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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D9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3-005-1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目標是培養和造就一批既有較高理論知識又有豐富社會實踐能力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復合型高技能人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講就是法治經濟,在法律已經遍布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今天,法律素質已成為個體社會化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提升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包括法律素質在內的綜合職業素質,增強學生的就業、從業能力,也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目標。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探索引入“診所式”教學,可以幫助緩解或者說解決這一矛盾,從而達到掌握《營銷法律實務》理論,培養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的綜合職業素質的目標。
一、“診所式”教學的簡要介紹
“診所式”教學又稱為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它是一種法學教育模式,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醫學診所中進行臨床實習一樣, 法學院的高年級學生在診所教師的指導下,在真實的或虛擬的法律“診所”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給予法律幫助、予以法律上的“診斷”和“治療”。這種方法最早始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法學院,后風行于西方世界。2000年9月,在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啟發和美國福特基金會的鼎力資助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大學的法學院開設了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嘗試著進行“診所式”法律教學。2002年7月,經中國法學會批準,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教育研討會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梢哉f,診所式法律教育已經在中國高校扎根,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逐步形成。
二、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中實施“診所式”教學的意義
具體來說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引入“診所式”教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一)有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成為教學的中心?!霸\所式”教學可以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到現實生活中的真實的經濟糾紛,通過運用他們學到的《營銷法律實務》理論知識分析案件從而使他們掌握法律在社會實踐中是如何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和規范人們的行為的。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要比書本上的案例復雜得多,這使得學生要想妥善處理經濟糾紛,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進行法律實踐。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實際運用,就無法用來解決社會實際問題。在“診所式”教學過程中,學生要充當訴訟當事人或辯護人,要完成分析案情、調查取證、查閱資料、參與庭審等一系列活動,要像當事人、律師一樣面對所有的挑戰和問題。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學生有可能遇到各種難題,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通過學生運用所學《營銷法律實務》理論分析解決這些問題,這一方面學生增加了對社會現實的認識,提高了學生利用法律解決社會糾紛、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師從中吸取教學經驗,實現了教學相長。
(二)有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達能力,培養有效的思維方式。學生通過主動的探索和分析與營銷法律實務相關的案件,不僅加深了對社會的認識,獲得了社會方面的各種知識,而且還親身體驗到法律專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通過在《營銷法律實務》課程中實施“診所式”教學,可以鍛煉學生適應不同情況,接觸不同類型的人員,處理不同種類法律問題的能力,是對學生處理人際交流和人際關系進行的有益的探索;可以鍛煉學生的口才,包括提問、回答,以及歸納總結問題的能力;可以鍛煉學生的動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計劃性,以及從雜亂無章的事實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三)有助于實現從課堂教學到實踐教學的轉變。傳統的《營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注重的是對法律規范的內容的理論講授,主要從法官的角度對社會法律行為進行認識與評價,即使教師授課過程中也會通過案例來幫助學生理解所學知識,但教師講課過程中所用的案例一般較抽象、孤立,只是有利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而無法做到舉一反三的利用知識,提高法律素質。而診所式教學則是注重增強學生社會參與意識,使學生通過對自己遇到的或接觸到的案件分析和論證,有利于學生批判性思維、創造性思維方式的形成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霸\所式”教學作為一種實踐性的教學,大大超出了傳統教學方式的時空限制,讓學生進入“社會大學”,關注“診所”同學受理的案件,關注社會上與《營銷法律實務》有關的典型案件的發展進程,使學生的學習從“課堂”擴展到了法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甚至看守所等等,使他們成為學生學習《營銷法律實務》理論的生動課堂。在這種教育方式下,學生被置于真實的環境中,不但要求學生充分掌握自己所學的所有法律知識,而且還要能夠將其付諸于司法實踐。
(四)有助于實現從知識傳授到能力培養的轉變。高等職業教育的真諦應當是傳授知識與培養實踐動手能力并重。對于一個合格的高等職業院校學生不可缺失的是社會交際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解決糾紛能力等等,而這些在傳統課堂教學中是得不到足夠的鍛煉。借鑒“診所式”教學方式可以有效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使學生在分析、判斷、處理真實的案件過程中,要接觸社會現實,完成從收案到結案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學生要完成這些任務,不但需要扎實的學好課本知識,還要求學生需要利用課外時間查閱資料,尋找尚未學到的或無法在課堂教學當中學到的東西,或者相互討論、向教師請教一些在課堂上講述過但不知如何在實踐中使用的知識。通過實踐鍛煉,能夠使學生及時地豐富和補充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從而大大增強他們的法律綜合素質?!霸\所式”教學的價值就在于通過理論知識的直接應用,促使學生認識到學習理論知識的重要性,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
參考文獻:
[1]劉慧.法學“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困境與出路[J].法制與社會, 2009,(20).
關鍵詞:診所式法律教育;醫事法學;實踐教學
醫事法學是一個新興的法學教育門類,目前大多設置于醫學院校,以培養精法懂醫的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使學生能夠利用醫學專業知識解決醫療衛生領域中的各種法律糾紛。相對于傳統法學專業,醫事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定位決定了其特色更加鮮明、實踐性更強。診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國,它效仿醫學院校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學生的形式來培養法學生,倡導在實戰中學習法律職業技能,通過設置“法律診所”,將學生置于“診所”內,在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指導下,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診斷”案情并開具“處方”[1]。診所式法律教育正在世界范圍內推廣開來,并逐步成為當今世界法學教育體制改革趨勢。本文主要探討診所式法律教育在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
1在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進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1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1.1培養醫事法學人才的必然要求醫學和法學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醫事法學專業旨在培養精法懂醫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以解決醫療衛生領域中的各類法律問題。這一目標僅靠課堂講授是無法完成的,學生必須開展大量的實踐活動。診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學生將掌握的醫學法學知識應用到醫事法律實務中,加深對枯燥的醫事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通過實戰訓練,鍛煉調查取證、醫患溝通、書寫醫法融合的法律文書等方面的能力,從而為培養高素質的醫法兼通的復合型人才提供保證。1.1.2豐富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內容目前,各醫學院校醫事法學專業都有固定的實踐教學體系,如醫學見習、法學實習、假期實踐、案例式教學、模擬法庭、觀摩審判等,但實踐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存在醫學見習程序化、法學實習和假期實踐形式化、案例教學簡單化、模擬法庭虛置化、觀摩審判非對口化等問題[2]。診所式法律教育可豐富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內容,將醫事法律診所與醫學見習、法學實習相融合,豐富實踐教學手段,增加教學趣味性。此外,診所式法律教育既能培養學生獨立解決問題能力和語言溝通能力,又能在實踐中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與自信心,提高就業競爭力,使其能夠盡早融入社會。1.1.3維系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患之間缺乏信任,傷醫事件層出不窮。醫事法學診所式教育可避免一般法律人才醫學知識欠缺的弊端,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同時,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服務合理化建議、為醫患雙方進行醫療公證等,提前介入醫療服務,有利于改善醫療環境,預防醫患糾紛,從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2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
1.2.1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醫學教育理念的天然適應性診所式法律教育旨在使學生掌握法律職業技能,與醫學教育理念相契合,可將其應用于醫學院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另外,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被很多法學院采納,紐約大學、哈佛大學等高校更是設立了專門的醫事法律診所,并在診所運行方面取得了成功。因此,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醫學院校醫事法學專業都天然地適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3]。1.2.2國內外經驗已較為成熟目前,美國95%的法學院積極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4]。如前所述,診所式法律教育已在全球推廣開來,中歐和東歐一些國家甚至用其完全代替法學畢業實習。國內多年的運作也積累了大量經驗,在課程設置、課程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日趨合理。1.2.3醫學院校具備豐富的教學資源醫學院校實習資源豐富,以濱州醫學院為例,我校在省內外擁有八十多所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由于醫院業務量較大,因此為診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靠的案源保障。同時,醫學院校具備豐富的醫學、法學人才資源,在學校統籌安排下,完全可以為學生提供雙重專業指導,從而培養出醫法兼備的應用型人才。
2診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針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后的困境,國內不少學者進行了深入探討,主要集中于案源不足、經費有限、診所地位不明確、學生多而教師、診所建設投入不足等方面[5]。此外,筆者認為,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旦移植到醫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其他問題。
2.1法律文化傳統的不同導致教育理念的差異
就兩大法系而言,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以判例為主,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所以前者的法學教育以案例為主,注重對具體案例的解讀,后者的法學教育以法條為主,注重理論知識的講授。法律文化傳統的不同導致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理念上存在差異,英美法系強調精英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更加適合這種法律文化傳統;而大陸法系強調大眾教育和通識教育,側重對法學理論知識的講授和法條的解讀,忽視對職業技能的鍛煉與培養。因此,如果要在醫事法學專業中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必然要進行本土化改造。
2.2醫事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關系需要厘清
目前,我國大部分高校法學院的法律診所對外承擔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此舉既可以為診所增加案源,為學生搭建廣闊的實踐平臺,又可為急需幫助的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而醫事法律診所對醫療弱勢群體的援助意義更大。但醫事法律診所畢竟不是官方援助機構,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確,學生以何種身份和形式在醫療糾紛中開展援助?醫事法律診所的責任承擔機制如何確定?醫事法律診所與其他援助組織的關系如何界定?這些問題都亟待厘清。
2.3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內在驅動力不足
傳統法律診所的成員多是大三學生,他們承擔著就業、考研、考公務員和司法考試壓力。相比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醫事法學專業學生還承擔著較大的課程壓力,大學四年既要學習法學課程,又要學習醫學課程和醫法交叉課程,還要參加醫學見習與法學實習,面對當事人不信任的目光和社會現實的丑陋,他們經受著身體和心靈的雙重考驗。與傳統法律診所一樣,醫事法律診所也面臨師資缺乏問題,尤其是缺乏醫法兼備、實踐經驗豐富的師資。但更為重要的是,我國高校的職稱晉升、獎勵、榮譽等都與科研成果掛鉤,而診所式法律教育需要耗費指導教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教師更愿意把有限的時間投入到科研工作中,而不愿費時費力地開展實踐教學研究。
3解決途徑
3.1協調法律文化沖突,積極轉變醫事法學教育理念
在我國群眾總體法治水平不高的國情下,強調大眾教育和通識教育的傳統法學教育理念有其存在的社會根基,診所式法律教育與我國現有法學教育應相互銜接,取長補短,而不是一味地否定傳統[6]。傳統法學教育應融入新的職業教育理念。醫事法學專業旨在培養醫法兼備的能夠處理醫療領域各類法律問題的復合型人才,應用性和實踐性強,有必要轉變觀念,樹立醫事法學教育職業化和實踐化理念,應用診所式法律教育,培養出一批既精通理論又擅長實務的醫事法律精英。
3.2轉變思路,明確學生在案件處理中的地位
一直以來,學生因不具備律師身份而無法行使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等權利,這也是很多高校不開設刑事類法律診所,僅開設民事類法律診所的原因。醫事法律診所的學生以公民身份擔任民事訴訟人,從而開展醫事法律援助工作,幫助弱勢群體出庭應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5年司法解釋出臺以后,學生作為人出庭已無可能。我們改變學生處理案件的方式,學生可不必獨立完成刑事辯護、民事出庭應訴等重要工作,而是作為指導教師的助手,通過調查取證、查閱卷宗、準備出庭材料等工作發揮輔助作用,這樣一來,刑事類法律診所工作的開展也不成問題。此舉既符合學生實際能力水平,又能確保教師全程指導,取得診所式法律教育效果。
3.3調動師生參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積極性
如前所述,診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指導教師和學生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師生的參與積極性直接決定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成敗。但現實情況是醫事法學專業學生課程壓力大,醫法兼備的指導教師數量少、積極性不高。因此,為保證診所式法律教育順利開展,可采取多種激勵措施。例如,針對學生,可采取減少醫事法學專業課時、融合課程內容、給予參加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學生一定的學分和獎勵、把醫學見習安排在假期進行、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替代法學實習、拿出一部分辦案經費作為學生的勞務補貼、與當事人簽訂案件風險協議降低學生的訴訟風險等;針對指導教師,可采取改革教師評價體系、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量折算成教學課時、減少科研工作量、與職稱評定和業績考核掛鉤、從診所收入中提成作為教師獎勵、外聘專家以緩解教師壓力等。
參考文獻:
[1]甄貞.方興未艾的中國診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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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竹青.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演進[J].比較法研究,2012(2):45-55.
