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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償付能力管理 資本管理
一、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的背景和整體規劃
(一)中國償付能力監管現狀
我國現行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與歐盟SolvencyI框架一致,歐盟的Solvency I體系始于1979年,主體思想為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為準備金負債和風險保額的一定比例。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最低償付能力要求。在該體系下償付能力資本要求主要基于業務規模。然而,基于業務規模的資本監管標準,不能科學反映公司和行業風險狀況,不能滿足行業防范風險和發展改革需要。
(二)償付能力監管改革的整體目標
根據《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要求,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改革的主要目標為使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水平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行業發展階段相適應,使得資本要求和實際風險相關;推動行業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探索適合中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模式,提升國際影響力和行業的國際地位。
(三)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的步驟和規劃
保監會高度重視償付能力監管,不斷推進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設,保監會對于現有償付能力改革分如下幾個步驟進行:
1、構想提出階段
2003年至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近年來,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未來幾年是重塑國際保險監管格局的關鍵時期。從國內看,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對防范風險和監管的要求越來越高,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
2、總結評估階段
該階段通過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評估我國償付能力體系,已經啟動并完成。該階段主要評估兩方面內容:評估我國現行償付能力標準是否符合實際市場特性;與美國與歐洲資本監管制度做橫向比較。2012年1月,總理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金融監管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監管規則,更新監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斷提升監管有效性;保險業要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監會決定啟動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以下簡稱“第二代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出臺了建設規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
3、專題研究階段
2013年5月,保監會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明確提出用3至5年時間建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明確提出使用三支柱:定量資本要求,定性風險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作為基礎,結合中國國情和美國及歐洲的償付能力監管經驗,建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構想。預計保監會將于2014年底形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的制度,該制度預計于2016年開始實施。
二、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對于保險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現狀的差距
(一)三支柱對于保險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現狀的差距
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提出了三支柱的理論:第一支柱:定量資本要求,通過全面分析并量化保險公司存在風險提出對于保險公司定量資本的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通過風險評級和對于難以量化的風險的評估,如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和信息披露。通過三大支柱建設,逐步實現從基于業務量的監管要求向(二)第二代償付能力負債評估方法
當前法定負債評估完全是靜態的,僅考慮死亡風險,通過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之差計算實際資本,使用該資本數值比最低償付能力資本要求得到償付能力充足率。
當前財務負債評估基于公允價值原則,在最優估計負債的基礎上增加風險邊際和剩余邊際的方法計算財務準備金。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將基于財務準備金,通過公允價值資產-(最優估計負債+風險邊際)計算自有資本。基于公司風險情況確定最低資本要求和償付能力要求資本。以確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
(三)資本要求涉及公司面臨的所有風險,因此償付能力資本要求將影響公司未來發展戰略
根據歐洲Solvency II實施調研發現人壽保險公司資本要求當中市場風險占比最高,最主要的風險來自市場風險(67%)承保風險資本成本占據第二,比重(24%)。針對上述研究結果,第二代償付能力體系要求限制公司投資策略,控制權益類資產在總資產中占比。
三、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對于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影響
(一)權益類投資波動會顯著影響市場風險資本,從而影響公司的投資策略
