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0 16:18:08
序論:在您撰寫金融借貸案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湖南省縣域民間借貸的發展特點
我們選取120家中小企業和291位農戶作為樣本,對湖南省14個市州(其中長沙市選取轄內瀏陽市為樣本)縣域農村地區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呈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規模逐步擴大。從調查情況看,樣本點民間借貸余額從2006年末的17315萬元的增長到2009年6月末的33331萬元,折合年均增長率約28.72%;借貸頻率從2006年的1592筆增長到2008年的2026筆,年均增長約12.81%,且單筆借貸規模有逐步增大的趨勢。
(二)資金用途以生產性資金為主。2008年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512.5元,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農村家庭消費一般不缺資金,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投向生產經營領域,如農村石場、磚廠、養殖場等,據調查,2009年6月末樣本點民間借貸的資金用途為:生產經營資金占84.41%,家用消費資金占0.99%,投資占13.50%,其他用途占1.10%。
(三)民間借貸期限靈活。民間借貸的期限比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期限更靈活,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到某一天還款,不必以月或半年度為貸款期限,如果到期還可以協商展期。農村資金主要為了滿足農業生產,借貸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占全部借貸總額的83.62%,其中6-12個月的占全部借貸金額的比例為31.7%。
(四)民間借貸門檻較低,借貸方式以借據為主。民間借貸門檻較低,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抵押、質押、擔保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更偏好于信用借貸,如2009年6月末樣本點民間借貸中采用信用方式就高達82.08%,其次才是抵押、質押、擔保借貸方式,占比17.55%。借貸形式主要是以借據為主:企業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10.06%,借據形式占81.83%,口頭協議占0.91%,其他形式占7.2%;而個人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4.95%,借據形式占88.03%,口頭協議占4.83%,其他形式占2.19%。
(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以到期一次支付為主要付息方式。農村民間借貸利率與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基本持平,從樣本點情況看,企業借貸年利率最高17.5%,一般在0-12%之間;農戶借貸年利率最高20%,一般在0-15%之間。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尤其是在種植業和畜牧業等行業中,所獲利潤必須要等到農作物豐收或牲畜成年后才能收回,生產過程中幾乎全是資金投入,因而民間借貸利息支付方式主要是到期一次支付。從樣本點的情況看,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方式的占48.83%,按季、按年付息方式分別占32.47%、13.58%。
(六)中介性質的民間借貸行為逐步增多。調查顯示,各地的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逐步發展成為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經紀人。民間借貸中介的經營模式比正規金融機構靈活,并推動民間借貸發生了“四大轉變”,即由零散向規模型轉變,由高息向低息型轉變,由口頭向契約型轉變,由單一向多樣化轉變。
二、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比較分析
(一)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制度優勢
從樣本點民間借貸的發展特點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相比正規金融具有一定的制度優勢,更容易滿足農村資金需求。
1.信息對稱優勢。民間融資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人緣而發生的直接融資方式,借貸雙方較固定和熟悉。貸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社會基礎,綜合地、深入地對所借款項的去向、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投資項目的發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了解。正規金融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監督成本太高,傾向于“信貸配給”,有選擇的提供金融服務(經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大客戶),而農業由于不同于工業的特點,一般與正規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穩定的業務關系,導致鄉村企業、農戶等經濟主體排除在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之外。
2.交易成本優勢。在農村,大部分農戶和鄉村企業的貸款需求規模較小,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這種農村小額信貸。而民間借貸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跟蹤管理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的“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農村民間借貸所具有信息對稱優勢,降低了調查、審核、貸后管理等交易成本。
3.經營成本優勢。農村民間金融一般無正式的辦公場所和辦公人員,即使是中介機構,其組織機構也很簡單,幾乎沒有管理成本或管理成本很低。沒有組織機構就沒有固定資產要求,也無需注冊登記費用,進一步降低了經營成本。經營成本的低廉使降低農戶的借貸成本成為可能,與農業生產利潤低的特點相適應,成為農戶融資的理想來源。
4.風險控制優勢。發展初期的農戶和鄉村企業主要依賴民間借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股權資本投入,經理人員在對項目的選擇上很謹慎,內部人控制和道德風險明顯降低。據常德市、衡陽市調查反映,目前該市借入資金的逾期率分別為7.91%、4.34%,均低于當地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逾期率。實踐證明,真正由民間借貸主體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高的投資經營效率,對于經濟主體違約所造成的信用風險,能夠依靠熟人社區約束機制對其進行全面借貸凍結,反而可以成為金融穩定的積極因素。而正規金融的借款人往往缺乏有效的道德和聲譽約束機制,造成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惜貸”現象。
(二)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于正規金融
在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使得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影響了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和借貸雙方的權益的保護:一是民間借貸未納入國家統計范圍,影響宏觀調控政策效果。調查顯示,民間借貸多屬“地下”運行,存在著較大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監督和引導手段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資金有可能流入小水泥、小紡織、小礦山等受限制行業,從而削弱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應。二是民間借貸操作方式不規范,容易引起債務糾紛。來自法院的調查顯示,當前民間融資規范程度依然不夠,如部分約定利率水平偏高,出現了超過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貸行為;違約金約定不規范,部分企業借貸在合約中沒有明確違約金或違約金比例過高,易導致法律糾紛,而法院方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也缺乏明確的指導意見,對非法融資活動的打擊也往往只能以事后結果下結論,缺乏最關鍵的事前預防。
三、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制度安排
