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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海洋作為藍色的國土,已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中國擁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陸岸線,4億多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區,所以海洋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已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從海洋經濟發展的意義說起,淺析了目前我國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提出了具體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主要建議,僅供讀者參考。
二、發展我國海洋經濟的重要意義
“十二五”規劃把海洋經濟納入我國經濟增長的重點,將山東半島與浙江海洋納入我國的試點區域,應該說我國的海洋經濟邁向了新的起點,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海洋已成為我國未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海洋的天然氣資源、石油資源、海洋水產品、海洋水淡化、圍海等活動,緩解了我們日常衣食住行的壓力,隨著科技的發展,海底作業將成為國家重要的產業,所以海洋將成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支柱產業之一。
2.海洋促進了我國與世界經濟的發展
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已高達60%左右,其大部分運輸是靠海洋,海洋是我國對外經濟穩定的重要載體,所以開發與利用海洋是全球經濟化的必然需求。
3.發展海洋經濟是我國實力提升的象征
維護海洋是我們的權益,開發與利用海洋不僅發展了我國的經濟,也體現了我國綜合實力的強大,保護國土的完整、人民的安全也是我們的重要使命。
三、目前我國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1.海洋環境保護問題令人擔憂
近幾年隨著全球氣候的變暖,降雨量分配不均,自然災害頻繁,加之工業化工、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以及周邊居民非法無序地對海洋進行開發,使海洋環境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另外過渡地非法捕撈也使海洋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的破壞,導致許多魚種瀕臨滅亡。這種缺乏高科技與高層次的破壞性開發破壞了沿海經濟的平衡,也影響了我國未來整體資源的再利用。
2.沿海產業結構相同
我國近幾年雖然對海洋管理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各個沿海區域也加以整治與規劃,但是還是產業結構重復現象十分嚴重。其主導產業主要集中在漁業養殖、賓館服務、海洋運輸三大產業上。另外在海水養殖中,品種單一、技術落后、規模不大,這樣不但增加了經營的風險,還會形成“遍地開花,一片紅”的產銷失衡。
3.海洋技術轉換成果有待于提高
前面我們說過,海洋環境受到污染,非法捕撈得不到有效控制,產業結構單一重復這些情況制約著海洋經濟的發展擺在我們面前。另外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海洋技術成果轉換率低,海洋科研技術有待于提高。目前我國在國防建設領域居世界前列,但是在海洋的開發與利用上還有待于加強。再有現在是市場經濟,海洋的科研技術應該與企業、市場有機結合,目前這方面還不成熟,因此制約著我國海洋業的快速發展。
四、針對上述問題應采取的有效措施
1.抓好海洋區域的空間布局
針對海洋的特色資源,我國首先要抓好海洋區域的基礎設施與周邊的統籌安排。從陸??找惑w化的角度安排海洋資源的空間整合,形成港城互補的經濟中心,打造出特色的臨海產業園區發展空間,并且加快海洋產業與臨??臻g的區域整合。這樣可以形成后期的特色突出、優勢互補海洋產業結構。
2.妥善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
應該說我國目前開發與保護一直是矛盾著的兩個概念,其實開發與保護應該說是互補的,適當開發有利于資源的再生,有效保護促進資源的開發。所以我們要貫徹“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理念,做好開發的最佳時間與地點,避免盲目的非法捕撈,定期地觀察與監督以及保護,并且對海洋進行污染的單位與個人要嚴格處置,絕沒有商量。一定做到集中、治理、監督、開發、利用相統一。
3.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
這里的保護是在強大的監督力與執行力的前提下,首先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以整治海洋污染為重點,提高預警與全程監測的裝備,尤其是對海洋區域周邊的重大污染源如化工企業、重要的入??谝皶r加以監測與查處,對污染企業一定要集中治理,以此切斷污染源的源頭。其次加大執法力度,做好依法執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推行目標責任制,號召沿海區域各級政府各負其責,責任到人。
4.依靠科技調整海洋產業結構
振興海洋產業才能振興海洋經濟。振興海洋產業要靠科技,不能只靠傳統工藝來發展海洋業。因為目前的海洋業競爭已經發展到世界領域,所以我們只有加強海洋科技的投入,才能在資源以及產品的深加工上獲得領先地位,最終整體提升我國的經濟實力與科技能力。如要加大海洋生物、海洋石油、天然氣、海水利用、海洋探測這方面的研究,并且還要積極地開展國際合作??傊_展新的發展途徑,提高我國整體海洋經濟的利用率。
五、結語
總之,在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式下,海洋經濟已經被世界各個國家所重視,同時在各國已經興起了深度開發海洋以及聯合開發海洋經濟的氛圍。我國已全面著手開發與利用海洋經濟勢在必行。并且世界率先發起依海而發的國家經驗告訴我們海洋的豐富資源已經逐步替代陸地資源枯萎的局面,所以我國一定要趕超世界潮流,在發展科技開發、合理保護海洋的前提下,捍衛我國海洋領土的完整。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經濟;協調發展;長三角;基礎條件
[中圖分類號]F061.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2-0088-02
作者簡介:畢田田(1987-),女,上海海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交通運輸、現代物流企業管理。
一、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發展的基礎條件
(一)區位及資源條件
