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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8-0070-01
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經貿委共同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從此,在發達國家已經實施了近60年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開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國的上市公司中。
1 審計委員會的基本特征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國,最初設立的目的是為外部審計提供支持,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我國引入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之間設立一個緩沖裝置,以減少兩者發生利害沖突或利益共謀,以“獨立外部人”身份參與公司決策,以實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大股東)的有效監督,并且在注冊會計師與企業管理當局在會計政策的選用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發生沖突時,能夠運用其專業能力支持外部注冊會計師。目前關于審計委員會特征的研究主要是其獨立性、專業性和活躍性。
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的本質特征。審計委員會要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企業的整個財務報告過程進行監督,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該站在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敢于對公司存在的各種可能會影響財務信息質量的行為和弊端提出挑戰。
專業性是審計委員會能夠執行其職能的技術標準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只有具有相關會計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督企業財務報表的生成和在企業管理層與外部會計師發生沖突時,站在一個更加客觀、公正的角度來保證企業會計保所披露的信息更加合法公允,滿足外部投資者的要求。
活躍性是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能的外在衡量標準。審計委員會是否履行其職責,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數量標準來衡量的,只有其成員自己知道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學術界一般用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來衡量其活躍性。
2 審計委員會在我國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初衷是好的,但遺憾的是,證監會對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只是一個建議,并沒有強制要求進行,換句話說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更沒有一個強制性的關于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制度。2002年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13家,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26.3%;2003年新增202家,增幅為64.5%,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1.10%;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布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633家,比2003年增加了118家,增幅為22.91%,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47.09%,但整體比例仍然不高,并且前期很多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是為了信息傳遞效應,為了表明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目前該制度在我國的應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2.1 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欠缺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并且除作為董事會成員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根據郭均英(2007)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以及其中的獨立董事人數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滬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而且這些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這些公司中獨立董事人數占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半數以上的是:深市3.93%,滬市7.26%。另外,深市21.35%,滬市27.82%的公司即使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也沒有任何人數說明。這里的“半數”的含義是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中,獨立董事占2名以上。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但是在這些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對其中是否有獨立董事成員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機構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其實質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國的獨立董事通常由大股東、董事會推薦產生,且大都領取一定數額的津貼,個別公司發給獨立董事的津貼還相當高,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獨立董事依附于大股東,獨立性不強,不敢發表與大股東及內部董事不同的獨立意見,未能擔負起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責任,從而弱化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2.2 對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性規定比較模糊
審計委員會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善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可更好地與注冊會計師交流協調,為注冊會計師順利開展工作營造一個有利的環境。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對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性下一個嚴格的定義,只是要求具有相關的財務知識。目前我國有很多財務理論界的學者在上市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但其是否具有實務操作能力我們不得而知。面對經濟業務的日新月異以及復雜程度的不斷加深,專業知識也需要不斷更新。即使目前能夠勝任,將來也未必能夠勝任。所以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規定不應該是一個靜態的指標,而應該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更新的過程。
3 對解決審計委員會存在的問題的建議
3.1 加強審計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支持
要使審計委員會成為一個有效的組織,必須使審計委員會成為公司中的強硬派。強硬的基礎在于法律,因此應呼吁決策者加快考慮對審計委員會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輪《公司法》的修訂中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強化審計委員會的權利,為審計委員會行使職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約,使我國的審計委員會真的能像AICPA的POB的報告“董事會、管理當局與審計人員――保護股東利益的聯盟”中所強調的那樣,加強審計委員會與注冊會計師的互動,增強公司治理的效果,真的能夠以超然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關于注冊會計師變更事項,減輕公司管理層對審計人員施加的壓力,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3.2 明確界定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以及活躍性的要求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是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如何定義,以前有相關會計的教育背景,但沒有從事會計方面的工作,是否認為為會計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理論界人士還是實務界人士?會計專業人士能否是非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均沒有明確界定。在我國上市公司自治能力較差的情況下,這種實質要件的缺乏可能使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指導,會使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淪為上市公司樹立良好公司治理形象的工具。因此,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首先要完善對審計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與活躍性的制度規定。
我國上市公司在設立審計委員會時,應盡可能聘請獨立于公司的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各行業的專家,尤其是財務專家及公司管理方面的專家;聘請的董事應是勤勉、盡職盡責的。
參考文獻
[1]謝德仁.獨立董事是裝飾品嗎:從報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來看[J].審計研究,2004,(6).
[2]謝德仁.獨立董事:問題之一部分[J].會計研究,2005,(2).
