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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和《辦法》共規定了六種外資金融機構的形式,其中屬于外資銀行的有:
(1)外國銀行分行,這是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從數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國銀行代表處,指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因為其所從事的主要是非經營性活動,對其監管比較簡單,本文不予討論。
(3)中外合資銀行,指外國金融機構同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4)外資銀行: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從《條例》對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的條件要求來看,[注釋]此處的外資銀行應理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華投資設立的子銀行,也有稱為附屬行的,為和標題中的總稱外資銀行相區別,本文將此類銀行稱為外資子銀行。
從這樣四種形式來看,對其管理均涉及到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這個問題極為復雜,即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國際間的協作問題。本文擬首先討論近年來國際間所確立的對于跨國金融機構(主要是跨國銀行)的監管合作原則,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國的適用。
一、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
跨國銀行是跨國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各國一般普遍接受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發展中的跨國公司:第三次調查》中下的定義:“跨國公司是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它在一個決策體系下經營,各實體間通過股權或其他形式密切聯系”??鐕y行在本世紀發展迅速,各國對它的監管一般是基于兩大類原則。
(一)股權原則和母國監管原則
所謂股權原則是指股東有權對其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并承擔責任。依此原則,跨國銀行的總行必須對其所設立的分行和子銀行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責任。而按照國際公法上的國籍原則,一國對其國民的行為、利益或其他關系,不論發生在境內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轄權,即跨國銀行的國籍國可對跨國銀行行使管轄權,由此可以推出母國負責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
對跨國銀行實行控股權原則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規定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應承擔民事責任;對子公司則僅以所投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依此,跨國銀行母行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分行應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但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只承擔有限責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轉移資產以逃避稅收和債務的規制,而銀行則本身既為經營貨幣的企業,在各個銀行、企業之間貨幣的流入注出為當然之事,在此,對關聯企業的限制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很多國家因此禁止設立外資子銀行,只準設立分支行,而允許設立子銀行的國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責任。如德國銀行法為了保護德國境內債權人的利益,就在對外資子銀行的設立條件中加重了總行的責任,要求(1)外國銀行總行應提交保護說明書;(2)根據存款保護基金會的規定,要求外國總行提交賠償保證書,保證賠償該基金會為挽救子銀行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二)地方市場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
地方市場原則引出的是東道國監管原則。外資銀行在東道國活動,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會造成影響,東道國家依據國際公法之領域原則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管轄;另一方面,東道國為外資銀行提供市場,可以直接了解當地金融市場和跨國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由其對外資銀行的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管比較方便和直接。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國銀行之間的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的特殊性致使這兩大原則在實踐中存在著嚴重沖突。如甲國的A銀行在乙國設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獨立性,故應歸甲國監管。但如A行總行破產,則依法在乙國的分行也應同時宣布破產清算。但如該分行在乙國吸收存款,則其破產對乙國的經濟秩序影響極大,極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乙國對此決不會坐視不管,從而產生了管轄權的沖突。
正是鑒于1974年原聯邦德國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風波,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十國集團和瑞士的中央銀行在巴塞爾開會討論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和管理問題。1975年2月成立了常設監督機構“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又稱庫克委員會。1975年9月,該委員會達成了第一個文件,即《對銀行的外國機構的監督》。一般稱之為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該協議是對兩大原則沖突的第一次調和嘗試。該協議認為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都負有監管的責任,雙方應當分工合作。協議規定東道國監督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資子銀行的清償力;總行則負責其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對于子行的流動性總行負道義上的責任。此外協議還要求監督當局之間互通信息,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總行直接檢查其海外機構,否則東道國則代為檢查。該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反響,但由于對兩大原則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監管責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綜合管理法的確立表明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偏向于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同時突破傳統股權原則的限制,將分行和子行均統一到一起計算,考慮到了跨國銀行業的特殊性質。
在綜合管理法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出臺,一般稱之為第二個巴塞爾協議。此協議規定,把分行的流動性由過去的東道國負責改為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即基于綜合管理法,總行從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動性;子行的流動性則仍由東道國負責管理。同時,也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行提供備用信貸。關于清償力,其規定分行的清償力由母國負責;子行的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母行所以負責,當然仍是基于綜合管理法。對于合資銀行,則由東道國負主要責任,但如果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其清償力。對于外匯管理,則由母國和東道國共同負責,總行負責管理其全球的外匯頭寸,東道國則只管理其境內的外匯交易。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個巴塞爾協議體現了“以股權原則為主,當地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管為輔”的總體思路,對監督責任的劃分比較明確,比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有顯著進步。
在此之后,巴塞爾委員會的努力成果又表現為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一般稱之為《巴塞爾報告》,它規定了對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要求,是對巴塞爾協議的具體化。
綜合管理法當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綜合管理法要求總行對海外分行和子行實行全面控制。母國對總行的監管往往和東道國的國內法,如關于銀行保密等義務相沖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國大通銀行案即為一例。[注釋]
(2)綜合管理法注重強調母國的監管責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國銀行的母國多為發達國家,容易造成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侵害;另一方面,強調了母國監管責任,也會使東道國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資的進入,從而造成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