長三角地區以上海為龍頭,與江浙滬為一體,東西連接長江經濟帶,南北貫通沿海經濟帶,是我國經濟最為活躍的地區,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其處于亞熱帶季風區,氣溫適中,雨量充沛,光照充足,臨東海、黃海,海域遼闊,海洋資源豐富,海岸線長達7910公里,占全國海岸線總長度的1/3。其中,上海海岸線長約470公里,江蘇省為954公里,浙江省為6486公里。長三角地區港口群集裝箱吞吐量占全國的1/3以上,深水泊位為1185個,共計擁有鹽田76605公頃,海洋石油可采儲量約為2067萬噸。
(二)經濟規模及優勢
以上海市為中心的長三角地區已經成為世界公認的第六大都市圈,是中國目前經濟發展速度最快、經濟總量規模最大、最具有發展潛力的經濟板塊。2010年全國海洋生產總值38439億元,其中長三角區域海洋生產總值為12059億元,占全國海洋生產總值的31.4%。
上海市是我國最大的工業城市、重要的金融經貿中心、世界聞名的港口城市,有著縱深的腹地和廣泛的對外經貿關系。浙江省在海洋建筑、海洋生物醫藥等方面具有優勢,江蘇省有著潛力巨大的濱海灘涂資源。長三角區域海洋產業輻射關聯效應顯著,海洋產業鏈條正在不斷地延伸,海洋經濟已成為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
(三)產業結構狀況
長三角地區的海洋經濟產業主要集中在海洋油氣業、濱海旅游業、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和臨港產業五大領域。其中海洋漁業、海洋運輸業等傳統產業占海洋經濟主產業的比重逐漸下降,而濱海旅游業、海洋風能等新興產業的比重不斷上升。由于資源稟賦的差異,兩省一市已經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海洋經濟;江蘇省形成了以能源、化工、船舶,醫藥等產業為主導的海洋工業結構,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訂單量、手持訂單量及經濟效益均居全國第一;浙江省主要以電力、化工、船舶修造為支柱產業,年造船能力、總產值均居全國第4位,海洋生物醫藥業總產值約占全國的40%,海上動力總量和年完成水路貨運量均居全國首位;上海的海洋產業主要有海洋運輸、船舶制造、海洋漁業和濱海旅游,全國海洋船舶總產值的1/4由上海創造,海洋交通運輸業和濱海旅游業約占全國相應產業總產值的1/3。
(四)科研及人力資源優勢
長三角地區是我國高校和科研機構最集中的地區之一,具有較好的科研基礎和人力資源優勢。江浙滬三地共有高校266所,其中上海66所、江蘇122所、浙江78所,2009年在校學生達2144.7萬人,在校研究生為140.5萬人;2010年長三角專利授權總量為30.12萬件,其中江蘇省授權量為13.84萬件,浙江省為11.46萬件,上海市為4.82萬件。長三角地區還擁有一大批與海洋科技相關的研究機構,包括國家重點學科、實驗室和工程中心。
二、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產業結構不合理
目前,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結構還不十分合理,特別是海洋產業結構,其中主導產業依然是以資源依賴型為主,例如傳統的海洋漁業、濱海旅游、傳統的船舶制造業等。知識技術型的新興產業發展依然不成熟,由發展海洋經濟所帶來的城市綜合功能的重塑還未提上日程。
從協調發展的角度來看,目前長三角16個城市之間分工與協作關系不夠明確,各地區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個性特征不鮮明,從而造成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和非理性競爭等現象。兩省一市產業結構高度相似,上海與江蘇的產業結構相似系數為0.82,上海與浙江的相似系數為0.76,而江蘇與浙江的相似系數竟高達0.97。
(二)缺少區域統籌規劃,合作機制尚未健全
長三角地區存在產業發展規劃不協調問題,如內部分工與協作關系不明確、各地區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等,是由于缺少立足于區域海洋經濟整體發展的協調管理部門。這種只顧自我發展、很少考慮到自身規劃與區域整體規劃以及與周邊地區發展關系的發展思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發展的孤立性、封閉性和盲目性?,F行的合作機制,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境。首先表現為多方力量盲目推進,協調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理順;合作層面眾多,既有兩省一市層面,也有16個城市層面,還有各條線對口政府部門之間;其次,合作組織松散,缺乏統一的協調發展戰略規劃。最后,合作缺乏戰略謀劃,區域經濟合作意圖目標不夠明確。
(三)資源粗放式開發利用,資源環境遭到破壞
長三角地區海洋環境資源非常豐富,但由于我國目前海洋開發技術裝備比較落后,許多海洋資源尚處于粗放型開發利用階段,造成開發不平衡、綜合利用不足、沒有形成合力。如沿海港口貨物運輸帶來產業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造成部分海洋經濟產業粗放式利用沿海灘涂和海域資源,在同質競爭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此外,行政區域的劃分,也加重了長三角海洋資源的粗放式和掠奪式利用。海洋資源的開發模式直接影響到經濟的發展方式。就目前而言,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的發展主要依靠資本、資源和勞動要素的投入數量的增加,其中資源依賴型產業比重最大,經濟發展仍然以大量的資源消耗及環境污染為代價。
(四)分散式的管理體制造成管理權限不清晰
目前,中國海洋經濟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分部門、分行業的分散式管理,涉及的部門有農業、土地、交通、能源、環保和外交等。組成部門多、管理主體多,存在管理權限不明確、職責不清晰等問題。首先表現為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不清晰,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引發實際操作中的許多矛盾,例如長三角地區各城市之間爭奪灘涂、爭奪漁場,行業之間爭奪空間、爭奪資源等。其次是涉海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不夠明確,存在著職能交叉等問題。
三、長三角海洋經濟協調發展的對策建議
協調發展是海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主題。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協調發展主要是指處于同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區內的各個城市在平等和互相開放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對各類發展要素進行科學有序的互補性整合,實現類似報酬遞增的協同效應,從而使各級政府得以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海洋經濟優勢,并開拓新的發展空間。