關鍵詞:物流;物流園區;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60.3 文獻標識碼:A
一、沈陽地區物流業發展的現狀
沈陽地區位于遼寧省中北部,是東北地區的核心城市和最大的物資集散中心,并成為遼寧中部城市群中的核心,對周圍城市均可達到1小時車程,并在3小時車程可達到省內各港口。沈陽又是東北地區最大的鐵路摳紐,鐵路網絡密集。東北地區最大的航空港――桃仙國際機場,有30多條國內外航線通往各地。沈陽形成了東北地區最大的資金流、信息流、商流、技術流的集聚地和擴散中心。
沈陽市目前已基本建成并運作的四大物流園區,即張士物流園區、沈海汽車物流園區、鐵西裝備制造業物流園區、蘇家屯物流園區。還有幾大物流園區在規劃建設中,如渾南(公共保稅)物流中心、望花物流園區、沈北新區物流園區及各區縣的物流中心等等。沈陽市物流園區的建設與發展,將會影響和促進沈陽地區的經濟發展,乃至遼寧中部城市群和東北的區域經濟。
二、沈陽市地區物流園區發展的有利條件
1.沈陽發達的交通業
沈陽市有優越的地理位置,鐵路四通八達,形成了密集的鐵路運輸網絡,沈陽又是全國最大的鐵路樞紐之一。近年來高速公路的發展更是迅速,沈陽市與周邊城市全部通上了高速公路,并已建成完善的沈陽三環公路圈。目前正在建設圍繞沈陽城的高速公路圈,把周邊城市都連接起來。桃仙機場的發展使沈陽與國內外許多城市連接起來。目前沈陽在遼中正在籌建近港物流園區,使沈陽市有了對外的港口城市待遇,把去營口港的車程縮到最短,可在一個小時到達,大大方便了沈陽市的貨物進出口,具有了港口的功能,這些方便條件為沈陽的物流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充足的消費群體
沈陽是全國特大城市之一,擁有700萬人口,加上流動人口將有一千萬人口,巨大的人口資源為物流業發展帶來充足的貨源,人口數量決定了城市功能的齊全、需求的增加、生產的擴大、消費的增多,同時為物流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
3.政策規劃的前瞻性
沈陽是東北地區的老工業基地,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尤其是在國家提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后,沈陽的經濟實力迅速提升。近年來,產業結構調整成果突出,農業以發展高效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為重點,工業以汽車裝備制造業、電子信息和醫藥化工等4大優勢產業保持快速發展。服務業中以大型超市、百貨商場、連鎖企業等形成了9大交易群區;五愛市場、家具城、中國鞋城、不銹鋼交易市場等,這些都給物流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4.物流人才的培養
目前沈陽市開設物流專業的高等院校有十幾所,每年都有許多優秀的畢業生進入各類物流企業,為物流產業的發展提供了人才的保證。各大物流企業都設有人才培訓機構,開設各種培訓班,培訓眾多的上崗人員,進一步滿足物流企業發展的需要。
5.政府強有力的支持
沈陽市從1988年張士物流園區建設以來,政府投入了巨大的投入,以后相繼建立了鐵西、沈海、蘇家屯、渾南、沈北等許多園區和眾多的物流中心。為物流企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和招商引資的凝聚作用。在沈陽市四個方位的近城區都有物流園區布局規劃,形成了一個布局合理的物流園區的架構體系。
三、沈陽地區物流的發展的不利因素及存在問題
沈陽地區物流發展雖然有許多的有利條件,但也有一些影響發展的因素主要有:
1.可作為物流園區的土地有限并地價較高
物流園區一般占地面積較大,要求地價較低,但同時物流園區又要求必須靠近城市中心和交通十分便利之地。而靠近城市中心和交通便利之地,土地價位較高,所以給物流園區的選擇帶來一定的困難,也為物流業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2.物流企業發展不平衡,缺乏規則、競爭無序
沈陽市的物流企業多是由過去的運輸公司、倉儲企業、批發企業改造而成,發展情況各不相同,物流企業相對布局分散,無法形成企業合力,相互合作協調有待提高,物流成本相對較高,影響了經濟效益和后續發展。多數物流企業功能單一,不適應大環境下的物流行業的挑戰。沈陽物流企業總體上表現為企業規模小,經營過于分散,經營范圍相近,經營機制和用人機制不靈活,缺乏競爭能力,重復建設,資源浪費影響沈陽物流業的擴大發展,在物流園區布局上也存在此問題。
3.沒有形成統一的物流管理體系
我國物流設施長期以來的條塊分割使物流管理權限分別被劃分為若干個部門。使本來一個統一的物流分別由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的主管部門管理,各自為政,多種運輸方式之間沒有形成良好的銜接與配合。不能使各種運輸方式合理地發揮各自的優勢,沒有體現出物流管理的總體動作水平,在物流園區建設和管理上也無法形成良好相互配合和銜接的局面。
4.物流行業缺少具有豐富經驗的高層次管理人才
由于現在物流企業發展歷史較短,加之沈陽的現代物流企業從傳統的物流企業轉化過來,對現代物流的認識還有待加強。傳統思想認為,從事物流專業的人員不需要高深知識,太多技術,所以致使今天許多物流產業的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即使高校每年為社會提供一定的物流畢業生,但因開辦專業較晚和數量有限,還滿足不了社會上大量高素質人才的需求。雖然物流企業開辦了大量的培訓班,但多為入門教育。所以人才需求已成為制約現代物流發展壯大的一個因素。
5.物流園區布局較合理,但管理尚需改進
從目前沈陽市的幾大物流園區發展上看,整個沈陽市物流園區構架是合理和
切實可行的,但從園區發展進程上看是不平衡的。個別物流園區經營的較好,但更多的園區處于起步階段。所進駐的物流企業較少,園區的整體功能還有待提高,在管理上尚需加強。
四、沈陽地區物流園區發展應采取的對策