償付能力改革會將權益類資產的風險納入償付能力考察范圍,根據歐洲的調研經驗,市場風險當中主要的風險資本成本來自:
(1)信用價差風險(42%):由于企業債違約導致的市場風險
(2)權益類投資風險(30%):由于權益類資產價格波動導致的風險
(3)利率風險(28%):由于市場利率波動導致的風險
結合中國資本市場的特點,權益類投資資產更高的波動性將使其對風險資本的影響更為顯著。
(二)退保風險、長壽風險等資本成本計量也將響應提升產品開發的復雜程度,影響產品策略
承保風險當中主要的風險資本成本來自:
(1)退保風險(46%)由于退保導致公司未來利潤和現金流的惡化
(2)長壽風險(44%)由于人口健康程度改善導致的預期壽命延長導致的養老金超額支付
(3)費用風險(22%)由于固定和變動費用的超支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結合中國資本市場的特點,退保和費用風險的影響可能更為顯著。
(三)新監管體系有望提升整體自有資本
EIOPA于2009年底開始進行第五次定量影響調研,該調研共有2520家保險(再保險)公司以及167家保險集團參加。調查發現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形成了較分明的監管干預梯度,即拉開了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的差距,同時,新監管體系提升了整體的認可資本,但是最終充足率略有下降。
(四)監管體制改革將推動保險行業發展由規模導向轉變為風險價值導向
1、產品設計
壽險公司很多高保證收益、提供各種保單選擇權的產品會導致利率風險成本較高,同時內含期權會導致增加負債的評估價值。這都要求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的時候審慎設定各種保證利益,并且在定價中評估其價格。
2、投資策略
壽險公司當前的投資策略出現過很多資產久期小于負債久期的情況,且權益類資產占比過高的情況。新體系要求壽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并控制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以控制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
3、公司治理
壽險公司當前的治理狀況存在重業務,輕管控的問題,未必可以使資產的配置效率達到最高。新監管體系下對于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和風險管控要求更嚴。要求風險管理和預算控制主導。
四、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對于保險公司的挑戰和機遇
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挑戰主要包括:新監管框架尚不確定,新體系風險計量原則和方法、自有資本的認可要求、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同時,相關精算、財務人才也存在差距。保險公司還需要投入的軟件和硬件資源,以滿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改革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機遇包括:長期可調控資本要求,提升充足率,新監管體系較現有體系更靈活,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調整公司戰略、業務結構、資產配置實現資本要求變化。投入理論研究和模型技術,在新規則內進一步降低資本要求。
【關鍵詞】建筑工人;建筑施工現場;職業暴露;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問題越來越受到建筑界的廣泛重視,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是職業暴露的高危人群,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經常接觸重物,液體及銳器,用電量大、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易燃、可燃材料多,職業暴露的機會多風險也大,成為建筑工人群體中發生職業暴露的重點人群。我們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50名工人職業暴露及防護情況進行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造成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職業暴露的細節問題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了相應管理對策,收到了一定效果,現報告如下。
1.職業暴露風險因素分析
1.1職業暴露認知方面存在的問題
對50名建筑施工現場工人的調查發現有52%的工人沒有參加有關職業暴露知識培訓,24%的人不知道標準預防的概念,56%的工人不能完整的說出發生職業暴露后的正確處理流程。14%的工人在操作時不佩戴安全帽,在施工現場正確佩戴安全帽僅占30%,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正確佩戴安全帶不足20%,施工作業區安全網必須按規范搭設的不足98%。由于對工人職業暴露知識培訓不夠,造成了工人在工作中防護不到位,對建筑施工現場出現大量的危險隱患的產生不夠重視,對自身人身安全保護缺乏認知。這些都成為工人職業暴露的風險因素。
1.2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
調查顯示,50名工人中一年中發生過重物砸傷31次,發生過皮膚被液體、銳器及電接觸暴露30次。發生皮膚暴露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突然斷電導致液體及火災,重物飛濺,以及操作時手套過短,液體及重物所致。發生重物銳器損傷的主要原因是(1)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發生在這四口處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18次,占58.1%(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線隨意拖、拉,既沒有架空也不采取保護措施,有的電線甚至還浸泡在水中或者被物體碾壓、多用插座等電器無防雨措施等現象較為普遍。施工人員隨意進行帶電作業,且作業人員帶電11次,占35.5%(3)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災蔓延速度快。一些建筑企業雇傭外來民工,吃住在工地,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多數為可燃的,無形中增加了施工現場的火災荷載,有的施工現場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腳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護物,特別是裝修現場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裝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8次占25.8%。58%的工人認為不用使用防護用具的原因是不方便取用。發生職業暴露的原因是缺乏防護措施、操作不規范和對防護物的缺乏使用規范和管理等。
