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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中小企業重新規定了劃型標準,首次增加了“微型企業”這一企業類型,從而補充了我國的企業分類。在企業分類新標準下,如何選擇和設計激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尤為重要。
企業劃型新舊標準比較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也是國家制定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依據。在此之前,我國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標準”)。新標準不僅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而且在指標的選取、臨界值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實際情況。詳見表1。
新標準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適用效應分析
(一)流轉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分析。盡管企業劃分新標準有大幅度的調整,但仍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在表1的16大類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這一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高。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
3.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有限。雖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不能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卻仍然不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實際上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
4.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制約了相關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過于苛刻,備案手續繁瑣,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在實際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條件是繁瑣的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按照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制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比如,浙江省實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以上備案資料,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只能提供工資發放清單,不能提供當年度每月工資表,最后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申請,從而無緣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再次,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優惠資格。按照財稅[2009]69號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往往被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而這就意味著這些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無緣小微企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難以達標。其中第三條規定:“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而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這一項標準就很難達到。詳見表2所示。
從表2中可知,除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已成為浙江省就業的主要渠道,為浙江省貢獻了71%的就業人員,而這里所指的其他企業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然而,已成為就業主要渠道的這些中小微型企業本身專業技術人員卻只有15%,遠未達到30%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研究開發費用難以達標。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另一標準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而這樣的條件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也是難以達到的。據統計, 2010 年,在我國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報中,研發支出金額總計195.67 億元,較上年增長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發支出3531.93 萬元,占其營業收入的比重為3.61%,也只能是勉強達標,更不要說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業了。
新標準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取向
(一)繼續降低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
鑒于增值稅轉型對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意義,對小規模納稅人應繼續降低其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下降為2%。如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上限計算,其下降幅度相當于小規模納稅人每年最多可減少0.5萬元或0.8萬元的稅負,雖然數額并不大,但對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鑒于前述原因,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如“一人公司”。雖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業,但實際上,這種“一人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差異不大,而許多人尤其是大學畢業生在創業初級階段往往會把“一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作為首選的企業組織形式,因此,為了鼓勵創業和就業,解決目前全社會面臨的就業難的問題,擴大起征點適用范圍,這對小微企業具有積極意義。
(三)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交叉征收、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病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要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徹底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問題,建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直至取消營業稅。
(四)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為了有效實施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放寬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同時簡化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手續,取消“核定征收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讓迫切需要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業能夠真正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新華網,2011-7-4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03-2-19
3.余姚市國家稅務局課題組.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余姚市國稅局網站,2009-10-20
關鍵詞: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企業;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制,降低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領域。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上述“小微企業”、“小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上看,“小微企業”僅是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標準進行行業劃分,“小企業”除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外,還存在其他條件的制約,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不僅存在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的限制,而且還存在行業限制、年應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等方面制約,兩者存在著沖突與交叉。簡而言之,就是“小微企業”、“小企業”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成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微企業”。
(二)流轉稅優惠政策領域。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小微企業劃分。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对鲋刀悓嵤┘殑t》: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蛾P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对鲋刀悓嵤┘殑t》中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其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應稅現代服務業中,涉及的幾個行業,在現行中小企業劃分中,“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200萬~3,000萬是小型企業,200萬以下是微型企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服務業營業收入50萬~1,000萬是小型企業,50萬以下是微型企業?!笨梢姡瑺I改增的試點地區,現代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僅含有微型企業,還含有部分小型企業。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從事鐵精粉、膨潤土生產及深加工企業,均按本辦法核定征收資源稅和企業(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按照計量數據依法查實征收。
第三條根據鐵選及膨潤土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鐵精粉價格變動情況,確定不同的稅收定額征收標準。
(一)對加工鐵精粉的鐵選企業,噸粉征收資源稅54元。
(二)對磷鐵生產企業,與鐵精粉生產企業一樣,按鐵精粉計量數量繳納稅款,待月底由稅務機關按磷鐵企業的稅收政策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對球團企業,噸產品球團按1:1.1的比例折算鐵精粉,按上述標準征收原材料資源稅。噸球團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6元。對鑄造企業,噸鐵征收所得稅25元,年終匯算清繳。對于球團、鑄造企業收購的鐵精粉必須提供統管辦計量單,不能提供計量單的,由球團、煉鐵企業代收代繳鐵精粉定額稅收。