對比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機構的優勢和劣勢可以看出,解決農村金融抑制問題,既要吸取民間借貸的優點,更要在此基礎上加以規范,找準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的最佳結合點,因此,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勢在必行。
1.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合理規范民間借貸資金。政府應盡快出臺扶持措施,建立風險擔?;?引導各類投資者設立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境內外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貸款公司。引導民間借貸資金向此類正規金融機構集中,使民間借貸在繼續發揮融資作用的同時,逐步向有良好監督管理的新型正規金融機構過渡,解決民間資金難以解決的長期、低息貸款問題。
2.探索農地金融制度,拓寬農民投融資渠道。農地金融是以農地作為信用保證(抵押)而獲得的資金融通,農戶可用土地使用權證書交存農村信用社作為抵押而獲得貸款,農村信用社等機構將全部申請貸款農戶的土地債券化,將債券賣給有剩余資金的農戶從而籌集資金。農地金融方便了農地進入土地流轉市場,若農戶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信用社可將抵押的土地通過農地市場進行拍賣,也可自己經營。國外的經驗表明,土地債券是農村金融真正建立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農地金融制度,既要發揮市場流通的作用,也要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政策支持和經濟援助等作用,從而擴大民間資金投資渠道,緩解農戶融資難題。
3.創新抵押擔保機制,提高農村資金使用效率。一是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成立農業信用基金協會。由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政府共同出資組成農業信用基金協會,基金協會接受借款者的債務保證申請,對融資機構出具債務擔保,融資機構據此發放貸款。二是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附在上面的建筑物、林權屬于用益物權,完全具有抵押物的特征,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推進,應逐步允許其可以充作抵押品。三是將大牲畜用作抵押。牛、馬、騾、豬等大牲畜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抵押品,應完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機制,將大牲畜列入抵押品范圍。四是積極推廣應收賬款、訂單、質押倉單、漁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品種,增加農村中小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有效抵押物。
四、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配套設施
(一)建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分擔機制。一是建立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府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因自然風險和政策性風險等原因形成的農業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加大對涉農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處置、核銷和剝離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不斷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模式,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和保障程度。要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賠付,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二)強化地方政府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當前我國僅
有中央一個金融監管系統,在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增多的趨勢下,難以真正實現監管目標。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為主導、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農村金融監管新體系。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與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風險管理和運行規則的監管,引導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向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行業,加強防范各種金融風險。
(三)建立健全農村民間金融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健全和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依據,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條例》和民間借貸市場的指引性文件,打擊和防范各種高利貸行為。二是出臺《放債人管理條例》、《社會集資管理辦法》等,規范民間非正式金融的經營行為。建立民間非正式金融行業協會,加強民間非正式金融的自律。三是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要明確民間借貸監管部門,完善監測網絡建設,建立民間融資信息監測統計網絡,為宏觀金融管理服務。
(四)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切實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一是加強農村征信系統建設。加強農村的誠信宣傳教育,推進農村征信管理系統建設,以農信社為主體建立農村企業和農戶個人征信系統和經濟檔案,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加大信用鄉鎮(村、戶)的評比活動,對守信者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實行政策傾斜,對失信者實施公開曝光、停止貸款、停止開戶、停止結算等制裁,大力整飭“信用缺失”。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協調,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和逃廢債行為。法院要加強對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為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關 鍵 詞】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借鑒與啟示
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1](第7版)。同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這部法案。該法案取消了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出臺的旨在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法律,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 Act),從而使美國金融業跨入了一個嶄新時代。該法案的最終通過,將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大融合鋪平道路,使美國的公司在全球金融市場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有助于美國的金融服務系統推動美國經濟邁入21世紀,為延續美國歷史上和平時期的經濟增長創造條件。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美國金融立法的重大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值得認真研究。
一、美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簡要回顧
