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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法律的最終作用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經字第14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中國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和對信用社統一印制的無期限、無數額的擔保協議書的效力認定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本案擔保合同簽于《借款合同條例》頒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適用該條例第八條對借款合同保證人的法定條件和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二、擔保人河南省軍區營房處在貸款擔保書上注明“只限透影機款,不擔保每筆貸款”,透影機款應視為擔保的限額,其擔保責任不能超出透影機款的范圍。
三、本案借款合同雙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據上注明:“約定償還日期:1985年7月13日”。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應以主合同的償還日期作為擔保還款的期限,不應視為無期限的擔保。
關鍵詞 法律信仰 培養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法律信仰的現狀
今天我們所要面對的法律問題并不是技術規范問題,而是一整套信仰體系問題。經過三十年左右的立法運動,我國已經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時大眾對執法和司法狀況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滿,這種失望反映了人民對法律的負面評價和消極態度,人們在服從、接受和利用法律時,遠遠沒有達到對法律的熱愛和信仰。顯而易見,在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們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實。
雖然中國從制度層面上講己經基本屬于現代社會,具有現代形態的憲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個中國社會,但是從現實層面上講,我國仍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過程中。中國社會還沒有完全形成“法治秩序”,只是在向其轉型和過度。
在法的實施過程中,司法公正是將法的價值轉變為現實,從而使法律最終成為民眾確信和信仰的實踐基礎。其中司法公正對提高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樹立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現實生活中,司法腐敗現象還較為嚴重,公民法律觀念的淡薄以及現實中法律本身及實施的不完善,這些都嚴重影響了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對全民法律的信仰的樹立就無從談起。
二、培養法律信仰的幾點建議
(一)程序正義要實現。
所謂程序正義又稱正當程序,表現為司法人員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步驟來作出法律決定的過程,表現為規范認定和事實認定的過程。正當程序的設立,能使人們對法律的運行,對公正的體驗以看得見的方式進行。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會正義都由一整套莊重嚴肅的儀式與程序為橋梁和媒介得以反映,從而使人對法律產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隨意的程序形式會引起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輕蔑和厭惡。司法救濟是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秩序的最終形成和法律信仰觀的最終確立,都依賴于司法對法律的忠誠和守護,而司法的重要價值之一在于正當程序。當然我們堅持程序貫徹的法律是良法,如果是惡法,堅持程序的公正將很大程度上是在助紂為虐。
(二)讓司法獨立,維護司法的權威。
司法獨立是良法得以公正實施的前提,司法過程必須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法院是法律的最重要實施機關,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社會公正的最后評判標準是獨立的司法,這可體現法律地位的至高無上性,有利于社會主體從內心樹立起對法律的信服與崇拜。然而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現實中,司法不獨立,以權壓法、以政代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特別是近幾年來,上訪成風,法院最終判決的權威性和確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戰,上訪制度的建立原本只是為了起到一個橋梁的緩沖作用,而現在很大程度上充當了“終審法院”的職能。這有時的司法不獨立,則不公正司法也隨之而產生。而這種司法不公的嚴重后果將導致社會主體對法律的否定,直至慫恿人們產生對法律的蔑視。孟德斯鴻《論法的精神》寫到:“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駛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本枚弥?,就會讓社會主體形成一種法律不過是一紙空文無任何威懾力與權威的觀念,這對國家法治將產生致命的危害。法律好比清除社會垃圾的大掃帚,掃帚的所有者是民眾,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機關。法律之劍不能出鞘,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擾太多,司法不獨立,不自主,連自身都難保,又怎能苛求它保社會呢?為改變這種狀況,不僅需要提高民眾的法律水平,而且更需要在體制層面上,構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約傳統的人情觀念干擾司法活動的良好體制。否則,如果缺乏體制的保障,即使人們對法律知識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漂亮的擺設,而不能變成真正實用的東西,甚至有可能使法律成為助封為虐的工具,不能最終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培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進而確立法律權威,關鍵就在于通過改革司法體制,按照司法獨立的要求設置權力結構,并將其上升為憲法規范,切實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三)應提高司法人員素質。
