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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蓖侗H藶榱祟A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如果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商業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許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分析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缺失
《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北kU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蔽覈P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
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影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颈kU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有的保險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計算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合同陷阱的隱藏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各自依約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有:告知義務、維護義務(包括維護保險合同標的安全及其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則是:說明義務、及時賠償、解約限制和承擔費用等??梢钥闯?,在交付保險費與賠償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責任,與保險人承擔賠償的義務與責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誰違反自己的該項義務,便要承擔與該項義務相應的責任。但雙方的義務與責任之間不具有此消彼長的對應性,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義務的違反,并不必然導致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但有些保險公司(主要指財產保險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與投保人協商財產保險費的交付與賠償方式時,作出了如下約定:經雙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首期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賠償;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第二期保險費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下列一種方法賠償或承擔保險責任:1、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比例折扣支付賠償金額;2、按實交保費計算保險期限,過期不負賠償責任。上述賠償方法是按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將投保人違反交費義務的責任,規定為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賠償義務的依據。通過保險人制定解釋格式條款的優勢,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了投保人獲取賠償的主要權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這與《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是明顯相悖的。而且該賠償方法還隱藏著非經留意難以發現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種方法,當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險費后,在第二期交費義務履行期限未至時,如發生保險事故,盡管投保人無任何違約行為,也只能獲得部分賠償。按第2種方法,實際上賦予了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交費情況而單方變更保險期限的權利,甚至免責,對保險事故不負擔任何責任。保險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設置了能使自己規避應盡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而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喪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說明保險人在擬制這種格式合同時,已經嚴重地違背了誠信原則。此類條款的適用,違背了現代社會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損害了許多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受到保險監管部門依職權的主動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情況的說明義務以及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十七條則規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兩款雖對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違背義務的責任,作了詳細明確的描述和規定,但對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形式,使其在實踐具有極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性。僅從以上述條款的字面上來看,第十六條針對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分別賦予保險人有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或視情況退還保險費的權力。而對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的責任則未作任何規定,而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條款未作明確說明的后果也僅是導致該有關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已。通過對比,不難看出《保險法》在這一問題上對投保人明顯科以了較保險人為重的責任,有違民事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之嫌。作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誠信合同”之稱的保險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卻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理解不同從而產生爭議的例子屢見不鮮,恐怕與《保險法》對保險人上述義務的規定太過寵統有著一定的關系。此外,因《保險法》對有關保險中介組織規定不完善,以及國內保險行業體系的不成熟,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專業化的保險公司或經紀公司,一些保險公司大量聘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險公司與個人人員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個人從業人員,此類人員數量雖多,素質卻差次不齊,而且流動性極大,他們為了獲取傭金,在對一些可能影響投保人決定的合同條款進行說明時,也難免會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違背條款本義的解釋,所以導致爭議的發生也就無足為奇了。
