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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合同資產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乙方(受托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規范,在充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定本資產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帳戶內共有現金及股票市值合計人民幣_____萬元,委托給乙方全權進行股票買賣操作。(股票必須減去1個點計算市值)
2.為體現乙方承擔風險的誠意,委托當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帳戶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將自有資金_____萬元打入甲方上述帳戶,與原有資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權期間,乙方需保證帳戶內現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帳戶內期初總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沒有繼續打入保證金,甲方有權平倉,終止協議。
4.委托期間,每贏利_____%,甲乙雙方結算一次,甲方資金的贏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資金的贏利歸乙方所有。委托期滿,也按此結算方式結算。
5.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匯報操作情況,甲方可隨時抽查上述帳戶市值情況,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碼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資策略。
6.委托期間,雙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終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則該帳戶如有贏利,贏利全歸乙方,歸還乙方打入的保證金。如該帳戶保平或虧損,甲方歸還乙方的保證金,且另需支付帳戶管理費(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贏利和保平,贏利全歸甲方,甲方歸還乙方本金,如帳戶虧損,則甲方扣除虧損額及違約金(違約金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計算)后將剩余款歸還乙方。
7.委托期間,如果甲方認為乙方操作比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帳戶資金,雙方權利,義務比照本合同進行。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9.本合同雙方簽字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在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受托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規范,在充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定本資產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帳戶內共有現金及股票市值合計人民幣_____萬元,委托給乙方全權進行股票買賣操作。(股票必須減去1個點計算市值)
2.為體現乙方承擔風險的誠意,委托當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帳戶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將自有資金_____萬元打入甲方上述帳戶,與原有資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權期間,乙方需保證帳戶內現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帳戶內期初總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沒有繼續打入保證金,甲方有權平倉,終止協議。
4.委托期間,每贏利_____%,甲乙雙方結算一次,甲方資金的贏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資金的贏利歸乙方所有。委托期滿,也按此結算方式結算。
5.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匯報操作情況,甲方可隨時抽查上述帳戶市值情況,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碼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資策略。
6.委托期間,雙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終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則該帳戶如有贏利,贏利全歸乙方,歸還乙方打入的保證金。如該帳戶保平或虧損,甲方歸還乙方的保證金,且另需支付帳戶管理費(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贏利和保平,贏利全歸甲方,甲方歸還乙方本金,如帳戶虧損,則甲方扣除虧損額及違約金(違約金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計算)后將剩余款歸還乙方。
7.委托期間,如果甲方認為乙方操作比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帳戶資金,雙方權利,義務比照本合同進行。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9.本合同雙方簽字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在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葛鐵銘,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周衛平,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解放東路359號。
負責人:莫德旺,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入:劉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湖南建材紙廠。住所地:湖南省南縣茅草街鎮。
法定代表人:羅雄輝,該廠廠長。
上訴人中國新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湖南建材紙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湘法經一初字第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付金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臧玉榮、審判員李京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夏東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縣支行(以下簡稱南縣建行)與湖南建材紙廠(以下簡稱建材紙廠)簽訂第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000萬元,借款期限從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為1993年12月3萬元、1994年12月300萬元、1995年12月600萬元,1996年12月900萬元、1997年3月197萬元,年利率均為9.54%。中國新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建材集團)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貸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償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縣建行通知后三個月內代為償還。該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紙廠還清借款本息時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二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23萬元,借款期限從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紙廠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建材集團在借款合同的擔保單位欄加蓋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三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0萬元,借款期限從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體還款時間為2001年12月598萬元、2002年12月634萬元、2003年12月672萬元、2004年12月712萬元、2005年12月384萬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團出具了一份擔保書,內容與第一份擔保書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四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43萬元,借款期限從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為2005年12月371萬元、2006年12月672萬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團亦出具了一份擔保書,約定內容與上述擔保書一致。