沈陽市物流園區有良好的開局階段,布局日趨合理,但如何充分發揮其作用,使之效益最大化,是整個管理者和經營者著力解決的問題。
1.形成完整統一的物流管理體系
建立沈陽統一的物流管理體系,是整合物流資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降低成本充分發揮各物流企業之長處,減少資源浪費,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必備途徑。要把多種運輸形式統一起來,形成一個管理系統,合理分配資源發揮各自的優勢,使各種運輸方式很好銜接與配合,充分發揮整個物流行業的整體效益。
2.后續發展仍需政府的大力支持,降低物流園區的建設成本
沈陽市各大物流園區是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創立起來的,這些園區多建在交通運輸方便的地方,選址也較理想。政府應當承擔起物流園區發展中應有的責任,給進駐物流園區的企業以更多的優惠政策,如稅收政策、用地政策、宅地政策、公共事業政策、行業準入政策、行政政策等等。扶持和支持園區的后續建設,使物流園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取得更快的進步。
3.合理優化配置,減少資源浪費
引導企業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物流技術,加強企業的物流信息技術、企業資源管理技術以及供應鏈管理等理論在物流企業中的應用。建立物流信息網絡平臺實現資源共享,通過網絡技術將物流企業的各個服務網點連接起來,形成服務平臺提高物流園區的營運水平。
4.應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對物流業發展的認識
現在物流業是一個開放性、國際化的新興產業,認真學習發達國家和我國物流業發達地區在理論和運作方面的先進經驗,這對加快沈陽現代物流園區發展至關重要。政府要加大對物流企業管理的力度,組織和宣傳先進理念,學習國外和發達地區的經驗,如蘇州物流園區的發展模式。對全民進行物流發展重要性的教育、宣傳、改變傳統觀念,加強物流信息網絡建設,使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有機結合。
5.加速物流專業人才的培養
物流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在統一協調,科學規劃的指導下,才能使其正常發展。物流企業要實現技術創新,不僅要提高設備的技術程度,更重要的是要靠具有高素質物流專業人才。沈陽市應加大物流管理人才培養的力度,使高校教育充分發揮其優勢資源,培養更多的物流人才,開辦各種切實可行的培訓班,舉辦有關講座、報告會,對現有從業人員加強培養力度,可在全國范圍內擴大招聘優秀人才的力度,制定優惠的人才使用政策解決物流高素質人才不足的問題。
作者單位:沈陽工程學院管理工程系
參考文獻:
[1] 丁斌.物流園區管理模式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04,(6):146-149.
關鍵詞:審判管理;法院審判;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106-02
現在的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點,這些缺點的存在,制約了法院的發展,影響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所以,加強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有效推動人民法院工作向前發展,保證司法公正,是廣大人民群眾寄與人民法院的深厚希望。
一、當前法院審判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判管理權力過于行政化
當前對于審判管理的性質不能很好的明確,不能準確認識審判管理的職能,造成我國法院的審判管理權力向行政化方向傾斜,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視了司法公正的地位。比如,在確定審判績效時,應該把審判的合法性與公正性放在首要位置,必須保證司法公正,然后考慮審判效率,但在實際審判管理中,有一些單位在考察績效方面設置了復雜的審查標準,從而增大了法官的壓力,不能很好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因為績效考察注重排名,導致一些法院運用了一些妨礙司法公正的做法,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初衷,造成一些較壞的影響。
(二)審判管理模式過于程式化
審判管理過于注重模式化,重視審判考查的量化考核和數據排名,沒有關注事物的合理性和人自身的因素,現在法院審判管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程式化,在以下方面有所體現:重視量化考核,審判管理權應該重視指導、管理和為法官服務,全面來講,審判管理權應該注重管理審判的全面工作,利用計劃、指導、約束等方法,監督審判工作的過程,使審判行為更加科學化與合理化,如果只注重審判工作的量化考核,并不一定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開展,這都是審判管理模式化的
作用。
(三)審判管理組織過于分散
