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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目前全國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數與工商登記數存在較大差異。調查分析表明,造成這一差異雖然有個體業戶數量眾多、流動性大、停業歇業頻繁等客觀原因,但一些地區稅務機關不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這一差異的重要原因。為了鞏固20**年稅務登記換證的成果,進一步強化個體稅源管理,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個體稅務登記管理
個體稅收收入占稅收總量的比例很小,但納稅人數量占全國納稅人總量的比例很大。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廣大個體工商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總體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作為個體稅源管理的重要基礎,對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要從依法治稅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規范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時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在具體工作中,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管戶數量和工作量大小,適當充實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時,加強對個體稅收征管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努力使個體稅收管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適應個體稅收規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辦理登記,糾正不規范管理行為
目前,稅務登記管理不規范的個體工商戶主要集中在集貿市場和有出租柜臺的大型商場。主管稅務機關對在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內租賃經營且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通常只核定定額,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并不為每個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這種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個別地區較為嚴重。依法為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相應的管理與服務,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不得拒絕為符合條件的個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存在上述問題的稅務機關應當深入剖析內部原因,及時改進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堅決糾正只征稅而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做法。
三、加強協作,做好登記信息的交換比對
各地稅務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協調配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81號)規定的信息交換內容和信息交換對象,確定適當的信息交換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換周期,制定具體的信息交換操作方案,及時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變化情況,適時開展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的數據比對,充分利用工商登記信息及時發現漏征、漏管戶。同時,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信息,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漏征、漏管戶信息要主動向對方提供。此外,主管稅務機關要注意加強與市場主辦方和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協作,及時掌握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變化情況,盡快建立起綜合利用外部信息規范和完善個體稅源管理的機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欢悇諜C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或者,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 稅收征管 效率
稅收征管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響我國稅收的發展。只有嚴密的稅法,沒有高效的稅收征管,不利于稅收體系的健康發展。稅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樣。但是目前,對于個體工商戶稅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了解個體工商戶稅收的具體情況,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項必要的工作。
一、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困境
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困難與個體工商戶自身的特點有非常重要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納稅戶數難以確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規模小、分布廣。不僅如此,其中有相當部分還是無證(稅務登記證)經營,特別是在管理薄弱的區域(城鄉結合部及邊遠鄉村)出現較多;另外部分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致使基層稅收征收機關在工作中對無證經營戶、有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經營地址不變更稅務登記證的納稅戶數難以準確掌握,更談不上有效、及時地管理起來。(2)納稅定額難于準確核定。個體工商戶絕大多數沒有設置健全的經營賬簿,也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有相當部分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的經營時斷時續。即使設有賬簿的業戶,大都有賬外經營現象,除少數依法納稅意識強和財會制度比較健全的業戶外,很多業戶不能如實申報經營收入。雖然現已明確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采用定額征收的辦法,但是實際上還是無法較為準確的核算出稅收定額。在一些管理薄弱的區域,一般并非針對每一個個體工商戶單獨的定額,而是對于一個類型的個體工商戶制定相同的定額,比如百貨,餐飲等。(3)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薄弱等。這些個體工商戶自身所特有的情況,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二、稅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辦法
廣義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辦法有:完善稅收征管體制、提高稅法嚴密程度、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素質、政府部門的成本意識、完善稅收征管系統的信息化進程等。