[5]毛清芳.診所法律教育在衛生職業教育中的運用[J].衛生職業教育,2009,27(1):70-71.
關鍵詞: 診所法律教育; 公益訴訟; 公益價值; 組織形式
中圖分類號: D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055X(2011)05-0050-06
收稿日期: 2011-07-02
*基金項目: 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2009年資助課題《環境公益訴訟診所運行模式研究》, 華南理工大學第七屆教學成果獎培育項目《法律實踐性教學創新性模式的構建與實踐》。
作者簡介: 劉長興(1978-), 男, 河南南陽人, 副教授、 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法學博士, 研究方向為環境法、 民商法。
① 該問題已有較多的論述, 參見蔡彥敏:《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制度化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載《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3期, 第270-274頁;郭愛紅:《在我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面對的問題及對策》, 載《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5期, 第142-144頁。
診所法律教育是產生于美國的獨特法律教育模式, 自2000年引入我國以來, 影響日漸擴大, 引領了新世紀法學教育模式改革的潮流, 在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上顯現出明顯的優勢。但是, 畢竟中美在法律文化背景、 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在診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和推進過程中也遇到了種種困難。①因此, 基于我國國情重新發現其價值并做出適應性變革是推動法律診所教育進一步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試從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出發, 分析其在公益法實施特別是公益訴訟中的獨特作用, 并研究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和模式。
一、 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及其實現途徑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診所法律教育產生于美國法學院的學生為弱勢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 [1]54-57目前國內法律診所的運行除了課堂內的模擬教學之外, 主要教學內容也是指導診所學生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 在這個意義上, 公益性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
在美國, 促進社會正義被認為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價值, [2]這一點在美國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過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以來, 在職業技能訓練功能之外, 其職業道德培養、 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強調的, [3]263-269而職業技能培訓特別是職業道德培養又是在診所學生案件、 親身推動社會正義的過程中實現的, 因此, 促進社會正義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從社會效果來看, 診所法律教育體現出明顯的公益價值:免費弱勢群體參與法律訴訟, 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 維護社會公平, 促進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 公益性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實現途徑
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歷史和現實狀況都體現出其公益價值, 并決定了其目標的公益性。反過來觀察, 通常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實現其公益價值的一般途徑: 一方面, 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維護其合法權益, 恢復社會的正常秩序; 另一方面, 診所學生在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中感受人間疾苦和社會的不公正之處, 培養其追求社會正義的信念, 塑造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公民。
那么, 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是否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來越多關注的背景下, 公益法和公益訴訟的概念正在成為我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熱點, [5]94-96診所法律教育應當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實施特別是公益訴訟中發揮作用。雖然公益訴訟的理論特別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還存在比較多的爭議, [6]7-17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也還比較欠缺, 但從公益訴訟的實踐情況考察, 法律診所的學生參與公益訴訟并不比其他主體存在更多的障礙。簡單來說, 參與公益訴訟、 直接推動公益法的實施可以成為實現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另一條可行途徑。
相對于通常的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診所參與公益訴訟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 即主動、 直接推動公益法的實施, 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例如, 在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時, 或者特定區域人群的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 公民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7]21-25診所學生當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 主動啟動訴訟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實施。
二、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結合
上述思路的結論是, 公益訴訟可以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手段, 為學生提供直接參與公益法實施的機會, 實現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反過來, 法律診所也可以為公益訴訟提供推動力量, 為公益法的實施做出貢獻。二者的結合可以達到相互促進、 共同發展的效果。
(一)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基礎
首先, 目標的一致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前提條件。在我國, 對公益訴訟的概念還未達成一致, [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訴訟時, 無不以公共利益和行為的違法性為核心, [8]63-72例如有學者將公益訴訟界定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根據法律授權, 就侵犯國家利益、 社會利益的行為提訟, 由法院依法處理違法的司法活動。[9]53-54公益訴訟的首要特征是目標的公益性, 即保護公共利益、 恢復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維護社會秩序, 追求社會正義。[8]63-72而公益目標也是診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標之一, 因此, 在公益目標的追求上,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 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 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
其次, 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外在條件。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形式雖不限于訴訟, 但真實案件是診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10]9和精華所在。正是通過為弱勢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參與訴訟, 才能培養學生職業道德、 實現正義目標, 因此參與訴訟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訴訟本身是一種訴訟的類型, 是一個通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過程, 診所學生可以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實現與案件過程同樣的培養目標。因此, 就都需要通過訴訟這一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而言, 公益訴訟具有與診所法律教育進行整合的形式基礎。
再次, 主體的兼容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主觀條件。診所法律教育強調學生的主體性, 要求診所學生成為教學活動的主體并以“準律師”身份參與案件辦理。在這個過程中, 學生成為教學活動和案件辦理的主動參加者, 成為真正的主體而不僅是教學活動的對象。一般認為, 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 社會團體或者檢察機關等, 特別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 有權以原告身份提訟。[8]63-72那么, 當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 診所學生作為公民以原告身份將是順利成章的。目前, 雖然由于立法和現實的障礙, 實踐中出現的法學院師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沒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還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同時, 如果可
① 2005年12月, 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后, 北京大學法學院6名師生與自然物(鱘鰉魚、 松花江、 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狀告中石油污染環境, 結果未立案。參見《松花江水污染模擬公益訴訟材料》, 載別濤主編:《環境公益訴訟》,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470-486頁。
以找到與受損公共利益的某種聯系, 例如居住在污染影響范圍內, 那么診所學生以原告身份提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具有主體上的兼容性, 診所學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訴訟, 同時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和診所法律教育的主體, 這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主觀條件。
(二)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賴、 互為手段、 共同發展。具體來說, 就是將法律診所教育與公益訴訟結合起來, 在診所學生參與公益訴訟的過程中完成診所教學的目標, 并推動公益法律的實施、 維護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結合是雙向的。一方面, 公益訴訟是完成診所法律教育的途徑。在診所學生主動提起或者當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過程中, 診所老師進行指導或者參與, 教授學生訴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巧, 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完成診所教育的任務和目標。另一方面, 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組織形式的法律診所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推動者。法律診所可以組織學生主動發現公益訴訟的訴由, 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當事人提起公益訴訟, 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解決糾紛、 保護實體權利、 糾正不當行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會公共政策、 創設或擴展權利、 制約公權和促進社會變革的特殊功能[11]65-68, 實現維護公共利益的目標。