五、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交易方式日漸增多,特別是隨著分期付款這一現代消費方式的出現,涉及到保證保險的問題越來越多,不少保險公司均開辦了此類業務,但《保險法》除在第九十一條確定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時提到信用保險外,根本沒涉及到保證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擔保而成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等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的地位相當于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所以也可以說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屬于保證合同的范疇,只不過采用了保險的形式。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債權人的債權,而債權屬于財產權,因此,保證保險在性質上仍屬于財產保險,原則上法律對于財產保險的規定也可適用于保證保險,但其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又存在著顯著區別,保證保險承保的危險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損害,具有明顯的信用性。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同時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證制度同保險制度的融合,其當事人(關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難以同保證合同截然分開。
由于《保險法》未對保證保險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保證保險的性質及保證保險和保證的關系也存在爭議,所以就導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保險人除考慮收取保險費外,常常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訂立很多的免責條款,而被保險人卻以為一經投保即可萬事大吉,糾紛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由于保證保險既涉及保證又
涉及保險,對此類糾紛是適用但保法還是保險法?由于保證保險合同往往與另一合同相關,如汽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險合同一般是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因而發生糾紛時,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債權人或被保險人如何就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極易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從而導致適用法律的混亂和失誤。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在保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現行的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的《保險法》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的保險市場必將逐步同國際接軌。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務貿易95%以上的70個wto成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又達成《金融服務協議》。其中,有六個基本準則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保險業的開放問題:1、最惠國待遇準則;2、透明度準則;3、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準則;4、國民待遇準則;5、市場準入準則;6、逐步自由化準則。這些基本準則中任何一項準則都會對我國現行的計劃保險制度提出明確的挑戰,任何一項準則的實施都將沖擊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如何抓住保險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加強保險立法建設,盡快調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險法律法規,優化保險市場的法制環境,以引導并保障我國還處于初步階段的保險業健康發展,使其在規范軌道上運行,就顯得尤為迫切。在此,筆者僅就如何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發表一下個人的淺見。
一是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立法中將公平原則、近因原則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誠信”的作用。此外,還應根據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入政策、取消外資優待、實行國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視界,盡快建立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基本法律制度,促進國內保險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是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要強化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的解釋、告知等義務和責任,對超額保險、重復保險等規定應載入保險合同的專項備注條款,并盡善意提配和說明的義務,當保險人未盡上述義務時,賦予投保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力,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以保護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權益。此外,還可推行《確認書》制度,對于雙方應履行的告知和說明義務,由雙方逐項簽署一式兩份確認書來作為雙方已盡各自義務的證明,以把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落到實處。既可維護保險合同的穩定性,又可避免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各執一詞卻又無法提供證據。
關鍵詞:法律文書 寫作 存在問題 探析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同時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是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勞改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等通過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者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上的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是法律的具體應用和體現,是實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實施法律的文字載體和重要工具,法律文書制作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各項法律活動能否正常進行或是否能夠順利開展。然而,在法律文書寫作中,經常會發現許多法律文書制作不夠規范,表達不夠準確,大大地削弱了文書本身的法律效力。
一、結構和內容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是一個具有廣闊涵義的概念,對于這一概念,可以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劃分出不同的類別,即按照文書的具體功能、文書的制作方式、文書的制作主體、文書的行文體式等進行分類。不管怎樣進行類別的劃分,法律文書都離不開其自身的特點,也就是任何文書都要按照其內容和結構方面的要求,嚴格地依據法律進行規范的文書制作。但是,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在結構和內容方面依然出現了許多問題,下面通過具體事例來進行分析:
1.遺漏事項。許多法律文書都要在文書首部書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如在書寫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項時,要求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起訴意見書等。逐一地寫清楚這些內容,對案件的審理工作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寫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遺漏事項的問題。舉例如下:
某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性別×,××歲,身份證號220302×××,×× 省××市人,××族,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 ××市××街××號,在某年某月因涉嫌×××罪被逮捕?!?/p>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違法犯罪的經歷,起訴意見書中這部分內容可以不寫,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方面,文書中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間,而沒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
某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市××街××號?!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毡徊??!爆F在押。這一判決書只寫了被告人的被捕時間和現在押,并沒有寫明被告人在何時被拘留、現押在何處等相關內容,對被告人身份事項交代得不夠具體、全面。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被告人身份事項中應該明確地寫出“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押處所”,因此,凡是被告人被拘留、逮捕,都要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日期。
在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要注意對判決結果的書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萬元(沒收個人資產)?!边@份刑事判決書中對判決結果的表述就不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凡是判決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判處的刑罰之后標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判決前先行羈押的,還要折抵刑期。因此,上訴案例應該表述為:“……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沒收財產人民幣 ×××萬元(沒收個人資產)?!?/p>
2.表述多余。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參加的合議庭,于20××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边@份民事判決書中對合議庭的組成上表述多余,因為在每份判決書的結尾都會有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署名,所以,在首部就沒有必要再進行書寫。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边@種刑事裁定書的表述明顯欠缺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就可以了,再做多余的書寫是沒有必要的。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本裁定依法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备鶕摇斗ㄔ盒淌略V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在裁定書中,如果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應當將“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改成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語言文字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寫作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寫作中要做到嚴肅認真、精確無誤。制作法律文書的時候,一定要正確地運用法律的專業術語,避免華麗辭藻和方言土語;在書寫過程中,要使語句結構完整、言簡意賅,避免經常出現重復的現象。
1.使用語言要嚴肅認真。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以上事實,有××市監獄偵查科的證實材料同改犯×××以及獄警×××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逼渲小巴姆浮边@一詞就屬于生詞,不符合法律中的用語習慣,正確的表達應該為“同監罪犯”。
2.使用語言要精確無誤?!痢林俨梦瘑T會調解書:“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五、合同繼續履行;六、放棄仲裁反申請事項……”在這一調節協議中,內容的書寫缺少主語,會導致義務人及權利人產生模糊的認識,應該在書寫中把相應的主語加入進去。
三、引證法律條款方面的問題
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對法律和法規的引用。在引證的時候,要有針對性地引用最為適合本案的法律條款;要在引用中確保法律含義的準確性;要對引用的法律按照順序進行。但是,在法律文書進行法律條款的引證時,經常會出現法律空缺、法律不準、法律殘缺、法律倒置和法律無效的問題發生。例如:
被告人×××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刑滿釋放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先后盜竊10起,盜竊獲得財物總價值約三萬人民幣。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只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一條對被告人×××進行了懲處。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并且數額巨大,又系累犯,在判決書中除了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以外,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目的規定進行懲處。由此可見,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應該認真地審查案件,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款,防止出現引用法律不準而出現失去針對性的問題。
某市×××區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6條規定,判決如下……”該判決書是針對一審決定而進行的再審所制作的刑事判決書,在進行判決時,需要共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5條第一款和第206條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如果單從第206條上進行引用,會導致文書寫作不全面。由此可見,在引證法律時要注意其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不能隨心所欲和習慣辦事。
四、總結