自美國獨立戰爭到20世紀30年代的近100年間,美國的金融業一直實行自由銀行制度,混業經營。雖然聯邦政府開始管理金融事務,但銀行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仍然相當寬松;同時,證券業已成長起來,其交投異常活躍。美國這段時期的金融業混業經營,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1929年美國紐約股市崩潰,造成大批商業銀行破產。1930年美國議會成立了銀行調查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同時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的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委員會認為,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不僅造成短期負債與長期資產(股票、債券等)之間嚴重失衡,而且刺激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的大規模投資沖動,從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經營的穩定性,對存款人存在嚴重損害,因此不宜混業經營。1933年美國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把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區別開來,實行分業經營,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為自身投資而購買股票,購買公司債券也有嚴格限制。
隨著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美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下降,美國金融監督當局采取了一些寬松措施,以提高美國銀行的競爭力。如1980年美國國會批準了《放松存款機構管理和貨幣管制法》,1982年施行的《加恩—圣日曼法》等一些法律,改變了原有的金融監管框架,賦予了商業銀行較大的經營范圍和空間。再如198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包銷地方債券、商業票據和抵押證券;美聯儲于1989年1月又批準了花旗銀行、大通銀行、摩根銀行、銀行家信托公司、太平洋安全銀行等5家銀行的申請,允許它們包銷企業債券,逐步考慮放開不許銀行包銷企業股票的限制。然而美國80年代以來的金融改革對各類金融機構來說是不平衡的。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放松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允許它們經營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甚至允許美國的某些工商企業通過兼并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廣泛的金融業務,而商業銀行仍然受到分業經營的限制。
90年代,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歷來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限制較少的西歐銀行業務的綜合化全能化趨勢繼續發展。由于這些銀行可以廣泛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逐漸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中體現出多元化經營的明顯優勢,如德國的商業銀行可以從事全面的金融業務。據統計,在80年代初,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的證券業務已達300多億馬克,成為德國最大的證券交易商。英國經過1986年的倫敦“大爆炸”,傳統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商業銀行開始涉足證券業務,證券資產在其總資產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仿照分業經營而構建的日本金融體制也逐步放松了限制商業銀行經營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限制。
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共7章219條,分別為促進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聯營、功能性監管、保險、單一儲貸協會控股公司、隱私、聯邦住宅系統現代化和其他條款。這部法案體系龐大,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金融活動進行了規范,在實體權利和程度方面的操作規范作了明確規定。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施行的直接效果,將掀起新一輪金融業的合并浪潮。屆時各大銀行將建立“金融超級市場”,客戶在同一營業場所可以得到各項服務。如以前客戶須到甲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到乙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到丙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而不久將來,只要客戶愿意,所有金融服務均可在一家“金融超市”中辦妥,不需客戶來回奔波。
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分業經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我國,分業經營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發展有較大制約作用。經過幾年的實踐與摸索,1999年國家已開始逐步放松對保險業和證券業經營范圍的限制,但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仍然沒有改變。
關鍵詞:民間借貸高息案件風險
中圖分類號:DF43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民間借貸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缺陷,對于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彌補了正規金融存在的不足,推動了正規金融發展的同時,其自身也存在著問題。民間借貸由于其自身往往缺乏規范性,金融監管部門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督,造成了民間借貸的變質。少數不法分子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從事非法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民間借貸的風險已經直接傳導至銀行,從銀行套現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拉攏銀行員工充當資金 客或利用銀行某些環節漏洞,將借貸糾紛轉嫁于銀行等等。
一、 民間高息借貸案件成因分析
2.2.1民間借貸立法與監管制度的缺失是發生民間高息借貸案件的制度原因。
從根本上說,民間借貸的正當性來源于《憲法》中有關公民合法財產權利保護的基本規定。但是,我國針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專門立法還是空白,就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相對比較原則,只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對此并無具體的解釋性條款?!逗贤ā穼iT設立借款合同一章,但民間借貸合同卻被局限于自然人之間?!段餀喾ā泛汀稉7ā反_立了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規則,但對于擔保公司卻沒有任何規定。《刑法》主要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著力打擊非法集資等關聯犯罪,但在打擊高利貸行為方面卻無有力舉措。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成為認定企業民間借貸行為非法或無效的最主要依據,《貸款通則》明令禁止非金融企業從事借貸行為。此外,還有一些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和批復等。民間借貸法律規則的零散化和不協調,使實務中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標準變得模糊不清,凸顯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制度性風險。
在監管制度方面,我國采取的是“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全國的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獨立的權利,在中央一級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多家機構共同負責的監管模式。銀監會負責監管有國家頒發正式牌照的金融機構,沒有牌照的民間借貸機構理論上銀監會并不負責,不負責的這些領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穩定,這樣就出現了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
