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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院校;工商管理專業;在線開放課程
一、引言
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是針對社會經濟對管理人員需求而產生的應用型專業。20世紀90年代開始獨立作為高等院校專業,全國大部分的高校都開設了工商企業管理專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開設該專業的也很多。近幾年,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從出現到發展,從國外到國內,掀起了一股教育教學的改革浪潮,國內知名高校紛紛加入其中。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建設已經歷多年,形成獨具特色的建設成果。面臨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的到來,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專業建設將迎來新的機遇。高職院校應抓住這次機遇,利用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帶來的優勢,對工商企業管理專業進行進一步的專業建設。
二、目前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建設概況
1.專業培養目標逐漸明確
以四川天一學院為例,該學校1998年開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當年開始招生,一直持續建設至今。該專業建設初期的培養目標是“立足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社會經濟新形勢,適應二十一世紀人才培養戰略的要求,以學院教學資源為基礎,培養具有完善知識結構、積極開拓精神和良好溝通執行能力的復合型工商管理人才?!痹撃繕硕ㄎ慌c本科教育的界限不明顯,培養人才的層次很模糊。經過17年的建設,現在該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主要適應現代服務業需要,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具備以能做、能說、能合作為主要特征的生存與發展能力,通過各類知識的學習,擁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和崗位素質,掌握通識能力及企業管理、營銷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能力的專業核心能力和專項管理能力的專業拓展能力,能夠運用現代企業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來進行經營決策和有效管理,善于溝通與協作,勇于探索與創新,并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職業道德和健康身心,能在工商企業一線從事執行及基層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生產運作、市場營銷、項目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p>
2.綜合技能培養體系
在專業建設的最初階段,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沒有技能培養體系。在人才培養方案中的教學計劃,就是照搬本科的教學安排,適當對高難課程進行刪減和內容調整。隨著高職教育的建設完善,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在尋找自身定位的過程中,逐步建立了符合高職學生教育的綜合技能培養體系。以民辦四川天一學院為例,現在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根據對就業行業和崗位的分析,將崗位需求概括為核心能力和拓展能力兩個能力模塊。核心能力包括:營銷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拓展能力包括:酒店管理、自主創業。
3.實踐技能的突出和訓練
隨著高職院校對自身定位的清晰,各高職專業也明確培養的人才為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針對這一個培養目標,各高職專業紛紛將專業改革的重點集中在實踐技能的培養上。以民辦四川天一學院的工商企業管理為例,提煉出的實踐技能有:信息收集、處理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辦公自動化設備的使用與維護能力,與人交流、組織協調能力,自我學習能力,與人合作能力,擇業、創業能力和繼續學習的能力。然后,再根據這些實踐能力,安排相應的課程,實現實踐技能的培養和訓練。
三、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帶給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機遇
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是一種基于互聯網的在線課程開發模式。從2008年開始,一大批教育工作者投入其中,建設了上千門課程公布在互聯網上,課程參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課程進行學習,每門課程吸引了上萬學習者的參與。這種新教育方式的出現,給各高校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也給各高校帶來了發展的機遇。
1.優質教育資源的共享帶來更多元的教育方式,更寬廣的學習視野
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工商管理類的課程,例如,“管理概論” “微觀經濟學”“金融學”“信息管理學基礎”……這些課程是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基礎課程,蘊含著大量的專業知識和基本概念。高職學院在教育過程中,因為教學時間的局限,將更多的教學時間都讓步給技能培養、實踐訓練,導致一些專業基礎課程的學時不夠充分,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不夠牢靠。有了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的出現,學生可以通過網絡向名校名師學習,將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作為教育教學的一個重要輔助。
2.更好地鍛煉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高職學生普遍存在自我約束能力差,自我管理能力亟待加強的狀況。高職院校教育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自我管理、終身學習的能力,這個目標對于工商企業管理的學生更為重要。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的出現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踐方式和機會。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可以將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列入培養行列,要求學生自行學習,學生通過課程學習后,經審核給予一定的學分。讓學生在完全自由的狀態中,選取學習時間,實現培養目標,并達到自我管理能力的訓練。
3.年輕教師的學習、交流平臺
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除了能為專業建設中學生培養工作帶來很好的機遇,同時,也給年輕教師的學習、成長提供了很好的機會。目前高職院校年輕教師的比例占到83%左右,年輕教師的教學水平直接反映出教育教學的成效。從國教到地方,再到各學校都將年輕教師的培養放在重要的位置?,F階段年輕教師的培養方式主要有:校內培養、送到同類院校培訓、送到企業實踐鍛煉。3種方式中,后面兩種都是階段性的培訓,只有第1種方式是常態的培養。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的出現,讓年輕老師多了一條常態的學習、交流平臺。年輕老師可以參與到專業課程的學習和研討中,拓展交流范圍,增長專業認識,汲取教學經驗。
四、利用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進行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進一步建設
1.在專業培養目標下,根據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資源對課程體系進行進一步的調整
高職院校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在堅持專業培養目標的基礎上,利用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提供的機遇,將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資源作為重要的教學補充,對課程體系進行調整。例如,目前“管理學原理”“經濟學基礎”“管理溝通” “經濟法概論”等課程為32學時,理論和實踐的比例是1∶1,各為16學時。引入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后,可以將理論部分的學習由學生在網絡上自主進行,學校教育中將理論課時降低,只保留4課時,剩余28個課時進行實踐、案例分析。
2.利用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平臺,對核心課程進行建設
高職教學工作者一直對課程進行改革,努力形成高職院校課程獨有的特色,各專業核心課程的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主要有:“質量管理”“生產與運作管理”“模擬企業沙盤對抗”“模擬企業ERP”“組織行為學”“市場營銷學”“客戶關系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戰略管理”“企業納稅實務”。以四川天一學院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課程為例,該課程共有16章53節內容,在實施教學時,重點內容有7章,略講的有5章,學生自學教師檢查的有4章。引入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到教學中后,重點掌握內容增加到10章,略講的有4章,學生自學教師檢查有2章。因為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的輔助,一些內容學生已經提前學習和掌握,這樣有效地拓展了教師在課堂上教學的范圍,擴大了學生學習的深度和廣度,增強了教學的效果。另外,讓教師有更多的時間帶領學生進行實踐,提高學生的思考、運用能力。
3.“以學生為中心”成為可能
教學工作者一直在努力改變“以教師為中心”的現狀,實現“以學生為中心”的目標。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為實現這個目標提供了一種可能的途徑。以四川天一學院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力資源管理”課程“招聘測試”內容為例,以前授課是教師在課堂上先講測試方法的種類,然后講每種方法的用途、形式,最后用一個案例來實踐討論。最后實踐的時間大概只有10分鐘,課堂的大部分時間都用于枯燥內容的講解,學生參與性低,效果不佳。這是典型的以教師為中心的課程教學方式。如果引入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課前由教師布置網上學習要求,然后對學生進行分組,給予情景實踐任務。下次課堂上,由學生根據網絡學習所得,制定情景模擬公司的招聘測試方案,講解方案設計,并進行情景演繹。整個課堂以學生發言、討論為主,教師只發揮穿針引線、控制全場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羅生芳.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建設面臨的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J].教育研究與實驗,2013(03).