管理審判工作一定要有科學的組織機構,而當前法院審判管理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管理組織的分散化。有一些法院已經單獨設置了審判管理部門,也有相當一部分法院沒有單獨設立審判管理部門,而是與審監庭等一些機關合并到一起來辦公,目前存在的現象是不論是單獨設立審判管理機關,還是與其它機構合并到一起來辦公,承擔審判管理工作都是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審監庭、研究室、辦公室等共同對審判工作進行管理,因為各個不同部門對于審判工作的目標認識程度不同,對于審判工作的全局理解也不一樣,各個部門依據自身的理解分頭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把審判工作分成若干個部分進行管理,形不成管理合力,造成管理工作分散,不能很好地發揮管理的作用。
(四)忽視審判管理流程
審判管理流程指的是審判管理過程中的各個步驟形成的全部過程,就目前情況來說,學術界等普遍關注的是審判流程的管理工作,沒有注意到審判管理流程,這種現象的存在,形成了缺少審判管理流程理論的研究工作,由此產生了在實際工作中不重視審判管理流程,由于上面兩種因素的存在,出現了不能正確理解兩個概念的現象,或者單純地認為審判管理流程無所謂的現象,由此又把管理流程推向了隨意性發展,上面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審判管理績效的提高。
(五)依然運用原來審判管理方式
目前我國法院審判管理的方法依然停留在過去的水平,在兩個方面能夠體現出現:一是在審判管理中沒有重視信息化建設,有很多法院單位仍然對于信息化建設存有一定的觀點,沒有迅速轉變的決心,沒有充分認識到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從而在完善管理中信息化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發揮。二是依然運用原來的審判管理方法,缺乏靈活性?,F在對于審判管理的主體存在眾多因素、并且能夠影響審判管理的全過程,這一點都已經認識到,但在實際審判過程中,人們常常關注的是審判管理當中的一個步驟,沒有注意到全部過程的管理,對于審判管理工作存在動態發展的特性沒有充分估計到。
二、優化法院審判管理的措施探討
(一)建立新型審判管理組織
打造新型的審判管理組織,主要問題是使審判管理組織形成組織合力,為了使管理組織形成組織合力,應該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各個職能管理部門的工作,實現跨部門溝通,在全面與局部分別管理每個職能部門與審判工作的關系。審判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全面管理時,要時刻牢記自身職能,不但要全面考慮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又要加強管理多個局部關系,與業務庭和研究室等單位的協調與溝通工作,使各個職能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防職能缺失,形成審判管理工作的凝聚力。比如,上海浦東法院成立了多個部門參與的審判管理機構,由院長與審委會負責全局把握,法庭庭長和審判長負責中層管理,法官和審管辦負責全面協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判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建設完整的審判績效考評制度
1.評價審判工作不能只注重量化考核,根據審判工作的特征與性質,在評價審判工作時不能單純地依靠量化考核的辦法,以此來排除過于量化給審判工作帶來的干擾,從而保證審判工作的公平與公正。
2.建設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指標系統,對于審判工作的績效考核,人們往往認同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指標系統,所以在實際評價審判工作時,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評價系統。
3.要遵守評價指標建設標準,在制訂審判績效指標系統時,要有一定的原則來共同遵守,主要有:系統性、詳細性、客觀性、穩定性和實用性。
4.應該重視績效考核的科學合理性。法院部門的司法審判工作有著特殊的規律,而審判的每個步驟都要有充足的時間來保證,并且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內容,所需的時間和人力物力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制訂考核指標時也要重視體現這一點。
(三)打造新型審判管理流程
目前所實行的審判管理流程較為陳舊,不利于提高審判管理工作,要想有效改善審判管理工作,就需要打造新型審判管理流程。所以,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建設問題導向型審判管理流程勢在必行,這也是一種新型審判管理流程。
(四)審判管理方法的創新
打造新型的審判管理工作模式,就要使審判管理方法不斷創新發展,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在審判管理方法上的創新體現在信息化建設方面,重視審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包括多層次內容與方式,不但要求建設良好的信息平臺與軟件環境,并且在審判管理信息內容方面也要實行信息化管理,此外,還應重視信息化人才的培養,這些工作都要齊頭并進,爭取盡快在審判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優秀成績。
三、結語
審判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途徑。只有不斷優化法院審判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1] 董開軍.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若干思考[J].法學雜志,2011,(12).
