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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股權轉讓的稅務流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股權轉讓信息無法及時掌握股份公司一般都需要在工商局都有注冊,股權轉讓時需要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部分企業班里股權變更不及時,甚至故意不辦理,導致工商管理不能準確掌握企業股權轉讓的詳細信息,造成股份變更時的稅收損失。根據國家股份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變更股份時,需要經過商務部的批準,才能進行股權的交割流程,同時在股份轉讓30天之內,必須到稅務機關提交轉讓合同,進行備案。在股份轉讓結束后,應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在實際的股份交割中,工商部門往往很難及時的獲取股份轉讓的信息,對于應該征收的稅款不能及時征收入庫,對于在國外發生的股權轉讓就更增加了稅收追繳的難度。在私營企業中發生股權轉讓不辦理等級的現象發生更多,企業股份完成后,但是工商等級股東沒有發生變遷,造成信息掌握困難。
(二)稅務機關未建立股東臺帳稅務機關對于企業股東應該建立相應的臺帳,以方便企業股份信息的準確性,但是部分稅務機關對企業鼓動變化搶礦未建立管理臺帳,不能充分應對企業股份轉讓中出現的問題,造成工作沒有條理性,再加上企業提交稅務登記資料不完備,對于股東的信息資料等級不詳細,增加了稅務征管的難度。
(三)股權轉讓價格核實難度大有部分企業在股份轉讓中,往往存在著雙方故意避稅的現象,在簽訂股份轉讓的合同的時候,經常簽訂陰陽合同,在簽訂正常價格股份轉讓的同時,也會簽訂一份轉讓價格較低的股份合同,企業的財務賬面上不能充分顯示轉讓的實際價格,僅僅反映了企業股東的轉換關系。有的企業將虛假的股份轉讓合同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增大了稅務機關的核實工作,此外國家對于明顯低價股份轉讓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操作辦法,僅規定企業在轉讓股權時,對于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逃避的稅務額數,稅務機關有權利按照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因此,如何處理股份轉讓中低價處理的問題,是稅務機關所面臨的主要難題。另外,對于自然人股份間的轉讓,完全是私人間現金的交易操作,或者是通過私人銀行卡進行資金轉賬,因為不通過公司核算,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準確的企業的稅務狀況。
(四)扣繳義務難以落實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個人股權的轉讓中,股份轉讓方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有法律上規定的義務。由于股份轉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扣繳稅款的轉讓方式應提供原股份的成本,以便于準確統計扣繳稅款金額,但是轉讓方往往存在著隱瞞不報的情況,利用商業機密和隱私的接口,不提供真實的轉讓成本,或者提供的股權成本不真實,造成稅務機關扣繳稅款的金額少,甚至出現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五)稅款追繳困難當兩個非居民企業之間進行股權轉讓時,如果雙方能積極提供轉讓信息,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稅款統計工作,就能很好的把各種形式的稅款繳納歸庫,但是我國并沒有設置相關的機構場所,再加上企業負責人的繳稅意識淡薄,不能正確粒級稅務法律,造成稅款追繳的困難。而且,部分非居民企業的納稅意識淡薄,很容易導致轉讓方不主動的申報,受讓方又沒有代扣,使得稅款追繳工作開展困難。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針對股權轉讓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本文提出立刻幾點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具體的施行如下:
(一)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首先加強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工作,要求企業主動的提交申請變更協議,并在在股份轉讓30天內完成登記,在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要求當事人出示身份證、股東證明等證件,并規定企業或者個人如果發生造假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者,完善股份轉讓管理制度,制定股份轉讓所得稅征稅明細規則和操作流程,明確價格調整方法和轉讓行為規范。最后,建立股東變動報告檔案,當企業股東變動時,要敦促其申請變更稅務登記,針對不及時報告的企業,依照相關的法律,降低其納稅信譽外,并依法追繳與補繳稅款。
(二)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稅務機關要加強和其他部門的交流聯系工作,共同建立一套有序的信息交流機制,方便對于企業股權變動的詳細信息。稅務部門應當和工商局、海關、證監會、商務部等較強聯系,定期交換企業信息,同時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工作。針對非居民企業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國外企業或者個人的情況,稅務機關在掌握信息后,及時的深入調查,確認事實,計算應征稅款的金額,避免我國稅收的損失。
(三)逐戶建立股東臺賬股東臺帳能為稅務部門提供準確的企業股權信息,方便對于企業股權的監督工作。稅務機關應當詳細記載企業股東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所持股份、資金投入、投資事件等內容,利用計算機存儲建立完善的資料信息庫。嚴密監控股東的股權變動情況,及時發現其股權轉讓狀況,防治稅款的流失,此外,要及時核實企業提供資料的準確性,防止股東鉆法律的漏洞,對于信息中出現的疑點要及時核實,確保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準確無誤。
(四)審核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股權轉讓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收的金額,所以部分企業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會采取較低的轉讓價格應對稅務機關的審查,同時會私下簽訂陰陽合同來逃稅漏稅,所以稅務機關要重點核實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
1、調查與核實稅務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到股權轉讓企業進行實地的核查,了解企業股權轉讓的具體時間、運行程序、轉讓價格等相關情報,并認真調查其股份轉讓資料,及時審核其賬面資產、運營情況、企業場地的產權、加工工藝的知識產權等,重點核實股權轉讓中有關資金的運行狀況。同時利用國際稅收情報合適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的真實性。
2、試行股權轉讓款經過企業賬戶支付制度股份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經常采用私人轉賬的方式進行股權轉移,這就增加了稅務部門的稅款追繳,所以在企業設置過渡賬戶,企業股權轉讓的資金必須通過過渡賬戶進行交易,接受方要把資金款項繳存在企業賬戶中,在有企業轉交轉讓方,這樣就可以合適轉讓的資金去向和金額大小,防止偷逃稅款的現象。