南縣建行已按合同約定將四筆貸款共計6666萬元全部發放給建材紙廠,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還款期限,金額共計2623萬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額共計4043萬元,尚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發出一份“關于催收建材紙廠基建貸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縣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團發出一份“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南縣建行保存了當日寄出這兩封函件的郵政快件收據與特快專遞寄件人存根聯,作為該函件已寄給建材集團的證據。1999年6月10日,南縣建行給建材紙廠發出一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筆借款合同所涉貸款,建材紙廠的法定代表人羅雄輝予以簽收。1999年11月29日,南縣建行將其對建材紙廠的借款債權本金7466萬元(包括本案的6666萬元)及其利息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同時通知建材集團將擔保權利一并轉讓給信達公司。建材集團在簽收該通知的同時聲明:“只同意承擔其中依法未超過保證期間的擔保義務?!苯ú募垙S已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調整方式為破產,擬核銷額為1.30億元。
因建材紙廠始終未能償還任何貸款,建材集團亦未代為履行,信達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連帶清償到期貸款本金2623萬元、6666萬元貸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萬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連帶清償該項貸款。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所簽訂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建材紙廠于1999年6月簽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行為應當視為對已經到期的2623萬元貸款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依法應當重新計算,且建材紙廠在本案訴訟中明確承諾歸還上述債務,因而,建材紙廠應當歸還已經到期的2623萬元貸款。鑒于建材紙廠未按借款合同規定歸還已經到期的貸款,且目前處于停產狀態,已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之中,基本上已經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貸款通則<試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南縣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南縣建行已將其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對于信達公司要求建材紙廠歸還尚未到期的貸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約定在建材紙廠未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由其代為償還。該保證是對建材紙廠的金錢債務提供擔保。由于金錢是一種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對于金錢債務的履行不可能出現客觀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為履行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保證人不能代為履行合同”,在金錢債務的代為履行保證中顯然無法成就,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對于建材集團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證屬于一般保證,應首先強制執行建材紙廠財產的主張,因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團在建材紙廠拒不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時,應當代為償還。由于建材紙廠的違約行為致使信達公司請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材集團對于已經到期的貸款亦未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因而,建材集團對于已經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貸款均應承擔代為償還義務,其所主張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違約行為應當認定已經喪失。保證合同同時約定“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息時失效”,屬于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當確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南縣建行從1995年7月給建材集團發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發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萬元逾期貸款超過兩年未主張權利,信達公司請求建材集團承擔該部分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該院不予支持。信達公司提供的特快專遞存根可以證明已將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郵寄給建材集團,建材集團提出自己沒有收到該通知,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貸款通則<試行>》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該院作出如下判決:1、解除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團相應所出具的擔保;2、建材紙廠償還信達公司借款本金6666萬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計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3、如建材紙廠未能在限期內付清,由建材集團代為償還借款本金5763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547110元,財產保全費537620元,合計1084730元,建材紙廠負擔759311元,建材集團負擔325419元。
建材集團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其采信的信達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專遞存權,并不能有效證明該公司已在訴訟時效內向上訴人送達了“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由于四份貸款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因此,保證期間應確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對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貸款合同,南縣建行并未及時收貸,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縣建行才給建材紙廠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至此,第一份貸款合同之保證期限已屆滿,上訴人相應的保證責任已解除。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保證責任的性質應由合同的約定而確定,但一審判決卻以被擔保債務的標的物的性質而確定,這顯然是錯誤的。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斷情況。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上訴人(保證人)發函(上訴人亦不認定這一事實),保證期間因此中斷,上訴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對保證期間性質的錯誤認識。由于《貸款通則(試行)》也僅僅賦予被上訴人提前收回貸款的權利,而未賦予其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的權利,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償還未到期的債務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上訴人作為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之前,一審法院就債務人全部債務總額作出保全上訴人財產的裁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三項,及該院(2000)湘法經二初字第07-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建材紙廠貸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信達公司答辯稱:一、建材集團否定特快專遞存根是本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但該集團又未提出反駁的其他證據,故一審法院采信該存根為證據是正確的。