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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國際私法的核心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作者簡介:劉佳,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私法。
盡管當前世界經濟呈現出一片蕭條的景象,但是毋庸置疑,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仍在不可逆轉的推進,資本、人員和情報信息世界范圍內的流動已經使得人類進入了全球化時代。全球化進程使得諸多的活動跨越國界,成為全球性活動,各種資源也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流轉,構成全球化生產必不可少的環節。這種全球化的整合與變革活動,對各國社會的各個階層和社會生活每一個方面都產生了強烈的沖擊。同時,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尤其是生命科學技術的進步引發了一系列新的倫理問題和法律問題,對當前的國際私法產生了影響。在這個新的背景下,分析新形勢下我國國際私法所凸顯出來的問題,在此基礎上來探討我國國際私法的健全與完善便成為題中之意。
一、國際私法概述
如何界定國際私法,亦或說怎樣給國際私法下定義,基于時代背景的緣故,鑒于觀察角度的差異,因為觀察深度的不同,出于側重理論研究與側重實踐需要的不同等等,不同的國際私法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國際私法的概念。在本文中,綜合各位學者的觀點,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部門之一,是體現在一國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中的沖突規范及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國際民商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的總稱。所謂國際民商事關系,是指具有國際因素或跨國因素的民商事關系,在我國現行的經常使用涉外民商事關系代替國際民商事關系的說法。對于涉外民商事關系,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作出具體解釋: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商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商事關系。
二、新形勢對國際私法的影響
法屬于生產關系的范疇,無論是國際法亦或是國內法,最終都是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服務的。在當前全球化與信息技術發展不斷深入的新形勢下,有關法律法規只有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才能促進經濟的穩健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建設。新形勢下極易誘發新型的、復雜的法律沖突,作為協調法律沖突、調整跨國民商事關系法律部門的國際私法,不可避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國際私法在新形勢下的變化具體表現為:
(一)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不斷擴大
在新形勢下,國際民商事的交往次數更加頻繁,關系更為復雜,與傳統之國際民商事關系,國際私法調節范圍有了明顯的變化,具體表現如下:調整的范圍由僅限于婚姻、物權、合同侵權等,擴展到國際信托、國際證券、國際產品責任等新型民商事關系;民商事關系種類增加了國際民事訴訟和過節商事仲裁;在立法方面,出現統一的實體法、程序法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二)國際私法的一體化明顯
當今世界,和平和發展是國際關系的主旋律。在全球化和科學技術快速進步的形勢下,盡管各國之間仍然存在矛盾和對立,但是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大大加強,國際社會的和而不同處于支配性地位,這樣的國際環境為國際私法的一體化提供了基礎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在全球范圍內的確立客觀上要求與之相適宜的共同國際私法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國際組織內部的合作以及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研究的進步,也促進了國際私法的趨同。
在新形勢下,國際私法的一體化主要表現在:從國際私法規范的角度看,既反映在沖突法的趨同,又體現在實體私法的一致化;從國際私法一體化的主要實現形式上看,在國際私法層面上,強調對國際條約的締結或國際慣例的援引以實現相關國家間在調整同樣或類似國際民商事關系中實現法律的統一。它更為顯著和直接的要求國際沖突法與實體法的統一、程序法的國際統一、國際組織區域內統一,以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國際民商事關系規范中呈現出的協調。在國內法層面上,各國在擬制本國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相關法律時,將借鑒國際統一法的成果,借助把國際有益實踐應用到國內立法,實現國內有關法律的改造與優化,使國內實踐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相適宜乃至于一致。
(三)國際私法功能的換位
國際私法的基本功能有法律調協功能和法律選擇功能,為了輔助兩項基本功能的發揮作用,還兼具有司法協助等功能。在新形勢下,國際私法的功能和結構發生了相適宜的變化,謂之功能換位。具體表現為,一方面,法律調協功能可以在多種利益目標之間達成妥協,消除了法律選擇功能只能選擇一方利益而不能兼顧其他的不足,順應了新形勢對國際私法的客觀要求,使得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功能的核心地位為法律協調功能所取代。另一方面,新形勢下產生了許多復雜的國際民商事糾紛,若要對其進行解決往往需要國際間的緊密合作。為此,各國開始關注通過司法協助來開展合作,這勢必要求提升司法協助等輔助功能的地位。
(四)國際私法價值的變換
與其他法律的目相一致,國際私法也是為了實現正義,這也是國際私法最基本的價值。換言之,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是指向正義的。在新形勢下,國際私法向正義的發展愈來愈快,效果顯著。然而,正義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存在,它至少可以被劃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以往,國際私法追求法律適用的明確性、一致性與穩定性,其固有的僵化和呆板,僅僅實現了形式上的正義。在新形勢下,更為關注的是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適當性,追求的實質正義。具體表現為,首先有關學者放棄了追求形式正義的觀念,尋求能夠促進實質正義得以實現的新學說;其次,在法律選擇方法上,注重“管轄權選擇規則”和“內容選擇方法”的結合,堅持追求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最后,關注弱勢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關鍵詞:美國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保險消費者
美國作為全球超級大國,其保險市場成熟而規范,保險法規健全而完善。特別是其保險法規中,極其重視保險消費者經濟權益的保護,并在全球首創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原則。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
