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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經濟案件的訴訟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債權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態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三)樹立“立案審查時考慮執行,實體審理時著眼執行、案件審結后抓緊執行”的審執結合觀念,力求做到案結事了,以實際行動消除當事人怕贏了官司不贏錢的畏訴心理。
[關鍵詞]經濟審判庭 審判 經濟法訴訟 重建
一、經濟審判庭撤銷及其評價
《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除基層法院外的各級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撤銷經濟審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撐。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審判庭與我國現行三大法律體系并不能一一對應。刑事審判庭并不僅僅適用刑事訴訟法,且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不僅只是民事審判庭適用、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刑事審判庭均要適用;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仍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其次,與國際接軌之前提假定錯誤。基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各國的法院體制往往千差萬別,相去甚遠,當年我國法院改革時所提出的“同國際接軌”其實幾無可能,因為各國的路軌和發展軌跡畢竟不同,離“書同文,車同軌”的境界還相去甚遠。即使國際上有通行的或一國有成熟的審判機構設置模式,在進行制度移植的時候仍要考慮到底是借鑒還是本土培育的問題。最后,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多數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經濟審判庭撤銷以前,其受案范圍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該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上述受案范圍暗合了當時的“大經濟法”觀點,但是隨著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熟和經濟法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審判庭受案范圍可以通過重新梳理將民商糾紛除去,使經濟審判庭真正成為審判經濟法糾紛的機構。局部完善即可,何須徹底撤銷?
二、反壟斷法實施對現有審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壟斷法訴訟的特殊性。依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訴訟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反壟斷刑事訴訟、反壟斷民事訴訟和反壟斷行政訴訟。反壟斷法與傳統法律的理念、原則和適用上都有很大區別,反壟斷案件審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于市場壟斷行為的復雜性,使得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我國反壟斷法在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救濟措施等方面主要針對行政執法作出規定,法院審判工作方面的規定較少;其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經濟性,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既涉及社會經濟領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因此要求審判人員要同時具備法律知識及經濟學知識;再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規制性,即鼓勵促進具有經濟效益的壟斷,又限制禁止妨礙自由競爭的壟斷,這就要求審判人員有深厚的法學和經濟學功底來認識和判斷案情。
(二)現行壟斷糾紛解決機制。自2008年起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部分。之所以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范圍,并不是為了“機構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清晰”,而是在遷就目前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大民事格局”。此舉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傳統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場主題之間地位平等,但實際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由于經濟實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并非地位平等的對抗者。如果由民事審判庭審判壟斷糾紛,法官慣有的民事案件審判思維和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的理念可能并不兼容,這樣就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
其次,反壟斷訴訟主要分為反壟斷行政訴訟和反壟斷民事訴訟兩類,通常情況下,反壟斷民事訴訟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反壟斷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但是壟斷糾紛引起的訴訟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即包括民事訴訟又包括行政訴訟的情況,這勢必導致一個案件同時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判。壟斷糾紛同時涉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將帶來一系列的審判難題,比如兩庭同時審理和某一庭先行審理的選擇、兩種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等等。
(三)壟斷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及反思。為了應對上述問題,某些法院成立了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不可否認,成立反壟斷專項立案庭可以集中具有經濟法專業知識的法官進行審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同一案件由兩個審判庭進行審理的窘境。但是,反壟斷案件專項合議庭可以解決審判壟斷糾紛案件的一時只需,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本土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融合,會有數量更多、案情更復雜、專業化程度更高的反壟斷案件出現,專項合議庭仍不能應對日益增加案件數量。為審判壟斷糾紛便設立反壟斷專項合議庭,那么經濟法其他領域是否也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合議庭以便更專業的解決這些糾紛?
