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0 16: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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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定義仍沒有將農業保險局限于政策性農業保險,但是,與之前的《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相比,《條例》則更加突出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主要表現在:第一,《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字樣明確寫入《條例》,與《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顯然是一重大改進,凸顯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業保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條例》將《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章“政策支持”的相關內容調整至總則中進行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總則部分規定的多為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則和基本上能夠適用于分則各部分的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在法律解釋上,分則內容的解釋不應偏離總則所確定的方向;在法律適用上,若分則無具體規定時可以適用總則的原則性規定。因此總則的內容往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意義?!稐l例》對《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調整,在立法意義上講,提高了“政策支持”相關內容的法律位階,成為調整農業保險的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這比放在分則中進行規定,更加強調了政策支持在農業保險中的全局性、普遍性的地位。
《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實行市場運作和自主自愿的原則,但它也規定了政府引導、協同推進的原則,明確并強調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首先,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這說明,我國農業保險的開辦,并不采取政府包辦的劃一方式,而是采用市場化的運作,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是,政府在農業保險中居于引導地位,給予農業保險以指導。從表述上看,“政府引導”居于“市場運作”之前,是政府引導下的市場運作,政府的引導在農業保險的運作中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保證農業保險起到支農惠農的作用,確保農業抗風險能力的提高,保障糧食生產安全?!稐l例》第三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這既說明了我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可以多樣化,同時“由政府確定經營模式”也說明了政府在農業保險開展中具有把握方向的決定性地位。
其次,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自主自愿原則可以保證農業保險能夠真正實現市場運作。市場化運作,即某項交易的各要素均進入市場,由市場進行資源的配置和優勝劣汰,這必然要求所有進入市場的主體地位平等,應無特權和優待。只有投保人對于是否投保農業保險具有充分的自由,才能夠確保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平等地位,農業保險合同的締結才是合同自由的結果,才能實現真正的市場運作。另外,農業保險實行自主自愿原則,農民是否投保,完全由農民自主決定,可降低農業保險推介的阻力,有利于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在以往的農業保險實踐中,有些地方由于措施不當,使得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是新的“攤派”形式,引起農民反感,產生抵觸情緒,并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實行自主自愿原則,則易于為農民所接受。所以,《條例》在第三條第四款進一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最后,農業保險實行協同推進原則。所謂協同推進,既要求保險機構與政府協同開展農業保險,更重要的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的順利開展。為了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在農業保險開展中互相配合,協同推進,《條例》明確并強化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比如,《條例》明確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者的地位;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相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強調了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的職責?!稐l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工作的統一領導者、組織者和協調者,有責任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前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增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條例》實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
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近年來,我國在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中,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使得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也證明國家支持對于農業保險發展所起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只有將這些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措施規范化、制度化、穩定化,才能保證農業保險的持久發展,真正發揮其支農惠農功能。據此,《條例》對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比如,《條例》規定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政府支持發展農業保險,鼓勵以地方財政對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對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的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比如關于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問題,如何補?補給誰?補多少?《條例》均沒有予以解決,僅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雖然《條例》如是規定,降低了立法難度,加快了條例出臺的步伐,也易于實踐中在《條例》的原則性規定范圍內靈活調整政策,也較符合我國探索農業保險發展最佳模式的具體實際;但是作為一部立法,規定過于原則而無法具體操作,實為一較大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細化。國務院應盡可能快地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者配置規定;否則這些農業保險的政府支持政策將無法具體落實,容易成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式的標榜性規定。
《條例》關于農業保險合同中保險機構義務
的特殊規定、關于經營規則中的特殊規定具有明顯的政策傾向性首先,《條例》雖然規定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確立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保險合同”一章中對保險機構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中保險人的義務。比如,《條例》規定,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而在一般商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再比如,《條例》還規定,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一般商業保險中,在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則可以取得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分權利。這些特殊規定基本上屬于對投保人利益的傾向性保護規則,集中體現了農業保險合同的“重農”性(傾斜于農民,偏重保護農民保險利益的特性)。
其次,《條例》雖然規定農業保險由保險機構進行“經營”,但在“經營規則”一章中規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業務的經營規則;這些特殊性規定體現了國家對農業保險經營的更多介入。《條例》規定,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為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這雖改變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唯一經營機構的規定,但實踐中絕大部分農業保險業務是由保險公司承保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農業保險的開展是帶有一定商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并非完全在“作奉獻”,仍需保證其一定程度上的營利即微利原則,這是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動力之源。但農業保險畢竟不同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它承載著國家支農惠農的政策目標,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管控要高于一般商業性保險。因此,《條例》規定,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這樣既可以防止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業務將其風險波及至其他保險業務,降低保險經營機構的整體經營風險,同時也可以使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更加明晰,以利于政府監管和政策的及時調整。并且,國家為監管需要可以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采取特殊的原則和方法,具體辦法可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在農業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制定問題上,《條例》規定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這既是國家對農業保險業務管控的表現,同時也可確保保險條款的公平性和保險費率的可行性。
