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16:33:52
序論:在您撰寫房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人口老齡化是指高齡人口數占我國總人口比重增長的動態,以房養老是一種類似于“住房反抵押貸款”的新興養老概念。保險公司以此概念為基礎推出相關的保險產品。
一、發展以房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1.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金缺口擴大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我國養老金的數額已經無法滿足長期給付。如何保障高齡群眾有充足的養老金進行養老已經成為國家和社會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單單依靠社會保險金已經無法提供高質量的晚年生活保障,只有適時購買商業保險采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方式才可以保證晚年生活的品質。
2.養老機構發展差
我國一部分高齡群眾選擇去養老院安享晚年,而房產由子女繼承。這樣既解決了養老問題又使子女繼承了自己的財產。但是由于我國養老機構環境以及設施發展速度較為緩慢,其居住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速度遠遠低于高齡群眾的需求程度。全國高水平養老機構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人口老齡化的增長速度,而且高水平養老機構的費用也并非是大眾所能接受的,這一養老方式并不能徹底解決養老問題。
二、以房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1.傳統養老觀念的束縛
中國人的傳統養老觀念是養兒防老,而以房養老方式恰恰與這種傳統養老觀念相悖。以房養老是指將具有自主房產所有權的房屋進行估值后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照房屋估值來決定每個月應給予被保險人多少養老金。當被保險人故去后保險公司享有房產的處置權。保險公司將房產的價值抵扣養老金后剩余部分返還給其繼承人。由于保險公司享有最終的房屋處置權,所以很多老年人從心理上很難接受,對以房養老的模式也不是很認可。
2.保險公司對房價的走勢較為悲觀
從2009年后我國房屋成交價格持續走高,目前已經達到了短期內的高點。如果此時推出以房養老保險,當進行房產估值時可能會發生估值過高的情況。房屋如果想要有市場就不可能一直瘋長下去。如果一直保持高速度的增長,達到有價無市的狀態時只會影響其需求量。所以在此價格高位時保險公司對后市房價較為悲觀,認為房地產價格在后期可能會下跌。若推出以房養老保險,當被保險人去世后其房屋估值可能少于其支付養老金數額,保險公司可能面臨虧損狀態。
3.適用群體較小
由于傳統養老觀念的束縛,以房養老目前更適用于家里擁有兩套房產,且老人和子女單獨居住的家庭。在此類家庭當中,當高齡群眾以其中一套房產抵押購買以房養老保險后其可以將另外一套房產留給子女,而且當子女和老年人分開居住后年輕人不會因為老年人購買以房養老保險后而變得無家可歸,這既減輕了年輕人的負擔又提高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但以我國目前高昂的房產價格來看,擁有兩套房產的人群畢竟占少數,而較小的群眾基礎不利于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4.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2004年就已經提出以房養老的概念,但直到2014年我國才出臺了關于以房養老保險試點的相關法律文件。以房養老保險先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漢四個城市展開,試點期限為兩年到2016年6月止。雖然提出了保險試點的相關文件,但是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還未出臺,這大大的限制了以房養老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5.業務分割嚴重,無法統籌協調
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各金融機構雖職責明確但容易形成權力的真空地帶。保險公司并沒有抵押貸款的職能,如果貸款則必須向商業銀行申請,而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并不是銀行,銀行和保險公司業務上的無法協調性使得以房養老保險業務一再停滯。
三、發展以房養老保險的對策
1.加強政府宣傳引導
由于傳統養老觀念導致以房養老保險不被老年人接受,如果想要在我國順利地開展以房養老保險就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工作,對老年人進行思想上的疏導工作,只有養老觀念的改善才能夠順利開展以房養老保險的后續工作。
2.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許多保險公司不敢開展以房養老保險,許多高齡群眾不敢購買以房養老保險。針對以上情況并結合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國情,政府必須快速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只有當相關法律制度完備后以房養老保險才會進入快速發展時期。
3.推進金融體制改革
以房養老保險發展面臨困境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業分業監管導致權責分散。隨著時代的發展金融分業監管的弊端越來越突出,金融混業化的呼聲越來越高。隨著養老問題越來越尖銳,改革金融體制推動以房養老保險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只有金融體制改革保險公司才能大力發展以房養老保險。
4.設計多種款式的保險產品,擴大群眾基礎
目前我國以房養老保險只有參與型和非參與型兩種款式。由于我國滿足相關以房養老保險要求的人口基數較少,如果想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廣以房養老保險全面解決養老金缺口擴大的困境就必須推出適合更大規模人群的保險產品。
如果需要交稅的,應當交以下稅:
1、契稅。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稅率0.1%。
2、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房產證已過2年,可免征;房產證未過2年,估價×5.6%,總結起來的話,繼承的話,需要辦理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過戶時繳納房產評估費,契稅和印花稅以及工本手續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問題1:共同購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應得的家產嗎?
