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 16:13:33
序論:在您撰寫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著力加強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建設
1、加強理論武裝
存在問題:黨員干部對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學得不夠深、理解得不夠透,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力度還不夠大。
項目內容:加強理論學習,不斷解放思想,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做到每年集中學習不少于12次;繼續實行“一周一課、一課一主題”學習制度,深入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進一步理清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的思路,提高科學決策的水平和能力;圍繞司法體制改革、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等新任務、新課題,在法定的職能內大膽實踐創新,尋找化解矛盾、破解難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推動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發展。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2、改進工作作風
存在問題: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水平不高,抓基層、打基礎的能力不夠,滿足于一般號召,抓落實不力。
項目內容:深入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使各項決策部署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堅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調研課程,抓調研、促落實。根據司法行政不同的業務特點,引導、推進法律服務業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積極開展調研,每位黨組成員每年完成至少1項重點調研課題。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3、加強隊伍建設
存在問題:班子自身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對新形勢下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缺乏針對性的辦法和制度,少數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素養不高,違規違法執業、收費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
項目內容:履行一崗雙責,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司法行政隊伍服務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堅持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增強民主意識,加強班子成員之間的溝通交流,增進團結,和諧共事;廣開言路,使廣大干警的意見、批評、建議能夠及時準確地反映上來。把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長效機制,確保隊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這支方向。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進政風、作風、行風建設,發展問題嚴肅查究,絕不姑息遷就。進一步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基層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二、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4、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存在問題:長期以來,司法行政部門在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上。比較重視維穩職能的履行,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為經濟社會發展因早和諧穩定的環境上,而對直接參與、服務經濟建設的職能,認識不夠到位,定位不夠明確,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對司法行政工作各項職能資源有效整合不夠,制約和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整體優勢的充分發揮。
項目內容: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進法律參與企業重整重組、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工作,整合司法行政職能資源,繼續做好服務重大建設項目投資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加強與區經濟綜合部門聯系溝通,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開展企業“法律體檢”,提高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大力推動律師為重點工作項目建設的法律服務工作;引導律師圍繞*經濟轉型升級的重點領域,如知識產權、投融資、并購、重組、企業規范治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引導律師更多地采用掉接手段解決矛盾糾紛。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5、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存在問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機構亟待規范完善。
項目內容: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建立完善農村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努力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管理,提高隊伍政治業務素質,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良性發展軌道。建立、完善行業規范,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行業管理作用,引導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努力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6、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
存在問題:法律援助資源配置與困難群眾法律需求不對稱的問題比較明顯,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亟待加強;法律援助作為政府的公共服務產品,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項目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資源,建立法律援助協作聯動機制,大力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依托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聯絡點構建“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繼續加強法律援助辦案力度,全區法律援助辦案量、受援人數分別年增10%以上。當前,特別要重視做好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積極主動為妥善解決勞資糾紛、確保不發生因企業欠薪而引發重大,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
參與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7、依法規范開展社區矯正試點
