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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分業監管;綜合化經營;監管協調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0-0003-05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of the comprehensiveness trend of the present financial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by apply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 demand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ory institu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path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reform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regul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drawing on the advanced countries’ experience, the paper has made the following conclusive remarks: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clarify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dination, and economize cost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by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providing mutual servi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which the functions of the PBC and the thre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re stipulated specifically; the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nsult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 should be set up so as to perform higher-leveled integrity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Key words: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ness operation;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一、引言
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組成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構成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國內金融業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朝綜合化經營模式發展,主要表現為兩個層次:一是銀行、證券和保險三業之間的業務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團。這使現有監管體制中隱藏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分業監管、機構監管提出了挑戰。那么我國的金融監管是應該轉化為混業監管、功能監管模式,還是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協調?如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對交易費用的定義為:交易費用是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包括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所要付出的費用,事前準備合同和事后監督及強制合同執行的費用。交易費用的存在取決于三個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機會主義以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的存在導致制度的產生,制度的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其關系可以用下圖來解釋。
在圖中,生產費用曲線的彈性大于交易費用曲線的彈性,制度的出現一定會使專業化程度的每一步提高所節約的生產費用,大于或等于由此引起的交易費用的提高,即在兩條曲線的交點A的右側。A點就是制度出現的轉折點。
在交易費用大于零時,制度安排不僅對分配有影響,而且對資源配置及其對產出的構成有影響。因為在某些制度安排下會產生較高的交易費用,從而使有效益的結果不能出現。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是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合作的因素減到最少,即降低交易費用。所以交易費用及信息成本的高低是檢驗制度運行效率的基本標準。
制度變遷是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的,也就是說信息的不完全或者稀缺帶來信息成本。我國目前金融業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監管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收集、識別和處理等方面的高成本,金融監管部門不可能掌握金融機構的所有真實信息。而信息不對稱程度與金融監管效率是負相關的,信息越不對稱,監管效率會越差。同時,分業監管體制本身又會使監管主體之間產生新的信息不對稱。所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使得信息能夠及時地在金融監管機構間相互流通共享,就可以改善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況,達到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
同時,金融業經營主體的綜合化、混業經營模式對我國現存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監管制度的供給已經無法滿足制度需求,產生了監管真空和監管交叉,提高了監管中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目前的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沒有實現動態均衡,原有制度較強的“資產專用性”導致制度的稀缺。制度稀缺的程度還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制度創新的環境等因素有關。制度供給存在稀缺性,制度設計成本、實施新制度安排的預期成本和現存制度安排都會影響制度供給,當現存的制度供給無法滿足制度需求時,就會有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來取代它。原有制度的稀缺性帶來的交易成本和新制度的設計成本相比較,我國監管的改革應該加強現有監管機制的協調。
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是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即初始的制度選擇會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因為沿著原有制度變遷的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總比另辟路徑要來得方便一些。并且直接從發達國家進行制度移植,政策效果還要受到既定利益格局、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念、社會物質基礎以及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制約,成本也會相應提高。根據制度變遷中的制度依賴,通過研究金融監管協調的實施機制、外在因素和運行環境以及影響金融監管協調的種種因素,對現存監管制度進行協調和改進,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從而形成監管合力。
三、中國金融業經營體制與監管協調體制現狀透視
(一)金融監管協調的宏觀經濟背景
1.加入WTO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與金融全球化相伴隨的是外國資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在增加金融市場深度、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也引起金融資產的迅速擴張。這給金融監管帶來嚴峻的挑戰:金融監管跟不上金融業務的發展;金融混業經營向分業監管模式提出挑戰;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難以計算;跨國界金融監管難以實施。金融全球化要求實施全球金融監管,這就給國際監管協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金融開放加速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遞。
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對外國經濟的依存度也越來越大。金融改革和資本賬戶的開放,國際金融市場的金融風險,會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迅速傳遞到國內,對國內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穩定造成巨大沖擊。金融監管不僅要確保國內金融的規范競爭、創新活力和穩定發展,還要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擴散和沖擊。這給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金融業經營體制逐步向綜合化經營轉變
20世紀90年代后期英國、日本、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都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標志著混業經營已經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流。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在新的形勢下,及時進行調整,現行的分業經營制度無論在政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已經出現了明顯的變化。