3、建立約談機制利用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等手段,重點核實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并認真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股權轉讓申請資料,以此判斷是否存在著轉讓價格是否存在較低的現象,是否符合公平獨立的交易原則。同時加強個人轉讓股權與對外投資的稅源監管,監控企業的股份變化,針對存在的股份轉讓中漏水事項,要嚴格取證,依法查處。
三、結束語
關鍵詞: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近年來,由于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業務性質的復雜和隱蔽,導致非居民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現象頻繁發生,雖然這一現象已經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仍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難點和盲區,筆者從稅務機關實際征管工作出發,結合具體工作,分析了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有效對策。
一、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
目前,對于我國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工作,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通知以及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分別列有專門條款規定,這些規定,雖然為稅務機關做好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繳理清了工作思路,在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首先,是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征管體系不完備,導致在很多時候股權轉讓稅收工作難以操作。實踐中,很多非居民納稅人股權交易都在境外完成,根據有關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交易在境外交易的,自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必須委托人或者自行到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在稅款入庫方面,稅務機關內部征收體系不完備,CTASI系統中并沒有針對非居民納稅人如何征稅的的系統模塊可以操作執行,加之外部與國庫、外匯等配套協作規定不健全,在稅款申報入庫方面帶來了許多的問題,同時,也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麻煩。
二是股權轉讓境外操作信息不透明,信息獲取相對滯后,目前,稅務、工商、商務等部門,還沒有建立健全股權變更信息實時交換機制,稅務機關獲取信息嚴重滯后,因此,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很難掌握境內企業變更稅務登記時間,等到了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到了主管稅務機關的時候,往往交易事項早已完成。再加上股權轉讓過程中,境內沒有法定扣繳義務人,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納稅人,這就更為源泉扣繳帶來了難度,導致追繳稅款困難重重。三是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確定。股權轉讓所得是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的征稅依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少繳稅或不繳稅,股權轉讓雙方往往通過其他渠道將余款轉移,在合同規定中只標明較低的價格,或者標明無償轉讓股權,一方面,合同的真偽稅務機關很難鑒別,另一方面,轉讓價格的真實性稅務機關也難以確定,在這種被動的情況之下,稅款流失可想而知。
二、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有效對策。
股權轉讓業務雖然復雜,給稅收征管帶來了許多的難度,但是,并不是無法可依。因此,為了有效提高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力度,我們應該加大管理力度,切實將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做好。首先,行政權力透明公開,完善部門協作機制。由政府牽頭,通過商務部門和發改委等部門信息互動平臺,將相關股權信息通過網絡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然后,建立基層稅務機關與公安、海關、工商、外匯、等涉外管理部門互聯互通的共享渠道,隨時交換固定的非居民企業數據信息。其次,是加強股權轉讓審核,實行稅收專業管理。由于資產價值日益膨脹,為了少繳稅或不繳稅,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往往是轉讓雙方采用場外交易方式,尤其是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簽約交易按賬面資本,一般情況下,不會在企業賬戶上反映資本溢價補償差額。另外,除了經營虧損企業,許多企業在股權轉讓時,一般都是以溢價轉讓為主,還有許多無形資產(營銷渠道、商譽)等的價值無法確定。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如果一般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無正當理由低報納稅額,其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對于轉讓股權按照賬面資本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重新評估和確認其整體資產,對資產溢價部分,按照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比例,作為股權轉讓收益,代扣并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
為了有效提高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力度,有效防范逃稅行為,我們還可以加大情報交換力度,將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管理納入稅收征管改革領域。目前,和我國已經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有90多個,協定中都含有情報交換條款。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情報交換,請求境外稅務部門對其國家的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進行調查,為我們提供股權轉讓的實際價格以及境外業務實際情況,通過國際間稅收合作,嚴厲打擊國際間逃避稅行為。另外,為了提高稅收征管力度,我們還可以配置專業管理人才,對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實行稅收專業管理。將這一措施納入稅收征管改革的領域。精心挑選專業管理人員,科學劃分稅收專業化崗位,明確專業的部門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實戰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當前,稅務機關對非居民納稅人所得稅征管基礎還比較薄弱,其管理體制和管理意識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非居民稅收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將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管理,尤其是那些發生在境外的交易事項納人稅收征管系統,不斷完善系統流程,實現跨國稅源多環節監控,確保及時掌握稅源信息。
