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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即使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或免于刑事處罰;
二是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對其理解不應僅限于人數的多寡,而應取決于集資對象的社會影響力。因為,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與參與者的社會網絡廣度、影響力是成正比關系;
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是危及金融安全、擾亂金融秩序,這也是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最實質性的區分標準。
【法律依據】
關鍵詞:民間融資;非法集資;融資銀行;民間融資法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一、我國民間金融的形態
民間金融通常被稱為非正規金融,是民間經濟活動的主體,我國的民進金融通常包括民間集資、民間借貸、地下錢莊、合會等。民間金融的發展為社會帶來了不少的問題,最近,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甚至波及到銀行系統,就在前幾日央行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很快引起了不少金融人士的爭議:社會融資總量是否應包含民間融資?筆者以為,民間融資一部分程度上是對社會融資總量的供給,大量的民間資金是對銀行貨幣系統的補充,然而,民間融資多為非金融機構的活動,另外存在著大量的非法的非金融機構參與其中,例如地下錢莊經常進行的一系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借貸拆借,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就目前而言,民間金融的立法尚未成熟,私營經濟的發展處在矛盾化階段,糾紛時發不斷,總體上對經濟的發展的推動作用利大于弊,但弊端叢生問題也不容忽視,因此要將民間融資額納入社會融資總量尚需慎重,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法制體系。
二、因民間集資而產生的非法集資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等合法的集資行為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手段,我國大力保護這一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區別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可以以民間借貸的利率作為判定標準。民間借貸的利率應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過高的回報率應當對社會公眾敲響一警鐘。我國的民間借貸不僅有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而且有企業等機構的資金籌措活動。進行這一活動需要經過中國銀行的批準,在集資者表達良好的意愿的情況下進行。
2.集資詐騙罪與民間集資
在集資過程中,集資詐騙的行為人若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構成集資犯罪。民間借貸是為了吸存資金用于生產、生活的順利的進行為目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會因集資方未能履行承諾的義務,按合同進行而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在借貸行為中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只要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通常,集資詐騙都許以高額回報率,甚至行為人向投資者承諾的利息要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幾倍。
三、民間借貸下的非法集資波及銀行體系
現今經濟本身對銀行貸款的需求量巨大,而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本著謹慎小心的原則,致使中國的許多中小企業難以從銀行獲得直接的貸款。而在銀行與非銀金融機構的交叉性業務中,銀證、銀基、銀保、銀信等業務風險持續上漲,因民間融資而產生的非法集資逐步向銀行系統蔓延。目前,風險比較突出的便是“曲線融資”和“兜底理財”兩個方面。
1.曲線融資
銀行在經濟活動中起著調控的作用,為減少自身的業務風險,許多銀行不斷收緊自己的直接貸款,然而這會讓地方政府,工商企業,開發商等為緩解資金吃緊的局面,通過銀信合作的模式來進行融資,轉向民間借貸。這種曲線融資模式無疑讓銀行置于風險之中難以察覺。對于企業而言,當面對企業周轉困難,經營困難的同時,目光會轉向民間資本;當企業急需發展,因工程進展而對資金產生需要,也會被迫去找尋民間資本;甚至當企業面臨風險發展時,資金缺口大增的同時,會產生通過高利貸借款的行為,以擔保公司、高利貸公司做資金搭橋,迫切的資金需要又會更加容易產生非法集資,這種風險不僅讓投資者面臨損失,也讓銀行、信托公司等機構卷入風險之中。
2.兜底理財
目前銀行為客戶融資理財時,銀行往往對客戶提供擔保,或者兜底的承諾,這就加深了銀行的償付風險。當銀行客戶的資金不能償還時,銀行將面臨償付風險。銀行理財目前還做不到投資者完全自負責任的程度,當投資者的資金與非法集資牽連一起時,銀行也將直接受到資金損失的風險,從而可能造成資金周轉的困難。參與非法集資的資金對銀行一方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次銀行在是否可以做出兜底時應慎重考慮。
四、規范民間借貸預防非法集資
推動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發展,刑法應對非法集資進行完整的定義,并與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律結合,從而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充分闡述是。目前我國正在起草的《民間融資法》應對民間融資做出以下幾點的定義:
(1)首先應對民間融資、社會集資、非法集資做一合理的法律定義,將民間金融的各種行為規范化。
(2)現行法律對于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十分模糊,面對實際生活中中小企業的社會集資多數未經有權部門批準可能被劃入非法集資的這一現象做出明確的規定,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能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3)合理協調好與其他和非法集資有關的法律的相互聯系,使《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合同法》、《擔保法》、《高利貸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之間能夠相得益彰。
(4)允許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化,設立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融資雙方的合同、期限利率、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同時明確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融資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方面作出規定。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 監管
