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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金融業
一、金融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1929年西方經濟大蕭條之前,混業經營是西方各國金融業經營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崩盤,導致了席卷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大蕭條,這個事件使人們認為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是金融混亂和股市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1933年銀行法》,嚴格劃分金融業各部門的業務界限,成為世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形成的主要標志。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繼出現,分業經營機制阻礙了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滲透與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業服務效率。進而西方金融業經營體系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兩大陣營。
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從1949年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金融體系一直被銀行業所主導。20世紀80年代末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的開創,也得益于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1995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2008年,我國開始推進混業經營試點以適應國內外競爭需要。至此,中國金融業也正式開始了混業經營的試點和探索。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涵義比較
(一)分業經營的涵義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
1.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于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
(2)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
(3)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
2.分業經營的缺點
(1)業務之間彼此隔離的運行系統導致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
(2)具有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的銀行業與具有廣泛業務的證券業之間的聯系被分離,使得優勢難以互補。
(3)難以與業務齊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涵義
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在此種模式下,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
1.混業經營的優點
(1)有效的促進了不同金融行業間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
(2)由于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交叉,有效的將風險均攤,降低了各金融機構的風險。
(3)混業經營的實行,可以使中國銀行發展為全能的大型銀行,增強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國內也可以促進各大銀行的競爭,提高社會總效用。
2.混業經營的缺點
(1)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相互交叉,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壟斷,道德風險增加,易產生不公平競爭。
(2)根據規模報酬遞減規律,銀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結合發展會使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這樣降低了福利,可能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
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分析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業監管體系是“縱向”關系。以我國為例,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分別針對證券、銀行、保險設立的,頒布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也只是分別監管相應的金融機構,仍舊無權過問其他的機構。
而混業經營模式中,金融業監管體系表現出來的是“橫向”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的金融監管機構將銀行、證券、保險統為一體,并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交叉的綜合性監管,這樣便克服了分業經營監管體系的弊端,順應了金融業融合經營的發展要求。
在業務開展方面,分業經營由于服務項目單一,促進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工,提高其專業領域內的效率水平與服務水平,降低各類不同金融機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分業經營的缺陷逐漸暴露并且無法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混業經營所具備的資源信息共享及時,資金流動性高,規模效率高等眾多優點逐漸突出出來。這些都是分業經營所不具備的。
四、總結
【關鍵詞】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 經濟全球化 未來趨勢
一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混業經營。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隨著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司中央以后,我國下決心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機構體系,逐步成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由于銀行內部治理結構趨于空白,沒有有效的法律約束,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銀行在金融各業務領域的暢通無阻,熱火朝天地開展混業經營。面對競爭上的不平等,而且法律對四大國有專業銀行開展混業經營也沒有明文禁止,在利益的驅動下,四大國有專業銀行不僅突破了專業分工的界限,而且開始突破行業分工的界限,自發地開始混業經營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第一,銀行兼營信托業和證券業。初期的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絕大多數是銀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銀行通過附屬的信托機構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以繞開信貸規模的限制。第二,銀行向實業、房地產、保險等其他業務領域滲透。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市場和信托業務被拆借從事非銀行業務,從而給實業、房地產、保險等業的發展注入了大量的資金,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多元化發展。這個時期的混業經營實質上是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甚至實業間的橫向流動,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為載體的有序資金流動,只是在金融發展水平較低和金融監管薄弱的背景下為追求高額利潤的一種自發選擇。一方面,豐富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種類,活躍了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卻助長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導致了1993~1994年金融業的混亂局面。數據顯示,這一期間銀行信貸資金被大量濫用,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從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社會資金集資和銀行拆出資金接近2000億元,1993年、1994年我國通貨膨脹率高達13.2%和21.7%。金融風險嚴重突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普遍較差,部分公司虧損嚴重,使作為其重要投資者的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資產。面對嚴重的混亂局面,從1993年起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大,直到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頒布,從法律上確認了我國金融業開始走向分業經營的模式。所謂金融業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業態中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離。