三、重建經濟審判庭的初步構思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體系的認識并沒有完全統一,但是基本都承認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建可以以此作為主線,將重設的經濟審判庭分為市場規制庭和稅收金融庭。市場規制庭和市場規制法相對應。稅收金融庭和宏觀調控法中的稅法和金融法對應,但不能和整個宏觀調控法相對應,因為宏觀調控法中的許多法律可訴性不強,雖然對此學者們仍然有爭論,但目前一些宏觀調控糾紛還不能進入訴訟程序,故經濟審判二庭受案范圍只限定在稅收金融領域。
經濟審判一庭,也可稱作市場規制庭。主要適用的實體法是市場規制法。受案范圍大致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反壟斷案件、消費者保護案件及產品質量責任案件。需要說明的是它不僅審理作為經濟法受制主體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訴訟,而且審理受制主體對作為調制主體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以及行政壟斷訴訟,即不僅審理“民事性質”的經濟法案件又審理“行政性質”的經濟法案件。經濟審判二庭,也可稱作稅收金融庭。主要受理稅收糾紛案件和金融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主要是指對金融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和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但并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糾紛案件。
關鍵詞: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淺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 1671―7740(2009)07-0089-03
一、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現行立法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如何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文件之中: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二,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97年規定》);其三,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8年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體表現可以劃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第二類,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有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第三類,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對于第一類刑民交叉案件,《1998年規定》第1條、第10條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對于這類案件,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這已成為大家的共識。
對于第二類刑民交叉案件,《1998年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憋@然,該條的立法本意是只要某一經濟糾紛涉嫌犯罪就專屬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然而,該規定存在兩大不足:首先,經濟糾紛案件僅僅是有經濟犯罪嫌疑,而案件最終是屬于經濟犯罪還是普通的經濟糾紛,取決于結果,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其次,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而且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因此,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三類刑民交叉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表現形式。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和第二種案件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此無爭議,筆者在此不多做探求。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下文主要圍繞這幾二個問題進行探討。
二、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若干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學中的一個既極為復雜又十分重要的問題,雖然《刑訴法》第一編第七章以專章的形式對其作了規定,但由于該法所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和簡單,因而在訴訟法學理論上和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不同的認識和作法,因此,在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刑訴法》的今天,對其仍有進一步研討的必要。
1.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審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在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由于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有關賠償損失的請求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
2.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從主體上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所進行的活動。這一特征表明,附帶民事訴訟的主持者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睋?就附帶民事訴訟而言,人民檢察院只有權,而無處理權?!缎淘V法》第78條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边@里的“審判”只能是人民法院的活動而非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因此,唯有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才有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資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涉及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時,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此為其一。
其二,《刑訴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彼^“在刑事訴訟過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階段,從司法實踐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不同的理解。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6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在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比绻缓θ嗽趥刹?、階段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接受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并沒有權力對損害賠償問題作出裁決,而只是進行必要的審查和調解,然后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賠償問題進行審判。但是,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又撤銷的案件,被害人要求賠償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和第8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或決定不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人民檢察院可以調解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調解不成,被害人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訟。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即對哪些犯罪行為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訴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睋艘幎?在司法實務中,人們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認識不盡一致,有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凡是造成物質損失(或經濟損失)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種意見認為,在財產犯罪中,以侵害財產的數額為定罪量刑標準的案件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盜竊、貪污、詐騙等,因為此類案件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財物,給予刑事處罰也是由于其侵犯了財產的所有權;第三種意見認為,破壞性犯罪造成毀壞的,如毀壞公私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等,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類犯罪是以犯罪危害結果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第四種意見認為,原則上對于一切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根據《刑法》第64條關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被害人所受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的,就沒有必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論是在實踐上還是在理論上均存在不合理之處,有必要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對此,筆者認為,為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與被害人的利益,應將這兩種訴訟模式分立,在實現公正前提下兼顧效率。在民事賠償救濟問題上,參照法國的做法,賦予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選擇權,由他們自己選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以實現其權益的最大化。當事人一旦作出選擇,則原則上不得反悔,案件應按其選定的程序進行。不過,當事人的這種選擇權也不應當絕對化,而應因案而異:如果案情簡單,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則允許當事人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道;如果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限制被害人的選擇權,告知其向民事庭或者將案件轉交民事庭處理。