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組織形式即設立公益訴訟診所。法律診所是診所法律教育的組織形式, 是由主體、 制度、 課程、 場地等要素構成的組織體, 是實施診所法律教育的載體。目前我國很多法學院系都設立綜合法律診所, 受理各類案件, 也有法學院系按照部門法設立了刑事法律診所、 知識產權診所等, 受理特定類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訴訟為辦理案件的目標類型, 可以設立專門的公益訴訟診所或者公益法律診所, 國內已經有公益法律診所的實踐。[12]307-311當然, 形式上也可以與相關的部門法結合在部門法診所或者直接在綜合法律診所開展公益訴訟, 具體的模式留待下文討論。①
三、 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
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價值意義, 即拓寬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實現途徑, 促進和維護公共利益; 二是操作意義, 即在法律診所教學的課程安排等具體問題上, 公益訴訟相對于其他訴訟也具有不少的優勢。具體來說, 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通常體現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 比較而言, 公益訴訟診所可以從以下方面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首先, 直接推動公益法律的實施, 維護公共利益。弱勢群體訴訟直接維護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 在恢復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意義上具有間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訴訟通常較少涉及私人利益, 主要以直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 同時也是對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因此, 公益訴訟診所在更全面、 更直接的意義上體現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其次, 增強診所學生的公益意識, 塑造有責任感的公民。弱勢群體訴訟時, 診所學生體會到的是當事人的艱辛, 再由同情而生責任感。而公益訴訟要求學生本身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敏感性, 參與公益訴訟本身就體現了對公共利益負責的態度, 從而在直接意義上塑造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 體現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二)便于開拓法律診所的案源
目前, 由于社會影響力、 地理位置、 案件選擇等各種因素的限制, 很多院校法律診所的案件來源十分有限[13]261-270, 特別是新開設的法律診所普遍面臨案源不足的難題, 這也成為制約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公益訴訟正在成為我國法律實踐的一個熱點, 雖然還欠缺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公民為公共利益提訟的案例已有很多, [14]64-68并且隨著立法的完善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 公益訴訟的特點在于主動性, 即診所學生可以尋找與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種聯系、 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訟, 也可以尋找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 支
① 公益訴訟診所以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為實質內容, 但限于各種原因不一定表現為獨立的組織形式。為方便敘述, 在行文上按照實質的受案類型統稱為公益訴訟診所, 包括獨立的公益訴訟診所以及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其他診所。
持其提訟, 從而獲得案源, 這對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開設的法律診所完成診所教學計劃具有重要意義。
(三)更好地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
在法律診所教學中可以明顯感覺到學生的主體意識比較普遍地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依賴心理強, 習慣于聽從指導老師安排而不是主動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 距離有能力承辦案件、 有意識承擔責任的法律職業者還有一定差距。
相對于普通的案件, 參與公益訴訟可以更好地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 使其成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職業者:首先, 公益訴訟要求診所學生主動發現和參與案件, 甚至直接作為當事人提訟, 這相對于被動接受弱勢當事人的委托, 可以更直接地讓學生感受到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責任和擔當。其次, 案件的處理過程可以更少受當事人的指示和約束, 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診所學生自由發揮, 從而感受作為一個完整的社會人所承受的壓力。再次, 案件的處理結果更加直接地影響診所學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 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學生總結成功的經驗、 分析失敗的教訓, 從而更好地提高其責任意識。
(四)為診所學生提供更好的實踐機會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確定性和現行法律依據的不充分性, 公益訴訟案件對診所學生的理論功底、 實踐能力和公益意識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 與弱勢當事人參加訴訟相比, 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還具有如下優勢:
首先, 公益訴訟的后果主要不是由當事人承擔, 因此案件風險小、 更適合學生辦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決結果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將案件交給學生“試驗”往往有顧慮; 而公益訴無論判決結果如何, 都是公共利益的問題, 與當事人的利益相關性小, 而且一次不成功, 一般也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 因此, 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對學生來說壓力更小, 可以放開去發揮。
其次, 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避免或減少訴訟費用支出。一般認為, 為了鼓勵公益訴訟并防止濫訴, 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當靈活收取, 符合條件的由公益訴訟基金或者其他獎金來源予以資助, 或者由法院減免原告的訴訟費。[8]63-72實踐中, 已經開始設立公益訴訟基金的嘗試。①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 可以申請基金的資助或者訴訟費減免, 降低案件辦理成本。
再次, 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更容易獲得社會資助。我國法律診所的運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臨成本和經費問題[15]270-274,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從各類基金會等途徑獲得社會資助是解決法律診所經費不足的重要途徑。限于影響力等因素, 國內診所目前獲得的社會資助并不多, 而公益訴訟一般容易獲得社會的關注, 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熱心人士的資助。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可以獲得更多的社會資助, 從而緩解診所經費緊張的局面, 為診所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
(五)便于法律診所教學流程的控制
法律診所受理弱勢當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辦理期限、 當事人意愿的約束, 往往無法與教學的進度安排相一致。例如, 在一期診所課程開始后還無法接到合適的案件, 或者案件還未完成但學生的診所課程學習已經結束等。但是公益訴訟具有時效性、 地域性不強等特征, 作為教學載體更加便于法律診所教學的流程控制, 合理安排教學進度, 收到更好的培養效果。
首先, 公益訴訟的時效性不強。兩個方面的因素決定了公益訴訟對時間的要求更加寬松: 一是對公共利益損害的持續性。很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具有持續性特征, 例如違法排污行為通常持續很長時間, 如果沒有訴訟等遏制力量的出現可能長期持續下去, 而在持續期間和結束后一定期間內都是可以提訟的。因此, 很多公益訴訟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時效的問題。二是當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當事人一般急于尋求救濟。但在公共利益的維護上, 公眾更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 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響, 也不愿意采取行動維護權益。因此, 公益訴訟案件一般沒有來自當事人的時間壓力。這樣, 診所就可以相對自由地選擇提起公益訴訟的時間, 與診所的教學進度相協調。
① 該問題主要散見于媒體報道, 參見《昆明擬建“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基金” 破解訴訟成本難題》, 新華網云南頻道yn.省略/newscenter/2010-04/05/content_19431765.htm, 2010年4月8日訪問。
其次, 公益訴訟案件的選擇范圍廣。一方面, 公共利益輻射的地域范圍和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 并且主體的“不特定多數人”是與地域范圍的廣泛性相聯系的, [8]63-72因此, 為維護同一公共利益, 通常有很多主體有權、 多個法院有權管轄, 這就便于法律診所選擇的地點等。另一方面, 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要求相對寬松, 只要找到合理的連結點, 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這就便于法律診所選擇在類型、 系爭利益、 處理的難易等方面都相對適合學生辦理的案件提訟, 更好地為診所教學服務。
四、 公益訴訟診所的模式
從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出發, 結合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上述優勢, 試就公益訴訟診所的設立、 收案、 辦案等具體問題設想如下。
(一)獨立設置與合并設置: 公益訴訟診所的設立模式
目前國內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院系是設立一個綜合診所還是設立多個專門的診所, 主要考慮學生規模、 師資條件、 辦公條件、 案源多少等因素, 公益訴訟診所是獨立設置還是合并設置也要考慮這些因素, 因地制宜。
獨立設置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在于: 將模擬課程的內容與公益訴訟結合起來, 為診所學生參與公益訴訟做好理論和經驗的準備; 指導老師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訴訟的研究和指導,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指導效果; 可以對外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活動, 快速獲得社會關注和認可。因此, 條件具備時設立專門的公益訴訟診所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但是限于診所規模等條件的限制, 多數院系并不具備設立獨立的公益訴訟診所的條件。那么, 將公益訴訟與相關部門法合并, 設立部門法診所也是一個選擇。例如, 環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 [16]49公益性是環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環境法診所可以將環境公益訴訟納入收案范圍, 兼顧普通的環境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即使在綜合診所內, 有意識地拓展公益訴訟案源也將具有積極意義。
