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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機構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定、辦法,結合區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區水利局是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續建、擴建和維修加固的?。ǘ┬退畮?、塘壩、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水利部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按水利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二章建設程序
第六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分為:立項準備、項目立項、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招投標、開工許可、建設實施、工程驗收、資產移交、后評價等階段。
第七條立項準備
立項準備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1.文件編制單位的選擇
(1)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文件編制要求
(1)項目建議書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4)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可以合并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
②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③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5)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編制,初步設計應單獨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
②擬列入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
③工程估算造價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項目。
(6)對工程估算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均單獨編制。
(7)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區水利局初步審查;初步設計文件須經區水利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通過后方可進入項目立項。
第八條項目立項
在完成項目立項相關準備工作后,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項目立項。
1.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審批立項。
2.列入區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立項。
3.列入市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補助的項目,經區發改、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發改、水利部門審批立項。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與審查
1.項目法人按照項目立項批復意見,組織施工圖設計。
2.對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水庫、塘壩、供水設施等項目,或工程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須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進行施工圖審查。
3.項目法人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專家組的審查意見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十條招投標
1.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階段招投標按以下要求執行。
(1)應進入有形市場招標投標的項目包括:
①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的監理、施工;
②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土石方、樁基礎等專業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③使用市級及以上資金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④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
(2)所有區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標應以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范圍低價中標的方式進行;有市級及以上建設資金的項目,執行市水利局有關規定。
(3)對有政府財力,估算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單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定施工隊伍,施工隊伍要求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搶險救災、以工代賑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標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的招投標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4.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應具備相應的水利專業資質,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范圍內同時承擔全部設計、施工、監理或同時承擔施工、監理作業。
5.區水利局對招投標全過程監督,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招標申請,并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報區水利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對外;嚴禁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擅自提高招標要求。
6.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與中標單位簽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標情況總結資料報區水利局備案。
第十一條開工許可
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在主體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的條件后,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1.項目法人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區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確認。
2.項目法人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項目劃分等文件報區水利局備案,并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區水利局審查后對項目劃分和開工報告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建設實施
1.區水利局依法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
2.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者,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質量安全實行全過程管理,保證建設目標的實現,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依法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監理職能。
3.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合同,對項目建設工期、質量、投資實施優化管理。
4.施工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按照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負責項目的工程建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
工程實施階段結束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驗收。
1.驗收標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或政府財力投資的項目,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2.驗收主體和責任:項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區水利局主持完成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3.工程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按要求及時完成并提交;項目法人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4.工程檔案資料整理跟隨工程進度同步進行,數據真實,簽證齊全。
5.涉及到水庫、塘壩、重點堤防的工程,應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6.項目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要求,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十四條資產移交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資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并向項目運行管理單位移交。