三、結語
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稅源零散,流程隱蔽,導致非居民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現象頻繁發生,針對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我們應從稅務機關實際征管工作出發,協調各個有關部門,進一步規范非居民稅收管理制度,確保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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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流程及定價方式
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及定價方式,可以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各相關人的法律關系,明確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依據。
股權轉讓流程大致如下:(1)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2)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受讓人支付價款,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雙方確認股權已交付等;(3)受讓人、轉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承認新股東、注銷原股東,發表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體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二、股權轉讓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目前,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諸多漏洞,具體表現如下:
(一)稅收政策不完善,投資者有避稅空間。
我國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散落于各個單行文中,未形成系統性的稅收文件,給投資者以籌劃空間,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難度。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投資者身份上進行選擇,承擔較少稅負。企業股東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收入的稅率為20%。由于稅負存在差異,有些股東特別是集法人股和個人股于一身的私營企業主,在投資時就會有所選擇,較多地采用個人投資形式。
二是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轉讓不動產,將應納稅款化于無形中。比如:A公司擬出售新開發的市場價格為1 800萬元的一幢大樓,B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用于開辦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萬元購入,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9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據此,若A公司將大樓作價1 800萬元投資入股參與B公司經營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以1 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用于開辦酒店使用,則A公司就不用繳納營業稅了。
三是虛假整體轉讓企業產權,逃避繳納營業稅。比如:A公司擬轉讓房產土地給B公司,如果正常轉讓,A公司需繳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據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個新企業C公司,把主要業務及重要機器設備轉移到C公司中,將債權債務基本清理完畢后,再將企業進行整體轉讓給B公司,這樣,A公司雖轉讓的僅是土地和房產,卻不用繳納營業稅。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看出,轉讓形式不同,稅收的影響卻天壤之別,這也是稅收政策不完善的體現。
(二)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核實。
股權轉讓各方為了逃避相關稅收,往往會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平價轉讓或低于實際轉讓額的虛假股權轉讓合同,而稅務機關要取得其真實轉讓價格信息,在調查取證時存在很大難度。因為,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僅是原出資人的變化,而從企業財務賬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無法反映具體轉讓金額。
(三)對股權轉讓價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了對于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計稅價格,但未明確具體操作手段?!蛾P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但該條文也只是針對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而言,對于法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合理的股權轉讓價格,是稅務機關的一大難題。
(四)對股權轉讓缺乏有效監控。
由于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及交易結果無法監控,稅務機關往往在股權轉讓完成之后,才能從工商管理部門的定期數據交換、稅務登記變更等環節獲得相關的交易信息,稅收征管行為滯后。在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信息?!蛾P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從政策上加強了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而對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四、對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堵塞政策間隙,完善稅收政策體系。
假如一項經濟行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進行避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國家應盡快出臺《股權轉讓管理辦法》,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政策更加明確、完善。