(二)發現案源與受理案件: 公益訴訟診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訴訟診所在案件來源上以主動發現和發掘案件為主, 這一點區別于普通法律診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訴訟診所應當充分利用公益訴訟的特點, 鼓勵學生主動出擊, 積極尋找公共利益受損害的事實, 研究其可訴性和訴訟途徑, 主動提起公益訴訟案件, 這應當是公益訴訟診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 很多地區的環境污染長期存在, 但出于各種原因無人提訟, 診所學生就可以尋找合適的理由, 選擇合適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普通法律援助雖然也可以主動尋找受害人, 但核心問題的決定權仍然在當事人, 而公益訴訟基本上可以擺脫當事人的約束, 發現并創造案源。
當然, 在有公民或者組織愿意提起公益訴訟, 但需要法律幫助時, 公益訴訟診所也可以派學生以人身份參與公益訴訟。這樣的收案模式就與其他法律診所沒有大的區別, 可以作為公益訴訟診所輔的案源渠道。
(三)直接與: 公益訴訟診所的辦案模式
前已述及, 很多公益訴訟案件可以由診所學生以公民身份提起。為了發揮公益訴訟診所主動發現案源的優勢, 診所學生直接應當成為公益訴訟診所辦案的主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診所學生以當事人身份參加訴訟, 公益訴訟診所為其提供辦案經費、 法律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讓診所學生直接體會或者觀摩訴訟的過程, 收到更加直觀的經驗和教學效果。
同時, 公益訴訟診所也可以主動尋找合適的公益訴訟原告、 支持其提起公益, 或者接受愿意成為公益訴訟原告的公民或者組織的委托, 由診所學生以人的身份參與公益訴訟。這樣的辦案模式與其他法律診所的基本相同, 但同樣可以發揮公益訴訟的優勢, 應當成為公益訴訟診所辦理案件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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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ing the Public Value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he Significance and Mod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inic
LIU Chang-xing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一)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識不足
盡管我國已經有諸多的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但對診所法律教育的內涵、意義、性質及與傳統教學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別認識仍然不夠清晰,導致各大高校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門,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將診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誤認為主要是彌補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將學生的職業技能培養作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標,忽略了對學生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教育,掩蓋了其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此外,有些法學專業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存在誤解,在自身法律基礎知識不牢固的情況下,試圖通過選修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進行知識“惡補”,以彌補法律專業基礎知識不足的缺陷。而事實上,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主要是在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彌補傳統單一知識教學的缺陷。故試圖通過診所法律教育彌補知識缺陷,是對診所法律教育目標的重大誤解,且從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式來看,對提升法學基礎知識的作用并不明顯。
(二)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課程單一
我國當前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設置———教師指導學生以律師訴訟業務實踐為依托,開展法律咨詢、調解、案件等活動。這種課程設置,缺乏法官、檢察官的參與指導,課程內容過于單一,也很少有非訴訟業務的實踐教學,導致學生無法選擇多樣性的實踐課程。此外,一些高校過于強調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將課程僅設置為教師指導學生辦案,缺乏必要的課堂講解、討論、總結和反思,明顯違反中國診所法律教育項目和專業委員會公布的《法律診所課程開設的基本規范》(指南)中的相關指導性要求,學生的職業技能學習效果并不十分明顯。
(三)診所法律教育的經費和案源難以保障
診所法律教育的資金支持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極少數高??梢垣@得如福特基金會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來源,大多數高校的診所法律教育經費來源于本校的支撐。但實際上,由于整體上國家對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經費有限,再加上學校的發展定位和學科建設方向等因素的影響,對診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辦案經費緊張,有些高校的診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訊、打印等基本費用都是教師和學生處理的。這嚴重影響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實施,挫傷了教師和學生參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積極性。診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學生在學校生活和學習,難以接觸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適合學生進行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教學,單純依靠指導老師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相關法律也未規定在校法學學生具備“準律師”的身份,導致學生在訴訟案件中的身份出現尷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許其出庭,或公安、檢察院拒絕其會見、閱卷等現象。此外,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也沒有和高校進行聯合合作并提供適當的案源,加上當事人對學生處理案件的不信任,導致學生能實際參與的診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的建議
診所法律教育是實現法學職業教育的有效途徑,對法學學生的職業技能、法律思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法律職業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國家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應對我國的診所法律教育進行完善,以更好地發展診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識,充分發揮其功能
在診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診所法律教育產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對其認識,防止偏離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標。既要注意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又要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高校在開設診所法律教育課程時,應建立在學生已經掌握基本的法律專業基礎知識之上,注意與傳統教學方法的差別,注重學生對案件的參與和實踐,但同時也要注意對課程的總結、反思和強化對學生的指導。通過學生參與實際案件的處理和法律活動,參與診所課程的學習,培養學生從事實際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綜合素質。同時也要注重診所法律教育目標的多元化,讓學生了解和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樹立為社會服務的意識,培養社會責任感。診所法律教育強調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是將法學專業知識和實踐合為一體的法律實踐過程,故應充分認識到診所法律教育必須建立在一定的法學專業基礎知識之上,進行診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能力。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對診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在進行診所法律教育前,應加強學生的法學專業基礎知識的教學和訓練,學生對于基本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選參與診所法律教育課程的學生時也要注重對其法學專業基礎知識的考核。因此,應注重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在診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養,以更好地發揮診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種教學方法,豐富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
診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納的學生數量受指導教師、經費和案源的影響較大,而且考慮到學生的興趣等因素,應設置為選修課,適當控制人數,保證實踐性教學的質量。在指導教師的配備方面,可以請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專業法律人才等作為指導老師,豐富診所法律教育的學習內容。在課程安排上,法律診所課程一般應當包括兩大部分內容:一部分是課堂上的教學活動講授、討論和分析總結部分;另一部分是實際案件處理并提供相應的法律實踐的,即由學生實際參與各種法律咨詢、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法律服務,或參與訴訟等法律活動,指導教師針對學生參與的案件作個別指導。課堂講授部分與案件處理部分應當在講課內容和進程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學生提供系統的理論和實踐的訓練。此外,還應兼顧案例教學法、傳統的理論講授等,使學生從理論到實踐,再從實踐到理論的升華,進一步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診所法律教育的經費,擴展診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經費保障是發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基礎,診所法律教育的經費應堅持“內挖外引”?!皟韧凇笔侵?,一方面整合法學院系的教學資源為診所法律教育服務,如辦公場所、教師配備、實踐活動等,將司法實踐課程和實踐活動整合到診所法律教育中以解決部分經費問題;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積極爭取法律人才培養經費,通過相關課題等方式獲得部分經費支持,還可通過學校發展的相關政策扶持中獲得資金支持,如高校的重點學科發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計劃政策支持等?!巴庖笔侵冈\所法律教育的經費要堅持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發揮法學院系師生的能動性,爭取社會各方的資金支持。法學院系教師可以通過法律講座或業務培訓獲得資金支持,可以通過校友會或社會捐贈等獲得一定的教育資金,還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進行法律援助,爭取司法行政部門提供基本的辦案經費等。
三、結語
[關鍵詞]法學家,法律職業者,診所法律教育
一、英美法律教育的學徒制傳統