總之,本文對法律文書寫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事例表述出來,可以看出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寫作筆誤,有的是沒有嚴格執行規范導致的失誤,有的是因為引用法律不到位造成的錯誤。因此,想要寫好法律文書,不僅需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還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思維邏輯,并且要積極地探索法律文書的寫作規律,不斷強化法律文書寫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出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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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現狀;對策
這幾年,是我縣經濟加快發展,城市化建設迅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在此背景下,我縣各地出現了征用土地的。這些土地的及時征用,確保了我縣城市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鎮、鄉和街道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部分鎮鄉、街道在一定時期內,把土地征用工作列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夜以繼日,深入細致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對土地征用補償存在爭議,在集體發展留用地、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現越來越難的趨勢,有些土地雖然已經完成征用補償協議的簽訂,但也難以及時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過程中還出現上訪或直接阻礙工程建設的現象。
一、我縣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我縣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區域間差異較大,現行中心城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城市規劃路網依次遞減的辦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各異,相鄰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懸殊,在實際土地征用補償中很難操作到位,并且極易造成征地補償爭議和糾紛。
(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幾年來,我縣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單一的貨幣處置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農民一夜之間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農民有一種“措手不及”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思想情緒也影響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不規范。政府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沒有及時給予指導和監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組一策”,分配方案比較混亂。多數村莊在分配中違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現“吃小戶”現象,個別農民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由于缺乏政策的規范和約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已趨向全部分光的現象。
(四)土地征用沒有依法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先征后批、邊征邊用邊批”現象比較普遍,從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氣不壯,對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干擾行為也不能及時給予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不直接參與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工作,因此,對統一執行政策,依法實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帶來消極影響。
二、完善我縣土地征用工作的對策建議
為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縣級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千方百計抓土地征用政策處理,確保被征用土地順利按時交付使用。但是,我們也要摒棄單純的土地征用觀,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土地征用和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在土地征用補償、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時完善和健全。
(一)及時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
置政策最為被征地農民所關心,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使征地補償政策更趨合理,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利益,對土地年產值的計算及補償倍數
應適當給予調高,尤其是中心城區以外的鎮、鄉。在這一問題上,政府應有決心縮小中心城區和其他鎮、鄉在土地征用補償
上的差距,從而使我縣的土地征用補償在區域間公平合理。同時,對土地出讓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塊作為專項資金(應不低于年土地出讓收益的10%),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轉業及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給予支持或補貼。另外,在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時,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區片綜合價”的辦法,并要力求區片劃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計創造就業門路,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
1.失地農民應統一納入城鎮就業渠道,要建立城鄉統一就業組織體系,建立就業服務中介組織,幫助失地農民盡快在非農崗位上就業。:
2.進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就要舍得將好的地塊、商用價值大的地塊留給村集體,盡量做到不與農民爭利。
3.著力推進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設。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數失地農民將處于經營無門路,辦廠缺本錢、就業難度大的現狀。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4.加強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轉業能力。在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方面,關鍵要抓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二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擇業觀念教育。
