規避,作出決策后造成稅務風險時已經于事無補了。其次,缺乏相關人才。許多企業第一次走出去,內部人員沒有相關經驗,派駐外國的人員在外語環境中熟悉外國的稅法也有些困難,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當地稅法,該交的稅沒交或少交、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享受到而多交稅。投資海外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缺乏了解中外稅務相關法律及其差異、了解當地語言及公共關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稅務風險。最后,不合理的國際稅務籌劃。稅務籌劃是一把雙刃劍,既可控制稅務風險,又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我國企業的國際稅務籌劃方法往往利用避稅地、利用轉移定價、利用其他國的低稅率等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但是,金融危機下各國財政困難加大了其反避稅的力度,許多國家在其相關法律中都規定有反避稅的專門條款;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專設了特別納稅調整部分,明確了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地、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則等相關規定,開始建立比較完備的反避稅法律體系,各國針對避稅的手段不斷完善反避稅條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運用國內外相關稅法的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其結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稅務風險,使企業遭受反避稅調查與懲罰。另外,國內外的稅法變化也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風險,籌劃時設計的方法是合法的,執行時因稅法的變化可能變得不合法了。
二、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控制
(一)企業“走出去”前涉稅風險控制籌劃
企業“走出去”前的涉稅風險控制籌劃將影響投資、經營過程和未來退出撤回資金所涉及到的許多涉稅事項,對中外集團公司利益影響深遠。所以,企業“走出去”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全面的稅務籌劃,制定好企業跨國投資的稅收戰略,從集團公司層面控制好稅務風險。企業在“走出去”前的稅務風險控制籌劃應注意三方面問題:
1.謹慎選擇投資地點
在進行跨國投資時,對投資地的選擇除了考慮原材料供應、基礎設施、勞動力、市場、技術、金融等因素外,還需要考慮目標投資國(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吸引國外投資而對投資人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的做法,如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再投資退稅等等。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因為資本稀缺,為了吸引投資會采取直接且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優惠稅率、直接減免等;而發達國家因為資本充裕,雖然也吸引外資,但稅收優惠政策會少些,且往往采取間接的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
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與運營,很多時候都選擇避稅港,因為避稅港的稅收負擔很輕,把利潤保留在這些地方而無需交稅,但要注意的是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稅港建立商業實質的,而且各地稅務局會對這些“避稅天堂”所能產生及保留的利潤提出質疑,引起投資企業所在國稅務局的反避稅調查甚至罰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低稅率的境外公司,累積海外利潤,延遲繳納中國稅款,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國企業條款。另外由于避稅港往往與其他國家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投資企業即使在避稅港不需要交稅,但在其他國家征收預提所得稅之類的稅收時都會用較高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避稅港并沒有達到節稅的目的,還有可能增加稅收成本。
在利用稅收優惠地時,還應考慮目標投資國對企業利潤匯出有無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利用稅收減免來吸引外資,另一方面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實行限制以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另外,在利用跨國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時,還應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投資中要注意優惠多、稅率低的國家(地區)是否與投資母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以實現對境外投資已繳稅款扣除、抵免,對境外的稅收優惠實現稅收饒讓。
2.合理搭建組織機構
企業“走出去”在國外投資新辦企業,會面臨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還是組建子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在稅收待遇上會有很大區別。
分公司隸屬總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只就流轉稅在當地繳納,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繳納所得稅,分公司在東道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按分國不分項的原則在我國總公司繳納所得稅時予以抵免。但應注意的是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分公司發生虧損,按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減其境內或其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按規定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設立分公司在經營和財務會計流程的設計與管理上要簡單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而不必負擔額外稅收。
組建子公司時一般選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也可考慮成立合伙企業,須全面研究東道國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的稅收政策的差別。如果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子公司在東道國具備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只負有限責任,除就地繳交流轉稅外,子公司在東道國須獨立計繳所得稅,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如果該國與我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
企業在海外投資,選用海外投資企業合理的組織形式時,還需要考慮海外投資所在地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和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規定。被投資公司若被認定為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公司,其向投資者發放股息時,有些國家免稅,有些國家會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對非居民的海外股東轉讓本國境內資產的股權等取得的資本利得,有些國家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有的國家則會視情況征收資本利得稅。如果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或征收股權轉讓資本利得稅時,則需要對海外投資組織架構進行合理設計,使日后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或從轉讓股權取得收益時相關資金流出東道國時總體稅負得到降低。因為許多避稅地及一些傳統稅收優惠國家對“過境”的分紅免征預提所得稅,所以在設計海外投資組織架構時,可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及國際稅收協定,建立兩層或多層持股架構,在中國公司與直接持股公司之間插入一家低稅收地區的中間公司,以達到不增加稅負、增加日后重組或處置資產靈活性且可以經批準將分紅等純現金流暫時留在境外,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利于靈活利用資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資金運營體系。