第十五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第三章建設監理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建設監理制。要全面實行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逐步實行設計階段和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實現全過程監理。凡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階段應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按批準的資格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攬相應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格等級和超越資格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工程師應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應經過崗前培訓。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建設監理細則,使監理工作有章可循。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并具備監理資格,能夠勝任實際工作、足夠的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對工程進行全過程控制,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簽證,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檢測試驗力量,對大型項目要設立相應的監理試驗室。工地試驗室所做的試驗項目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技術部門認可。
第四章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質量與安全監督站委托,對本區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行使監督管理職能,代表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強制監督,質量與安全監督貫穿整個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法人負責、企業保證、監理控制、政府監督”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安全負責人對質量安全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對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各參建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在工程開工前與區水利局簽訂安全責任書。實行安全生產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安排專職安全員負責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若出現質量、安全問題,視情節依法處理;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三年內禁止進入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
第五章工程檔案
第二十五條水利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在區內進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均應在竣工驗收前完成資料整編;在工程移交前,完成歸檔工作,一式三份分別提交區水利局、區檔案館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存檔。
第六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實行準入和備案制度。
1.在區從事水利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工程咨詢、招投標等業務的單位,每年應到區水利局辦理企業準入登記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將不允許在區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對進入水利工程市場的工程咨詢、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實行抵押金制度。為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外地入區企業收取“農民工工資支付押金”;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護生態資源,對在建水利項目收取“資源保護及施工現場清理復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則
水利工程建設問題對策
一、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產生的原因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妨礙科學發展、影響黨風政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之一,也是制約水利事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少數人員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存在重項目輕監管、重查處輕預防、重建設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是水利專業技術人才缺乏。近幾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門人員編制受機構設置等限制,技術力量已遠不適應水利事業飛速發展的要求;三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拉攏業主代表、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質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審計監督較滯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基本上都是屬于事后監督,沒有健全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五是監督檢查不夠深入。監督檢查不夠系統全面,且大多停留在聽取匯報、面上檢查這一層面,沒有真正形成上下監督合力。六是懲戒不力,處罰不嚴。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實施商業賄賂、串通招投標的行政處罰是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水利工程領域的合同金額動輒數千萬元,顯然行政處罰過輕。
二、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的對策
第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創新預防體制機制。強化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廉政風險教育,重點培育這些人員的“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深入開展法規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一是加強水利規劃管理。完善規劃論證制度,提高規劃專家咨詢與公眾參與度,強化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二是嚴格水利項目審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審查、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監察;三是加強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管理。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對未經審批的超概算、超計劃的項目不下達預算,不支付資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實配套資金。督促檢查地方落實水利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各地應明確地方配套投資責任主體,合理分攤配套投資比例。
第三,規范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一是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招標投標程序,嚴格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確保依法、公開招標;二是規范評標工作。大力推行網上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建立培訓、考核、評價制度,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健全評標專家退出機制;三是健全招標投標監督機制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認真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和監控體系,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加強工程建設實體質量管理。一是強化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檢查。檢查組每次檢查的重點小二型水庫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50%,一般小二型檢查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10%。對重點小二型水庫的現場檢查頻率達到每座水庫2次以上,對一般小二型水庫現場檢查頻率達30%以上;二是強化隱蔽工程質量檢測。購買新型地質雷達設備,對新建隧洞砼襯砌等關鍵部位,采用地質雷達掃描等手段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測,嚴把隱蔽工程質量關。
第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一是嚴把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關,做好水利建設市場單位的資質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建設監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關制度開展監理工作;三是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是強化驗收管理,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五是加強質量管理。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質量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落實質量終身負責制;六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七是加強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加強賬務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和撥付程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規范物資采購、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物資、設備要依法進行政府采購。
