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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稅務登記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巡查監督不力,存在漏管漏征?!墩鞴芊ā芬幎ǎ捌髽I,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彪m然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但由于社會的法制意識,特別稅法意識的薄弱,相當多的人不以為然,辦理稅務登記的主動性不高,甚至逃避稅務管理。因此,作為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應該依法進行巡查監督,發現未進行稅務登記的,要依法及時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漏管漏征戶。從筆者掌握的情況看,感到稅務干部平時巡查監督的力度不夠,漏管漏征戶還大量存在。最近,筆者隨機調查了城區某一條只有100多米長的路段,就發現有5戶未辦稅務登記的個體廢舊物資經營戶,而且經營規模比較大。盡管這種調查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說明漏管漏征戶確實存在,為稅收執法留下了隱患。
二、勘查核實不到位,登記內容失實。進行稅務登記的目的,主要是規范納稅人的經營行為。這就要求登記內容必須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然而,納稅人出于種種目的,在申報登記時,不按實填寫有關內容,甚至嚴重失實。從最近的稅務登記換證情況來看,這種失實,突出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虛假登記。一些人為了使自己的房屋在拆遷時,獲得較多的補償費(營業用房與居住用房拆遷補償費不一樣);或是為了享受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優惠(政府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如再就業,本人可少繳部分養老保險金)等原因,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再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而實際上并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抖悇盏怯涀C》僅是作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費或享受繳納養老保險金優惠時的證明而已。二是登記內容不實。一些個體工商業戶,出于逃避管理或鉆稅收政策空子等目的,在申請登記時,有意無意地填寫虛假內容,隨意增減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金額,隨意變化經營范圍和經營品種,甚至填寫假的經營場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等等。根據辦理稅務登記的有關規定,稅務人員必須對納稅人申報登記的情況進行實地勘查核實。然而,據筆者了解,由于思想上不重視,或工作繁忙抽不出時間,或勘查時敷衍了事等等,實地勘查核實不到位,致使虛假的登記內容未能被及時發現,對稅收政策執行、稅款征收等造成影響,留下了執法隱患,進而為稅務干部帶來一定的執法風險。
三、執法行為簡單過當,處罰存在偏頗?!墩鞴芊ā返诹畻l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表述的是“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而不是“必須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其含義應該是,在一定的情況下,也可以不處罰款。然而,在具體工作中,不少稅務機關、稅務干部,常常是不分青紅皂白,對這種情況一律簡單地“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事實上,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情況比較復雜,除了真正屬于主觀上不愿或不想辦理稅務登記的外,還有一些非納稅人主觀因素造成的特殊原因。也許正是出于這種考慮,《征管法》才表述成“可以”處罰款,以體現實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稅務機關、稅務干部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如果采取簡單過當的做法,既違背了實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也形成了一定的執法隱患。
四、考核指標偏高,導致法律責任不清。目前,各級稅務部門對加強稅務登記管理都非常重視,并提出了一系列考核指標。然而,通過實踐,筆者感到有些指標要求偏高,脫離工作實際,導致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清,甚至產生負面效應。這主要表現在三個“100%”上:一是要求登記率100%。事實上,稅務登記是依申請辦理,即先由納稅人登記申報再為之辦理,這就存在一個是否申請的問題。不可否認,目前社會上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意識還不是很強,不少納稅人存在相互觀望和僥幸逃避的心理,尤其是一些個體工商業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主動性很差,有的甚至拒不辦理。筆者認為,這些不主動、甚至拒不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應由納稅人承擔。但是,現行的考核辦法卻規定,各管轄區內稅務登記率必須達到100%,否則,就要對責任人進行扣分。無形中將不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轉移到稅務機關(干部)身上。一些稅務干部迫于考核壓力,多次上門要求那些不主動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前來辦理,甚至自己掏錢墊支工本費,替他們辦好稅務登記后,再送上門。這樣做,就留下了執法隱患。二是要求準期登記率100%。在實際工作中,要求百分之百地申請登記都很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要求納稅人百分之百的準期辦理登記更不現實。且不說納稅人辦證主動性差,事實上,因為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問題,一些納稅人拿到工商營業執照的日期,就已滯后實際發證日期一個多月了。有的稅務干部就授意有關納稅人,將《營業執照》上的發證日期進行更改,再以更改后的復印件辦理登記、存檔,以此反映100%的準期登記率。這種做法對稅務干部帶來的執法風險顯而易見。三是要求處罰率100%。在辦理稅務登記中,納稅人發生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予以處罰。值得探討的是,考核指標把超期登記處罰也列入100%的范疇,即要求對凡超期辦證者一律予以處罰。超期辦理登記問題原因比較復雜,不宜“一律”處罰。如果用100%來要求,勢必對基層稅務機關(干部)帶來壓力,乃至產生執法隱患和風險。
