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8 16: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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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長虹彩電降價在我們的預料之中,我們還是不愿意它真的發生,然而現在它已經發生了。作為一個中國電子企業經營者,我們反復思考著這樣一些問題:長虹從彩管資源戰到彩電價格戰究竟在干什么?它會帶來哪些后果?中國彩電市場經常性的價格大戰有何深層的原因?我們應當從中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從資源戰到降價戰
人們不難發現,今天的彩電價格戰無疑是去年彩管資源戰的延續。
自去年8月起,長虹就開始悄悄放量收集彩管。到9月底,當彩電同行們紛紛感到彩管貨源吃緊、價格上升時,長虹公開宣稱,它已經訂購了國內彩管供應量的70%。盡管長虹此舉給同行業帶來巨大影響,使其產量在國內同行中繼續獨占鱉頭,但是人們注意到長虹采管的數量大大超出其生產量,而其生產量又大大高于其實際銷量。許多同行都在擔心長虹的這種做法,實際在積聚一場沖擊彩電行業的“洪峰”。不出所料,長虹在自己多次的“絕不降價”聲中,今年4月突然在全國范圍內大幅度降低彩電價格,掀起新一輪價格大戰。與以往一樣,長虹這次彩電降價也有理由,而其真正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囤積彩管經營決策失誤造成產品大量積壓而被迫采取的行動。
現在看來,去年長虹囤積彩管的目的已很清楚。長虹公司去年彩電年產量原計劃為800萬臺,與前年的600萬臺相比有三成多的大幅增長,但是長虹實際市場銷售卻沒有跟上。據國家權威機構的統計,去年上半年長虹彩電銷售量已呈下降趨勢。對此,長虹方面沒有認真從經營管理上尋找原因,調整經營策略和計劃,而是試圖通過對彩管資源的壟斷來獲得自己在整機產品市場的壟斷地位。
確實,長虹的這種做法是中國企業市場竟爭中的一個創舉,給同業的中國經濟學家們上了一課。結果長虹雖然增加了產量,但是卻沒有達到增加銷量和壟斷市場的目的。據統計,長虹去年的彩電產量為953萬臺。但據其最近公布的年報資料,去年長虹銷售收人比1997年下降10%。我們由此估計其去年彩電實際銷量為600萬臺左右,加上1997年底的庫存,長虹包袱越背越大。在今年4月全國降價前,長虹也曾嘗試用其他方法改善銷售,但是都無奏效,最后只得選擇下下策的大降價這條路。長虹去年多次否認其囤積彩管,但據國內各主要彩管廠銷售數據,今年1月底至今長虹購管數量大幅減少。這說明去年底長虹有大量彩管庫存??梢哉f,長虹從囤積彩管到彩電降價清倉,走了一條彎路。 沒有贏家的惡性競爭
中國彩電市場供過于求的形勢已有多年,這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的必然過程。在此過程中,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也包括價格竟爭,加速了我們一批有規格實力的企業形成。市場競爭,優勝劣汰,這本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一些企業采取適當的價格競爭策略也無可厚非。但此次長虹引發的彩電大幅降價和以往的市場價格競爭不同,它可能會極大地損害我國彩電行業(包括整機制造商、主要元器件制造商和銷售商)的利益。
從國內市場情況來看,自去年下半年起至今年第一季度,彩電市場形勢是很好的,主要廠商銷量都有較大的增長。據統計,去年康佳彩電銷量增長40%多,我們TCL王牌彩電去年銷量增長了90%,今年第一季度又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3%??梢姴孰娛袌鲂枨笫菚惩?。目前國內市場彩電價格,若考慮稅收因素后,與國際市場價格基本接軌,本無大幅降價的需要。此次主要是因長虹傾銷大量庫存而引發大幅降價。
若以銷售量或市場占有率為標準,這場彩電價格戰結果總會有人勝出;但若以企業經營收益的合理性為標準,這將是一場沒有真正贏家的消耗戰。從企業利益損失的角度來看,也許長虹自己就是最大的受害者。近年彩電市場價格已經偏低,今年的降價戰各個廠家完全是在拼成本的前提下割讓本已微薄的利潤。長虹目前尚是國內彩電第一大企業,降價造成的直接利益損失自然是最大的。而在各主要彩電廠家跟隨調低價格的情況下,長虹試圖通過降價大幅提高銷量的目標恐怕也難以達到。
長虹拉升的降價戰在損害自己的同時,將對我國彩電行業產生嚴重的危害。這種危害既影響彩電整機企業,也迅速波及到配套廠家。我相信從4月份彩電行業的經營業績中可以看到,無論是彩電整機廠還是主要配件廠,其利潤及國家稅收將大幅下降。中國彩電工業沒有合理的利潤維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動力和長遠競爭力將受到影響,而那些本已微利的彩電配套工業更是雪上加霜。長虹降價的當月,國產21英寸彩管價格即下跌超過100元。我們說此輪降價戰對中國彩電行業及國家財政稅收帶來的損失將是巨大的,并非危言聳聽。長虹老總倪潤峰去年底在講到他們不會降價時說:如果參與價格大戰,長虹是最有實力的。但長虹降價會令國內對手本復存在。它們不復存在,我就犯了罪,因為民族工業叫我搞跨了。我絕不做這樣的罪人?!庇纱丝梢姡L虹方面完全明白它此次降價對國內同行和彩電配套工業的危害程度。
彩電降價,消費者在短期內得到一定的實惠,但是他們的長遠利益同樣將受到威脅。彩電企業得不到起碼的利潤維持生存與發展,彩電消費者的售后服務等長遠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證。市場經濟提倡的是多角博弈與雙贏模式,產品提供者或消費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根本損害都是不能長久的。
因此,我們認為長虹從去年的彩管資源戰到今天的降價戰,是在一種陷入誤區的經營思路中損人害已,使其無法向各方交代:
——無法面對政府;在東南亞金融危機面前,我國出口受到沖擊,政府提出擴大內需、穩定物價的戰略。長虹一年來也曾多次表示不降價,現由其引起的降價大戰必將影響國內企業利益和國家的財政稅收。去年長虹囤積彩管時無視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勸而一意孤行,也使其無法面對政府主要部門。
——無法面對同行。去年長虹囤積彩管;首先限制了同行擴大生產和銷售的機會。在短期內形成了虛假的市場短缺,顯像管廠開足馬力生產,中小彩電廠家也不惜高價采購顯像管,從而加劇彩電產品市場總量的過剩。如今長虹開閘放水的“洪峰”來臨,中小彩電廠和配套企業面臨巨大壓力。其不顧行業利益的竟爭手段讓多數同行怨聲載道??梢哉f,長虹此舉正給中國彩電工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災難性后果。
——無法面對經銷商。自去年下半年以來,直到降價戰開戰前幾日,長虹多次聲稱不調價。結果又突然宣布全國范圍內大幅降價,長虹這種做法,讓基層經銷商苦不堪言。
——無法面對投資者和股民。長虹這次降價乃是迫不得已,它將為此付出很大的代價。有關年報資料顯示,去年長虹業績下降,今年也不容樂觀。 不斷提高競爭力才能持續發展
改革開放,為中國企業的騰飛創造了條件,也給企業的經營觀念和機制帶來巨大沖擊,一批中國企業在市場竟爭中迅速成長壯大,也有許多企業在競爭中落伍和被淘汰。如何保持企業持續發展、長盛不衰,是我們中國企業經營者永遠需要探索的課題。
長虹作為內地一個軍轉民企業,它過往的成功有目共睹,在改革開放的20年中,長虹創造了一個軍工國企改制成功的范例。我們對長虹經營者和員工的開拓創精神深表敬佩。1996年長虹降價時,我們認為長虹的主流是順應市場的,TCL第一個站出來表示支持并積極跟進。當年我們專程前往長虹參觀學習,當時我們對長虹彩電工業的高效規模量產、成本控制及倪總的膽略和魄力留下深刻印象。但近幾年長虹整體競爭力已有下降的跡象;去年雖繼續保持彩電行業老大的地位,但銷售收入和利潤都已下滑。我們認為,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沿海新型國有企業和合資企業競爭力的提高,使長虹單純靠以往在產品制造能力的優勢,已不足以支撐其持續高速發展。而長虹又未能適應市場競爭新的要求,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從而使競爭力相對下降。