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并規定農業保險由保險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但是《條例》中無處不突出著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彰顯著農業保險“政策支持”的特性。因此,筆者雖然不能下結論說《條例》給農業保險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險,卻能夠下結論說《條例》中的農業保險無處不體現了政策性。《條例》關于農業保險定性問題的如此處理,既避免農業保險定性問題引起的紛爭,同時又能夠切實解決農業保險需要政策支持的實際問題。如前所述,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條例的立法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爭議。事實上,“政策性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概念,為我國保險學界和業界的發明;國外在字面上并沒有“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術語,而是使用“政府支持下的農業保險”的說法,將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相區別?!稐l例》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問題不予明確,同時又規定相當多的政策支持之內容,是立法者的明智之選,既避免了爭議,同時也彰顯了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的特質。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立法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6-0103-07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決策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根據此精神,我國正在進行農業保險法的立法工作。有關部門正進行立法調研。學術界對農業保險法立法內容的研究已有很大進展,取得了很多有價值的成果,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提供了較豐富的理論資源。由于學界在研究農業保險問題時,一般都要涉及農業保險立法問題,本文僅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獻,從十二個方面對研究狀況進行總結整理,以期對農業保險立法有所裨益。
一、關于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選擇和確立何種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是農業保險法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有確定了制度模式,才能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學者們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庹國柱、王國軍將國外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歸納為:政府主導模式,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代表;政府壟斷模式,以蘇聯為代表;民辦公助模式,以西歐為代表;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以亞洲發展中國家為代表。該學者主張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保險的制度模式,具體包括四種經營模式: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這四種模式各有利弊。黃河等學者則主張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曾、闞道平主張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劉云琳、干天則認為模式的選擇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區別對待,主張在《農業保險法》的有關條款中把四種模式都概括進去。
馮文麗提出,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由農業風險管理局、農業風險管理基金、農業保險合作社和商業保險公司組成,形成“保險合作社(商業性公司)經營原保險+政府機構(商業性公司)經營再保險”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陳向聰主張,我國應該采取復合模式,即政府主導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相結合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多形式多層次的立法模式。
匡敦校認為,選擇何種農業保險模式,離不開對農業自然災害以及農業保險的深刻認識。由于氣象災害的特點,單靠商業性保險是無法擔當起農業災害保險的重任的。
雖然學者對我國農業保險究竟采取何種模式未能達成共識,尚有待于進一步探討,但對于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認識是一致的。
二、關于立法目標
多數學者認為立法目標應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體現國家的農業支持政策。但在立法目標是否同時包含農村社會保障、穩定農民收入等內容有不同認識。如劉榮茂、馬林靖認為,立法目標應是推動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增長,而不是把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護政策和農民社會福利政策為目標。馮文麗、陳璐等認為,立法目標還要考慮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庹國柱、朱俊生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我國現有的物質財力條件和經營水平下,政策性農業保險尚難以成為穩定農民收入的手段。尹海文則提出了涵蓋內容較廣泛的立法目標:以推動和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服務和保障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
王俊鳳、郭翔宇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就是要通過確認國家的政策性扶持和規范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作用來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通過利益的選擇與協調創造政府、保險經營機構與農民的共贏局面?,F階段要把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活動納入到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總體框架中。
三、關于立法原則
學者們認識不一,主要有一原則說、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和六原則說等不同主張。
謝根成、車運景、尹海文等持一原則說者主張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原則。
關于三原則說,學者們的具體認識并不一致。李軍較早提出,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應借鑒商業保險法中適合農業保險的部分,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業務專營原則和本國投保原則。由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立法時應著重體現以下原則:總體報償原則、公共選擇原則和國家扶持原則。
其他學者所確立的三原則內容有:非盈利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強制保險原則;社會效益最大化規定、強制保險原則與國家扶持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社會效益優于經濟效益的原則、強制保險原則及政府扶持原則;非盈利原則、“誘導型強制保險”原則和政府扶持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和因地制宜原則。
對于四原則說,其內容也各不相同,具體表述分別是: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和基本保障原則;政府主導原則、強制保險為主兼顧自愿原則、按行政區劃投保原則和分層管理原則;自愿保險原則、政府引導原則、獨立經營核算原則和政府補貼原則;強制和自愿相結合原則、政府扶持原則、基本保障原則和社會本位原則。
主張五原則說的學者所確立的原則包括: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統一制度框架與分散決策實施相結合的原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條件下實現財務平衡的原則、實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的原則、保證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的原則。
主張六原則說的學者所提出的原則有:試點原則、相關政策逐步出臺原則、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經驗原則、總體補償原則、公共強制原則、政府扶持原則;政策扶持原則、循序漸進原則、總體補償原則、自愿投保原則、風險共擔原則、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循序漸進原則、差別化原則、合理借鑒原則、總體補償原則、政府扶持原則、透明性原則。
作為法律原則,應是規定于或者寓意于農業保險法之中,對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就學者們對立法原則的概括來看,其中有很多項實際并不屬于法律原則,而是屬于經濟原則,或工作指導原則,或業務操作原則,或將目標當作原則,或將某方面的原則當作整個立法的原則。盡管如此,政府扶持原則是學者的共識。此外,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也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四、關于農業保險基金
建立農業保險基金是應對巨災風險,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學界對該問題尚不夠深入細致,仍需進一步探討。
對于農業保險基金籌集與使用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謝根成、車運景認為,可以從以下渠道籌集:1、政府每年可以征收1%的農產品銷售稅,用以建立專項風險補償基金;2、從社會各界募捐的救災支農款項中劃撥部分款項充作基金;3、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農業風險基金;4、向國際銀行與世界貨幣基金組織貸款;5、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信貸基金;6、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劃撥。對這些基金必須進行嚴格管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避免滲漏。
曹艷春建議可考慮從以下渠道籌集農業保險風險基金:從國家和地方政府已設立“農業風險基金”中列支一部分;從農業和水利部門每年安排的救災、防洪費用中劃歸一部分;從社會各界捐贈中拿出一部分;從農產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