存在問題:由于社區矯正工作還處于試點階段,對這項工作刑罰執行性質的認識還不夠到位,在工作機制、人員素質、基礎條件等方面都還存在不適應的問題,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不夠,矯正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項目內容:貫徹落實全省社區矯正暨減刑假釋工作會議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加強分類指導,規范社區矯正各項工作任務。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深入開展“社區矯正規范落實年”活動,著力在健全組織、完善制度、提升素質、規范執行、落實保障等方面下功夫,提高教育矯正質量,提高矯正措施和方法的科學性、系統性、實效性,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減少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現象的發生,力爭全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脫漏管率控制在3%以內。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社區矯正工作科
8、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存在問題:隨著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針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如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需要加強研究。
項目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創新調解組織形式,拓展調解工作領域,提高調解工作質量。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在繼續發揮好傳統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抓好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調處的同時,針對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變化,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合作,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區推進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熱點糾紛專項機制和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積極化解醫患、交通事故、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深化完善人民調解與工作、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銜接互動機制;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基層科
9、加強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
存在問題:全社會學法用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有利于經濟社會建設的法治環境需要進一步形成,法制宣傳的方式和手段亟待改進。
項目內容:通過加強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村群眾等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工作,推動形成學法用法社會氛圍,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聯合組織部、人事勞動局采用自學和集中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區公務員中開展法制培訓,并組織全區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聯合宣傳部、組織部繼續對副科以上領導干部進行年度法律知識考核。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在校青少年和社會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與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密切相關、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有利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公平公正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宣傳的實效性。把普法宣傳融入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等各項業務,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過程;特別是在為化解企業債務糾紛等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要注重協調,加強宣傳,引導當事人以非訴訟的方式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宣教科
三、加強司法行政科學發展組織保障
10、加大司法行政隊伍管理力度
存在問題:隊伍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隊伍的綜合素質亟待提高。
項目內容:強化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繼續以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素質為目標,優化管理體制和用人機制,重視培養、發掘和引進人才;強化全體干警的政治理論學習,完善和落實學習制度,提高理論素養和政治水平;積極實施“創學習型機關,建高素質隊伍”活動。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辦公室
11、加強反腐倡廉建設
項目內容: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碳稅與補貼
國內學者對碳稅、補貼的研究集中在設計思路,運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對象、結構,預期效果、影響等方面,研究已經比較成熟。張克中、楊福來(2009)借鑒發達國家碳稅實踐,重點介紹了芬蘭和瑞典的碳稅政策,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應理順能源價格,擇機引入碳稅,設置稅收減免和返還以及考慮設立碳基金的相關措施。李齊云、商凱(2009)通過建立以碳排放量為因變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稅征稅環節和碳稅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種碳稅方案,建議我國在短期和長期選擇不同碳稅政策,根據不同行業之間碳排放量的輕重程度有選擇地實施差別稅率,避免稅制體系規定的重合,引入對關鍵工業和經濟部門的減緩和補償措施等策略方案。蘇明、傅志華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產出表數據的基礎上進行了可計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稅稅率方案對宏觀經濟、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業的產出及價格,進出口等的影響效果,從靜態和動態的視角給出了科學的預測與評價,為開征碳稅問題研究提供了科學有效的數據分析支撐。
碳預算