在市場營銷和服務網絡建設方面,長虹已落后于主要競爭對手。長期以來,長虹在產品銷售方面過分依賴大戶批發,產品市場價格波動很大,服務網絡也不夠完善,影響許多基層經銷商的利益,使其產品銷售終端受阻。去年發生在濟南的商家集體罷賣長虹彩電事件,表面上看是由產品質量問題引發,實際上銷售商利益得不到保障才是最重要的原因。
長虹多年執意追求在單一產品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也是限制其發展的一個因素。長虹近年力求獲取國內彩電市場50%以上份額的做法,不僅有違市場經濟規律,對其自身的發展也不利。以長虹目前彩電900多萬臺年產量來看,不僅是國內最大的,也在彩電這個單一產品上超過了大多數國際大企業。而且這些產品幾乎全部集中在國內市場銷售,在國內供大于求的情況下,長虹要進一步提高銷量自然非常困難。我們看國際上成功的大型電子企業幾乎全都是相關多元化產品經營的,國內一些企業也通過產品多元化來保持企業持續發展。而長虹過分的單一產品規格和只依靠國內市場的經營方式使其進一步發展受到制約。
從去年囤積彩管到今年的大降價,長虹的經營方式似乎走入一種誤區。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如何比競爭對手做得更好,而不應老琢磨如何讓競爭對手不能做好。退一步說,長虹囤積彩管的戰略真能成功,把國內對手都擠垮了,外國競爭對手也還會有。事實上,長虹這種做法不但沒有達到目的,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動的處境。
市場竟爭將會優勝劣汰,但是這個過程是由進步快的“優勝者”去淘汰進步慢的“劣質者”。在企業經營中自然有投機因素,有時候投機還是企業經營獲利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一個企業要在競爭中常勝不衰多年保持領先位置,主要應依賴于自身競爭力的提高和對手的相對落后,遺憾的是,長虹仿佛沒有正視它所遇到的經營困難,把重點放在提高自身的核心竟爭力上,而是通過一定的壟斷來擾亂同行清理門戶,并置客觀上會造成的種種嚴重危害于不顧。長虹不是通過自己在產品開發、經營管理或市場營銷上的革新進步來淘汰沒有進步的同行,而是試圖通過投機手段來打擊對手以彌補自身的缺陷,這不能說不是長虹經營思路上的大誤區。 維護市場,共同發展
對于中國彩電工業的前景我深表憂慮。但是,“亡羊補牢,猶為未晚”,我希望能從中吸取應有的經驗教訓。
其一,企業如何在竟爭中維護市場?同行之間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唇亡齒寒的伙伴關系?,F代社會是個性化的社會,人們從根本上是拒絕壟斷的。一個牌子的產品可能是市場占有率第一,但不可能是同類中的唯一。同行之間要競爭,也只有在競爭中彼此才能不斷進步;但是,同行之間也需要相互依賴共同開拓市場空間。中國民族工業與國外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只有一個行業的整體規模的水平提高了,該行業才能有世界級的大企業出現。我國有句俗話說得好,只有森林里才能長出參天大樹。
以實力而論,長虹是我國彩電行業的“老大”。但是長虹近年來做人、做事的手法,著實讓我們有理由懷疑它是否還有能力繼續做這個“大”。作為一個行業的領頭人,應該考慮如何使本行業有更好發展,它自已的企業才能發展得更好。而長虹作為彩電行業的“老大”,也是我們彩電行業協會的會長,每遇彩電行業的重大問題,從不召集大家商量,反而經常帶頭破壞游戲規則,損害行業利益,對抗多于對話。
我們近年進入了IT產業,該行業市場竟爭的激烈程度并不亞于彩電行業,聯想集團是我國電腦行業的龍頭老大。今年春,國外著名電腦廠商加大了向中國市場推廣低價產品的力度,聯想則牽頭聯合數十家硬件廠商和電腦媒體組成中國電腦應用推進聯盟,開發符合中國市場需求的功能應用解決方案以擴大市場,與國外產品競爭。聯想諸如此類的舉動在IT行業就獲得同行們的好評。
反觀彩電行業,長虹的“老大”形象就不夠風度,給人的感覺是居高臨下霸氣十足,總想清理門戶,而不是聯合行業的力量把彩電市場做大、做透。彩電行業的“老大”該怎么當?同行之間健康助競爭關系該是怎樣?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彩電業界深思。
市場經濟的規則主要包括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經濟是以維護產權,促進平等和保護自由的市場制度為基礎,以自由選擇、自愿交換、自愿合作為前提,以分散決策、自發形成、自由競爭為特點,以市場機制導向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形態。
在市場經濟里并沒有一個中央協調的體制來指引其運作,但是在理論上,市場將會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產生復雜的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人們所追求的私利其實是一個社會最好的利益。
(來源:文章屋網 )
作為道德原則的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也是市場經濟的黃金規則。市場經濟愈發達,愈要求誠實守信,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現代文明的基礎和標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領域的各個環節分工愈加精細、復雜,社會化、全球化程度加深。經濟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同時,合作也更加不可避免,而這種合作,必須是合作雙方精誠、善意的合作,是為實現合作主體的共同目標、共同利益的合作。市場經濟中的各主體若想確保自身的利益,就必須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確保他人利益得以實現,這就要求一種誠實守信的合作精神。誠實守信原則在社會交往與經濟合作中還體現為一種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感。經濟領域的分工合作,要求合作主體具有誠實、善良的內心心理狀態,這是對經濟合作主體的道德要求,也是經濟合作主體順利進行的道德基礎。就是強調主體內在的善意、誠實無欺、重守諾言等道德品行,并且以此作為市場主體的內在的調控機制,來指導市場主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達到大致的平衡。從這個方面的意義上說,誠信原則是市場交換的調節器和重要保障。
誠信原則是契約實現的基石和保證。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濟交往本質上都是契約性的,而契約是各方決策的合意。經濟交往的各方必須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對方決策,而一旦形成契約,則雙方都要遵循,這樣才能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誠實守信是經濟交往的契約性本質在道德上的體現。誠實更多地指在經濟交往中真實無望地提供相關信息,以供對方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的理性決策;而守信是更多地按照自己同意的契約承擔責任。誠實和守信密切相關。通過“瞞”和“騙”定立的契約不可能具有約束力,而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契約行為本身就是缺乏誠意的,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立約的初衷,背離了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契約的目的也就無從說起。而且,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市場交換關系變得錯綜復雜,面對各種紛繁復雜交易關系,法律的作用也顯露出其局限性。無論法律條款和契約條款多么嚴密,仍然無法詳盡,如果交易者心存惡意,總能找到避規之法,總可破壞契約的實現。由此可見,作為維系市場交易紐帶的契約,沒有了誠信原則的支撐,也就成為一紙空文。說到底,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信用經濟,它的正常運行需要誠信道德來維系。因而它不僅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市場合作主體、交易主體要具備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德性。