3.恰當選用注資方式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投資,不同的注資方式也會影響稅負,常用的注資方式有股權注資、債權注資、混合證券注資等。
(1)股權注資。股權注資是直接向被投資公司轉移資產以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是比較直接的注資方式,注入的資金可通過稅后股息分紅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應回報。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股息分紅預提所得稅,股本的注銷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約束,有些國家還會對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公司向被投資公司轉移的資產可以是現金,也可投入實物、專利技術或勞務。根據規定我國企業用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的,可按規定享受貨物出口退稅和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2)債權注資(股東貸款注資)。債權注資是向被投資公司提供資金并收取資金使用費即利息的行為。債權注資的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股東,可以是集團內的其他公司,這樣可增加集團內現金流動的靈活性,其資金收回的方式比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費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利息的支出征收預提所得稅,還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稅收政策中反避稅條款的規定,特別要關注有關資本弱化稅制的條款。
(3)混合證券注資。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贖回優先股等,這些注資方式為日后稅務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的空間。
(二)企業“走出去”經營過程中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設立公司后即著手經營管理。加強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務。稅務管理既能保證遵守稅法,控制稅務風險,又能為企業經營提供好的節稅建議,創造稅務價值。企業要做好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建立企業稅務管理機構
企業在供應、生產、銷售及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環節都涉及稅收問題,為降低稅務風險,企業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職稅務管理機構或崗位,由專業人才根據投資所在國及國際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從集團整體層面設計、構建稅收框架體系,對經營過程中各個項目進行稅收統籌和規劃,并確定相關業務流程和業績考評。公司管理層應支持稅務管理人員的工作,保證其工作獲得其他部門人員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稅務管理人員不僅要熟悉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更要熟悉海外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國際稅收協定,了解公司業務所涉及的各種稅種、稅率、稅目、申報期限和納稅地點及如何申報納稅等,理解國內外稅法的差異,對公司各項涉稅事項進行合理的籌劃,保證公司依法納稅并能充分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建立內部稅務管理標準
內部稅務管理標準是稅務管理體系運行的指南針,包括稅務管理手冊、各涉稅事項的流程標準、內部培訓機制以及稅務業績考評制度等標準文件。公司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適合自身的各種涉稅業務流程,如稅務計劃的制定,納稅申報的流程標準,采購環節、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等的涉稅事項處理流程等。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務管理組織與標準,通過計劃、執行、控制、分析、評價等一整套內部稅務管理體系,完善各環節涉稅鏈條,加強稅務工作的事前籌劃和過程控制,實現企業稅務價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稅務風險匯報制度
為了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公司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公司應該建立內部稅務風險匯報制度,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逐級匯報。重大事項的標準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如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等都是必須匯報的重大事項。稅務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規處理,可能存在較大稅務風險時,也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以標準化的內部文本進行簽字流轉,相關領導應及時與其他部門人員溝通,及時將稅務風險降至最低。
4.慎用國際稅務籌劃方法
合理進行稅務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稅收收益,但是籌劃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反避稅調查和懲罰的損失。在稅務籌劃時,應注意全面理解國內外的相關稅法及其差異,從集團公司整體利益的角度,全面統籌,合理規劃,在合理保證公司稅負最小化同時,還要爭取集團公司經濟收益最大化,避免運用不恰當的稅務籌劃方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包括被投資方經營成果(股息、紅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收益。由于各國有其稅務管轄權的規定,許多國家就來源于本國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雙重稅收管轄權,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的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雙重原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及非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對外投資主體大多是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這樣會因管轄權問題造成雙重征稅。所以,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重點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問題的發生。
為了解決雙重征稅和國際逃稅問題,我國已經與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訂了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出臺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我國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與我國稅法或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際慣例,在問題的處理上協定規定優先于國內稅法,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所以企業“走出去”的稅務管理應注意研究國內稅法及相關規定的變動及我國與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務損失。
(四)企業“走出去”投資遇到稅務糾紛時要尋求有效的救援途徑
企業在國外合法經營,如果遇到稅務糾紛或稅收不公正待遇,應尋求正確的救援途徑。國內的母公司要常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如遇稅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時可通過國內的主管稅務機關,啟動雙邊或多邊稅務協商程序。
【參考文獻】
[1] 秦偉宏.海外投資中的稅務架構設計[J].涉外稅務,2009(10).
[2] 韓霖.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風險防范與稅收應對 ――專訪跨國稅收管理專家詹清榮博士[J].涉外稅務,2009(10).