“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觀念最早由英國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勛爵在1896年提出,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但保守的英國法院始終未采納這一建議[1]。
19世紀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不過這次是由美國的法院來完成的。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現于1947年的“Garnet案”。對“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之系統闡釋,當然也應歸功于基頓法官。盡管科賓在1950年也提出了合同法中合理預期原則的概念,但因缺乏系統的論述和相關的法院判例作支持,在當時并未引起廣泛關注和探討。
在“Garnet案”之后,基頓法官在總結美國從1930—1970年40年間無數保險判例的基礎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題為《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在這篇被譽為合理期待原則的“奠基性論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彼鲝堄煤侠砥诖瓌t補充法律規定的漏洞,并力求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保險業發展之現實??梢哉f基頓法官關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創新發展,不僅是一種保險合同解釋方法論的變革,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保險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在世界范圍內引領了一種新的優先而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利的思潮[2]。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基本內容與運用
自從1970年《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這一奠基性后,“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的各級法院接受采納,并成為法官解釋保單條款的重要原則。自此,美國的保險判例法實踐中便逐步興起了合理期待原則。該學說要求,法官應從一位合理的外行被保險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對保險單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即“根據一個未經保險或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險單。如果一個理性的人預期保單會對某一種損失提供保障,法院就會要求保險人賠付——盡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經清楚地排除了的賠付”[3]。法院尊重并重視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險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
換言之,合理期待學說所考慮的因素并非僅僅在于保險條款不正當性問題本身,保險條款的不公平或不正當只是問題的表象,其實質在于被保險人并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因為被保險人多數不具有相關保險的專門知識,在保險信息分布上屬于弱者,不能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自由選擇。因此,合理期待原則將其規制的著眼點前置于保單條款擬訂和締約環節,督促保險人須持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主動履行保單條款的提示與醒示義務,使投保人在充分獲取相關保險資訊與完全理解保單條款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出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
據拉德夫教授(Mark C. Rahdert)歸納,截至1990年末,美國法院在判決中主要將合理預期原則運用于以下四個方面[4]。
一是法院運用最多的是用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解釋和確定有歧義的保單條款的確切含義,事實上這一層面上功能與傳統的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規則的有所雷同。
二是當法院遇到一些保險條款明顯對被保險人不公平,或在衡平法上被稱為“非良心性條款”時,由于此類條款或是有違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許諾,或是與被保險人在此類保單下的應有基本利益不是非常符合的,此時法院也會頻繁運用合理預期原則來調整該類保單條款,以達到相對的公平合理。
三是當法院認為保單中的有些條款即使是敘述明白無誤,但由于其實質性地違背了該類保單的宗旨和目的,則法院會引用合理預期原則排除此類條款的適用,但這樣的判例不是很多。
四是當保單中某些排除條款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政策,法院為保護公共良俗,也會偶爾運用合理預期原則而使此類保單條款無效,但這樣的情況幾近于零。
三、合理期待原則的革命性影響
自合理期待學說被司法部門普遍采用后,盡量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觀念,便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來加以貫徹并推展開來的。這一規則突破和超越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解釋規則及其體系,乃至背離了傳統合同法的基本思想與法理,對美國保險法的變革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它最終作為一項新興的重要原則,在美國保險合同審判實務中確立了下來,并對英國保險法界產生了巨大的震動。
此后,美國保險行業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5]。各保險公司紛紛順應潮流,通過改良其保險產品、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語言擬訂條款,并在締約過程中主動向被保險人披露充分而具體的相關保險資訊,幫助被保險人有計劃地選擇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消費者盲目購買并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皬谋槐kU人角度而言,他或她會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險所具有的危險分散功能,將本應由其承受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承擔;進而言之,無數投保個人有效地應用保險轉嫁危險的機制,其積累的整體效應提升了整個社會有效率地分散危險的能力,即實現了保險消費的公平,也促進保險行業的效率”[6]。如此一來,不僅增強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的信心,也對保險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近年來,在英國合同法學術界迅速興起的同時,也更關注和認同合理期待原則,并在不斷地對該原則進行探討、完善和系統化。合理期待原則也受到了英國立法機構的重視和認可,一些英國法院也有開始采行的傾向。因為英國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缺位”,使得英國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則來應對合同法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同時,英國合同法學界也不甘心追隨美國,而試圖發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當化新理論[7]。