關鍵詞:法律;經濟發展;作用
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需要足夠的經濟支撐,作為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資金財產成為人人追求的目標,財產的存在也不斷推動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但只有在法律的約束下才能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因此在經濟領域建立的法律體系往往摻雜著過多的利益紛爭,運行的內容與方式都與金錢相關,在社會主義的發展進程中,法律條例的存在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并一直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后的經濟發展層面上,法律仍然會具備最為公正的效力。
一、法律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法律的制定能夠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是不同于其他規章制度的關鍵,除此之外,法律的經濟屬性并未被廣泛發掘,其經濟屬性主要體現在經濟關系、經濟內容以及經濟影響的領域。首先,法律能夠對現實的經濟狀況進行反映,當然,經濟水平的情況由社會的發展形勢而定,不論在經濟層面還是生活、工作習慣,都與法律的約束密切相關;其次,法律所具備的經濟屬性本身就是指法律涉及到財產效益方面的問題,法律的設定出自人們平均生活水平,針對社會需求提出相應的規章制度,這樣的法律可以將社會的整體情況展現出來,確保能維護經濟的發展前景與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的實施是由執行部門決定,但一切以民意為中心,只有將民主決策的結果反映于法律中,才能保證法律在執行中受到擁護,在正常的社會環境下得以生存;再就是法律對經濟發展而言所產生的影響及后果。凡事有利必有弊,事物的存在從不同角度觀察具有不同的效用,法律的制定在促使經濟水平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會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對法律的頒布以及實行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會阻擋經濟的高速發展,最終影響集體的利益[1]。法律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從我國社會的前進腳步中也能有所體現。在傳統的中國歷史中,我國人民用富有創新的頭腦與踏實肯干的精神創造了無盡的財富,但在近現展史上卻遠遠落后與發達國家,經調查發現,國外發達的原因有一條就是在經濟上設立了法律條例,對經濟的歸屬情況進行法律上的維護,保障了大多數人們的切實利益,而中國自古以來比較重視禮儀,在經濟所有權方面的法律概念并不完善,涉及到經濟利益的物品通常沒有規定明確的所有權,直到步入現代社會后才有所好轉,西方發達國家在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開始以經濟財產為核心制定法律,專門規定在經濟往來時應遵循的制度,使貿易得到發展,最終獲得巨大的經濟報償。由此可見,標準的法律規定對經濟的發展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是人們能夠借助的工具之一,來幫助自身的財產安全得以保障,使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有明確的界限,公民在獲得合法的財產時能夠在政府部門的保護下進行[2]。另外,法律作為經濟往來的基礎,可以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創造出更大的價值,維護個人財產,使每個人的勞動所得有所保證,增強了勞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繼而提高產品的生產效率,得到經濟利益。以前在違背經濟發展規律的體制下,由于個人財產安全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遭到了很多不公正待遇,每個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護,最終變得沒有自覺勞動意識,降低了我國整體經濟收入,與傳統經濟體制不同的是,當前我國的經濟財產可以得到法律的維護,公民使用自身的權利來獲取更多的經濟收入,從而保證經濟市場健康有序,因此法律對經濟發展而言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處于相輔相成的關系網中。
二、法律在市場建設中對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
秩序的建立能夠保證市場在發展中走向正軌,經濟法律的制定為市場的良性運作付出了巨大貢獻。
(一)法律保障
無論是怎樣的社會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在法律的保護下開展工作必定能夠得到相對公正的結果,經濟發展也涵蓋在內,法律的設定為經濟發展帶來了福音,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在逐漸變化中形成了鮮明的特征,即發揮指導者的角色,幫助市場經濟組建良好的發展平臺,使經濟的前進方向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提升利潤
所謂市場價值,無非是以經濟利潤來衡量,只有將經濟發展中的利潤加以明確,才能逐步把法律的作用發揮出來,利益的獲取是經濟發展最為根本的特點,滿足了群眾的物質與精神需求,也保證了我國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足夠的利益空間來進行更大范圍的拓展,法律在經濟領域的涉及恰好幫助市場的發展更具規?;?,發揮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3]。
(三)建立秩序
在任何經濟活動中都要保持秩序的良好,而要想確保在活動開展時有一個良好的秩序,就必須依托法律的權威。眾所周知,市場的規范化秩序對經濟的發展起著基礎性作用,法律的存在幫助市場秩序更具合理化,能夠及時有效地實現最終目的,因此要將經濟相關的法律意識視為首位,確保我國的市場秩序在一個合理狀態下不斷完善。
三、法律對經濟發展產生的內部性轉化
經濟發展中的內部性轉化主要是指把獲得的經濟利益轉化為自身享有的財產,其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源于外部制造者所產生,在這方面,法律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首先,法律的出現減少了外部制造產品變為內部利潤時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由于市場經濟的兌換大都通過協商來解決,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商業人士往往會做出有違商業道德的行為,甚至不惜觸犯法律規范來實現自己的金錢野心,因此在雙方的交易中要動用法律來維護權益。其次,涉及經濟的法律條例不僅能夠解決財產交易過程中的糾紛,而且還對外部利益轉為內部利益的具體細節進行了約束與規范,因此法律手段的使用要把經濟領域和民商領域統一結合開展考慮,根據雙方的協調情況分析接下來的環節,使這樣的經濟交易在積極有效的環境下進行,鼓勵其他商業用戶發揮兩者的優勢,在法律的保護下全面推進[4]。再就是借助法律來維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犯。法律除了權威性以外,還具備一定的調節能力,根據公司內部具體的財務狀況分析受損失的原因,熟練掌握法律的調節功能,將經濟領域的法律功能發揮到極致,確保在內部性利益中獲取應得的部分。除了上述幾點之外,法律還能夠約束政府,同時為政府處理經濟事件提供合理的依據。法律在設立之初經過政府把關,并以政府的協商結果為指導,政府能夠根據法律的條例來要求經濟交易的規范化,使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向合理化,與此同時,法律也會約束政府管理人員的言行,使法律的權威依舊存在而不至于失去平衡。