由上可見,在稅務登記管理方面,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執法風險。筆者認為,防范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依法登記主動性。近年來,通過大量的稅法宣傳,廣大群眾的稅法觀念有所提高,但實事求是地說,相當多的人,思想上對依法納稅、依法辦理涉稅事務等還缺乏足夠的認識,少納稅、不納稅的企圖,依然頑固地存在。偷稅、逃稅、乃至騙稅、抗稅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他們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是很難辦到的。所以,要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舍得花精力,花成本。要利用各種時機、各種場合,開展宣傳活動,努力把宣傳活動貫穿于整個稅收執法工作的全過程。在內容上,不僅要宣傳依法納稅的意義,還要解釋說明辦稅流程,要形成依法納稅、依法辦稅的良好社會氛圍,使廣大群眾不但明白作為一個守法的公民應該依法納稅的道理,而且了解辦理各種涉稅事項的具體要求和方法,從根本上提高他們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增強風險意識,堅持嚴格依法辦事。要防范、扼制執法風險的發生,首先必須要增強風險意識。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稅務干部的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有所提高。但還有不少稅務干部對此尚無足夠的警覺,風險意識不夠強,行使管理職能時,還存在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稅務登記管理中,稅務干部監督處理不力、勘查核實不到位、處罰過當、造假申報等等,就是這種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具體表現。這些問題的發生,也許事出有因,但留下了潛在的執法隱患。所以,筆者認為,各級稅務機關在強化隊伍素質建設,培養稅務執法人員專業化、法制化水平的工作中,要把深入開展防范執法風險的教育列入重要內容。在具體工作中,要指導稅務干部堅持依法辦事。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加強監督,認真核查。稅務干部要重視稅務登記的監督工作,加強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漏管漏征戶的產生。同時,要認真核查。新的征管模式下,由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納稅人開業登記,由于登記的書面情況與實際情況有時差異較大,數據采集的準確性較低。因此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實行上門實地查驗,通過對其經營地址、經營規模、經營方式、人員配備等有關登記內容的核實,保證征管基礎數據的準確可靠和對增值稅納稅人分類劃分的正確判斷。二是要注意分清執法事項中的法律責任,應該稅務機關做的,就由稅務機關做;應該納稅人做的,必須讓納稅人去做。如果從優化服務的角度來說,充其量也只能依法對納稅人進行必要的指導。稅務登記管理中,對那些從事經營而未主動辦理稅務登記者,稅務干部可以主動告知其辦理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勸導、督促其按期辦證,乃至向他們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甚至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但絕不能因圖省事、應付考核,做那些“自己掏錢墊支工本費,替納稅人填好表、辦好證,送到門上”之類的事。越俎代庖式的“服務”,有悖于法律規定,承擔的執法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三是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不可畸輕畸重?!墩鞴芊ā芬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沒有具體明確規定超期時間的長短,來確定罰款的多少。超期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完全由稅務機關、稅務干部掌握確定。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同樣一種行為,處罰卻大相徑庭。如納稅人同樣超期一兩天辦證,有的處罰5元,有的處罰10元,還有的處罰20元等等。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權,似乎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卻違背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執法原則。所以,筆者建議,上級機關應制訂一個相對統一的處罰標準,供基層稅務機關執行。這對稅務干部運用自由裁量權實施處罰,既是約束,又是指導,對防范、減少執法風險也十分有益。
一是無任何經營資料、場所卻要求辦理稅務登記證;二是起征點以下個體戶不愿辦證;三是來辦證稅務登記時間滯后,在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時,往往業主將工商執照帶到工商部門作廢或變更,以逃避稅務部門的依法處罰(變更工商執照后稅務部門無法進行處罰);四是相同登記地點卻要求辦理幾戶稅務登記證(同一房號竟然能夠辦理幾個營業執照)。
為了改變當前被動、不利的局面,筆者建議:
一是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發揮協稅護稅網絡作用。利用社會有關的資源,為稅法宣傳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切實提高經營戶依法辦證的責任意識。