二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客觀地講,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分業經營為金融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同時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并且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但是進入21世紀后,我國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國際金融業相繼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二是我國已經加入WTO。其次,的同時出現必然對我國剛剛實行的分業經營體制產生巨大的沖擊。同時分業經營先前的優勢也越來越成為阻礙我國金融業深化發展的絆腳石。
1.分業經營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直接原因是1993~1994年間的金融秩序混亂。可以肯定的是,幾年來的分業經營保證了我國金融業乃至經濟的穩定運行并為我國順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分業經營也給我國金融業帶來了新的問題。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生產要素能夠在行業間的盡可能自由流動,這樣生產要素棄低利就高利,既提高生產要素的效益,又實現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而分業經營使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里的流通出現了障礙。從目前國內金融業現狀來看,銀行業的發展,一方面,受到自身資產結構單一的制約,70%以上的資產為貸款,而且貸款對象以國有企業為主,在當前國企效益普遍低下的情況下,企業對銀行貸款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因為證券業的發展吸引許多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到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造成銀行客戶大量流失,致使銀行業務有所萎縮,資金出現閑置。而證券業的發展卻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限制,在自有資金不足的同時外部融資渠道狹窄,只能利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隔夜拆借。一些證券公司因此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大大增加了其經營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投資渠道狹窄,基本上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面對1996年以來的八次降息,利差損失嚴重。由于分業經營使保險公司難以開發投資避險工具,只能坐擁大筆保險資金望洋興嘆了。
2.分業經營抑制了金融創新
金融業的活力在于金融創新,而金融創新的動力來自于競爭。激烈的競爭使金融機構為了生存想方設法提供別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務,最終導致金融創新。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經營體制,使各類金融機構很少存在業務交叉,限制了競爭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機構的創新意識。此外,受我國金融法規的限制,許多涉及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多個領域的創新活動都不能順利開展。但也有人認為,分業經營與金融創新沒有直接關系,例如,同是分業經營的美國,其金融創新卻最為活躍。但仔細研究美國的金融創新,不難發現它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它的金融創新多出自管制較松的領域;二是大多數金融創新發生在管制放松以后。這說明不是分業經營促進了金融創新,而是分業管制的不斷放松導致金融創新的出現。
3.經濟一體化給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帶來挑戰
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還受到諸多限制,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這一不利條件將不復存在,中國將不得不按照WTO的基本規定,遵循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大原則,逐步放松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例如,在保險業方面,中國將在三年內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內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使之包括占保險費總額85%的集體、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險業務;在謹慎的原則上對外資金融機構發放保險營業牌照,取消數量限制;允許外資在非人壽保險方面擁有51%的所有權和建立獨資附屬機構??梢钥闯觯謽I經營體制正在弱化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降低了加入WTO后我國本應該得到的好處。此外,在華外資金融機構還將會形成對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挑戰。目前,我國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互動,監管信息不能有效共享,而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卻能在海外母公司的統一部署下進行密切的合作。這就造成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屬于一個母公司的外資金融機構就可能利用這一不對稱逃避監管,導致我國金融監管出現盲區。這必將對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造成極大的沖擊。
三 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未來抉擇
如果說20世紀90年代初的金融混亂促使我國出臺了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新的興起又對決策當局松動金融分業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更多的是借鑒美國的金融監管經驗,因此,1999年末美國確立金融混業經營體制對我國理論界與決策層起到很大震動作用,政策爭論的主要基調從原先的支持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支持金融混業經營。此外,全球經濟金融日趨一體化,電子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極為豐富,金融管理模式逐漸完善,以及中國面臨加入WTO后的新挑戰,國內要求實行混業經營改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金融業由初始的混業經營經過分業經營后,又開始呈現向混業經營的探索。