四、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的存在不斷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從全局高度來看,經濟的前進過程中離不開法律的約束與管理,它能夠幫助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在兼顧政府利益的同時控制政府的管理層面,使我國經濟在公開公正的氛圍中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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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規范體系社會秩序
《無需法律的秩序》一書花了大量篇幅來描述并論證非正式規范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正當性,即使是在美國那樣一個法律高度發達的國家,非正式規范也發揮了法律所不能比擬的作用,也正是非正式規范的存在使得多元社會秩序的建立成為一種可能。閱讀本書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我以往對非正式規范的理解,讓我對法律的局限性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是在理論認識上還是在實踐上。同時也讓我開始思考法律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是不是能保障我們能有一個更美好的生活。我們是否該重新思考老子早在幾千年前所言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其中的真意。
一、法律之“能” :法律中心主義
“毫無疑問,法律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社會生活制度,已經為當今大多數現代國家所普遍接受。”在中國,法治已被寫入憲法,研究法律的法學也日漸成為“顯學”。而作為學習法律的我們,不免為此激動不已,或者產生埃里克森教授在《無需法律的秩序》一書所批判的“法律中心主義”的想法。用蘇力老師在本書的序言里的表達就是“法律中心主義把法律,特別是把國家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律規則,視為社會秩序和發展的前提。”對法律中心主義的信仰,極易導致這樣的觀念,認為通過立法、執法、司法等國家權力的有效運作,就可以解決我們面臨的舉凡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問題,從而認為通過法律我們就可以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而在這樣的社會里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所不可比擬的技術可操作性而被認為是最佳的社會關系調整器。當我們放眼世界時,我們也會看到法律作為一種調控人們行為的規則,在當今社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作為法律之治的法治更是在成為一種普遍的治國方略。即使是埃里克森教授也在書中肯定了這一點,他在書中第十六章說到:“目前的許多動向,諸如日益城市化、責任風險之擴大以及福利國家的出現正繼續削弱著這種非正式控制的體系,并正擴大著法律的領地。”同時他也認為可以用“法律來強化非正式控制”。但是,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的實行最終要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后盾,而國家強制力并不能因此就保證法律比其他非正式規范更有效。立法時所期待的目的與法律實施后所實現的社會效果往往并不能總是吻合,現實中有很多例證可以證明這一點。之所以出現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制定時的目的不相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可能是司法操作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法律執行不力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立法的原因等等我們可以不斷的“向上追問”? 但我們為什么不能像蘇力老師所說的“向下追問”呢?為什么法律不能有效的施行不會是法律本身超越了或脫離了生活而導致人們根本無法遵守?這樣的法律在中國我們可以舉出很多,其中最典型的莫過于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部法律在其頒布之初沒多久便被束之高閣,其后更被新的《破產法》所取代。
二、法律之“不能” :對法律局限性的再認識
埃里克森教授將這套非正式規范概括為由關系緊密的群體內成員們開發并保持的一些規范,“其內容在于使成員在相互之間的日常事務中獲取的總體福利得以最大化?!彼园@锟松淌谡J為“許多情況下,法律并非保持社會之核心?!闭峭高^閱讀本書,我開始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局限性?!胺纱嬖诰窒扌缘膯栴}不是現在才出現的,可以說自法律產生的第一天起,法律的局限性就像法律的影子一樣伴隨著法律而存在了?!敝徊贿^作為法律人我們常常會有意無意的忽略了這一點。對法律的局限性的論述非常豐富,下文僅僅從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時的不周延性、法律本身具有的滯后性、法律運行過程的非自足性三個方面簡單論述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存在的不周延性。法律的不周延性正如徐國棟教授所言指“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沒有能夠完全被法律所調整?!闭缜懊嫣岬降姆墒侨硕ǖ闹贫?,而人對整個世界的認識是存在局限性,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是不可能預見到將來的所有事情,即使預見到將來的一些事情,人也可能由于受限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而不能把它們完全納入法律規范。那種認為法律無所不包的觀點都是虛幻的,不切實際的。法律不周延性也就使得人們只能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良好的法律體系,法律必然無法窮盡一切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