國內學者對碳預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預算分配的機制、方案、作用、機構設置,體現碳預算的公平與效率的特征。潘家華,陳迎(2009)在確定全球碳預算總額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歷史排放和未來需求進行碳預算轉移支付,設計相應的資金機制,使碳預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議相關國際機制的設置。李偉,李航星(2009)探討了英國碳預算的目標、模式、特征、作用及影響,指出碳預算將成為發展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劉兆征(2009)在分析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必要性的基礎上,認為應加強低碳管理政策,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機構和戰略規劃,制定《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低碳認證制度。郭代模,楊舜娥,張安寧(2009)認為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環保支出預算,建立財政預算支持環保建設的長效機制;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要加大財政對林業生態建設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增加碳匯,保護生態環境;要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產業、推進節能減排、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等資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的政策建議
立法形成低碳發展長效機制
我國現今沒有專門的低碳經濟立法。但從已頒布的和低碳經濟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規則中我們已經能夠看到發展低碳經濟的規范。在今后我國的低碳經濟立法進程中,可借鑒或采用的具體措施有:加快低碳經濟規劃立法進程,強化法律力度促進產業轉型,促進金融立法進程激發市場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構建低碳科研機制,加強消費立法引導低碳消費模式。
推行強制減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場
強制減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在自愿減排和市場經濟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場,只有在國家碳排放總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價格,才能通過最低的成本減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場交易。
財稅政策引導資本流向
在城市發展與建設中,傳統的垃圾處理方式多表現為污染物轉移,將垃圾進行轉移傾倒的方式來保障城市環境質量。然而隨著城市規模及人口增加,城市每天所產生的垃圾數量及規??焖僭鲩L,繼續采取污染物轉移,將大部分垃圾集中堆放,其對環境所產生的危害較大,且容易引發一定的污染事故,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大氣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中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垃圾為易腐性是有機物,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自身講解并散發出刺鼻惡臭氣息,尤其是在垃圾堆放場周邊,表現更為明顯;第二,對水體造成污染。垃圾中除了容易腐蝕有機物自身講解會產生一定水分外,徑流水及自然降水也會進入到垃圾之中,水分量超出垃圾吸收能力后出現滲流并進入到周圍地表水及土壤之中,引起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問題;第三,侵占土地。大量垃圾堆放,需要占用大量農田,未經過處理,其生活垃圾直接堆放于農田會導致田地性能下降,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不足;此外,集中堆放垃圾,采取覆蓋方式會引起垃圾中沼氣量增加,引發垃圾爆炸事故,其損失較大。為此,需要探究城市垃圾處理及利用方式,實現其和諧可持續發展。
2城市環境工程中垃圾處理方法與利用相結合的路徑分析
城市環境工程中采取生態工程,實現對垃圾處理及利用整合,生態工程系統中包含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及系統化五個子系統,具體表現如下所述。
2.1城市垃圾減量化
城市垃圾減量化屬于城市生態工程實現的關鍵,指的是從垃圾產生的源頭到垃圾最初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采取措施,如在垃圾產生環節、收集環節、清運環節、回收利用及完成處理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實際數量與體積。城市垃圾減量化,其具體措施為:其一,城市生活用能結構向燃氣化、電氣化發展,降低生活煤炭量,提高燃氣普及率,則可以有效降低灰渣等無機垃圾產生量,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研究表明,煤氣普及率每增加10%,則可以降低3%垃圾量;其二,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雖然一次性物品能夠為日常生活帶來便利,但其資源浪費嚴重,會增加垃圾量,引起環境污染問題,為此,可以通過經濟措施及立法措施,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其三,組織凈菜入城,凈菜銷售可以降低5%左右的垃圾產生量,然而其當前銷售量及影響范圍較小,這與消費習慣及凈菜價格較高有關;其四,倡導適度消費,降低浪費;其五,制定并推行垃圾收費制度,依據區域實際,進行地方立法,征收垃圾處置費用,依據科學的計量方法進行落實。社會實踐證明,設置垃圾收費制度,能夠有效降低垃圾產量;其六,對商品外包裝進行限制。包裝過度是當下存在的較大問題,很多商品包裝成為垃圾,浪費了資源并增加了垃圾量,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家進行包裝回收再利用。
2.2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
城市垃圾無害化屬于垃圾處理的基礎性目標之一。針對垃圾,采取技術措施降低垃圾危害性,讓其不對環境及人體產生危害。具體措施為:有序控制垃圾流向,從生活垃圾產生環節便采取分類措施,區分進行處理。如針對有害處理,電池、燈管等應盡量采取單獨處理方式,針對醫院等特殊垃圾,應專門安排處理;開發并推廣垃圾清運設備,如采取地下集裝箱收集運輸等。
2.3城市垃圾資源化及產業化建設
在城市垃圾資源處理中,采取資源化措施是生態工程的重要內涵,為積極主動的垃圾處理方式。城市垃圾可利用性屬于垃圾產業化的內在驅動力。然而實現城市垃圾產業化處理其難度較大,需要相關的可行性論證及風險評估。如針對廢紙垃圾,可以采取再生造紙技術,對有機物垃圾進行堆肥并生產無機復合肥料,廢舊玻璃可以通過清洗加工后重新加工等。
2.4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應體現系統化
在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中,整合相關機構,協調其職能,為系統化處理城市垃圾提供保障。結合城市區域狀況,科學分析城市垃圾生命周期,依據實際編制出切實可行的垃圾處理計劃、處理方案,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管理結構,設置相關監管隊伍,切實落實城市垃圾處理與應用,做好宣傳教育,樹立群眾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將垃圾分類,為城市生態工程開展提供支持。
3結論
關鍵詞: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
我國正處于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時期,國家對高速公路建設的投資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交通運輸業發揮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為交通運輸主動脈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發展,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為收費還貸的新型服務性行業,而高速公路營運管理的總目標則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暢、安全、快捷動作,核心目標為使用者提供優質服務,以爭取獲得更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所以本文將簡要分析當前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的現狀需求,據此來重點探討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措施,以加強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潛能,從而增強整體效率,進一步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