我與愛人去年結婚,到現在整一年?,F在我們要離婚,不知道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我們的情況如下:結婚時,我們兩家共同購買一幢房子,價值六萬元,當時他家負擔四萬元,其余為我家負擔。家里所有東西和裝修為兩家共同負擔。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他的名字。我們也沒有財產公證,這種情況下,我能分到我應得的家產嗎?
解答分析
根據你的情況就該房屋來說,該房屋主要是由你愛人來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是在結婚之后購買的,那么房屋是屬于共同財產,你可以獲得一半的產權,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可以認為是你愛人向你借款買房,你愛人可以在償還你的借款的情況下獲得該房屋的產權。
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問題2:離婚時房屋拆遷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辦理離婚。她和丈夫結婚20年了,有一女兒19歲。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遷。那間房子是間私房,戶主寫的是丈夫父親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經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戶口并沒有落在那處房子處。自從準備離婚時起,女方就搬出來和她爸媽住在一起。
請問:這間房子是不是應該算做他們的共同財產,這間房子財產應該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遷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戶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該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女方依法繼承得一定份額,則成為該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繼承得份額取得拆遷補償。戶主的名字仍為老人,表明遺產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去世,依據新婚姻法及其解釋,女方繼承的份額屬于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結婚后去世,該份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問題3:一方為挽救婚姻作出較大努力,能夠多分財產嗎?
男女雙方結婚后,男方分得本單位福利房一套。
該房產按福利價支付8萬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齡和其他相關政策優惠,現該房產按市場價約折40萬元。女方認為離婚時擁有該房產一半的所有權,并要求男方按市場價支付女方20萬元。一方面,男方現無此支持能力,否則將造成離婚后男方負債生活。此外,男方還認為為挽救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顯然努力不夠。另一方面,女方擁有一定財產,并且在離婚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在本單位尋求房產。
請問這房產究竟該怎樣處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態度是否對最后的財產判決有影響?
解答分析
首先,對于這所房子的價值,應按房屋離婚時的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其次,在男方無力給付房子一半價值給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給付男方的情況下,我認為應分給女方,由女方支付20萬元給男方。這樣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會有經濟困難。如果將房子分給男方,男方又無力支付給女方房子一半的價值,對女方來說,顯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態度對財產分割是否有影響,我國法律并無此類規定。但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可能作為酌定情節,影響主審法官的判斷。
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問題4: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的怎么辦?
男青年張某,1997年與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時工頭共支付了8500元工錢,由妻子去領回,他在旁邊數過數目,后來這錢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當張某向妻子要錢時妻子說沒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張某未見過存折。1998年張某患了腎結石,由妻子照顧他。當時夫妻關系還很好
,所用的醫療費、生活費都是張某的母親支付的。因為當時一人生病,另一個要照顧對方,所以都未做工。張某的母親是帶人上東北的包工頭,張某妻子的叔叔是總工頭,他還差張母3000多元工錢未結,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領了3000元,其后錢也不知所蹤,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F曾某到法庭起訴與張某離婚。
請問:
1、曾某以結婚5、6年無小孩是男方有病為由要求離婚(只到私人診所看過未到正規醫院診斷),法庭可以判決離婚嗎?
2、如果調解或判決離婚,男方張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筆存款來,平均分割嗎?如果可以,男方張某無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那筆存款,現在可以通過哪種途徑取證?應取得哪些證據?怎么取證?
3、如果其妻以那些錢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費殆盡,張某應該怎么辦?舉哪些證來反駁?
解答分析
1、其妻請求判決離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須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否判決離婚需要法官根據實際情況裁判。
2、第一筆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第二筆存款則是張母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如何取證,取何證據,只能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取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
3、如果其妻主張錢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畢,張某只能舉證證明二筆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況而言,張某舉證將非常困難。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
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問題5:結婚后互相經濟獨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我和我愛人自1998年12月登記結婚。1999年我在單位分得二室一廳住房(單位公房),后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作價49000元,在結婚財產上,女方只是購買了2樣家電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約4000元)。2000年9月辦完婚禮后,兩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經濟獨立,收入支出都由個人負責,財產沒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說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萬元),以及部分家電與家具。我感覺不僅受到感情的欺騙,還要遭受很大的經濟損失,誰能幫我?我該怎么辦?
解答分析
女方的請求是不合理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屋等價值較大的財產經過8年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沒有經過8年,所以該房產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您不用補償女方。對于貴重的家庭財產,應當經過4年,才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應當視為個人財產。由于男女雙方之間沒有財產約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記以后的收入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對男方的建議是同女方進行協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問題6:離婚財產中的股票必須兌現嗎?