在政策上,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 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0年10月開始實施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允許商業銀行買賣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對混業經營的禁止性條款有所松動,為金融混業預留了一定的空間;2004年6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明確表示,管理層正在醞釀和研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準入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的2006《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提出,當前我國已經具備了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條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綜合經營模式。
從實踐來看,目前金融多元化經營及產融結合趨勢越來越明顯。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展開合作。我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并出現相互交叉,很多銀行已經開始介入個人委托、基金銷售等新業務,不少銀行已經可以提供存取、購買保險、基金、國債、住房信貸等業務的“一站式”服務;券商也積極行動,瞄準了各種過去并不在意的中間業務:代銷開放式基會,涉足保險業,未來綜合類券商將提供全方位一攬子服務。
另一方面,實業資本也向金融靠攏,實現產融合作,包括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參股券商、開發信托產品、成立產業基金組織等。2001年以來,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成為關注的焦點,目前的中國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控股;銀行金融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銀國際、中金公司、工商東亞;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寶鋼集團、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海爾集團、紅塔集團、華僑城集團及眾多民營企業集團。
(三)我國目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目前采用的分業監管模式面臨著很大的挑戰,但我國目前監管水平和監管部門自我管理能力,不具備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條件,合并成立一個超級監管部門并不一定能夠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反而可能會進一步削弱各專業領域的監管能力(張承惠,2002)。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積極建立協調機制,開展協調合作。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由當時負責銀行業監管的央行與證監會及保監會組成),2004年6月28日由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
但由于金融監管協調合作開展時間較短,這些配套措施還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信息共享機制的缺失。
金融監管只有在掌握完整真實的市場信息基礎上才能保證其有效性,而分業監管模式人為割斷了信息交流,因此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體系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銀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獲取金融監管信息的體系和機制尚未健全,且我國人民銀行和三大監管機構各自可控的信息仍處于封閉狀態。因此,信息共享還只是停留在口頭上,還不能真正實現。這種被分割的監管信息系統,直接導致各監管機構監管理念上的狹隘性和決策上的滯后性。
2.中國三家監管部門目前主要的協調機制是監管聯席會議機制。
會議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應和效果評估以及其他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會議還邀請央行等部門參加。
但我國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缺乏權威性。由于三大監管機構行政級別相同,因而存在著誰也無法約束誰的窘境,在綜合化經營趨勢下面對監管分工和責任承擔就會出現范圍上的模糊。再加上聯席會議制度既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決策,在各監管部門存在職能沖突和行政管轄壁壘的情況下,聯席會議的協調效率就會受到影響,三大監管機構最終可能還是被部門利益甚至被金融機構牽制,共同擔負監管職責的使命難以完成。
3.金融控股公司主監管制度執行難。
雖然我國于2003年9月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主監管制在確定監管規則時,由于三個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各自的職責劃分至今依然不明確,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主監管制度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另外,主監管制度還面臨著如何協調三大監管機構、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難題。尤為嚴重的是,一些控股公司特別是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游離于任何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處于無監管狀態?!秱渫洝分须m然對此做出了“對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在監管政策、標準和方式等方面認真研究、協調配合、加強管理”的規定,但這一規定過于籠統,到目前為止,此類企業究竟如何協調監管仍是未知數。
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開展,應建立在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聯席會議、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等具體措施上,雖然從實施情況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現了監管真空和監管交叉的現象。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無足輕重。“在目前的分立監管體制下,最為重要的任務之一,應當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協調機制”(巴曙松,2005)。
四、發達國家金融協調監管機制比較及啟示
由于經濟發展的多樣性、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各國的金融制度、監管方式與政策措施均呈現多樣性,因此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目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通常有三個層次的安排:
1.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國、德國和韓國,或由法律做出原則性要求,如英國。
2.在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在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如具體的職責分工、信息的收集與交流及工作機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如英國、德國和澳大利亞。
3.在操作層面上做出一系列安排,實際運作這一協調合作機制。
一是在管理層層面,安排交叉參加對方理事會、董事會。
二是建立協調委員會,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討論與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有關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項政策與業務。
三是在業務層面上,加強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相互提供服務,聯合進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以及通過工作人員的借調安排等形式來建立多方位的合作關系,并增進機構之間的合作文化。
(一)美國
美國 1999 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這標志著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該法案對新的監管框架和協調機制做出了規定: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形監管人,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各類公司的監管責任屬于職能監管人,即聯邦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聯儲必須尊重各附屬公司的監管責任,避免重復監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不善或其行為威脅到其附屬銀行的穩定性時,美聯儲有權加以干預。可見,該法既強調了聯儲的合并監管職能,已要求聯儲與貨幣監理署、各州銀行廳、證監會、各州保險廳等不同行業的眾多監管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
這種功能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
首先,監管機構有義務相互提供信息和盡可能利用對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的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要求該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提供的報告或另一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
其次,監管機構在對自己管轄范圍內事務實施監管時,如涉及另一監管機構職責范圍,應事先進行協商。