這一系列的辦法有些針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具體稅收征管來說,避免過于政策化形式化。對于切實提高其稅收征管效率來說,實際操作性不強。而且,有些方法對于小型個體工商戶來說也不可能實現。例如,讓稅控機走入千千萬萬的個體工商戶,使稅務機關能夠掌控其經營情況。對于稍微大型一點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安置稅控機,并要求其對于其銷售等行為開具發票還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小型的個體工商戶卻不實際。比如,有一家規模適中的火鍋經營個體工商戶,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約為7萬元。其經營對象每次消費金額大約為150元。對于這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來說,要求其裝置稅控系統,并對每次經營消費行為開具定額專用發票,是可行的。而一家小型理發店的個體工商戶,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約為5000元,每次理發服務的收入金額約為5元,要求其裝置稅控系統和開具發票則是不可能的。一方面,這樣的發票對于消費者來說沒有太大意義,消費者也不會主動索取這樣的發票;另一方面,這也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成本,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產生了負面的影響。
三、提高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效率
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特點,要想確實提高其稅收征管效率,在我看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納稅意識
影響稅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個因素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具體到稅收征納環節來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決定著納稅人對稅稅法的執行以及稅法執行的效果。偷稅、逃稅現象的存在正是納稅人缺少納稅意識、社會道德倫理沒有在稅法中得到反映的結果。
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其納稅意識也許就更為不足。有一些個體工商戶只是因為沒有納稅的意識而導致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去交。所以現在,大為宣傳的就是增強他們的納稅意識。但是這個納稅意識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讓他們去繳稅,很少真正涉及為什么要繳稅,繳稅有什么益處,這只能算是傳統意義上的納稅意識。
真正的“納稅意識”不僅僅是強調納稅的義務,還需要強調納稅的意義。而且要讓納稅人看到其意義何在。在我看來,針對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主要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了解為什么要納稅
不僅僅只是宏觀的宣揚,稅收是保證國家收入的重要來源,對國家發展十分重要,而是要落到實處,讓個體工商戶感受到自己納稅有何用。這與政府的財政透明度有極大的關聯性。如果地方政府加大財政透明度,讓普通老板姓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所納的稅究竟用到了何處,而且是對自己有益之處,讓他們納稅又有何難呢。
2、讓個體工商戶了解自己繳納的都是什么稅
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小型個體工商戶都是不知道自己繳納的是什么稅。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進行宣傳和教育對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權利與義務想結合
個體工商戶通常都是自己去繳稅,不像個人的工資薪金由企業代扣代繳,也不像企業有專門的實習財稅業務的工作者,對個體工商戶多一些稅務知識培訓,不僅可以起到提醒其納稅的意識和義務,也讓他們利用稅收的知識合理安排自己的業務、合理節稅。這也是讓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權利意識的覺醒。
(二)對于個體工商戶進行分級對待
對于企業,有大小型之分,對于小型企業稅收征收方面有簡易辦法,那么對于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大小之分。根據具體的營業額的情況,設定兩個個營業額的標準范圍,在經營額低一級的范圍內的劃分為微型個體工商戶,屬于高一級范圍的則劃分為普通個體工商戶。
根據營業額規模對個體工商戶分級,并不是在稅率方面也要區別對待,只是便于稅收的征收管理。對于普通個體工商戶,可以要求其安裝稅控機。根據上文對此的分析,這樣的稅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在安裝了稅控機后,可以更為準確的確定個體工商戶的應稅金額。鑒于目前,消費者還達到沒有每次都索取購物和服務發票的意識水平,可以采取定額征收和按稅控機上的營業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對這一級別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稅收征管。如果稅控機上體現的營業額小于稅務部門對于這一級別行業最低定額標準,按定額標準征收;若稅控機上的金額大于定額,則按稅控機上的營業額征收。隨著消費者意識的提高,每次的向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索取發票,則可以逐漸單獨實行“稅控機模式”的征收。而對于微型個體工商戶,則完全實行定額征收的辦法。因為對于這樣微型的個體工商戶不可能安裝稅控機,而且其經營規模小,要完全確定其營業額的成本太大,而相對應的稅收收入卻很低,不利于稅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稅控機的裝置方面,對于兩個級別的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區別。對于普通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擊檢查的方式,核查其有無按規定使用稅控機;還可以定期與這個類型的個體工商戶進行交流和溝通,促進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于微型的個體工商戶,平時只需了解一些基本營運情況,每個月以郵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納稅,然后在每個納稅年度核定其定額是否恰當等。
(三)提高稅務部門自身的效率
提高稅務部門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進。
1、稅收系統的信息化
本來,個體工商戶數目就多,如果沒有較好的信息系統來處理,稅務部門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難的。一方面,沒有良好的稅收信息系統,則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現數據資料的計算保存有誤或者稅收人員的違規行為。另一方面,沒有良好的稅收信息系統,不便于稅收部門內部的數據信息交換和管理。
2、國稅、地稅與工商局的互動和協助
由于個體工商戶需要交納的可能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這些稅種中部分是國稅局管,部分是地稅局管,加強國稅和地稅的互動和溝通,促進數據的交換,可以更好的推動稅收工作,提高效率。對于工商局,則是主要在于即使與稅務部門交流存在的個體工商戶情況。
3、結合地區的實際情況,有條件的考慮個體工商戶的國地稅聯合申報方便納稅人的稅款繳納。
四、結論
結合個體工商戶數多、分散,營業額不易確定的特點,在我看來可以通過增強其“納稅意識”(非傳統意義上的),區別對待分級個體工商戶以及完善稅收信息系統、加強國地稅溝通等提升稅務部門工作效率的方式來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效率,推進我國個體工商戶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據統計,目前全國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數與工商登記數存在較大差異。調查分析表明,造成這一差異雖然有個體業戶數量眾多、流動性大、停業歇業頻繁等客觀原因,但一些地區稅務機關不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這一差異的重要原因。為了鞏固*年稅務登記換證的成果,進一步強化個體稅源管理,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個體稅務登記管理
個體稅收收入占稅收總量的比例很小,但納稅人數量占全國納稅人總量的比例很大。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廣大個體工商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總體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作為個體稅源管理的重要基礎,對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要從依法治稅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規范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時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在具體工作中,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管戶數量和工作量大小,適當充實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時,加強對個體稅收征管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努力使個體稅收管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適應個體稅收規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辦理登記,糾正不規范管理行為