1 經濟管理體制實施的現狀需求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迎合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有必要建立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運輸市場,并積極朝著法制化、系統化的方向完善市場機制,這也是當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項重任。以下將簡要分析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實施的必要性:(1)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只要是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的商品經濟,無論其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生產社會化程度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的必然產物,而交通運輸市場經濟符合了這一特點。所以,交通運輸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是現代生產力高度社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2)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公路,不管處于何種管理形態,或投資主體是誰、經營管理主體是誰,公路資產所有權均屬國家所有,這同樣適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對高速公路國有資產實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角色所擁有的權利與必盡的義務;(3)保障公眾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國高速公路本身具備的網絡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屬性決定的它是準公共產品,且是具有非競爭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準公共產品,這是它本身的屬性,與選擇的管理模式沒有關系。
2 高速公路經濟管理的具體措施
由上述可見,在當前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本身的屬性及特點,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為當前及今后交通運輸業建設項目中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以下將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措施進一步論述。
2.1 成本管理與控制要加強
其施工項目增效節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過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決定,整體上主要管理控制好兩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成本費用的預測與計劃和公路工程成本費用的控制與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成本費用的預測與計劃:施工項目應嚴格把控好兩點,即“預算成本和計劃成本”,如預算成本中,須有完善的定額資料,嚴格按根據工程施工圖和《公路工程預算定額》編制計算;而計劃成本,即指項目經理部依據計劃期內的相關資料,在實際成本發生前預先編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費成本、管理費用成本、機械設備成本、臨時工程費用成本這一系列內容的控制計劃。所以在管理控制中,應每一個子項目的施工,都應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應商,制定好該項目的成本計劃??傊陧椖渴┕み^程中更要嚴格按照成本計劃進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費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費用的控制與核算:相關管理部門應意識到事后分析為成本控制工作的進一步執行,可謂為下一個循環事前控制科學預測的開始。整體上,要在堅持每個施工項目都實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及時檢查成本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并適當進行修正、補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觀因素,從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同時,通過成本核算,為企業經營、施工技術及施工生產提供可靠的成本報告和相關資料,促進項目完善管理,不斷提高技術,這樣成本將得到進一步降低,最終達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標。
2.2 法律措施
這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立法和執法。(1)立法方面。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發達國家有著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發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國高速公路發展速度和規模與其比較之下,就顯得較滯后,尤其是沒有體現出高速公路應有的高效運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存在著高速公路投資、普通公路管理的這樣一個普遍現狀,所以加快我國高速公路法制建設與管理刻不容緩。而發達國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證,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學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發展的保證,所以我國應積極推進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斷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確人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使高速公路建設及管理早日實現科學化、法制化,真正落實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2)執法方面。當前,高速公路發展深受高速公路執法主體繁多、效率低這樣的因素阻礙,所以執法問題日漸成為管理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重點。所以當局要重視解決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尤其是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問題,有必要明確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職責分工,應建立“高效、精簡、統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體制,還應實行綜合執法,統一調度高速公路的各種力量和管理資源,避免政出多門、多頭處罰,以形成快速反應能力;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配置先進的管理設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提高路政執法效率,減少交通事故,從而做好維護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3 經濟與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對市場進行干預,組織建設和管理高速公路,來承擔起提供這種公共產品的責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務,賦予特定企業的壟斷經營權。就是所謂的,允許企業壟斷經營某條高速公路,但國家同時也要對其進行治理,而這就是以特許經營為特征的微觀規制的一種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經營主體也應為以非營利性的特許經營機構為主要形態,同時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許經營企業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盡可能將合同成為規制合理、激勵適當的激勵合同。這樣政府對高速公路經營的規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運營發展的規律,又同時體現了政府宏觀經濟的目標要求[3]。