例如,SEC在制定針對新混合型產品的監管規則之前,必須就針對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買賣任何該種產品所提出的注冊要求與聯邦儲備理事會協商并取得一致。
再次,各監管機構應遵守其他監管機構所屬金融領域的法律,以減少潛在的沖突。例如,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時,SEC必須服從其他相關的銀行業法律及州保險法律。
最后,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監管沖突,各監管機構之間還建立起沖突解決機制。例如,若聯邦儲備理事會對SEC有關新混合型產品注冊要求的條例存有異議,可以在該條例公布后60日內向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提出審查請求,要求法院該條例;在法院最終審結之前該條例中止實施。這四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為各功能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臺。
(二)日本
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執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原來均由財政部負責。這使得權力過于集中,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1997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金融監督廳設置法》及其相關法案,進行一元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財政部的官方金融檢查部和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督檢查職能分離出來,統一集中于金融監督廳,直屬首相府。金融監督廳是日本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和監督日本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促進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
金融監督廳成立以后,日本銀行業的監管變成了雙重監管,即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分別由金融監督廳和中央銀行來履行,實行雙重監督及稽核制度。金融監督廳和中央銀行經常聯合對商業銀行展開大規模的稽核檢查。同時,通過法律調整與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督廳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在監管部門內部設立負責協調監管工作的總務機構,在監管部門外部設立協調各職能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總務局(或總務科),以增強監管部門內部的信息交流,提高統一監管水平。同時,通過不同監管部門同一級別監管人員之間頻繁的私人交流與信息溝通,增強不同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三)英國
英國在1997年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原來由蘇格蘭銀行等9家監管機構共同監管的集中統一的分業監管框架,被新成立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取代,統一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進行監管。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金融監管局(FSA)。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三方,為了明確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后各自的職能,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改革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建立了一個制度性的框架。
1.英格蘭銀行和FSA之間在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FSA可以通過行使其法定職責,大范圍地收集其審批和監管的公司的數據和信息。英格蘭銀行為履行其職責也可以收集所需要的數據和信息。FSA和英格蘭銀行要共同避免單獨收集相同的信息以使被監管公司的負擔最小化。當兩者都需要相同的信息時,雙方應就如何收集和向另一方傳遞信息達成一致。
FSA和英格蘭銀行建立了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保證所有與履行各方職責有關或可能有關的信息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共享。雙方要盡量提供另一方所需要的有關信息,得到信息的一方要保證該信息只為履行其職責所用,而且除法律允許外,不得將信息轉給第三方。信息的交換分為幾個級別,在所有級別上,FSA和英格蘭銀行之間都有緊密和固定的聯系。FSA和英格蘭銀行還設立了兩個機構間相互借調的項目,以加強聯系、增進合作。
2.設立了一個三方協調機構。
為了協調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的行動,英國設立了一個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代表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重要的個案及其他有關金融發展的問題,其中一方如果認為有需要討論的緊急問題,也可以隨時召集會議。
3.其他方面的協調。
(1)政策變化協調?!秱渫洝芬幎?,英格蘭銀行、FSA和財政部應在政策變化方面進行協商。
(2)對外交往合作。《備忘錄》對英格蘭銀行和FSA在對外交往方面如何進行合作做出了安排。
(3)監管記錄及其使用?!秱渫洝芬幎ǎ現SA負責保存所有的監管記錄,并保證在相關法律框架內,英格蘭銀行可以任意和公開地使用這些記錄。
(4)訴訟安排及合作。在其中一個機構面臨訴訟時,雙方應全面合作。
(四)德國
德國在1962年頒布新的《銀行法案》,規定由銀行監管局在德意志聯邦銀行配合下對銀行業務進行統一監管,但具體的監管任務是由多家監管機構共同完成的,包括:德意志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后三者都隸屬于財政部。盡管從形式上看,德國的監管體制似乎是一元化的,但從其《銀行法》來看,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銀行存在緊密的合作。
1.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銀行的協調。
金融監管局是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向金融機構行政法規,但事先應與中央銀行協商。協商的程度主要取決于這些行政法規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職能的關聯度。在某些領域,如有關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與流動性規定,則必須與中央銀行達成一致。在其他領域,則僅僅需要事先向中央銀行咨詢。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承擔對金融機構的常規監管職責,金融監管局在各地不設任何形式的下屬機構,地區的日常金融監管事務由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承擔,以節約監督成本。
2.信息共享機制。
根據德國的法律,中央銀行是惟一擁有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金融監管局不再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其行使監管職能所必需的信息,由中央銀行提供。中央銀行除了負責向金融機構征集統計信息外,還必須對這些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并將這些分析結果一并向金融監管局提供。
雖然各發達國家的監管主體及監管方式各有不同,但針對目前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都強調重視監管協調機制,以保證監管效益最大化和監管制度的均衡。值得借鑒之處在于:
第一,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將信息不對稱減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從而減少保證監管制度的成本。
第二,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明確各個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力范圍,根據嚴格健全的法律體系,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嚴格而縝密的監督管理。
第三,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有效的協調機制,包括事前協商和緊急、沖突協調機制,確保監管各方在監管過程中一旦出現沖突或者漏洞,能夠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環境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分析,針對分業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協調機制及績效問題,借鑒發達國家協調監管的成功經驗,得出以下結論:
1.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在分工與協作中,盡量通過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務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逐步建立金融信息網絡,構建監管信息平臺,對各個環節的監管操作信息進行連續監控,及時掌握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及運行情況,改變目前信息不對稱、監管手段落后的狀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對人民銀行和三大監管機構各自的職責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各監管部門真正負起應有的責任,同時也有利于市場和公眾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
3.建立雙邊或多邊緊急磋商制度。
建立由人民銀行與單個金融監管部門舉行的雙邊緊急磋商制度,以應付今后銀行證券或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涉及需要人民銀行“緊急救助”的危機。當被救助機構的風險涉及多個領域時,建立由人民銀行與多個金融監管部門舉行的多邊緊急磋商制度,防止因部門間協調效率低下爆發不應產生的。