引言
整體來講,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有的借貸行為不夠規范、借貸法律程序不夠完善、有的借貸資金用途不夠正確,狀態較為盲目且毫無秩序的狀態??墒?,面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非常薄弱。當前,專門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而該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的作用十分有限,沒有給民間的借貸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
1、我國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1.1、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健全
1.1.1、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不夠健全
因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健全的原因,金融法律主要將正規金融部門為對象,沒有專項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層次不夠,無操作性可言,無法對我國民間借貸進行合理的規范,無法符合經濟發展以及金融制度的改革需求。民間借貸立法零星的出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貸款行為效力的批復》等相關法律,并沒有制定出民間借貸的定義、范圍、主體以及法律地位。
1.1.2、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
因為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引導思想、缺乏立法技術等原因,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不夠,統一性和邏輯性較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第13條制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含了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以及獲得相關的利益??墒菄鴦赵涸凇斗欠ń鹑跈C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里的第4條中,以及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里的第61條中,面對民間借貸的行為提出了嚴謹性的規定。因為法律制度相互間具有一些沖突,不同的司法機關對于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具有相反的結論,對于我國的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非常不利。
1.1.3、民間借貸立法十分落后
我國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主要零星出現在民法范圍,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比民間金融發展的需求落后。民間借貸對于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里是否被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是否處在合法的邊緣?其合法以及非法邊界究竟在何處?雖然《國務院對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推出,令非公有資本可以邁進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再次認同。面對《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之后,國家對于民間資本進入了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以及引導程度的強化??墒且驗榱⒎ㄋ季S、立法技術等原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體現出操作性較弱、判斷標準模糊的特征,使得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的不確定性較強。
1.2、民間借貸同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2.1、鑒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
雖然在《刑法》的第176條里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了規定,在第192條里對非法集資罪進行了規定,可是并沒有界定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分別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變相引進公眾存款罪進行規定,對于集資詐騙罪、對股票、公司、企業的股票債權擅自發放罪,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等相關犯罪行為做出了限定,對如何劃分非法集資以及合法融資的界限進行回應,對非法集資手法和非法集資活動涉及道德虛假廣告所承擔的責任等相關行為進行回應。
1.2.2、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模糊
我國沒有準確界定出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界限,面對非法民間借貸的限定以及利率并沒有明顯的進行界定。對于大面積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各種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的區分、有償借貸以及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所擔負的義務是否相同?商事借貸以及民事借貸的差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問題,法律法規都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因為民間借貸交易相對隱蔽、監管不到位等因素,而對于非法集資、洗錢行為市場出現于民間借貸市場中,特別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逐漸加大。
1.3、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完善
1.3.1、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
因為我國金融業通過混合經營、分開監管的方式,使得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夠明確。我國政府已經提出了一些關于政策性的安排,銀行監管會也對風險進行了提示,可是從何處進行實施,從何處實施方案,還沒有具體的規定?!睹耖g借貸管理辦法》把民間借貸監管主體體現到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升級人民政府,可是沒有具體制定出國務院具體部門執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時間不夠明確,使得公眾對于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正確做出判定,令社會集資的存在形式大多為非法形式。