二、誠信品質在經濟交易中的踐行
交易是市場社會中最為核心的經濟活動。那么,誠信品質如何在交易中實踐呢?這里認為,信息的真實性和相對完整性是交易誠實的本質性規定。交易信息的真實性,重在要求真實相告,這既是一個靜態的要求,也是一個動態的要求。所謂靜態的要求,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的全過程中相互提供的每一個信息都是真實的。在復雜的市場條件下,交易的一方可以因為某種原因暫時不透露某些真實信息,但是絕不應該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就是不誠實,甚至欺詐。所謂動態的要求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因素的作用,使交易雙方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或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力,或對自己不利而對對方有利),都應該如實告知對方,通過彼此之間的協商進行對雙方都有利的調整,以保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其次要求科學的真實,也就是所在交易過程中提供和發表的任何―個信息,應該是擁有大量數據和實施支撐的信息,而不是出于感情沖動,不是出于純經驗判斷,更不是出于主觀臆斷的信息。在快速變化的時代,任何事物和環境的變化都會集中地反映為信息的更新與裂變,而這些更新和裂變的信息又會促進事物和環境的進一步變革,因此信息革命始終不斷,其間包含有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于經濟活動主體或是有價值信息,或是無價值甚至附加值信息。因此,任何一個經濟活動主體對信息的科學分析都是格外重要的。一個追求發展的經濟主體應該明白:科學的真實才是真正負責任的真實,才是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真實,依據這種真實所進行的交易才會是長久的。真實地告知科學的真實能促進誠實交易。
提供相對完整的信息是保證誠實交易信息前提的另一個方面,事實上是信息真實性的一個補充。在實際的交易活動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參與交易的一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卻不是完整的,結果導致對方的信息不完全,影響對方的交易收益和交易主動程度。這就是因信息不完整在城的信息不對稱,同樣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出現這種情況,受損的一方無法判定對方有意隱瞞給自己帶來的損失。一旦交易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完整的現象,受損的一方總是會產生對對方的不信任,當然,現實中由于人們的認知差異,不同人對于交易信息完整性的認定有不同的尺度。從這一意義上我們說,交易信息沒有絕對的完整,只有相對的完整。相對完整的信息并不是無章可循的,很多通行的做法和要求提供了這方面的依據,比如,當一個企業發生了毀約事件,那么這家企業就應該向有關方面提供諸如什么原因、什么人負有責任、造成了什么影響、講怎樣處理等等信息;任何敷衍搪塞、躲躲閃閃的信息都是不誠實的表現。此外,交易承諾的公開性與相對穩定性是誠實交易的保證。誠實交易是一種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通過付出獲取收益的經濟活動。信用基礎由承諾和履約構成。履約質量越高,信用基礎就越堅實,交易活動的成功率就越高。
三、建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加強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有序而持續之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長期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的基本看法是:
一是完善機制,依法治理。信用表面上是一個道德問題,但本質是一個法制問題。誠信道德規范,有賴于公平與正義的社會秩序的支撐。在公平與正義能夠得到基本維護的時候,誠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就會強大起來。要建立規范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從制度上和法律上約束失信行為,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根據世界各國誠信建設的經驗,社會誠信體系中的是新懲罰機制能夠有效地消除絕大部分失信現象的出現,改善市場秩序,最終重建社會信任。制度建設首先是減少遵從誠信道德行為的代價和成本,不能使誠信者總成為事實上的吃虧者,不能使違反誠信道德有利可圖,這就需要社會制度能夠保障最起碼的公平與正義。要有嚴格的懲罰和激勵機制,要在制度和法規上保證誠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社會不僅要對其予以輿論遣責,更要其付出經濟上的代價,甚至刑事上的懲罰。完善的機制與嚴格科學的管理相輔相成。近期國內外一些大公司失信的實踐證明,若企業內部管理沒有建立良好的“防火墻”機制,在問題發生時不能及時糾錯,再大的企業也很難在利益面前始終保持清醒。
二是建立誠信的社會環境。誠信是維持市場經濟正常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必需的行為準則。信用首先是經濟關系,同時也是社會關系。形成誠信為本的風氣,關鍵在于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信用會帶來風險,為了控制這種風險,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一整套嚴格的信用管理體系。西方發達國家在“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已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如美國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不僅有完善的個人資信檔案機制、規范的個人評估機制、嚴密而靈敏的個人信用風險預警、管理及轉嫁系統,而且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企業包括個人都有一張保存在資信公司的資信紀錄。如需了解某個公司或個人的信用情況,交費就可查到。目前,我們要積極扶持信用管理行業。它包括:企業資信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資信評級、賬款追收、信用保險、保險理賠、信用擔保、資產誠信、市場調查、電話查詢支票業務等。他們將對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金融機構與企業、金融機構與個人等各類賒銷、信貸、國際貿易提供“全程管理”的方法和工具。由于誠信的社會環境受著政治上層建筑的調節、引導和規范,而且信用與政治上層建筑的穩定,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承諾的兌現率呈正相關關系。因此,各級權力機關、職能部門要“言必信,行必果”,作信用的示范者,給民間信用作出榜樣。保持政策上連續性和穩定性,力戒為所欲為、朝令夕改、失信于民。