二是加強對稅務部門內部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對依法辦證重要性及意義的認識。堅持普遍登記的原則,建立稅源檔案,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是加強部門配合,共筑防漏墻。一方面,稅務部門應積極主動地與工商部門聯系,互通信息,加強登記資料比對,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豐富登記崗位職責內容,以便適應新形勢稅務登記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國、地稅稅務登記信息資料的溝通、比對,使得國、地稅兩單位資料互補,相互借鑒,互為完善。
四是加快推進政府相關部門信息化建設。尤其是工商、國稅、地稅三單位相關信息聯網,使有限的登記資源能夠共享,互為利用,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根據市委作出的“提高審批效能,簡化審批手續,推動政府管理創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審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將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調整和完善?,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場地核查程序
對新辦單位,改事前場地核查為事后核查。具體為:收齊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包括承諾所提供資料屬實),經基層分局審核無誤,報稅務登記受理處集中核準、制證后,即可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分局應在發證后7個工作日內對場地進行核實確認(包括對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場地的確認),并填寫《開業登記合并事項實地調查表》。對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收回已發放的稅務登記證,并將此戶作跨區遷移注銷或注銷處理。
對跨區遷移單位,仍實行先核場地再發證的程序。即遷入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資料審核后,對場地進行核實,經核無誤的,報受理處發證。
二、優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終審權限。即原由市財稅三分局稽管科、市財稅三分局領導、市局征管處終審的權限下放到登記受理處。
(二)優化流轉環節。歸并、調整相關環節,使開業登記由原來的十二個環節減少到受理、信息錄入、稽管科審核、登記受理處復審、終審五個環節。
三、加強事后監管
(一)由于場地審核程序的調整,各征管分局應按經營地屬地征管原則嚴格核查場地,對不符規定的即予以調整。
(二)登記受理處將不定期地對一些規模較大的或經營地有疑問的單位及“走逃戶”進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對檢查有問題的戶管要及時根據戶管原則進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將新辦稅務登記證件時間從現在20個工作日內縮短至7個工作日內完成。具體為:分局受理、錄入信息、審核各1個工作日,登記受理處收到受理分局報送的資料后,于3個工作日內制證。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等特殊情況的,可急事急辦,繼續開設綠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對納稅人提供的全部紙質資料進行審核,登記受理處僅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房屋租賃合同進行審核;各受理分局負責錄入全部數據并審核,登記受理處僅對稅務登記證件上涉及的字段進行審核,具體字段為: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登記注冊類型、經營范圍、批準設立機關。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帳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第四章停業、復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六章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七章證照管理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八章非正常戶處理
第四十條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四十七條稅務人員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相關手續,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識、戳記和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稅務登記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戶籍管理。一般包括開業登記管理、變更登記管理、停復業登記管理、注銷登記管理、非正常戶管理和外出經營報驗管理等。個體私營經濟的稅務登記管理也同樣包括這些內容。從目前個體私營經濟稅務登記管理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開業登記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業戶,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了開業稅務登記;二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正常經營的業戶逾期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處罰措施跟不上,按臨商戶征點稅款完事;三是關系戶、釘子戶長期經營不辦證、不繳稅,主管稅務機關不主動解決、得過且過;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遠的農村村屯總存在著一些無人管理的業戶;五是稅收管理員包養黑戶,謀取私利。
(二)變更登記管理是稅務登記管理的一個盲區。個體私營業戶原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時,如改變經營地點、生產經營范圍、規模、變更營業執照等,相當一部分業戶不能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后,處罰力度不夠。