3 結語
綜上所述,提高高速公路經濟體制管理是一項不斷改革及完善的過程,是交通運輸事業當前及今后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此外從交通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來看,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影響,高速公路對沿線區域的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谖覈咚俟方洕芾眢w制不健全的現狀,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經濟管理水平更是刻不容緩的任務,這需要我們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創新舉措,這樣才能更好促使高速公路發揮其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快速健康地發展。
立法效果評估就是由立法機關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和個人對現行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后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近兩年,地方立法機關相繼啟動立法效果評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選擇郵政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這3件地方性法規,開展了以“透過實踐看得失”為主題的“立法回頭看”活動;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兩年前制定出臺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日前,《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立法效果評估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對它的評估工作將持續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與實踐對推進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法律,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我國現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視立法后的檢查監督制度,比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對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立法監督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經常進行的執法檢查制度等等。但它們關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實施狀況的某一個方面,并不是對某部法律法規從制定到實施各個環節的綜合總結評價。通過立法效果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法律實施情況,即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立法效果評估,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據報道,上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規,但一直沒有做過立法后評估,成為“以往立法中比較忽略的一塊”。如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將有助于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立法效果評估是促進立法觀念轉變的一項具體措施。自覺擺正位置,主動查找問題,讓執法者和人民群眾給立法工作者提意見,從而總結立法工作經驗,檢驗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群眾觀、實踐觀的認識,強化為民立法、立法為民的思想,這對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物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天衣無縫一勞永逸,隨著立法背景時過境遷和法律實施外部條件不斷改變,不少問題與不足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必然會暴露出來。沒有法治至上的決心誠意,恐怕是不敢貿然評估的。從此意義講,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評估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貴膽識。
再次,立法效果評估以實證調查為基礎,可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實踐依據。任何時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而這些情況必須通過“立法后評估”才能夠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評估能夠對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是否保障了人權秩序、是否產生了應有效益、是否需要廢除抑或繼續保留完善之類問題作出回答。立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產生偏差者進行糾偏矯正,對出現漏洞者打上“補丁”,對不夠周全者進行修訂完善,對不合時宜者及時撤銷廢止,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從而總結出立法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依法治國的與時俱進。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作者:周瑩工作單位:貴州商業高等專科學校
貴州省地方科技法規體系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縱觀我國各省,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科技法規。以貴州省為例,目前貴州地方科技法規主要有六個:《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相關地方科技立法與政策支持下,貴州省科技成果投入與產出處于良好的狀態。2006、2007、2008年貴州省科技成果中分別有42、48、49項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科技成果數量穩中有升,全省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逐年增長,科技進步水平指數有所增加,但是我們仍應看到其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法律責任規定較少,法律強制性弱上述條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較少,如《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僅兩條法律責任,《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僅一條法律責任。這使得條例中一些義務性法律規定和禁止性法律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予以支撐。如《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科研基建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者基建預算。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應當占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經常性支出的比例為:省級財政2%以上,市、州、地級財政1%以上,縣級財政0.5%以上”。