目前,稅務登記管理不規范的個體工商戶主要集中在集貿市場和有出租柜臺的大型商場。主管稅務機關對在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內租賃經營且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通常只核定定額,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并不為每個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這種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個別地區較為嚴重。依法為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相應的管理與服務,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不得拒絕為符合條件的個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存在上述問題的稅務機關應當深入剖析內部原因,及時改進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堅決糾正只征稅而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做法。
三、加強協作,做好登記信息的交換比對
各地稅務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協調配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的通知》(國稅發〔*〕81號)規定的信息交換內容和信息交換對象,確定適當的信息交換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換周期,制定具體的信息交換操作方案,及時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變化情況,適時開展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的數據比對,充分利用工商登記信息及時發現漏征、漏管戶。同時,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信息,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漏征、漏管戶信息要主動向對方提供。此外,主管稅務機關要注意加強與市場主辦方和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協作,及時掌握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變化情況,盡快建立起綜合利用外部信息規范和完善個體稅源管理的機制。
當前個體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據調查,在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戶的70%左右,可見其中存在較多的漏征漏管戶。并且個體工商戶數量及其龐大,占據了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絕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廣,遍布城鄉的各個角落,經營靈活、變化性大,這讓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雪上加霜。個體工商戶賬簿建立不完善,難以準確查賬征收。有的個體工商缺乏建賬能力;有的個體工商戶有建賬能力且經營比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賬;還有的個體工商戶雖然建賬了,但是卻建的假賬。個體工商戶不愿建賬的原因:首先,建賬增加了經營成本,個體戶業主一般對稅收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準確地建立賬簿,需要雇用財會人員為其記賬,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其次,建賬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會計賬簿,可以充分準確地反映出其經營狀況、收入水平,這將會導致稅負提高。因此個體工商戶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于完善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登記機關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稅務部門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原需要使用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相關事務的,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二、改革前后的過渡銜接
(一)我省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適用對象為個體工商戶(含港澳居民、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三)個體工商戶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涉稅事項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照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回原稅務登記證;對于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向登記機關提交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供比對,在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使用原組織機構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失效。
(五)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六)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所需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可登錄本級登記機關門戶網站下載,也可在登記機關窗口免費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和換證均無須交費。
(七)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不設過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各地登記機關為個體工商戶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提供便利。
特此通告。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鍵詞】 個體經濟;稅收;征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不斷壯大,個體稅收已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但由于個體經濟戶多面廣,經營狀況千差萬別,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這對稅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因此,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個體經濟稅收征管,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個體經濟稅收征管中存在的難點
1、納稅戶數難控管
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千差萬別。從稅務機關實際管理情況看,難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稅制不完善。一是現行稅制對其起征點的規定,使一些納稅觀念不強的業戶逃避稅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現行稅制規定有證經營和無證經營使用同樣稅率。許多個體業戶有意選擇無證經營,造成稅款流失。三是現行稅制對個體工商戶在稅務登記、申報納稅等方面的規定存在不完善的環節。
2、納稅定額難核定