2、法律反映社會生活時的滯后性。按照的法律觀,法律是整個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的上層建筑,它根源并服務于社會,而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但作為一種設定權利義務的制度,法律卻必須具有穩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極度缺乏穩定性,人們將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后果,法律就會失去其權威性和確定性,總體上也不利社會發展的。
3、法律運行過程中的非自足性。無論多么完備的法律仍然需要人來運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法律要實現它的價值目標,最終還得通過人。
三、認真對待非正式規范:“向下追問”
關鍵詞:法律權威 公正 法治
一、法律的至上權威
在大多數當代社會 ,法律是惟一主張具有無限權威的人類制度。法律通過權威的或主張權威的行為標準組織社會生活。
權威的概念與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一起,那種認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擁有事實的或有效的權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權威的概念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擁有權威的人僅當在他之上的人認為他擁有合法性權威時,他才擁有有效的或事實的權威,即法律為自己主張合法性權威。直接談論法律本身的權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實施某種行為和排除相沖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權威性。
法律是權威性的指導以及其他權威性指導的淵源,“法律主張合法規則的存在是服從行為的理由”,而不是 “法律要求服從是由于對法律約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認’。任何法律制度都聲稱具有至上的權威,要求人們服從。
如前所述,法律的權威是一種合法性權威,它主張法律規則應當是行為的排他性理由,對任何導致違反法律規則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們忽視它們。但是,法律的權威也不是一種專橫的權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規定的強制性手段而獲得。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供社會合作的方式 ,二是規定強制的措施。人們在是否服從法律的問題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審慎考慮,法律應當尊重個人的自治。
綜上所述,法律權威的基本含義可以簡單概括為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的唯一的權威。
二、如何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
(一)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威是因為法律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特征之一,哪里沒有強制力,哪里就沒有法律。無論是法律的產生抑或是法律的實施都離不開國家強制力的作用?!皣彝ㄟ^監獄、警察、軍隊、法庭等物質形態所體現出的國家暴力” ,形成法律權威存在的物質基礎。通過運用強制力對非法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以恢復被破壞的法律權威,達到社會秩序的和諧統一。
(二)法律的公正
法律的權威不僅僅依賴于它的外在強制力,僅有外在強制力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權威。真正的權威是來自于內在的,法律的內在說服力既來源于法律本身內在的合理性,也來源于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正是這些法律才受到尊重、被人信賴、為人遵守。如果說,執法者缺乏法律權威觀念會導致法治大廈的傾斜,那么,公眾缺乏法律權威觀念則能從根本上摧毀這座大廈。我國的法治建設是在較濃重的人治社會傳統背景下起步的,就更需要確立法律權威觀念,只有樹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至上權威,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皣醪皇苤朴谌?,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任何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統治者也不例外。
三、法律的力量源于權威,源自公正
法律必須有權威,才能彰顯力量,贏得尊重。法律權威的形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的公正。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實施,才能將紙上的法律轉化成行動中的法律;只有通過普遍崇法守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動中的法律成為在現實生活中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體現和延續。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重視和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工作重心。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需要通過法律的實施,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來維護;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需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與法律監督的銜接配合,用法律的實施效果來檢驗和推進;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氛圍的形成,需要通過法律的實施,發揮法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來培養和營造。
(二)法律的公信有賴統一的適用
法律不僅應當得到實施,而且應當得到有效的實施。有效的法律實施有賴于統一的法律適用,這是憲法規定的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的體現,是貫徹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也是構建良好法治環境的基礎。