但條例中并未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也使得相應規定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這違反了一般立法的規律,即只有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規范產生執行力,否則法律就會失去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內容相對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地方立法應具備實效性和可執行性,但貴州省地方科技法規的部分內容規定得較原則和寬泛,且較多地使用了鼓勵性的詞語,實際操作性不強。如《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12條規定:“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科學技術進步活動服務”。本條無責任主體,是誰來培育和發展未明確;無具體方式,如何來培訓和發展均未進行規定。如《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中第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但具體的鼓勵與扶持措施僅六條,且該六條的實質鼓勵措施較弱。其中第10條規定了依法注冊登記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其中除第一項“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具有實質意義外,其他的均與一般企業及人員的待遇相同,不具備特殊性。較多的鼓勵性而非強制性詞語使得法律的操作性不強。(三)未能根據國家立法及時進行修訂貴州省1994年制定的《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從事技術貿易的賣方單位,可以從技術貿易所得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15%至30%作為獎酬金”。而國家于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9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顿F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比例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相符,其中15%的比例不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不低于20%的比例的規定,且在2004年對《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對此問題也未進行相應的修改。
貴州省科技立法的完善建議
貴州省現在正值西部大開發的機遇,正大力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研機構的發展與建設,科技創新是支撐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地方科技立法的完善對實現貴州省“工業強省”、“城鎮化帶動”兩大戰略起著立法支撐的作用。貴州省委書記在2011年召開的貴州省科學技術大會及貴州省科技創新成果展示交易會中亦提出,“十一五以來,貴州省科技發展環境明顯改善,支撐和引領發展的能力明顯提升,但科技發展水平總體相對落后,存在科技投入不足、科技創新活力弱、科技體制改革滯后等問題,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期間,貴州全力以赴加強科技工作、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這在客觀上也要求貴州省應制定更具體、更完備的科技法規,以對國家的科技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來適應地方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為貴州的經濟發展起到推進作用。(一)完善科研主體立法體系科研立法包括科技主體立法、科研行為立法、科研保障立法等。而貴州省相關立法中對科技主體的立法相對較少,應進一步完善科研主體的相關立法,明確各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規范各主體間的關系。1.科研院(所)的立法根據2011年貴州統計年鑒,2010年貴州職務發明創造總數為2783件,其中科研單位為633件,占22.74%;大專院校為172件,占6.18%;工礦企業為1937件,占70.89%;機關團體為41件,占14.73%。而目前貴州省地方科研主體立法主要針對的是各級政府及民營科技企業,并無完善的科技機構(單位)的立法規定。因此,應進一步明確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明確其出資主體、機構體制、內部管理機制和績效評估等內容。2.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立法如前所述,我國各省的科技創新水平與成果轉化能力有所區別,而對于貴州,其科技進步水平指數僅排全國第30位。因此,在西部大開發與承接產業轉移的過程中,應更加強調技術的引進,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將會成為技術轉讓與引進的重要服務平臺。因此,應制定《科技中介服務條例》及相關地方法規,規范科技市場,使技術創新服務、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科技咨詢、創業投資等科技中介服務規范化、有序化。同時修訂《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制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法規,為技術交流與轉讓提供更多信息與便利。3.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主體立法對已制定的其他科研主體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如在《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中增加實質性的保障性條款,明確優惠與鼓勵的具體措施,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以推進企業科技水平的提高,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對科技人員的培養及獎勵措施,以配合貴州工業強省戰略與招商引資過程中的人才引進,應抓緊研究制定《人才市場條例》、《引進科技專業技術人才條例》等相關法規。(二)強化鼓勵措施,完善科技行為立法科技行為包括政府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確定程序與支持保障、科技成果的認定、科技成果轉換、科技知識普及等方面的內容。對科技進步影響較大的因素之一即為科技投入,建議進一步完善《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規定政府科技投入的比例與法律責任,同時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相關制度,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科技企業給予更多的扶持與稅收等各方面的優惠。另外,為更好地引進對本地公共事業或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可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科技引進,為此需制定《政府科技采購辦法》等法規規章。(三)加強法律的強制性與可執行性,加強執法監督對現有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予以細化,使其更具可執行性。如《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7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支持的項目類型,但對某一具體項目是否屬于“應優先安排和支持的項目”,認定評估部門及程序則無具體規定。對此可參考上海、北京等地的立法,設立專門機構,并建立科研投入項目的立項、評估、驗收及考核體制,確保投入資金能夠產生效益。另外,在各部法規中應明確責任主體與法律責任,并通過相關立法加強對政府部門執法情況的監督與檢查,通過增強條文的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從而將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