(三)利用假停業的手段偷逃稅已成為公開的秘密,假停業的大量存在是停復業登記管理弊端較多的一個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業檢查的時效性強,具有過期無法補查的特點,致使一些個體私營業戶存在僥幸心理,查到假停業就交稅,查不到假停業就少繳一個月稅;二是停復業登記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F行征管工作規程規定,定期定額征收戶可于每月的10日前辦理停業手續,這就讓一些業戶有機可乘。要是10日來辦停業手續,已營業了10天,一個月過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業檢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號左右進行,15號左右停業兩、三天,一個月的稅就省了;三是一些關系戶在辦停業手續時,大多都與稅務機關的相關人員打過招呼。管理的不管,檢查的不查;四是稅收管理員在個體私營業戶處謀取私利后,幫助個體私營業戶辦理假停業手續,幫助打通檢查關節,蒙騙過關。
(四)假注銷是當前稅務登記管理方面出現的一個新情況。個體私營業戶辦理假注銷手續一般是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轉暗,從稅務機關的戶籍帳上消失,脫離稅務機關的微機控管。由機內戶轉為機外戶,達到長期不繳稅的目的;二是可以通過注銷再開業的手段達到偷逃至少兩個月的稅款和降低納稅定額的目的。個體私營業戶辦理注銷手續時,當月納稅信息從微機上刪除,次月不用納稅了。次月辦理開業登記手續時,一般要隔月納稅,這樣又少納一個月的稅。注銷后,上邊要是查得不緊,不知多久才能再辦開業登記,這樣偷逃的稅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銷再開業這一手段,是因為個體私營業戶的經營狀況沒有特殊的變化,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員無理由上報調減業戶的納稅定額。而對新開業戶,稅收管理員則有權提出核定定額的意見,故通過這一迂回方式,業戶的定額可調減下來。
(五)非正常戶的數量呈明顯上升的趨勢。出現這種現狀的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一是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登記手續簡化,稅務登記證濫發,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機可乘。一些人為了套購發票,為了套騙銀行貸款,虛擬經營業務,僅憑一張身份證的復印件(無論真假)到稅務機關即可辦出稅務登記證。這些人辦出稅務登記證后,有的交一筆稅款(很少)取得完稅憑證后,就可以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款。有的再買一本發票購買簿,就可購買發票。然后,這些新開業登記戶有的便下落不明,產生了非正常戶;二是個體私營業戶經營終結前,很少有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自生自息現象較為普遍,又由于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員管理滯后(下戶時間少,不掌握所轄業戶的經營狀況),造成注銷戶的注銷手續無法收回。本是注銷戶,都轉為非正常戶;三是稅收管理員將征收老大難戶,滯納稅款征收不上來的戶通過“非正常戶”的形式,從微機的戶籍中轉出,進而增加了非正常戶的數量。
個體私營經濟稅務登記管理存在如此多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這里既有個體私營業戶的原因,也有稅務部門的原因。從個體私營業戶來看,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缺少依法納稅意識和辦稅基本常識。一些個體私營業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知道得先辦工商執照,再辦稅務登記證。更多的是不清楚什么時候辦證,怎么辦證;二是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經商活動之中,其中不乏經驗缺乏者,資金不足者。這些人從事經營活動,一般來講經營期較短,自生自息現象較普遍,給稅務登記管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三是為了維持生計,一些下崗職工及長期待業人員也加入到小本經營行列。由于經營規模小,利潤低,各項稅費如按實繳納,生意無法維持下去,故對稅務機關的辦證、交稅產生抵觸情緒。拒不辦證,拒不交稅的事例也時有發生;四是少數個體私營業戶法制觀念淡薄,公然以身試法,與稅務機關對抗;五是受利益的趨動,多數個體私營業戶或多或少的都想在稅收上打點主意。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造成個體私營經濟稅務登記管理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稅收管理員責任心不強,懶于下戶,對所轄區域的戶籍情況掌握不全不細,致使戶籍管理工作存在死角。還有的稅收管理員視稅法為兒戲,,包養黑戶,或為業戶出謀劃策,以假停業、假注銷、假非正常的手段偷逃稅款;二是稅務登記管理的制度不健全,登記各環節的程序不當,職責不清。如停復業登記管理中的10日前辦停業手續的設定,納稅戶連續三個月未申報納稅方能轉為非正常戶的規定等;三是稅務登記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簡化手續的問題。如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無工商營業執照(證明是否合法經營),無房產證明(證明在哪里經營)、無區域管理人員的調查(證明經營什么),僅憑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辦理稅務登記證。再如辦理注銷手續不經過注銷稽查環節,直接即給辦理等。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針對個體、私營經濟稅務登記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一)建立一套囊括稅務登記管理各方面內容的管理辦法和制度,以嚴密的制度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行為。要保留稅務登記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制度和辦法,剔除不適宜的登記管理的條條框框。明確工作程序、職責,特別要增加對不按程序辦事、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嚴厲處罰的規定。盡量減少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二)加大對稅務登記管理方面的有關程序、手續的公開、宣傳力度,使廣大個體私營業戶都能夠深入了解,如發生開業、變更、停業、復業、注銷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是無任何經營資料、場所卻要求辦理稅務登記證;二是起征點以下個體戶不愿辦證;三是來辦證稅務登記時間滯后,在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時,往往業主將工商執照帶到工商部門作廢或變更,以逃避稅務部門的依法處罰(變更工商執照后稅務部門無法進行處罰);四是相同登記地點卻要求辦理幾戶稅務登記證(同一房號竟然能夠辦理幾個營業執照)。