――從制度層面規范股權投資轉讓行為。針對先以土地、房產投資,再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假投資”等行為,國家應盡快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從投資目的、投資雙方關系、合作前景等方面嚴格審查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從源頭上防止稅收流失。
――加強對整體轉讓企業審核管理。稅務部門應對股權轉讓環節認真審查,關注被轉讓方的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安置情況。對以逃避納稅為目的,違規自行處置企業以前資產、債權和債務,或違規轉移到新辦其他企業,以及沒有安置全部勞動力的,一律不作為轉讓企業產權,依法征收營業稅等相關稅收。
(二)密切部門聯系,暢通綜合治稅渠道。
筆者認為,應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股權轉讓稅收管理機制,有效解決股權轉讓中存在的“信息隱蔽滯后、轉讓價格難確定、稅收檢查難度大”的問題。
――建立信息傳遞網絡。與工商部門建立股權轉讓信息傳遞制度,即時通知,及時核對信息,以便稅務部門及時取得股權變更信息。
――建立與司法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對明顯有股權轉讓稅收而不申報繳納的企業,必要時可以介入司法程序,與公安部門進行聯手防范和打擊,及時追繳相關稅收,保證稅法的剛性。
――密切與土地、房產部門的聯系。建立“先稅后證”制度,涉及土地、房產等股權交易行為的,土地、房產部門應依據完稅證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防止稅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
――加強核定征收力度,建立價格核定機制。對股權原價轉讓或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除加強納稅評估,加大約談力度外,還可依據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財務會計報表》的凈資產增值率和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股權轉讓核定稅款。
――適當引入中介評估定價機制,完善核定征收體系。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結構,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定價,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也較容易獲得納稅人的認可。
(四)加強政策輔導,強化稅務核查工作。
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問題
一、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關系人以及股權轉讓的流程
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相關人的法律關系,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可以清晰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一,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轉讓解禁或轉讓條件;第二,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履行,表現為受讓人支付價金,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股票、確認股權已交付、請求公司予以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第三,受讓人與轉讓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也就是公司承認新股東、涂銷原股東;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有法定過戶登記義務。第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即公司法定義務,向社會公示??梢?,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中所涉及到的稅收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稜I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第二,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后凈收益的目的。
第三,國稅函[2004]390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①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②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印花稅
第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的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第三,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有爭議的稅收問題
現有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形式的要求,但是,當前大量股權轉讓的稅收案例多從營業稅角度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特別是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進行合理避稅,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以財稅[2002]191號規定,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資方式均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即可輕易逃避稅收。
四、結束語
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的稅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時堵塞稅收漏洞,關掉可能造成稅收“流失閥”,成為每名稅務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個課題。同時,在對股權交易進行稅收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征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當前稅務機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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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涉稅;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股權轉讓所指的是公司股東按照法律將自身股份轉讓給他人,讓他人變為公司股東的一種民法行為,對于股東來說,股權轉讓是股權行使的普遍方式,對股權轉讓中有關人間的法律關系進行準確判斷,清楚股權轉讓的流程,能掌握納稅主體與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歸入企業應納稅的所得,按照法律上繳企業的所得稅,在非居民的企業轉讓股中,依據國稅函的[2009]698號文件,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規定,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主要指的是資轉讓價與股權投資成本相減的余額。