1.3.2、民間借貸監管對象模糊
我國面對該歷代、非法集資、抬會以及地下錢莊的非法民間金融長期使用嚴格掌控以及打擊的狀態??墒窃从趯γ耖g借貸意識的區別,長時間以來缺少對民間借貸相應的監管,沒有對私人錢莊、抬會、企業相互間的借貸監管的規定,特別是對民間借貸中介部門、小額貸款企業之外的社會集資人和專業放貸人等其余民間借貸主體都沒有相應的監管。
1.3.3、民間借貸利率規定模糊
利率的轉變體現在市場的供求方面
民間借貸利率能夠適當高出銀行的利率,可是不可以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一旦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會對超出的部分進行保護。民間貸款利率的四倍上限限定并沒有相關的實踐以及理論的根據,沒有仔細考量到各區域的市場供求關系和經濟發展水準,無法正確的引導社會資源的分配。
1.3.4、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不充分
因為民間借貸市場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缺乏對于民間借貸援助、清算、推出等相關的市場機制。如果民間的融資機構沒有償還到期債務,不僅放貸人的債權無法獲得保障,并且無法處理市場推出問題造成的金融風險,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非常不利。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完善,使得民間融資無需推出,具有隱性的范圍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對經濟金融的穩步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2、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的對策
2.1、明確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的限定
因為我國民間貸款制度的建設較為滯后,使得民間借貸形式長時間處在非法與合法的相互模糊的狀態。所以,我國需要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要不斷強化法律方面的規范及引導,對于法律方面需要界定出合法性的范圍以及非法性的范圍,面對資金的來源以及合法性進行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需要通過判斷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來進行。所以,對于法律明確給出的合法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界定成為了民間融資發的中心思想。當前面對非法集資的限定主要通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的第四條進行限定,可是此項規定值關注由客觀形態來限定民間融資的合法性與非法性,而把大批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歸納到非法集資方面,這同目前社會集資詐騙等非法融資形式的日漸增多緊密相連。民間融資主要主要是通過一些無法及時、充足獲取銀行機構信貸支持的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只可以通過民間借貸的平臺為企業的發展籌集資金。并且不論是通過《合同法》還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應司法進行解釋,我國對于民間借貸活動還處在默認的態度。由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對于企業、個人或者組織自行吸取資金而不是進行嚴禁的方法,知識對于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通過政府審批的金融機構禁止吸收資金來發放貸款,進行資本運轉與貨幣經營來獲取利益。只有通過這層理念來理解國家的金融政策,才可以區分民間貸款以及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的區別,正確掌握合法的民間借貸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脈絡。對于制定民間融資法律規范時,要通過主觀與客觀相協調、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相融合的原則,判斷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正確規定集資活動的企業、個人以及組織進行非法經營,需要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民間貸款想社會籌集發展資金具有良好信譽與盈利能力的,需要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這樣才能夠合理進行監管。而且,籌集到的資金一定要使用在國家扶持的項目上,絕對不可以使用在國家反對的項目方面。
2.2、規定和健全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通過我國民間借貸的客觀現實以及發展形勢來看,一定要不斷完善同民間借貸行為相符的法律法規,例如規定和制定《民間融資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條例。只有進行詳細的規范,才能夠讓民間借貸行為更加趨于正規化。只有具備完善的規范民間貸款行為的相關條例,才能夠構成民間借貸行為嶄新的法律監管環境,只有民間貸款的資金來源符合法律規定,也用于合法項目中,且可以真正為私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幫助,能夠給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幫助,才可以給予相應的合法地位,而且通過法律對其進行扶持。
2.3、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體制
完善民間借貸法律監管制度,才能夠有效保護金融投資者的權利,主要在于提高對放貸人的登記管理以及對民間借貸廣告宣傳方面的監管,通過相應法律管理,經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負責,銀監會主動對非法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款項的時間進行打擊和防范,并且要逐漸創建起合理、有效的民間借貸監測預警制度,不斷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業發展的監測范疇,創建完善的民間借貸信息的及共享機制以及將信息機制進行規范,監管部門要盡快把相應的信息公布到社會投資人員處,這樣才可以讓民間貸款的主體進行自主投資決斷。
結束語
只有不斷完善當前的監管制度,讓立法及時更新,并同當前的監管制度進行有效結合,來順應當前全球化條件下對于民間借貸方式監管的要求,如此才能令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獲得有效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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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錢彬雪.民間借貸與民間資金投資――由吳英案引發的思考[J].現代物業(中旬刊).2012.(07).