【關鍵詞】比較經濟法、WTO規則、中國經濟法制、對策
現在人們正在熱烈地談論經濟全球化,并涉及到它對法律制度的影響。沈宗靈教授提出:“雖然‘法律全球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但我們也應認真考慮經濟全球化對法律的巨大影響?!保ㄗⅲ荷蜃陟`:《評“法律全球化”理論》,1999年12月11日《人民日報》第6版。)。這種影響,既涉及國際化,又涉及到各國國內法。這也是屬于經濟法、國際化、比較法研究領域的課題。
1991年,我曾著文提出:“新的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一定要應用比較法。不比較,怎能發現各國有關經濟法律規范的異同?不協調,怎能在國際社會取得相對統一意見?”“就這樣,比較經濟法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跨越一國的比較走向整個國際范圍的比較。”(注:程信和:《論比較經濟法在中國的創立和應用》,《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第3期,第43頁。)現在,一個頭等重大的比較法課題擺到了我們面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的影響與對策。法學界必須振奮精神,與經濟學界及其他社會科學界共同努力,組織隊伍,聚精會神地研究解決這一比較經濟法領域當務之急的課題,以實現我們的目標。
一、WTO的沖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與法律的國際性意識
(一)從法律與經濟的結合上研究WTO的影響和沖擊
至1999年底,WTO體制內已有135個成員(國家或地區),故稱之為多邊貿易組織?!八穆氊煼秶岁P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并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保ㄗⅲ骸妒澜缳Q易組織簡介》,1999年11月6日《人民日報》第2版。)從法律的角度觀察,WTO的體制主要可概括為三大領域的規則——貨物貿易的規則、服務貿易的規則、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兩個環節的機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而這些規則和機制必須遵循非歧視的、更加自由的、可預見的、充滿競爭性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特殊權益等一系列原則。其核心是盡可能地保護國際市場公平競爭。
WTO規則實質上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通常規則在世界范圍內的認同、運用和推廣。WTO協議既賦予參加成員許多權利,同時又規定參加成員的許多義務,其一系列規則深刻地影響著國際法和各國國內法。正如《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所規定的:“每個成員都要保證使其法律、規則與管理辦法符合本協定所附各項協定的義務?!币虼?,中國要以現代化、市場化、國際化目標作為整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方向,而當前亟待研究解決中國市場經濟法制與WTO規則相協調的問題。
加入WTO,隨著市場準入的擴大、關稅的削減和非關稅措施的減少以至取消,對中國的產業和企業帶來的最實質的影響莫過于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戰略眼光、創新思維和應變對策:如果不了解國際貿易、投資規則,面對外國商品、技術、資金的大量流入,或者不知所措,或者喪失原有市場;如果一不留心,人才就可能被別人挖走;如果不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開拓銷售渠道,就可能為本國和外國同行所擠垮,亦即被市場淘汰;如果不尊重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將會遭遇起訴,受到制裁;如果不善于與跨國公司打交道,要么吃虧上當,要么被拋到世界經濟舞臺之外。
總之,落后必然被動,風險是很多的。只有深入解讀WTO,掌握其宗旨、規則和程序,作好“入世”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法律準備,把握機遇,迎接挑戰,積極參與,趨利避害,那么,我們才能掌握主動權,在國際上爭得一席之地。
對于加入WTO的經濟對策,人們比較注意,但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則顯得重視不夠。實際上,我們應當從經濟與法律的結合上,全面研究加入WTO的準備工作。
(二)認識經濟的全球化趨勢,樹立法律的國際性意識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在世界多邊經濟體系中有三個影響最大的組織(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西方學者將上述三個組織視為“國際經濟秩序的三大支柱”(注: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20世紀80年代初,前兩個組織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當前,盡快加入WTO,正是中國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的最重要的步驟。經濟全球化不僅影響到各國(地區)的國民經濟,而且影響到各國(地區)的法律制度。使WTO成員的法制與WTO規則相協調、相一致,是重大的實踐課題,也為比較法研究提供了新的領域。
加入WTO既是一個世界性的經濟問題,同時又是一個國際性的法律問題。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因為各國的立法畢竟屬于國家主權行為,所謂建立“世界法”的設想是不現實的;但是,另一方面,WTO規則及其他國際條約深刻地影響到各國的法律,現在僅僅站在本國平面考慮法律制度的架構(特別是經濟方面的法制)遠遠不能適應歷史發展的潮流。我們應當樹立新的法律觀:法是本國的,也有世界性的。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羅迪埃認為:“比較法涉及的范圍是世界總的法律規范和訴訟實踐或非裁判實踐?!薄氨容^法的發展表明法律民族主義的衰落,更確切地說是法律國家主義的衰落(“衰落”一詞是否得當,尚可斟酌——引者注)。它因此而表現出一個新的信念?!保ㄗⅲ海鄯ǎ堇諆?#8226;羅迪埃:《比較法導論》(中譯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頁)已得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認可的WTO的規則體系,包括基本規則以及例外條款,即是一類具有世界性的規范。使國內相關法與WTO的“一攬子”規則保持一致,積極參與制定WTO的新的規則,嚴格履行WTO已通過的各項規則,這三點,構成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準備工作的基本內容。為達此目標,必須借助比較法的理論和方法的指導、幫助?!叭勘容^法的方法論的基本原則是功能性原則”。(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中譯本),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頁。)比較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論證、設計并推動實現國際經濟領域的法律協調。