要說到診所法律教育在美國的起源,就不能不談到普通法法系的學徒制法律教育傳統。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一直采取職業教育的形式,英美法的過程當中,以法官為主的法律職業者而不是學院里的法學家起了主要的作用,法律職業者階層成了一個有勢力的利益集團,他們一直企圖把對法學教育的控制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這種形勢直到近代才有所改變,法學院才取得了對法律教育的主導地位。英美的法律教育起初都是以學徒制職業教育的模式發展起來的。
英國法律教育在中世紀就形成了一種學徒制或是行會式的教育,培養法律家的工作都不是由大學而是由出庭律師的行會性組織“律師公會”(Inn)來擔任的。[1]直至上個世紀中期,律師公會一直是壟斷性的法律家培訓機構,在其中講課的都是高級出庭律師或法官,而不是大學教授。法律教育的培訓對象是律師,法官是從開業多年并取得顯著業績的出庭律師中挑選出來的,大部分的律師和法官都是在律師公會法學院(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中接受法律教育,而并不需要大學學歷。大學里起初只教授羅馬法和教會法,教授普通法始于1753年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爵士在牛津大學開設的英國法講座。此后,大學中的法律講座開始興盛起來,大學中涌現了大批優秀的法學家。1839年,倫敦大學授予了英國第一個普通法學位,但大學法學教育的發展還是未能動搖律師公會對職業法律教育的壟斷,要取得律師資格,必須在律師公會接受培訓。以法官和出庭律師為主要成員的英國法律職業者階層,為了維護其職業集團的利益,寧愿維持封閉的行會式法律教育,不愿使職業法律教育成為可以向普通人開放的領域,而大學法律教育的發展顯然使他們感到了威脅,“英國律師或者出庭律師逐漸變得厭惡他們那些經過大學訓練并成為真正競爭對手的同行們”。[2]
在長達五百年的時間內,英國一直保持著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并存的雙軌制,大學法學院培養法學家和教師,律師公會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法律職業者對法學家的經驗一直持冷漠的態度。這種形勢直至上個世紀下半業才有所改變,1971年,根據奧姆羅德(ORMROD)法律教育委員會的報告,“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應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通常擁有一個法律學位,或者在獲得一個非法律的學位后再一個兩年變型性的法律生課程”。[1](P347)這一報告才正式確立了在法律實踐性教育開始之前必須先在大學接受法學教育,從而將法律學術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有機地銜接起來。現在在英國要取得出庭律師資格,必須在大學法律教育之后進入律師公會接受職業培訓,結業后通過出庭律師資格考試方可執業。取得事務律師資格必須通過事務律師資格考試,可以不受大學法律教育而在法律協會承認的其他學校接受教育,但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可以免除參加某些專業課程的考試,
美國早期的法律教育也采取了學徒制的教育。獨立戰爭以前,法律教育并不普及,學習法律采“學徒制”,學習法律的人通常是上流的有錢人家。弟子跟著一個師父學習,等到出師才能執業,學習的教材是由老師自己撰寫或前輩相傳留下,沒有法律書籍。[3]18世紀,隨著殖民地、文化的發展,各殖民地才開始大規模地接受英國法,而人民也意識到可以利用英國普通法來反抗英國專制政府對殖民地的剝削,保護自己的權利,于是法律職業開始受到社會的歡迎,初步形成了以律師為中心的法律職業者團體。許多律師和法官被送到英國接受專業培訓,但仍然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法律教育,律師們缺乏系統的教育,[4]也缺乏專門的職業培訓場所,法律教育是在律師事務所內部進行。1765年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出版以后,才開始有了真正的法學書籍。此后法律教育才逐漸結束了學徒制,慢慢有了自己的法學院、法律系,法律教育才得以普及?!霸谡麄€十八世紀,學徒制教育逐步讓位給設立在學院或大學中的正式的法學教育”。[2](P36)
二、美國本土法律教育的發展歷程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產生
(一)蘭德爾的改革與學徒制法律教育傳統的終結
18世紀后期以來,盡管美國大學中已經普遍設立法學院,但實際上法學院中教授的都是英國普通法,教學采用傳統的“講義教學法”(lecture method),教師站在全班學生面前講授法學著作中的理論,學生們既不需要親身參與實踐,也不需要自己思考,只是被動地接受教授所講的理論。[5]在早期美國的法學教育中,教授的講義往往是是不出版的,因為擔心學生互相借講義而拒絕交學費。[6]法學院也沒有完全起到輸送法律職業人才的作用,直到1920年,大部分律師仍然是在執業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中接受職業培訓。[7]法律教育的這種不發達是同美國法自身的發展密切相關的。獨立戰爭以來,美國法律界經歷了起初排斥英國法、后來又逐步回到英國普通法軌道的曲折歷程,但要形成自己獨具特色的美國法體系,還需要假以時日。1820年代以后,隨著美國本土判例、法學理論的發展以及本土法律職業的逐漸規范化,才開始形成真正的美國法體系,而這勢必對法律教育的發展提出改革要求,即法學院必須教授真正的美國法而不僅僅是教授古老的英國普通法,從而為本土法律職業提供的職業技能訓練和從業標準。[8]
美國本土法律教育的真正發達始于十九世紀末期,而它實際上是南北戰爭后美國本土產生的形式主義(formalism)法理學的產物。其時英國法理學的實證主義思潮波及到美國法律界,形成了所謂形式主義思潮。形式主義者認為特定領域的知識是由相互關聯的、邏輯上可證明的基礎原則所支配的科學,[9]科學研究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去從具體事物中歸納出一般性的原則。形式主義法理學在美國的主要代表人物即是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 C. Langdell,1826-1906),1870年,蘭德爾在哈佛大學對法律教育實行改革,推廣所謂“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編寫案例教科書,上課時就案例的,老師提問,學生回答,引導學生從案例中歸納出一般的原則。這種教學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問題的能力,而不是記誦法律,教師的主要任務不是教授,而是啟發學生自己思考。教師的課堂教學采用“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 method),[10]“教師問一系列有關案例的問題,改變每一個問題的假設條件,要求學生再思考每一個答案”,[3](P407)而學生的回答又構成了下一個問題,這樣一步一布引導學生在論辯中獲得真知。[11]
判例式教學法使得美國法學教育奠定了與眾不同的經驗主義模式,照理說判例式的教學是為了教會學生象律師一樣思考問題,是與法律實踐密切相關的。但是有意思的是,蘭德爾和他的后繼者在帶來了判例教學模式的同時,也徹底改變了英美法傳統的“律師執教”的概念。他們認為教授法律是一種獨立于實踐法律的職業,法律理論要向學生傳授的是作為科學的法律,而不是實踐的法律,而法律科學在那些并未從事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家手中肯定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12]因為他們置身事外,能夠進行價值中立的客觀觀察和理論。自蘭德爾改革以后,美國的學院法律教育就走向了一條與學徒制教育完全不同的道路,在法學院中執教的教師并不必須有執業律師的資歷,教學的材料基本來自高級法院(upper court)作出的經典判決,教師只是要使用科學的方法引導學生去發掘判例中的一般原理。
(二)蘭德爾教育模式的不足和現實主義法學對診所法律教育的倡議
蘭德爾式判例教學法的確立漸漸使學院法律教育得到了美國法律職業者的承認,從而終止了在律師事務所培訓律師的學徒制教育傳統。但判例教學法因其嚴重的形式主義特征,從產生之日起就受到來自法律職業界和法學院教授們兩方面的各種批評。綜合起來說,判例教學法的主要弊病包括這樣幾點:首先,判例教學法是高度法院中心的,教學材料只來自于法院作出的判決,這忽視了學生對立法過程的了解,也忽視了合同談判、起草這些私人法律秩序的形成,[13]而后者在法律生活中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次,蘭德爾引入判例教學法是借鑒了當時科學教育中的實驗室教學法,即反對傳統講義式教學法從一般到特殊的演繹式教學,而主張引導學生從特殊個案中歸納出一般原則。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圖書館就是教師的實驗室,教師從判例集中尋找典型判例,引導學生在課堂上對其進行科學的歸納。但是“蘭德爾的教育方法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科學因素:實際操作的實驗,蘭德爾式的法律科學家缺乏臨床經驗(clinical experience)”。[4](P17)再其次,判例教學法選擇高級法院的判例作為教學材料,這一方面忽視了來自初審法院的法律實踐經驗,一方面則因為高級法院多是進行“程序審”,不涉及對事實的認定,也使得學生對于“發現事實”技巧的了解成為一片空白。[14]
對蘭德爾學院教育模式的最激烈批判來自于新興的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十九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美國國內史無前例的經濟大蕭條從各個角度沖擊著傳統的、經濟、法律體制,尖銳的社會矛盾需要國家機器采取積極互動的政策來平衡社會利益。法律現實主義即是適應這種社會現實的產物,嚴格地說,法律現實主義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學派,只是一些彼此之間并無組織聯系但觀點有家族類似的學者大致可以歸屬的思想潮流。[15]現實主義者對蘭德爾創立的學院法律教育模式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現實主義者的領軍人物弗蘭克在對判例教學法的批判中提出了“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改革設想。弗蘭克指出,蘭德爾式的法學院是“高級法院的法學院”,它以高級法院的書面判例集作為材料進行一種“模仿式教學”,而根本無視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無視實際操作的法律過程。“這些‘圖書館法學院’(library law schools)必須把自身從判例集傳統中解放出來,變成‘律師的法學院’(lawyer schools)”。[4](P136)弗蘭克主張這種新型的律師的法學院應當主要選任至少有五年從業經驗的律師作為教師,教授書面理論的沒有實踐經驗的教師只能居于輔助地位。學生對高級法院判例的學習只需要六個月左右的課程就足夠了,剩下的學位課程必須投入到診所法律教育中。[16]
在現實主義者的猛烈批判之下,學院法律教育模式開始進行改革,哈佛大學等重要的法學院都設置了課程改革委員會,推進對判例教學法的改革,增設了一些新的實踐性的課程,但判例教學法仍然居于主導地位,弗蘭克的診所法律教育的倡議也沒有正式提上日程。
(三)診所法律教育的產生及其發展
從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深受法律現實主義的批判法學又繼續對傳統的法學院教育模式提出批判,認為法學院逐漸被一些不具備法律實踐經驗、空談法律教義的理論家所把持,不利于培養具有熟練實踐技能和社會責任感的畢業生。 許多批判法學家們都指責經院氣十足的教授們獨占了法學院的講壇,并積極參與到診所法律教育的改革中來。布魯克林大學教授、批判法學家施奈德(Elizabeth M. Schneider)批評政府對這種教育方式的限制和干預是對學術自由憲法原則的踐踏??ㄈR爾則認為診所法律教育向傳統課程設置的不足提出了最根本的挑戰,是未來若干年中導致法律教育改革的希望所在。[17]診所法律教育的具體實施方案是在法學院中設立法律診所,每個診所由一名執業律師作指導教師,參加診所的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本地真實的當事人辦理真實的訴訟。它的一般宗旨是“把學生引入到實踐活動的事實的、程序的、倫理的和人性的復雜狀態之中,包括會見當事人、同其他人打交道、參與社會制度的談判,以及從復雜的和不完全的事實中發現法律問題”。[5](P70)1968年,福特基金會資助全美律師協會成立了職業責任法學教育委員會(CLEPR),實施診所教育課程。該委員會總共花去了一千萬美元以資助一些法學院設立診所式課程。到1990年止,超過80%的全美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設立了以真實當事人為對象,由法學院教師指導和學生參加的診所式法學教育課。根據全美律師協會的統計,到1990年止,在其調查的119所法學院中,共有314個法律診所,每個法學院平均具有2.64個診所;其中89%的診所包括課堂的面授;中等類型的法學院(600-1000名學生)大約雇用5.8名從事診所教學的老師;中等類型的法學院中的診所教育的開支的75%是由學院提供的,25%由院外其他渠道提供的;在診所教育中師生的比例為1∶8.41,每個診所的學生為24名。[18]
三、診所法律教育與傳統法律教育差異的法理學分析
(一)法律知識的本質與法解釋共同體的分化
診所法律教育在美國的興起不是偶然的。它實際上是繼判例教學法以后對法律教育重心從學徒制職業教育向學院式教育轉移的又一個回應,它在法理學層面重新凸顯了關于法律知識特性的爭論:法律知識更多的是一種理論知識還是實踐技巧?19世紀英美法學界受到來自于歐洲大陸的實證主義思潮的強烈影響,認為法學也可以象自然科學一樣構建成一門邏輯自足、體系完整的真正的科學,而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法律作為一種人造物,人的有意識行動必然在其中起到復雜的作用,而人的意識并不具有象自然現象一樣的可復現的客觀。這種對法律知識認識的不同導致了法解釋共同體內部的分化,法學家(jurists)往往更強調法律知識的理論理性的一面,而法律職業者(legal practitioners)則更強調法律知識的實踐理性的一面。這種認識的不同也導致了法學家和法律職業者對法律教育控制權的爭奪,從學徒制教育到學院式教育再到診所法律教育興起的歷程,充分說明了這場法律教育控制權爭斗的激烈。在英國經過1971年的改革以后,學徒制教育實際上仍然和法學院的教育雙軌并存,在美國則是徹底終止了學徒制教育。盡管在法律教育的控制權斗爭中,法學院已經戰勝了執業律師群體,但這種斗爭卻一直以另一種形式在法學院內延續:即實踐性與理論性兩種教學方法的繼續斗爭。學院派的教師與那些出身執業律師的教師們一直都互相攻擊對方教育方法的不足,甚至彼此漠視對方的教育理念。診所法律教育的興起說明法律教育的現有模式并不是社會對法律制度的需求的真實反映,而是法學教授和法律職業者爭奪法律教育控制權的人為的結果,它充分說明“法律解釋共同體本身已經發生了有意義的變化,它正在變得不那么同質化和更加的多樣化”。[6](P207)在這場話語操縱權的爭斗中,也許最終決定結果的不是哪一方的勢力強弱,而是法學學生的真正需要,他們并不需要一種單一形式的教育,而是對兩者有機的結合。