我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雙方都同意到法院離婚。但在財產的分割上產生了爭議。我們手頭上有價值十二萬元的股票,但我年初買入時花了十六萬兩千元,現在行情處于低谷,隨時都會出現轉機。妻子一定要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將股票兌現平分,那樣的話,我們只能割肉。希望專家給我一個好的建議。
解答分析
對于這樣的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協商解決財產糾紛問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于財產的分割,法律規定的原則是按照財產的性質和用途進行。如果她要求變價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補償給妻子相應的現金,從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權,如果她同意的話。
相關法律規范
一、加強民事案件報道的必要性
首先,過多的刑事案件報道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果充斥版面的都是兇殺、盜竊、等案件,這無形中會讓讀者對目前的社會局勢產生錯誤判斷,更不要說此類報道對于青少年的誤導。其次,過多宣揚刑事案件對媒體從業人員也會產生誤導,為了競爭需要,在選擇案件進行報道時,普通的刑事案件已經不在行列,納入視野的案件已經變得越來越血腥、越來越離奇,而這已經背離了創辦法制版的初衷。再有,刑事案件報道過多,而民事案件報道過少,這種失衡直接導致了服務性的弱化。眾所周知,在媒體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服務性是否突出甚至可以決定一張報紙的興衰。如今,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資產的日益增產,各類財產糾紛、繼承糾紛也相繼產生,讀者迫切需要了解相關法律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同時,隨著社會變革,各種新的法規也是不斷涌現,包括《婚姻法》在內的多部法規在近年都經歷了多次修改,這種變化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何種變化,自然是讀者關注的焦點。所以說,不論從創辦法制版的理念,還是從加強報紙競爭力的角度出發,加強民事案件的報道都是當務之急。
二、加強民事案件報道的三大策略
民事案件報道必須緊密圍繞讀者的需求,做到有的放矢,具體應該從以下三方面挖掘相關素材。
首先,應加強房產糾紛報道。近年來,房屋價格大幅攀升,房子已經成為老百姓最重要的資產,圍繞房產出現的各類糾紛在各類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幅攀升。從買房開始,各類糾紛便層出不窮。賣房時標明均價,但簽合同時卻不寫均價,借“按套賣房”之名,暗地里行縮水之實,個別開發商的伎倆讓買房者防不勝防。如果不對此進行報道,試問,媒體責任何在?更何況,此類報道都是讀者關注的焦點,因為,任何人都離不開衣食住行。除了一手房,二手房買賣中同樣糾紛頻頻。買賣雙方簽訂初步協議后,買方或者賣方腳踩兩只船,暗中另找交易伙伴,讓對方蒙受損失,類似糾紛不在少數。而實際上,預防此類糾紛并非難事,只要一則違約條款就可讓暗藏的危險化解于無形,迫使買賣雙方誠實守信。所以,這樣的報道必定會吸引讀者眼球。
商鋪怎么過戶給子女
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父母的商鋪等財產是可以合法過戶給子女的,但每年都會有不少家庭因為商鋪的過戶問題產生一系列糾紛,為了規范財產的轉移流程,國家制定并完善了許多關于商鋪轉移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2021年新實施的民法典就新增了許多關于這方面的條例,例如父母的商鋪可以進行贈與,商鋪過戶后也可以反悔等。
2、 商鋪也是個人財產的一種,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自己的子女。采用買賣這種方式過戶給子女的時候,需要父母與子女雙方都在世。父母和子女雙方需要攜帶有效居民身份證、產權證等相關證件辦理過戶流程,與此同時,交易雙方還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和手續費用。例如,子女需要繳納房款的1.5%左右作為契稅,如果商鋪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需要繳納更高的契稅。父母則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數額一般為房款的1%或者盈利部分的20%。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房款的1%作為土地稅。
3、 父母的商鋪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過戶給子女,但是只有商鋪擁有者死亡才可以辦理繼承過戶,子女需持有有效的遺囑,前往相關部門繳納一定的公證費、評估費和過戶的手續費才能繼承相應的商鋪。
4、 贈與過戶也是商鋪轉移的一種常見方式,采用這種方法不需要額外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需要父母和子女辦理贈與相關的公證,繳納一定的公證費和手續費等。
商鋪過戶給子女什么方式最劃算
所有的過戶方式中,繼承過戶是最為劃算的,但這種方法需要商鋪持有者已經死亡才可以進行。一般來說,采用贈與方式過戶比采用買賣方式過戶更為劃算,可以少繳納相應的營業稅等費用。
【關鍵詞】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為婚姻財產制,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的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作為婚姻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保護家庭穩定、促進家庭和諧以及實現家庭職能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必須體現男女平等的社會關系,保護財產所有權人財產權的經濟關系。而繼承和受贈之財產作為構成夫妻財產之一部分,也必須體現以上之原則。我國在2001年修訂《婚姻法》以前,就有許多學者對以上兩項財產定為夫妻共同之財產提出質疑,但修訂后的我國現行《婚姻法》并沒有采納這種建議。這顯然違背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趨勢,不符合我國經濟基礎對該類財產立法之要求,忽視了財產權人處理財產的權利。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類型
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