[論文關鍵詞]企業;民間集資;法律風險
古人行軍打仗,講究“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現代企業市場商戰,必然也必須重視“糧草”問題——資金。企業從其成立一開始,就直接關系到“錢”的問題,但是在中小企業的成長過程中,融資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面對銀行的種種限制,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了非正規的融資手段——企業民間集資,但這里面蘊含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民間集資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易演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行為。與此相關的還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概言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具備三個基本特征:(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易演變為“非法集資”
何為“非法集資”呢?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概言之,非法集資有以下四個特點:
1.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資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容易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非法集資是集資行為未經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等多個部門的批準,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僅指吸收存款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二是非法集資是指以發行股票、債券、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或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要求借發行股票債券等名義,與銀行吸收儲蓄類似。
此外,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極易混淆。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區別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于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實踐中,凡是非法向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又采取詐騙方法的,定集資詐騙罪;雖有詐騙方法,但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無充分證據證明有此目的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浙江東陽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德隆唐萬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案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前者明知自己沒有有償還巨額債務的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商人應以誠信為本,一般來說一開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況是比較少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獲得資金后,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還,為了掩蓋無力償還的事實,虛構事實,繼續融資,這將可能會導致從原先的“借貸”,隨著事態的發展演變為“詐騙”。
《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企業民間集資的合法形式
(一)合法的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9日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由于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由個人作為中介,財務處理上出借方企業可先將資金借給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可以信賴并控制的某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實踐中,除了要求借入資金的企業提供可靠的抵押或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外,還會要求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甚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的配偶也會被要求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通過自然人替身模式的轉換,實質為企業間借貸就變為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合法民間借貸,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就可以得到保護。
(二)企業內部集資或“員工持股計劃”
我國現行法律允許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職工持股的集資行為,該行為并不屬于非法集資。
關于企業內部集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銀發[1989]174號)中規定了相關的法律程序:
1.企業內部集資一般應該采取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
2.企業內部集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3.企業進行內部集資,必須制定集資章程或辦法,經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4.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5.企業內部債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企業應該在內部制定專門機構辦理內部轉讓事宜。
6.對企業內部集資活動的日常監督與管理,由當地人民銀行委托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要定期進行檢查。
其實,企業內部集資相當于目前市場上非常流行的“員工持股計劃”(ESOPS)。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由企業職工擁有本企業產權的股份制形式。企業職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股權)而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并獲得相應的管理權。企業在內部或者外部設立專門機構(員工持股基金會)以借貸方式向員工募集購股資金,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股權)從而成為公司的所有者。