2.管理對策及效果
2.1管理對策
2.1.1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健全制度
加強對建筑施工工人的教育是有效減少職業性暴露損傷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們對120名建筑施工工人進行職業暴露危害損傷調查發現,缺乏培訓是暴露損傷的重要因素。職業暴露培訓需要經常進行,我們對新上崗的工人和農民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外,還對在崗工人每年進行1至2次培訓,使工人充分認識到標準預防的重要性,把標準預防的概念真正轉變為工人日常工作的一種理念,從根本上提高工人職業防護行為的依從性。同時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如何防護,發生職業暴露后如何上報、如何采取補救措施、何時需要專家評估等均有章可循。通過培訓工人充分認識到職業暴露預防的重要性,對職業暴露的情形能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一旦發生職業暴露從容應付。
2.1.2加強督導,規范落實,減少暴露
根據存在的細節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制定相應的防范規范,施工工地負責人對工人職業暴露預防防范的落實加強督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建筑工地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特別多,占94.4%多為新上崗的工人。分析原因發現,有的工人沒用按規范要求在施工所有現場都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導致受傷。于是我們面強調落實規范,請有經驗的老工人給新工人講解施工技巧,并通過現場進行實際操作練習。腳手架的搭設必須按規范操作,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安全帽。
2.1.3合理配備防護物品,改良施工環境,提高防護的依從性
管理者加強對防護用品的管理,合理放置。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布局不合理,由于施工現場局限性強,人員多,現場內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職工宿舍、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這些建筑大都為臨時性,而且都是三、四級耐火等級簡易結構的建筑物;還有一些職工宿舍與重要倉庫和危險品庫房相毗連,,一旦失火,勢必造成嚴重后果。
2.1.4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條件較差
一些建筑工地沒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車道,還有的在明火作業區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險物品庫房混用。施工單位雇傭臨時民工流動性大,沒有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不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識,不會利用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不會報警、不會組織人員疏散。
2.1.5定期檢查工作環境,去除暴露損傷危險因素
合理規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1)要針對施工現場平面布置的實際,合理劃分各作業區,特別是明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危險物品庫房等區域,設立明顯的標志。(2)盡量采用難燃性建筑材料,減低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3)對雇傭民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特別是要加強對電焊、氣焊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之持證上崗。(4)加強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經常檢查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重點檢查線路接頭是否良好、有無保險裝置、是否存在短路發熱、絕緣損壞等現象。
2.2效果
通過成立外來民工流動培訓學校,增強了安全生產的意識,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3.討論
3.1強化細節管理,落實標準預防是降低職業暴露的有效手段
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職業安全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暴露往往給工人帶來極大的心里壓力,建筑工地施工現場職業暴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建筑工地管理者作為基層的管理者,應該善于發現工作中細節的漏洞,不斷終結經驗、查缺補漏。要改變培訓方式,由過去的統一集中培訓變為分散到各個工地,深入到施工現場,做到工地開在哪里,學校跟到哪里;通過對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工人的職業暴露培訓,特別是安全防護、救護知識的強化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還要通過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和觀看施工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告誡工人安全生產是怎么回事,怎樣才能確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是降低職業暴露發生率的有效手段。
3.2更新管理理念,正確看待成本與效益的關系