王錫銅、黎已銘等提出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農民交納的保險費;二是政府資金,主要是政府補貼資金,包括從中央政府農業發展基金中拿出一塊,民政從救濟金中拿出一塊,鄉鎮企業從上繳資金中拿一塊;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墊底資金。
高偉提出的籌集渠道應主要包括:國家采取財政補貼和財政撥款方式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無大災年份農業保險保費節余滾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實;將農業保險公司稅收減免部分,防災、減災和救災專項支出中與農業保險服務標的相對應部分等幾個方面的資金整合起來,充實到巨災風險基金;國家為防止國內糧食短缺,用來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而儲備的糧食風險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補貼基金;由政策性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一定數量的巨災風險基金債券,采取融資的方式引進資金。只有在大的自然災害出現后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該基金賠付。在中央設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管理機構。
孟春、陳昌盛提出,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國家糧食風險基金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其主要用于農業保險公司抗擊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保險損失,補償農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部分,提高被保險人生產自救能力。此外還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巨災風險的預防,支持設立農業災情研究機構。
曾、闞道平主張基金應來源于政府財政,在每年的政府財政預算中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及時到位,并??顚S?。其管理和使用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政府審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其使用方向包括:用于補貼農民繳納的保費;用于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后的保險金支出。在已經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的情況下,無須再建立農業再保險機制。
此外,有學者提出,在保證充足的償付能力之后,農業風險準備基金可以進行銀行存款、國債和投資基金等多渠道投資。保險合作社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留作風險準備金以作賠付準備;商業性保險公司因此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在風險準備金賬戶上最低保留50%。
其他學者也探討了我國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需要注意的問題。
五、關于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如何進行構建和安排,一直是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之一,學者們給予了很多關注,提出了很多觀點。
施曉琳、胡凡等主張在我國應建立中國政策性保險(有限)公司為主導,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為主體,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補充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謝根成、車運景提出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制。具體組織體系為:中央成立農業保險總公司;各省、自治區自設政策農業保險公司;輔之許可成立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由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為各省公司與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中央農業保險總公司與地方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承保與受保關系,從而構成全國農業保險體系。
庹國柱、朱俊生認為,針對我國廣大的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由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中,應給農業保險合作組織發展的空間。
閆海主張農業保險組織形態為農業互助保險社。其法律制度構建是:鄉鎮一級組建基層農業互助保險社;縣級以上組建農業相互保險聯社;省級可以設立總社,其職能是為基層相互社提供分保或再保、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以及接受下級社的委托進行自留保險費的投資活動,其組織形式可以是相互保險公司或股份公司。
曾艷軍主張應在《農業保險法》中規定和完善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市場同樣也是農業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中介和機構。
郭永利提出了農業保險體系功能和體系構架,第一級是互助會,直接組織農民保險,收取保費;第二級是保險公司,接受互助會的分保,承擔部分風險;第三級是國家的再保險,解決保險公司的后顧之憂,建立起一套保險再保險網絡。
匡敦校提出未來應依照中央、省、縣、鄉四個層級設立相應的機構。其中,鄉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是最基層的,也是農業保險體系建設中最重要、最關鍵的一個層級;縣一級設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鄉農業互助保險協會作為其團體會員;省一級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以所轄區域內的縣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團體會員。中央設立農業災害補償基金,??顚S?,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依法進行管理、分發。上一級分別接受下一級的分保。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的,應當向國家農業災害保險中心辦理再保險。
曹艷春主張,應該發揮政策性保險公司主渠道作用,同時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風險基金會、農業保險合作社、農村保險互助會、保險公司與地方等有關部門聯合共保等多種形式的農村保險組織。
王艷建議我國農業保險主體基本制度的框架應該是:建立一個以基層保險互助合作組織為基礎的,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體,國內各商業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為輔的,以國家再保險公司和以政府為主、多方籌資建立的農業巨災補償基金作“最后防線”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方式有三種:由國家出資建立全資農業再保險公司;國家部分出資,與民營或者外資合資建立農業再保險公司;設立農業再保險基金。
谷政主張,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情況下,地方可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模式,該模式是政府主導下的、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農業保險的一種方式。允許多家辦農業保險,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統一規劃和管理。
鄧國取提出,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基礎上,
組建中國農村金融總公司,主要經營政策性農業貸款和農業巨災保險業務。
黃河等學者認為應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組織經營農業保險,經法定程序與方式成立政策性保險經營主體“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其性質屬于依法實踐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政策的政策性保險企業,依法具備法人資格。其主體模式應為國有獨資公司,下設的分公司各具法人資格,其再下設的經營代辦處不具備法人資格。經營目標是貫徹執行國家支農政策,不以營利為目的,僅保本或微利經營。該觀點還認為,政府支持下的合作制農業保險模式雖具有諸多優點,但需要重新構建全國性的農業生產合作體系,涉及現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全面制度變遷,成本太大,不宜作為現階段在全國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模式,但可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試點與局部推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模式也具有優勢,但要求政府必須有強大的財政能力長期負擔大量的財政補貼,而在現階段,政府財政無此能力。
很多學者對相互制保險進行了研究,都認為相互制保險是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性選擇,具有廣闊發展前景。
總體來看,雖然具體建議不同,但大多數學者主張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應是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由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組成;但對以哪種(些)組織形式為主,尚未形成一致意見。
六、關于保險標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農業保險的標的可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作物。如小麥、水稻、棉花、玉米、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瓜果等;二是對城鄉居民生活意義重大的主要養殖禽畜,包括豬、牛、羊、雞、鴨等;三是主要水產養殖,如淡水和海水養魚、蝦、蟹、海帶等;四是從事海洋捕撈的漁民的小型漁船和漁民人身傷亡??梢栽试S各省(區、市)自主確定農業保險發展的重點區域。
第二種觀點主張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目的、原則和政府的財務來確定保險標的范圍: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確定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應堅持基本保障、量力而行和保障糧食安全的原則,根據以上補貼順序,當前可重點考慮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四類作物提供保費補貼,然后再逐步擴展到棉花、奶牛、生豬和肉牛等標的。
第三種觀點主張劃分和界定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標的范圍??蓪⒂嘘P小麥、水稻、玉米、棉花、豬和奶牛等列入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他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均列入二級政策性保險。
七、關于保障水平