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之所以存在避稅空間,基于兩個基本規定。一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只允許扣除取得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籌劃的實質,是先分紅后轉讓,使股權轉讓所得轉化成持有環節的股息、紅利所得,從而達到避稅目的。與此相應,股權轉讓所得避稅方法有三種:一是在股權持有期間將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分紅,二是在上述期間將被投資企業的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三是股權清算。目前,三種方式下具體的運用情形各有不同。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具體避稅方法
假定甲企業出資1 800萬元,乙企業出資1 200萬元投資成立A公司,甲企業和乙企業分別享有A公司60%和40%的股權。A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末,實現凈利潤1 000萬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900萬元,該項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是4 200萬元。如果甲企業不進行任何納稅籌劃轉讓全部股權,股權轉讓所得為720萬元(4 200×60%-1 800),應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180萬元(720×25%)。
(一)分紅方式避稅。該方法的實現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原已持有的股權分紅后轉讓,二是購入未分紅的股權,得到分紅后轉讓。就避稅效果而言,前者僅是避免了重復征稅,后者卻抵減了投資企業當期的其他應稅所得,取得更好效果。
1.持有原股權分紅。A公司若在轉讓前將900萬元未分配利潤分紅,股票公允價值會降低900萬元,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180萬元(4 200×60%-900×60%-1 800),甲企業僅須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45萬元(180×25%),節稅135萬元。
該種情形分配的是股權持有期間被投資企業新實現的稅后利潤,而稅后利潤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作為股東,對其享有的份額已承擔相應稅負。所以,該避稅方法旨在避免分紅部分的重復征稅。進行納稅籌劃時,以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公司實現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仍有盈余的,才可用于股東間的分配;二是被投資企業分配紅利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按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但經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可以按約定或規定比例而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三是對于非上市公司,具體的分配方法及時間無明確規定,完全取決于公司的自治權,對于上市公司,其股份隨時在公開市場交易,分紅的程序受法律法規限制亦較多,上市公司利用分紅進行避稅操作的空間較小。
2.購入新股權分紅。是指購入即將分配紅利的股權,待分紅后轉讓。該股權的原股東放棄了轉讓前的免稅分配權,承擔了相應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假設甲企業當年末的應納稅所得額是3 000萬元,須繳納企業所得稅750萬元。如果甲企業流動資金充足,在當年購入B公司即將分紅的股票2 000萬元,分得紅利600萬元后立即將其轉讓,則除息后轉讓價格1 400萬元,股權投資損失6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所以,該600萬元的股權投資損失抵減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使其少納稅150萬元。
該種方法的操作,通常是投資企業在股權登記日前從公開市場購入被投資企業股票,除息日后股票價格下降,投資企業將所購股權出售,發生股權投資損失,達到避稅目的。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以清單申報方式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所以,股權投資損失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不須稅務機關審批。
(二)轉增資本方式避稅。轉增資本的實質是投資企業將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再投資。由于投資企業在分紅時免稅,因此,將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亦是免稅的。
上例中,A公司法定盈余公積100萬元,未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5%,不能轉增。但A公司可將未分配利潤全部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增加至3 900萬元,甲企業須調整該項投資的計稅基礎至2 340萬元(1 800+900×60%)。由于A公司凈資產未變,甲企業對A公司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亦未變。若轉增資本后甲企業將該項股權立即轉讓,則股權轉讓所得仍為180萬元(4 200×60%-2 340),節稅135萬元。
以該種方法避稅,應注意兩點:一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避稅效果不能全部實現。二是任意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雖無金額上的限制,但須滿足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之后兩個條件。
轉增方式下,非上市公司通常直接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上市公司通過派發股票股利增加股本。無論哪種方法,投資企業都須增加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投資企業可以購入上市公司股票,待其發放股票股利后轉讓,形成股權投資損失避稅。因此,采用轉增資本方式避稅,亦存在將“持有原股權轉增”和“購入新股權轉增”兩種形式。不同的是,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分紅,但若符合法定條件卻可以轉增資本,所以,轉增方式的避稅范圍大于分紅方式的避稅范圍。投資企業選擇分紅方式,還是轉增資本方式避稅,取決于被投資企業資金狀況和具體需求。分紅方式使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減少;轉增資本方式避免資金流出,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保持不變。