(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實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須依法批準。未經批準的土地,政府不能隨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須統一?!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而具體承辦單位是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須公告。《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征用“兩公告一登記”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
4.土地征用必須公平。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對同一片區、同一物類必須實行同一補償標準。
隨著醫學科學和法制觀念的普及,患者保護自己就醫權利的意識越來越強,特別是護理工作,由于其技術性、服務性、復雜性都很強,容易發生醫療糾紛[1]。面對護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如何應用有效手段保護醫務工作者的權益,實現安全醫療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2]。為了探討急診急救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對策,本文就我科近幾年來護理工作中采取防范措施及結果進行報道。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資料來源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鶴壁煤業公司總醫院急診科。共24例次護患糾紛。其中內科5例次,外科6例次,兒科7例,婦產科2例次,五官科3例次,多科室1例次。
1.2 發生糾紛原因 24次涉及搶救配合護理人員缺乏5例次,服務態度差9例次,執行醫囑有誤4例次,液體外滲5例次,急救器械性能不良1例次。
2 原因分析
2.1 急診患者病情危重、情緒焦慮、就醫要求提高:這與社會大環境的變化相關聯,人們對健康的重視及法律觀念的增強,提高了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當出現危重病情時,都希望在第一時間得到救治。尤其在急夜診時,護理人員較少,急救人員略顯短缺,成為引起糾紛的直觀現象。如心臟驟停患者的急救,醫生會同時下達4~5個口頭醫囑:開放氣道、心肺復蘇、建立靜脈通路、吸氧、心電血壓監護、準備電機除顫等,而護士的每一項操作都需要時間,此時在場的家屬就會覺得護理人員數量不夠,從而易產生矛盾而可能導致法律問題。
2.2 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被忽視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疑問,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急救醫護人員在極力搶救患者生命時,往往無意間忽視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2.3 護理操作不夠規范、熟練 急診對象多為急、危、重癥患者,甚至是突發災害事件中的成批傷員??稍斐删o張甚至恐怖的現場搶救環境,酗酒、吸毒、自殺、他殺等現場搶救本身就帶有法律糾紛[3]。護理人員為搶救患者的生命爭分奪秒,有的會忽略操作的規范性;有的不熟練、速度慢,雖然不一定導致差錯事故,但易給患者和家屬造成心理或生理的不良影響。
2.4 患者對非技術要求的提高 非技術作為醫療服務的價值,作為技術服務的附加服務,越來越被患者所重視。護士的服務態度和語言溝通能力,日益成為護患關系的晴雨表。在與護理相關的醫療糾紛或投訴中,患者對服務態度不滿占很大比例。這與護士服務意識差,處理問題能力差及未掌握良好的溝通技巧有關。急診護士不僅要講究服務態度,還要講究服務藝術。
2.5 急救護理記錄有關的問題 急救護理記錄是嚴肅的法律文件,要求書寫準確、完整、及時,但往往存在以下問題:護理記錄不完整。在日常搶救工作中,護士忙于各種急救操作,如靜脈穿刺、氣管插管、心電除顫等,不能完整地將病情變化、護理活動及時的記錄,有時甚至將關鍵的內容漏記,或記錄時間與治療時間不一致;病情判斷與實際不符。有些護士由于專業知識掌握不夠,對病情的判斷不夠準確,如將昏睡判斷為嗜睡,將腦外傷患者的睜眼性昏迷判斷為意識清醒。
2.6 業務技術及服務意識差 急診護士的急救技能、業務技術、溝通能力和工作年限、經驗密不可分。但由于工作所需,科室聘用的部分護理人員,雖然經過嚴格的崗前培訓,但臨床工作時間短,相對的工作經驗、社會經驗都比較短缺,技術水平和處理問題能力較差,易引起護患矛盾,處理不好則導致糾紛。這就需要管理者進行引導和教育,幫助她們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新型護患關系的必要性以及良好的服務態度對護理工作的重要性。
2.7 急救護理中執行醫囑存在問題 醫囑是護士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法律依據,依法具有法律效應。搶救患者執行口頭醫囑的過程中,可能因為醫生的口誤或護士的誤聽都可能導致執行錯誤的醫囑,從而引發糾紛。
2.8 護理人員配置不足 在急診時患者病情緊急、變化快,突發性事件發生后“一對一”的護理很難實現。護士忙于一個重患者,可能對其他患者的病情變化不能及時發現,容易引發法律問題。
2.9 護士法律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差 目前護理教育課程設置中缺乏法律知識,繼續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許多護士對相關法律了解不夠,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問題,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負法律責任。在現實中,護士面對護理糾紛缺乏證據意識,不知道什么是證據;該封存哪些資料,怎樣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啟封,以致許多該勝訴的案件,由于無有力證據而敗訴。
3 討論
3.1 加強服務意識,改善護患關系 提高急診護士職業素質,不斷強化優質服務意識,樹立“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急診工作性質充滿著風險和不穩定性。急診護士責任重大,應具有“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的博懷和使命。工作中既要充滿熱情又要沉穩冷靜、果斷有效,使患者在高風險的環境中獲得一種安全感、信任感。學會處理各種護患關系,始終以理智的態度抑制非理性的沖動。以良好的服務態度和積極施救的責任心救護每一位患者,從而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4]。
3.2 重視綜合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護士必須樹立“時間就是生命”的急救意識,隨時處于應急的待命狀態,同時要有較為全面的護理知識和熟練的護理操作技能。在急救工作中要果斷、迅速、分秒必爭,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必要時請求有關領導進行人員調配。在和患者的交往中,要表現出良好的職業素質,如和藹誠懇的態度、精練貼切的語言、沉著穩重的舉止等,使患者及其家屬建立起對護理人員的充分信賴。
3.3 尊重家屬的知情權 急救護理應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和查對制度,尤其是急診所進行的遭受危及生命的急癥、創傷、災難事故等的急救,更應詳細記錄急救過程,隨時向家屬交待病情及治療方案。盡量避免傷害責任的轉移,以及患者由于缺乏醫學知識、對醫院的期望值過高而引發的糾紛。
3.4 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提高溝通的能力和技巧 很多護理糾紛是由于護士在服務過程中服務態度欠佳,或患者對護理人員的要求高,未能達到其期望值;同時由于患者的生活背景、生活環境及治療程序的復雜性各異,不同年資的護士其素質、年齡、閱歷、社會經驗、知識程度及臨床經驗等不同,使得護患之間存在非有效溝通,患者產生不滿情緒。因此,隨著服務理念的不斷更新,護理人員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護理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溝通能力和技巧[5]。
3.5 正確認識和處理糾紛 醫療護理的商品化程度越來越高,患者獲得醫療服務中應負擔全部或部分經濟責任,必然要考慮到這種購買行為的利益得失。一旦發生糾紛,護理人員無論護理責任大小,都應正確對待,依據事實和相關法規,提供正確處理糾紛的根據。同時,總結經驗教訓,將糾紛發生的程度降到最低。
參 考 文 獻
[1] 陳妮,何秀英.院前急救中的醫患糾紛及防范對策.現代醫藥衛生,2005,21(23):3338-3339.