[2]赫 倩.高職院校工商管理專業的狀況及教師的教學對策探析[J].中國集體經濟,2011(12).
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動態管理和申報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委、江北新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蘇發改規發〔2019〕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見附件1),現將2021年度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動態管理和申報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行動計劃和建設工程動態管理
(一) 動態管理范圍
全市范圍內所有已獲認定的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示范企業、優秀團隊,及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綜合服務基地。
(二) 動態管理考核內容
1.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示范企業、優秀團隊主要考核內容包括募資進展情況、投資進展情況、退出情況、效益情況、管理情況,以及圍繞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鏈供應鏈(江蘇省“產業強鏈”三年行動計劃明確的50條重點產業鏈目錄見附件5)提升等開展投資的典型案例等。
2.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綜合服務基地主要考核內容包括集聚創投機構情況、創業投資發揮作用情況、創業投資扶持舉措落實情況,以及區域內創業投資服務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鏈供應鏈提升的典型案例等。
(三)動態管理考核組織安排
1.總結自評。請各區發展改革委、江北新區經發局組織行動計劃和建設工程所有獲認定單位根據動態管理考核內容開展自評,全面總結梳理2020年度運行情況,填寫總結自評表(見附件2-4)并加蓋公章,收全后于6月23日前報我委。請市屬單位將總結自評表于6月23日前直接報我委。
2.現場考察。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1年度行動計劃和建設工程工作總體安排,會同我委對已獲認定單位運行情況開展全覆蓋檢查或“雙隨機”抽查。
3.綜合評議。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總結自評和現場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動態管理考核結果。由于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被追究法律責任或嚴重失信聯合懲戒的,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由于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導致部分考核指標未能達到行動計劃和建設工程認定標準的,給予一年觀察期,連續兩年未能達到認定標準的,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
4.公示。省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公示考核不合格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取消相應稱號。
二、2021年度行動計劃和建設工程申報認定
(一)申報要求
1.認定范圍和條件、認定程序和要求均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2.各區擬申報的創投企業、團隊和載體按照《暫行辦法》準備申報材料并裝訂成冊,提交所在區發展改革委、江北新區經發局;市屬單位申報材料報送我委。申報載止日期為6月18日,以送達日期或郵戳為準,逾期不再受理。
3.發起募集或管理創投資本規模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可同時申報省級創業投資示范企業或品牌領軍企業。創業投資載體可同時申報省級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或集聚發展示范區。
已獲認定的省級創業投資示范企業可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已獲認定的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可申報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
4.發起募集或管理的創投資本規模未達到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或示范企業申報條件,但細分領域投資成效突出的創投企業,可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
創業投資企業中細分領域投資成效突出,且相對獨立運作、具有明確團隊負責人的各管理團隊,可分別申報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
(二)申報認定工作組織安排
請各區發展改革委、江北新區經發局對轄內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符合《暫行辦法》及本通知有關申報要求的,請于6月23日前將正式行文出具的推薦意見及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一式六份)報我委,我委將配合省發展改革委按《暫行辦法》開展有關工作。
附件:1.《省創業投資企業競爭力提升行動計劃及創業投資示范載體建設工程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蘇發改規發〔2019〕1號)
2.省級創業投資品牌領軍企業、示范企業跟蹤考核總結自評表
3.省級創業投資優秀團隊跟蹤考核總結自評表
4.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綜合服務基地跟蹤考核總結自評表
5.江蘇省“產業強鏈”三年行動計劃明確的50條重點產業鏈目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的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和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依法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設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甲級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乙級或者乙級以下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相關業績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交的主要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所在國從事相應工程服務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注冊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變更合同、章程條款的,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的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和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依法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設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甲級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乙級或者乙級以下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相關業績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交的主要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所在國從事相應工程服務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注冊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變更合同、章程條款的,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的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和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依法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設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甲級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乙級或者乙級以下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相關業績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交的主要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所在國從事相應工程服務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注冊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變更合同、章程條款的,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的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和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依法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設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甲級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乙級或者乙級以下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相關業績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交的主要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所在國從事相應工程服務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注冊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變更合同、章程條款的,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質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