(三)股權清算方式避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因此,投資企業若轉讓股權,可先行清算,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資后,新股東再增資,以達到避稅目的。
摘要: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有多種設計方式,且不同形式的薪酬激勵計劃涉及的稅務處理差異性較大,對凈收益的影響不可忽視。薪酬激勵要與稅務籌劃相結合,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文章研究表明年薪制、隱形福利、股票回購取代持股分紅等都可以有效降低企業和員工的稅收負擔,更有效地激勵員工。
關鍵詞:員工管理;薪酬激勵;稅務籌劃
一、導言
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運營隨時面臨挑戰,增強對企業員工的管理逐漸成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主要方式。企業薪酬是整個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杠桿,薪酬激勵計劃也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人才激勵機制的關鍵部分,成功的薪酬激勵計劃可以吸引和留住企業優秀人才,激發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然而,企業設計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有時也忽略了納稅的問題,以致員工凈收益未達到預期水平,激勵效果大打折扣。文章對于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方式的稅務籌劃進行了初步探討,使薪酬激勵和稅務籌劃相結合,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具有較大的理論價值和較強的現實意義。
二、員工薪酬激勵計劃方式
(一)獎金。員工超額勞動部分和勞動績效突出部分可以通過支付相應的貨幣獎勵,使員工的勞動效率和工作質量得到提高,這是薪酬激勵主要方式,被稱為獎金。計時、計件工資的不足能夠被獎金很好的補足,因為員工的實際勞動差別能夠被較為靈活地通過獎金來反映。獎金作為補充,對于提高生產質量、節約材料經費等成本和改進革新技術等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獎金可以根據企業利潤、產量、銷量以及成本節約量等標準計提,使用計分法或者系數法將獎金分配到個人手中。
(二)股票、期權等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則是一種更為長期的績效獎勵計劃,它允許本公司股票或者期權為公司員工持有,從而使員工獲得激勵。實際操作中,公司的部分股權先由企業員工出資認購,再被委托給員工持股會進行管理和后續運作,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由此,將企業經營與個人獲益綁定,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交融。
(三)年薪制。年薪制指的是按照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的業績來核算經營者薪酬的分配方式。年薪制由基本年薪與風險年薪構成,它與其他薪酬制的不同之處在于將經營者的獲利同經營者的責任與貢獻緊密聯系,有助于使企業經營者收入市場化。
三、員工薪酬激勵計劃的稅務籌劃探索
為了增強理論闡述的明晰性,文章將通過案例的形式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得出在不同的薪酬激勵計劃下經營者的稅后凈收益。
例:Y公司在2013年度支付給經營者的薪酬為500 000元,公司給出了如下四種支付方式,分別是:“工資+獎金”制、績效工資、年薪制及股權制度。接下來分別對以上四種薪酬激勵計劃進行納稅分析。
(一)發放季度獎金。若月基本工資10000 元,年工資120000 元,每季度獎金95000 元,共計38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員工的各項獎金需要依法納稅。
根據稅法得: [(10000-3500)×25%-1005] ×8+[(10000+95000-3500)×25%-1005] ×4=102440(元)
稅后凈收益為:500000-102440=397560(元)
(二)持有股票分紅。若月基本工資10000元,公司的高層管理者擁有該公司20萬股股票,享有股利分配權,參與公司稅后利潤分配,股息為1.9元/股,該部分激勵也需繳納稅負。
基本工資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3500)25%-1005]12=7440(元)
股息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9×200000×10%=38000(元)
將以上三種薪酬激勵方式的稅負情況歸納在一張表中(見表1),可以發現實行股票分紅的薪酬激勵方式,個人稅后凈收益最大,遠超過其他兩種薪酬激勵方式。但由于股票分紅前還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其實際稅負最重為:45440 +126666.7=172106.7(元),在剩下的兩種薪酬激勵方式中,實行年薪制優于發放季度獎金。
四、薪酬激勵計劃的納稅籌劃啟示
(一)將傳統的獎金式激勵法逐步轉化為年薪制激勵。傳統的獎金式激勵雖然比較直接,能在激發員工主動性上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要繳納稅負,以致員工凈收益未達到預期水平,從而激勵效果大打折扣。若企業實行年薪制的方式來激勵員工,員工應交稅負比發放獎金要輕。
(二)將員工貨幣收入式激勵轉化為公共福利式激勵。毫無疑義,在維持實際收入的前提下,將貨幣性收入轉化為公共福利收入是一種減輕員工稅負的極佳方案。具體的做法:第一,增加員工的一般福利,比如增加企業員工的差旅費報銷額度、提高企業員工的住房補貼、增加企業元的午餐補助等;第二,合理增加法定福利,如使員工的工資薪金轉化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充分適用法定福利稅前扣除的比例標準。
(三)將員工持股分紅式激勵轉化為股票回購式激勵。通過Y公司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到:由員工持有股票分紅的激勵方式是一種稅后利潤分配方式,該方式的稅負比較重。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管理者可以嘗試用股票回購的激勵方式代替傳統的股利分配激勵方式(股利所得要繳納10%的個人所得稅,而股票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免征稅)。(作者單位: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學院)
參考文獻
[1]喻金.淺談薪酬管理與激勵[J].商情,2012.
[2]馬斯洛.激勵與個人[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3]黃偉紅.“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J].中國農業會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