而股權轉讓價所指的是轉讓人通過轉讓股權所獲得的現金、權益或非貨幣資產等形式金額。當被投資企業含有未分配利潤,以及稅后各項基金時,轉讓人的留存收益權金額將隨著股權一塊轉讓給被轉讓人,不能在股權轉讓價當中扣除。并且對境外控股轉讓進行了規定,境外控股企業所在地區的稅負在12.5%以下時,不能征收所得稅,要在轉讓合同簽訂后的30天內,往被轉讓的股權國內居民企業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有關資料的提供。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時,按非居民企業往被轉讓股權企業投資幣種,對股權轉讓價進行計算,即由于匯率差造成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上繳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股權轉讓前,外商就應把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以降低稅務的損失。在居民企業的轉讓權中,國稅函的[2010]79號文件中規定,企業的轉讓股權收入應該在股權變更手完成與轉讓協議生效時,以確認收入實現,其股權轉讓收入的扣除是取得股權發生成本之后,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時候,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不能扣除。企業購置有關節能環保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專用設備投資額時,可存留認定證明,便于稅額抵稅政策享受。在國家重點扶持的新技術認定,能實現稅率為15%的優惠,綜合資源生產,應符合產業政策所規定產品的收入取得,納稅所得額計算時,能減少計算收入。
二、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規,個人的轉讓股權可依據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進行20%稅率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其應繳納的所得額為轉讓財產收入與財產原值、費用相減除之后的余額。有價證券中的財產原值是買入的時候,依據規定進行相關費用的交納,而合理費用所指的是在財產轉讓當中,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支付,如城建稅、營業稅與資產評估等,計算要繳納稅款的時候,需要注意相關合法憑證的提供,財產原值的合法憑證提供不完整或準確的,無法對其財產原值進行計算,主管的稅務部門能依據當地的實際狀況對財產原值進行核定。對于計稅偏低還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能給予核定,計稅偏低所指的是在申報的時候,股權轉讓價比初始投資成本價格低,或者比凈資產份額要低。其正當理由為被投資的企業連續在3年以上出現虧損,股權轉讓給父母、配偶與子女等3代之內的親屬,稅務機關在核定的時候,所參照的是轉讓人所享有股權比例相對應凈資產的份額,或者每股凈資產的參照。限售股所指的是個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在轉讓方面、一定條件與實踐方面具有限制的。為提高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管理水平,國稅總局與財政部等在2009年頒布了財稅《通知》,并在2010年頒布了《補稅通知》,明確規定在2010年1月開始實施,依據財產轉讓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限售股的個人涉稅應按照據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來執行,其中,據實征收所指的是個人轉讓的限售股可提供真實完整限售股的原值憑證,繳納所得稅額為限售股的轉讓收入與股票原值、合理稅費相減除的差額,其稅率是20%。而核定征收所指的是個人所轉讓的限售股沒有提供真實完整限售股的原值,對于限售股原值無法正確計算,稅務機關應該按照限售股的轉讓收入15%對合理稅費與限售股的原值進行核定,在[2010]5號文件規定中,個人所得股權的限售股,要按照薪金與工資等項目,在解禁日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解禁,個人的實際轉讓股應與二級市場的交易所同仁,暫時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免征。
三、營業稅與印花稅
營業稅所指的是以無形資產進行入股投資,并接受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對風險行為進行共同承擔,其營業稅不征收,股權轉讓的時候,應該按照本稅目進行征收,但后來對征稅辦法進行了重新規定,不動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入股,應該實施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并對投資風險行為進行共同承擔,營業稅不征收,其股權轉讓對營業稅不征收。非上市公司是不能按股票的方式出現企業股權的轉讓行為,符合所有權轉讓的,可按產權轉移的書據進行印花稅繳納,股權轉讓書據所指為沒有上市的公司,其所立書據,并不包含上市企業股票轉讓對于書據的書立。如不在深圳及上海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為財產的所有權的轉讓,根據產權的轉移書據進行印花稅的繳納,上市企業的股票轉讓會涉及印花稅的稅率,在2008年4月底,股票或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率進行了調整,由原來3‰變為1‰,交易雙方均按照1‰進行調整,后來又對交易印花稅給予了調整,從原來的雙方征收變成了單邊征收,也是就受讓方不用征收印花稅,而出讓方對交易的印花稅進行繳納,其稅率依然是1‰,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的改組與管理機制的盤活。
在股權轉讓中,涉稅方面還存有法律的漏洞,及時發現稅收的漏洞,并關掉稅收中的流失閥,做到合理征稅,以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并確定縱橫公平,確保市場主體積極主動性,加強股權轉讓的涉稅完善,促進我國各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樹立持續穩定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摘要:企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也呈現出日漸繁榮的趨勢,而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股權轉讓形式應運而生。近些年來股權轉讓的方式在企業中的應用更加頻繁,重要性也更加凸顯,但是與此同時,在企業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也開始暴露出更多問題。文章就針對我國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進行研究,然后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解決措施。
關鍵詞 :企業股權轉讓;稅收;籌劃