二、未雨綢繆:立足于國家管理、協調角度的對策思考
(一)立法工作
中國已成功地走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與此相適應,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是,根據“逐步開放中國市場”和“按國際經濟規則辦事”的承諾,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真正與國際經濟規則接軌。
對中國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廢、改、立,既關系到市場經濟法制的完備化,又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規范化,可以說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我們應當立足“國”情,順應“世”情,改進和完善中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wto、美國和歐盟是應用“非市場經濟”規則最重要的三個場所,其在各自的 法律 體制、標準規范和爭端解決過程中廣泛應用此概念。文章分別討論了這三個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則和實踐,并結合
一、“非市場經濟”規則簡介
傾銷是指一國向他國出口的產品的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反傾銷是用于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不受外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所損害的法律程序,即當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家市場,并對進口國相似產品 工業 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且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時,則進口國為抵消或阻止傾銷,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的行為。
實踐中,出口國家的經濟被分成兩類: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對不同類型的國家,在反傾銷 調查 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別體現在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該商品在國內的價格;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價值的計算是采用類比國(第三國)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這意味著商品的正常價值取決于該商品在類比國的國內價格,而非出口商本國的產品價格。
二、wto、美國與歐盟的規則與實踐
wto、美國和歐盟是應用“非市場經濟”規則最重要的三個場所,其在各自的法律體制、標準規范和爭端解決
過程中廣泛應用此概念。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則和實踐是其他國家在 國際貿易 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來源,分析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實踐有助于了解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和明確
2.規則適用的相關解釋(gatt第六條的注釋)。以上所有這些可對非 市場 經濟 國家實施不同待遇的適用條件都是可以解釋的,而且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進行解釋,這里面便存在著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解釋的隨意性。而且許多先于wto的說明和解釋是依賴不同的理由和 環境 的。例如,在波蘭膠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國的 調查 專家就認為“波蘭為國內消費的銷售不是以普遍的貿易過程進行的”。
第六條的注釋現在已經被引用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區別對待的依據。注釋提到:“經證明,如果進口商品的國家貿易存在完全壟斷或者是潛在的完全壟斷,其所有的國內價格是政府決定的,那根據第六條第一段的目標,決定價格可比性將會特別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 合同 各方有必要考慮到在這樣一個國家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
第六條的注釋提到的“一個國家”是指非市場經濟國家,因為其價格是由政府決定而非市場決定。這個條款為適用第二條的附屬條款提供了依據,即“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條的注釋規定,“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果不考慮“嚴格”這個詞的話,這個條款可以解釋成一旦決定了一個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即可自動地導致拒絕適用標準的方法進行計算的結果,因不存在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即三個標準的計算方式無法奏效,因此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比較是不適合的。但由于存在“嚴格”這個詞,它意味著不應該作出以上解釋。盡管將國內價格和出口價格進行嚴格比較可能是不適當的,然而該條款的一般意思解釋可以推出的結論是,國內價格的比較也是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換句話說,一個非嚴格的或者是一個經過調整的與國內價格的比較是必需的?;谠摻忉?,在運用了三個標準方法計算了正常價值之后,第2.4條的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條款應該剔除,因為非市場經濟的存在本身“表明會影響價格可比性”。
然而,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是沒有一個確定的范圍的,對這個問題唯一的解答就是調查專家組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專家組就必須是完全沒有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實施正當的補助并不能完全否決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國的規則和實踐