四、合理期待原則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借鑒
綜上所述,美國法院通過合理期待原則所倡導和引領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思想,對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也有一定參考應用價值,對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保險市場的規范化運營大有借鑒作用。
1.有利于保險誠信與公平交易的社會價值觀念之實施
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以一種誠實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對公眾經營業務,因為這些公眾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熟悉保險業務的技術細節。當保險消費者變得更有知識的時候,仍然需要誠實的保險人為其顧客簽訂滿足要求和選擇其合適的保險產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識的承保人來保護公司和顧客雙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損失發生,還需要有同情心和有專業知識的理賠人員來服務。
2.可有效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優越地位
為了規制保險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規則一個正當化的理由。它將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前到保單條款擬訂環節,要求保險人在設計保單條款時,應充分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來減少或排除其基本義務,或者從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普通法上的義務,否則被保險人將訴求合理期待規則,尋求對其他條款提供救濟。
3.有利于保險人信息披露義務的實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通過法院賦予被保險人合理的預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積極主動為被保險人披露和揭示豐富而真實的保險信息,以便被保險人在基于充分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去有計劃地理性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組合,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并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從而體現了優先保護保險交易中弱勢群體權益的新興思潮。
參考文獻
[1]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3-1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Μ·A·克拉克.保險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355.
[4]尼思·布萊克.人壽與健康保險[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5]王軍.美國合同法判例選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25-26.
關鍵詞:美國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保險消費者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3-0035-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07
美國作為全球超級大國,其保險市場成熟而規范,保險法規健全而完善。特別是其保險法規中,極其重視保險消費者經濟權益的保護,并在全球首創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原則。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
“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觀念最早由英國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勛爵在1896年提出,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但保守的英國法院始終未采納這一建議[1]。
19世紀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不過這次是由美國的法院來完成的。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現于1947年的“Garnet案”。對“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之系統闡釋,當然也應歸功于基頓法官。盡管科賓在1950年也提出了合同法中合理預期原則的概念,但因缺乏系統的論述和相關的法院判例作支持,在當時并未引起廣泛關注和探討。
在“Garnet案”之后,基頓法官在總結美國從1930―1970年40年間無數保險判例的基礎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題為《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在這篇被譽為合理期待原則的“奠基性論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他主張用合理期待原則補充法律規定的漏洞,并力求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保險業發展之現實。可以說基頓法官關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創新發展,不僅是一種保險合同解釋方法論的變革,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保險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在世界范圍內引領了一種新的優先而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利的思潮[2]。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基本內容與運用
自從1970年《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這一奠基性后,“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的各級法院接受采納,并成為法官解釋保單條款的重要原則。自此,美國的保險判例法實踐中便逐步興起了合理期待原則。該學說要求,法官應從一位合理的外行被保險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對保險單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即“根據一個未經保險或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險單。如果一個理性的人預期保單會對某一種損失提供保障,法院就會要求保險人賠付――盡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經清楚地排除了的賠付”[3]。法院尊重并重視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險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