在我國,聯想是職工持股計劃的創立者。1994年,聯想創造性地成立了員工持股會,將35%的分紅權分到每個員工身上,并在2000年將其轉化為股權,使員工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大大激發了員工的創造力,推動了企業的發展。因此,在聯想歷史上,這次股權變動被稱為“值得樹碑立傳的35%”。
(三)委托理財
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付給受托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勢進行管理,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管費。
近年來,隨著大量委托理財業務的實施,因委托資金遭受損失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包括監管人之間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一般涉及的法律關系都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
2005年12月27日,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塵埃落定。該案中,德恒證券作為一家證券公司,其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無可厚非,其最終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關鍵的是其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采取承諾到期后歸還委托管理的資產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與多家企業、個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借此吸收了數百億資金。
一、企業民間集資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易演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行為。與此相關的還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概言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具備三個基本特征:(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易演變為“非法集資”
何為“非法集資”呢?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概言之,非法集資有以下四個特點:
1.未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資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容易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非法集資是集資行為未經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等多個部門的批準,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僅指吸收存款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二是非法集資是指以發行股票、債券、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或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要求借發行股票債券等名義,與銀行吸收儲蓄類似。
此外,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極易混淆。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區別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于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實踐中,凡是非法向不特定多數人集合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又采取詐騙方法的,定集資詐騙罪;雖有詐騙方法,但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無充分證據證明有此目的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浙江東陽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德隆唐萬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案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前者明知自己沒有有償還巨額債務的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商人應以誠信為本,一般來說一開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況是比較少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獲得資金后,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還,為了掩蓋無力償還的事實,虛構事實,繼續融資,這將可能會導致從原先的“借貸”,隨著事態的發展演變為“詐騙”。
《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企業民間集資的合法形式
(一)合法的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9日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由于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由個人作為中介,財務處理上出借方企業可先將資金借給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可以信賴并控制的某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實踐中,除了要求借入資金的企業提供可靠的抵押或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外,還會要求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甚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的配偶也會被要求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通過自然人替身模式的轉換,實質為企業間借貸就變為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合法民間借貸,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就可以得到保護。
(二)企業內部集資或“員工持股計劃”
我國現行法律允許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職工持股的集資行為,該行為并不屬于非法集資。