一、關于老工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和解釋,按照《通知》第二條以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標準工資計發退休費時,其退休費的計算基數,按照當地一般退休工人計算退休費基數的規定辦理。增發生活補貼費的,其生活補貼的計算基數,應包括本人標準工資和保留工資(當地一般退休工人計算退休費基數不包括保留工資的,則不應包括保留工資)。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規定發給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不享受離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對有特殊貢獻享受優異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費的,在改按《通知》計發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后,其提高部分不再發給。
三、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老工人,必須同時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年齡、身體條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和生活補貼的待遇。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均可由現在支付退休費的單位從《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待遇。
四、按《通知》規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時,仍應按照一九八一年《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不發“補差”,只發獎金。
五、已經退職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規定改辦退休。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收支兩條線管理?,F就有關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的實施范圍和改革內容
(一)實施范圍。
凡按規定參加了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原行業統籌單位除外)。
(二)改革內容。
1.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的單位,基金結算方式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即繳費單位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繳費單位應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全額支付離退休人員。
2.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把現行的差額繳撥、全額記帳轉變為全額繳撥、全額記帳,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相應做好新舊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設立市區(縣)兩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
二、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取消對困難企業自籌部分養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業必須在開戶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支付基本養老金并??顚S?,禁止任何單位擠占、挪用。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清理和維護工作,保證數據信息的準確。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離退休人員數據庫數據撥付基本養老金。
(三)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進行基金收、支運行,以保證基金按時足額收繳、撥付。
三、強化養老保險擴面和征繳工作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后,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面臨巨大困難,應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
(一)區、縣政府要建立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主要領導同志親自掛帥,把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二)全市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擴面征繳作為首要任務。組織專門工作組,開展全市范圍的擴面征繳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特別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執法力度。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欠繳企業名單,便于社會進行監督。
(四)開立社會保險費預留戶。按照為困難的國有企業開立工資預留戶的方式,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銀行要積極研究,為困難企業在銀行開立社會保險費預留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足額收繳。
四、做好準備工作,精心組織實施
(一)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這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改變了多年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結算方式,這是一項重大改革。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準備,制定周密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核對和帳目清理工作。同時要做好培訓工作,特別要對企業講清政策和操作辦法,明確職責,為全面實施創造條件。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銀行要積極協調配合,按規定時限收繳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一、我國現有保險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保險業較之于過去取得了不錯的進展,但是依舊存在著些許問題,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1)居民缺乏保險意識,對保險的認知度不高。在中國,多年來“賣保險”已成為坑蒙拐騙的代名詞,廣大居民對“買保險”望而止步。