第六,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一是公開項目建設信息。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公開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檢查、安全檢查和竣工驗收等相關建設信息;二是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種媒體,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水利行業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第七、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審計、監察工作,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一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審計工作。抓住重點,主動跟進,客觀評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績效,及時核查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到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邊提高,確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二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監察工作。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專項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對水利建設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拓寬案源渠道,公布專項治理電話和網站,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集中查處和通報一批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
參考文獻: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掛靠委*工程建設局管理)具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發了《關于成立水利建設與管理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長人勞[*6]236號),成立了水利建設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設與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其承擔的工作負責。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調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運行一年多來,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的指導下,在*委黨組和委領導的親切關懷和直接領導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F將有關工作總結如下:
(一)明確業務工作交接,落實我委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體系中各機構的職責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時召開了第一次站務會,會議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領導成員分工和下一階段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隨后,*流域分站組織召開了工作協調會,委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明確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與建管中心的業務工作銜接,研究布置了下階段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相關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中各機構的職責已落實。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對*流域內授權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進行強制性的政府監督管理。在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流域分站簽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設現場設立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項目站作為*流域分站的派出機構,對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行使政府質量與安全監督的職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組建項目站,建管中心承擔項目站的技術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項目站管理辦法
為加強*流域分站對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的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實際,*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項目站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了項目站的職責、項目站的組建和設立,明確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項目站之間的權責關系,細化了工程各階段的監督工作內容,規定了工程質量監督費的管理和項目站和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的考核等內容。該辦法的印發,促進了*流域分站開展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規范化。
(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督促項目法人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組建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
*流域分站認真貫徹執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管[*7]339號),積極落實“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完善落實各方建設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督促項目法人在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簽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在質量與安全監督書中明確了工程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依據、監督的組織形式、主要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監督權限、監督時限、監督費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時發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擔受監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并對建管中心具體實施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項目站組建方案(含項目站人員組成),*流域分站審批,并發文通知項目參建有關單位。項目站人員數量按監督工程規模、內容、投資、進度和專業進行配備,一般不少于3人。項目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對項目站的工作全面負責,質量與安全監督員對站長負責。
一年多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認真組織開展了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至今已簽訂了7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承擔了陸水水利樞紐除險加固工程、*5年陸水水庫維修養護工程、陸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陸水試驗樞紐管理局基礎設施水電改造工程、鄂豫兩省邊界丹江荊紫關水事糾紛防洪工程、*荊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應急治理工程、*荊江河段河勢控制應急工程*6年度實施項目*7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項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同時,繼續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關質量監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計劃,編制質量與安全監督實施細則
為加強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管理,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落實各方建設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工程施工質量,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各項工程實際,項目站及時制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和實施細則,明確了質量與安全監督計劃要點、質量與安全監督權限、工作內容、質量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參建各方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質量評定與組織管理、質量事故類別與處理、工程驗收等內容,發送項目法人等單位。項目站依據水利部有關規定和質量與安全監督實施細則的內容,對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行使質量與安全監督權,保證質量與安全監督活動的開展有章可循。
(五)認真審核認定工程項目劃分
科學合理地劃分水利工程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與評定、工程資料的整編和工程項目的驗收等工作的基礎,項目站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在工程開工前督促建設(監理)單位組織設計及施工單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項目劃分工作,對劃分工作有困難的進行指導和幫助。
同時,項目站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7)的規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項目劃分進行了認真的審核和認定。要求建設各方依據項目劃分進行工程質量控制、質量檢查、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
(六)深入施工現場抽查施工質量,檢查安全事故隱患