4.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使其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解決目前存在的監管越位和監管真空問題,負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創新業務、擔保等領域的監管,并發揮強有力的協調功能,負責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沖突、貨幣政策的協調以及推動與金融混業相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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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弱點;改進與完善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其目標是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包括金融風險防范、防范效果、監管主體設置等方面。
(1)一元監管體制和多元監管體制。按金融監管權主體的數量進行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一元監管體制以及多元監管體制兩種金融監管體制。其中,一元監管體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國指定某一法定的機構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并據此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實行統一的監管,其中,一元金融監管體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而多元金融監管體制則主要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對相應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并據此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實行統一的監管,多元監管體制可進一步劃分為一級多元監管體制和兩級多元監管體制。一級多元監管體制,如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
(2)機構性監管體制與功能性監管體制。按照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相對應的原則進行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機構性監管體制與功能性監管體制。其中,機構性監管體制存在的情況下,出現銀行、證券、保險與金融監管機構并存的情況,由此分別設立對應的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機構,而這些分別的監管機構則將分別對這些進行進一步的監管;而在功能性監管的情況下,一個金融活動將由一個金融監管者進行監管,以此來提高整個監管過程的效率。
2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1998年至今,我國不斷地深化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并進一步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而隨著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銀監會等金融機構也相應地成立。從2003年開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成立,銀監會開始行使監管銀行、信托、金融資產公司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管理機構,以此來不斷地促進金融市場中銀行業的穩定、健康地成長。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50多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既進行宏觀調控,又進行監督管理的職業。銀監會的成立使得中央銀行獨立執行貨幣政府的職能得到進一步的增強,既而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與此同時,分業監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管水平與效率的進一步提高。然而,雖然我國金融相關的法律體制仍然在不斷地完善與提高,但是,隨著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的發展,我國在金融監管體制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足以及相當薄弱的環節。
3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弱點
(1)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國本身體制性的問題以及金融監管體制的落后,使得我國銀行內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銀行內部的審計不能夠起到應有的作用。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①內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對金融業務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評定機構;③內部制約機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機構設置的重疊使得總部對于各分支的約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規章制度的現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國歷史上曾經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這使得我國的金融體制的監管局限于行政審批、行政處理等方式。由此導致了以下三個問題:①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出現難以協調的現象;②由于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目標具有多樣性,這使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監管機構產生沖突和矛盾;③金融監管機構以計劃管理模式進行設立,雖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著權責不明的情況,這使在管理的過程中出現了真空地帶。
(3)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無論是整體素質還是個人素質。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金融監管人員的個人業務素質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與完善;②部分金融監管人員的政治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因為他們在監管的過程中有違法亂紀的行為,這嚴重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
(4)金融機構自律機制不完善。國內外的監管經驗說明,金融機構在實際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自律的行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①自律機構缺乏相應的權威性;②自律監管部門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實問題缺乏剛性,使得落實問題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夠體現相互制約的理論,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國金融行業在自律組織及手段運用兩個方面建設存在著很大的缺陷,比如組織機構不完善等。
4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弱點的改進與完善
面對國內外金融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同時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我國在堅持實行分立監管體制的基礎上,還應該逐步地對目前的金融監管機制進行整體的安排與規劃,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體制,并進行不斷的完善,以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求。
(1)保持并進一步提高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提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币虼?保持三大金融機構的獨立性對于保持并進一步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響與作用。
(2)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的合作與交流?,F階段,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加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由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機構權責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監管的機制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勢必出現不協調的地方。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使得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不斷地進行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息的交換,共同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發展。