三、“先刑后民”的合理性存在疑問
所謂“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應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因此,“先刑后民”原則的理論基礎應重新考慮。從現實生活來看,一味堅持“先刑后民”原則可能嚴重阻礙被害人的利益保護。此外,有些案件不能實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實行“先民后刑”才符合案件的特點和審判規律。
論文摘要: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文章對此進行了探討。
國際經濟訴訟,也稱涉外經濟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審的方式審理,裁判國際經濟活動糾紛的一種活動。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審理國際經濟糾紛案件中為實現訴訟行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訴訟主體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書。隨著國際經濟不斷蓬勃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交往也越來越頻繁,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因為國際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在所難免,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兩大問題論述如下:
一、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
1.涉外性。所謂涉外性是指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所要解決的訴訟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外國法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案件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國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由于這樣的涉外性,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案件時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適用的法律都與純粹的國內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有專門適用于涉外訴訟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而且,各國法律都有規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則來適用外國法,這樣的一種變化,要求訴訟文書也要有其新的特點。
2.送達方式的復雜性。由于國際經濟訴訟中的當事人、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是在國外,而一個國家的主權又不允許另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本國主權范圍采取司法行為,這樣,在有關訴訟文書的送達方便就需要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須在兩國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協定所規定的方式和遵循進行送達,這種送達的程序要比國內訴訟文書的送達復雜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文字使用,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又要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在涉及不同文字國家的兩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就可能涉及兩國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訴訟文書中,法院以本國文字寫的文書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譯文書須與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國,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以中文文書為正文。一切文書以中文本為準。
二、國際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求
所謂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寫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時所需滿足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格式。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一種規范化、程式化的文書,有較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時須嚴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格式化具體表現為:(1)各類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結構從總體上言,可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體、固定的內容。(2)有些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書,如法院判決書、通知書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語言,有些內容及有關事項的交代說明,都是較為固定的文字。(3)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有許多要求具體寫明的事項,而且,這些事項一般都是依法律規定寫明。因而,這些事項必須完備齊全。如在起訴狀中有關當事人身份事項,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事項;如是法人則要求除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工商核準注冊號、開戶銀行等事項外,還必須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主旨明確,選材精當。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文書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意見。所謂目的就是指制作訴訟文書要在訴訟過程中解決什么問題。事實上,每一份訴訟文書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訴訟文書應當準確明了地體現這個目的。所謂中心意見就是指解決前述問題的事實根據和法律理由。這是訴訟文書的靈魂。必須以主旨貫穿于整個文書,統領全文,因而主旨必須鮮明集中,觀點突出。為了使訴訟文書的主旨鮮明突出,就必須合理、恰當地圍繞主旨選取材料,選材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國際經濟文書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實材料。這些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它在訴訟文書中所反映的事實應當絕對客觀、真實,這是訴訟文書對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僅能夠反映案件的事實,還必須能夠說明當事人爭議的性質,即必須能夠說明案件的性質,如是違約還是侵權等。這樣,就要求在眾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須具體。事實材料必須具有行為的目的、產生、發展、結束的全過程,最忌籠統抽象。有時還必須寫清楚行為發生過程中的細節、情節,往往有些細節最能反映行為性質。只有具體地寫清事情發展的全過程,甚至其中的每個細節,才能從中看清問題的性質,從而才能分清當事人的責任,準備事實基礎。