二、從擔保書的約定看,信達公司向建材集團主張擔保債權并不以信達公司先行對主債務人建材紙廠行使訴訟或仲裁為先決條件,因此,建材集團不具有先訴抗辯權,一審判決認定建材集團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三、一審判決認定信達公司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權利,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正確的,建材集團的上訴意見中有關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的觀點是對判決書內容的錯誤認識。四、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團承擔的責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責任,只需法律規定,無需合同規定。綜上,信達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建材紙廠未提供任何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建材紙廠與南縣建行、建材集團簽訂的四份借款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原審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是正確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債權人南縣建行已按約履行了全部貸款義務,但債務人建材紙廠在第一、二份合同還款期限屆滿后,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還款及違約責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雖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紙廠始終未能按期償還任何貸款并已瀕臨破產,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建材紙廠的行為已構成了根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南縣建行有權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團與南縣建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而南縣建行已將上述債權合法轉讓給信達公司,參照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之規定,信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材集團關于一審判決判令其償還未到期的債務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的上訴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個借款擔保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實施以前,四份保證合同中均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依據本院l994年《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建材集團應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承擔保證責任。建材集團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兩次收到南縣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訴人雖認為1998年6月4日特快專遞寄件人存根聯不能有效證明信達公司已在訴訟時效內向上訴人送達了“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但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佐證,故原審法院對信達公司有關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催款的事實認定是正確的,建材集團以合同的保證期限已經屆滿、南縣建行未及時催款收貸為由,認為其對第一份借款擔保合同的保證責任應當解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將兩年的保證期間認定中斷不妥,屬對原判決的誤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萬元與197萬元兩筆貸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項下的623萬元貸款,由于南縣建行起訴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時這三筆款項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且在兩年的保證期間內南縣建行曾向建材集團催收貸款,依據本院1994年《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之規定,保證人建材集團對這三筆款項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四份借款擔保合同中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約定在建材紙廠未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由其代為償還,如保證人不自動履約則允許債權人委托有關銀行從保證人賬戶中扣收全部貸款本息,而建材紙廠未能按期還貸、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兩次催款后,建材集團應當無條件地代建材紙廠償還貸款,故上述約定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盡管原審判決第三項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團對建材紙廠的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紙廠未能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所有欠款,這對本案債權人的利益并無損害,且信達公司對此并未提起上訴。故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撤銷原審法院(2000)湘法經二初字第07-1號民事裁定書的請求,由于該裁定是因財產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當事人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故該請求不屬于本案二審的范圍。
綜上,建材集團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判處責任適當,應當予以維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負責人孫福生,系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人郝光輝,系該辦事處業務經理。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亞市新風路4號202房。
法定代表人陳玉成,系該公司經理。
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谵k事處與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人郝光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法定代表人陳玉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谵k事處訴稱,1994年10月27日,中國建設銀行三亞市分行(以下簡稱三亞建行)向被告發放貸款7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壹年,月利率為10.98‰。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資產抵押協議書》,被告出具借款借據,同時以位于三亞市河東區商品街一巷的農貿市場第三層房產(三集房證字第231號)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三亞市房產管理局發放了房屋他項權證。上述貸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
根據國務院(1999)33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80號文,三亞建行與我處于1999年12月10日簽訂了建瓊第SY013號債權轉讓協議,上述債權已由我處承接并行使債權。被告借款人民幣本金700萬元后,已停止營業,且長期下落不明,經多次公告或公證催收也未履行還款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3182666(截止1999年9月20日止)。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27日,三亞建行與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三亞建行借款700萬元,借款用途為三亞市商品街農貿市場建設;借款時間自1994年10月27日至1995年10月27日止;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10.98‰計算,逾期歸還貸款部分加收利息20%;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貸款利息。同日,雙方還簽訂了《資產抵押協議書》,約定被告以位于三亞市河東區商品街一巷的農貿市場第三層房產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雙方于1994年11月28日在三亞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三亞市房產管理局核發了三集房證字第231號房屋他項權證。借款合同簽訂之日,三亞建行將700萬元轉付給被告,被告也出具借款借據。上述貸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借款本息。1995年8月26日三亞建行向被告發出《催還到期貸款通知書》,被告在該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所欠款項及其利息。