(3)健全金融監管法律。金融監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規。因此,只有保證金融監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夠從本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的理念;②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符合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國相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④加強金融公司的監管法律建設。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國在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過程中,還應該堅持金融監管機制完成與我國現階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協調,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治理。這是因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微觀基礎是商務銀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將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化治理聯系起來,才能夠取得成效,并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機構 電子支付服務 風險 市場準入
一、引言
隨著銀行業務水平的提升,以及現代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給客戶帶來了極強的便利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金融機構、客戶在享受電子支付服務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同時,電子支付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我國對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中的監管問題還始終處于近乎空白的狀態。例如,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而針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2006年,我國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盡管在該制度中提供了有關點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過程中,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存在沖突,此后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的政策,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本文針對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電子支付服務中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服務中,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利用不當造成的風險,二是所使用的技術水平落后,電子支付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按照類型劃分,技術風險可以分為另種,一種是安全風險,另一種為技術選擇風險。
(二)業務風險
業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資金風險。
(三)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主要表現為電子支付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以及電子業務快速發展中,與管理水平低產生的不協調問題和風險,還有在電子支付復雜性監管中可能產生的監管風險。
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業務性質的不同,業務種類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監管的差異,造成不同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同的,我國金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容易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強化監管政策和意見,才能將風險轉化為最低。
三、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政策與建議
(一)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最低資本金限制,強化支付中的安全技術,建立保險與保證金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關于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列出,但是有關執行的細節和程度問題,并沒有詳細的確定;而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監管方面,自始至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安全技術,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礎技術建設,保障客戶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真實有效性,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準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鑒歐盟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我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針對我國電子支付做出相關嚴格規范和控制;對金融機構設立保證金機制,發展電子支付保險。由于當前我國電子支付金融機構之前的競爭十分激烈,造成我國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不規范,惡性競爭嚴重,電子支付的風險不斷增大,對此建議對我國金融機構采用政策引導并購,利用國有控股策略,促進合理、穩健和有序發展。
(二)業務范圍的監管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監管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客戶業務的管理,對機構管理高層的監管,以及對業務操作員工的監管,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
對業務運營中的風險監管,要借鑒并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金融機構高層管理的監管,可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相關監管的經驗,例如美國、新加坡等,金融機構董事會制定監管政策,設立技術監管總監,使監管過程規范化和合理化;強化內部操作人員監管,禁止個人操作,形成相互聯系和牽制的合作機制,健全準入控制;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客戶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促進金融市場電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監管機構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支付服務的監管采用的“銀監會+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的管理組織模式,由于監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機構,我國在此類中的監管政策是不健全,發揮銀監會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管十分重要。
這就要首先要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技術監管,更新金融機構業務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內部風險防范和控制,防止電腦犯罪;構建定期監管機制,強化監管在每個時間段內的進行;同時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國內外金融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防范電子支付跨國風險,強化對國外競爭者的監管,促進國內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四)電子貨幣
構建規范的法律法規,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權問題,針對有關電子貨幣中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破產規定、金融機構作為電子活動發行方的風險、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發行權資質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明文規定,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關于電子貨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五)法律問題
彌補我國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監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強對電子證據、網上稅務和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構建,針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作明文規定;完善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消費者隱私、消費者資料保密等相關立法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黃曉艷,胡祥培.我國電子現金發行的組織模式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3
[2]鄭茂.電子支票在我國的發展模式[[J].武漢金融.2012
關鍵詞:城區網點扁平化管理核心競爭力和知名度服務效率和服務形象
中國建設銀行于2004年9月21日正式改制成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此,中國建設銀行提出了 “始終走在中國經濟現代化的最前列,成為世界一流銀行” 的戰略愿景和“為客戶提供更好服務,為股東創造更大價值,為員工搭建廣闊的發展平臺,為社會承擔全面的企業公民責任”的使命。建行孝感分行在隨后的金融改革實踐中,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理念,致力提高工作效率,雕塑服務形象,增強廣大客戶的滿意度、依存度、奉獻度,強化核心競爭力,實現價值最大化。為此,孝感分行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探索符合本行特色的發展模式,穩步推進城區網點扁平化管理這一實踐活動,促進了金融業務快速、穩健、持續發展。