[2] 王玲.急診搶救中醫患關系的處理.中國誤診學雜志,2003,3(3): 429-430.
[3] 李丹.郭晶.構建和諧的護患關系.中國療養醫學,2008,17(3):147-148.
關鍵詞:國土 整治 寧夏地區 問題及法律對策幫助
一、國土整治的基本內涵
國土整治是有針對性、目的性、計劃性地對國土資源進行考察、開發、治理和保護的過程。其中的國土資源不僅指的是土地資源,還有大自然中除了土地外的森林、河流、山脈等土地上層空間資源以及土地下層的礦藏、石油、地下水等地下空間資源。
在整個國土資源漫長復雜的整治過程中,法律起著最關鍵的作用。因此,我們要倡導建立和完善國土整治法規,用法律解決國土整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改善我國國土資源的利用現狀。國土整治工作的過程中需要的不僅是國家的立法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人民群眾對此工作的支持。
二、從原因角度分析國土整治中出現的問題
(一)國土整治的過程程序混亂,缺乏相關的法律以及整治標準
國土整治工作之所以出現各種各樣的難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國土整治工作缺乏統一的法律和整治標準,使得很多國土整治工作人員鉆了法律的空子,最終導致國土整治局面一片混亂。在西北、西南等欠發達地區更是缺乏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國土整治工作的管理。例如寧夏地區,寧夏地區就沒有相關嚴格的法律對土地的利用進行規定,在真正整治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沒有按照國家出臺的寧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和目標去操作。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國土規劃工作就處于擱淺狀態,沒有統一的國土利用規劃對土地的目的、用途、使用原則等各方面做成規定。另外,就是我國存在著執法不嚴的問題,導致很多土地的使用變得無效與混亂。
(二)政府沒有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沒有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很多政府部門對于國土利用過程中發生的不負責任的商業行為,例如對土地的污染和資源的浪費等問題,都置之不理。此外,由于我國在城管、土地、林業、漁牧、交通等部門的設置,形成了土地資源與環境管理的重疊現象與矛盾沖突點,造成各個部門之間的權責沒有明確,導致政府各部門之間扯皮行為的頻發。
(三)由于土地的污染現象嚴重,土地質量逐漸下降
由于我國國土整治工作的疏忽,加上粗放的農業生產方式,大量農藥的使用,降低了土地的肥沃程度,甚至造成了農耕地的土地退化,從而減少了糧食的產量,制約了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雖然我國擁有部分土地污染的法律規定,但是對于大規模的污染現象卻沒有嚴格的法律條文的限制和制約,導致我國土地出現嚴重的污染現象,土地質量逐漸下降。
三、解決國土整治中出現的問題的法律對策
出臺相對統一完善的《國土整治法》,填補國土法律的空白。使國土資源朝著好的、良性的發展方向去發展,引導國家的欠發達地區從傳統的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方式向現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減少資源的浪費和污染物的排放。引導他們經濟發展的產業鏈條的延伸,鼓勵他們利用當地的優勢向第三產業轉變。例如寧夏,可以利用其美麗的旅游風景點發展旅游業。
在國土整治的過程中,要明確相應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將責任劃分到個人。設置專門的執法和管理機構和部門,對國土整治問題進行專門、強制且權威的管理和制約,將國土整治的專管人員的工作職責以及權限進行細致的劃分,讓整個整治工作變得有條不紊,而不是相互扯皮。國土整治規劃局應該首先制定好國土規劃的開發目標、方向和原則,然后交由專業、權威的國土整治部門進行具體動作的實施。
國家應該增加對國土整治工作的資金投入,尤其是對于欠發達地區。由于這些地區的經濟條件受到限制,所以在具體的國土資源的利用上,為了追求更直接、更高的短期利益,他們不得不進行不合法的整治工作。所以我們要倡導國家可以用向世界銀行貸款、捐贈、社會融資等各種方式和渠道進行資金的籌集工作。然后將更多的國土整治基金投入到更需要它的地方去,以減少這些地區的國土資源利用不當現象和改善土地資源污染的情況。
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公眾對于國土整治工作的監督意識,讓更多的群眾參與到監督和實施過程中來。公眾是最公正的評判家,也是最有力的監督武器。讓更多的公眾參與到國土整治的過程中來,有利于政策決策的公平、民主和科學,這樣體現出了國家對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尊重,也會使政策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的需求。公眾參與到決策中來也有利于推動各種有利的國土整治政策的實施進程,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國土整治是一項關系到全社會發展的公共事業,所以,必須要讓公眾也參進來。通過公眾的支持和監督,國土整治工作一定會更加順利。
這些所有的措施適用于中國其他地區國土整治工作,當然也適用于寧夏地區國土整治的工作。為了改變國土整治中出現的問題的現狀,包括寧夏在內的中國各地必須采取這些措施來改善這種情況。
四、結束語
國土整治工作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它影響著國土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也影響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要改變落后的國土利用觀,改變只重視經濟效益的落后觀念,我們的國家才能取得國家與個人、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迪.我國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0