換言之,合理期待學說所考慮的因素并非僅僅在于保險條款不正當性問題本身,保險條款的不公平或不正當只是問題的表象,其實質在于被保險人并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因為被保險人多數不具有相關保險的專門知識,在保險信息分布上屬于弱者,不能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自由選擇。因此,合理期待原則將其規制的著眼點前置于保單條款擬訂和締約環節,督促保險人須持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主動履行保單條款的提示與醒示義務,使投保人在充分獲取相關保險資訊與完全理解保單條款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出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
據拉德夫教授(Mark C. Rahdert)歸納,截至1990年末,美國法院在判決中主要將合理預期原則運用于以下四個方面[4]。
一是法院運用最多的是用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解釋和確定有歧義的保單條款的確切含義,事實上這一層面上功能與傳統的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規則的有所雷同。
二是當法院遇到一些保險條款明顯對被保險人不公平,或在衡平法上被稱為“非良心性條款”時,由于此類條款或是有違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許諾,或是與被保險人在此類保單下的應有基本利益不是非常符合的,此時法院也會頻繁運用合理預期原則來調整該類保單條款,以達到相對的公平合理。
三是當法院認為保單中的有些條款即使是敘述明白無誤,但由于其實質性地違背了該類保單的宗旨和目的,則法院會引用合理預期原則排除此類條款的適用,但這樣的判例不是很多。
四是當保單中某些排除條款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政策,法院為保護公共良俗,也會偶爾運用合理預期原則而使此類保單條款無效,但這樣的情況幾近于零。
三、合理期待原則的革命性影響
自合理期待學說被司法部門普遍采用后,盡量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觀念,便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來加以貫徹并推展開來的。這一規則突破和超越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解釋規則及其體系,乃至背離了傳統合同法的基本思想與法理,對美國保險法的變革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它最終作為一項新興的重要原則,在美國保險合同審判實務中確立了下來,并對英國保險法界產生了巨大的震動。
此后,美國保險行業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5]。各保險公司紛紛順應潮流,通過改良其保險產品、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語言擬訂條款,并在締約過程中主動向被保險人披露充分而具體的相關保險資訊,幫助被保險人有計劃地選擇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消費者盲目購買并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從被保險人角度而言,他或她會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險所具有的危險分散功能,將本應由其承受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承擔;進而言之,無數投保個人有效地應用保險轉嫁危險的機制,其積累的整體效應提升了整個社會有效率地分散危險的能力,即實現了保險消費的公平,也促進保險行業的效率”[6]。如此一來,不僅增強了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的信心,也對保險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近年來,在英國合同法學術界迅速興起的同時,也更關注和認同合理期待原則,并在不斷地對該原則進行探討、完善和系統化。合理期待原則也受到了英國立法機構的重視和認可,一些英國法院也有開始采行的傾向。因為英國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缺位”,使得英國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則來應對合同法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同時,英國合同法學界也不甘心追隨美國,而試圖發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當化新理論[7]。
四、合理期待原則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借鑒
綜上所述,美國法院通過合理期待原則所倡導和引領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思想,對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也有一定參考應用價值,對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保險市場的規范化運營大有借鑒作用。
1.有利于保險誠信與公平交易的社會價值觀念之實施
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以一種誠實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對公眾經營業務,因為這些公眾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熟悉保險業務的技術細節。當保險消費者變得更有知識的時候,仍然需要誠實的保險人為其顧客簽訂滿足要求和選擇其合適的保險產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識的承保人來保護公司和顧客雙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損失發生,還需要有同情心和有專業知識的理賠人員來服務。
2.可有效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優越地位
為了規制保險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規則一個正當化的理由。它將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前到保單條款擬訂環節,要求保險人在設計保單條款時,應充分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來減少或排除其基本義務,或者從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普通法上的義務,否則被保險人將訴求合理期待規則,尋求對其他條款提供救濟。
3.有利于保險人信息披露義務的實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通過法院賦予被保險人合理的預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積極主動為被保險人披露和揭示豐富而真實的保險信息,以便被保險人在基于充分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去有計劃地理性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組合,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并不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從而體現了優先保護保險交易中弱勢群體權益的新興思潮。
參考文獻:
[1]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3-1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Μ?A?克拉克.保險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355.