關于企業內部集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銀發[1989]174號)中規定了相關的法律程序:
1.企業內部集資一般應該采取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
2.企業內部集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3.企業進行內部集資,必須制定集資章程或辦法,經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4.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5.企業內部債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企業應該在內部制定專門機構辦理內部轉讓事宜。
6.對企業內部集資活動的日常監督與管理,由當地人民銀行委托企業的開戶金融機構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要定期進行檢查。
其實,企業內部集資相當于目前市場上非常流行的“員工持股計劃”(ESOPS)。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由企業職工擁有本企業產權的股份制形式。企業職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股權)而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并獲得相應的管理權。企業在內部或者外部設立專門機構(員工持股基金會)以借貸方式向員工募集購股資金,員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股權)從而成為公司的所有者。
在我國,聯想是職工持股計劃的創立者。1994年,聯想創造性地成立了員工持股會,將35%的分紅權分到每個員工身上,并在2000年將其轉化為股權,使員工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大大激發了員工的創造力,推動了企業的發展。因此,在聯想歷史上,這次股權變動被稱為“值得樹碑立傳的35%”。
(三)委托理財
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付給受托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勢進行管理,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管費。
近年來,隨著大量委托理財業務的實施,因委托資金遭受損失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包括監管人之間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一般涉及的法律關系都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
2005年12月27日,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塵埃落定。該案中,德恒證券作為一家證券公司,其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無可厚非,其最終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關鍵的是其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采取承諾到期后歸還委托管理的資產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與多家企業、個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借此吸收了數百億資金。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不管是吳英還是金利斌,或許都只是茶余飯后的談資;而在民間借貸極度盛行的江浙一帶,千億元民間借貸如何規范,才是一個個案例背后最矚目的焦點。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被“灰色面紗”所遮掩,其原因是借貸性質難以判斷,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不清。
記者查閱了大量相關法律資料獲悉,關于民間借貸并不是無法可依。1999年1月26日,國家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同樣的問題,1998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兩部法律明顯存在定性不一致的問題。
律師徐志永曾告訴記者,“針對民間借貸,中國的刑法不夠完善,比如向多少個公民借貸、借貸多少屬于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么條件下觸犯刑法,法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法律界定不清,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
其實,早在2005年的中國經濟50人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就表示,國家應在強化信息披露、嚴厲打擊信息造假的同時,放松直接融資的管制,讓籌資人、投資人自主決策。為此,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只要嚴格限定這些個人和公司的資金來源并加以監督,允許不吸收存款的貸款組織的存在,將有利于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
同時,有人大代表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應明確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
然而,時隔多年,民間借貸的罪與罰始終沒有厘清。
關鍵詞: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監管缺乏;制度缺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1-0188-03
一、引言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文章所研究的非法集資犯罪是一種經濟犯罪的類型,而非一個單一的刑法罪名,具體而言,涵括刑法所規制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食業債券罪。除非有特殊說明,文章接下來的行文敘述.所使用的“非法集資犯罪”一詞均是指“非法集資類犯罪”)事件多發,受害群體廣泛,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危害一方社會安定,集資犯罪的后續危害成為了嚴重群眾性事件突發的重要導火索。無論是在經濟發達且民間資本活躍的沿海地區,還是在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均可發現非法集資犯罪的蹤跡。隨著經濟危機的發展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中小食業融資網境的進二步加劇,非法集資類犯罪出現了演越烈的趨勢,實有必要對此類犯罪的深層社會體制因素予以探析,以便更好地治理此類金融犯罪,還金融市場一片寧靜,給投資者一份安心。雖然“犯罪是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是種復雜的過程,是各種社會現象縱橫交錯互相作用的結果”。但鑒于非法集資犯罪作為特殊性的經濟犯罪,社會政治因素對于該類犯罪的直接性推動作用,以及探析該類犯罪的社會經濟因素對于治理此類犯罪所具有的重大意義所在,本文對于非法集資犯罪的成因,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社會經濟因素層面進行分析。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內在成因探析