近兩年,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正蓬勃發展,當事人懂得了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也應當看到存在問題的一面,如法律援助專職人員缺乏;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接受指派擔任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的部門之間配合不力;有些當事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期望值過高,案件辦理完畢后感到失望;有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不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卻不斷申請法律援助補貼;有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打著法律援助的旗號辦理有償案件;有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也來申請法律援助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不能充分體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優越性不能充分發揮,甚至有可能偏離法律援助發展的正確軌道。
針對上述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多做工作,以實現深化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目標。
1、要對法律服務人員進行正確引導和有效監督。重視運用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人力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動,來降低辦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逐步擴大符合條件的受援人覆蓋面,使法律援助資源更貼近困難群眾,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兵團有許多農牧團場、連隊都掛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點),依托法律服務所和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直接面對職工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這完全符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方向。但我們也看到,有些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有其名無其實,忽視或不履行上級要求的法律援助業務。為此,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引導與監督,要制定中、長期法律援助工作計劃,要用多種方式和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持不懈地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同時要支付給工作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足額的法律援助業務補貼,以調動他們開展該項業務的積極性。對于不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的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一方面,應取消其法律援助業務補貼,另一方面,應在本地區通報批評,堅決取消其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和暫緩為其年檢注冊。
2、要重視非訴訟法律援助手段。如今部分困難群眾不愿意采用打官司的辦法來維權。作為法律服務人員也不希望法律援助的形式僅限于訴訟。因此,開展法律援助業務還是要注重非訴訟,如調解、和解等解決方式。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應通過自身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盡量用非訴訟的方式使問題解決,糾紛化解,讓經濟困難的群眾享受到國家法律援助資源帶來的益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3、要建立質量目標考評體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有較科學和完善的一套法律援助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形式;有投訴、調查和懲處的具體法律援助操作規則等。從而使法律援助業務有一個全面提升,打消當事人的顧慮。
4、要設編增員,健全機構。解決法律援助缺編少員的問題,意義重大。應爭取國家設立法律援助專項編制,自上而下解決這一問題;地方政府應增設編制,以體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視;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調劑合適的人員從事法律援助專職工作等。
5、要有責任感和使命感。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援助機構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堅持不懈地履行好職責。法律援助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與呵護,需要我們以創新的思路、扎實的作風、無私的奉獻精神和科學的長效機制,組織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堅守公平、正義與法治理念,宣傳貫徹好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覆蓋面不斷擴大,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通過法律援助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溫暖。
關鍵詞:網絡購物;虛擬性;責任倒置;雙贏
中圖分類號:F72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2)08-0066-01
網絡購物悄然興起,已經成為大眾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種購物方式??煞譃槿悾阂活愂窃谏虉龅拇笮烷T戶網站,如搜狐、新浪、網易;一類是各家公司及個體自己建立的銷售網站;第三類是交易平臺,如易趣、淘寶、一拍。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便捷、時尚、廉價,給人們帶來輕松愉悅的購物經歷。但是,“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絡購物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敝挥惺褂梅墒侄问咕W絡購物能夠“揚長避短”。
一、網絡購物的優點與缺點
(一)網絡購物比較于傳統的購物具有的優點