(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應該重視政府的引導,發揮長三角區域經濟協調委員會和各海洋產業協會溝通、協調作用。為此,有學者建議在現有長三角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調體制下,增設長三角海洋經濟協調機構,協調區域之間的海洋產業、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同時,由海洋局牽頭,加強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的分工與合作,優化海洋經濟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協調、平衡和協作,特別是市場微觀主體——企業之間的協調,往往是政府和管理部門所難以做到的,而海洋行業協會卻能以其獨有的職能和優勢,根據需要進行區域間的合作和聯合,服務區域海洋經濟發展。
(二)統籌規劃各城市的功能定位,錯位發展
政府應該根據長三角各地區的海洋資源稟賦,規劃各城市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的功能定位,錯位發展,這樣可以緩解過度競爭、海洋經濟產業結構雷同等局面。其中,江蘇省沿海灘涂、風力資源較為豐富,可以優先考慮發展海洋漁業、風力發電等,再考慮海洋制造業和濱海旅游業。同時還應加快上海港與寧波—舟山港的融合,避免各港口之間的惡性競爭,要在經營上體現出各自的特色,管理目標明確,充分發揮港口對兩地臨港工業的拉動力;發展上海海洋經濟,有學者指出應從三個方面確立發展方向:一是要整合上海海洋科技資源,用創新的機制組建上海海洋科學院。二是要設立新興產業培育基金,鼓勵和引導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三是要建造海洋高科技產業培育基地,為海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建立雙贏的利益協調分配機制
當利益協調機制運行良好時,長三角地區各方的利益才能夠得到保障,但是,如果利益協調機制失靈,會直接阻礙地方政府之間的經濟合作。因此,構建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協調發展機制是必然的趨勢,在提升各城市協調發展的基礎上,還要完善相應的利益協調機制。一套完善的海洋經濟利益分配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將有助于合理協調長三角地區海洋經濟的發展。
(四)構建海洋經濟信息服務平臺
長三角地區包括江浙滬兩省一市,涉及16個城市,應創建海洋經濟信息網絡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加快海洋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宣傳,強化公眾海洋意識,使海洋經濟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發展海洋經濟的強大合力;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海洋經濟信息,如海洋科技的創新、新興產業的發展、市場價格走勢等方面的信息。建立海洋信息平臺可以為整個長三角地區實現海洋資源的合理配置,降低生產成本,促進信息快速傳播,加快科學技術的發展、提升創新能力,進而推動長三角海洋經濟的迅速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形勢;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X8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國海岸線漫長,海洋資源豐富。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一直都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為了將我國發展成為世界海洋強國,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對沿海經濟區的發展建設工作,積極鼓勵合理開發沿海城市海洋資源,同時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檢測工作也十分重視。但是,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較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雖然在長期的發展中,我國的海洋監測工作在監測內容、技術手段以及科學預報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總體技術水平依然相對滯后?;诮┠旰Q蟓h境污染嚴重、災害頻發的現狀,本文就目前我國海洋環境及檢測工作形勢,分析了國內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現狀及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就如何提高我國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關建議。
2 海洋環境及監測工作現狀
隨著海洋開發力度的不斷加大,目前我國海洋環境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嚴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陸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內的總污染物高達5000萬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屬有害物質、有機污染物及環境分泌干擾物等,導致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嚴重失衡,海洋資源日漸衰退減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資源受到不科學,不合理的過度開發造成了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面積逐年減少,海洋溢油和?;返男孤﹩栴}頻發也使我國海洋環境遭到了嚴重污染。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速,海洋環境監測服務需求不斷提升,經濟結構的調整使得第二產業也逐漸向沿海地區靠攏,海洋的開發力度進一步增大,使得經濟對海洋的依賴程度也有所提升,這無疑給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環境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不僅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災害及突發事件的影響評估等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還包括全球海洋經濟布局調整、環境診斷、國際談判等相關事宜。隨著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發達國家已經通過技術創新對海洋監測領域和范圍進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們對海洋問題的認知。我國海洋環境評價技術同樣發展迅速,但在海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方面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現狀與主要問題