目前各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建立“全能”型的金融服務機構,即在同一金融企業內全方位開展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等業務;另一種是通過集團化經營的模式,在集團內部通過設立獨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別經營上述各類金融業務。第二種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與運營為代表,是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途徑和方法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對混業經營的研究絕對不是對分業經營的簡單否定,更不是對初始的混業狀態的簡單回歸,而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是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現,其直接原因是對“安全”和“效益”的判斷,而深層次原因則是市場分工深化導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參考文獻
從我國的金融法現狀而言,分業經營下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我們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領域的基本大法,圍繞這些法律,還有眾多金融類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一行三會”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分別進行金融監管。但是,簡單地將分業經營下的法律進行疊加適用與啟動聯合監管遠遠不能解決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法律與監管上的沖突和缺失。
在金融走向混業的趨勢下,我們需要調整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制體系,轉變金融監管,打造出一個能最大限度支持各種金融業態和諧、有序、健康地混業經營的金融法治環境。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
在分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都有其各自的核心價值,如銀行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證券的“三公原則”,即公平、公正、公開;保險的大數定律、最大誠信原則。這些核心價值與基本準則,無論從立法到監管都需要法律加以保護,甚至在法律中直接予以確認,并以此統領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指導監管者的金融監管行為。例如,為了維護安全性原則,在《銀行法》中,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并出臺了專門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加以細化,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強資本監管。
混業經營下,我們同樣甚至更需要找到這樣一個統一的、超越的核心價值和基本準則,來指導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金融監管方向。簡單而言,就是混業經營下我們未來立法與監管的根本出發點是什么,核心監管目標是什么,由此法律要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監管要做些什么。例如對銀行我們尤其注重金融風險的防范,強調風險底線,而證券投資注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領域。對于這樣的混業,我們需要一個頂層價值,來協調混業經營下必然會面臨的不同金融業態之間的利益沖突、監管套利,明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而這是分業經營下不會遭遇的問題,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不曾涉及的,但卻是未來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法治的核心問題。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需要立法者與監管者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和思考。其中,防范風險無疑是金融法治與監管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混業經營下金融法治與監管核心離不開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審慎監管和規范金融業務的目標。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在監管模式方面,金融混業監管的代表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美國模式,即“傘形監管+功能監管”體系。這一監管體系從整體上指定美聯儲為金融集團的最高監管者。同時,規定金融集團所有附屬金融機構按行業不同,接受功能監管機構監管。一種是英國模式,即“單一監管”模式。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行業和金融機構統一行使監管權。日本和韓國目前也采用類似的監管模式。
而我國目前的混業經營模式是多樣的,監管模式還停留在分業監管階段?!蹲C券法》、《保險法》中明確禁止混業經營,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只留下一個例外規定,即“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由于沒有統一規定,自由生長下的混業經營既有銀行母公司模式,如中、農、工、建四大銀行,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除此以外,還有以保險為主體的平安集團等,不一而足。在監管上,則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主體。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不直接從事任何一種金融業務而游離于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但實際上它卻是整個金融集團戰略的制定者和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多種混業模式并存給金融立法與監管帶來了難度。混業經營漸成趨勢,不能總是法律中“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的個案產物。分業監管無論如何延伸監管觸角、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也難以克服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美國于1999年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近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取消了混業經營的禁令。英國于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最終統一了金融監管體制。當前,我國也急需這樣一部法律,來明確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無論是金融法還是金融監管,其最根本的關切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業發展的基石,缺乏規制的混業經營有可能會撼動這塊基石最根本的權益。舉例而言,對于追求資金絕對安全、不想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的普通儲戶而言,因為混業經營的銀行投資證券或其他高風險的金融衍生業務失敗而破產倒閉了,就像金融危機中轟然倒下的那些知名大銀行那樣,儲戶因此將拿不回存款或者全部存款時,實際的結果就是將這種混業經營的風險強加在了沒有選擇風險投資的金融消費者身上。無論你個人選擇的金融產品是存款還是證券、信托,混業經營在某種程度上是將整個金融風險強加在了所有金融消費者身上,這對金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種混業經營剝奪了金融消費者對風險交易的自主選擇權,以至于最終會損害消費者最基本的財產安全權。當然,也包括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因為銀行沒有義務定期告知普通儲戶它所從事的高風險金融業務,你甚至不知道錢是怎么被銀行虧掉的,在經濟學上這也被稱作信息不對稱。金融危機之后連帶而起的很多金融訴訟的重要訴因就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
【關鍵詞】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