多數學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當前的農民投保能力和財政補貼能力,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的保障金額應以立足維持農民基本再生產能力為基礎,保險金額以直接物化成本為依據較為適宜。
八、關于承保風險
學者們認為主要承保農林牧漁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的初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其中,農作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干旱、洪水、雨澇、臺風、冰雹、霜凍、低溫、泥石流等重大災害風險;飼養動物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一般性非傳染性河傳染性疾病風險(可將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作為除外風險,國家對此另有規定)。不宜考慮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
九、關于財政補貼
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政府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險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費補貼以及由財政逐年出資金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補貼問題涉及補多少、補給誰、如何補等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對待。有學者認為“以險養險”的間接補貼方式不可取。
有的學者認為,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應有所區別。對于國家和地方政府重點扶持的農業保險項目,由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根據農業經濟發展的重點、政策以及財政的支持能力確定。中央財政對風險費率進行補貼,地方財政對管理費用進行補貼。政府保留對重點扶持農業保險項目調整的權力,以防止財政負擔的加重。除了國家和省級政府給予經濟支持外,各地方政府(包括縣、區、市和鄉政府)也要根據自身的經濟和財力狀況,向農業保險提供補貼,以進一步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梢詫⒃瓉淼霓r村救災基金部分轉化為農業保險發展補貼資金。
有的學者主張,在保費的補貼標準上,對不同的投保主體(如全職農民與兼業農民、女性農民與男性農民、集體投保的農民與個人投保的農民)實行不同的保費補助標準;對不同的保險標的實行不同的保費補貼標準。
有的學者提出由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為各地的分支機構或商業性保險公司進行補貼,包括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對法定保險項目必須進行補貼,其余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補貼比例和數額視險種而定。
有的學者在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劃分為一級和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礎上,提出對一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都進行補貼,對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和保險人則均不提供補貼。
十、關于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
對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如何處理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關系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多數學者傾向于農業保險立法中應該規定強制保險,當然具體規定的方式、涉及保險標的的范圍等還可以繼續討論。
劉京生認為不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其理由,一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明確規定自愿投保的原則,強制保險違反了該原則,沒有法律的支持;二是從可實現的角度來分析,因為農業保險的監督手段不完善,強制保險無法實施。他認為如果沒有好的體制,即使將農業保險通過立法強制投保,也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業保險的發展問題。
庹國柱、王國軍則認為我國應該實行強制保險,首先是擔心自愿保險參與率過低,只有強制才能保證參與率;其次認為《保險法》是不構成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約束的;再次是認為強制保險有諸多的“好處”:避免逆向選擇、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解決交易費用過高等。庹國柱和朱俊生進而認為,強制保險可能防范投保人的逆向選擇,但有可能帶來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只有給農業保險足夠的補貼,強制投保才具有可以自我實施的合法性。農業保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能在一定范圍內可控,才可以考慮選擇強制投保來抑制逆向選擇以及實現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問題。
有學者認為應該實施“誘導型”強制,即有條件的強制,把強制保險和我國當前的一些惠農政策相掛鉤,例如直接補貼、農業貸款和農業技術服務。
有的學者主張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特定時期的農業產業政策目標,依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和基礎性農產品實行強制
保險,其他農產品則實行自愿保險??山梃b國外的經驗,將法定農業保險與農業生產信貸結合起來。
十一、關于農業保險合同
有學者設計了中國農作物保險示范合同,內容包括:術語和條件、法律條款、可保風險、保險范圍、未播種土地保險索賠表填寫的最后期限、未播種土地延遲索賠處罰、收獲產量報告、索賠訴訟、記錄與合同防范等。
牛新中提出制定農業保險條款的原則:合法性、科學性、社會性、保本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條款內容應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直觀性強,便于農民識記。
有的學者認為農業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保險人(保險公司)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法定的主要是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玉米等;自愿投保的有林業、漁業、副業、牧業。4、保險責任和責任負責。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與金額。7、保險費的支付辦法。8、保險金的給付辦法。9、違約責任。10、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日期。合同簽訂后,應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
有的學者認為,在農業保險合同部分,可以參照《合同法》規定保險合同原則上應該具備的條款,以及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效力終止細節。保險合同應著力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農民靈活地選擇適合自身的保險產品,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范圍以及其他具體事宜。同時,規定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扣除其相應的手續費和已經承保期間的保費;保險人不得享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農民具有欺詐、虛假理賠等情節。對于理賠,該學者建議建立集中理賠模式,即靈活地劃定某一轄區的農戶集體提出理賠要求,并由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統一評估、集中賠付;規定農民理賠請求的期限以及保險公司調查、核算以及賠付的期限,以體現效率。
十二、關于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結構
許多學者提出了農業保險立法的框架和所應規定的內容,對今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溫鐵軍認為,農業保險立法要確定保障的對象,即是對那些少數進入農業的公司提供保險,還是面對2億高度分散的小農戶,還是主要對農村中的各種合作組織,要以政府的保險政策推進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還提出了立法所應涵蓋的主要內容。涵蓋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職能作用、經營主體資格、農民的參與方式、保險雙方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方面。
第二種觀點提出,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應包含以下內容:總則、設立農業風險管理局、組建農業保險合作社、承保范圍和費率負擔、再保險和手續費返還、稅收減免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業保險準備基金、農業風險管理基金和優惠貸款、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監督管理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的內容應主要包括: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投保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采取多種組織形式、政府的具體支持方式(稅收優惠、經營費用補貼、鼓勵自主投保)、保險人的責任和權利、投保人的責任和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巨災風險基金、再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的監管等。
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法內容不能面面俱到,能解決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就行;立法應著重解決政策扶持問題,包括國家給予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費補貼,并承擔巨災風險損失;還應明確相關部委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責與分工問題。
第五種觀點認為立法的內容,一是要明確農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法律地位,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中的領導、支持的職能與作用。二是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機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主要職能是對各地開展的農業保險提供巨災分保和再保險扶持。三是明確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四是明確政府補貼和農民的投保方式、保費交納比例;農業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設立程序、初始資本數額和籌資方式、準備金的提存及運用、業務范圍、再保險,以及保險金額、費率的確定、賠償辦法、財務會計核算、精算等制度要點。五是鼓勵和支持在農村建立各級各類行業性的農業保險互助會。