3.1 涉海部門統籌協調機制有待完善
(1)海洋環境監測網絡混亂。各個部門權責交叉問題嚴重,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機制,造成環境監測工作機構設置、任務實施和網絡布局出現重復,力量布局和資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護工作無法統一協調。
(2)各部門海洋環境保護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獲得的信息不系統、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環境信息,嚴重損害了涉海部門的公信力,制約了相關部門的發展。
(3)缺乏統一的應急響應機制。面對嚴重的海洋突發事件,各部門只顧單獨行動,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決問題,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分級責任制落實不足
存在極個別海洋環境檢測政府部門責任制度不夠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好行政機構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重要職責。相關涉海部門沒有形成系統的分級管理機制和完善的考核體系,考核機制漏項、缺項情況嚴重,無法滿足正常的監測管理需求。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機制響應滯后。
3.3 監測網絡體系仍有待完善
基層監測機構人員缺乏,結構不合理,尤其是技術崗位上的專業人才極為匱乏,這嚴重的影響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質量。除了人員短缺,監測機構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緊密的分析儀器數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級單位,基層單位幾乎沒有先進設備的使用,很難開展正常的海洋監測工作。
3.4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針對性不足
一些海洋監測單位海洋監測方案設計理念滯后,只是單純地為了監測和評價開展工作,其方案設計針對性較弱,不能滿足海洋監測工作基礎、連續、長期及具備預見性的要求,無法進行科學監測和科學評價。且海洋監測的廣度和深度普遍不足,憑借監測結果難以確定風險源的穩步特征,海洋保護政策配套的技術也尚不成熟,幾乎無法滿足海洋管理部門對長周期高頻率實時信息的正常監測。
4 提高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強各部門統籌協調
為了加強各部門的統籌協調,海洋局應發揮海洋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地方政府和海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負責入海水流和陸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安排各部門進行信息通報交流會,由同一平臺統一海洋環境信息。當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后,由海洋委員會統一協調安排,高效率進行應急響應工作。
4.2 深化海洋環境監測評價
對于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適當增加經費投入。為了豐富我國海洋環境的監測內容,負責海洋管理的各級行政部門應逐步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逐步完善評價技術、標準和方法體系,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的構建工作。
4.3 積極應對海洋生態環境突發事件
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方案中明確指出監測中心在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承擔海洋環境的保護、執行和監測管理方面的技術支持,以及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和海洋災害后對事后的虧損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測和評估。以“大連7.16”溢油、日本福島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發事件為例,相關部門要成立專項處理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處理,積極參與事件全程的指導監測工作,實時跟蹤事故動態,收集類似事件的的處理案例、技術文件,并在事故后開展長期的評價工作。在海洋環境評估方面,應拓展監測領域深入開展海洋變化的調查等,對于災害和事故的監測也要拓展中心監測領域,為海洋監測技術和相關策略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4.4 加強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為了推動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國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門應客觀總結自身的發展現狀及未來海洋監測工作的發展需求,派相關專業人員到國外學習交流,對海洋環境保護、環境監測評價、相關管理制度及技術進行深入學習,系統掌握全球海洋評估工作的具體運行情況,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術的支持工作,加強全球海洋事務的參與度,在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的過程中學習先進的海洋環境O測技術和評價制度,同時提升我國在海洋管理領域的國際地位。
5 結語