一、引言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業務經營方式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過程。具體而言,當今世界主要有分業、混業兩種經營模式。隨著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興起,原來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受到了極大的挑戰。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進行了金融體制改革,美國自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頒布后,最終確立了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開放,關于分業經營、混業經營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討論很多,而在這樣重要的經濟轉折點,尤其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的金融業經營模式應該如何轉化,對此的研究和分析顯得更有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的利弊分析
1、金融分業經營利弊分析
金融分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都限定在各自的傳統業務領域內經營,不得超越既定業務范圍。
分業經營一方面可以讓專業化金融機構在單一業務領域內集中資金、人力與經驗,并在其行業內占據較高的市場份額,從而實現一定的規模效益,避免利益沖突。另一方面分業經營有利于減少信用擴張風險,在一定范圍內能減緩、抑制金融危機的發生,提高金融監管的質量,維護金融制度的安全與穩健。
但是分業經營也有很大缺陷,由于經營業務單一,各專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對外部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相當敏感,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而且由于各專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分離,使得各個相關金融機構缺乏優勢互補性,降低了資金的有效利用性。
2、金融混業經營利弊分析
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都可以相互進入對方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從業務多樣化角度看,由于混業經營金融機構從事不同領域的業務,其業務波動的周期與基礎多有不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進行多元化經營,因此,可以實現風險控制下的資源共享,提高服務效率,提升國際競爭力水平。另一方面,混業經營有利于盈利水平的提高,隨著銀行間競爭的加劇,銀行的利差不斷縮小。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后,可以依賴于開辟其他盈利渠道比如有價證券投資、保險業務和其他中間業務,更有利于增加銀行盈利。
相對分業經營而言,混業經營的缺點也是比較明顯,最突出的就是對監管的要求比較高,容易出現一定的道德風險。混業經營的出現使整個金融行業的資源可以重新整合、在最大限度范圍內得到充分利用,但是由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往往從事多種業務,面臨來自各方面的競爭,而在一個機構內同時管理、協調多類業務比較困難,如果沒有充分的資源、適當的規化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與之相配套,混業經營就會帶來巨大風險。
三、分業經營模式在中國的適用性分析
當前,發達國家紛紛放棄分業經營模式,使得混業經營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加之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進一步突出了全能銀行的競爭優勢。中國的金融業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而中國實行分業經營的主要緣由,來自于1993年之前混業經營實踐給金融體系帶來的危害。
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從各項指標分析看均不占優勢,在與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機構進行競爭的過程中明顯處于劣勢,而分業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發達國家金融集團的沖擊,從某種程度上說,分業經營的金融模式對于中國的金融業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分業經營是必要的,至少是有效的。
十多年的分業經營實踐表明,堅持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原則,對于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整個金融業持續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在保證資金的安全、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資產運用的能力,如果一味地放任、把資金介入到非銀行業務中,就容易把客戶的短期儲蓄資金用于風險比較高的證券投資等上,這種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將有可能使得急需要資金的產業部門無法享受充分的信貸權利,也會造成證券、保險市場在銀行的巨額資金支持下出現泡沫經濟,因此應該說,分業經營可以阻礙不同行業資金的完全滲透,使得本國的金融秩序得以穩定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抵抗國外金融危機的沖擊。
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內外經濟環境開始發生了重大變化,競爭的加劇使得金融創新在各領域不斷滲透,而全球金融業混業模式的發展勢不可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使得我國不得不去轉變現有的經營模式,畢竟我國還不具備實力讓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在我國遵守分業經營的法則。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轉變的步伐必然要加快,這是我國商業銀行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競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商業銀行謀求自身發展的必然結果,而分業經營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進程。
1、分業經營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跨行業的并購
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并是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是各國金融大鱷搶奪金融資源的有力工具,但是我國分業經營的格局限制了相互業務的滲透和促進作用。我國銀行擁有大量的閑置資金,但是儲蓄投資的轉換渠道還不暢通,無法更好地體現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分業經營將銀行與證券業分離,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擁有大量閑置的資金不能有效利用,而證券公司拓展業務需要資金支持,就會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受到影響。商業銀行需要最大程度地實行多元化經營,實現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業務種類的多樣化和業務結構的多層次。
2、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
傳統的銀行獲利業務主要是依靠存貸利差和一些中間業務的凈收益,貸款的業務對象主要是經營效率低的國有企業,而當今西方發達國家創新了銀行新的利潤來源,主要表現在銀行的表外業務,即與保險業、證券業的衍生品有關,也就是說新的金融產品都是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交叉融合的結果。比如資產證券化就需要有多個金融機構提供多種金融配套服務,單單依靠某個金融機構是無法完成的,在分業經營之下更是無法適應金融創新的需要。
3、分業經營容易引起貿易磨擦
金融業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之下,各國都在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管制,讓不同業務相互融合,而我國卻仍舊限制跨行業的金融合作,等于是把自己放在了一個不利的競爭地位。我國自加入WTO后,就會按照對等互惠原則發展貿易,隨著金融領域開放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我國開設分支機構,如果外資金融機構在華享受國民待遇,和本國金融機構一樣,不能同時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務,則我國銀行相應地在他國也不能混業經營,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的海外分支機構就不能與其他國家金融機構在該國公平競爭。反過來,如果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混業經營,那么對國內的金融機構是不公平的,外國金融機構享受了超國民待遇,必將影響我國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我國金融業混業模式發展的必要性