1.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在美國,1930年的關稅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為其反傾銷制度奠定了基礎。首先,非市場經濟國家在第771a條里被界定為是“ 成本 或定價體系由 行政 職權決定,不基于市場原則進行操作的國家,在該國家的商品銷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實價值。”
美國列舉了六個因素來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1)貨幣的可兌換性;(2)工資等級的決定;(3)外國合資企業的補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資源的程度;(6)行政職權部門認為適合的其他因素。美國列舉的因素遠比gatt第六條的注釋要多,意味著美國和其他效仿國對非市場經濟的定義比gatt第六條的更加寬泛。
關稅法案第773(c)條提到,如果“受到影響的商品是從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的,而行政職權部門發現有效信息不能保證商品的正常價值”,則正常價值的計算將會基于市場經濟國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對商品生產要素進行估價,而提供信息的市場經濟國家是行政職權部門認為合適的國家。這里的“有效信息”條件經常引用來證明產業是市場為導向的途徑,此時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以避免實施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雖然市場導向的途徑由一些例外,但美國支持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因此美國反傾銷制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說明是遵守gatt第六條的注釋而非前面解釋的第2.4條。一旦確定了非市場經濟地位,行政職權機關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來計算商品的正常價格。這被認為是第一個有效地處理非市場經濟的規則。在此筆者提請注意其局限性——沒有任何條件來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2.美國的實踐。在實踐中,美國 調查 專家組很少有自主判斷 市場 經濟 地位的機會。典型的美國終審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甚至不會提及非市場經濟的問題,但會簡單解釋類比國選擇的問題,一般認為非市場經濟的判斷早已經是最初決定的。這種最初的決定通常證明了對非市場經濟的判斷,其表述為:“在每個(調查專家組)主持的涉及(
關鍵詞:非市場經濟規則;WTO;歐盟;傾銷
中圖分類號:F7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7-0068-02
一、“非市場經濟”規則簡介
傾銷是指一國向他國出口的產品的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反傾銷是用于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不受外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所損害的法律程序,即當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家市場,并對進口國相似產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且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時,則進口國為抵消或阻止傾銷,可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的行為。
實踐中,出口國家的經濟被分成兩類: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對不同類型的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采取不同的措施,最主要的差別體現在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方法上。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該商品在國內的價格;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品價值的計算是采用類比國(第三國)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這意味著商品的正常價值取決于該商品在類比國的國內價格,而非出口商本國的產品價格。
二、WTO、美國與歐盟的規則與實踐
WTO、美國和歐盟是應用“非市場經濟”規則最重要的三個場所,其在各自的法律體制、標準規范和爭端解決
過程中廣泛應用此概念。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則和實踐是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引用和效仿的重要來源,分析該三大組織(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實踐有助于了解國際貿易中的游戲規則和明確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
(一)WTO的規則和實踐
WTO的《反傾銷協議》并沒有明確提及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是實施不同計算方法的適用情況。然而這樣的規定出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附件一,即GATT第六條(下稱第六條)第一段做出的第二項補充條款里面。由于《反傾銷協議》是WTO協議的一部分,相對第六條而言,是更為具體的實施協議?!斗磧A銷協議》最初的意思解釋表明了《反傾銷協議》的實施不能超越第六條的管轄。因此,只要《反傾銷協議》的結構是與第六條一致的,《反傾銷協議》就可以獨立于第六條適用。
1.正常價值計算規則。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根據協議規定具體,解釋當非市場經濟國家面臨反傾銷時,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將如何計算。