(二)紙上法律的確定性與行動中法律的不確定性
自蘭德爾改革以來,判例教學法就成為美國法學院的標準教育模式。這種注重掌握判例法要素的學院式教育固然可以通過傳授清晰有條理的知識而使學生迅速掌握法律制度的主要元素,但在操作紙上規則直面法律事實時必須熟練掌握的與當事人溝通、收集與辨析證據、法庭上抓住要點的陳述與論辯等門徑,傳統學院式教育所能做的就十分有限了。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蘭德爾式教學法因其嚴重的形式主義特征而日益遭到有識之士的詬病,這種教育模式把法律看作是邏輯自足的制度體系,可以為每一個案件自動提供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而實際上現實中的法是極具不確定性的,法的運行受到文化、政治、經濟等各種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律師在實踐中要想提高勝訴率以贏得更多的當事人,僅僅掌握判例法理論要素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熟練地與當事人、法官各方進行溝通,處理訴訟當中很多難以預料的程序步驟,分析影響案件的各種復雜社會因素,甚至還要有豐富的人事經驗,知道如何挑選對自己方有利的陪審員,如何用不同的說話技巧來說服不同的對象。而這些技巧對法學院學生來說無疑是同樣重要的,畢竟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是要去從事實際的法律職業而不是理論研究。學生離開學校后固然可以在律師事務所里摸索學習這些技巧,但如果能對傳統的教育模式加以改革,增加一門系統的實踐性的課程,幫助學生較快地系統掌握這些技巧,當然要比走出校門后在事務所里就事論事地零碎摸索要便當得多,而且這樣一門實踐性的課程還可以幫助學生更深刻地從理論上把握法律的要素。而診所法律教育就承擔了這個填補傳統學院教育缺陷的使命,“學徒制教育廢除的結果造成了法學教育進程和專業發展中的一個空白,而填補了這方面的缺失就能使法律專業學生成為兼具專業能力和責任感的專業人員”。[7](P68)
(三)與法律人人格的養成
在美國診所法律教育不僅承擔實踐法律教育的功能,同時它也是美國法學院一個重要的服務窗口。通過使診所的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以及社區服務等實踐活動,法律診所還很大地緩解了法律援助社會資源的不足。診所法律教育在美國之所以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主要因為實踐性教育需要接受教育的對象親身參與實踐活動即司法活動,而在校學生參與司法活動的身份只有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較易解決,再加上美國政府給法律援助的資金有限,法律援助資源稀缺,在律師收費高昂的美國,法律援助當然不能主要依靠執業律師們來提供。一位美國的診所教育同行提到,里根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政策是一分錢都不給。而在由執業律師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沒有收費驅動機制,很多執業律師對案件的辦理怠于職守,不盡力去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論證。相應地,由在校的法學院學生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一來他們為了鞏固所學的知識會有較高的熱情,二來也比較具有社會責任意識。更重要的是,診所教育通過讓學生親身參與法律援助的訴訟活動,可以通過生動活潑的手段來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養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在真實的訴訟活動中,學生通過同真實的當事人接觸,了解到他們的喜怒哀樂,了解到因為社會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真實的人的疾苦,可以很好地養成他們對法的正義追求的信念。
四、診所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改革中的意義
我國法律教育改革開放前受前蘇聯法律教育模式的,課程設置比較陳舊,近十年以來才逐步與歐洲大陸的法律教育模式接近。但法律職業規范化的道路卻走得相對比較緩慢,2003年才正式實行統一司法,至今尚沒有統一的司法研修制度。雖然在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都有短期見習的制度,但都是在機構內部以較為隨意的方式進行,沒有規范可循,對于見習者的結果也沒有客觀的評估。以現行我國的律師實習制度為例,實習律師在實習期沒有收入的保障,基本要靠自己找案源養活自己。也沒有制度化的研修安排,雖然有名義上的指導老師,但實際上很多指導老師都是采取“放鴨子”形式。實習律師能不能迅速掌握訴訟實務的基本技巧,完全視乎指老師自己的責任心和業務情況。[19]總體來說,我國法律教育在學院期基本沒有實踐技巧的訓練,從事法律職業后也只能靠自己邊干邊學、慢慢上道,在法律職業者群體中普遍存在對法學院教育與實踐脫節的抱怨。[20]
從某種意義上說,診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國之際我國法律教育的現狀,和美國診所法律教育興起時美國法學院的情況至少有一點是類似的,那就是法律職業界以及法學院學生對傳統法學教育不足之處的不滿。傳統法學教育對于迅速掌握法律的基本元素固然是十分便利的,但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卻益處甚少。教師講授學生記誦的老式教學習慣于向學生灌輸正確答案已經確定、無需提問的知識,很少關注學生對教育效果的反饋、關注學生在學與思的過程中是否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疑問,這也束縛了學生獨立思考、發現問題的能力。
當然造成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脫節的原因不僅在于法學院自身,由于我國司法官專業化程度不高,司法機關一直忽視法學理論對實踐的指導,對科班出身的法律專業人才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也阻礙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融合。作為法學教育工作者,在深入司法實踐時我們往往會發現我們思考法律問題的視角與法官們、檢察官們有很大的歧異。理論工作者往往是從維護個人權利的角度來案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司法官們往往卻首先考慮社會利益的協調。這兩種不同的視角本來其實都不存在偏頗,問題在于以何者為先。法學家和法律職業者彼此漠視對方的經驗,深層的動因是我國法律職業的非規范化造成了理論界與實踐界根本沒有形成一個有共同是非標準、職業倫理和職業榮譽的法律共同體,而是形成了兩個不同的利益群體,他們各自集團利益的不同妨礙了彼此的相互交流與合作。[21]英美法學教育的歷程證明,兩個利益群體之間的爭斗人為地延緩了法律教育的健康發展。在中國法律教育未來的發展中,法學家和法律職業群體都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法學教育以什么為側重點決不能演變為一場爭奪話語霸權的斗爭,而取決于法律教育的消費者——法學院學生的選擇。他們為了對自我人生價值的更高層次的實現,為了在法律職業激烈的擇業競爭中脫穎而出,會對需要什么樣的教育作出相對更為客觀的選擇。
根據北京大學法律系1995年關于法學教育的問卷調查和訪談(調查對象主要是國家政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合作制律師、學校教師和在校的生),答卷者普遍認為:(1)法律教育只能起一個入門的作用,而主要靠在實踐中學習;(2)要求增加機、公文寫作、模擬法庭等非常務實的課程;(3)認為中國的法律教育的道路應當更加務實;(4)認為現在法學院的學習缺乏學常識和社會知識的了解;(5)主張編寫案例配合教科書教學。[22]實際上自80年代以來,法學界對于傳統教育模式的種種不足也已經有較為深刻的體察。在法學院的課程設置中,已經有很多彌補這些不足的措施,例如實習、案例教學、社會實踐、模擬法庭以及以案例為主題的辯論等。2000年以來診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國,首先遭遇的即是這樣一個嚴峻的問題:診所法律教育如何同我國法律教育中已有的這些實踐性課程區別開來,而使其自身成為具有獨特性的法律教育模式。如果它不成為一門對實踐技巧全面涉獵并作理論概括的系統課程,它可能就只會成為一種概念的包裝,而其實質只是對國內已有實踐性課程的重復設置。
診所教育顯然不同于案例教學,后者并不需要學生親身參與法律實踐,也只是對書本理論知識的具體化和深化,不可能涉及過多的實踐。它也不同于實習,具體表現為:1、實習使學生作為旁觀者去協助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辦理案件,診所教育中則是學生充當主角負責整個案件;2、實習不是一門正式的課程,缺乏必要而有效的指導和監督,在診所課程中老師的指導是有針對性的、經常性的、深入性的和具有理論高度的;3、實習往往是聽憑遇到的案件,學生也往往在案件沒有結束時就離開了,而診所課程的案件是有針對性和一定范圍的,學生也能夠自始至終地辦完案件。[23]至于其他形式的課堂實踐性教育,諸如模擬法庭、辯論等,均不以真實的當事人為對象,其實踐意義是遠遠不及診所教育的。當然但僅只強調它們之間的不同是不夠的,前文已經指出,診所法律教育要想真正在中國生根,它就必須同法學院已有的零散的實踐性課程區別開來,它必須成為一門對實踐技巧全面涉獵并作理論概括的系統課程,才可能被正式納入中國法律教育的體系。
國內診所的課程設置,基本仿效了美國診所的課程模式。以西北政法學院司法診所的課程安排為例,共分為診所課程與診所法律教育、接待當事人的技巧、證據方法、策略選定、法律研究、案件陳述、法律文書、觀摩審判、庭審程序、談判、法律職業道德、法律診所教學反饋十二個流程。課堂教學方法也采用了提問式、對談式、互動式、模擬訓練、個案分析等多種多樣的形式。美國診所教育已經發展了四十余年的時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應該說其課程的體系安排、教學手段的多樣形式都是具有一定性的。但移植到中國不能僅僅只注重其形式,要發展成為成熟的診所,國內診所教育還需要一段時期來積累經驗,尤其是要形成體系化的診所教育學理論,編寫水平較高的診所教育專用教科書。如果做好這些工作,國內診所教育完全可能發展成為一門全新的、全面探討法律實務技巧并符合教育學循序漸進的系統的實踐性課程。
診所教育在中國同傳統教育相遭遇,它要承擔的更為重要的使命是為中國法學院注入一種全新的教育理念,即課堂不應只是教師的課堂,而更多地是屬于學生的課堂。通過一種全新的教育實踐,它要改變傳統教育中學生只作為被動的知識容器的現狀,而使他們成為積極主動的學習者,成為自己發現問題、勇于獨立解決問題并且從不停止發現新問題的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學習者,而無論將來他們走出學校要從事哪一種職業,這種積極主動的思維習慣都會使他們受益無窮。在每一次診所的課堂上,尤其是在大腦風暴的教學中,幾乎每一個學生都會提出一些老師們根本沒有想到的問題。而在傳統的課堂上幾乎每節課老師都要使出渾身解數來說一些學生沒有想到的問題,但這辛苦的工作往往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學生自己沒有親身參與的主人翁感覺,就很難保持對知識的新奇感和好奇心,教師就必須不斷刺激他們,因為新奇感和好奇心是求知的最重要動力。而如果親身參與課堂,主人翁的感覺就能提供持續的求知動力。傳統教育除了這種教學方法的陳舊之外,還潛藏著一種壓抑獨立思考的權力運作,我們習慣了向學生傳授無需提問的絕對公理,講授四平八穩、面面俱到、大而無當、不痛不癢、好像什么都說了其實什么都沒有說清楚的體系,而構成這些體系的元素其實是每一個個別的獨立思考的結果,體系并不能解答學生在把知識從普遍下行到個別特殊事物時會遇到的每一個疑難。診所教育的課堂中師生都很少感覺到彼此間那種威壓與服從的關系,在這種輕松的心態下,課堂里的每一個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一個一個地發現個別的問題、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這些解答匯集成自己的體系。
[1]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A].郭成偉。 法學教育的現狀與未來——21世紀法學教育暨國際法學院校長研討會論文集[C].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 王晨光。 法學教育的宗旨——簡論案例教學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教學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關系。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2, (6)。
[3] David Warren.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Som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A]. 郭成偉?!斗▽W教育的現狀與未來——21世紀法學教育暨國際法學院校長研討會論文集》[C] .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4] 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7.