調查顯示,70%的居民對保險知識了解甚少、甚至是一無所知,只有少數人對保險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從而導致我國的保險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國保險市場的規模不能夠迅速擴大。(2)保險業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地大物博,從全國的角度來看,無論在資金、技術還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城市在資金、技術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顯的優勢,這些地區保險業的發展速度和效益與經濟欠發達的西北地區比起來,都有明顯的優勢。長此以往,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會加深區域間的利益沖突,大量人、財、物流向發達地區,導致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形成惡性循環,延緩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進程。(3)保險公司同質化現象嚴重。我國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有很多家,但是這些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體制和營銷方式、保險產品與服務對象的選擇、經營理念與企業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現象比較嚴重,各保險公司之間經營管理模式的差異性不夠明顯。(4)我國的保險業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經過多年的保險業建設,可以說我國初步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但是較之于國外的發達國家,我國的保險體系還存在著很多缺陷,主要體現在:第一,保險監管的內部關系還不夠清楚。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基本上是實行分業監管,雖然成立了保險監會,但是他與保險機構的職能關系不夠明確,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第二,保險業監管工具單一。這是我國保險監管手段不健全所導致的。目前我國主要的保險監管是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內部監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約束的機制,內部監管只是形式。第三,保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今年來我國的保險立法取得了不錯的進展,對我國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轉起到了不小的推進作用,但是相對來說,我國的保險立法還應當進一步的完善,特別是與相關的其它法律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方面,應當予以重視。
二、我國保險體系的完善對策
我國保險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對我國保險行業新秩序的建立有所阻礙,同時也阻礙著我國商品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國保險體系勢在必行。(1)加強對保險業的宣傳工作。首先要改變社會對保險業的傳統認識,提高社會對保險業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以及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知識的正確宣導和普及,充分的灌輸保險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改正傳統對保險業“坑蒙拐騙”的錯誤認識,提高保險業的社會誠信度。(2)根據具體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設定保險。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質的差異,保險行業應該針對不同地區設定不同的保險產品。針對中西部的欠發到地區,積極發展符合當地特色的保險,如農業保險,從而保證當地收入較低的農民能夠享受到保險的實惠,從而提高我國保險行業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廣度和深度;針對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可嘗試健康保險、發展保險等等獨立于溫飽問題之上的保險。(3)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各保險公司應該高度重視目前在經營方式和產品設計上面的同質化現象,應該積極主動的加強創新人才的培養,從而創新、優化自我的保險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保險產品。最終建立自己的核心競爭力。(4)加強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設,完善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我國保險體系的有序進行。完善保險監管體系,首先要職能分工明確。對保險監會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所屬問題要明確,避免無人監管,員工懶散的現象,建立獎懲制度,保證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其次,完善保險監管工具。擁有較多的監管工具,方可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證效率。另外,加強保險體系中法律法規的建設。法律法規是保證各項工作能夠有序開展的前提條件,有了法律法規作為參照,人們才可知道何可為,何不可為,保險體系也是一樣,保險體系與金錢的關系密切,所以更應當在法律法規中注意貪污受賄等行為,對于那些有損國家與人民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嚴重的懲罰。
完善保險體系建設是我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對保證我國市場機制的運行有著重大的影響,是我國建設小康社會進行集資融資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完善保險體系對我國未來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1研究背景