我們理解的健康食品,具有的一般特性是純天然,無污染,而無公害園藝產品就是一類這樣的健康食品。在近幾年烏什縣農業發展的同時,我們在逐步爭取做好自己的無公害園藝產業,在這期間需要充分了解消費潮流,合理的找準戰略目標,并以基地建設為根本出發點,核心關鍵在于高品質產品的保證,紐帶是如何建立龍頭企業。截止到2008年,我縣農產品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數量已經超過了二十多個,面積接近三十萬畝,這些基地大多是是各類果樹,蔬菜,瓜果,花卉等。在無公害園藝產品加工銷售并且具有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接近六家,每年所獲得的純收入超過了500多萬元,這樣可喜的成果正是向我們昭示著,在現代農業發展道路上,烏什縣的無公害園藝產業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突破。
一、烏什縣發展無公害園藝產業的主要做法
1.科學規劃定位,確立無公害園藝產業的發展目標
在2005年~2009年,縣人民政府聘請了有關專家和學者,制定了“無公害園藝食品五年發展規劃”,這個規劃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將深厚耕地土層以及有機質含量相對較好的土壤等自然優勢發揮最大的潛力,這樣也可以更好地將無公害園藝產業推向一個新的高度,還可以從系列化、整體上推動,最終的結果是保證了規劃的有效實施。
2.嚴格實行農業的標準化生產,建設地區內一流無公害園藝產品的生產基地
想要建立無公害園藝產品的生產基地,需要我們做的事有很多方面:一是,最大限度的保證無公害產品質量;二是,在有關生產、銷售環節實行嚴密的標準化生產;三是,在基地建設層面上,需要相關研究人員對基地周邊環境條件進行仔細的調查和分析,具體體現水源,空氣,土壤以及所使用的各種化肥,農藥,只有這樣才會更好、更快的使農戶朝向規?;囊幠Hグl展。
想要大力發展無公害園藝產業,我們需要做的是健全技術服務和執法服務等體系,還需要引進很多新品種,運用很多先進技術進行相應的生物防治和有機肥施用等,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對應的科技含量。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要很多有效的措施,例如技術措施監督機制,建立農戶技術檔案等等,這樣就可以更好地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對于烏什鎮縣的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來講,它的建設與管理和國內的很多發達地區的要求基本都可以連接在一起。
3.培植無公害園藝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加快無公害園藝的產業化
各級部門應該將產業化發展理念和市場化手段充分的貫徹,達到同步推進發展龍頭企業和建設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的目標,將無公害園藝發展成為招商引資的一個主要支撐品牌,而且還應該增加與國內外發達地區的農產品企業和經銷商的合作與交流,憑借優勢資源,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吸引企業和經銷商來烏什投資和合作,從而完善和發展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的建設。
4.培育品牌品質,增強無公害園藝產業的發展優勢
在發展本縣的無公害園藝產業的時候,應該充分的調動全縣無公害園藝產品的相關資源,做好本縣的無公害園藝品牌的培養和宣傳。
首先,在縣內樹立和推廣無公害園藝的品牌形象。并且使得無公害園藝基地的產品通過地區無公害園藝產品認證機構的質量認證,全縣的20多個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全部通過質量認證。此外,應該將本縣的無公害園藝產品逐步向外推廣,擴大本縣的無公害園藝品牌的影響。并且作為地區的知名品牌積極的參加本省市和鄰近省市的農產品交易會以及園藝產品博覽會,加大宣傳的力度;充分開發本省市內的無公害園藝產品市場,與此同時,還應該拓展本縣無公害園藝產品的省外市場。
5.創新發展模式,增強無公害園藝產業發展的活力
創新發展是風險和利益并存的,而且是相互分擔分享的,企業在此原則基礎上可以與基地的農戶組成經濟共同體形式。烏什縣內開展了無公害園藝產品股份制合作形式,大力推廣專業協會,從而促進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的發展,不斷的提高基地內部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逐步實現企業與農民雙贏的局面。
二、烏什縣無公害園藝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烏什縣無公害園藝產業取得了一些進步和發展,但是總結后發現以下問題:
1.個別鄉鎮的無公害園藝產業發展速度緩慢。很可能是因為個別鄉鎮對無公害園藝產業重視程度不夠。
2.企業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不是十分協調。
3.對于發展無公害園藝產業的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4.無公害園藝產業在科技推廣方面的力度還有待加強。
三、發展無公害園藝產業的措施
1.制定落實發展計劃
到目前為止,烏什縣無公害園藝產業發展態勢較好的鄉鎮包括:邊院,烏什真,阿科托海,阿合雅,阿恰塔格,亞科瑞克,奧特貝希等鄉鎮,以這些鄉鎮為重點發展對象,并對其他鄉鎮起到帶動作用,推動無公害園藝產業區域由烏什鎮向奧特貝希鄉擴展。全縣初步計劃到2012年建成無公害園藝產品示范區35萬畝。
2.加強服務引導
首先,地方政府應該做好相關的宣傳工作,從而可以提高烏什無公害園藝產品的影響力合知名度,這樣就可能會獲得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合作。其次,各級政府應該增加財政扶持力度。最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相關誠信教育,從而維護烏什無公害園藝產業的品牌形象。
3.堅持不懈抓龍頭
重點發展和建設無公害園藝產品基地的龍頭企業。并且,逐步增加招商引資的力度和扶持政策,從而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到無公害園藝基地投資。
4.完善農民與企業的分配機制
確保企業與農民的合作協調發展,主要原則是保證質量,便于管理,運轉協調,風險共擔,進一步的完善利益分配體制機制。
一、當前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送達難的問題突出
送達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響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達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于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其主要表現有:
1、直接送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直接送達的送達地點單一,簽收人范圍過于狹窄。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而且送達簽收人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屬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對于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員則不屬送達簽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
2、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但是,在實際送達中,由于基層組織界限難以把握,特別是對于農民工、外來暫住人口等人員的基層組織難以確定。同時,是否到場見證,完全取決于基層組織人員的自覺,對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無能為力。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來,來了也不愿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于繁瑣。
3、委托送達。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達訴訟文書時,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達的,卻說當事人找不到,能夠及時送達的卻拖延送達。所以,造成委托送達周期過長,客觀上影響了辦案效率。
4、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一次公告即為60日,一件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需經多次送達,從而延長了案件審理的期限,進而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欄或者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的做法,雖簡潔、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證明人民法院確已送達的事實而在實踐中很少被采用。
5、郵寄送達。由于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采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業傳達室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于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于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法律適用和執法尺度不統一