2.2.2銀行內部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民間高息案件形成的內因。
內部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和懲處的力度不足,是民間高息借貸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民間高息借貸案件與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格、防范工作存在漏洞等等因素有直接關系。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建設的時代背景下不斷的進行改革、創新和發展,但是,銀行內部的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完善,存在著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空子。就銀行已有的規章制度而言,沒有很好的執行其規章制度也是產生案件的原因之一。并且,發生違規行為時,懲處力度不足,導致少數員工產生僥幸思想及逐利思想。此外,少數銀行員工法制意識淡漠,往往在不法分子利誘、脅迫下參與民間融資。
2.2.3盈利思想驅動,投資渠道不足,資金需示旺盛,融資渠道狹窄,是形成民間高息借貸案件的外部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民間資本逐漸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場不夠發達,正規的金融市場及金融產品無法吸引資金持有者。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部分資金持有人轉向回報率高、操作簡單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高息借貸的行列。并且,受宏觀調控與貨幣政策的影響,部分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繼而轉向民間融資渠道。
二、民間高息借貸案件風險
2.3.1銀行聲譽的損害。
商業銀行中的各種業務需要員工的謹慎與小心,需要商業銀行員工嚴謹細致、審慎規范。若一旦發生案件,特別是有銀行工作人員參與的案件,容易引發社會對銀行發生信任危機,對銀行的聲譽是一種極大的損害。
2.3.2直接的經濟損失。
此類案件如果銀行工作人員被認定為與職務相關的罪名,則銀行往往需要直接承擔經濟損失。如,員工與社會人員伙同挪用資金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發放高利貸等。員工挪用的是銀行資金,即使相應資金并未入銀行的賬,也可視為出資人與銀行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存款關系,則銀行就應承擔兌付存款的全部責任。
三、民間高息借貸案件防控措施
3.1 加強立法,從源頭上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建議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可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健康規范的發展道路。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確實存在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的問題,民間借貸市場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政策導向和規范的監督,民間借貸活動存在無序、低效的現狀。認可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既可以照顧到中小企業等弱勢群體的利益,又可以促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的形成。
3.2 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和機制。
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進行管制,如規定從事放貸的人必須經過注冊,并對利率上限控制。民間借貸從地下要到地上,要陽光化,就必須接受登記進行常規性監管。設立專門的民間借貸管理機構,明確民間借貸管理機構和職責和權限,建立民間借貸的運作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可以確保民間借貸向依法、規范、安全、健康的方向發展??梢栽O立專業的機構監督民間放貸業務,承擔中介組織的作用,規范借貸利率,對所放貸資金的放貸方和借款方負責,對放貸方而言,可以減少民間借貸的成本和風險,對借款方而言可以解決資金難題。一旦民間借貸開始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發展,容易引發各類犯罪問題的“高利貸”也便失去了市場。
3.3持續開展內控理念教育,重視提升制度執行力,進一步加強員工的日常管理與異常行為排查。
防范案件,必須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正確處理發展業務與加強管理的關系,建立業務發展與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機制。嚴格對重要崗位人員、關鍵業務環節的管理,規范授權授信行為,加強各操作環節的銜接與制約,建立周密、有效的管理鏈條。開展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及非法融資的警示教育和行為排查工作。結合身邊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教育員工珍惜個人財產,珍惜職業生涯,自覺抵制民間借貸及非法融資活動。對所有員工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實掌握員工的行為動態。對排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和風險線索,應立即組織核實,對有可能引發案件風險的行為,應采取教育、提醒談話、責令限期改正等糾正措施,勸誡、督促行為人及時改正,切實消除案件風險隱患。
3.4強化對貸前、貸中和貸后的管理,防止信貸資金進入民間融資市場
對新客戶或重新申報授信的客戶要加強貸前調查。利用人行征信系統和信貸管理系統,調查了解客戶信息,把貸前工作做得更細,嚴格信貸客戶準入管理工作要求。審批過程中要嚴格把好準入關,嚴守風險底線,同時,對企業的貸款流向加強監督,落實委托貸款,嚴格執行“三個辦法一指引”的相關規定。加強貸后檢查,對不符合貸款要求的客戶采取暫停放貸、收回貸款等相應控制風險的措施。
3.5重視對基層銀行行長及一線員工的管理及考核,防止銀行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提供擔?;虺洚斮Y金捐客。
從媒體報道一些案件來看,大部分都發生在基層?;鶎鱼y行機構在內控制度落實上存在一定問題。在很多時候內控和監管的規章制度上是有章可尋的,但這些規章制度被許多“變通”規則的做法打破了。國有商業銀行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直到儲蓄所有多達5級的委托鏈條,導致內控效能遞減。改善內控環境,強化內控文化建設,實施配套的人力資源政策,建立提升內控制度,對基層銀行來說至關重要。對已發現的民間融資高息借貸案件要全力以赴做好查處工作,要積極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門的協調配合,查清資金去向,追回資金,將風險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要按程序做好責任人的處理工作。
【參考文獻】
3.鄭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以我國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缺陷為視角”,《當代商業》,2009 年第 4 期。
4.《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5.中金公司《中國民間借貸分析》。
關鍵詞:民間借貸;概念;現狀;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活或生產所需,在自愿基礎上依約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不得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至于利率,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處在金融行政監管機關的嚴格監管之下,須符合金融法律的規定。而民間借貸是個別企業、個人自主、自發的行為。
其次,借貸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利率。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解決自然人、企業臨時性資金不足,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高低比較隨意,從零利率到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幾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民間借貸的出資人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金融機構相比,他們的資金積累有限,能夠出借的金額也相對較少,再加之他們對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報;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為民間借貸利息偏高不愿長期借貸,導致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趨于繁榮,利率持續飆升