城區網點扁平化管理也叫“單點式”管理?!皢吸c式”管理就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縮小管理半徑,減去中間環節,由市分行直接管理各網點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有些類似我國的“省管縣”這一模式。而我行減去的中間環節是居于分行與網點之間的支行這一級,取消支行一級對網點的管理,由分行直接管理網點。在建設銀行剛剛實行股份制改革后,孝感分行采取的管理模式是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即由分行管理支行,再由支行管理網點,管理層次為三級。在這種模式下,一些城區支行均為“一拖三”或者“一拖四”以上,即一個支行下面設立了兩至四個到六個分理處,這對市分行而言,增加管理層次,延長了管理半徑。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提升建設銀行的服務水平和服務形象,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建設銀行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后,要打造服務高效、形象一流的銀行,迅速克服過去“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官行衙門習氣,是擺在改革實踐面前的當務之急。而實行“單點式”管理,精簡機構、裁減冗員是徹底改變這種病癥的得力措施。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建行孝感分行圍繞股份制改造,全面鋪開各項改革措施。對城區網點實行扁平化管理,城區支行、分理處取消機關本部,直屬市分行管理,壓縮了管理半徑。
一、扁平化管理的效能之一是提高了全行的核心競爭力和知名度
扁平化管理后,孝感分行緊緊圍繞創先爭優的工作目標,堅持科學發展觀,搶抓發展機遇,把握市場脈博,加快轉型步伐,克難奮進,扎實苦干,在業務發展、經營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效。截至2009年12月底止,孝感分行全行個人存款新增取得歷史性突破,新增計劃完成率在省區行排名第3位;個人存款新增當地同業占比達35.1%,市場份額首次躍居同業之首。2009年度孝感分行獲得省分行授予的“個人金融業務先進單位”、“個人存款業務發展先鋒獎”、“個人頂端客戶發展先鋒獎”、“自助設備運營效率先鋒獎”等獎項。 同時,對公存款新增同業排名躍居第一。對公信貸總量和新增均首次躍居同業第一,并在省區行排名第二。對公賬戶凈新增在全省建行系統排名第三;對公中間業務收入位居省區行第三。孝感分行被省分行授予2009年度“公司業務優勝單位”、“信貸結構調整先進集體”、“國內保理業務拓展優勝單位”、“企業年金業務拓展優勝單位”等稱號。2009年孝感分行在全省建行系統綜合考核排名中位居第二位,被湖北省分行授予全省建行“2009年度先進單位”光榮稱號。2009年和2010年連續兩年被孝感市授予“目標管理先進單位”。
二、扁平化管理的效能之二是提升了全行的服務效率和服務形象
扁平化管理后,孝感分行大力開展星級網點建設,樹立一流形象。一是把星級網點建設與網點轉型相結合,形成協調管理的格局。根據建總行關于網點轉型的要求,該行轉型措施有六個方面(大廳致勝、個人業務顧問銷售服務、柜員服務流程、網點精神、支持系統使用情況、后臺對前臺服務保障情況)60條,并結合第二代網點轉型的要求,將細化的標準與銀行業協會關于星級網點評定標準的五個方面(服務環境規范、服務禮儀規范、服務行為規范、服務技能規范和檢查監督規范)41項內容相互融合、并行不悖。二是廣泛拓展監督渠道,形成多維促推的格局。由市分行個金部直接下網點參與全流程管理,從晨會到班后會全過程監控跟蹤,每周考評,服務質量明顯提高,社會美譽度不斷提升。三是推出自我管理制度,形成自加壓力的格局。在文明規范服務星級網點建設活動中,各網點建立約束機制,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利用晨訓和班后會,每天對當日的文明規范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和總結,由網點經理面對面提出存在的問題,并限期整改。設立“雙大堂經理”,在客戶人數多、業務量較大的情況下,該行網點經理及時調配人員,推出后備大堂經理,擔任引導、分流客戶和進行現場產品介紹與營銷的職能。同時實行大堂經理輪流值班制度。2011年上半年,湖北銀行業協會孝感辦事處授予孝感分行五星級網點4個,其中在城區就有2個網點,四星級網點有10個,城區五星級、四星級網點覆蓋面占比居同業領先單位。
綜上所述,隨著建設銀行股份制改革后,建行孝感分行圍繞“市場爭份額,系統爭位次,合規保安全,管理上臺階”的奮斗目標,穩步推進一系列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創新措施,有力地發揮了行政管理在自身金融改革實踐中的效能,不斷提高集約化經營度,大大提升了社會形象和服務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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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行上市后的探索路徑和戰略愿景》.郭樹清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九部委聯合《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研究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義?
答:黨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戰略部署,文化產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正在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2004年至2007年,全國文化產業增長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個百分點,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地文化產業增加值超過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傳統產業增速放緩,而文化產業卻逆勢上揚,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實現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的有效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文化部、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制定出臺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出臺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一是有助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文化產業以創意為源頭,是一種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綠色產業。鼓勵金融業為文化產業輸血,擴大文化產業的比重,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緩解資源能源瓶頸的重要舉措。二是有助于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能緩解文化產品供需矛盾和結構性短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讓人民群眾在享受富裕物質生活的同時,享受到更加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文化產業兼具經濟和文化的雙重屬性,具有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環境,更好地運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推動文化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將有效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掌握主動。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指導意見》強調,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融資租賃等貸款品種,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對于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對于處于文化產業集群或產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吨笇б庖姟芬?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要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產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吨笇б庖姟诽岢?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于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是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指導意見》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完善支持產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七是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吨笇б庖姟芬?加強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加強政策的落實督促評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問: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主要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是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創新;二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產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五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銀行監管部門將會進一步細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監管要求,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問:如何發揮保險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積極作用,有哪些考慮?