[4]尼思?布萊克.人壽與健康保險[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5]王軍.美國合同法判例選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25-26.
關鍵詞:急性腦梗死;心肌梗死;溶栓治療效果;并發癥;比較分析
急性腦梗死與心肌梗死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老年疾病,但是隨著疾病的發展,常規的治療已經無法達到高效治愈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開始找尋新的治療方法來治愈急性腦梗死與心肌梗死的患者,本文通過對我院收治的收治的2000例腦梗死患者和350例心肌梗死患者采用溶栓的治療方法進行比較,從而探討觀察急性腦梗死與心肌梗死的溶栓治療效果。通過對比分析兩組的治療效果,現總結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取我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2月收治的收治的2000例腦梗死患者和350例心肌梗死患者,將其分為A組(心肌梗死組)和B組(腦梗死組),兩組患者均采用溶栓治療的療法進行治療。A組350例患者中,其中采用溶栓治療患者的有55例,男性患者38例,女性患者17例,年齡是55~75歲,平均68.1歲。B組2000例患者中,其中采用溶栓治療患者的有12例,男性患者7例,女性患者5例,年齡55~75歲,平均年齡68.2歲。
1.2溶栓治療 A組患者心肌梗死溶栓治療時間窗是2~12h,平均時間為(5.51±1.21)h,采用的尿激酶和鏈激酶150萬U靜脈滴注各2例、尿激酶125萬U靜脈滴注2例、剩下的49例心肌梗死患者都采用重組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100mg給予靜脈滴注。溶栓前血小板和凝血功能都正常,但是溶栓后凝血功能最多延長到203.2s,PT22.9s,IN2.0,FIB下降到0.35g/L,同時聯合使用抗血小板治療,通過聯用阿司匹林和靜脈用肝素。溶栓治療結束之后逐漸將靜脈用肝素改為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一個周期。
B組患者腦梗死溶栓治療時間窗是3~6H,平均時間為(4.51±1.21)h,采用的尿激酶150萬U靜脈滴。溶栓治療后,血小板和凝血功能都正常。
1.3療效判定依據和標準 溶栓治療2h之后,腦梗蘇患者的肌無力癥狀明顯改善,就是治療有效;對于心肌梗死患者來說,溶栓治療2h之后,胸痛減小,心電圖的ST段落回到50%以上,2h內出現再灌注性心律失常,磷酸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峰值提前至 14 h內。以上心肌梗死患者的癥狀有兩條以及上都達到,就是血管再通,但是除了滿足第一條和第三條除外[1]。
1.4統計學處理本次采用SPSS18.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組間對比采用x2檢驗,P<0.05為差異顯著性,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患者的溶栓治療結果和并發癥情況對比(%)通過對兩組患者的溶栓治療結果對比,A組溶栓治療55例,B組溶栓治療12例,兩組對比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除此之外,在治療結束兩小時之后,其中2例腦梗死患者溶栓之后,肌力明顯增加,而10例心肌梗死患者表現為血管再通現象,兩組對比P>0.05,不具有統計學意義[2]。兩組患者都出現了2例顱內出血患者,兩組對比具有明顯差異,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
3討論
急性腦梗死患者比心肌梗死患者的溶栓治療效果要差很多,同時本次研究中發現腦梗死患者的并發癥發生率很好,但由于例數較少,因此不具有統計學意義。有待于進一步擴大研究病例來探究急性腦梗死患者和心肌梗死患者的并發癥發生情況。
參考文獻:
>> 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探究 我國金融信托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思路 基于可持續發展對于我國環境法立法目的的探究 新時期下我國核電產業可持續發展對策分析 綠色人居和可持續發展創新理念的調查和研究 論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 探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我國城市污水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探討 我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模式探究 關于我國林業管理及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探究 基于可持續發展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構建研究 基于可持續發展的我國飯店社會責任研究 基于MIE模型的MIS與我國可持續發展 基于真實進步指標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預警評估 基于循環經濟視角的我國能源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 基于能值足跡模型的我國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分析 基于生態經濟學的我國可持續發展道路探索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周少杰.中廣核布局東南亞與東盟能源中心合作[N].證券時報,2015-06-02(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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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聯盟化 高等教育 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1 聯盟化的定義