為使*流域分站監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處于受控狀態,及時掌握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動態,項目站質量監督人員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現場,按照有關規定堅持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一年多來,*流域分站和各項目站派出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約計29次,87人次,每次監督檢查后除在現場及時提出檢查意見外,還以質量與安全監督文件和質量與安全監督簡報等形式反映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情況,書面提出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意見,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質量與安全監督主要抽查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及保證措施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方建設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抽查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重點抽查施工質量檢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的及時性、準確性,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流域分站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對所有監督項目的施工現場均進行了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抽查。項目站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每次到工程項目,始終堅持檢查工程的現場施工情況,聽取現場建設各方的匯報,查閱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各種工程質量資料,如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表、施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資料、中間產品試驗報告、原材料出廠證明及試驗報告等。對存在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采用“聽、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隨時與工地有關單位協商解決。
通過不定期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抽查,對加強水利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各方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行為,提高工程質量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均起到了積極作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和各方建設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較好地得到了貫徹落實。
(七)參加單位工程驗收,嚴把質量驗收關
為正確、客觀地評價工程施工質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嚴把質量驗收關,項目站積極參加受監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工作。主動把質量監督機構參加驗收的關口前移,沒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所規定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僅從階段驗收開始才參加驗收工作,而是從實際出發,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時間緊等困難,參加了單位工程驗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為單位工程驗收以后各項驗收工作打下了基礎。
每次參加驗收,項目站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都要先查看現場,然后聽取建設各方的工作報告,查閱原始記錄、原材料檢驗資料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等內容,詢問施工中的有關問題;逐個標段、逐個單位工程進行討論,最后提出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情況進行如實記錄。
(八)質量監督檢測情況
為了對受監工程的施工質量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使質量監督工作更具科學性,*流域分站各項目站委托*科學院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已對7項受監工程進行了質量監督抽樣檢測。
檢測項目和數量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7)對工程竣工驗收前的檢測要求,重點對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屬結構等項目進行了檢測。主要檢測內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強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強度、濕抗強度、軟化系數、摩氏硬度、塊體密度;金屬結構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層厚度、材質洛氏硬度、閘門焊縫探傷等。
項目站的質量監督人員與檢測人員一起到工地,指定檢測地點,參與檢測工作。對質量監督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項目站及時通報有關建設單位,以便及時進行整改。
(九)質量核定情況
關鍵字: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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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水利工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國家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大,加快其發展速度對我國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對我國水患自然災害的預防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設施工中,經常會出現很多安全管理相關的問題,影響整體水利工程項目的進程?;诖?,本文對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的研究不僅具有一定的理論上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實際應用價值。
2、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概述
2.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施工單位在整個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單位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做到把安全生產責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做到預防和禁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并針對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的特點,希望施工單位在以后的水利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關于安全生產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是對于施工建設的投標單位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應該做到嚴格審查施工建設的投標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人或者項目工程責任人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的所有管理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其次是施工單位必須要掌握所有與施工現場或者施工過程可能涉及到相關資料,比如說施工區域的天氣資料,供電、供暖資料、供水供氣資料、排水管道以及地下管道相關信息等,確保所有資料的精確程度以及真實程度,保證對施工現場進行全方位的了解,以應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再次是工程施工單位應該做到明確承包合同中所有和安全施工相關的費用情況,并且做到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不能夠私自挪用或者調減已經明確規定的相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
2.2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時組成工程建設的重要部分,因此也是相關安全管理生產的主要責任負責主體。
目前,我國的工程建設方面的標準一般情況下分為兩個大類,四個級別。其中兩個大類的標準分別為推薦性的標準以及強制性的標準。四個級別標準分別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在所有的標準之中,最高的層次是國家標準,各個標準之間必須相互補充,但不能出現相互矛盾,不能降低高層次的標準,低層次的標準必須要嚴格遵守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低層次的標準能夠對國家標準進行補充說明,但不能夠降低國家標準的要求。在我國的標準體系中,強制性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是指涉及到醒目的質量、衛生、安全以及環保等各個方面的強制進行執行的相關文件,比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其中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的部分等。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的勘察工作時,其單位必須符合相對應的資質標準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程度上的勘察資質,并且其承擔的勘察工作只能在其對應的資質等級的許可從業范圍內。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的所有勘察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以及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并且還應當滿足施工以及設計的要求,在進行勘察工作時,應該做到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必須做到勘察真實、有效、精確無誤。
2.3設計單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也是保證整體水利工程項目的重要部分。在開始設計階段,針對不同項目的環境差異性,設計單位必須明確周邊環境對整體工程施工安全的影響因素,周邊環境因素一般情況來說包括:比如說施工區域的天氣資料,供電、供暖資料、供水供氣資料、排水管道以及地下管道相關信息,以及相鄰建筑物的地下工程等。設計O為應該自己也要注意因為設計過程不合理而可能導致的安全事故問題,進行隨時檢查更正設計方案。設計單位要做到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標注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的注意安全事項。設計單位應該做到標注問題以及提出意見兩個方面,這是設計單位的義務,但是只能看作是一種附隨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會承擔法律后果。