在《反傾銷協議》的規定(第2.2條)中,有三種標準的方法可用于計算商品的正常價值,即可通過比較以下三種價格實現:(1)國內價格;(2)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3)利用原產國生產成本推定出的價值。然而,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將會采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即比較該商品或其相似產品在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生產成本。第六條提到在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下,可以不予采納標準的方法,可采取特定的條件,例如“貿易的普通過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其他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區別(other differences affecting price comparability)”。相同的表述可以在第二條里找到,例如“特定的市場情形(the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不允許適當的比較(do not permit a proper comparison)”、“合理反映成本(reasonably reflect the costs)”、“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和“表明影響價格可比性(demonstrated to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2.規則適用的相關解釋(GATT第六條的注釋)。以上所有這些可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不同待遇的適用條件都是可以解釋的,而且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進行解釋,這里面便存在著較大的解釋空間和解釋的隨意性。而且許多先于WTO的說明和解釋是依賴不同的理由和環境的。例如,在波蘭膠泥案(Portland Cement from Poland)中,美國的調查專家就認為“波蘭為國內消費的銷售不是以普遍的貿易過程進行的”。
第六條的注釋現在已經被引用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區別對待的依據。注釋提到:“經證明,如果進口商品的國家貿易存在完全壟斷或者是潛在的完全壟斷,其所有的國內價格是政府決定的,那根據第六條第一段的目標,決定價格可比性將會特別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合同各方有必要考慮到在這樣一個國家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p>
第六條的注釋提到的“一個國家”是指非市場經濟國家,因為其價格是由政府決定而非市場決定。這個條款為適用第二條的附屬條款提供了依據,即“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第六條的注釋規定,“嚴格比較其國內價格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果不考慮“嚴格”這個詞的話,這個條款可以解釋成一旦決定了一個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即可自動地導致拒絕適用標準的方法進行計算的結果,因不存在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即三個標準的計算方式無法奏效,因此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比較是不適合的。但由于存在“嚴格”這個詞,它意味著不應該作出以上解釋。盡管將國內價格和出口價格進行嚴格比較可能是不適當的,然而該條款的一般意思解釋可以推出的結論是,國內價格的比較也是可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換句話說,一個非嚴格的或者是一個經過調整的與國內價格的比較是必需的?;谠摻忉專谶\用了三個標準方法計算了正常價值之后,第2.4條的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條款應該剔除,因為非市場經濟的存在本身“表明會影響價格可比性”。
然而,正當的補助(due allowance)是沒有一個確定的范圍的,對這個問題唯一的解答就是調查專家組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專家組就必須是完全沒有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實施正當的補助并不能完全否決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反映的信息。
(二)美國的規則和實踐
1.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在美國,1930年的關稅法案(the Tariff Act of 1930)為其反傾銷制度奠定了基礎。首先,非市場經濟國家在第771A條里被界定為是“成本或定價體系由行政職權決定,不基于市場原則進行操作的國家,在該國家的商品銷售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實價值。”
美國列舉了六個因素來判斷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國家:(1)貨幣的可兌換性;(2)工資等級的決定;(3)外國合資企業的補助;(4)政府所有的程度;(5)政府控制資源的程度;(6)行政職權部門認為適合的其他因素。美國列舉的因素遠比GATT第六條的注釋要多,意味著美國和其他效仿國對非市場經濟的定義比GATT第六條的更加寬泛。
關稅法案第773(c)條提到,如果“受到影響的商品是從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的,而行政職權部門發現有效信息不能保證商品的正常價值”,則正常價值的計算將會基于市場經濟國家提供的最有效的信息對商品生產要素進行估價,而提供信息的市場經濟國家是行政職權部門認為合適的國家。這里的“有效信息”條件經常引用來證明產業是市場為導向的途徑,此時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以避免實施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雖然市場導向的途徑由一些例外,但美國支持替代推定價值的計算方法。因此美國反傾銷制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說明是遵守GATT第六條的注釋而非前面解釋的第2.4條。一旦確定了非市場經濟地位,行政職權機關可以自主地采取“最有效的信息”來計算商品的正常價格。這被認為是第一個有效地處理非市場經濟的規則。在此筆者提請注意其局限性――沒有任何條件來界定什么是“最有效的信息”。
2.美國的實踐。在實踐中,美國調查專家組很少有自主判斷市場經濟地位的機會。典型的美國終審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甚至不會提及非市場經濟的問題,但會簡單解釋類比國選擇的問題,一般認為非市場經濟的判斷早已經是最初決定的。這種最初的決定通常證明了對非市場經濟的判斷,其表述為:“在每個(調查專家組)主持的涉及(中國)的案件中,(中國)已經被視為是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睘檫_到調查的目的,判斷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大部分情況下是忽略的,只有憑商業部長作出授予該國家市場經濟地位的決定,才能暫緩區別對待。筆者認為這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非常不公平的,應作出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
(三)歐盟的規則和實踐