個體工商戶絕大多數沒有設置健全的經營帳簿,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一部分業戶沒有穩定的經營場所,經營業務大部分不填開發票,購進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憑證。大多存在帳外經營、不能如實申報經營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對多數個體經營業戶只能采取定期定額征稅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計算依據,給確定納稅定額造成很多困難。
3、申報納稅難規范
以征管質量要求的納稅申報率,稅款入庫率考核,在許多地方,有證個體工商戶的“兩率”達不到標準;無證經營戶的主動申報納稅率更低。這是個體稅收征管中最大的難點。個體工商戶稅源分散,稅額較小,如果實行上門征收,必然要增加稅務人員,提高稅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強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
4、納稅情況難稽查
對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存在的困難表現在:缺乏經營資料,查核缺乏依據;許多業戶經營活動不規范,在經營場所難以掌握其全部進銷存和生產經營情況,進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檢查又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有的業戶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將生產經營的大宗產品,商品轉移,使稽查人員難以了解真實情況。
5、使用發票難管理
許多個體戶經營狀況不穩定,停業時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已領未用的發票不清繳;有些為了逃稅,違反規定購買假發票或使用異地發票;有的為拉客戶,開具不真實發票、“陰陽”票或“大頭小尾”票;有的找別人代開,有的掛靠企業開票;有的是替別人代開,從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據代替發票,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二、完善稅制是解決個體經濟稅收征管難的有效方法
解決個體經濟稅收征管難問題,一是通過強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過完善稅制,依靠法律手段維護稅收秩序。
1、取消“起征點”的規定
現行稅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業戶規定納稅起征點,將個體工商戶硬性劃分成應納稅與非納稅兩大類,弊大利小應當取消。一是有利于促進個體經營戶增強納稅意識;二是所有工商戶都是納稅義務人,可為消除漏征漏管戶提供法律依據;三是有利于強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款流失;四是為個體工商戶平等競爭創造條件,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對無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加成征收
無證經營業戶,大部分未能納入稅收管控體系,讓其在稅率上與有證經營同等對待顯然不合理。因此,對無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實行征收的辦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業進行設計。這樣,可以促進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為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控管創造條件。
3、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分類稅務登記
取消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起征點,讓所有個體工商戶都將成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新規定讓所有工商戶,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在實際操作中,應針對個體工商戶的不同類別,分別印制普通稅務登記證、季節性稅務登記證、集市稅務登記證,并實行分類管理。結合對無證戶實行加成征收的辦法,促進這些業戶領證經營,為強化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打下基礎。
4、修改對納稅期限的規定
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條例規定,納稅期限最長為一個月。這對較大的個體工商業戶和在城市、縣城、集鎮等地區的個體工商業戶是比較適宜的。對于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經營的個體工商業戶,由于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稅款也較少,稅務部門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稅收成本較高;讓納稅人到征收中心繳納,誤工又較多。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做出比較靈活的決定,對這些地方規模很小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季或半年申報納稅。
5、完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
建議將現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合并修改為:“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后,應如實申報經營情況,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實際經營額高于定額20%的,應當按實際經營額申報納稅,違者按偷稅論處;實際經營額不到預計額的20%,仍按定額計算納稅;實際經營額雖低于定額20%,但仍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標準,可先按定額計算納稅,然后申請稅務機關核減應納稅額?!边@樣便于實際操作,也有利于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6、對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的納稅資料做出嚴格規定
為便于檢查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在稅收法規中對帳簿不健全、核算不規范的應做出嚴格的規定:必須設置五簿一表,即進貨登記簿、銷貨(營業收入)登記簿、業務往來登記簿、收支憑證粘貼簿、產品產量登記簿和月末存貨盤點表,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不能認真提供這些資料或不如實登記這些資料的,應明確規定,可以按《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以增強約束力。
7、健全對個體工商戶的發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個體工商戶使用和管理發票的行為,堵塞發票使用上的漏洞,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針對個體工商戶變動性大的特點,規定凡需要領購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并明確擔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凡不能提擔保人和領購發票沒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稅務機關代管代開。在發票保管方面,應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已填開的發票存根,應交回稅務機關集中保存,為事后查核提供保證。
8、建立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機制
個體工商戶一般無主管部門,缺乏相應的行政監管機制。必須從稅收立法上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做出規定,各級群眾自治組織、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管轄單位,應承擔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責任。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查處;對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對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加以監督。這樣,就有利于增強這些組織的協稅護稅作用,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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