(四)對鐵選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標準,參照凌源鋼鐵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購價格確定,定額標準詳見附表。平均收購價格由統管辦、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確認。
(五)對膨潤土加工企業,噸膨潤土定額征收資源稅6元,噸膨潤土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3元。
(六)對外資企業、上市公司及部分規模較大的鐵選企業、膨潤土加工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依法查實征收。但企業仍需在銷售產品時按上述標準預繳稅款。
第四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一律以統管辦當期提供的計量結果為依據,結合相關指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五條二OO八年十月份鐵精粉稅收定額征收標準為61元/噸,以后視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向統管辦申領銷售礦產品噸位票及*縣礦產品銷售運輸調運單,統管辦出具*縣礦產品噸位票收據。每月初由稅務機關根據統管辦提供的當期企業銷售數量定額征收稅款。對于企業應納稅額高于定額征收標準的,相關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七條實施定額征收辦法后,年度終了稅務機關對企業應納各項稅收進行核查,對沒有達到應納稅額的,依法補征相關稅收。
第八條縣統管辦每月2日前為各企業提供上月銷售鐵精粉、膨潤土及相關產品的計量結果。
一、建筑安裝及房屋裝飾裝修稅收標準
對從事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按建設項目工程收入的5.47%(綜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具體征收標準為:營業稅3%,城市維護建設稅0.15%,教育費附加0.09%,企業或個人所得稅2%(預征),資源稅0.2%,印花稅0.03%。
在縣城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范圍內建造私房的(僅限居民自用住房或門店),稅收征收標準暫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普通家居裝修(造價200元/m2以下)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豪華家居裝修(造價200元/m2以上)可上浮30%;門店裝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城區中心地段可上浮50%。
二、銷售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標準
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按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的8.45%(綜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具體征收標準為: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0.15%,企業或個人所得稅2%(預征),土地增值稅1%(預征),印花稅0.05%。房地產交易原則上按交易雙方提供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交易價格低于縣政府頒布的房地產座落地基準地價和房屋平均交易價格10%以上的,以基準地價和房屋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個人居住滿5年以上(含5年)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內(含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屬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居住不足5年的住房銷售的,按8.45%的稅率標準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稅收(其中屬普通住房的免征1%的土地增值稅,按7.45%征收);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余額的5.4%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同時按全額征收2%的個人所得稅、1%的土地增值稅和0.05%的印花稅。
三、契稅標準
在本縣內房屋權屬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1%—4%。
(一)城鎮干部職工居住的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按成交價格的1%征收;
(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含二手房、商品房),按成交價格的2%征收;
一、征收范圍
凡在市云溪區城鎮范圍及長煉、岳化兩廠內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向主管地稅部門如實提供房屋出租情況,并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所得稅。
二、征收標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對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三)如出租房屋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憑據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核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計征地方各稅及附加。
(四)對實行查帳征收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出租的房屋,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稅收由區地稅局負責征收。區紀委、財政、公安、房產、工商、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及居委會等單位參與配合,實行綜合治稅,聯合監管。
四、征收期限
對房屋出租納稅人年1月至年8月期間應繳納的地方稅收進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二、抓住工作重點,強化稅收征管。對交通運輸業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征管工作,進一步規范車輛稅收各項征管措施。
(一)加強稅源管理,嚴格稅務登記。凡在我縣境內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部門可不予提供發票。
(二)明確征管模式。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縣營運車輛稅收由縣運管所代征。為簡化辦事程序,建立優質化服務體系,縣地稅局在政務中心設立營運車輛稅收征收窗口,與交通運管部門聯合辦公。交通運管部門在“營運證”年檢、機動車“二維”、上路稽查等環節實行同步征收。對實行獨立核算且賬務制度健全、能全面準確核算營運收入的單位,實行申報征收方式。個體營運車輛稅收實行“全額定稅,一次征收,開票抵減,超額補稅”的征收方式。即對車輛稅收核定稅收定額,實行簡并征期的辦法,全年一次性繳納稅款;按規定繳納全年稅款的納稅人,可以用已繳納的定額稅款分月按次抵頂開具發票所需稅款,超額部分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三)統一征收標準。營運車輛稅收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征收時間、征收期限、征收稅額標準。
(四)嚴格對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對申請認定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嚴格把關,除審核相關資料外,還要實地調查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核實納稅人的運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對已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對不符合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要堅決取消其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五)強化運輸企業納稅評估工作。重點評估運輸業務和營運成本的真實性,以及發票使用、稅款繳納等情況,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強宣傳,積極創優稅收環境。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對此項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取得社會各界及營運車輛納稅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我縣營運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時,交通運管、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要定期采取聯合執法方式,加大對運輸業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創優稅收環境。
高速公路多在比較邊遠的地帶,交通、通信多為不便,施工單位多為外地企業,其人員對本地的情況不熟悉,加上工期緊,任務重,使其更需要地稅部門提供優質、高效、快捷的服務。首先應及時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包括在什么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如何辦理稅務登記、如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以及代扣代繳稅種的征收標準等詳細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負擔。其次是要盡量提供方便。找人難是高速公路零散稅收征管的主要難點。在征管過程中,要深化服務措施,延伸服務內涵,通過送登記證上門、送發票、稅票上門、送稅收政策上門等措施,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常態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適應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據高速公路零散稅收臨時性、流動性的特點,采取靈活的對應的措施。首先要加強稅法宣傳力度,稅務機關在稅收宣傳上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公路建設方面的政策宣傳,針對參與高速公路建設的施工企業多為外地企業且有多個合同段、多個承包方的特點,宣傳資料、告知書、代扣代繳辦法應第一時間下達到各項目部經理和財務負責人手中,明確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其次要勤巡查,必須堅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稅源動態。再其次要加強溝通,通過溝通,可以掌握其資金運轉狀況、工程進展情況、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購來源信息、工程機械租賃情況信息等,從中發現挖掘稅源;通過溝通,可以了解其實際困難和想法,并盡力為其解決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實施稅源精細化管理,對高速路各合同段實行臺帳式管理。對其所有人員實行按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分包工程,要嚴格按照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執行,加強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的管理,對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按當地適用的核定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承包人按勞務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項目部代扣代繳。對項目部發生的租賃工程機械以及勞務性支出,要求必須使用地稅發票入帳,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做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