第六種觀點建議,為了使法律具備可操作性,應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以下制度:集體投保制度,保險費率差別制度,保費補貼區分制度,保費獎勵制度,農業再保險制度,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與農業互助保險協會聯合會作為民間合作組織的辦公費使用制度,對于經過批準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法律應當允許其搞混業經營。
第七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確定農業保險為政策性法定保險。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并用的經營模式,都享受政府補貼和再補貼。建立再保險機制,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必須建立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關系。中國再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方式,代行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職能。
第八種觀點主張應規定立法原則、農業巨災保險性質、組織制度安排、保險產品、風險管理、投保方式等內容。
第九種觀點提出,立法模式的構建應當如實反映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諸如組建政府主辦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體系及組織結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以及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立法目標與經營原則的確定、再保險體制的建立、政府財政補貼的范圍和額度、免稅優待的明確化等。并應當確定為與現行《保險法》相并列的法律層面,立法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以《農業保險法》命名的專門性法律,不宜將農業災害財政救濟等內容包含進去。
第十種觀點認為,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應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農業保險立法要緊跟當地農業保險發展需要,不同階段和地區的實施細則要有所差異,避免不同生產力水平和地理環境下的農業保險都一個樣。
第十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業保險法》可分為六個部分:總則、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
有的學者研究了地方性農業保險立法的問題,提出《寧波市農業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立法目的、保障原則、管理機構、適用范圍、運作方式、保險范圍和品種、財政補貼和政策扶持、參保對象與方式等內容。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則。
所謂農業保險是指保險人為農業生產者(投保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自然生產與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風險管理方式。農業保險有廣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而廣義的農業保險除了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外,還包括從事廣義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及其家屬的人身保險和農場上的其他物質財產的保險。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一般采用狹義農業保險概念,而將廣義農業保險涵蓋在農村保險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僅限于狹義農業保險。
近年來,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的終結,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作用日益突出,農業保險也受到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因此,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構建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是關系到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乃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十分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1農業保險的特征。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準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和高賠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這就使得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筆者認為,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險目的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建立的,而商業保險制度是根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
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的經營則可以盈利;其次,保險方式的特殊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一定的強制性。而商業保險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再次,經營主體的特殊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等)經營,而商業保險只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一般說來,其保險責任廣泛(包括多種農、林、牧、漁業生產中的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責任),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風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賠付率較低,可以營利。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僅存的一點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規定散見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內容過于原則、籠統,導向性、提倡性多,實體性規范少,這導致在實踐中只好運用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進行規范,而如前所述,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征,因此,應該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
2制定農業保險法的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三農”保險業的中國保監會長春特派員劉德江說,“農業保險之所以舉步為艱,并不是沒有市場,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制約了國家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
首先,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已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農業大國,每一次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過農業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把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制定農業保險法有利于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政策穩定下來。“三農”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我國經濟也發展到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而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收入轉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規范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的體系,將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規定為國家的職責,將有助于國家對農業支持和保護政策的穩定化。
再次,適應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法。在WTO框架下,通過農業保險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增加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國家可運用財政收入誘導和激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和投保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
3農業保險的立法構想。
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導致我國的農業保險已不能適應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充分吸收國外立法成果和借鑒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筆者認為,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立法原則、經營模式、業務范圍、政府扶持體系、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體制等問題?,F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3.1立法目標。
立法目標是農業保險法律的宗旨和靈魂,是農業保險的首要問題,在農業保險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在我國,對農業保險的立法目標有不同看法。我國目前的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宏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實施農業保險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立法必須既要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人多地少,環境資源面臨巨大壓力,現有的財力物力有限,農業保險的經營水平不高,這些都決定了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既不能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也不能作為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增長的政策。所以,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該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主,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輔,逐步發展過渡到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成熟階段。