DEAN曾指出,學術界缺少保險消費者對保險欺詐態度的研究。投保人對于保險欺詐態度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對保險欺詐行為道德性、合理性的評判,包括影響評判的因素。美國學者Cummins、Tennyson、Accenture曾做過針對保險欺詐態度的研究和問卷調查,全美反保險欺詐聯盟(CAIF)也對美國家庭做過對保險欺詐容忍度的調查。研究發現,社會公眾對保險欺詐的接受度與所在州的索賠率顯著正相關。美國保險監管體系相對完善,保險行業非常重視保險欺詐的社會合理性問題,相比之下,我國投保人法制觀念淡薄,缺少保險法律知識,認為保險欺詐的后果大不了就是被拒賠。我國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完善,誠信監控機制不健全,保險機構、醫療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對保險欺詐的認識不清、防范不力也刺激了保險欺詐的發生。對社會公眾宣傳教育,明確保險欺詐的危害,可以減少和抑制保險欺詐行為,這已經是保險業的共識。但是,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宣傳的重點放在哪里,哪些因素影響社會大眾對保險欺詐行為的合理性認可,是本節要澄清的問題。
保險欺詐合理性影響
保險欺詐的合理性可以影響法律執行的效果,可以使上圖中法律成本曲線平移。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增加可以導致法律成本的效果降低,行為人增加保險欺詐的欲望,對應更多的違法收益。
2保險欺詐行為合理性原因概括
在一些人看來,投保人欺騙保險公司是可以原諒的,是一種小過失,并不是違法行為。大多數保險詐騙都是非暴力行為,對金融制度的危害是間接的、潛在的、遠期的。公安、司法機關對保險欺詐究竟是合同糾紛還是違法犯罪的認識并不統一,不是所有人都能認識到保險欺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反,很多情況下保險欺詐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監管法律和保險政策的實施并沒有產生制定者預期的效果,法律在執行中存在效率貶損和扭曲的情況。影響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險本身具有不確定的特?c,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了保費獲得了保障,保障本身不是財富的增加而是財富的不減少,本來是等價有償的交易,但是沒有得到保險賠償的投保人會錯誤的認為不公平,“為什么別人獲得了保險金而我沒有獲得”。投保人認為支付了保費就應當獲得賠償的觀點還有很大的市場。
第二,保險具有“長尾性”特點。投保人的選擇行為不僅和保險產品本身相關,也受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水平、償付能力的影響,其獲得的信息不足以提供足夠的決策依據,保險消費中勢必存在大量非理性行為,滋生保險欺詐。投保人從支付保費到獲得賠償有一段時間距離,保險人拒賠可能不違法,但并不能讓對方心服口服,除此之外還存在很多不公平條款和不合理拒賠的情況?!案弑5唾r”、“理賠難”等現象會招致投保人的報復行為。投保人支付保費卻沒有獲得預期的“收益”,對保險產生了不信任,采用同樣不理智的行為“同態復仇”,用保險欺詐的方式予以回應。
第三,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流動性強、素質不高,本身對保險不誠信行為的認識不夠,很多時候又是和投保人串謀騙取公司的保險金。社會大眾認為欺詐行為非常普遍,“別人都在騙保,我也可以做”的觀念大量存在。
第四,保險業發展迅速,但監管制度滯后,相比英國、美國、日本成熟的保險法律體系,我國既沒有制定專門的保險反欺詐法,《保險法》只有187條,沒有區分保險合同法與保險組織法,也沒有對保險欺詐做出明確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司法公信力較低,訴訟成本高,監管部門對保險欺詐的查處力度小。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解釋說明會影響投保人的合理性期待,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會增加對方的不信任,投保人認為合同條款過于專業,對保險欺詐更沒有正確認識,輕易越過法律界限。市場調查表明,高達748%的壽險客戶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險條款的具體含義,192%的保險客戶根本沒有讀過合同條款,477%的人雖讀過條款但因文字晦澀無法完全看懂。
第五,市場監管對投保人的約束寬松,對保險人的規范不嚴格會使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產生不信任,都會助長保險欺詐。保險監管法規要寬嚴適中,堅持維護當事人契約自由的立場,不偏不倚。
3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問卷設計
根據美國個人消費信用評估公司2008年的問卷調查,140萬英國人2007年一年內并不認為保險欺詐是錯誤的。李立(2010)也曾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分析消費者對保險欺詐的態度,并得出“保險消費經歷、對免賠制度的認同感、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等傳統因素對保險欺詐的合理性并無顯著影響,而“個人道德、工資收入、控制欺詐的態度”等個人因素對保險欺詐合理性影響最明顯。調查問卷可以有效了解社會群體對保險欺詐行為的態度,認為是合理還是違法,購買保險后自己會不會實施保險欺詐。
對于大多數保險消費者而言,他們對行為是否違法的認識不夠,并不具備判斷自身行為風險的能力,經常從自身的理解和最容易獲得的信息出發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容易產生從眾心理,這種心理是指社會成員具有與多數人員在言語、行為方式、態度等方面保持一致的傾向,形成羊群效應。本節通過問卷調查,了解社會公眾對保險欺詐行為合理性的態度,問題并不是直接詢問對保險欺詐的態度,而是提出相關的問題,將調查內容隱藏在問題當中,涉及投保人索賠中的具體行為。希望能得出保險欺詐合理性的主要原因,為防范保險欺詐的教育宣傳工作提供素材。
問題包括:
(1)是否認為保險軟欺詐是合理的(包括事故發生前與發生后)。用以了解公眾對夸大索賠和保險軟欺詐的態度。
(2)羊群效應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包括人身險與財產險)。用以了解羊群效應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程度。
(3)保險人說明義務的不適當履行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說明會不會影響保險欺詐合理性。
(4)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制度本身會不會導致欺詐合理性。
(5)對保險制度的錯誤認識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對保險制度的誤解會不會增加保險欺詐的合理性。
(6)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人的不規范行為會不會增加保險欺詐合理性。