3.敘事清楚,說明充分。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解決爭議的工具,在訴訟文書中清楚地敘事,充分地說理是解決爭議的前提。(1)敘事清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凡涉及案情事實必須敘述清楚。這不僅是因為案情事實是制作文書的基礎,而且因為文書是法院著手處理當事人糾紛的前提。敘述案件事實必須注意兩個要求,一是法律上的要求,這就是注意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敘述案件事實時要圍繞構成要件把事實敘述清楚;二是語言表達上的要求。這就是通過語言文字把案件事實表達清楚。為此需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寫清事實要素。案件的事實要素因案件的不同類別而有所不同。對于國際經濟糾紛而言,其案件事實主要應圍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執的事實來記敘。具體要素應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糾紛涉及的各方。糾紛產生的起因、過程、結局、后果,各方對所做行為主觀狀態以及說明證據等。二要寫清關鍵情節。所謂關鍵情節主要是指決定或影響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影響問題嚴重程度的情節。這幾類事實情節都必須具體祥盡地記敘清楚。三要寫清爭執焦點。敘述案情事實就是為闡述案件爭執的焦點和理由。爭執的焦點和理由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抓準雙方爭執的焦點,具體明確地敘述清楚,這是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應當注意的。四要寫清因果關系。在國際經濟訴訟中,因果關系是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敘述案情事實時就必須把“目的行為后果”三者之間關系交代清楚。五要寫清主要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是事實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證據,事實就難以確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說敘述的每一個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說明,因而,在寫清每個案件的事實后,都必須寫清能夠足以證明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而且要求書寫的證據應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2)說明充分。敘事清楚僅僅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與確定案件性質準備了基礎,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認定事實后,還需要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加以分析確定。通過分析已定事實,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案件的性質。說理充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有據。認定案件事實需要確鑿、充分的證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要具體寫明證據,并且通過分析證據,證明所述事實的確鑿性。二是分析事理切實。無論是認定事實的理由或是適用法律的理由,都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恰如其分地說明事實理由,切實做到言之有據,言之有理。三是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是闡明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的準繩。因此,在闡明理由時必須注意準確地適用法律、援用法律條款時,應力求明確具體。法律條款分款分項,在援用時應有針對性地引用某條某款某項,并且盡可能地將法律條文的原文引出或寫出原條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以達到表達意思完整,闡述有力。四是論證前后一致。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有較嚴密的邏輯性,必須做到首尾一致,前后貫通。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選用的論證說明不能前后矛盾。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需要經過論證正確,然后,再依據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處理的結果。
論文摘要: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文章對此進行了探討。
國際經濟訴訟,也稱涉外經濟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審的方式審理,裁判國際經濟活動糾紛的一種活動。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審理國際經濟糾紛案件中為實現訴訟行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訴訟主體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書。隨著國際經濟不斷蓬勃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交往也越來越頻繁,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因為國際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在所難免,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兩大問題論述如下:
一、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
1.涉外性。所謂涉外性是指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所要解決的訴訟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外國法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案件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國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由于這樣的涉外性,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案件時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適用的法律都與純粹的國內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有專門適用于涉外訴訟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而且,各國法律都有規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則來適用外國法,這樣的一種變化,要求訴訟文書也要有其新的特點。
2.送達方式的復雜性。由于國際經濟訴訟中的當事人、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是在國外,而一個國家的主權又不允許另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本國主權范圍采取司法行為,這樣,在有關訴訟文書的送達方便就需要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須在兩國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協定所規定的方式和遵循進行送達,這種送達的程序要比國內訴訟文書的送達復雜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文字使用,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又要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在涉及不同文字國家的兩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就可能涉及兩國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訴訟文書中,法院以本國文字寫的文書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譯文書須與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國,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以中文文書為正文。一切文書以中文本為準。
二、國際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求
所謂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寫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時所需滿足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格式。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一種規范化、程式化的文書,有較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時須嚴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格式化具體表現為:(1)各類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結構從總體上言,可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體、固定的內容。(2)有些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書,如法院判決書、通知書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語言,有些內容及有關事項的交代說明,都是較為固定的文字。(3)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有許多要求具體寫明的事項,而且,這些事項一般都是依法律規定寫明。因而,這些事項必須完備齊全。如在起訴狀中有關當事人身份事項,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事項;如是法人則要求除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工商核準注冊號、開戶銀行等事項外,還必須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主旨明確,選材精當。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文書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意見。所謂目的就是指制作訴訟文書要在訴訟過程中解決什么問題。事實上,每一份訴訟文書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訴訟文書應當準確明了地體現這個目的。所謂中心意見就是指解決前述問題的事實根據和法律理由。這是訴訟文書的靈魂。必須以主旨貫穿于整個文書,統領全文,因而主旨必須鮮明集中,觀點突出。為了使訴訟文書的主旨鮮明突出,就必須合理、恰當地圍繞主旨選取材料,選材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國際經濟文書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實材料。這些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它在訴訟文書中所反映的事實應當絕對客觀、真實,這是訴訟文書對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僅能夠反映案件的事實,還必須能夠說明當事人爭議的性質,即必須能夠說明案件的性質,如是違約還是侵權等。這樣,就要求在眾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須具體。事實材料必須具有行為的目的、產生、發展、結束的全過程,最忌籠統抽象。有時還必須寫清楚行為發生過程中的細節、情節,往往有些細節最能反映行為性質。只有具體地寫清事情發展的全過程,甚至其中的每個細節,才能從中看清問題的性質,從而才能分清當事人的責任,準備事實基礎。