1、混業經營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
商業銀行開展混業經營,不僅可以優化銀行業的資產結構,降低資產風險,充分發揮多角化優勢,廣泛開展各種金融業務增加資產收益,拓展業務范圍,也可以使商業銀行充分掌握借款企業的財務信息,減少貸款損失,提高資本的充足率。作為擁有最多海外分支機構的中國銀行,其在公司治理、資產質量、風險控制、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有顯著改善和提高,中間業務發展迅速,成為其利潤的重要來源。2009年,中國銀行集團非利息收入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為31.58%,較上年上升2.95個百分點,非利息收入中實現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460.13億元人民幣,較上年增幅15.19%,傳統優勢業務,如國際結算、結售匯、貴金屬銷售、外幣理財等繼續保持市場領先地位,銀行卡、財務顧問、業務等手續費收入成為了新的業務增長點??梢?業務經營多樣化可以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有力增強銀行內部約束,增加銀行收益,提高銀行利潤率。
2、混業經營是提高我國金融業整體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的金融產業在逐步對外開放,一些實力較強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如花旗銀行等將會紛紛進入中國市場,帶入其先進管理經驗和理念的同時,也會給我國的本土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機遇和挑戰,而我國分業經營造成的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等弊端會嚴重影響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確立自己的地位。因此,混業經營體制替代分業經營體制是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必經階段。
五、我國混業模式的發展思路
在我國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的過程中,需要積極創造混業經營的條件,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配套方面:健全相關法規及金融制度
混業經營要求具備相應的承擔風險的能力,因此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保證混業經營安全有效的配套工具。我國現有的金融法規只是為了適應分業經營的需要而制定的,轉換一種金融經營模式必然要求有一套新的管理規范與之相適應。可以通過頒布新法律的形式來設定金融改革的方向、原則、步驟和實施形式,以推進和實現金融改革目標,建立有效、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制,協調統一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并努力在規范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有序經營的同時,進一步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2、具體模式方面: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混業經營模式
從整個世界混業模式分析看,主要存在兩種,一種是德國的全能銀行模式,一種是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強國內銀行業競爭能力的最佳選擇,也是我國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必經之路,是符合我國商業銀行全能化發展的趨勢和要求的。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經驗,采用以商業銀行為集團公司的形式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提高組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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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康霖、虞群娥:辯證地看待銀行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J].金融研究,2003(7).
金融業分業經營弊端不少
金融業分業經營,通常指的是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都限定在各自的傳統業務領域內經營,不得超越既定業務范圍;而混業經營就是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都可以相互進入對方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業曾經進行過混業經營的試點,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業務的范圍,但是由于金融業缺乏應有的自律和風險約束機制,管理水平較低,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涌向外匯、房地產、股票證券、期貨市場從事投機買賣,結果是自身業務沒有辦好,投資設立的信托、房地產公司以及其他自辦公司也沒有辦得成功,金融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
國務院于1993年作出了《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并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1992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大力整頓金融秩序,中國的銀行、保險、證券實行分業經營,并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進行分業監管。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正式從法律上確立了國有銀行、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制度。
然而,在十幾年的運作中發現,分業經營模式存在著很大的缺陷,這就引起了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并著手進行調整。其主要弊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分業經營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
從理論上講,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將促使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這樣,既便于內部管理又有利于貨幣當局的外部監管,可以從總體上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質量,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但從近幾年的實踐看,這種金融體系的運行管理模式不但沒有使風險降低,反而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
從商業銀行來看,商業銀行由于只能在狹小的存貸款領域,主要面對國有企業從事基本的存、貸款業務活動,加上由于國有企業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業銀行或是放款使不良資產比率持續上升,或是為安全起見少發放貸款,致使存差過大、資金浪費、業務收入無法抵補業務支出、出現大面積虧損。
按照國際慣例,證券類金融機構在分業管理和缺少必要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的情況下,在股市低迷時,許多證券營業部因交易清淡其經紀性收入尚不足以抵補其房租及各項開支;若行情高漲,一些證券公司又常常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以提高其自營業務能力,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為滿足其理賠和業務支出需要,必須把保費資金用活,但在分業經營管理模式下,保險公司只能將錢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許多保險公司也出現虧損趨勢。
2 分業經營嚴重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