當前因法律適用不統一引發的法律實施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法律公信和權威的突出問題。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要求法律條文在個案中得到正確適用,更需要法律規定在類案中實現統一適用;不僅要求行政執法的統一,更要求司法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切實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實施的普遍認同,進而形成對法律的內心信仰和普遍遵守。
(三)法律的價值實現重在司法的保障
所謂“司法”,就是通過公正中立的程序運行與嚴格規范的法律適用,將抽象、原則的法律規定,適用于法律爭議糾紛的具體實踐,明是非、斷責任、解糾紛,最終實現法律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的價值追求。
人類社會伴隨著紛爭產生而不斷探索著紛爭的解決之道,從原始部落爭斗、同態復仇、神明決斷、長者調停、宗教裁決、皇權定奪,直至現代司法裁判,通過司法來定分止爭是人類社會的歷史選擇??梢哉f,現代社會不論實行何種社會制度,也不論實行何種具體的司法制度均設有法院,并賦予其共同而基本的功能,即依法解決紛爭且對紛爭的解決具有終局功能。在國家為消除社會沖突所建立的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司法等各項法律制度中,司法被賦予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地位。因此,司法在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中也肩負著重大歷史使命。
四、結語
一、法律價值的涵義
要談一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價值的概念應該怎么樣去定論呢?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價值的涵義。在上,應從二個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價值屬于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它反映了人與外界的關系,揭示人實踐的動機和目的。另方面是價值是表征意義的范疇,它可以表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從上面的看,我們不難看出要理解價值的涵義離不開人和外界的物,價值的涵義不過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離開了人(我們叫它主體)和外界的物(我們叫它客體)任何一個就無法理解價值。
理解了價值的涵義,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價值。專家認為法律的價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義。第一種是來表示法律在發揮其作用的時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比如說,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稱之為目的價值。第二種是法律的評價標準。第三種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稱為形式價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討法律的目的價值和律師實務,所以我們僅從上述第一個法律的價值去談,就是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
法學家認為,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的一種行為規范。由此我們應該知道法律所保護的就是其統治秩序。社會的進步,的,人性化的推進使法律的階級性淡化,社會秩序和私權的保護逐漸加強,所以現在的法律的目的價值就是是社會的各個層面達到穩定有序的健康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固有的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社會秩序正常有序的發展;
2、保護公民個體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3、對侵犯前2項的違法者給予相應的制裁。
對第一個表現我們稱為公權,第二個表現我們稱為私權。
二、法律價值的現實意義
法律在體現其價值的過程中,公權和私權有沒有發生沖突的時候呢?如果有的話,應該怎么解決呢?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權和私權在法律適用的時候沖突一定存在,有沖突就應該有解決辦法。筆者認為,我們就是用法律價值的理念去解決這個沖突。公權和私權沖突的時候尤其是為保護私權要損害公權的時間,從法律的目的價值看,私權要服從公權。我們這里的公權是指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公權。有人權主義者認為公權和私權的沖突應該服從私權。筆者并不排斥人權主義者的這個觀點,當作為國家利益的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的時間,私權作為弱者完全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發生的這個沖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國家必須勇于承擔責任。所以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對公私權的沖突應該按照法律的價值區別對待。
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是社會主義的法律,是社會主義道德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成為法律。但是,我們不可否認我們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細節上還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所以在我們的國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權的沖突問題。由于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我們應該服從法律,從另個角度叫就是公權至上。所以說法律的價值理論對司法實務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三、法律價值對律師實務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法律;經濟;融契哲辯
中圖分類號: D90-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0-0213-1
上層建筑是指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法律、道德、藝術、哲學等意識形態,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是一個主構部分,是必然也必定會受到經濟的影響和制約的。