聯盟化是指不同國家的若干高等教育機構,以增進合作、共享資源、促進交流與合作為目的,根據特定協議而成立的服務于聯盟成員、推動地區或全球高等教育資源流動與共享的發展趨勢。也有學者在更微觀的層面定義,聯盟化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高校相互結盟、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目的的運作過程(夏東民,2010)。
在全球漫長的教育歷史中,聯盟化產生的時間并不長。西方發達國家于19世紀開始出現大學聯盟,如1896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密西根大學等組建的大十聯盟(Big Ten Conference),1958年芝加哥大學發起的CIC大學聯盟(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但直到上世紀80年代,特別是90年代以來,各種“高等教育國際聯盟”或稱“大學國際聯盟”才逐漸形成規?;l展。如1982年美國發起的“國外研究同盟”(The University Studies Abroad Consortium),1987年歐盟發起的“伊拉斯莫計劃”(Erasmus Programme)和1997年發起的“環太平洋大學協會”(Association of Pacific Rim Universities)。
2 聯盟化的意義
聯盟化的出現是高等教育國際化背景下,各高等教育主體基于國際合作的特征與需求做出的積極回應。首先,高等教育的“世界性”特征淡化了高校個體、乃至國家的邊界,整個高等教育資源被置于全球性的人才市場和智力資本市場中。孤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已經無法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生存;其次,隨著校際合作的增加,各高校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不斷增強,需要一種機制為越來越頻繁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支持,同時需要為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在全球化的背景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中“一對一”的雙邊合作模式逐漸凸顯出各種弊端,如無法以最優的方式配置教育、科研資源,無法滿足高等教育界多元合作的需求,無法培養出適應全球化浪潮的優秀創新人才等。
在這一背景下,各種高等教育國際聯盟應運而生。雖然聯盟成立的目的、范圍各有側重,但歸納起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組織性。高等教育國際聯盟一般都有明確的組織機構、指導方針和活動程序。各個成員高等院校推舉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對聯盟的日常事務、合作項目等進行指導和評估。第二,門檻性。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國際聯盟不鼓勵對所有高等教育機構完全開放,相反都有嚴格的入會條件,如高等院校自身的實力、國際聲譽、在某領域的貢獻等都會成為是否吸納入會的考量標準。第三,獨立性。高等教育國際聯盟并非通過一個機構把成員格式化,相反卻鼓勵和提倡每個學校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和異質性。在聯盟中,每個成員的人力資源和學術資源對于其他大學都應保持異質性和吸引力。
3 聯盟化之路:對中國高等教育的啟示
中國高等教育聯盟化起步較晚。國內聯盟中,較為知名的是2009年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9所高校共同成立的C9聯盟,但在國際范圍能還未能產生較大影響;國際范圍內,部分高校逐漸開始零星加入全球性的高等教育國際聯盟。總的來說,高等教育的聯盟化在中國僅是開端,還未形成潮流。
啟示一:積極融入高等教育聯盟化的道路中。2007年德國高等教育發展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是否參加國際大學聯盟,同高校的管理、教學、科研等一樣體現了國際化的本質特征,是高校國際化的定量考核標準之一(Brand, 2007)。中國高校需要打開思路,把加入高等教育國際聯盟作為國際化發展的重要抓手,積極融盟化的潮流。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為例,學校近幾年十分重視加入高質量的高等教育聯盟,如“中歐精英大學聯盟(TANDEM)”、“歐洲頂尖工科大學聯盟(T.I.M.E.)” (Top Industrial Managers for Europe)、中國西班牙大學聯盟”(Sino-Spanish University Consortium)、“中俄工科大學聯盟”(Sino-Russian University Consortium)等。這些在國際上可視度較高、聲譽較好的聯盟為學校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科研、教育資源,同時對提高學校的國際知名度、國際影響力也發揮著積極作用。
