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2 16:27:10
序論:在您撰寫醫療廢物的處置原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各村衛生室、衛生院各科室:
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防止醫療廢物產生、收集、運送、處置等環節的壞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請各村衛生室或各科室認真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視,管理不到位、處置不當,流行社會及環境,不僅會造成環境危害,而且會成為疾病傳播的重要傳染源。為進一步加強我鎮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處置等環節的管理,經鄉衛生院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大灣鄉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職責:負責建立健醫療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應急預案、工作流程,人員管理,負責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工作,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及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個人安全防護、技術指導、業務培訓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二、落實責任,規范管理
(一)綜合管理
各村衛生室及各科室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收集、暫存、轉運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臺賬,做好臺帳、轉移聯單、運送等記錄與交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臺帳、轉移聯單等所有資料必須至少保存三年。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與暫存管理
各村衛生室及各科室嚴格按照感染性、損傷性、藥物性、化學性、病理性五類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購置和修建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內部轉運工具、暫存場所(暫存間、暫存柜或周轉箱)等。暫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周。
(三)醫療廢物安全轉運與處置管理
各村衛生室及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均由我院與簽約的固原市惠眾廢棄物綜合處理公司轉運處置,不得私自處置。衛生院負責接收各村衛生室及各科室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集中交由惠眾廢棄物處理公司;衛生院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轉運至暫存間暫存;各村衛生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安全轉運至衛生院。各醫療機構轉運原則上1周/次,各轉運環節均須做好交接及相關記錄。
(四)醫療廢物處置人員的技能及職業防護
1、專業技能
認真履行崗位的職責,掌握醫療廢物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了解醫療廢物對環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醫療廢物分類包裝標識、裝卸、搬運醫療廢物容器(包裝袋、利器盒等)、周轉箱(桶)的正確操作程序,一旦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
2、職業防護
在醫療廢物處置(收集、轉運等)過程中,堅持使用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堅持崗前、離崗體檢,在崗期間體檢2年/次,必要時進行預防性免疫接種。
三、醫療廢物處置登記及報表
1、各村衛生室及各科室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即:填寫《醫療廢物管理臺帳》,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重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衛生院接收轄區內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應單獨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帳》。
2、衛生院對本單位及接收的醫療廢物交由惠眾廢棄物處理公司上門收運車輛時,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醫療廢物運送記錄卡》。
四、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醫療機構或科室進行醫療廢物管理檢查與指導,每年不少于2次。對于不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暫存、轉運、處置醫療廢物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嚴處。
附件:1、大灣鄉衛生院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
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1874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所有產生并委托他人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三條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
第四條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不包括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危險廢物處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處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運輸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對第三方財產及人身損害險、操作人員工傷事故險)。
第五條危險廢物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費最高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納入*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建設的區域性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其處置收費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環保部門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成本的監控,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應簡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
對醫療廢物,原則上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月計收。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按病床數或產生的醫療廢物重量計收;沒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醫療機構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