我國實體經濟的強勁增長使社會融資需求不斷增加,而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正規金融無法完全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許多不具備從銀行貸款的條件的小企業、民營企業等,更無法通過上市籌資。而民間借貸門檻低、手續簡便,借貸雙方主要以信用為主,大部分無需抵押或擔保,因而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據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間借貸領域所做的兩次調研發現,當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存量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的比重達到5.6%。[2]
近些年來,由于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額度,各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一再飆升。根據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攤到12個月即月息2.1%。而據有關報道,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異?;鸨?,即使有抵押物作擔保,貸款月利率仍為2.6%至2.8%。而若無抵押貸款,月利率可達7%至10%。[3]
(二)民間借貸糾紛不斷,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間借貸的日益繁榮使借貸糾紛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某市基層法院共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70件,案件總標的額近3000萬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總標的額達887萬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總標的額達1112萬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總標的額達986萬元。[4]此外,民間借貸的犯罪率也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還尚未叫停,緊接著又傳出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貸壓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有從正常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成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的不良趨勢。
(三) 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協調性
民間借貸行為實質就是合同行為,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此規定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間借貸合同范疇要大,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借貸主體的情況,因此也不能拿來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一條中就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而同樣的問題,1998 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顯不一致。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制定專門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立法層次低,難以形成系統,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做出全面的規范引導,也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效力比較高的、專門的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款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作出詳細規定,將民間借貸行為及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對于借貸資金數額較大的,規定擔保抵押。民間借貸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據抽樣調查顯示,我國目前無擔保的民間信貸占73%,真正的財產擔保的不到20%。[5]這又再次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擔保。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最后,建立通暢便捷的救濟渠道。目前,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恥訟觀念,使得民間借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有些過激的債權人采取綁架等非法手段追討借款,致使本來合法的行為轉向非法、甚至犯罪,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建議對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主要采取調解等非訟手段加以解決。通過立法,授權村委會、居委會負責調解本管轄范圍之內的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不能調解解決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降低立案標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淑娟,祁彬.關于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助力國民經濟發展[EB/OL].鋼企網.
[3]央行持續收緊銀根民間借貸利率飆升[N].文匯報,2011-05.
[4]關于金融糾紛案件增多的調研報告[EB/OL].東莞民間借貸網.
Remedies for creditors of private loan cases against company debtors
ZHOU Ping
(Department of Humanity Science and Foreign Languages, Anhui Business College, Wuhu, Anhui 241003, China)
Abstract: Cases of traditional private loan mainly occur between natural persons.Currently, a considerable quantity of such cases are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and companies, and among them, companies are mostly borrowers.In practice, it is difficult for citizen lenders to seek remedies from such borrowers as companies.Legal nature of this kind case of private loans shall be accurately defined so that relevant bodies bear corresponding legal liabilities.In cases of an offense or a crime, liable bodies shall bear administrative or criminal liabilities, meanwhile illegal proceeds shall be ordered restitution for victims; in cases of legitimate lending relationship, relevant bodies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ies such as repayment, liquid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fully remedy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uch creditors.