網絡購物的魅力,首先,對于消費者來說,購物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低; 其次,對于網絡上的商家來說,網上銷售沒有實際庫存的壓力、經營成本低、店面規模不受限制。可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二)網絡購物的缺點
第一,消費者交易的對象模糊,知情權難以保證?!断ā返诎藯l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痹诰W絡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方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至于商品信息及店家信息是否真實根本不能確定。網購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方法是圖片、文字說明,商品信息的知情權是部分缺失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制約性。網上購物的特殊性,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復雜的條款,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消費者就算讀了,也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
第三,交貨延遲,退換貨困難,售后服務更加不完善?!断ā?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而遇到問題商家總是互相扯皮推諉,許多問題得不到實質解決。甚至有很多網民認為在網上購物沒有售后。
第四,網絡購物中的隱私權很難保證。一些商家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及手機,甚至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
二、網購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網絡購物中的弊端必然導致產生一些不調和的糾紛,有糾紛就會產生法律問題。而網購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后,要想實現自己的權利,面臨著“三難”。歸納一下,有三點最突出。
一是責任主體的確認難。商品一旦發生損壞或不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消費者不清楚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生產者還是廠家。事實是此三方總是相互推諉,導致交易中出現問題時消費者感到很無奈。
二是確認管轄糾紛的司法部門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币蚓W絡購物引發的訴訟糾紛中,被告者的住所地確認十分困難,當事人要選準管轄地,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對消費者來說很不劃算,而最后卻有可能是白費力氣;且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若買方在外地打開郵箱,履行地難以確定。
三是矛盾產生后舉證困難?!睹袷略V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而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北娝苤?,只要具備一定的電腦操作知識,對網絡數據進行刪改并不是難事,那么即使消費者下載或復制一些證據舉證,也不敢保證其真實可用。
三、網購中產生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結合司法實踐聯合各部門盡可能凈化消費者的網購環境
網絡欺詐已成為凈化網絡購物環境的絆腳石,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政府應當加強查處和懲治力度,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二)盡快增加網絡糾紛方面的立法
《消法》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當特別增加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敖ㄗh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
(三)確立先行賠付機制
先行賠付在某些國家已有實行,這是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體現。我們應該正視網絡購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從事網絡經營的個人或法人,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網上交易出現侵權問題時先行賠付,再由專門機構向網絡經銷者索賠。
(四)確立網絡購物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辦。而網絡購物產生糾紛后,消費者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為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建議可以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原則,并將舉證大部分責任交給經營者完成。這樣有利于消費者的訴權能夠很好地實現,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
網上購物在現階段來說確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既然還是“寶劍”我們就一定要用,但是要用好,需要我們多方努力。對消費者來說自身要有一定的網絡常識,購物時盡量選擇知名網站,妥善保留購物憑證;商家則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做到誠信經商;政府則應該專門設立網絡監管部門。共同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網絡購物環境,使消費者“購物無憂”。我們應該理清網上購物中出現的新法律關系,將之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使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可靠的保障,從根本上保證網絡購物的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 喬秋珍.網絡購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J].法律適用(下期),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