在我省按國家規定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前,有病床的醫療機構經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可以從繳納醫療廢物處置費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費現行標準基礎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過2元,作為彌補醫院支出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后,應將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住院床位費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醫療機構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門診病人加收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
第七條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其回收價格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雙方議定。
第八條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內,與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商定具體處置價格,簽訂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對不同地區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一視同仁,在簽定有關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協議中,不得有價格歧視行為。
第九條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直接向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收取的危險廢物處置費,應首先用于支付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費用。
危險廢物處置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十條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后,應取消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
已交納危險廢物處置費,且危險廢物已被收費單位接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該部分危險廢物不再交納排污費,也不再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在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時,要改變分散處置的模式,盡快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要按照國家和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規劃,合理確定處置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防止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要逐步關閉過渡性的簡易處置設施,不斷提高危險廢物處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區,可按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區域性集中綜合處置設施。設施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環境標準和規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以及安全生產、地質災害防治、消防、職業衛生防護要求。
第十二條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投資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危險廢物處置運行機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時,應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資質的企業承擔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通過簽訂合同,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降低處置成本,確保危險廢物處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經營許可證、轉移聯單制度等有關規定。
處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置標準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減少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質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條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處置單位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和不按規范進行操作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處置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傾倒、丟棄)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關鍵詞]醫療廢物 安全處理 焚燒 資源化 減量化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3-0388-01
隨著人口的不斷膨脹以及大氣污染程度的加重致使患病人群的比例不斷攀升,但相應醫療廢棄物的處置技術多年來卻沒有質的跨越。顯然,這中現狀勢必會導致大量的醫療廢物消化、處置、回收不徹底,繼而對大氣、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故本文旨在通過技術層面來研究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可行性。
知己知彼,方能制勝。要探討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技術,我們必須對醫療廢物的來源、危害、形成機理、變化過程等有全面的了解。
醫療廢物是指在對人或動物診斷、化驗、處置、疾病預防等治療或醫學研究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液態或者固態的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調理》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化學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醫療廢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蟲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還極易腐敗變質,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和腐蝕性.如果處理不當,不但可以造成對水土、空氣的污染,甚至可以導致人群傳染病流行和暴發.因此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無論是從保護環境還是從疾病預防和控制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醫療廢物不僅對土壤、大氣、水源等空間物質造成污染和空間污染,而且造成人們的生活環境畸形變質。