1 哲學視域下的法律與經濟
1.1 物質第一性是唯物辯證法的基石,法律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
首先,法律產生于物質的生活關系,經濟條件影響和制約著法律的發展。馬克思認為:法的關系如同國家的形成,是不能單純的從法律本身和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的。其次,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兩個社會基本矛盾的發展是法的起源。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生產力是不斷發展的,隨之產生了相應的社會分工,交換與分配也自然而然的產生了,這時就需要一個共同的社會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久而久之,這種共同的社會規則演變成了法。再次,社會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所有成員所共同擁有的,而非是某個人的恣意行為。統治階級也無法通過法律來豁免自己的違法行為,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所要求的。第四,經濟基礎的歷史合理性決定著法的作用和生命力。第五,經濟基礎的建立在總體上制約著法律的性質和內容,“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p>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絕對不是完全依賴于經濟的,當他以一定的理由和形式存在于社會之后,便會相對獨立地發展,并日趨完善,且與經濟發展保持一致。
1.2 從法的本質屬性來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首先,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主構部分,經濟的發展決定著法律的發展,因此,法律與經濟的發展是具有統一性的。其次,社會經濟發展了,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也要相應的發展,只是這種發展相對滯后而已。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推動與決定著法律的發展變化的總體方向。最后,統治階級要維護自己的階級統治與根本利益,需要建立與之統治相適應的法律,因此,法律成為了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1.3 從法哲學本體論的層面看,法乃是體現著矛盾的范疇
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絕對性與相對性、普遍性與特殊性、應然性與實然性、內容與形式、公平與效率對立統一的矛盾體。人類社會中法律現象的矛盾本質決定了均衡范疇在法律研究中的適用性及其特殊價值。一切法律活動應該以均衡原則作為其最終協調機制和最高秩序依歸。
2 哲學視域下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
經濟基礎決定著上層建筑,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主構部分,它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與此同時,法律為相應的經濟基礎服務。經濟的發展程度決定了法律的發展進程,經濟是法律的源泉與基石,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越發展,法律越完善。一部法律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定的經濟發展。當然,從根本的意義上講,法律是根源于經濟基礎的,但是,也不能單純的、死板地理解為一定的經濟體系產生后一切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都要從頭開始,因為,法律本身存在歷史繼承性,移植性和相對獨立性。另外,有必要明確說明并且強調,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是從最初的、根本的深層次的意義上進行闡述與解釋的。一方面,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經濟對法律的決定性是單一的;另一方面,經濟因素又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政治的、藝術的、哲學等各方面的因素也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經濟的發展是法律產生和完善的決定性因素。唯物史觀認為,歷史進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到底是現實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因此,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則依賴于經濟,經濟與法律是相輔相成的,經濟與法律在社會的發展中缺一不可。
從哲學的角度來看,經濟對法律起到了必然的決定性作用。首先,經濟對法律的作用與反作用是必然的,在對法律的研究領域,不能只研究純粹的、抽象的上層建筑領域,而應該也研究實證的,具體的經濟領域,這樣才能清楚地看到經濟對法律的決定是具有必然性的。其次,經濟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之內對法律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3 哲學視域下法律對經濟具有能動的反作用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意識對物質是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的。經濟作為物質基礎,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因此,法律對經濟具有能動的反作用。法律是經濟發展的產物,法律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對經濟的發展也起到了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對經濟中不合理的方面的改進也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所以說,我們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要重視經濟與法律的相互作用,既要看到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對經濟所具有的能動的反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制社會中,更好的將經濟與法律合理的結合,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李秀林等主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