3.2立法原則。
關于農業保險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及轉型期的現實,農業保險立法除應該遵循一般保險的一些立法原則外,還應體現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是指對特定承保范圍內的險種采取強制保險,對特定承保范圍以外的險種采取自愿保險。法定強制保險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農民必須投保,保險人必須承保。農業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基于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卻又是弱質產業,還面臨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經濟雙重風險的經濟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要確定一個能基本保障農民恢復生產、國家財力又許可的保險金額,以免出現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國家補不起的局面。
鑒于此,我國應當堅持基本保障原則,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
3.3經營模式。
各國采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前蘇聯的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歐的政策優惠模式;三是美國的國家和私營、政府和民間相互聯系的雙軌制農業保險保障體系模式;四是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的日本模式。這些經營模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國地域廣大,根據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農業風險差異性大的特點,現階段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于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于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將會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
3.4政府扶持體系。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典型的政策屬性,政府的扶持就成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因素。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扶持不能采取單一的財政補貼方式,必須建立保費補貼、稅收優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多層次扶持體系。
第一,保費補貼。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和高保費率的特征,僅靠保險企業市場化經營,往往虧損以至無力繼續經營。
因此,提供農業保險補貼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補貼也符合WTO規則的“綠箱政策”。
因此,我國在制定《農業保險法》時應當根據不同險種建立保費和管理費的分級配套財政補貼制度。
第二,稅收優惠。稅收減免,是各國扶持農業保險的通常做法。我國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以外,沒有其他稅收優惠。筆者認為,為了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機構經營成本,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同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農民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給予保險機構更優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與保險都是農業生產的助推器,在我國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積極的金融政策又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第四,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險,可以達到分散風險,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險業務鏈中,再保險處于最高端。我國唯一的再保險組織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卻很少涉足農業再保險業務,導致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撐。
第五,巨災準備金制度。農業生產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災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制度完善的國家大多通過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為農業保險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國財政設立巨災基金有困難的前提下,通過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發行巨災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鑒的辦法。
4余論。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屬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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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8―0077―03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一、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力度
近些年來,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萎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業保險缺乏財政的大力支持。因此,要想促進我國農業保險持續、穩健的發展,確保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可持續經營,我國政府必須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能,盡快出臺有關政策,扶持農業保險。
(一)對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它以支持和保護農業發展為經營目標,不以純粹營利為目的,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的實施必須依靠國家的財政支持來加以推動。其次,對農業保險進行財政補貼,不僅可以調動農民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而且能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再次,農業自然災害發生頻繁,對農業的危害程度不斷加重,農民利益和農村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致使農業保險業務出現萎縮。這些問題的解決顯然離不開財政的大力支持。最后,從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看,凡是農業保險搞得較好的國家,政府都對農業保險(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給予了強大的資金支持,也正是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經營的積極性才能夠提高,農業保險業才能夠順利展開。
可以說,政府補貼是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基本保障。隨著我國財政對“三農”的重視不斷提高和國家財政實力的日益增強,在一些試點地區財政已經給予農業保險一定數量補貼的基礎上,國家應該在更大范圍內、更大規模上對農業保險給予財政補貼。
(二)農業保險財政補貼須遵循的原則
我國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除需符合國家、地方農業產業發展的具體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基本保障原則。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需要確定一個對農民能基本保障、農業保險能負擔得起、國家又有能力補貼的保障水平。
第二,循序漸進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農業大國,地域廣、人口多、地區差異大,這些客觀因素決定了我國開展農業保險必須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先試點、后推廣。
第三,差異性原則。多樣化的農業地區特點決定了我國必須依據區域農業發展選擇不同的農業保險補貼制度。
第四,雙向補貼原則。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主要為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保費補貼是直接補貼農民的一種較好的方式,不僅減輕了農民付費的成本,也變向提高了農民收入;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補貼則主要體現在業務費用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上。這種對農民、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雙向補貼原則保障了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第五,兩級財政補貼原則。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應由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對于中央和地方各自負擔的具體比例要與我國的財稅體系相適應,也需要兩級政府、農業部、財政部、保監會等相關部門的共同協調與配合。
二、制定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實施財政補貼的同時,對農業保險提供稅收優惠是國際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國應予以重視的。目前,許多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而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的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僅限定在種植業和養殖業方面。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的外延不斷擴大,種養兩業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續下降,所以應該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服務范圍。參照國際經營和我國現行對涉農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考慮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征種養兩業的所得稅,并對農業保險公司給予退稅優惠。對其他涉農保險營業稅按5%先征,按3%返還,印花稅按0.1%先征,按0.05%返還,將返還的稅金充實風險基金,企業所得稅可以參照外資保險公司15%的稅率征收。