基層人民法院承擔著絕大部分的一審案件,也直接面對著社會的底層人民,糾紛多、矛盾大。由于基層法院一直注重解決社會的具體紛爭,而司法理論工作相對薄弱,對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滯后而造成的矛盾沒能深入研究,制定統一的適用標準。特別是廣大的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鄉差別和地域差別,導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適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尷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采信的標準不統一。特別是舉證期限、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明程度及證明力大小的確認問題較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3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33條第2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痹摋l第3款同時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必須于庭審前,在其雙方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在不同區域,特別是城鄉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距所導致的公民法律意識的差異,使《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制度在具有差異性的不同區域所適用的實際效果表現出更大的差距。在農村地區,雖說農民的法律意識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與城鎮居民做橫向比較,則明顯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當前,仍有不少農村居民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對什么叫證據、怎樣收集、什么時間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時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很少請律師,通常都是兩手空空來進行訴訟。他們認為,只要我“有理”,什么時候說出來都一樣?;鶎尤嗣穹ㄔ涸趯徖磙r村民事案件時,若嚴格按照《證據規定》來操作。則必然達不到查清事實、正確區分責任、準確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赡艹霈F同樣的案情,同樣的事實,因不同的人,產生截然
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2、自由裁量權的把握尺度不統一。法官應當有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具有一定的范圍和標準,在同一地區,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權的尺度不統一,導致判決結果相差甚遠,這既不利于維護法律權威,也極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誤解。特別是在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等賠償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實可行的統一標準,很多案件在計算賠償金額時相差很大。有些是因為法律的規定,如城鎮與農村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些是因為不同法官的酌定標準不同,如人身損害賠償里的精神損害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標準,離婚案件中小孩的撫養費等標準,都會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當事人而產生不同的結果,有時相差懸殊。這些都會讓當事人很不理解,他們會把經濟發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發的矛盾轉嫁到法院,覺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異,繼而喪失了對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選擇不斷的上訪和申訴,給法院的正常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和壓力。
3.對法律的認知水平和適用不統一。法官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存在個體差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是明確的,但法官在對其理解上,則可能受不同知識框架、個體認知背景、經驗和價值評價等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對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異。在解決實際問題時,會根據自己的理解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在同一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沒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適用方面形成統一認識?;鞠嗤陌讣诜ㄔ旱牟煌瑢徟型徖恚械倪x擇適用《民法通則》,有的選擇適用《合同法》,還有的選擇其他部門法,從而導致不同的結果,讓當事人很難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辦案效率低下。“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須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證。在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況表現得尤為突出,很多審判執行案件久拖不決,社會糾紛不能得到及時解決。
2.案件質量優劣不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當庭宣判能力,當庭調解能力,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異,而這些能力直接影響到案件質量的高低。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很多案件的審理質量不高 ,導致二審改判、發回重審,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也破壞了法律的威信,破壞了法院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送達難以及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不能引用準確的法律規范,致使很多社會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甚至又引發了其他矛盾。
(二)調研工作不夠?;鶎臃ㄔ旱恼{研工作過于薄弱,沒有對審判中遇到的新問題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對策。導致審判同實際脫離,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職責。
(三)審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審批制度的嚴格和法院進人渠道的狹窄,致使法院審判力量不足,基層法院沒有自主招錄工作人員的權利,加上經費緊張,不能聘用一些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很多庭室沒有書記員,甚至連一個合議庭都不能組成,只能相互借用?;鶎臃ㄔ悍ü俪碎_庭審理,制作裁判文書,還需投入精力參與送達,調查取證。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書上下過多的功夫,對裁判文書的質量有一定的影響。同時,有限的書記員要參與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務相當繁重。造成審判人員、書記員均感到分身乏術、疲憊不堪,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工作熱情,進而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
(四)知識更新不及時。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現,法官的既有業務知識已經無法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但法官業務知識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夠健全,致使法官業務素質沒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斷出現與法官業務知識更新的不及時的矛盾在基層法院顯的尤為突出。
(五)工作考核機制不健全。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著新的挑戰。法院原有的工作機制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與當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漸顯現,例如法官調解率的考核機制在促進調解的同時也帶來了個別法官為了追求調解率導致案件久調不決。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解決以上問題長遠的根本的方法,應當是努力發展國民經濟,消除地區、城鄉差異,加大法律的宣傳普及力度,培養和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但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系統而復雜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斷朝著這方面努力的同時,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來彌補現實工作中的不足。