分業經營制度基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需要而推出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政策措施,在現實中卻已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嚴重障礙。在現在的情況下,金融業機構只能是在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下,來做一些相關行業互相之間的服務,不能突破這個框框,突破這個框框就算違規了。近年來的實踐證明,在當今世界金融證券化、電子化、信息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資本與貨幣兩個市場,只會嚴重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窒息我國年輕的保險業和證券業,不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積極培育和健康發展。
3 分業經營使金融業經營成本增加
金融業進行分業經營是對金融市場的割裂,雖然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金融市場風險,但也同時限制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和資金的使用效率,分業經營,不能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即不但不可以通過經營管理、技術開發、信息共享、分支機構,客戶網絡等方面發揮規模經濟優勢,而且也難以通過結構和功能的調整消除業務重疊、降低經營成本,提高資源運用效率,使銀行、保險、證券之間實現優勢互補,并依靠規模上的優勢,增強抗風險能力。強行的法規屏障隔離將帶來無法度量的巨大成本增加,因為它意味著金融機構數量的大量增加和限制了單一機構的功能和規模。
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近年來,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制度,代之以金融業混業經營制度,作為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金融業混業經營制度,目前已呈現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適應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潮流,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混業經營的步伐進一步加大。
1 混業經營是適應市場一體化的內在要求
目前我國在金融市場領域推行的一些有關混業經營的改革措施,如商業銀行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開辟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資渠道;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擴大我國保險業投資企業債券的范圍,由原來只允許投資三峽、鐵路、電力、移動通信,現在擴大到自主選擇購買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取消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等,都是適應市場一體化的內在要求。
2 混業經營有利于發揮金融資本的職能
混業經營模式表現為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使得金融資本可以多渠道地服務于產業資本,有利于緩解目前我國產業升級過程中所出現的資金供需間的真空缺口,適應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實施多元化經營和大規模資產重組的要求;同時產業資本所創造的盈余也能多渠道進入資本市場,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如今,消費者需要方便、低廉、優質、高效、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包括傳統銀行服務、新型保險、證券投資、理財等服務。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國內市場需求變化,滿足投資者、消費者的需求,金融業需要進行混業經營。
3 趨向混業經營是加入WTO的必然結果
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在加強國家金融安全和壯大本國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實力的前提下,對外開放金融服務業市場,是履行入世協議的重要步驟。
我國入世后,大批的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正在以合資或獨資的面孔在我國出現,而且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它們會抓住進軍中國金融市場的機會,努力拓展業務領域,搶占市場份額。
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在加強專業經營和
風險控制能力的基礎上,大力強化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國的“全能型”金融集團,以便使國內金融機構能夠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與國際金融機構開展競爭,允許混業經營則是第一步,例如,光大集團與加拿大永明保險合作開展人壽保險業務,又收購了上海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開端,從此光大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為一體,向“全能型”金融集團發展。
可以說,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具有階段性,是暫時的選擇?;鞓I經營是金融業大勢所趨,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是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行混業經營尚需一定時日
混業經營運作的條件是,金融單位本身具備較強的風險意識和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金融監管體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等。
美國從1933年確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到1999年最終取消該法案,歷經了60多年,其間美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從分業到混業演變總體上看呈現一種漸進過程,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當局對各自領域的監管已相當成熟、有效。而在我國,目前金融領域問題還很多。由于我們的相關法規不健全,內部約束機制還未真正得以建立,金融領域的監管還缺乏力度,普遍存在著資產質量不高、信貸風險高和運作效率低下等諸多歷史遺留問題。
一、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原因
(一)金融業競爭的日趨激烈
商業銀行面對其它金融機構的挑戰,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率不斷下降,使它們不得不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難以適應這種競爭的要求,因此將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由單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債券在內的多種經營,進行更多的其他業務,獲得更多的穩定資金,以實現風險分散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業并購浪潮的推動
因為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動的特性要求兩者之間協調統一。企業生產的大規模發展必然要求以巨額發展資金為基礎,而社會生產分工的細化造成只有依靠資金實力雄厚的大銀行、銀團提供貸款或通過券商發行債券、股票來集資才能為其解決資金問題。眾多金融機構為滿足企業的這種大規模資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過相互組合、并購來擴充自身的資金規模。
(三)證券化趨勢及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證券化融資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分業經營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的業務都可通過無紙化證券經營,資金短缺方可通過發行債務證券向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資產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資產支持向證券市場融資,由此,從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方面擠壓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使商業銀行面臨來自證券融資的強大競爭力。同時由于客觀上信息技術的進步,使新的金融產品很難區分它是屬于哪一種產品,是投資型歸證券機構管還是屬于保險型歸保險機構管,亦或是屬于儲蓄型由銀行管。新產品的創新混淆了原來的徑渭分明,在監管機構看來非常簡單的、簡潔的產品領域劃分。