1.共同財產制?!痘橐龇ā返?7條規定:“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包括以下范圍:(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共有的財產?!北緱l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個人財產制?!痘橐龇ā返?8條規定:“屬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3)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條所謂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ā访鞔_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第17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3.夫妻財產約定制。《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18條的規定?!贝思s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外國相關法律中關于繼承財產歸屬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規定:“下列財產,即使為婚姻期間取得的,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夫或妻一方為其職業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按其性質亦為各自所有的財產。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比鹗棵穹ǖ涞?98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1)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使用物品;(2)結婚時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3)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替代物?!绷_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以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1)結婚前所獲得的財產;(2)以繼承、遺贈或贈與方式轉移或獲得的財產,除非贈與人規定其為共同財產;(3)夫妻任何一方供個人使用的財產或從事其職業所需要的財產;(4)作為獎品或獎金獲得的財產,科學或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
由上可以看出,外國法律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而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這與我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反的。筆者認為將其歸入個人財產更具合理性。
三、與我國其它相鄰法律立法精神相沖突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钡?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庇缮鲜龇梢幎梢钥闯龇课莸奈餀嘧儎幼岳^承開始即發生。雖然此時房屋的所有權歸繼承人,但是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作為夫或妻一方的繼承人應當為該房產的唯一所有權人。而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與《物權法》的登記生效相沖突?!段餀喾ā飞喜粍赢a登記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結婚的效力。
問:5年前,我和前夫離婚的時候,我們約定將一套共有的房子給了孩子,孩子當時已經27歲。兒子現在對我不好,我想要回房子,可以嗎?
答:一般不可以。因為,把共有房子贈與孩子,是你和前夫在5年前就已經完成的贈與行為,房產如果已經過戶,所有權已經轉移,你就不能再反悔。
2、作為孩子監護人,可以出售未成年孩子的房產嗎?
問:我與丈夫共同修建了一棟房子,房子還沒有辦理房產證。去年,我與丈夫協議離婚,我們約定,男方不承擔建房子的欠款,已經修好的這套房子給兒子,兒子現年五歲,由我扶養,他不給扶養費。請問,我能不能將此房子賣了?
答:監護人沒有權力單方出售孩子名下的房屋。嚴格來講,即使是你和他父親都同意,也不應當將該房屋出售。我國民法通則有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我們的財產,丈夫和他前妻的孩子(沒由我們撫養)有繼承權嗎?
問:我和丈夫是再婚。他和前妻有個兒子還未成年,由他前妻撫養。我老公在和前妻離婚后,和我結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在我們結婚后,由我們共同還貸款,請問,這個房子今后他兒子能繼承嗎?
答: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孩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不因父母離婚,監護權變更而改變。所以,你丈夫和前妻的孩子有權繼承你丈夫的財產。你丈夫結婚前購買的房子是丈夫婚前財產,雖然,婚后共同還貸共同居住,仍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只對共同還貸部分有所有權。你丈夫和前妻的孩子有權繼承其父親的婚前財產。
4、公用區域掛空調外機,遭鄰居反對,怎么辦?
問:我家空調安裝在了和鄰居公用的圍墻上,稍微有點搭在他們外面搭的一間房子上?,F在鄰居來吵,要我們移機,我們該怎么辦?
答:根據相關法律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你利用公共空間掛空調外機,對鄰居的相鄰權已經造成侵權,你應該想辦法停止侵權。
5、未成年人父親去世,繼母可以比他祖父母優先撫養孩子嗎?
這個孩子母親早年已經去世,父親在去年去世,繼母和父親結婚維持了5年的婚姻,孩子已經和繼母很親密?,F在,孩子祖父母擔心繼母再嫁,想要回孩子,請問繼母與祖父母誰對孩子更有監護權?
答: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與繼母共同生活5年,關系融洽,已經形成撫養關系,他們的關系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一樣的,也就是,此時,繼母和親生母親是一樣的,對孩子有監護權。只有在繼母放棄的情況下,祖父母才可以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6、親人不照顧老人可以嗎 ?
問:我的母親是殘疾,外公外婆近九十歲了,卻沒人照顧。我的兩個舅舅變著法把外公外婆的低保救助領了,卻不照顧老人。請問,我能要求他們照顧外公外婆嗎?
答:根據相關法律,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你舅舅和你母親都對老人有贍養義務,但因你母親是殘疾人,難以盡到贍養義務,所以,你兩個舅舅應該盡到贍養義務。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話,首先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可以直接訴請人民法院調解,對于你這種情況,如果你的外公外婆無法出庭,可以委托你或者其他親屬作為委托訴訟人進行。
7、協議離婚后,對方不履行協議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