非法集資犯罪作為目前金融領域十分活躍的經濟犯罪類型,是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我國當前的金融領域發展不成熟的必然體現。從理論上而言,雖然經濟犯罪是社會各種政治經濟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但無論何類犯罪均有主導該類犯罪發生的內外在因素存在。就非法集資犯罪而言,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的發育不成熟是此類犯罪頻發的內在主導因素.在這一主導因素之下,形成促使非法集資犯罪現實化的一體兩面性內在誘因。即一方面,現有的金融市場不能滿足民營經濟發展帶來的巨大融資需求,導致資本市場因融資需要形成了頗具活力的民間借貸市場,為民間融資的妖魔化發展提供了資本驅動力。另一方面,現有金融體制下的資本增值渠道難以滿足大量的民間閑散資金的投資增值需求,給民間借貸市場注入了大量的民間游資。
(一)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需求推動了民間融資的妖魔化發展
就當前的社會情勢而言,中小企業對民間資本融入的迫切期望和依靠是民間集資需求旺盛的集中體現,也正是這一集中需求推動了民間集資的妖魔化發展,為非法集資分子渾水摸魚提供了進行非法集資犯罪的廣闊天地。從理論上而言,對民間集資需求和發展并不必然導致非法集資犯罪的出現,然而在民間集資實踐過程中,出現了諸多新興的集資模式和投資模式,這些模式不同于傳統的高利貸模式,最終發展為非法集資犯罪現象,而中小企業發展進程之中的融資困難正是推動非法集資犯罪迅猛發展的主要驅動力。近年來,國家為了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所進行的宏觀經濟結構調整,所帶來的中小企業融資閑難現實化了諸多潛在的非法集資犯罪。這種犯罪發展與社會政策調整密切相關的聯系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當前國家宏觀的金融調控政策和中小企業自身的不足加劇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為民間資本的流動提供了強大后勁。國家為加強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加快中小企業的經濟轉型或發展結構提升,從宏觀金融領域,嚴格限制了國有大中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放貸量和可放貸條件,積極引導金融市場的資金朝國家預期的經濟規劃領域流動。同時商業銀行出于對放貸風險和經營利潤的考慮,提高了對中小企業放貸條件和放貸金融限制。而多數中小企業存在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企業規模小、經營風險大,可盈利收入有限、自身的發展前景和發展方向不樂觀等因素嚴重影響了企業的融資信用和擔保能力。可以說國家在金融領域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變化、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調整,以及中小企業自身的不足加劇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為經濟發達地區或欠發達區域的民間集資注入了強勁的動力,也給非法集資犯罪的發生提供了廣泛的作案領域。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的融資需求直接推動了非法集資犯罪的產生,為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之中的資金需求緊張問題,許多中小企業主不得不在從獲取銀行貸款的路徑之外,另尋它徑。然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帶來的巨大資金需求為正當的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均提供了良機。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帶來了巨大的民間資本需求市場,給民間資本的增值提供了機會的同時,也給集資犯罪行為人提供了難得的犯罪機會。由于目前國家對民間集資的監管滯后,以及正當的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界限不明,導致民間集資成為了一個法律調控的灰色地帶,這一領域成為了魚龍?昆雜的行業。這種局面的混雜為部分行為人以正當民間集資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騙取集資對象財物,獲得有效掩護提供了難得的機會,法律調控的部分空白和民間集資領域的混亂大大降低了犯罪被發現的機會成本,同時也致使集資行為的規模效應不斷擴展。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集資渠道有限性或者對集資款項的投資失誤導致諸多正當的民間集資最終發展演變為非法集資。為獲取集資對象的信任或擴大集資影響力,許多集資主體或集資企業不得不進行虛假的盈利宣傳和做出虛假的定期回報承諾。但是一旦集資款項的投資或運營收益難以實現集資初期的預期期望,便會形成資金的虧空。具體而言,集資款項正常收益低于預期收益或集資款項的后續投資失誤均會導致集資款項的流失,形成集資虧空。而為了彌補虧空和延續集資的神話,集資主體不得不繼續進行集資或欺騙性融資。在此情境下,集資的雪球也就越滾越大,集資規模也日趨龐大,集資主體也越難以自拔,早期的集資許諾,便難以實現,最終資金鏈斷裂,正當的民間集資也演變為非法集資。
(二)民間資本增值渠道的匱乏催生了非法集資的異化發展
目前可供民間資本投資增值渠道的有限性導致大量民間游資進人民間借貸領域,推動了民間集資市場的興旺,然而民間集資的混亂迷離導致了民間集資過程中非法集資犯罪頻發。雖然目前的民間集資市場非法集資現象頻發,無數集資對象被騙嚴重,但依舊有著許多的后繼者繼續加入民間集資領域,這種現象的出現源于目前適合民間閑散資金的投資市場缺乏,在資本增值這一內在動力的推動下,資金擁有者急需對外投資增值,而忽視了對投資風險的充分估計,給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投資渠道的匱乏對非法集資犯罪所產生的內在驅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大量民間閑散資金的存在所產生的強烈投資需求,以及適合民間資本融入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方式的有限性,共同促進了民間集資的興旺。民間集資所具有的投資周期短,回報率較高,投資風險的不明顯性,為民間集資和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不懈動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得到了迅速增長,不同階層的民眾擁有了數額不等的閑散資金,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民間資本市場,資本的逐利性促使這一市場的資本急需進行增值性投資。而通過目前市面上正常運營的理財產品和金融工具進行投資又難以實現民間資本擁有者的預期資本投資需求。這些投資方式和可選擇的理財產品和金融工具,要么雖然投資收益較高,但投資風險大,不適合小額的民間資本投資;要么投資風險小,但預期收益低,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資本增值期望。相比而言,通過民間借貸形式將自有資金流動出去,既可以實現短時間內的資本增值,也可以靈活使用資金。特別是將自有資金通過民間借貸形式投資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取較高的資本增值,是民間集資經久不衰的真正動力所在,為大多數投資主體所看重。另一方面,民間集資渠道的不規范性和自我缺陷為不法犯罪群體所利用,積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相比于正常途徑的融資渠道,利用民間融資渠道獲取資金,融資主體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所融取資金的使用方向和后續監管均無有效主體進行管理和監督,這一便利為犯罪分子所利用。許多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行為人正是利用民間資本的靈活流動性和集資對象的盲目投機或短期獲益的心理,忽視了資金歸還的可能性,進而利用虛假宣傳或虛假包裝,進行集資詐騙。