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處理的意識不明確、配套設施的不完善以及各個醫院缺少對口收集的專用車輛是目前各個醫院普遍存在的狀況,如,縣級醫院和70%以上鄉鎮醫院醫療廢物大多數都由各單位自行焚燒處置,而少量鄉鎮醫院和村級個體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未經任何處置程序即混人生活垃圾,甚至有些還直接流向社會,成為不法商販牟利取材的源頭??梢?,我國醫療廢物管控的現狀是復雜的,也是缺少一套完整程序的。近年來,政府部門雖劃撥專項資金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和處置,但對專項處理的技術研究缺乏必要的資金支持。
一、醫療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舉措
傳統的醫療廢物處理技術是掩埋和焚燒,但這兩種途徑都有各自的短板。掩埋屬最低級的醫療廢物處理方式,其不但對土壤、地下水源造成空問污染,而且所掩埋物質需要一個漫長的分解或降解周期,這顯然與當今的國情相違背。焚燒技術仍然是目前處理醫療廢物的主要方式,在亞洲和歐洲的許多國家,焚燒處理技術應用普遍,不過焚燒物質對大氣的污染是制約其發展的癥結所在。本文結合尾氣凈化、等離子體技術和再生利用技術來進一步研究醫療廢物安全處理的技術途徑。
1、高溫焚燒處理中的尾氣凈化技術
高溫焚燒處理技術仍是當今國內外公認的有效處理醫療廢物的方法。分析起來有:焚燒物適用范圍廣、高溫處理的廢物徹底、減量化的效果明顯,特別是尾氣凈化技術的發展,更是彌補了高溫焚燒技術處理醫療廢物的不足。
醫療廢物在形態上都由塑料、玻璃、棉紡制品組成,故它們在燃燒分解的過程中勢必會產生大量的煙塵污染物、酸性氣體污染物、二惡英類污染物等,這些細微顆?;驓怏w攜帶醫療廢物中一些難以去除的病菌將直接進入人們的呼吸系統,長此以往變為健康的隱形殺手。
目前,尾氣凈化技術中對煙塵顆粒的控制主要采用水膜除塵器、靜電除塵器和袋式除塵器,通過在排煙口加裝濾網或布袋收口、電極吸附等裝置,在醫療廢物高溫焚燒后氣體直接連通該除塵系統,進一步過濾顆粒I生的物質。不過,袋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極易附著在塘壁上,造成出灰口堵塞或漏氣。
醫療廢物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在焚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酸性氣體,而其中的氯氫化物很難用常規的方法去除。根據GB18485―2001標準的限值規定,去除酸性尾氣的方法大致分濕法、于法噴霧干燥法幾種。相比較之下,濕法酸性氣體去除技術具備反應速度快、設備簡單、去除效率高的優點,但其缺點是對設備腐蝕嚴重,反應后產生的污水又是另外一種污染源;干法去除技術是采用CaO來中和酸性氣體,并通過未參與反應的吸收劑來使得中和后的物質結晶、凈化的目的。綜合來說,干法去除很好彌補了濕法的缺點,但其去除酸性氣體的效率實在很低。二惡英類物質是高含氯醫療廢物的必然產物,同時,經研究證明,其也是致癌的主要原因,故如何降低焚燒爐內二惡英類含量的技術措施十分重要。首先,在焚燒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爐內煙氣在850℃時懸浮2s以上,并減少煙氣在200℃~400℃范圍的留存時間,然后通過物理萃取、化學降解或這催化、吸附等途徑去除二惡英類物質的排放。根據GB18485―2001的規定,二惡英類物質排放標準不得大于1.mgTEQ/Nm2
2、子體技術
等離子體法近年來處理醫療廢物的一項創新型技術,其利用離子體電弧窯中產生的萬度高溫瞬間殺死醫療廢物中的微生物、摧毀殘留的細胞毒性藥物、藥品和有毒的化學藥劑,并使之無從辨認。從理論上講,任何化合物在電弧窯中都可轉化為玻璃體狀的物質,經這種方法處理后的醫療廢物可以直接填埋,不會對環境造成危害,目前僅廣州、深圳城市利用等離子體技術處置醫療廢物。
當然,還有高溫的滅菌法、電磁波滅菌法、化學消毒法等,不過就目前醫用廢物的品類組成、結構分析來講,這幾種方法都無法大范圍的推廣應用,故在這里就不再一一贅述。
3、再生利用技術
醫療廢物的再生利用技術是一種很大膽的嘗試,被業界稱為“靜脈行業”。其主要是對初始的醫療廢物進行歸類整理,然后針對每一類別的廢物采用物理、化學或其它方式進行徹底殺菌,并嚴格在全封閉狀態下執行運輸、分類、清晰、殺菌、儲運、再加工等工序,最終使得每一件醫療廢物變廢為寶,重新被應用。
醫療廢物的再生利用技術具有十分廣闊的應用前景,同時這也是專業技術人員在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醫療廢物安全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和標準
我國醫療廢物的處理在各個方面都處于落后階段,而且這種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間的不匹配更是加劇了醫療廢物對空間物質的破壞,因此,為徹底扭轉這種局面,相關部門必須盡快制定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流程,并寫入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與保護,另外,衛生部門還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別是對于醫療廢棄物的處置要對口建立嚴格的考核處理方案,遵循醫療廢物安全處理的原則與標準。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廢物處置原則是每一個醫療機構在醫療廢物處置時必須遵循的,同時這些原則也是醫療廢物安全處理技術所要達到的層面。
我國醫療廢物處理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在技術方案、管理辦法和監控制度方面都需要向發達國家學習,同時也要注重創新,研究可操作性強的醫療廢物處置技術,從而保證一種健康、和諧的環境。
參考文獻
一、指導思想
以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夯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全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逐步實現全市醫療廢物統一規范化管理,集中無害化處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違規亂倒、亂埋及醫源性的二次污染,實現我市醫療廢物的安全貯存和集中處置,有效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建設循環發展、富民強市的新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
按照分階段、有步驟、保重點的原則,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從中心城區開始,逐步過渡到十縣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等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具體時間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區及周邊鎮辦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生服務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統一處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縣區縣城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運轉處置能力,逐步實現全市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三、集中處置范圍和醫療廢物名錄