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今天,海洋生態系統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導致海洋自然災害頻發,這是海洋對人類敲響的警鐘。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本身起步較晚,技術管理水平發展較為滯后,面對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形勢,需要從多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海洋開發和利用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寶峰,時文博,王秀芹,等.淺談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及改進措施[J].天津水產,2013(1): 19~22.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谖廴境潭认鄬乐兀鼛啄甑暮Q蟪恋砦镂廴镜臐撛陲L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拔妪堉魏!钡木置婢托纬闪?,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钡默F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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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豆ψ锓ā返?、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可能給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豆ψ锓ā返?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可見,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贝嗽瓌t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肚鍧嵥ā芬幎ǎM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蛘吖室獯鄹?、毀損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端Y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p>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未經準許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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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在東山縣單拖漁業捕撈能力控制中作用的實證分析
新漁村建設面臨的問題及化解思路
上海市漁民權益保護機制研究
關于轉變漁業增長方式促進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的思考
我國遠洋漁業亟待國家重點扶持以加快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水養殖政策的演變與發展
關于千島湖發展休閑漁業的思考
新疆漁業發展的現狀及展望
中國蝦產品出口競爭力分析
基于比較優勢的中歐貿易產品結構實證分析
中國金槍魚供應鏈物流分析
一、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進展
(一)人和海洋的關系研究
在國家的資助下,我國學者對海洋經濟地理學展開了詳細的研究分析,并取得了不錯的成果。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海洋資源研究,二是陸地和海洋結構的差異性,三是海洋和人的關系等。海岸帶是人類和海洋相互交匯的地方,也是海洋活動比較頻繁的地方。海洋帶的環境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隨著人口數量的逐漸增多,人類活動給海岸帶的環境帶來很大影響。很多人類生活垃圾流向海洋,嚴重污染了海洋環境。海洋經濟地理學可以為治理海洋環境做出一定的貢獻,減少外界因素對海洋的污染。
(二)海洋結合和產業布局的研究分析
如今,海洋經濟地理學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研究分析:一是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二是海洋經濟地理學的自由分析研究。海洋經濟地理學先從海洋結構和海洋產業入手進行分析研究。該學科首先研究了海洋結構的變化規律,海洋結構的特點以及海洋結構的變化方向。其次,該學科把海洋結構的特點和當地的產業發展結合在一起,研究分析海洋結構對當地經濟發展的作用。最后,海洋經濟地理學結合海洋結構的特點,分析研究了海洋結構的優化對策。雖然我國已經展開了海洋經濟地理學的研究和分析,但是海洋經濟地理學在研究和分析的過程中依舊存在很多問題,研究人員必須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對策。
(三)海洋產業發展的研究分析
海洋資源也是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分析的重點內容。隨著海洋產業的快速發展,海洋產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不斷增大,海洋資源也是沿海城市快速發展的基本保障。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海洋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海洋被過度開發,海洋資源被無度浪費,導致海洋資源開始短缺。海洋經濟地理學科的開展可以更好的保護海洋資源,推動海洋產業的發展。只有合理控制海洋資源的開采,才能真正實現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海洋經濟地理學的展望
(一)擴展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領域
吳傳鈞曾經指出:“我國海洋經濟地理學的研究分析領域還需要不斷擴展?!焙Q蠼洕乩韺W在研究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海洋經濟地理學還沒有建立相對健全的研究管理體系,研究經驗不足等等。海洋經濟地理學必須在研究的過程中不斷創新研究方法,建立和完善學科研究體系,擴展研究領域,才能實現海洋經濟地理學的研究價值。
(二)加強海洋經濟地理學和其他學科的聯系
雖然我國在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海洋經濟地理學研究缺乏理論支持。在未來的研究分析中,該學科研究人員還應該加強該學科的理論研究,并在研究的過程中加強該學科和其他學科的聯系。其他學科可以為海洋經濟地理學的研究分析奠定基礎。
(三)協調人和海洋之間的關系
海洋經濟地理學是新興學科,該學科的研究領域相對較小,該學科的研究還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隨著海洋經濟地理學科的不斷發展,該學科應該不斷擴大研究領域。任美鍔認為:“海洋經濟地理學必須合理的協調人和海洋之間的關系?!?/p>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