答: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保險業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保險機構可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文化產業需要的保險產品,如在現有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各類出版物、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新型險種,以及各類責任保險業務,通過創新發展,培育和完善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二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便捷服務。《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對于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保險機構將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于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對于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將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三是支持文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保險公司將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和股權,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還可以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保險還可與信貸、債券、信托、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相結合,為文化企業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融資方面的不足。
問:《指導意見》在鼓勵文化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文化企業發行上市不僅可以推動文化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為文化企業搭建了融資平臺,有利于文化企業做優做強。多年以來,對于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的首次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證監監管部門一直持積極態度,支持其在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及再融資。
二是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
問:對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方面,《指導意見》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將通過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項目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國家級文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目前,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已著手啟動,該基金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干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重點扶持我國演藝娛樂、動漫游戲、影視制作和發行放映、出版發行、文化會展、網絡信息傳媒等傳統和現代文化領域的發展,部分地方也已開始嘗試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本地文化產業發展。
問:《指導意見》在推動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方面有哪些考慮,有關部門打算如何推進?
目前,《金融監管研究》發行量約為1.5萬本,被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評為重要轉載來源期刊,在中國知網公布的《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金融類期刊中綜合影響因子排名第三,在學術界、政策層和金融業形成了較強的影響力。
圍繞當前國內外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和政策實踐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金融監管研究》2017年將主要刊發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2.實體經濟去杠桿率與金融風險防控3.資產價格泡沫和房地產金融風險防控
4.金融周期與金融風險防控5.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與宏觀審慎監管
6.金融監管改革與監管有效性
7.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發展、風險與監管
8.金融市場化改革和金融結構優化
9.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債券市場風險、影子銀行風險、政府債務風險等專項風險防控
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基層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實現監管整體工作標準化談些淺見。
一、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多重性。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目標存在多種認識: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轄內金融秩序穩定,這無疑是正確的;二是通過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三是貫徹有關金融法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金融業健康運行;四是依據當期國家貨幣政策及有關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適時適度監督管理,以適應經濟的需要。以上認識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決定金融監管目標的依據是人民銀行的職責而不是監管過程和手段,而且應一致起來,否則將導致目標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無序性。人民銀行自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出臺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這為規范金融監管行為打下了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實際和具體細致的操作規范,如工作程序規范、檔案管理規范等等,這些規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不完善,或不細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沒有認真落實,造成金融監管工作盲目無序,整體質量不高。
(三)偏狹性。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是寬泛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由于人員少,頭緒多,任務重,往往顧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擱置不管,或無暇顧及,導致監管范圍縮小。比如,在目前潛在風險突出情況下,集中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對信貸資產質量和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檢查,而對機構設置合規性及其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人品及其經營品業績、政策性業務等缺乏有效的監管。凡此種種,使金融監管內容偏廢狹隘,弱化了監管整體效果。
(四)再監督滯后性。再監督是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監察與內審肩負著這一重任,而目前這一點金融監管工作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監察部門偏重于對行政違規行為查處,內審部門側重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金融監管過程、執法尺度、效果及監管人員執行紀律等情況卻監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其再監督職能。這種再監督滯后的狀況不利于提高監管效能,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
(五)行為隨意性。在當前,金融監管工作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計劃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是基層人民銀行人員緊張,無法有計劃地實施監管工作,只能被動地搞突擊應付;二是監管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科學地實施監管還缺乏條件,只得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和確定監管行為;三是各種法規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和調整,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監管行為的非計劃性;四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無可循,金融風險變幻莫測,實現監管計劃性實屬困難。