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導致經濟體制的改革,那么在整個改革的過程中,企業股權問題也會發生轉變,目前,企業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了普遍的經濟手段,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不斷增多,這種經濟手段使用得更加頻繁,尤其是在大型的企業中,使用股權轉讓方法來進行資源的重新配置是非常有效的,這樣也能夠更好的促進公司的發展。從目前我國稅收情況來看,其中還存在很多問題,一些偷稅,漏稅現象還比較常見,因此,強化管理,不斷的完善各項稅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企業股權轉讓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一)股權轉讓信息無法及時掌握
股份公司必須要在工商局進行注冊之后,才能夠正常運營,所以如果進行股權轉讓那么就需要通過工商局進行一些手續的變更,然而一部分企業在這個方面做的不及時,有的企業故意不去進行手續的辦理,這樣就會導致國家財產以及經濟蒙受損失。進行企業股權轉讓的時候,根據國家的各項法律和規定,同時在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時候,我國的商務部需要批準才能夠具體施行,另外在一個月之內,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到稅務機關去進行合同的轉讓和交接,然后稅務機關需要對其進行備案處理,但是,從目前股權轉讓的情況來看,工商部門在準確性的把握方面還有所欠缺,比如,各種稅款的征收沒有及時入庫等,這樣形勢下,國外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我國稅款的征收就會帶來更加難度。如果是在私企中,發生這種問題的現象更多,在完成企業股份轉讓之后,如果股東沒有進行對應的變更,那么就會導致各種信息難以被掌握。
(二)稅務機關未建立股東臺賬
那么如果從稅務機關方面來說,企業股東應該建立與其相對應的臺賬,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保障企業信息的準確性,然而還是有一部分的稅務機關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這非常不利于激勵企業,并且不能將目前存在于股份轉讓中的問題好好控制,從而導致工作紊亂,缺乏條理性,另外因為企業提交稅務局資料原本就不完善,因此,股東的各種信息資料不夠詳細,必然也會增加稅款征收的難度。
(三)股權轉讓價格核實難度大
在我國企業股權轉讓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逃稅以及故意躲避稅收的現象,具體的說,就是在簽訂股份轉讓合同時,總是會出現陰陽條文的問題,在簽署轉讓轉讓合同的時候,還會簽訂一份低價轉讓的合同,從企業財務賬目中,并沒有明確標出實際的轉讓價格,只是單純的反映了股東關系而已,有一部分企業甚至還會做虛假的股份轉讓,為了能夠對著實際存在的問題一一進行查實,我國稅務機關的工作難度又有所增加,除此之外,我國在股份轉讓的過程中,對于那些明顯的低價行為,并沒有做具體的規定,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固定,所以,很多企業也正是看準這一點,鉆了法律的空子。稅務機關應該充分發揮其職能,對這些不合理行為進行控制和規范。
(四)扣繳義務難以落實
我國相關法律有所規定,在個人新型股權轉讓過程中,個人必須要繳納相對應的稅款,這是其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股份轉讓比較復雜,形式多樣,在進行轉讓過程中,一部分人會有意隱瞞一些細節,從而導致轉讓成本含有虛假成份,這不但不利于稅務機關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也會造成我國稅款的流失,對國家利益造成巨大傷害。
(五)稅款追繳困難
進行稅款追繳時,如果是兩個非居民企業,那么如果這個兩個企業都非常積極的與稅務人員進行配合,那么稅款追繳就會相對容易一些,并且統計工作也能夠順利進行,數據也必然會更加可靠,但是,我國在整個方面欠缺的不僅僅是制度,很多地方并沒有這種專門進行這項工作的機構,再加上,我國一部分的企業負責人對納稅根本不重視,國家在進行稅款收繳的時候,這些人的反映十分冷淡,并且不積極,使得稅款追繳工作開展困難。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就是稅收,可以說稅收之于一個國家來講,有著不可撼動的重要地位,但是,我國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過程中,針對稅收的問題,往往處理得不夠好,并且其中存在很多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
建立交換制度的第一步就是要強化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工作,企業最好是要主動提出申請變更協議,這些需要在一個月內登記完成,另外,通常來說,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當事人必須要出示相關證件,這些證件包括身份證、股東證明等。如果企業或者個人一旦進行造假,那么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填充股份轉讓管理體系,也是非常必要的,要將各種明細規定以及操作流程進行更為詳盡的處理,最后,建立股東變動報告檔案,當企業股東變動時,要敦促其申請變更稅務登記,針對不及時報告的企業,依照相關的法律,降低其納稅信譽外,并依法追繳與補繳稅款。
(二)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
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也是提高我國稅收效率的重要方面,首先,就是建立完善合理的交流平臺,各個部門之間能夠對企業的股權變動進行了解,另外,稅務部門還應該積極與其他相關部門聯系,及時交換企業信息,同時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工作。針對非居民企業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國外企業或者個人的情況,稅務機關在掌握信息后,及時的深入調查,確認事實,計算應征稅款的金額,避免我國稅收的損失。
(三)逐戶建立股東臺賬
股東臺賬能為稅務部門提供準確的企業股權信息,方便對于企業股權的監督工作。稅務機關應當詳細記載企業股東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所持股份、資金投入、投資事件等內容,利用計算機存儲建立完善的資料信息庫。嚴密監控股東的股權變動情況,及時發現其股權轉讓狀況,防止稅款的流失,此外,要及時核實企業提供資料的準確性,防止股東鉆法律的漏洞,對于信息中出現的疑點要及時核實,確保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準確無誤。
(四)審核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
股權轉讓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收的金額,所以部分企業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會采取較低的轉讓價格應對稅務機關的審查,同時會私下簽訂陰陽合同來逃稅漏稅,所以稅務機關要重點核實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