三、非法集資犯罪形成的外在因素
(一)金融監管部門缺乏對民間集資過程的有效監管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不足是民間借貸出現妖魔化發展,最終走向大規模非法集資的重要外因。當然這種金融監管的不足源于金融監管實踐領域缺乏有效區分民間集資和非法集資的實踐操作規范;非法集資模式不斷推陳出新;監管實踐之中針對民間集資和非法集資的金融監管手段滯后,這一系列因素共同導致了民間集資市場的秩序混亂和金融監管力度的不足。
首先,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難以準界定非法集資與合法的民間集資之間的界限,為非法集資的形成和特大提供了合法的庇護外衣。就金融監管領域而言,對非法集資最具有實用性的界定是中國人民銀行所做的一個界定,該定義指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保ㄖ袊嗣胥y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該定義明確強調對于社會經濟主體的對外集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經相關部門批準,否則均為非法集資,但是對于正當的民間借貸,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禁止。因為正當的民間集資活動均是特定主體之間進行的資金短期拆借,當然很多時候這種資金的短期拆借以支付出借人特定數額的利息為前提,嚴格而言,不是非法集資活動,不為法律所嚴格限制。而諸多現實的非法集資犯罪在集資雪球的形成早期,集資者為了獲取集資名聲,吸收更多的集資戶,多半以正當的民間借貸的形式出現,集資主體按時按期歸還集資款項;只是發展到集資后期,集資的規模效應和虧空越來越大,非法集資者為維持集資神話不得不繼續集資下去,最終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梢哉f由于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的允許,以及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的易混淆性,以及非法集資以合法民間借貸的外衣出現,導致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在實踐之中有效發揮對正當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區分界定作用。
其次,金融監管部門對民間集資和非法集資的監管不力,放縱了非法集資的發展壯大。這種監管不力,主要歸因于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設不足和權力腐敗的介入。一方面,源于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雖然對于非法集資活動有剛性的法律法規規制,但是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在監管實踐之中難以準確將非法集資活動從民間借貸市場區別出來,早期的非法集資活動,集資規模較小,不存在多大的資金虧空,集資主體又多以特定的經濟實體形式存在,有歸還資金的可能性,很難將其從正當的民間借貸之中區分出來。另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員和銀行內部職員參與非法集資,共享集資收益,大大削弱了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作用。無論是從已經查獲的湖南湘西州非法集資大案,還是安徽集資大案,乃至近年來浙江金華、臺州所頻發的非法集資大案,均有黨政機關人員參與其中,分享集資收益,也不乏發現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身影。
再次,非法集資手段的多樣性和隱蔽性,也嚴重制約了國家對民問借貸和非法集資的有效監管。一方面,隨著國家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打擊加強,非法集資的手段日趨具有多樣性和模糊性,不利于及時對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控制和打擊。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模式經歷了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變。傳統的非法集資模式主要以民間標會進行互集資,或者以投資房地產,投資種植、養殖產業為集資理由;而近年來新的集資模式以理財服務,或者以互聯網或傳銷手段進行集資,而近年來,在非法集資活動比較頻繁的江浙一帶甚至出現了以“辦理養老保險”、“分時度假”、“一元租車”、“民間期貨”,以及“創業投資”等新形式出現。非法集資的具體模式從傳統走向了現代,從單一走向了復雜。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模式推動了集資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非法集資的運作模式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也增加了金融監管的困難,制約了國家對民間集資的有效監管。許多非法集資,多采取在親戚或朋友之間進行分散集資,或以特定的模式,依靠家族關系或朋友關系進行層級式集資,有的非法集資雖具有公開性,但若未深入了解,很難將其從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區別開來。可以說非法集資模式的千變萬化進一步推動了非法集資犯罪的產生。
(二)民間集資領域存在致命的制度性缺陷
1.民間集資領域存在著嚴重的經營信息失衡
集資者與集資對象之間的嚴重經營信息失衡,被不法分子利用于非法集資犯罪。一方面,集資對象的投機心理和非專業性制約了其對非法集資的識別和防范,提高了非法集資者的犯罪成功概率。集資戶作為閑散的非專業投資人士對于非法集資者所宣傳的集資項目的真正可行性和盈利性缺乏專業的認識,在追求短期致富,短時間內獲取資本增值的心理需求的驅使下,往往隨大流,積極尋找可以短期給予高額回報的集資者,被非法集資者的前期誘惑性試探和虛假宣傳所迷惑。在高額回報與美好前景的誘惑下,缺乏對集資者所宣傳的集資項目和款項歸還的可能性進行深入了解,盲目地積極參與,而消減了部分投資疑惑和戒備心理。另一方面,在現實的非法集資犯罪中,非法集資者往往利用了集資對象與集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平衡。非法集資者往往以特定經濟實體的所有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出現,并通過積極的社會活動獲取特定的社會身份,以社會媒體為宣傳工具,對集資者進行身份包裝,或對集資項目進行虛假的宣傳,甚至利用名人效應為集資企業做廣告,比如,北京的億霖集資案,遼寧的蟻力神集資案,均采用此種手段對集資項目進行社會宣傳,導致司法解釋不得不將此種虛假宣傳的代言作為共同犯罪處理??梢哉f集資對象和非法集資者之間的經濟信息失衡是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