(一)集中處置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及其它產生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稱“產生單位”),均應參加集中處置。
(二)醫療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納入全市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名錄主要有: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廢棄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
2.損傷性廢物(指能夠扎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頭、縫合針,各類醫用銳器,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3.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者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廢物(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包括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四、集中處置的原則及要求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遵循的原則及要求
1、各產生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建立醫療廢物暫時中轉貯存設施、設備,并按規范進行收集、貯存管理。
2.各產生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處置中心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買賣、回收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3.各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應當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在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報當地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產生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5年。
5.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規范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工作職責及要求
1.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統一集中處置工作。
2.處置中心的工藝流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崗位職責明確,管理規范,運轉高效。
3.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目前只負責感染、損傷、藥物性三類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要加大病理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處置項目建設力度,完善設備,盡早實現全市集中統一處置。
4.處置中心應掌握全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配備足夠數量的運送專用車輛,制定科學的運輸方法,保證運輸工作需要。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有明顯標識。
5.處置中心應制定科學、規范、合理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在設備停運或檢修期間,必須保證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產生單位交由處置的醫療廢物采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交接醫療廢物時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段kU廢物轉移聯單》(專用)由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轉運人員和產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7.處置中心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中心時,處置中心接收人員確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后簽收。
8.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處置中心內及時清洗消毒,保持車輛整潔。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送車輛。
9.處置中心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每月報市環保、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五、收費標準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關于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執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理,是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的重要內容,是改善投資環境,實現循環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級衛生、環保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上統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機制,落實責任,抓好落實,確保全市醫療廢物統一集中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2.密切配合。各級衛生、計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消毒、貯存以及集中處置工作中的傳染病、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藥品監督、工商、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調查結果顯示,所有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在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專用包裝袋(容器)、交接記錄、集中處置和簽訂處置協議方面均符合要求,社區服務站和個體醫療機構存在一定的問題;在醫療廢物外包裝中文標簽方面所有的醫療機構均不符合要求;在運送工具和運送工具的清洗消毒發那個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服務站(村衛生室)均不符合要求(表2)。
2醫療廢物暫存情況
調查結果顯示,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暫存點的選址、存儲設施、有門上鎖、警示標識方面均符合要求,不符合的主要問題為:醫療廢物暫存間內混有生活垃圾,無門無鎖無警示標識,可開啟門窗未裝紗門紗窗,無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廢物暫存間設在工作區域,無警示標識,內有大量工作人員個人物品混放;檢查時醫療廢物暫存場所無人,但醫療廢物暫存間并未上鎖;醫療廢物暫存間內有生活垃圾混放。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村衛生室)及個體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暫存時長平均符合率較低,調查顯示最長暫存時間達到15天(表3)。