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世界矚目,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國的跨國企業數量越來越多,那么在這些企業中,股份轉讓是一種有效實現內部資金優化配置的方法,也是最常使用的方法之一。但是,在進行股份轉讓過程中,一部分企業對于稅收籌劃往往有所忽視,因為稅收籌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要花費一些時間去計劃,要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問題,要做到將企業經濟與社會效益緊密結合,針對目前存在于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措施和制度,企業也應該積極配合稅收工作,積極繳納稅款。這樣不但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的發展速度,還能夠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作為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告別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難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無論從穩定宏觀稅負的稅制安排,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來看,都是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日益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較為隱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
一、現階段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2,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0.24~0.36之間,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懸殊,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應該引起高度警惕。隨著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的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同時,數據顯示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利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由此可見,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有效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的職能。
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現狀
(一)現行有效的政策依據
2013年12月浙江省辦公廳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其中規定,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隨后,余杭區地稅局和工商局聯合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納入常態化管理要求,并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東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指導意見》,對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進行流程化設置,細化了從資料受理、審核流轉到臺賬登記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現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流程為例,稅務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以杭州市納稅服務局《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為例,共計股權轉讓協議等11項必需資料。(2)專人審核。根據所提供資料對企業房產、土地、賬面凈資產、財務報表、轉讓雙方資格具備等多項事宜進行審核。(3)出具征收意見。轉讓受讓方繳納稅款,同時取得完稅證明,用于工商辦理變更。
(三)現行稅款征收情況
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地個人股權轉讓繳納稅款數屢創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荊州市地稅局征收單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8億元(中國稅務報),創全省個稅單筆繳納之最;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補交個人所得稅2.48億元。同時,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所得稅數據為例(見下頁表)。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來看,2011—2015年余杭區個人所得稅保持著較大幅度的增長,而相較于工資薪金所得,股權轉讓個稅收入年均增長不穩定,收入起伏較大;二是資本性所得、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潛力巨大;三是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在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成本和費用扣除、納稅申報、征收管理等方面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基層稅務機關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結合余杭區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從政策層面而言,目前還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從征收管理層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和漏洞。
(一)政策層面的空白及爭議
1.對“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不夠細化。67號公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界定了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即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但是,公告沒有對于“合理費用”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了稅企爭議。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咨詢費以及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承銷費等費用。2.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征稅未明確。資本市場中,低價或無償轉讓股份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得多。一般企業股權激勵中的低價轉讓則是低于原始出資金額或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應該如何征稅,目前政策仍未明確。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未明確。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工商登記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在認繳登記制度下,企業章程約定的股東股權比例與股東實際投資比例往往不能統一,一筆股權轉讓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這為股權轉讓個稅的征收帶來了新的挑戰。