為了改變當前被動、不利的局面,筆者建議:
一是 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發揮協稅護稅網絡作用。利用社會有關的資源,為稅法宣傳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切實提高經營戶依法辦證的責任意識。
二是 加強對稅務部門內部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對依法辦證重要性及意義的認識。堅持普遍登記的原則,建立稅源檔案,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是 加強部門配合,共筑防漏墻。一方面,稅務部門應積極主動地與工商部門聯系,互通信息,加強登記資料比對,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豐富登記崗位職責內容,以便適應新形勢稅務登記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國、地稅稅務登記信息資料的溝通、比對,使得國、地稅兩單位資料互補,相互借鑒,互為完善。
四是 加快推進政府相關部門信息化建設。尤其是工商、國稅、地稅三單位相關信息聯網,使有限的登記資源能夠共享,互為利用,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據統計,目前全國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數與工商登記數存在較大差異。調查分析表明,造成這一差異雖然有個體業戶數量眾多、流動性大、停業歇業頻繁等客觀原因,但一些地區稅務機關不按規定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這一差異的重要原因。為了鞏固20**年稅務登記換證的成果,進一步強化個體稅源管理,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個體稅務登記管理
個體稅收收入占稅收總量的比例很小,但納稅人數量占全國納稅人總量的比例很大。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廣大個體工商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總體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作為個體稅源管理的重要基礎,對個體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要從依法治稅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規范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時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在具體工作中,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管戶數量和工作量大小,適當充實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時,加強對個體稅收征管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努力使個體稅收管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適應個體稅收規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辦理登記,糾正不規范管理行為
目前,稅務登記管理不規范的個體工商戶主要集中在集貿市場和有出租柜臺的大型商場。主管稅務機關對在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內租賃經營且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通常只核定定額,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并不為每個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這種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個別地區較為嚴重。依法為領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相應的管理與服務,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不得拒絕為符合條件的個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存在上述問題的稅務機關應當深入剖析內部原因,及時改進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堅決糾正只征稅而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做法。
三、加強協作,做好登記信息的交換比對
各地稅務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協調配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81號)規定的信息交換內容和信息交換對象,確定適當的信息交換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換周期,制定具體的信息交換操作方案,及時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變化情況,適時開展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的數據比對,充分利用工商登記信息及時發現漏征、漏管戶。同時,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換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信息,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漏征、漏管戶信息要主動向對方提供。此外,主管稅務機關要注意加強與市場主辦方和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協作,及時掌握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變化情況,盡快建立起綜合利用外部信息規范和完善個體稅源管理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