從金融體制發展過程看到,分業經營與安全相聯系,混業經營與競爭相聯系。分業經營往往是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強化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目標時,加強金融業務分工的法律限制?;鞓I經營是金融機構出于生存和競爭需要時,對分業限制進行突破,同時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的演變與分析
(一)改革開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專業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工很明確,不允許業務交叉經營,中央銀行單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業蓬勃發展,但形成嚴重混業。具體表現為銀行辦證券及保險業務。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產熱,證券投資熱導致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等進人證券市場,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保險公司高息攬儲,發放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證券公司通過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及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自行運用,滲人銀行業務等。結果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投機性過強,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影響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三)1995年至今,開始逐步探索金融業經營模式與監管模式的改革。政府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整頓金融秩序。1993年底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分業經營的原則,同時,陸續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牽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格局。
從金融發展的階段看,在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初期,實行分業體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業經營對1993年以來的混亂狀況進行了矯正,同時也符合我國中央銀行監控能力較弱,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尚不成熟,金融法規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薄弱等狀況。它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過度的金融投資任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所以中國一直將分業經營視為維護金融安全的籬笆并加以堅持,且以此作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發點。幾年的實踐證明當時中央的決策是正確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國已加入WTO,按照協議將在入世5年后實現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作為綜合性金融集團的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將進入中國,其子公司之間資金調撥力度大,業務可以互補,產生規模經濟效應。面對外資銀行搶灘中國市場,面對其成熟的混業經營,面對同一國民待遇的競爭,我國金融業單一資本、單一業務范圍的分業經營將面臨巨大壓力。銀行為保證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將逐步選擇混業經營。由此可見,混業經營也將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金融機構突破分業體制束縛是走向混業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金融一體化、全球混業潮流與中國加入WTO是走向混業經營的外在壓力。
三、我國推行混業經營的障礙及模式選擇
近幾年來,監管當局在被動適應中開始進行部分主動選擇,嘗試著出臺放松分業管理,推動混業的措施。而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與證保合作的金融創新也十分活躍,金融各業間和交叉經營的合作經營日益廣泛,從銀行和保險業對證券市場的分步介入,到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和隔離墻的不斷松動,可以說我國金融業正在或已經由嚴格分業經營時展到“交叉經營”時代。但我國金融當前全面推行混業經營仍不具備條件。根據世界各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經驗,實行混業經營必須滿足的一些條件在我國尚不成熟:
(一)產權明晰方面,作為我國信貸市場投資融通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不明晰,內部的風險防范機制薄弱,致使銀行的商業化經營無法徹底實現,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商業銀行面臨著巨大的系統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風險管理與風險控制能力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仍然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為主,通過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雖有大幅度的發展,但大多數企業的融資依然依賴于銀行。在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體系里,金融企業的風險控制得好
壞對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尤為重要,但我國銀行和其他金融部門系統性風險非常高,整個銀行體系抗風險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實施混業經營。
(三)監管經驗與能力方面,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還無法和具有幾百年歷史的歐美監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規方面,實現向混業經營法制化過渡的前提條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良好的執法基礎設施以及公平的執法標準。但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我國應對原法律框架作較大調整,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場體系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的問題突出,脆弱的中國股市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市場的企業投資者少,專業化的金融產品落后,結構單一,金融服務效率低下。
由此,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我們要實現混業經營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擊性過渡,這與中國目前金融結構基礎不相符,會形成巨大的金融風險?,F在中國銀行業正處于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原則,另一方面又要面對混業經營的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必實行“漸進式”混業路徑,逐步實現混業經營,但在這個逐步實現的過程中,如何找到一個較好的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平滑過渡的平臺呢?換言之,中國應該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實現混業經營的目標模式呢?