以2015年4月我區某公司發生的一筆股權轉讓為例,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莫某、方某二人分別出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莫某認繳比例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萬元),方某認繳比例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萬元)?,F方某將其股權150萬元轉讓給王某,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50萬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繳足。該公司3月31日凈資產為300萬元,方某、王某非直系親屬。此案例明顯屬于低價轉讓而無正當理由,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問題是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份額按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核定還是按實際出資額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確的征稅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1.納稅申報配套不夠完善。雖然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廣試廣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設計針對股權轉讓所得專門的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余杭區的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均采用綜合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針對所得申報而言,綜合申報表過于單一,不能細致反映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全過程。2.資產評估報告的兩難抉擇。67號公告對于“必經評估”的規定較之前更加嚴格,即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顯然,被投資企業資產金額較大時,資產評估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現實情況是,小股東轉讓持有的大企業股權,小股東的轉讓收入甚至沒有資產評估費高,從而出現轉讓方無法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情況。
四、完善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細化政策,消除爭議
1.細化“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扣除。部分省市在這方面的文件及規定的細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13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2.明確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征稅政策。股權激勵性質的股權轉讓,不應單純地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而應按其業務實質確定征稅辦法。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的,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也可以參照此條規定,認定轉讓方低價轉讓具有正當理由,受讓方實際支付的價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數額部分,在股權轉讓發生當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3.確定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政策。67號公告中關于“凈資產核定法”的具體處理辦法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雖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創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對公司權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對于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情況在按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時,應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認繳比例確認相應的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完善配套,加強管理
1.逐步完善納稅申報配套。參照并借鑒《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設計專門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將納稅人基本情況、轉讓企業、轉讓股數、轉讓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項目、轉讓所得及稅款繳納情況悉數反映在申報表中,全面細致反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全過程。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完善配套,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2.引導中介機構誠信評估。解決資產評估報告兩難抉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照67公告的指導性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資信評級、綜合評定及公開招標相結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資信較好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然,這必然會大大增加地稅部門的經費開支,涉及到財政預算支出的調整,需要財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區縣、市或省為區域和平臺,每年通過資信評級、綜合評定、評估反饋等方式確定幾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其一進行資產評估,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可信依據。但這必然要求地稅部門建立起公開、公正、透明、廉潔的評價機制,引導評估機構進行誠信評估。3.強化股權轉讓專項管理。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并定期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應以業務骨干團隊為人員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強化股權轉讓的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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