(二)應免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根據農業保險的開展情況,制定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間內適當減稅。
(四)鼓勵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將經營盈利結余的一部分轉入農業保險風險保障基金,以便于保險公司積累基金,用作其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從而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公司償付能力,以增強其抵御農業保險風險的能力,進而為發展農業保險營造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服務農村的實力。
三、完善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水平
目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其他政府部門不得干預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機構的經營與管理。從全國來看,我國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農業保險的監管體系,農業保險監管經驗和監管人才都比較缺乏,監管水平也遠遠落后于國內其他類型保險的監管。
因此,面對國內農業保險新的發展機遇,如何完善我國農業保險的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水平,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適時組建獨立的農業保險監管部門
隨著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的逐步開展和國家對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視,對農業保險的專門監管顯得日益重要。因此,建議政府在保監會內部專設一個農業保險的監管部門,加強對農業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
(二)農業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
第一,規劃農業保險的發展。農業保險監管機構有責任規劃農業保險的發展藍圖,將農業保險的發展目標(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計劃采取的措施等重大問題用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有了發展規劃,有關該行業發展的階段性重點、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努力方向以及監管等問題就有了一個具體參照,相關行業人員就會清楚地知道監管機構在什么時候鼓勵發展什么、不鼓勵發展什么,并會采取相應措施,從而引導農業保險業的發展。
第二,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服務質量。監管機構所有成員都要正確認識到服務的重要性,樹立全局意識和良好的責任心,踏踏實實做好監管的服務工作,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服務質量??梢哉f,這是農業保險業發展的重要保證。
第三,重視員工的培訓和發展。為使監管機構的員工具備并更新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實現農業保險的有效監管,監管部門必須制定長期的培訓計劃,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上下工夫。培訓的內容應該包括保險、農業保險、會計、精算、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領域;培訓方
式則要靈活、多樣,比如定期學習、組織并參加相關學術研討會、聘請農業保險專家學者演講、選派優秀員工到國外學習等。
第四,加快信息系統建設。要充分利用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科技含量。努力建立與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相配套的農業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強化信息系統的市場分析和決策支持等功能,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五,努力構建現代農業保險監管制度。依照一般農業保險監管的經驗,進一步建立健全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農業保險監管制度。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健全償付能力報告、財務分析、準備金監管、適時干預、破產救濟等制度,構建符合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階段特征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模式;研究制定符合農業保險業特點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及時、透明,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約束力。在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方面,加強股東資質審查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健全關聯交易監管制度,防止控股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被保險人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加強合規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市場行為監管方面,建立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執法檢查制度,健全現場檢查后續監管和分析評估制度,不斷改進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業保險立法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出臺
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農業保險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是農業保險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一,制定《農業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要另行制定農業保險法,而我國目前對這項涉及農業基礎地位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予以扶持和管理。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協調,盡快制定《農業保險法》。
第二,出臺配套管理條例。不管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還是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都應該對費率厘定、賠款計算、經營許可證制度、資金運用、強制與自愿保險制度、封閉化運作制度等細則做出詳細規定,便于日常規范化管理。
四、重視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教育
眾所周知,農業保險直接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民,農民是農業保險市場需求的主體。但是,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農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對落后、農業保險宣傳力度不夠,造成我國大多數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遠遠不夠,對農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也比較淡薄。廣大農民薄弱的農業保險意識是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
新世紀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應該在加強農業保險的宣傳和推廣上下工夫,在廣大農村和農民群眾中深入開展農業保險的學習和宣傳。為此,我國各級政府和保險行業應該做大量的農業保險宣傳教育工作,以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有以下建議可供參考:
(一)通過電視媒體,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電視已經成為農民群眾與外面世界溝通的重要途徑之一,農民的很多知識都來自于電視的宣傳和報道。電視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可以有幾種形式。首先,制作一些有關農業保險的科普類節目,宣傳農業保險常識、介紹農業保險產品;其次,安排一定的農業保險類廣告,向農民傳播保險觀念和農業保險信息,以提高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再次,專門制作一些電視節目,介紹國內外開展農業保險成功的案例,讓農民群眾更深入地了解農業保險知識,增強其投保農業保險的信心。
(二)通過互聯網和報刊,宣傳農業保險,擴大影響面
近年來,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互聯網已漸漸地深入到農民家中。在互聯網上,農民可以找到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也可以獲得最新、最快的農業保險資訊,大大提高了農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同時,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一些報刊也是一個重要的傳播媒介,這類報刊應既注重專業性,又要兼顧通俗化。
(三)通過社會調查,加深對農業保險的宣傳
社會調查可以有幾種形式,如社會咨詢、問卷調查和走進村戶。首先,各農業保險相關的組織和經營主體應該定期做農業保險的社會咨詢活動,比如每個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或是每半年一次,咨詢活動要盡可能深入到農村地區,對農民提出的問題一一耐心解答,幫助農民群眾提高對農業保險的認識。其次,在日常農業生產經營及使用農業保險過程中,針對農民遇到的普遍或個別問題,各農業保險相關的組織和經營主體要經常性地做一些問卷調查,有組織地發放問卷、收回問卷、分析問卷,并對問卷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和解決。再次,農業保險相關組織及經營主體每年進行幾次的“走進村戶”活動是非常必要的。通過與農民群眾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不僅可以加深與農民的感情,而且還能夠更透徹掌握農民心理、了解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
(四)努力開發適銷對路的農業保險產品
通過電視媒體、社會調查等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農民的農業保險意識有了相應提高。那么,是不是說投保意識的增強會使農民直接產生購買農業保險的行為呢?當然不會。農民在有了投保意識之后,卻發現農業保險市場上沒有適合自己的產品,農民也不會產生購買農業保險產品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宣傳,更需要提供市場上農民真正需要而又能夠支付的險種,在機構、服務上讓農民感到方便快捷。