3問題分析
3.1主要存在問題
此次調查發現,丹陽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主要問題集中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村衛生室)及個體醫療機構,存在法律意識不強、醫廢管理人員相關知識欠缺、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工作不夠規范、處置人員未開展健康體檢,整體隊伍水平不高、無專用轉運工具、運送工具未清洗消毒、暫存間及衛生設施不符合要求、登記交接記錄不完備,醫療廢物暫存時間偏長等問題。
3.2原因分析
(1)認識不足、意識淡漠。部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管理人員缺少法律意識,對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對醫療廢物的危害性認識不夠,對所屬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醫護人員培訓不夠;部分個體診所負責人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認為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沒什么區別,只顧著日常的診療,而對醫療廢物缺少相應的認識和管理。(2)硬件限制、先天不足。小型醫療衛生單位場地規模較小,沒有空間設立獨立隔離的醫療廢物暫存點[5],有的是醫療廢物暫存點設置的位置不符合要求,沒能遠離醫療人員活動區,有的和生活垃圾存放處混在一起。(3)處置壟斷、能力不夠。環保部門規定,每個地市級原則上只設一家工業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處置所占業務比例遠遠少于工業廢物,因此處置中心對醫療廢物處置的重視程度不夠。作為本市唯一的一家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來說,在做好市區大醫院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同時,要按時做好所管轄縣(市、區)及鄉鎮的其他小型醫療內的醫療廢物轉送工作客觀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農村的基層醫療機構,即便與處置中心簽訂了合同,處置中心也無法及時運送醫療廢物[6]。
4對策
4.1專長結合科學監管
規范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是醫療機構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及降低院內感染的重要措施。對醫療廢物的監管除了專項監督檢查,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物長效管理機制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管的長效機制。完善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防護措施和應急保障制度,做好暴露后的預防措施、醫學觀察及預防性用藥等,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和免疫接種[7],才能有效提升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效果,規范管理行為。
4.2細化法規強化服務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如何做好醫療廢物的管理、處置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定,但只是原則性的條款,例如“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日常監督檢查時也發現,部分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常常對該建立哪些醫療廢物管理制度不知曉,只是從網上下載一些制度應付檢查。因此在開展監督檢查的同時,應加強指導服務,幫助醫療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管理制度。例如“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可以幫助醫療機構確定培訓的內容和周期,用細化的指南指導醫療機構組織培訓。同時應要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工作指南,認真執行。
4.3嚴格執法加大處罰
本次檢查,我們對16家醫療衛生單位實施了行政處罰,并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在整改復查環節,這16家醫療衛生單位對存在問題均進行了整改,醫療廢物管理和硬件設施配備上了一個臺階??梢?,在醫療廢物處置監管工作中,我們需要加強執法力度,加大處罰力度,對醫療衛生單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法律條款的行為,采取行政處罰手段,對今后醫療衛生單位重復類似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不斷規范其守法行為。
4.4普及宣傳實施公益
檢查中發現,不僅是有些醫護人員對醫療廢物知識不了解,甚至不清楚哪些是屬于醫療廢物,而且幾乎沒有醫護人員會告知患者哪些物品屬于醫療廢物,醫療廢物該如何處置,因此,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的社會化普及化宣傳尤為重要。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大在新聞媒體上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醫療廢物及其危害的認識,增強公眾法制觀念和污染預防的意識。醫療廢物規范化處置有利于環境保護,防止疾病傳播,具有明確的社會效益,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益性事業,應當得到政府高度重視。建議政府加大投入,加大對基層醫療機構增加醫療廢物處置的專項資金投入,引入市場機制,在縣級市增加設立相應規模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確保農村基礎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安全集中處置。
4.5強化協調全程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向社會污染環境和傳播疾病,保障人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二、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及暫時貯存的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擴散。要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方案。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經消毒毀形后,方可集中處置。
四、各級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五、凡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但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毀形后集中填埋。
六、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取許可證申請,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關鍵詞】一次性輸液袋(瓶);處置;分析;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2-01030-01