(7)是否認為道德風險是合理的(包括財產險與人身險)。用以了解道德風險是否影響保險欺詐的合理性。
共發放問卷400份,收回有效問卷334份,其中男性225人,女性109人。地域涵?w廣東、河北、湖南、安徽、吉林和山東等25個省份,被調查人員的職業包括學生、公務員、教師、醫生、農民、公司職員等25類,教育程度包含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大專、本科和研究生,年齡跨度為18~80歲。數據來源具有廣泛性,基本可以反映社會群體對保險欺詐的態度。
4問卷結果分析
問卷結果顯示,較多數的人認為保險軟欺詐是不合理的,是違法的,并且自己不會實施,少數人認為自己會實施保險軟欺詐。財產險中(以車險為例)認為保險軟欺詐是合法的比率比一般情況下要低,這可能是因為人身險中保險軟欺詐的合理性更高。社會大眾在人身險中實施保險軟欺詐的概率更高。
實施保險欺詐時會受到從眾心理(羊群效應)的影響,如果發現別人出險后會夸大索賠,自己也會堅定保險軟欺詐的意圖。問卷顯示,羊群效應對保險軟欺詐有一定的影響,影響率在37%左右,(34%與40%的中值),在人身險中(以疾病險為例)的影響比在財產險(以車險為例)中的影響更大。
保險人的說明行為對投保人實施欺詐有一定的影響,在30%左右(32%與29%的中值)。其中,保險人對合同說明義務的履行比一般的不誠信行為對保險欺詐行為的影響力略高。
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和投保人對保險制度是否能正確理解對保險欺詐合理性有影響。保險公司可以適當關注對保險制度價值的解釋,也要盡量使保險合同條款通俗化。
道德風險在財產險中比在人身險中對保險欺詐的影響力略高,但總體來說兩者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都較小。社會大眾普遍認為道德風險是不合理的。
5結論
一、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商業銀行對保險業務的管理不夠。保險是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其盈利能力在當前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各行對保險業務的認識有很大差別,有的行上級行頒布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門,加強了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發展也較迅速。而有些銀行對保險業務重視程度不夠,主要擔心影響主營業務特別是存款業務的發展,保險業務發展也比較滯后。
(二)手續費支付不規范。一是保險手續費標準不一致,主要表現在不同保險公司間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險種對不同銀行不一致。二是保險公司對銀行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還有現金、存單等形式,容易使銀行滋生“小金庫”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險公司將一部分手續費以現金或存單形式直接發放給銀行機構人員,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容易引起員工思想混亂,偏重保險忽視主業。
(三)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四)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五)監管缺乏依據,存在真空。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起步較晚,在這方面的法規政策較少。 《商業銀行法》僅對保險業務范圍進行了規定,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也只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并進行參考分類及定義,沒有針對性的具體管理規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無章可循,出現監管真空。如對保險手續費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規定,若保險公司用現金或存單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銀行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而難以查處。
二、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引導商業銀行重視保險業務的發展。從戰略的高度認識保險的作用,避免短期行為。一方面銀行管理者要轉變經營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員工對保險內涵的理解,使員工確實意識到對保險推銷的益處。
(二)規范保險業務手續費的支付和收取。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只限于具有合法資格的銀行,并一律以轉賬形式并人銀行大賬,實行全額上收管理,收支兩條線,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銀行一線人員發放手續費。把保險業務納入中間業務實行綜合考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來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加強對保險業務對外宣傳的管理。清理銀行保險中的不正當宣傳,將違背金融法規、誤導客戶、容易引發銀行風險的宣傳一律禁止。加強銀行的對外正規宣傳,促使社會公眾對銀行保險工作的認同,提高風險意識,增強對銀行保險工作的信心。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涉及銀行的宣傳要加強監管,制止保險公司的誤導性宣傳。
(四)加快銀行保險業務電子化建設。要爭取保險公司的支持,研究開發適合銀行的業務處理系統,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達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決保單流轉緩慢問題,提高業務處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五)對銀行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銀行和保險公司要共同加強對銀行人員法規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使銀行人員熟悉保險業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杜絕違規行為,并不斷提高銀行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營銷水平,保證合法、有效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