1996年12月21日、1997年12月24日三亞建行從其帳戶中扣被告借款利息共計1142.37元。因被告下落不明,三亞建行于1997年12月6日,在《三亞晨報》上發出《貸款催收通知》。1998年12月29日三亞建行又以公證形式向被告送達編號為(98)第53號的《催收貸款通知書》。被告仍未償還借款。根據國務院(1999)33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80號文精神,1999年12月10日,三亞建行與原告簽訂建瓊第SY013號《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三亞建行將被告所欠該行的700萬元借款及利息轉讓給原告。2000年3月29日,原告在《海南日報》上刊登《貸款催收公告》,向被告等債務人告知其承接三亞建行70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并要求被告等債務人及時清償債務。2001年2月6日,中國建設銀行海南省分行在《海南日報》上發出《關于中國建設銀海南省分行已剝離不良貸款表外利息無償轉讓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海口辦事處的公告》,向包括被告在內的無法書面通知及發出書面通知后無法取得回執的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公告通知。此后,原告因向被告催收貸款未果,遂于2001年3月訴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尚欠借款本金700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資產抵押協議書、借款借據、房屋他項權證、貸款催收通知、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貸款催收公告等證據在卷,相互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三亞建行與被告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約定逾期貸款加收利息20%,與中國人民銀行對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的現行規定相抵觸,不應履行,故該《借款合同》除罰息部分的約定條款無效外,其余條款合法有效。借款期滿后,雖經三亞建行多次催收,被告除償還1142.37元利息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根據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承接三亞建行的債權,且中國建設銀行海南省分行已依法向被告發出債權轉讓公告,故應當認定,原告已合法取得三亞建行的上述債權。原告因此主張被告償還尚欠的貸款本金7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但應當扣被告已付利息1142.3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三亞港華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谵k事處清償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合同期內利息按雙方約定計收,逾期后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日罰利率標準計收,其中1999年4月1日前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之后計收復利至本判決限令還清借款之日止,并扣減已付利息1142.37元)。逾期付款,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資產委托管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電話:
地址:
受委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甲方將自有合法資金全權委托給乙方幫助管理,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本著自愿、真誠、共同受益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委托資產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立
1. 甲方為獲取投資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資產的投資事宜提供經營及管理服務。
2. 甲方委托給甲方的投資資金為(大寫: )。甲方委托乙方全權負責甲方資產的投資管理和經營,乙方可以自行指定乙方工作人員或外聘專家進行具體操作。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終止之前的上述委托為不可撤銷之委托。
二、合同的履行
3.乙方將實現封閉式投資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后,甲方不得泄露乙方操作策略和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不得損害乙方利益。
4. 合同期內除非有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資金。如遇特殊情況,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沒提前通知乙方擅自提取資金,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5. 因乙方對甲方資金采取分散式投資,投資形式須甲乙雙方商定認可方可執行。部分投資品種可能會有一定的風險,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風險。
6. 乙方不得惡意轉移甲方資金,如因此造成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刑事責任,并追討損失。
三、 資金回報率分配
7. 甲方投資資金的收益,甲方獲得,乙方獲得。 (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合同立即終止。)
8. 獲利后,甲方和乙方要互相協助及時取出的凈利潤,并進行分成。如果甲方未能及時返還乙方的利潤,視甲方違約,乙方將終止合同,并追繳甲方應付乙方的利潤。
四、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9. 本合同非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解除本合同。
10.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甲、乙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約定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于合同終止當日簽訂《終止委托協議》。
五、合同的生效
1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
12. 本協議自甲方在指定理財賬戶上確定入金后,簽定合同,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將本著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由當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產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身份證號:
乙方(受托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規范,在充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定本資產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帳戶內共有現金及股票市值合計人民幣_____萬元,委托給乙方全權進行股票買賣操作。(股票必須減去1個點計算市值)
2.為體現乙方承擔風險的誠意,委托當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帳戶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將自有資金_____萬元打入甲方上述帳戶,與原有資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權期間,乙方需保證帳戶內現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帳戶內期初總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沒有繼續打入保證金,甲方有權平倉,終止協議。
4.委托期間,每贏利_____%,甲乙雙方結算一次,甲方資金的贏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資金的贏利歸乙方所有。委托期滿,也按此結算方式結算。
5.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匯報操作情況,甲方可隨時抽查上述帳戶市值情況,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碼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資策略。
6.委托期間,雙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終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則該帳戶如有贏利,贏利全歸乙方,歸還乙方打入的保證金。如該帳戶保平或虧損,甲方歸還乙方的保證金,且另需支付帳戶管理費(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贏利和保平,贏利全歸甲方,甲方歸還乙方本金,如帳戶虧損,則甲方扣除虧損額及違約金(違約金以期初本帳戶甲方資金總值的百分之一計算)后將剩余款歸還乙方。