3.敘事清楚,說明充分。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解決爭議的工具,在訴訟文書中清楚地敘事,充分地說理是解決爭議的前提。(1)敘事清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凡涉及案情事實必須敘述清楚。這不僅是因為案情事實是制作文書的基礎,而且因為文書是法院著手處理當事人糾紛的前提。敘述案件事實必須注意兩個要求,一是法律上的要求,這就是注意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敘述案件事實時要圍繞構成要件把事實敘述清楚;二是語言表達上的要求。這就是通過語言文字把案件事實表達清楚。為此需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寫清事實要素。案件的事實要素因案件的不同類別而有所不同。對于國際經濟糾紛而言,其案件事實主要應圍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執的事實來記敘。具體要素應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糾紛涉及的各方。糾紛產生的起因、過程、結局、后果,各方對所做行為主觀狀態以及說明證據等。二要寫清關鍵情節。所謂關鍵情節主要是指決定或影響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影響問題嚴重程度的情節。這幾類事實情節都必須具體祥盡地記敘清楚。三要寫清爭執焦點。敘述案情事實就是為闡述案件爭執的焦點和理由。爭執的焦點和理由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抓準雙方爭執的焦點,具體明確地敘述清楚,這是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應當注意的。四要寫清因果關系。在國際經濟訴訟中,因果關系是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敘述案情事實時就必須把“目的行為后果”三者之間關系交代清楚。五要寫清主要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是事實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證據,事實就難以確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說敘述的每一個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說明,因而,在寫清每個案件的事實后,都必須寫清能夠足以證明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而且要求書寫的證據應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2)說明充分。敘事清楚僅僅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與確定案件性質準備了基礎,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認定事實后,還需要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加以分析確定。通過分析已定事實,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案件的性質。說理充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有據。認定案件事實需要確鑿、充分的證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要具體寫明證據,并且通過分析證據,證明所述事實的確鑿性。二是分析事理切實。無論是認定事實的理由或是適用法律的理由,都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恰如其分地說明事實理由,切實做到言之有據,言之有理。三是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是闡明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的準繩。因此,在闡明理由時必須注意準確地適用法律、援用法律條款時,應力求明確具體。法律條款分款分項,在援用時應有針對性地引用某條某款某項,并且盡可能地將法律條文的原文引出或寫出原條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以達到表達意思完整,闡述有力。四是論證前后一致。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有較嚴密的邏輯性,必須做到首尾一致,前后貫通。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選用的論證說明不能前后矛盾。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需要經過論證正確,然后,再依據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處理的結果。
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惫P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則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苯ㄗh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苯ㄗh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弊罡叻ㄔ骸度舾梢幎ā返诎藯l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币陨纤痉ń忉屵M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弊罡叻ㄔ骸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睆囊陨纤痉ń忉尶梢钥闯?,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關鍵詞:經濟法糾紛;經濟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規范較多。為彌補經濟法的不可訴性缺陷,近年來,學界開始對公益訴訟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一方面具有充分的理論根據和迫切的現實需求,另一方面又面臨著一些重大的制度障礙。
一、經濟公益訴訟產生的理論根源
隨著社會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造成大規模損害的經濟違法案件頻繁出現,如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環境污染案件、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等。它們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受害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且個人所受到的直接損害較小,或者根本沒有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和對違法行為的制裁,長期以來主要是靠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活動進行的。因此產生了對現行訴訟制度進行拓展變革甚至創建特殊訴訟制度的需要。經濟公益訴訟產生的根源,首先在于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以及現行訴訟調整機制對解決此類糾紛的無能為力。隨著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以及觸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日益增多,人們認識到,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需要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它是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共同職責?;诖朔N理念,學界開始倡導上個世紀中期就在國外出現的公益訴訟。所謂公益訴訟,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公民、社會組織及國家機關均可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而解決經濟法的可訴性問題,根本措施就在于在傳統訴訟制度基礎上建立一種特殊訴訟程序――經濟公益訴訟。
筆者認為,我國建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比較私益訴訟應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經濟公益訴訟的任務就是要保護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經濟關系。為此,應授權一切組織和公民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由法院審理經濟違法案件、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以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二)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作為經濟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代表國家經濟違法行為人,是經濟公益訴訟的重要特點
因為公益訴訟是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訟,要求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追訴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追訴”和“私人追訴”兩種。前者是依法具有違法追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提訟,要求審判機關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后者是任何組織和個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非法行為的侵害,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訟,要求審判機關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經濟公益訴訟中進行私人追訴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任何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
二、我國創建經濟公益訴訟面臨的難題