(六)查處軟弱性。依法監管,從嚴查處,是強化金融監管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受執法尺度、查處原則、關系、個人感情、行政干預等因素的,常常使監管查處不能從嚴執法,或避重就輕,或刪減問題,或久拖不決,不了了之,此類現象十分普遍且極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規的嚴肅性和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七)形式單調性。金融監管是一項枯燥而又艱苦的工作,法規制度條文的限制、紀律的約束、數字的核實、問題的查證以及撰寫報告的格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時間要求,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導致不僅監管范圍收縮,而且監管形式單調,主要表現:一是應付突擊性任務多,主動開展工作少;二是轄內本地檢查多,異地交叉檢查少;三是現場檢查多,非現場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四是人民銀行監管多,金融機構自律性監管少;五是一次性檢查多,跟蹤監測監管少。這種機械單調的監管方式極易形成范圍收縮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影響監管工作的整體質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飛速的今天,作為人民銀行最重要的職能——監管——仍然處于低層次的半手工操作狀態:報表數據非自動傳輸匯總而是人工錄入,生成指標非微機處理而是手工,資料報送非傳輸而是信件郵寄,非現場監管預警預報非電子網絡監控而是通過人工報表處置,檔案資料管理非電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這些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九)重點模糊性。一些基層行明顯存在著或被動應付,疲于奔命,失去重點;或面對任務,茫然失措,找不到重點;或平均用力,講究均衡,沒有重點;或東一榔頭西一斧子,不要重點等等,以至于重點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當時的形勢和背景,有的找不準選擇重點的依據,有的吃不透監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開輕重緩急,這種現象嚴重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工作質量。
(十)績效考核不確定性。運用合理的指標評價監管效果工作相當薄弱:一些行根本沒有開展考核活動,僅僅滿足于階段性;有的聽聽匯報,下發個通報了事;有的甚至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憑印象對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有的例行檢查,聽匯報,看資料,通過了解表面情況判斷監管績效。無論如何,目前的績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評價和對表面現象的判斷,缺乏系統的、細致的、規范的、科學的、量化的監管考核指標體系,不僅影響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調動監管積極性,也難以為監管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二、金融監管標準化的設想
實現標準化管理是金融監管工作由粗放到規范、由低級到高級的必然趨勢,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切實行使央行職能必須解決的,而且要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等原則,制定出科學的監管標準。
一是目標統一化?;鶎尤嗣胥y行金融監管的目標由其地位和職能決定,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監管目標應該是: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努力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為地方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些過程和手段來支撐,但它們并不是目標,應嚴格區別開來,保證目標的統一化。
二是操作規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實施細則,依據層次管理和崗位負責制,一方面實施梯級管理,分工負責,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順序,漸次推進,逐項落實。比如,日常工作由崗位人員負責具體落實,但重大事項必須報告主要領導,通過集體決定;又如,某項檢查從立項、發出文本通知到落實處理結果、文件資料歸檔等,必須按程序辦事。(2)管理制度化。認真執行金融監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把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次活動都納入制度規范之內,從嚴管理。(3)組織條理化。即按照監管及對象,合理分工,區別類型,動態管理,預警預報,分類處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條有理,按部就班,處理突發性問題聞變不驚,處驚不亂,分析情況,調整力量,果斷處置。(4)任務具體化。即對每一項監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實到位,尤其是對于重點任務在時間、人員、方案、措施及質量等方面細致安排,予以保證。
三是范圍最大化?;鶎尤嗣胥y行的監管內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顧,合理布局,實施全方位監管。在確保完成重點任務的同時,對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熱點,突破難點,掃除空白點,不留真空。為此,應在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注重拓展監管范圍,延伸監管觸角,落實崗位責任。
四是形式多樣化。要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工作質量。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結合監管計劃,深入金融機構網點和居民區,了解經營情況及對金融市場的反映。尋找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提高監管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分析預報監測工作,對平時收集的資料和數字信息認真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化,及時會診,快速反映,實施監督;再次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對重要指標定期測算分析,掌握動態,預警預報,妥善處置;同時要在以上基礎上擬訂方案,或有計劃地進行全面檢查,或有目的地進行重點抽查。上述諸法應相互配合,因時因地因情靈活使用,以實現監管形式多樣化,有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問題。
五是手段化。應建立監管系統,實現報表數據信息電算化和傳輸化,資料和指標監測、動態管理、文件處理電腦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預警預報系統,核查資料記錄及分類整理應逐步脫離手工操作,檔案資料應實現機管理和網絡化。為此,基層人民銀行要更新觀念,舍得投入,并著力培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六是計劃化。(1)制定總體規劃,即根據上級行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一時期的監管總體思路、目標、步驟及措施;(2)制定年度計劃,即按照總體規劃和當期情況,確定本年度監管工作的項目表、時間安排、任務分解、目標責任及考核辦法,逐項分步實施;(3)編排項目順序,即依據年度計劃,按輕重緩急對所有監管項目進行排序,按崗位責任和工作性質分工負責,落實任務;(4)確定項目方案,即對每一個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確定目的、時間、人員、、可能遇到的與解決對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學安排;(5)突擊臨時任務,即當計劃與變化發生沖突時,應在保證完成計劃內工作的同時,集中力量突擊臨時任務,做到兩不誤,切忌顧此失彼。
七是重點突出化?;鶎尤嗣胥y行金融監管工作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中小金融機構經營性風險監管,重點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風險,立足“三農”,樹立形象,扭轉被動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場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經營行為,凈化存款市場,為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任職資格關,突出對遵章守紀、經營業績及道德品質等進行嚴格審查管理;同時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實施規范性管理,確保機構合法合規。
八是再監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監管再監督機制,把監管工作置于再監督之下。完善和落實內控制度,充分發揮監察與內審的職能作用,定期對金融監管的操作程序、制度執行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及執法情況實施再監督,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