[5] Bethany Rubin Henderson. Asking the Last Question: What Is the Purpose of Law School?[J]. 5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2003.
[6] Roger Cotterrell.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M]. LexisNexis UK .2003.
[7] Robert MacCrate. 對一個發展變化中的職業進行教育:從診所教育走向教育的連續統一體[A]. 唐潔、趙琦嫻、黎慧妍譯。 楊欣欣。 法學教育與診所式教學方法[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注釋:
[1] 律師公會也有譯作“律師學院”的。共有四大律師公會,分別是林肯律師公會(Lincoln‘s Inn)、格雷律師公會(Grey’s Inn)、內殿律師公會(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師公會(Middle Temple)。13世紀后期,由于法官和律師的崇高社會地位和豐厚收益具有強烈的社會吸引力,在上相對較難進入上層的中小貴族特別是騎士家庭的子弟都希望躋身法律職業而出人頭地。他們云集在倫敦西區王室法院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廳,通過閱讀法規法令和法律著作、幫助訴訟當事人起草常規性法律文書、旁聽法庭辯論等方式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形成了一個獨特的“法律學徒”(apprentice)階層。他們自由結合,寄宿于法庭附近的某一客?;蚓起^(inn),聘請開業律師講課或輔導。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學徒便自發地組成一所簡易法律學校。從法律學校中脫穎而出的律師們又組成了自己的行會性組織公會,繼續承擔提攜后輩的教育之責。14世紀以后,其中的4所脫穎而出,形成了后來的四大著名律師學院。律師學院由著名律師組成的主管委員會(benchers)負責管理,至少在學院中學習7年(后來改為5年),經學院主管委員同意后,學徒才有可能成為辯護律師,取得出庭資格。參見程漢大主編《英國法制史》,齊魯書社2001年版,第133-137頁。
[2] [美]卡爾文·伍達德:《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與英美法》,載于[美]肯尼思·W·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張志銘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73頁。中世紀英國存在兩種不同的法院系統,教會法院和世俗法院,教會法院管轄與神職人員有關的案件,適用天主教教庭的制定法和羅馬法原理判案,使用羅馬教廷的官方語言拉丁語。世俗法院管轄俗人的法律事務,適用遵循先例的英國普通法,使用一種稱為“諾曼人法律用法語”(law French)的語言。因此教會法學和普通法法學形成了兩套互不相干的體系,不僅法理法意大相徑庭,連使用的語言都不一樣。而中世紀大學都是被教會所控制,因此英國大學中教授的是教會法和羅馬法,而律師公會的法律教育最早是在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的,培養對象是為世俗法院訴訟服務的法官和律師。參見前書,第72-73頁。
[3] 參閱潘維大、劉文琦編著:《英美法導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頁。
[4] 著名的馬歇爾大法官只修習過兩個月的法律。
[5] 參閱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7), p.16.
[6] 參閱[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影印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頁。
[7] 參閱[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影印版),第86頁。
[8] 參閱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2.
[9] 參閱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10.
[10] 在蘭德爾之前,已有很多法學院嘗試進行教育改革。“蘇格拉底式教學法”是由哥倫比亞大學的法學院院長Theodore William Dwight于1860年代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率先倡導的。參閱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2-13.
[11] 因為這種教學法來源于柏拉圖對話錄中記載的蘇格拉底與弟子們探討問題的對話方法,所以得名為“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在柏拉圖的著作中,圣人蘇格拉底十分嫻熟地運用了名為“辯證法”的技巧同他的弟子們探討哲學概念的精確定義,所以一些哲學著作中將其稱為“蘇格拉底的辯證法”。具體的做法是首先確定討論的主題,例如“什么是正義”,討論的目的一般是為某個概念下定義。首先由主持辯論的人引導發問,其他人提出自己的回答并相互問難,主持人再指出回答中的錯誤或自相矛盾之處,引導發言者修正回答或是提出新的定義,這樣一步一步辯論下去,直至得出參與討論的人都表示認同的最圓滿的定義。
[12] 參見[美]菲特烈·G·坎平,《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影印版),第87頁。
[13] 參閱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Edward Arnold (Published) Ltd, 1984, p.143.
[14] 參見Robert S. Summers, Lon L. Fuller, p.144.
[15] 參見Roger Cotterrell, 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LexisNexis UK (2003), p.181.
[16] 參閱Neil Duxbury, 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p.136-137.
[17] 參閱朱景文主編:《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美國批判法律研究運動》,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316頁。
[18] 參閱王晨光,《法學教育的宗旨——簡論案例教學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教學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關系》,載于《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6期,第40頁。
[19] 在德國和日本,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一律參加國家安排的統一司法研修,研修期有固定的薪俸,系統的研修進度安排,以及嚴格的結業考核。通過最后考核后的人才可以從事法律職業。
[20] 蘇力教授在他的新著《送法下鄉》中曾經提到一位他在基層法院實地調查中遇到的某政法學院畢業的法官,當被問及關于法學教育的知識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用處時,這位法官的回答是:“學校的那點兒東西,我都還給老師了”,“回答時,眼神里還流露出某種輕蔑”。參閱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頁。這位法官的話可能有點夸大其詞,但在從事法律實踐的職業人士當中,這確實是一種很普遍的情緒。
[21] 法學家與法律職業者經驗的融合不僅出于改良法律教育的需要,更重要的,形成一個具有共同知識背景、職業倫理的法解釋共同體還是制約司法者個人任意性、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正如季衛東教授已經指出的,“在法律界內部形成一種互相約束的局面,以規章制度中固有的認識論去抑制個別人的恣意”。季衛東:《法制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頁。
【關鍵詞】法律診所;本科生;能力培養
一、法律診所教育概述
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仿效醫院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老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運用,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縮小學生法律理論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之間的距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和法律職業能力,最終使學生獲得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雙方面提高的一種法律教育模式。它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主要是基于當時美國法學教育制度中理論和實際的嚴重脫節而產生。其基本功能定位于:為社會提供一定法律服務,調動學生主動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職業責任心?,F在美國法律診所教育已成為所有法學院課程設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最近5年以來,自己承認曾經作為診所法學教育的教授的人數已經超過了1800人,診所法學教育的教授非常自豪地宣稱,診所法學教育是最有意義和最成功的教育進步。拉美、非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南亞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也已采用這教育方式。20世紀60年代印度的德里大學就引進了案例教學法,開始探索法律診所教育;英國和澳大利亞均是20世紀70年代建立法律診所。到了20世紀90年代,法診所課已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法學院課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法律診所教育在中國得到了蓬勃發展。自2000年9月法律診所教育引入中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復旦大學等國內二十多所高校的法學院相繼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并成立了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共有134個會員院校,其中已經有82個會員院校開設了診所課程。法律診所委員會的委員們在提高學生法學理論學習與實踐應用能力的結合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開展法律診所課的必要性
(一)彌補傳統法學教育缺陷
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蔽覈鴤鹘y的法學教育偏重理論知識的教授,缺乏理論與實踐結合;統一的司法考試更多強調的是對知識的記憶,而非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這導致學生畢業之后,往往要花上幾年的時間才能獨立的處理法律問題。法診是一門法律實踐教學課程,其直接定位于培養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讓學生親自處理法律實務問題。它最大優勢在于學生接觸的是真實案件,面對的是真實當事人,遇到的問題對學生不僅是新的,對指導教師也是新的,對雙方都是一個挑戰。在解決案件中,學生就能學到很多在原來的法律教育中學不到的知識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觀察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能,實際操作的技能等,這就彌補了傳統法學教育的不足。
(二)激發學生學習主動性
法診在培養學生積極、主動學習的態度,自主學習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方面有著巨大的潛力。診所教育中,學生在法律職業人面臨的處境中討論和研究案件的不同解決方案,這樣的學習方式極易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態度和精神。它迫使學生面對真實案件,面對急切需要他們幫助的當事人,學生學習的激情和求知的欲望油然而生。在法診教學中,始終奉行“以學生為主”的原則,課程內容應隨時根據學生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不偏離基本目的的調整。在診所的課堂上,學生來講解與分析自己承辦的案件,依靠自身的力量來發現問題,并對每一個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教師只是對學生的表現進行點評。教師很多時候像一個配角,只是為學生解決疑難問題。學生是主體,他們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師的意見,因為學生是案件的實際承辦人,他們要對當事人負責。這不像在律師事務所實習,跟著律師跑,自己只是幫手、學徒,辦案的結果與自己無關。這種責任感極有利于培養學生學習的主體意識和學習的主動性。
(三)有助于培養律師思維
美國法官都必須有執業律師的經歷,沒做過律師就做不了法官,這是由美國法律制度所決定的。我國法律雖沒有這規定,但種種原因使法律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大多數進不了法院,而多數要從事法律服務,如做律師。做律師得用“律師思維”,多為自己的當事人著想。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維”,要維護法律尊嚴。這兩種職業的角色理念、思維方式、執業技能有很大的不同。傳統教育模式傾向于“法官思維”的培養,案例分析做起來都像法官斷案,教師也習慣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學,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國家考試題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斷案式的結論。法診的目的是訓練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它將學生置于律師的位置,要學生做出無數個決定,就好把學生推上了“手術臺”,使學生有機會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不僅要進行自我批判,還要對法律制度、社會以及政治范疇做出批判性的分析。學生不僅會掌握學到的具體法律知識和規范,而且學會逐步適應社會,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自覺性。法診的案件多為真實案件,不再是預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題;對學生而言,其目標不再是尋求所謂的標準答案,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謀取合法權益,為當事人謀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績,學生為此會想方設法去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從而培養起了律師思維模式。