(一)針對送達難問題的措施
1.借鑒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軍人和被監禁人或被勞動教養人的轉交送達的制度,并擴大其適用范圍,使村委會、居委會、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均成為轉交送達的轉交主體,以滿足對那些生活、工作不規律的當事人的送達需要,改變多次送達而不能的局面。
2.縮短公告送達的期限。在報紙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和張貼公告,并不能達到實際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的作用。因為這兩種公告方式通常被送達者是很難通過正常途徑得知的。公告送達的另一作用是將無法找到被送達人的案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公告送達的案件一經公告,即可達到接受監督的作用,無須再等60日。所以規定公告送達以60日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慮適當縮短公告送達的期限,以提高辦案效率,及時的化解社會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和被送達人原住所地公告送達的,應引入見證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層人民法院,可邀請監督員作為公告送達的見證人。
4.建立送達時間告知制度。在當事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情形下,若不能當庭宣判,則可在庭審結束時告知當事人具體的宣判時間,并明確其不按時到庭即視為宣判和送達的法律后果,并將這一內容記入庭審筆錄。在當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當事人領取法律文書的具體時間和逾期不領即視為送達的法律后果,并記入筆錄。如此可避免當事人在庭審后因逃避裁判結果而造成的送達難的問題。
(二)針對法律適用和執法尺度不統一的措施
1.對法官進行專題知識培訓。針對本院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裁判標準
不統一的問題,對法官定期進行專題知識培訓,提高正確認識和理解法律、法規的能力,以求對法律、法規理解上的一致性,對理解和應用上有分歧的問題統一認識。 2.強化審委會的指導和監督職能。在法院內部以審委會為依托,對于本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類型的、認識不統一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具體的指導意見并定期予以,指導本院以后的審判實踐活動。
3.定期召開理論研討會和專業審判經驗交流會。在基層法院內部和不同法院之間定期召開理論研討會和專業審判工作會議,就在理解和適用上不統一的法律問題以及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進行探討,總結審判工作經驗,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間在這些問題上達成共識。
4.以典型案例指導司法人員的法律適用。對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現的模糊的或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問題,報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典型案例,對下級法院或本院進行指導,以達到同一法律問題在同一地域的統一適用,從而做到同一類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內的“同案同判”。
(三)針對司法水平不高的對策
1.多措并舉,努力提高法官素質。提高司法效率,關鍵是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法官是實現公正和效率的行為主體,其素質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一方面,國家以立法形式確定了法官的準入制,《法官法》規定法官必須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法院現任法官的崗位培訓,定期組織法學專家開展講座,加強對新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審判技能和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培訓,鼓勵法官通過各種形式進行自我學習,借鑒和學習先進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和業務素質,從而提高司法效率。
近年來,受全球經濟下行的影響,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申請破產的與日俱增,案涉債權金額大,牽涉企業職工人數多、亟待解決的各種糾紛與矛盾凸顯。在破產案件中,如何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債權,維護國有資產不無故受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結合我行工作實際,就在破產案件中遭遇的問題進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規推動破產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破產案件存在的問題
1、破產清算期間長。公司破產清算小組對于企業破產清算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產案件破產清算的時間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這一塊進行明確規定,破產清算時間過長,資產變現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產企業的動產等資產,貶值更為嚴重,使得資產變現能力大打折扣,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2、破產處置協調難。企業破產涉及職工安置、土地廠房設備的處置、利益關系人、多方債權人等利益協調各方面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破產企業的職工在通過法律措施維權的同時,往往伴隨著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關單位要求維權,面臨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法院在破產案件處置中也處于非常兩難的境地:完全依法進行處置,尤其涉及破產企業以其資產對外作抵押擔保的情形時,如優先滿足了抵押權人的債權,則可能無法全面妥善進行員工安置;如優先安置了員工,則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抵押優先權的實現將大打折扣。如何實現金融機構等債權人與社會穩定的利益平衡,協調多方共力達成處置,是實踐中較為突顯的問題。
3、破產資產變現難。實踐中,破產企業的廠房、設備往往非常陳舊、落后,存貨也是長期積壓,價值大大貶值甚至喪失,實際價值與評估價值嚴重偏離,經依法拍賣,有的甚至出現整體拍賣無人競買或最終均為流標的現象。企業資產難以處置、變現,一些破產企業的房產已經抵債過戶給債權人,房產下的土地無法處置,其容易變現的優質資產已經被抵債變賣,宣告破產后所剩余的土地、房產比較零散,甚至產權交錯,處置起來極為困難。
4、破產清算小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規清算并分配破產。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產案件,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提議召開并通知我行作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參會外,此后涉及到關于財產分配以及破產財產的處置問題等均未通知我行參與。清算小組未通過債權人會議有效決定而制定財產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與第三方簽訂批產資產轉讓協議并以不到評估價格的30%低價賤賣破產企業的資產,告知除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外的其他債權人零受償,并要求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解除抵押登記。實踐中批產清算小組諸如此類的行為,在損害了債權人權益時,債權人竟難以進行救濟。
二、對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建議