7.委托期間,如果甲方認為乙方操作比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帳戶資金,雙方權利,義務比照本合同進行。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9.本合同雙方簽字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在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產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進行資產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優勢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雙方就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托資產的種類及評估辦法
甲方保證委托資產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資產為下列第( )項:
1.貨幣資金,計人民幣(或美元、港幣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記的證券,詳見清單,計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評估價值:
(1)已上市證券按委托前一日證券收盤價。
(2)尚未上市證券按發行價________倍計。
(3)其他資產,詳見清單,折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二、賬戶管理
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在乙方的營業部設置股票在賬戶和資金賬戶,授權乙方在下列賬戶中進行資產管理:賬號名稱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期限
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體從甲方在乙方開設專門賬戶并將資產交付給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資限制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資產投資范圍僅限于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種,其運作范圍為:_____________。
五、授權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進行投資,具體交易品種與買賣時機由乙方決定。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規定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并有權對乙方管理資產的行為進行監督;
2.甲方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托投資,并保證委托資產的合法性,且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3.甲方保證委托資產的足額按時到位;
4.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動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資產,也不得擅自將相關委托資產私自留存或另立賬戶存儲。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對甲方的資產進行合理管理并有權在授權范圍內自主決定最佳投資組合;
2.乙方應依據本協議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謹慎盡職原則,對甲方的資產進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為自己的經濟利益動用甲方資產;
4.乙方保證執行證券投資的合法合規性;
5.乙方保證委托資產的安全性,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利益的活動;
6.及時清算甲方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
八、傭金和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乙方應盡自己所能,發揮受托資產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資收益率低于________%,乙方不收取交易傭金和管理費;若高于這一比例,超過部分按以下方式結算:
1.高于____%,甲乙雙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雙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雙方按____∶____分成;
2.高于____%,超出部分收益歸乙方所有。
九、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內不得減少委托投資款;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內要追加委托投資款的,應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追加投資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十、到期結算
(一)存量證券處理:委托資產到期,乙方結算存量證券應遵循以下原則:
1.已上市證券按到期日前一天證券收盤價結算;
2.未上市證券按證券發行價的____倍進行結算。
(二)資金結算劃撥:
1.協議到期無存量證券的,按扣除有關稅費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額結算;
2.協議到期有存量證券的,按貨幣資金加上存量證券的結算金額扣除有關稅費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額結算;
3.結算結果以雙方各自的授權代表簽字確認為準;
4.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____日內將結算資金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內;
5.存量證券的結算額可以與乙方應得的分 成相抵銷,多退少補;
6.甲乙雙方結算完畢后,甲方對存量證券不再擁有任何權益,乙方無須征得甲方同意,有權決定存量證券的買賣和直接劃轉存量證券的交易資金。
十一、協議延期
(一)如果本協議需延期,甲乙雙方應在本協議期滿之日30天以前,就本協議延期事宜達成書面一致意見。
(二)若本協議延期,甲乙雙方可選擇以下一種結算方式:
1.按照協議規定的期滿日進行結算,甲方的委托投資額也相應地按結算后的余額為基數;
2.甲乙雙方待協議規定的延期日期滿后統一結算。
十二、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行為,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金額日萬分之三的違約責任,并應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
十三、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依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資產委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資產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共謀發展,經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資產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達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資產管理的金額:_________。甲方在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路營業部開立資金帳戶,資金帳號:_________(下稱委托管理帳戶),并轉入資金_________元整至該帳戶。甲方保證該資金合法性;乙方自愿轉入資金或證券市值人民幣_________至甲方帳戶,作為對甲方所委托資產的本金及約定收益的保證。
第二條 委托管理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方資產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金額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元),支付日分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歸還甲方本金_________元。上述款項由甲方憑雙方預留的取款單,由甲方自行支取。預留的取款單為不可撤銷的取款單。
第四條 為保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雙方委托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路營業部作為監管方。甲、乙方與監管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按三方所簽訂的《監管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委托管理帳戶的資金密碼由甲方保管,預留印鑒為雙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第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委托乙方在其委托管理資金帳戶對應的股票帳戶內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活動。該帳戶應完全用于深圳、上海兩地交易所買賣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價證券(包括債券、國庫券)及新股申購。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指定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作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員,甲方和乙方對該人員在上述規定范圍內的一切操作行為予以認可。
第七條 甲方保證甲方帳戶資產合法性、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為合法監控人員,負責查詢委托帳戶資產,甲方有義務對乙方操作情況保密。