2.4.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管理措施概述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在進行工程安全管理應采取以下兩個措施:首先是參與工程建設的監理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理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其次是參與工程建設的監理單位有義務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監理單位參與設計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檢查,在形式上不僅是書面審查,而且在內容方面來說,是監理工作人員以及監理單位參照法律法規以及監理和施工合同中的標準要求,使用自己的相關專業知識,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中的安全技術以及施工方案進展中的安全措施進行全面性檢查。再次是參與工程建設的監理單位必須時刻履行代表整體工程項目的法人代表來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情況的法律義務。
3、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安全事故處理方案
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和該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向崗位的處理方案,必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組織,準備相關的救援設備,確保能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定期的組織訓練。
3.1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在整體的水利工程項目開始施工之前,施工單位就要針對項目的施工的性質以及特點,制定有關施工現場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措施。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部門,并且要求應急救援人員明確其職能責任。保證相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方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各自的職能和責任都能夠做到完全的協調一致,并且應急方案必須通過項目的法人代表的審核,以及進行備案管理。
3.2.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安全事故現場的緊急處置是在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工程所在帶的人員應該針對事故現場情況,成立應急處置指揮中心,進行統一部署,統一指揮,協調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的開展。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一般情況有在現場的各個應急的指揮部門以及項目法人代表和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組成。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出現安全事故以后,施工單位以及法人代表必須迅速進行前期處理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擴大,并且做到權力協助安全事故的現場以及處置工作。
4、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完成必須需要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進行維護,安全管理涉及到整個與項目工程相關人員以及設備的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在以后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應該做到從全方位進行安全管理,重視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保證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這樣才能保證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實現水利工程建設施工順利安全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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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 工程 質量 安全 管理
Abstra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vital to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uld tak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three aspects explains how to do well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work, let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better for serv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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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民收入不斷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人們更加重視工程質量安全工作。而我國由于特殊的地理環境,更面臨著水利工程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建設難度較大的問題,更難保證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是攸關工程建設的成敗,所以,各級各部門必須竭盡全力,確保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
一、我國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現狀
當今社會是一個經濟與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社會,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國民收入的不斷增加,對水利行業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而就經濟發展的趨勢來說,在今后的一個時期中,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會對水利產生越來越大的需求,要求也因此越來越高。
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下,我國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水利工程項目的規模也不斷擴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設也在不斷進步,原水利電力部于1986年7月1日于成立了水利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進而組建了水利部,明確了我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的制度,同時,確定了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方針和內容。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指導下,水利部門也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作為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使得我國的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發展在經過政府全面全權管理、建設單位自我管理與政府監管相配合兩個階段之后,進入了第三個階段――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階段,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和我國國情相符合的、中國化的水利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我國最早推行建設監理制度的行業就包含了水利水電行業,但是,僅僅依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來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管理是不夠的,我們還缺少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制度和規范,而且,現行的管理制度還存在不夠科學的條款,我們對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也還比較薄弱,這次都有待加強。
二、我國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現存問題
1、法規體系不完善
“質量是根本,安全是保證”,質量與安全是工程建設的核心,可是關于建設工程,我國僅僅只有一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建設管理行為進行了法律約束,但是,這僅僅是針對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等建設工程。而對于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根本就沒有專業性的法律進行管理規范。
唯一關于水利工程質量監理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也因為時間過于久遠,以至于該規定的內容已經無法適應飛速發展的社會,再加上本來就有一些缺乏科學性、存在問題的條款,這些條款隨著經濟和水利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更加無法對水利水電行業的建設進行有效的質量安全管理。
2、前期工作不充分
水利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也是工程項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工程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質檢資料手續的辦理等。但是由于大家都認為水利工程施工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取決于施工的過程,所以很多建設單位往往只重視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管理,卻忽略了前期準備工作的安全監督,造成了資料手續不完整、勘測設計不達標等問題,這些都嚴重地影響了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3、進度與質量不統一