(四)有利于良好品德培養
1.增強社會正義感與社會責任心
培養法學院學生的社會正義感與社會責任心應當是法學院教學的核心內容之一。青年學生涉世不深,心中既充滿理想,又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與干擾,在不當利益的誘惑之下可能會喪失社會正義感與社會責任心。辦理真實案件是一項綜合性極強的活動,接待當事人、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思考個案、和解調解、參與庭審等等過程,無不是對學生各方面素質的鍛煉。學生在實踐中親身體驗正義、感受法律的力量的同時,會促使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綜合素質極大地提高。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通過接觸身邊發生的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認識到不良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能明辨是非,增強社會正義感與社會責任感。
2.增強心理承受能力
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很多當事人都把希望都寄托在受委托的學生身上。這無形中都會給診所的學生帶來工作壓力。并且,從事法律服務工作,難免接觸社會的丑惡現象。如果學生過多地接觸這類案件,很有可能對他們的心理造成負面的影響。但其積極作用比消極作用要大,主要因為,學生遲早都會接觸社會,如果在校期間產生了心理問題,可以通過教師的適當引導,消除其對個別現象的激烈情緒,增強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消除不必要的職業恐懼心理,有利于學生畢業后適應與勝任法律工作。
三、開展法律診所課的建議
(一) 應在大三開設
在美國大學的法學院把法律診所作為一門課程開設,有的學校從一年級開始開設,有的學校在三年級才開設,修完該課程可獲一定學分。對本科學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 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 這個條件必須是他在對法律知識有一個系統性的掌握之后,才能夠進行法律診所教育。原則上我們應該盡可能把法律診所的課程往后推,推到三年級或者四年級。三年級的時候,三大部門法和訴訟法都學完了,學生對我國的法律體系有了大概的了解和掌握,有了一定的理論功底,再把理論運用實踐,學生在接手具體案件時會順利得多,對法律應用能力的掌握會更強。
(二)學生的挑選
法診教育強調以學生為中心,學生是主體。如何挑選診所的學生,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加入法診學生人數應限定。一般來說,以一個診所教師指導8名學生為宜,最多不得超過10人,以便給診所教師足夠的時間指導學生辦案,保證案件的質量。第二,要有挑選學生的標準。一般來說,進入法律診所的學生對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要比較熟,以大學三、四年級的學生較適宜,因為他們已學完實體法和程序法。第三,不僅僅考慮他的知識能力, 我們還要考察這個人是不是有公益心, 道德品質是不是過關。因為診所式教育, 很多情況下是要從事法律援助服務, 需要一個非常有愛心, 愿意將自己的熱情奉獻出來, 參與到公益訴訟當中。另外,挑選學生還應考慮到學生個人意志力、交際能力、協調能力、口才等綜合素質,因為學生要接待當事人,辦理真實案件。筆者認為,采用學生提交申請和教師面試的方式來決定學生人選是比較合理的。因為資源有限,不可能讓每個學生都能上這門課。大三的兩學期都可開設法診課,每期35人左右,從優錄取。學生到了大四,還可以申請上法診課,大四學生應優先錄取。
(三)教師的選擇
法律診所的教師應具備以下標準:要對法律診所教育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要有高度的工作熱情、法律職業責任感和嚴格的自律性。如果現任法學教師不夠,診所可聘任資深的律師或退休在家有豐富職業經驗的司法人員擔任。
(四)建立學生自我評價系統
在現有教學模式中,無法找到除學習成績之外更加客觀的評價方法。法診教育是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的對學生的新評價方法,這種評價方法對教師來說也同樣重要。它是對傳統評價方法的挑戰。在法診課程中,學生對自己評價的重要程度遠遠要超過教師對他們的評價,他們更加關心他們所承辦的案件的結果和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案件承辦的感受。學生關注的焦點也應當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的重點。教師要讓學生理解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重要指標,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們在承辦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長了,是否得到了他們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識。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沒有成功、他們仍應得到好的評價,而這種評價方法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中是無法實施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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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1.教育的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師在課堂上講授法學理論知識為核心,包括概念、原則、制度等,盡管在法律教學課堂,教師也會用引人案例的方式來授課,但最終仍然會用理論知識本身來解答案例,即傳統的法律教育要求學生先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然后通過案例把他們運用到實踐中去。這個過程是先有理論再有實踐,從一般到具體的過程。傳統教學始終認為不先掌握理論知識,就無從聯系實際,很少考慮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社會的需求。診所法律教育則認為實踐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學生通過具體辦案,尋找法律問題,學習法律理論,并分析它,然后運用到案件當中,最終理解該法律理論。具體案例對學生有著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有運用這些知識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環境差別很大。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課堂上接受老師的講授,或引人模擬法庭教學的方式,或到法庭旁聽案件進行現場法律教育。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環境是非常廣泛的,它是實踐性教育,可能在課堂上討論、在自己的辦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問題、會見當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參與庭審活動,當人或任辯護人;還可能在校外取證,獲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證、證人證言等。相比較而言,診所法律教育的環境廣泛,傳統法律教育的環境單一。
3.教育主體的主動性不同。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以在課堂上傳授法律知識為主,學生是傳統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師則是教育的主動者。診所法律教育中,學生是教育的主動者,他們要解決所接案件中所有的問題,接案、了解案件、取證、準備詞、辯護詞等各種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結案等,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主動迎接各種挑戰,法律教師只是起到輔助的指導作用,不具有主動性。由此可以看出,兩種教育方式主動性主體不同,但主動地學習知識,帶著問題去學習,其效果要比被動去學習的效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民法學教育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法律的課堂上總是有一種一成不變的規范體系約束著民法學的發展,這種規范體系試圖想解決每天都在變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財產問題,教師在課堂上也用這種理論體系去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學生到了社會上會發現,以前所學的典型案例很難運用到具體的案例中,使學生在理論和現實中無所適從?,F在的民法學教學仍然以傳授系統的理論知識為主,并不以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社會的需求為教學目標,主要體現在:第一,民法學的開設主要是以部門法劃分的學科和民法基本法為標準,并不以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為主要標準來開設民法學;第二,民法學教師在課堂上主要是以傳授該課程的體系以及圍繞該體系的法律理論和相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為內囚2。‘3年7月中矗妻浮讓毛容;第三,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對民法學也有了新的挑戰,特別是涉及財產類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權、債權,也要開設一些比較法課程,拓寬學生的視野,增強創新能力,但是現在的民法學教學卻忽略了這些;第四,民法學教學也吸取了很多新的教學方式,例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等,但是這些教學的方式往往也都是在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去討論,缺乏在真實環境中整體的教學環節,并不以培養學生成為法律職業者為目的。
三、診所法律教育與民法教學的有機結合
民法教學不僅僅要教給學生系統的民法理論知識,而且要使學生能夠自主地、熟練地運用這些知識,同時掌握民事法律職業者應該掌握的技能和素質,這些只有通過實踐教學環節才能獲得,診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夠彌補傳統法學教育的不足。
1.診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學中應用的目標是要讓學生學會如何去學習民法并運用到實踐中去。
中國社會經濟正處在迅速發展時期,同時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因此民法條文的增長速度令人震驚,學生在學校不可能學完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師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法知識灌輸給學生。因此,教會學生如何去學習和使用法律才是法律教育最為重要的。診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培養學生在處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尋找相關民事法律,并分析、解釋、使用它,這些都是在自主學習的基礎上進行的,能夠很好地培養學生持續學習的能力。
2.診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學中的應用是通過互動式教學達到的。
診所法律教育要求民法課的學生從辦案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民法教師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法律的理論知識和具體應用,同時注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以及要學生學會像律師一樣去思考問題,處理各方面的人際關系,注重學生對法律執業能力的培養,學生要學會自己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這種教育方式始終將學生放在教學的主體地位,民法教師只在這種教育方式中起到輔助的作用。
3.診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學中的應用要求民法教師從法律援助中心選取既真實又適合學生的案例。
將案例作為教學內容,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學習,老師的指導貫穿于學生辦案的始終,但過程要由學生自己去經歷,無論是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還是對與人相處的藝術,學生都在此過程中親身感受,既達到了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又援助了那些需要被社會援助的人。自2000年以來,越來越多的高等院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其中以北大、清華等7所高校的法學院最具代表性,它們開創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先河。實踐證明,診所法律教育給學生提供了一種新的教育模式,讓學生從被動的灌輸式學習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學”狀態,學生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