1、理性處理政府牽頭與法院獨立審判的關系,做好維穩和安置工作。處理好政府牽頭組織破產與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關系,是辦理好破產案件的重要問題。對于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應當及時依法受理,尤其對于企業經營者跑路的、職工聚集維權的企業,更應積極開展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在審判中,對于企業職工可適時尋求政府協助,妥善安置企業職工。對破產審判程序中產生的各種利益和矛盾沖突,主動協調、聯系政府及相關部門,爭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關部門履行好職責,為破產案件及時順利審判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2、依法處理債權人與破產企業職工利益關系,做好釋明和協調工作。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是破產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應嚴格依照破產法律、政策規定,積極在破產程序中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固然亟待解決,但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同時,也不能讓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故受損。法院可在立案時認真審查政府主管部門職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盡可能的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化解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確保職工權益得到維護的同時,依法公正維護債權人權益,盡量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情況概述: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興辦汽車修理廠,雙方簽訂聯營協議,約定建廠雙方各投資50%,盈利或虧損由雙方平均分享或負擔。聯營廠2001年6月22日開業,2003年5月因經營不善且雙方無意再繼續合營而關停。
附一:某會計師事務所受托審計報告
1.基本情況: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在縣城興辦了汽車修理廠,總投資164667.69元,雙方各投資50%,該廠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43391.84元,凈值141957.84元,主要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經營期5年。
2.業務經營情況:截至審計日止,該廠擁有資產197323.83元,負債286681.36元。2001年賬面虧損31426.08元,2002年賬面虧損43792.98元。該廠2001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4021元,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5500元,少提折舊2629元,少計利息9171.08元,大客車處理賠款6000元,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在“應收款”掛賬的XX鄉2980元,已形成呆賬也應轉攤費用。這樣,將應攤未攤的費用全部攤銷后,實際虧損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虧損129684.70元――筆者注)。
附二: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聯營協議。
2.由原告償還聯營廠借款9.1萬元,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
3.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
4.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擔。
綜上2~4項,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應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審計報告存在如下問題:
1.內容嚴重脫離企業現狀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痹诖嘶A上會計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則,正確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和準確計算企業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存在,聯營雙方才能依照約定,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或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盈利或虧損。如果喪失了持續經營這一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設立的基本原則也就失去了約束力,這時的會計核算應轉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要求安排審計工作。本例聯營雙方雖然聯營期限未滿,但雙方已無意再繼續經營,且到日已關停3個月之久,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該企業均失去了會計核算賴以存在的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實際上企業盈余或者虧損只是一個數字,盈余時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虧損時則表現為企業資產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所以審計的重點亦應從單純的計算盈虧轉到對企業資產與負債的清算上來,即核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資產抵償負債后的剩余財產,再按雙方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就該審計報告提供的數據看,該企業實有資產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負債中應剔除屬于雙方投資應記入“實收資本”賬戶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三筆欠賬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應計未計利息9171.08元,應付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最后負債應為164870.31元。用賬面價值計算的聯營企業清算結果為:企業197323.83元的資產用于償付164870.31元的負債后,聯營雙方還能對32453.52元的資產提出分配權。用公式表示為: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審計報告數據準確無誤的前提下進行的。實質上企業清算時的資產并不都能抵償負債,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負債也不是都需要償付的,如從費用中提取又用作企業職工的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中的應付職工教育費等。具體到這個聯營企業有沒有不能償付負債的資產和不需要資產償付的負債,有多少,筆者手中只有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書,詳細數據沒有獲取,故不贅述。
2.關鍵數據計算錯誤。如前面提到的企業實際虧損數為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只有129684.70元,兩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決結果造成被告經濟損失7萬多元。這一損失盡管是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逼”其就范的,但這種常識性的錯誤,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聯營企業的負債、資產、經營虧損都一分為二,是不了的“鐵案”,但仔細品味便發現問題。聯營廠借款91000萬元,由原告負責償還,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是正確無誤的。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沒有問題的。而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如果被告拿出經營虧損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聯營廠,那么原告也應拿出同等的資金放到聯營廠,聯營廠多出原、被告拿來的143823.17元,最終還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對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判決且真的動用貨幣資金,作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錯了。實際上該案例中的經營虧損不存在原告給付被告款項問題,也不存在被告給付原告款項問題。歸還借款中,被告付給原告款,是因為原告償還了聯營廠的全部借款。固定資產分配中,原告給付被告款,是因為原告擁有了聯營廠的全部固定資產。
在分析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結果后,筆者有以下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之一: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冊會計師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這類業務時,要根據本所人員狀況,量力而行,切不可見錢眼開,毀了自己和事務所的聲譽。
意見和建議之二:審計程序的實施和審計報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項意圖的基礎上進行,且不可墨守常規或問東答西。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法院委托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情況不符,或發生矛盾時,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對委托事項予以補充、完善或者修正??傊瑫嬍聞账纫貙挊I務范圍,擴大影響,又需謹慎執業,不因蠅頭小利而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訴訟旋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