(五)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應重視對員工的培訓工作
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對農民進行宣傳教育,首先應該對本企業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教育。為組建一批良好的農業保險營銷隊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以經常開展形式各樣的培訓活動,諸如聘請業內專家做學術報告、學員相互交流與學習、選拔優秀員工參加國內外的相關研討會或進修學習等等,讓企業的每一位員工都能夠接收到最新的信息,緊跟國際國內農業保險發展步伐,激勵員工都能為本企業服務,為我國的農業保險服務。
(六)宣傳教育工作要持續、耐心地開展下去
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問題,在很長時間里都存有爭議,有人認為應該像美國那樣,政府扶持下的商業性保險為主;有人認為應該像日本、法國那樣,合作保險組織或者相互保險組織作為主要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農業保險條例》確立了以保險公司為主,互助合作組織為輔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復雜性,投保人和保險標的的分散性、廣泛性,決定了并不是所有的主體都可以經營農業保險,商業保險公司借助其人才的專業性、保險業務的經驗性和組織機構的廣泛性,可以在農業保險中作為主要的經營主體。同時,互助合作保險組織也具有組織的基層性、信息的對稱性和業務的便捷性等特點和優勢,與我國目前分散化的農業生產格局相適應。但是互助合作保險具有規模小、覆蓋面窄的問題,商業保險的“營利性”目標與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可能存在沖突,而且在目前我國尚無有效的再保險機制的情況下,高風險性和高賠付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因此,從長遠來看,應當考慮成立政策性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在性質上應當是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政府出資、直接經營,作為我國整個農業保險體系的核心機構,承擔主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保證國家農業保險政策得以貫徹落實。在組織建制上,應由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在行政上隸屬于國務院,在各省可以設置分公司,在農業生產規模較大的縣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基層業務機構。立法建議二:在《農業保險條例》中增設一條“國家鼓勵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籌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政策性農業保險為核心,商業性農業保險為基礎,互助合作保險為補充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格局。”
二、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定位問題
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復雜性、區域性和系統性,決定了農業風險的弱可保性,各國政府在農業保險的發展中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定位和職責,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行為邊界,是農業保險有序發展的關鍵要素。首先,立法建議三:修改《農業保險條例》第4條,明確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是國務院保險監督機構,而與農業保險相關的部門,如財政部門、林業部門、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稅務部門等,則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這里需要注意,政府對農業保險(除了國務院保險監督機構外)主要是政策引導和政策支持,是推進而不是管理職責。其次,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財政補貼。從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政府應當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但是,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財政補貼的分擔主體問題?!掇r業保險條例》第7條,明確財政部對農業保險標的予以保險費補貼,但對地方政府的保費補貼是“鼓勵”,而根據2012年1月財政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的分擔主體應當是中央、省、地市縣三級政府。這不僅使立法內容沖突,而且實踐中,一些農業生產比重較高的地區,政府財政負擔較重。因此,立法建議四:修改《農業保險條例》第7條?!稗r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和省級政府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特色農業保險?!蓖瑫r,應當通過頒布《實施細則》,明確保費補貼的具體對象,是補貼投保人還是補貼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明確保費補貼的內容是基于毛保費還是基于純保費?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經營費用和再保險費用是否在保費補貼的范圍之內?
三、農業保險的原則問題
我國《農業法》第46條明確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農業保險條例》第3條第二款也規定了農業保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雖然自愿投保符合我國財政負擔能力和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但作者認為,鑒于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到我國農民文化水平、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普遍較低的狀況,若完全實行自愿原則,很可能發生農民拒不投?;虿辉竿侗5默F象。立法建議五:可以考慮將農業保險按照保險標的分為基本險種和非基本險種,基本險種實行強制保險,主要針對農業生產比重較大、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倦U種的強制保險可以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經濟收益,維護主要農產品的穩定和安全問題。而對于非基本險種,如養殖業和畜牧業等,可以實行自愿保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如加大宣傳、提高保費補貼、信貸投放與參加保險與否掛鉤等,增強農民投保積極性。自愿投保與強制投保相結合的原則,既考慮到了我國財政和保險機構的可承受能力,也考慮到了農業保險風險保障的范圍和有效性。
四、農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問題
《農業保險條例》在“農業保險合同”一章,對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了區分:1.考慮到農戶分散性、單個農戶投保成本較高的實際情況,《農業保險條例》第10條對投保人的參保形式進行了靈活規定,除了可以自行投保,還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對集體參保的,對其參保程序和理賠環節進行了規范,強化信息公開的要求。2.農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因此,《農業保險條例》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了農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更強調農業保險機構的義務和投保人的權利。第11條規定了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變化而增加、減少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第12條規定了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的及時勘察、及時定損義務,為了簡化理賠程序,允許保險機構和投保人約定定損方式,包括抽樣定損和其他方式;第13條明確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剩余價值的權利;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了保險機構的如約及時賠償義務和如約足額賠償義務。通過權利義務的傾斜配置,實現農業保險的政策性。
五、農業保險經營管理制度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條例》第三章“經營規則”,第17條至第24條規定了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應當遵循的特殊經營規則。主要包括:第17條經營農業保險的市場準入制度,明確經營農業保險的資質需要經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和條件認定;第18條規定了保險機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規則以及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基本原則;第19條規定了對保險機構擬定的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規范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或備案管理機制;第20條規定了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相關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或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則;第21條賦予保險機構委托基層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權利以及委托規范;第22條規定了保險機構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原始資料的義務和禁止性規定;第23條規定了保險費補貼取得和使用的相應規范;第24條規定了對被保險人保險金的保護。立法建議六:應當對農業保險監管管理制度予以立法規范,具體規定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比如審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審查農業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督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農業保險活動,籌集、管理和使用巨災準備基金等,使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活動有法可依。
六、農業保險責任制度的特殊性
(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榮縣(以下簡稱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年月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去年月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