1.歐盟委員會的規定。歐盟的做法與美國相似。在第384/96條委員會規定中提到,“如果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商品的正常價值必須以第三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或者推定價值為基準”。然而,歐盟列舉了明確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清單,其授予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定程度上的特權地位,這些先前的社會主義國家均是正在快速地加入世界貿易體系的國家。這些國家中,尤其是中國和俄羅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視為市場經濟國家,即其被調查的生產者提出實質性的權利主張,主張符合標準,而且程序符合規定,則該生產者或者生產和銷售相似產品的生產者將成功享有市場經濟地位。
規則進一步列舉出五個授予以上地位的要素。這與美國的做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美國是列舉出決定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要素,然后用替代推定價值的方法。而歐盟不僅列舉出了預先認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另外列舉出一些國家,當這些國家能夠符合特定的條件時將被授予市場經濟地位。不過歐盟在采用替代推定價值方法時享有高度的自由。
今年的12月11日,中國入世將滿15周年。按照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第15(d)款的規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滿15年后,其他成員國應當廢除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國制度。
隨著中國入世15周年日期的臨近,作為使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大戶,美國反傾銷方面相關法律和規則的修改似在對應中國入世滿15年后的市場經濟地位相關問題。
美國是否在回應?
承認市場經濟地位與否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實質性的具體影響。本次修正的反傾銷行政規則涉及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根據第351.405(a)條款,如果調查機關(即美國商務部)認為出口國市場銷售不可行,無法確立正常價值;或者銷售因低于成本而被棄用;或者銷售不屬于正常貿易或者銷售不具有代表性而被棄用;或者銷售因形成虛假市場而被棄用;或者缺乏具有同期可比性的銷售;或者其他調查機關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將使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根據第351.404(f)修正的法規,如果存在以上出口國市場銷售被棄用的情況,調查機關將首先選擇結構價格而非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而修正之前,針對同等問題,美國商務部則首先選擇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實際上,反傾銷行政規則修正的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與“TPEA”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行政法規修正的內容直接依賴于“TPEA”第505條,該條修正案修改了1930年海關稅法第773 (b)(2)條款。根據修改后的條文,首先,在復審中,如果調查機關在原審調查中或者是在最近完成的復審中棄用了出口商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土銷售數據,則有理由相信或者猜測本次復審涉案產品的銷售是低于成本銷售。其次,在調查或者復審中,調查機關有權要求提供計算結構價格的必要信息以及第773 (e),(f)條所需要的生產成本信息以確定涉案產品本國銷售是否為低于成本的銷售。
源于該條法律修正案,美國商務部修改其行政規則,明確了結構價格在確定的正常價值基礎中相對于第三國銷售價格的優先地位;并明確了調查機關向受調查企業征取相關成本要素信息的權利。
與以上所述美國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相比,“TPEA”是對法律的修改;由于法律效力級別高于行政規則,因此,我們說本次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是源于“TPEA”。美國“TPEA”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字面翻譯為 “優惠貿易延展法案”已經完成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其中第五章為修正美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法案即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七部分,經過修正的1930年關稅法也已經同時生效。“TPEA”第五章修正案分為7部分,掐頭去尾,除去第501條和第507條,中間第502條、503條、504條、505條和506條均為十分具體的內容;從其修訂的時間和具體內容看,與中國“世貿畢業”形成較強的對應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按照規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滿15年后,其他成員國應當廢除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國制度,有人將15年后的2016年12月11日稱為中國入世的“畢業日”。
近兩年在反傾銷方面法律和行政規則的修改是否代表某種跡象,顯示美國商務部將會接受中國“世貿畢業”的現實,并開始面對其之前一貫采用的對中國企業實施的替代國制度即將失效的法律事實,而做出的法律制度上的回應?
或為中國企業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
修改后的反傾銷行政規則的生效,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面臨著極為有利的機會,同時也面臨某些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挑戰。
首先,如果美國商務部有關結構價格優先的規則的變化確實在回應中國“畢業”的事實,并開始改變所謂“替代國”制度,那么,該條規則的變化意味著企業很快有機會在參加反傾銷調查或者復審時,將不再被適用替代國價格,而是采用本國價格;或者在本國價格不可用時,采用結構價格。這必然會大大降低傾銷幅度,為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也就是說,時間點應當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比如,如果是復審程序,對于反傾銷令生效日期為2017年1月份的案件,則調查機關將在啟動的復審程序中使用新規則。中國企業亦有權利提出相應訴求,也就是說,中國企業提出相應訴求已經具有法律背景支持和具體的規則依據。
談到挑戰,因為目前仍有太多不確定因素,首要的是中國企業在反傾銷調查和復審中的市場經濟地位是否可全面被接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美方會采用怎樣的方式解決中國企業的所謂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以上規則的修改是為了解決該問題而進行的 “鋪路”行為抑或僅在 “過招”?還是兼而有之?對此,我們需要給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