第八條 甲方按合同約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時,乙方保證帳戶上有相應的足額現金,否則,甲方有權憑雙方預留的委托單對委托帳戶進行處置,直至帳戶現金余額足以支付甲方按規定所需支取的金額。如因此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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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合同期滿,甲方有權取回約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應得收益部分的資產歸乙方所有。
第十條 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發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無法正常繼續執行本協議,甲方有權取回本金壹仟萬元及收益,收益按本合同約定的年收益率和實際發生時間進行折算(扣除甲方已取出的收益款)。雙方進行本益結清后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監管方留存一份,經甲、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受托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電子郵件: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在證券市場上發展,本著"資源共享、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在 證券公司 營業部開設的賬戶(資金賬號: ;上海證券帳戶號: ,深圳證券帳戶號: 戶名: ,下稱委托賬戶)內的資產總計人民幣(大寫: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進行資產管理,資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此筆委托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限為 年。
第三條 甲方保證委托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垂詢投資情況,了解目標公司的投資可行性;
2)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議,雙方經溝通協商確認是否采用該建議,甲方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干預乙方投資策略;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促使交易順利進行;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投資資金做全權操作;
2)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圍內疑問作出回答;
3)乙方有義務于每年末向甲方匯報甲方帳戶市值情況。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操作建議和投資方向;
3、資產委托期限內,甲乙雙方均無權單方對本協議中有關的資金賬戶進行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或轉出資金、證券等資產轉移行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資金在協議期內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證協議的實施。乙方負責甲方帳戶的全權證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協議期內不能干預乙方操作。為保證乙方的操作獨立性,乙方會在獲得交易密碼之后對交易密碼進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證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碼,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碼,而發生不能保證乙方獨立操作的情況,乙方不承擔投資虧損的責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帳戶市值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應當提供書面的市值狀況。
第五條 保密義務: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投資報告書、研發資料和詳細居住地址有保密義務;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投資對象、交易記錄、研發資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對甲方的資金、交易記錄、委托理財的操作情況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委托方式與結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部分的25%作為管理費。
如果委托期滿后未產生利潤,反而形成虧損, 則乙方根據所簽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擔不同責任:
(1)若所簽委托資產管理期限為1年,乙方不承擔虧損責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繼續管理資產,直至產生盈利。
(2)若所簽委托資產管理期限為2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30%的部分。
(3)若所簽委托資產管理期限為3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滿后,如產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雙方約定的管理費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終管理費數,甲方在委托理財協議終止的三天之內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甲方向乙方匯款后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匯款證實書復印件,作為其已經匯出的證明。
3、利潤定義:利潤=期末總資產- 期初總資產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4、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條 提前終止協議:
1、協議期內,如果投資期限已滿1年且利潤率大于100%,雙方均有權終止協議,并按本協議第六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協議,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終止本協議的不被視為違約。
2、在委托期間,甲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3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托資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3. 在委托期間,乙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2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承擔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托資產損失的全部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協議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發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提供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的解決條款處理,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在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文本中的各項條款,除滿足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之外,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否則將由協議終止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對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
2、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做,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3、如果甲方違反保密條例,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視甲方為違約。
4、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后,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5、由于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第十條 補充和變更
本協議可以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延遲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人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十五條 提 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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