Key words: private loan; company; legal lliability; remedy
當前民間借貸案件呈現的一個主要特點是民間借貸主體多元化,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主要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當前有相當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在公民與公司(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公司,下同)之間,特別是發生在公民與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之間,此類民間借貸案件中,公司多為借款人。由于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人格等情況的存在導致此類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公民的債權人的的債權很難實現。實踐中除了要求公司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外,還應要求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充分救濟債權人合法權益。
一、借款人為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
民間借貸案件的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下面的一個子案由,與之相并
列的案由還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等。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1]。民間借貸案件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可以為公民,可以一方為公民,一方為非金融機構企業,但不可以均為非金融機構企業,其中非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公司和其它形式的企業。本文僅討論借款人為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件,此類民間借貸案件出借人為公民,借款人為公司,實踐中多為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因此,借款人為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借貸關系發生在公司與公民之間,其中公司為借方,公民為貸方
借貸關系若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則屬于傳統的民間借貸案件,法律關系并不復雜,糾紛很容易解決;借貸關系若發生在公司與公司之間,則案由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而屬于企業借貸糾紛,為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法律一般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借款人為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件借貸關系發生在公司與公民之間,其中公司為借方,公民為貸方。
(二)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利率和幣種的限制較少
一方面,此類案件發生在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根據相關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此類案件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三)公司以借款人名義向公民借款不同于公司發行債券
兩者都屬于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但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表現并不相同:首先,前者所體現的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只是單個債務人與單個債權人或數個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后者是一種社會化、公開化的集資手段,發行債券是將公司所需籌措的資金總額分成若干票面等值單位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條件,向社會各階層籌措資金,即債券的債務人只有一個,而債權人卻成千上萬。其次,前者主要依靠公司信用,難免出現有借不還,對債權人來說,風險較大;而公司發行債券是嚴格控制的,一般只有信用好的發行人才能發行債券,其償還是有保障的,所以,對債權人來說,安全性相對較高。最后,債券是一種市場化融資工具,具有流通性,即可以公開轉讓或在市場買賣。債券在市場上出售后,債權人也就隨之轉變,借款人只能將債券的持有者看作貸方,并向債券持有者支付利息和本金。而前者不具有很強流通性,實踐中公司以借款人名義向公民借款,公民作為債權人很少轉讓債權,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遵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通知債務人。
(二)讓相關主體承擔清算責任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2]26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因其它原因而解散的,無論是自愿解散、行政解散,還是司法解散,都必須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清算主體不盡清算責任,任憑開辦的公司歇業、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不采取措施進行清理,保護公司的權益,甚至私分公司的財產,必然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借款人為公司借貸案件中,若該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相關主體應當承擔清算責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必要時讓不盡清算之責的相關主體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讓相關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案件的變化是反應經濟形勢的晴雨表,今年央行連續六次提高存款準備金利率,企業生產成本高企,融資難度增大,一些企業通過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矛盾糾紛隱患。本篇在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為基礎,分析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對我市經濟社會造成的影響。
一、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新特點
與傳統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少、標的小、案情簡單不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值得關注。
1、案件數量高位運行,標的不斷增大。
與傳統民間借貸案件數額較小不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也不斷攀升,20__至20__年江陰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平均標的分別為16.04萬元、15.71萬元、20.03萬元。20__年1至8月份新收民間借貸案件標的總額達到2.08億元,平均標的22.51萬元。此外20__至20__年8月,全院共審結企業間借貸案件149件,平均標的為169.13萬元。
2、借貸主體多元化,民刑案件交織。
在民間借貸案件主體中,既有公民個人,也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特別是一些擔保公司、典當公司、小貸公司和公民個人,以擔保、集資、“搭會”等各種方式參與其中。傳統的民間借貸案件往往是“點對點”,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中經常出現“點對面”(同時向多人借款或借款給多人)的情況。
3、借貸利率遠高于銀行利率,“專業化”傾向明顯
為規避法律對高額利率的規定,一些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其中,“專業化”傾向明顯,放貸人采取了多種手段:如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借款協議,一份為咨詢服務費;將利息計入借款總額;交付借款先將利息扣除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
4、虛假訴訟暗含其中,案件審理難度陡增
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在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舉證要求較低,當事人持一張借條即能被法院受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以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資產、侵占他人財產情形屢有發生,當事人對抗情緒激烈,還有一部分資金流向表面合法,但實際上為賭債。此外,由于部分債務人自知無力歸還借款或不愿歸還,往往一走了之,法院只能缺席審理,導致案件真實情況難以查清,認定虛假訴訟難度較大,調解工作也無法展開。
二、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原因
民間借貸案件高發既有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原因,也與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環境相關聯,歸結起來主要有:
1、社會誠信缺失
實踐中,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又大量借貸,有些當事人借款目的是為了轉借,獲取高額的利差,毫無風險控制能力,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訴訟案件頻發。
2、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法律意識極為淡薄。表現在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對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借貸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設定了擔保、抵押。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實現,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貸情況下,一部分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即使勝訴也很難得到執行。