目前普遍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措施。它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混業經營的需求,為中國在未來國際金融市場上塑造一個大規模、強有力的市場主體,還可以穩妥保持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國實現向新世紀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新模式的平穩過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所謂純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從事股權投資收益活動。與此相對應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實際業務經營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它是在銀行、證券與保險分業經營體制下,為了規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種金融創新。它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子公司分業”,它可以經營各類金融業務,它可以通過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和對各子公司進行調度,并通過制訂各種長期發展規劃來實現各子公司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從事的金融業務是單一的,這些子公司在經營上、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其資產負債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財務報表,且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這樣,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筑起了內部“防火墻”,遵循了相應的分業管理,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有助于避免風險傳染。
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其實也是為了規避銀行、證券與保險之間不能混業經營所采取的一種組織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界定銀行分業,不僅在業務上不得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同時也規定銀行不能通過投資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然而由于歷史的、行政的或監管法規不嚴等原因,我國現階段存在形態各異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以金融機構為主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證券、中信實業銀行、中信嘉華銀行、中信興業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東。第二類是以投資集團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東。第三類是產業資本(實業公司)直接參股,控股兩大或兩個以上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東電力集團,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資公司、蔚深證券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并且是湘財證券的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金融控股公司相對于單一業務經營的金融機構而言有多種優勢: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資源,實現金融業的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金融各業的結合有益于降低金融業務自身的風險,一種業務收益的下降,可以用另一種業務的收益來彌補;從而保障利潤和穩定性;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業務,這種“一條龍”服務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進社會總效用的提高;有利于加強監管,它克服了原來分業監管體制下三家監管部門各自為政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使原有的分業監管效用得以發揮,而不必否定原來的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有利于實現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的平穩過渡,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開了政府一直以來不敢實行混業經營的心結;有利于不同主體和金融機構間合作,為組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有強大競爭力的金融實體奠定了基礎,為“循序漸進”向混業經營過渡創造了條件。當然,金融控股公司也使證券市場、商業銀行和保險各種金融子系統之間的風險傳播更為迅速,也使發生于一方面的風險影響面更大,也更具有破壞性,因此便于控制風險的子公司間的“防火墻”就顯得更加重要了,中國應該構建適合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努力實現現有準金融控股公司的真正混業經營。
一、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
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4條修改后拆分成兩個條文。增加一條作為《保險法》第5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睂⒄\實信用原則作為規范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單獨規定為一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單純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簡單復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水準。《保險法》第17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核心價值。此外,《保險法》對于保密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索賠的協助義務、道德危險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規定,有力地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內容。本次修改不僅對于上述內容予以肯定,而且還作出了以下的補充或增加。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除第24條外,1995年保險法第23條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侗kU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侗kU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p>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更加靈活
《保險法》授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全面監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地位。(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由保監會建立健全;(2)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3)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辦法;(4)保監會決定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事宜;(5)保監會有權查詢保險公司的存款。保監會不再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強化保險公司接受監管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規定保監會負責制定基本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直接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本次修改使得保監會不再具有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職能,但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關系社會公益的險種、強制保險的險種、新型人壽保險險種的條款及費率,上報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上報保監會備案(《保險法》第107條)。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并承擔業務報告真實的義務,有義務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培訓(《保險法》第121、122、136條)。
三、以例外弱化保險公司嚴格的分業經營和資金運用制度
1995年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不得兼營。但本次修改考慮到大陸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并注意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的不足,對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做出了例外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侗kU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北敬涡薷牟]有動搖大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制度的基礎,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向企業投資的嚴格限制,使得大陸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業的范圍內進行投資設立企業?!侗kU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痹撘幎ㄔ谝欢ǔ潭壬暇徑饬吮kU資金的運用限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保險企業增加收益,并為推進大陸的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開展合作與競爭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