啟示二:高等教育國際聯盟是以自身需求為基礎建立的國際或地域組織,有利于中國高??焖俳佑|有同樣需求及相關資源的國際知名高校,并在聯盟的框架和制度體系內與其他高校展開有效交流和互動。例如,201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加入“歐洲頂尖工科大學聯盟(T.I.M.E.)”。T.I.M.E聯盟成立20余年來,會員已覆蓋歐洲最好的工科大學,發展為世界工程教育領域最著名、最為認可的大學聯盟。該聯盟的性質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自身特色非常吻合,通過加入T.I.M.E聯盟,一方面引導學校進入世界工程教育領域最優秀的高校網絡圈;另一方面由于成員的性質、需求較為類似,有助于學校在此框架下與各成員高校開展雙邊、多邊合作。
啟示三:在聯盟化道路中處理好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關系?!氨就廖幕瘏⑴c的全球化并不是世界文化來包圍我們,而是本土文化要走向世界”(李巖松,2009)。高等教育國際聯盟尊重個體的獨立性和異質性,因而中國高等院校在融盟化的道路中,一方面需積極學習、利用聯盟成員的優勢資源,同時對自身資源有精準的認識和清晰定位,保留自身的異質性。
4 小結
在高等教育全球化的今天,高等教育機構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需求日益旺盛、合作形式日益多元化、合作關系日益網絡化。在此背景下,聯盟化發展成為因勢就導的發展思路和整體趨勢。和市場經濟中的“分蛋糕”不同,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是把蛋糕做大的過程,而聯盟化正好符合這一趨勢,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從合作中優化自身教育資源配置、擴大教育輻射面、提供更便利的交流合作條件,從而達到共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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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磷化工;技術創新;發展思路
中圖分類號:TQ12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06-0173-02
精細磷化工產品,又稱為磷酸鹽,指的是以磷為原材料的磷化工產品,但大宗磷肥(比如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除外。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再加上能源、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全球磷化工的發展格局發生巨大變化,逐漸向大型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國精細磷化工要想取得良好發展,需要緊隨時展的潮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后期的發展思路,并且不斷進行技術創新。
1 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發展現狀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每年磷化工產品生產能力>10萬 t的有10多種,比如磷酸氫銨鈉、磷酸鈉、磷酸二氫鉀等。從黃磷的產量來看,據統計其占世界的75%以上,其中的飼料磷酸鹽、三聚磷酸銨、磷酸等精細磷化工產品的產量位居世界第一。另外,從我國各種大宗磷化工產品的生產來看,其基本可以滿足我國各個行業的需求,同時還有大量產品用于出口。其中,出口量比較大的精細磷化工產品有磷酸、磷酸氫鈣、三聚磷酸銨等。但是,從高中端產品來看,很多都需要依賴國外進口,比如比較常用的有機磷產品,上述現狀提示我國專用化、精細化磷化工產品不足,故而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大力發展精細磷化工。
2 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發展思路
綜合考慮全球磷化工的發展情況和我國的磷化工實際,在后期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確定好思路,從而有效推動精細磷化工的良好發展。
2.1 積極響應我國磷化工發展號召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深入,我國針對磷化工行業的發展提出要求,即“對磷礦資源進行合理地開發與利用,將精細磷化工做大、做強”。因此,在后期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將上述要求作為發展主線。磷礦資源是我國的一種重要礦產資源,與我國的高新技術發展、人們的日常生活均存在較大的聯系,促進精細磷化工的發展,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良好發展的重要保障。
2.2 結合我國磷化工實際情況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磷化工初級產品比較多,但缺乏足夠的專用化、精細化產品。因此,在精細磷化工的后期發展,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①注重磷化工產品的深加工,尤其是黃磷、熱法磷酸、濕法磷酸三個方面的深加工;②注重技術的開發。在后期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注重技術的開發,比如廢棄物的再資源化技術、精細磷化工的綠色合成技術等,突破技術“頸瓶”,推動我國精細磷化工的良好發展。
2.3 關注國內外精細磷化工的發展