3、現行立法不完善
從立法層面上而言,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備。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的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部門無章可循,金融監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規范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少而分散,不成體系。
4、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
近年來,國家貨幣政策從緊,央行嚴格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和投放節奏,銀行貸款難度加大,同時,全球球金融危機爆發,導致我國出口壓力增大,在資金鏈斷裂和出口受阻的內外擠壓下,部分中小企業經營慘淡、利坡,甚至停產歇業,面臨生存危機。
三、應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既給法院審判工作增加了壓力,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行。掌握民間借貸糾紛發展變化的規律,有助于及時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不斷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我們認為,應對民間借貸糾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法院應調整審判策略,加大司法調解力度
一是加大調解的力度。對一些正常的借貸案件,即使雙方存在違規、違法情況,人民法院不應當輕易宣布無效,要多做調解工作,力爭通過審判使原先的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矯正。
二是合理調整利息和違約金。對于中小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以民間借貸形式的融資用于企業發展的,如利息或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著力通過審判,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確定利息或違約金標準,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貸軌道。
三是正確識別虛假訴訟。對于被告有異議的答辯,雖沒有提供證據,承辦法官一定要根據審理情況仔細甄別和調查,合理分配證據責任,力爭使案件審理結果與客觀事實相一致,防止虛假訴訟蔓延。
2、法院應延伸審判職能,密切與各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
一是依靠黨委政府防范群體性糾紛。對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隱患的群體性糾紛,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請求相關部門出面協助做工作。
二是及時通報金融違法行為線索。在審理執行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保持對民間融資案件中隱藏的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問題的高度警惕性,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嫌疑或者擔保公司等違法開展放貸業務的,及時向公安、
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是有效運用司法建議。對發現有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可能的,及時發放司法建議,做好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從源頭上減少因民間借貸而發生的糾紛和訴訟。
3、全社會應加強風險警示教育,引導公眾理性融資
一是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鄉、以案說法等形式向人民群眾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其對民間借貸相關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
二是要倡導民間借貸的規范操作方式。出借人在借款前應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的權屬情況,以防借款人騙貸。在借貸時,務必要與借款人訂立規范的借款協議,同時應主動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來避免風險的發生。
三是加強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透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正確引導當事人對債權實現的期望值,避免社會輿論的誤解。遇到典型案件審判時邀請社會各界旁聽,使群眾理解案情,引以為戒。
4、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鑒于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實現民間金融合法化,職能部門對民間借貸行為,既要給以地位,也要使其受規矩約束,讓游走在邊緣的民間借貸走向正軌。
5、建議政府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一是要著力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增強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力和內生動力,積極爭取各項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等,安排資金給予補助,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論文摘要]民間高利借貸在最近幾年呈現出日益繁榮的趨勢,然而我國對民間高利借貸尚無完善的法律規定,導致在實踐當中對民間高利借貸糾紛的司法干預出現混亂的狀況。文章從實踐的角度出發,以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實踐情況為研究視角,推導出對民間高利借貸糾紛進行司法干預的機制設想。
[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司法干預;意思自治
一、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現象突出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經濟和法律現象,在中國由來已久。改革開放以來,在民營經濟極為活躍的溫州地區,民間借貸更是充分發揮了其融資渠道多元、手續簡單、貸款便捷的優勢,成為了地區經濟長足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民間借貸的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說,極大彌補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信貸支持的不足,在當前金融制度安排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為溫州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上半年溫州民間借貸余額規模達到了800億元,而2011年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監測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經達到銀行信貸總量的20%,即1100億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億元有較大增長,而這個數字在2001年年末僅為300到350億元。與此同時,伴隨著溫州“全民借貸”的高漲的風潮,高利借貸也隨之喧囂塵上,成為了溫州民間借貸的重要的類型之一。但金融危機開始后,溫州地區民間借貸過程中存在的弊端和問題也隨之爆發。
首先,溫州地區2010年爆發民間借貸危機以來,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急劇增加。民間借貸糾紛收案數和案件標的額持續上升,其中2011年3、8、9、11四個月份增長較為迅猛,12月結案標的額為8.3241億元,超過2006、2007、2008年每年年度結案標的額總值!溫州市兩級法院2011年度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052件,收案標的額113.434億元(見表一)。2012年上半年不完全統計,全市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69件,涉案標的68.59億元,同比上升96.61%和250.9%,其中增幅最大的三個基層法院蒼南、鹿城、龍灣法院收案增幅分別達到了206.8%、179.9%和143.9%。
其次,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標大標的額案件增多。根據鹿城區人民法院統計數據反映,該院2011年1月到9月,收案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收案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32件,同比上升了113%;收案標的額在1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有12件,同比上升了50%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漲幅明顯,大標的額案件數量大大增加。
再次,民間借貸案件的急速增長主要是由于高利借貸案件引起。據鹿城區人民法院調查統計,訴訟到該院的書面約定借款月利率一般在2.5分到3分之間,但部分借款實際月利率達4分到6分,個別甚至高達7分到10分,涉及到高利貸及疑似高利貸案件數量占了九成。而同為民間借貸危機重災區的龍灣法院在2011年1月至8月審結的326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約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約定利息的169件,占51.84%,這里的未約定利息的顯然不是無息借款,而是實際支付的高利沒有體現在借據等憑證上。因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高利現象在溫州地區的審判實踐中非常突出。
二、溫州地區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糾紛中發現的問題
(一)四倍利率紅線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司法干預的要求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在2002年《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貸行為?!钡?,該通知屬于金融機構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層面效力。那么,以什么銀行的利率為準?貸款利率以哪一檔次作為參考標準?