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工程進度與工程質量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施工單位應該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但是,很多施工單位都會發現質量安全與施工進度存在矛盾,因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如果只重視質量安全而忽略進度,施工單位的利益就會受損甚至虧本。很多管理者責任意識不強的施工單位就會通過使用劣質原料等方法來加快施工進度,以提高經濟效益,另外,還有些施工單位壓縮工期是為了滿足業主的要求,這些問題都導致了施工進度與質量安全的不統一,從而影響水利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三、加強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規體系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工作必須到位,這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規體系來進行規范的管理和監督,因為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工作離不開法規的有效落實。針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現狀,我們必須根據國家各級各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得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工作的落實得以規范化、效率化。
2、加大質量監督力度
僅僅有健全的法規體系還不夠,要保證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必須有效落實法規制度,加大對工程的質量監督力度,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高標準、高質量的建成。
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力度要貫穿工程建設的始終,即包括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驗收階段的全建設過程,對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督可以幫助施工單位加強責任意識,更好地完善各項制度和準備工作。施工階段的監督工作是重中之重,需要深入、全面、不定時的監察。而工程驗收階段的監督工作主要是為了保證施工計劃是否全部完成、項目是否完全達標。
3、借鑒國外管理模式
發達國家的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相對于我國的體系來說要更嚴格、更全面、更具有一致性,他們有專業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另外,國外還有一些專業人士和行業協會作為工程咨詢方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起監督管理作用。
借鑒國外的這些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實現對水利工程項目的組織機構進行全面的監管,同時,嚴格地頒發施工許可、使用許可等,也可以更有效地保證工程的質量安全。
結語:
水利行業目前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關乎我國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而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又是水利工程建設的核心和關鍵。因此、參建各方應該要共同努力,重視不同規模、不同工程量的水利工程,確保各類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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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水利工程施工 現場管理 質量管理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TV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5-0296-01
引言
眾所周知,水利工程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能發揮灌溉、防洪、運輸、養殖、調節氣候等效益。為促進其作用發揮,加強施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現場施工管理是關鍵環節。但一些施工單位對該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帶來不利影響。今后應認識存在的不足,及時采取改進和完善對策,為水利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奠定基礎。
1 有效控制水利工程現場施工管理的作用
1.1 有利于預防現場事故發生。一般而言,水利工程施工環境復雜,如果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現坍塌、山體滑坡等事故,不僅影響施工進度,還會帶來嚴重的損失。為預防這些問題出現,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加強施工現場每個環節管理是必要的,能規范施工各項工作,有效預防事故發生。
1.2 有利于推動施工順利進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嚴格規范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材料等,推動不同工序施工有效配合,為施工順利進行奠定基礎,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積極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3 有利于提高水利施工質量和效益。水利工程施工現場一旦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必定會帶來損失,甚至出現索賠現象。而通過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落實管理規定,實現對各類事故的有效預防,調動施工人員積極性,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施工任務,避免不必要損失發生,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質量和效益。
2 水利工程現場施工管理的問題
2.1 質量管理的問題。未能嚴格落實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管理要求,影響工程質量。例如,忽視施工材料質量檢測,對水泥、砂石、外加劑等質量試驗檢測不到位,不合格材料被應用到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容易出現質量缺陷,導致質量問題發生?;蛘吖ば蛸|量控制措施未落實,對存在的質量缺陷沒有及時處理,存在質量缺陷。
2.2 安全管理的問題。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不足,導致他們的安全意識淡薄,施工現場存在違規違章操作,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發生。一些施工單位沒有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但沒有嚴格落實,對施工現場的巡視不足,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意識淡薄,未能及時排除現場安全隱患,可能引發施工事故。
2.3 檢查監督的問題。檢查監督人員數量較少,沒有嚴格落實檢查監督相關制度,忽視施工現場檢查監督,也沒有建立質量和安全事故應急機制。一旦發生事故之后,給水利工程帶來不必要損失,降低工程建設效益。
3 有效控制水利工程現場施工管理的措施分析
3.1 質量管理的措施分析。重視施工材料采購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做好材料供應商基本情況調查,從質量可靠的供應商采購施工原材料。認真仔細對材料進行試驗檢測,保證材料質量合格,不合格材料不能被運往施工現場。對施工人員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質量控制意識,掌握工藝流程,嚴格按要求進行現場施工,特殊崗位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確保施工人員勝任該項工作,順利完成施工任務。做好機械設備調試和養護工作,促進其性能最佳發揮,提高施工效率,也能確保進度按時完成。
3.2 工序管理的措施分析。每道工序質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水利工程由不同工序組成,一道工序完成并經過質量檢測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發現質量缺陷,應該及時處理和應對,從而提高施工現場管理。
3.3 成本管理的措施分析。從質優價廉的廠家采購施工原材料,有效控制水利工程施工成本。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和執行相關規定。對設計變更進行嚴格審核,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加強合同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工作,當出現索賠時,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維護自身利益。
3.4 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重視施工人員安全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管理意識,在現場施工嚴格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明確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職責,嚴格以安全管理規范為指導。加強水利施工現場巡視,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3.5 進度管理的措施分析。嚴格按照施工合同開展進度管理,制定合理的進度計劃。對復雜施工環節的施工進度進行合理劃分,預留一定時間,工期不能安排太緊,讓施工單位有足夠時間應對風險。進度計劃要分期落實,實現進度的動態管理和控制,一旦發現與進度計劃存在不合理情況時,要及時分析成因,立即采取補救對策。
3.6 生態管理的措施分析。注重環境保護,避免污染和破壞環境,實現水利工程施工的生態管理目標。對施工現場的廢水、廢渣等做好處理工作,嚴格落實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周圍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施工期間配置專職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環境實施動態管理,預防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等問題。
3.7 檢查監督的措施分析。做好施工現場巡視工作,對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隱患立即排除。建立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和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演練工作,讓相關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一旦發生事故能及時處理和應對,盡量降低這些事故所帶來的損失,促進施工現場管理水平提高。
4 結束語
水利工程現場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日常工作中應該認識存在的不足,綜合采取有效管理對策,提高施工現場質量、工序、成本、安全、進度等管理水平。為施工創造良好條件,提高水利工程質量和工程建設效益。
參考文獻
[1]吳鍵.加強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措施的分析和研究[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