公益訴訟在我國屬于新生事物,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無論在法律理念還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面臨著一些必須克服的障礙:
(一)原告的資格于理不符、于法無據
原告享有訴權,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是發動司法訴訟程序的基本前提。傳統的民事訴權理論和訴訟當事人理論認為,有利益才有訴權,訴權就是民事主體在其自身或由其代管的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予以保護的權利;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梢姡袷轮黧w遭受損害的利益必須是直接利益,與案件必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才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正當當事人。然而,經濟公益訴訟是在案件沒有直接受害人,或者雖然有直接受害人,但其因各種原因不愿或不能的情況下,由法律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提起的訴訟。顯而易見,法律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他們提訟的目的也并不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實體利益。
(二)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備、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既是對遭受損害的權益進行補救的過程,也是對違法行為予以法律制裁的過程。法律制裁的前提是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沒有完備的法律責任制度,司法訴訟就失去了發揮調整作用的手段。經濟公益訴訟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是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法院裁判案件當然要適用民事責任規定?,F有的民事責任方式顯然是難以勝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的。其一,損害賠償是常用的民事責任方式,但在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這些大規模損害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難于精確計量,即使是個人利益的損害,也由于人數不確定,而導致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存在困難;其二,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而損害賠償、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措施又難于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限制其行為資格或抑制其行為能力,如吊銷許可證、執照、分割企業等,更能夠發揮法律的制裁功能,且一定程度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但是在我國,這些措施屬于行政責任方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適用,法院無權采用。總之,讓法院僅在現有的民事責任的框架內對經濟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裁決,經濟公益訴訟將難于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權力配置失當,法院公益維護能力有限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實施中處于很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權、管理權、監督權,而且還具有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專屬性調查權和處罰權。行政權的強大適應了社會生活瞬息萬變、必須高效及時做出反應的需要,但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益訴訟的社會調整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大規模損害案件的解決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一方面,按現行的權力分配體制,當經濟違法行為發生,行政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而法院只有作出要求違法者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補救性裁決的權力。如果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勢必在做出權限內的裁決后又將案件移送行政部門,或者先將案件交給行政部門處理后再進行司法審判。這樣人為地將案件一分為二,不僅容易導致國家機關之間在案件處理上發生沖突,而且也將拖延案件解決時間,耗費國家的執法和司法資源,加大法律的適用成本;另一方面,因法院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行政性制裁權力,也致使司法機關只擁有有限的民事制裁手段,難以很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的公益訴訟也僅是有名無實。
(四)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全社會成員的整體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不按規則踢球的現象比比皆是
面對無孔不入,無處不在的經濟違法活動,單靠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只能是杯水車薪,掛一漏萬。經濟違法和經濟立法的增長總會超過經濟行政執法機關的承載量,即經濟行政執法機關所需配備的資源,包括經濟行政執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資源和依法設立的執法機構,配備的專職執法人員總是趕不上經濟違法活動和經濟立法活動不斷增長的需要。
三、經濟公益訴訟的制度克服的幾點設想
(一)放寬原告資格
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與較低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事主體的能力越來越顯現其局限性,不能勝任日益擴大的經濟活動的需要,這在客觀上要求允許民事主體以外的人作為民事訴訟主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如果僅將本案的當事人定位于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就無法解決當事人基于信托關系、管理權、訴訟上的參與權等提訟時的當事人的問題。適應時代進步的需要,現代民事訴訟法已不再拘泥于民事實體權利的狹小框架內構筑訴權理論和當事人理論,而是明確承認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訴訟權利以及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的分離,從而直接享有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實體權利就不再是享有訴權并向法院提訟的必備條件。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客觀上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而且這種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公益的需要。目前,公益訴訟已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判例中得到承認。如法國和德國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建立的團體訴訟就屬于典型的經濟公益訴訟。筆者認為,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專門代表者和維護者,由其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選擇。
(二)加強經濟責任制度的建設
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在法律規范中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調整手段對經濟關系做出調整,如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但在實踐中,經濟法領域中已出現了傳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不能包容的法律責任形式。鑒此,已有學者指出,經濟法責任是一類獨立的部門法責任,它主要包括經濟責任或財產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和經濟管理責任。從性質上講,它既包括違法人向對方承擔的民事性質的責任,也包括向國家和社會承擔的行政性質的法律責任。當然,經濟法責任在許多方面和許多時候與傳統法律責任是并用的,而且很多責任方式是相同的,這一點不容否認??傊诮洕ǖ墓嬖V訟案件中,需要救濟的損害以及需要制裁的違法行為,都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因而在法律責任制度上也必須要有新的突破。
(三)進一步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為了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借鑒英美法制度的合理方面,賦予司法機關在案件審判中享有對違法者的“行政性”處罰權力,是完全可行的也失完全有必要的。近幾年來,一些法學理論工作者和審判人員根據經濟法上法律責任和制裁手段多元化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了經濟訴訟制裁手段一體化的設想,主張在單一的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行政、經濟幾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幾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這一突破傳統訴訟制度和理論的設想,避免了由不同程序轉換所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和處理結論矛盾等問題,反映了經濟沖突的客觀要求。要實現這一設想,首先就要突破現行的司法和行政在處理違法糾紛方面的權限分配體制,賦予法院在經濟案件審判中的處罰權力,從而進一步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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