在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密切關注國內外區域精細磷化工的發展情況。就目前來看,需要特別注意兩大要點:①高新技術發展戰略,即需要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同時不斷實施自主創新,進一步提高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競爭力;②大型化發展,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今天,很多企業向兼并重組的方向發展,而我國精細磷化工的企業規模普遍較小,能源消耗大、技術水平低。因此,在后期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向大型化方向發展,實施品牌戰略。
3 加強我國精細磷化工的技術創新
磷化工是一個技術要求高、資源依賴性強的產業。因此,要想推動我國精細磷化工的良好發展,需要不斷加強技術創新,將我國磷化工產業做大、做強。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 加強中低品味磷礦技工利用技術
從我國磷礦資源的情況來看,最大的特點是中低品味磷礦多。隨著社會對磷礦資源需求的日益增長,磷礦資源必將逐漸貧化。因此,在發展精細磷化工時,需要注重對該類磷礦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①選礦技術。要想合理利用中低品位磷礦資源,其中的途徑之一是加強選礦技術的開發。對選礦技術進行創新,可以開發高效的選礦藥劑、工藝技術等,從而可以大大提升中低品位磷礦的綜合利用率,同時還可以降低生產成本。
②新型濕法技術。所謂新型濕法技術,指的是從中低品位磷礦直接制取濕法硫酸的技術。在發展精細磷化工中,需要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科學技術,對其進行研究。就目前情況來看,相關地區開始研究鹽酸法,并且經過不斷的努力,目前開始研究鹽酸分解磷礦制取工業磷酸的新工藝,且正在攻克其中的關鍵技術。
3.2 精細磷化工綠色合成技術
放眼當前磷化工的發展方向,主要是向合成技術的綠色化、精細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尤其是含磷藥物和中間體的綠色合成技術、高效低毒有機磷農藥的研制等方面。為了促進我國精細磷化工的良性發展,需要不斷加強研究,以期突破關鍵技術,實現技術創新。
3.3 廢棄物再資源化技術
我國磷礦資源有限,要想推動我國磷礦產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需要加強對廢棄物再資源化技術的研發,做好廢棄物的治理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比如大力發展磷石膏綜合利用和制酸技術、黃磷尾氣深加工技術等,將“搞好廢棄物的減量化、再資源化”作為發展精細磷化工的重要一環,從而有效節省資源,降低環境和空氣污染,既能有效提高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經濟效益,同時還有助于保護生態環境。
3.4 濕法磷酸凈化技術
目前全球各國都在關注濕法磷酸的凈化技術,并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其展開研究。就目前全球凈化濕法磷酸的情況來看,全球年產量>180萬 t,在工業級磷酸中約占30%。
濕法磷酸凈化過程比較復雜,主要包括重金屬離子的去除、拖氟、濃縮等。從其原理角度來看,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即物理化學凈化法、化學凈化法、物理凈化法,其中又可以細分為結晶法、電滲析法、溶劑萃取法等。從目前國內外所應用的濕法磷酸凈化法來看,最為常用的是溶劑萃取法。
從目前濕法磷酸凈化方法的發展來看,其主要特點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①聯合應用≥2種凈化方法;②對于已工業化的濕法磷酸凈化法來講,基本上集中采用溶劑沉淀法和溶劑萃取法,但以后者為主;③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對凈化裝置和分離設備進行不斷開發。
在濕法磷酸凈化法的應用中,最大的目的是最大程度上提高磷的回收率、簡化工藝過程等。在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需要將重點放在尋找更易回收的溶劑、特定離子的凈化等方面。因此,我國各企業需要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的合作,不斷研發新技術,與此同時,采取引進和自主開發相結合的方法,開發出符合我國磷礦資源特點的濕法磷酸凈化技術。
據悉,目前階段較為成熟技術有貴州甕福集團公司和其他高校研發的乳化泵萃取技術,采用二級乳化萃取技術(以溶劑算)、二級微反應器反萃技術得到了甕福集團各生產基地的廣泛運用,目前其最大生產能力可達到15萬 t/a。
4 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精細磷化工的發展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時又存在不足。因此,要想把我國精細磷化工做大、做強,需要遵循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結合國內外情況,確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發展思路,并且實施技術創新,做好磷礦產業的產品系列化、集約化發展,緊跟時展的潮流,走新型工業化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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