目前,隨著我國醫學科學的發展和相關規章制度的建立,一次性醫用器材已廣泛應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臨床工作之中,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減少了醫院內感染的發生【1】。然而,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后若處理不當,將危害醫院環境并造成社會環境污染。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若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理【2】。為此,筆者在2013年盤錦市衛生監督檢查中對抽檢的121家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使用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的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以在全市范圍內抽查的121家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為分析對象,其中三級醫療機構3 家、二級醫療機構2家、民營醫院 3 家、鄉鎮衛生院 15 家、社區衛生服務站18家、個體診所 50家,村衛生所30家。
1.2方法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衛辦醫發【2005】292號文件,確定檢查內容,制作檢查表;通過聽取介紹、查閱有關資料和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調查分析,最后將調查結果歸納整理。
2 結果
2.1傳染病??漆t院、傳染病門診和病房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的處置情況
依據有關規定,對在傳染病??漆t院、傳染病門診和病房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應按醫療廢物處置【3】。本次檢查的121家醫療機構中,未設傳染病門診和病房的共有 106家,其使用一次性輸液袋(瓶)均不屬于醫療廢物,不需要按醫療廢物處置;另15 家醫療機構設有傳染病???、傳染病門診和病房,每日產生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約2085kg,均能按醫療廢物的管理要求由專人管理,能及時按規定將其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最后交由取得資質的盤錦市集中廢物處理中心處置。
2.2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輸液袋(瓶)的處置情況
在檢查的使用一次性輸液袋(瓶)的106家醫療機構中每日產生的未被病人體液、血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約3980kg,分別是由醫院感染科負責處理或由各科室自行處理,主要有以下3種處理方式:一是交由盤錦市集中廢物處理中心處置,共26家(占24.5%);二是作為生活垃圾交環衛部門處理,共 30家(占28.3%);三是作為廢品出售給個體廢品回收站等處理,共50家 (占47.2%)。其中雙方簽訂收購合同的有30 家,占總數的占28.3%。
3 討論
3.1檢查結果評價 本次檢查結果顯示,我市二級以上的醫療機構使用后一次性輸液袋(瓶)處置狀況總體情況較好,特別是傳染病??漆t院、傳染病門診和病房產生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等醫療廢棄物均能嚴格按照醫療廢棄物的處置方法進行處置,集中處置率為100%,充分體現了市衛生監督機構對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監管所取得的顯著成效;但對于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的處置,因缺乏統一的規定要求,其處置狀況不容樂觀。
3.2存在的主要問題 (1)規定不明確,管理不統一:檢查結果顯示,由于無明確的規定,各醫療機構對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的管理部門和管理方式均無統一的模式,只有少數醫療機構由醫院感染部門負責處理,而大部分醫療機構則將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輸液袋(瓶)作為一般性的廢物由科室處置或自行處置。(2)處置單位混雜,去向用途不明:由醫院感染部門負責處理的醫療廢物均能交由取得資質的市集中廢物處理中心處置,而由科室或自行處置的一次性輸液袋(瓶)被當作生活垃圾處理或按廢品出售處理,處置單位多為個體廢品回收站,由于尚無追蹤觀察機制,故均不能確定其是否按照 “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一次性輸液袋(瓶)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2】的規定執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這類廢物收購單位的流動性大,簽約率較低,從而導致這類廢物的最終去向和用途不明且無法追蹤。
3.3對策和建議 若把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都作為醫療廢物處置,其存在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除了現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能力不能滿足需要外,大量的可利用資源被作為醫療廢物處置,既增加了在對廢物進行焚燒、填埋等處理時對環境的污染,也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筆者建議:(1)加強源頭管理,制定相關制度,強化人員培訓。使用后一次性輸液袋(瓶)是否屬于醫療廢物,取決于其是否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這就需要加強源頭管理,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的分類處置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制度,對一次性輸液袋(瓶)從使用結束、分類、收集、存放、處置等環節加強管理,教育所有工作人員嚴禁將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不加分類與醫療廢物混放,或一并倒入生活垃圾中。(2)嚴格回收管理,明確最終去向,責任落實到人。對于輸液過程中有血液回流和有針頭回插的一次性輸液袋(瓶),應作為醫療廢物直接放入黃色污物袋中;而未被污染的也應及時剪去帶有針頭的輸液管并放入相應的廢物收集袋中,集滿后及時扎口,送往規定的暫存點,且應遠離醫療廢物。這都需要一線的醫護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各醫療機構除應有專門的監控部門并設置專人負責外,還應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檢查、抽查,一線科室應加強自查,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把責任落實到人。
總之,筆者建議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實行定點回收利用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與環保部門聯手,核定處置單位的資質,規范處置流程;醫療機構必須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交由指定處置單位進行回收工作,同時簽定相關協議書,確保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有效地防止其流入社會造成危害。
參考文獻:
[1] 何曙云, 劉宇英.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的質量檢測結果分析【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1999.9(1):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