其次,法院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一般均只是判決高利部分,既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而對于已經按高利標準支付的部分是否進行干預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予以明釋。顯然這樣的司法干預并不徹底,不能解決實際矛盾。對出借人而言,由于借款完成后的一段時間內已經按照高利標準收到利息款,實際上很多時候已經完全或幾乎等同本金金額,那么即便再減為四倍以內的利息款,其也是已經保障了本金,剩下的只是獲利多少的問題。這樣長久以后,反而刺激出借人先行約定更高的利率標準,盡量在前期通過高利收回本金,將風險后移,無法切實保障民間高利借貸中的債務人。
(二)司法干預缺少法律層面上的統一
我國雖然一直對高利借貸采取管制的干預措施,但在具體干預規制內容上并沒有統一的法律出臺,而是散見于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甚至部門規范性文件中,這也導致各地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無從下手,即便采取司法干預后,也沒法釋明法律依據何在。
對此,各地司法審判機構結合地區情況紛紛進行了自行解讀,在本地區出臺司法干預民間高利借貸的地方指導意見。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要求法官執照職權對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進行主動審查調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297號《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超出四倍利率紅線部分的利息,如果滿足當事人自愿給付的,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予干預。但是,上述上海和浙江兩地高院出具的意見,雖然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指導角色,但嚴格意義上說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律基礎。并且,地方司法意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我國當前對高利借貸,甚至民間借貸的立法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非常滯后,存在規制空白,從而導致地方司法審判機構自行進行地區審判實踐統一。
目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律,也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整體監管,而地方高級法院制定的審判指引僅為各地法院的自我法律解讀,并沒有形成統一認定,在部分問題上仍存在不同指導意見,顯然長此以往也不利于糾紛的正確解決。
三、目前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司法干預所得實踐經驗
首先,確認民間高利借貸存在的合理性。民間高利借貸在立法層面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答復,民間高利借貸關系是否有效成立仍未明朗,但結合溫州地區及司法干預的實踐來看,對于超出銀行貸款利率的高利借貸合同不能一概而論,全盤否認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給社會經濟帶來的推動作用,否則不僅不能正確地解決借貸糾紛,而且也會給借貸雙方都帶來更大的傷害,造成更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其次,突出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司法干預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間高利借貸會可能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司法干預的核心價值目標也就是要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由此,一旦民間高利借貸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事實,必須強調司法干預的目的性,保證金融秩序、社會安全等公共利益。特別像溫州地區深受金融危機嚴重影響,出現了債權人強行阻攔道路、債務人負債被逼跳樓等惡性社會事件,高利借貸糾紛已經不是單純的個案和個體經濟得失問題,其背后可能引起的經濟連鎖反應、社會穩定問題以及群體討債等諸多社會公共問題。因此,司法干預必須將社會公共和國家利益放在優先考慮地位。
再次,堅持平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利益。出借人與借款人對于利息的高標準約定雖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是我們要看到出借人的盈利目的和借款人的周轉目的的差別,借款人獲得資金同時背負了沉重包袱,在當今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確實存在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繼續支付高利的可能性,如不加以司法干預調整,甚至會直接影響到出借人實現取回本金的目的。同時,出借人由于只考慮到個人經濟利益,幾乎都要求一次性返還本息,甚至訴訟過程中還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逼迫借款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從來不顧及該訴求對借款人造成的嚴重經濟和心理負擔,這種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往往導致兩敗俱傷。因此,必須通過司法干預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主動介入調整借貸約定,以適應金融危機背景下的新形勢,從而保障雙方共同發展,實現雙贏局面。
最后,強調司法干預的主動性。一直以來我國司法實踐采取的被動參與態度,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堅持民事行為自愿原則,不加干涉。溫州地區民間高利借貸糾紛司法實踐表明,大多數的借款人并不是惡意賴賬或討債,而是深受金融危機影響而喘不上氣,無法履行支付高利義務,加之本身就經濟困難,一般應訴時沒有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因此在借貸糾紛中屬于弱勢群體,急需司法介入干預時提供適當幫助。溫州地區處理高利借貸過程中,對于債務人沒有主動對已付高利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對于已支付的高于四倍的利息部分依法酌情調整,為其進行減負的做法,即體現了司法干預的主動性。
另外,筆者建議在尚未出臺專門單項法律對民間高利借貸進行規范的時候,有關立法部門可以通過先行統一的司法解釋,對目前新環境、新形勢下產生的民間高利借貸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釋明,從而為司法干預提供準確指引。目前,溫州地區部分已決案例顯示,法院對已經支付的高利息款項采取主動干預調整,認定超過四倍利率紅線的利息標準過高并酌情調整,將已付利息中超過四倍利率紅線部分認定為償還本金進行充抵。這種司法干預的做法顯然體現了正義公平、公訴良俗的合同原則,符合立法原意,但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不能因為出現了相類似的判例就隨手拈來進行參考審理。由此,應當積極地將適用公平、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作為一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從而將其作為法律行為的檢測考量方法,出師有名,為高利借貸的主動干預提供司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