(3)綜合管理法允許總行對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進行資金的內部調撥,這往往容易使東道國的有關管制落空;并且資金的內部轉移也有可能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盡管如此,綜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為比較合理和全面的一種監管辦法,為各國所采用。美國在1991年底通過的《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原籍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督,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同時還規定: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國內的銀行法規;美國聯邦儲備局有權核準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命令其停止營業,或是對之實施金融檢查。美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就是一個適當分配母國監管權和東道國監管權的好例證。而歐盟則一方面規定了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的最低標準,如最低資本額及經理、董事的任職標準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認”原則,即各會員國(東道國)必須承認其他會員國就其金融機構所發之執照以及依該國法令所準許之營業項目。相比而言,歐盟的方法過于強調母國監管,但因過于放松東道國的監管,而不能同時保證跨國銀行受到全面的監管。所以,歐盟目前亦擬采用類似美國的監管制度。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來看,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部分吸取了美國《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的優點。這主要表現在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但從總體來看,我國是不承認以綜合管理法為基礎的第二個巴塞爾協議確立的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的。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梢?,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來對待這兩類外資銀行的,將前者作為獨立法人處理,承認其總行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這一點,我們前面已談過,是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殊性質的。同時,我國如果過于強調東道國的監管,會在國際合作方同遇到困難,與強調母國監管的國際慣例相沖突,容易受到他國的對等對待,既不利于引進外資,也不利于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
總的來說,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面臨著兩個矛盾:一是吸引外資的需要和加強監管的矛盾;二是作為東道國監管原則與母國監管原則的矛盾。第一種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引進外資銀行對我國會帶來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國又擔心外資銀行可能帶來的負效應而要對它進行監管,監管力度不夠的話,負效應無法抑制;但如監管過于嚴格,在當今世界各國競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環境下,我國又會失去投資吸引力,達不到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適度的監管,看來確實是一個難題。第二種矛盾是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著重討論過,此處不再贅述。
筆者以為,我國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實際出發,應適用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如果我們選擇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我們是有可能擺脫矛盾的兩難境地的。首先,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并不意味著放棄監管,第二個巴塞爾協議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依此,跨國銀行仍然受到母國的全面監管。而依照綜合管理法的話,總行的安全也可保證外國機構的一定安全。畢竟,監管只是手段,防范風險、安全經營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其次,在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時,我們完全可以依照巴塞爾協議對監督責任的分工,輔之以東道國的監管,而不會使跨國銀行缺乏監管,有空可鉆。這樣我們就可以達到更好地吸引外資的目的,而不至于象現在這樣一味在“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間追求平衡,以至造成中外雙方不能公平競爭,雙方均有怨言的情況。
那么,堅持以母國為主的原則,會不會造成對我國主權的侵害呢?應該承認,這是有可能的,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時注意平衡,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如完善有關銀行為客戶保密的規定,可以規定一些材料和信息經審查后才能提供給外資銀行的總行等。
所謂“外資銀行”,目前有廣、狹兩種涵義。在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總行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此即為狹義的“外資銀行”,其實際指的是外國金融機構在華投資設立的子銀行(亦可稱附屬行),應稱為外資子銀行。而本文所討論的為廣義上的、一般通稱的外資銀行,在我國共包括有四種組織形式:一是外國銀行分行,為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是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主要形式。二是外國銀行代表處,指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其主要從事非經營性活動,因此對其監管比較簡單,在此不予討論。三是中外合資銀行,指外國金融機構同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四是外資銀行,即上文所指的外資子銀行。
我國外資銀行的引進自1979年邁出第一步以來至今發展迅速,目前在華外資銀行已經初步呈現出與中資銀行互相競爭、共同發展的局面,在中國經濟、金融領域發揮著愈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0年底,共有各類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外國銀行分行158家,中外合資銀行7家。外資獨資銀行6家,外資銀行代表處233家。其在華總資產和總貸款分別達到344.34億美元和317.95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8.56%及9.01%。在華總共的33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擁有人民幣資產總額達293.54億元,貸款和存款總額則分別為261.49億元和76.39億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61%,289%以及40%。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對外資銀行實施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監管體系。該體系最主要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文分別簡稱為《條例》和《辦法》)。但是,應當看到,作為一套監管體系的導向和靈魂的監管法律原則,在《條例》、細則和《辦法》中都規定不明或是有偏差。因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四種組織形式均涉及到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因此,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原則實際上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我國對境內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二是我國作為東道國與跨國銀行母國實行監管合作的法律原則。下面就這兩方面內容分別進行探討。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
(一)國際上常見的三種單獨監管法律原則
目前國際上有關東道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大致有三種:即保護主義原則、對等互惠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主義原則是指對外資銀行監管意在保護本國經濟金融的發展,使其免受外來的干擾和控制,對外資銀行施以限制性的監管。其最為極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資銀行的進入,如秘魯在1968年宣布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部國有化。對等互惠原則是指以對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來對待外資銀行,只準許本國銀行被準許進入的國家在本國設立外資銀行,只允許外資銀行經營本國在該國能夠經營的業務。該原則內容較復雜,包括嚴格對等、基本對等以及非互惠的三種具體形式。各國一般根據自己的情況靈活采用。國民待遇原則指對外資銀行給予與東道國銀行同等的待遇,采取與東道國銀行同樣的監管措施。這是最為開放、最少歧視的監管原則。
事實上,由于一國復雜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大多數國家并不是單純采取上述的某一種原則,而是綜合運用幾種,即以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并根據國內經濟金融發展變化作相應調整。如美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隨著其經濟金融條件、銀行競爭力等情況的變化,歷經了單方優惠、國民待遇和互惠的國民待遇三個階段。
(二)我國實施單獨監管的原則現狀及影響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政策原則可概括為:“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即提供優惠的政策吸引外資銀行的進入,同時嚴格限制其業務范圍來保護不發達的民族金融業。這一監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資銀行目前在我國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屬于“超國民待遇”,另一部分屬于“次國民待遇”。表現在:中外資銀行稅負水平不同。多數外資銀行外幣業務的所得稅率僅為15%,營業稅也可減免;而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政策性銀行所得稅率高達55%,其他新成立商業銀行也達33%,兩者相差極為懸殊。監管松緊不同。國內銀行在利率、現金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少限制,而外資銀行在經營中則較少受約束,如其可從事投資業務,兼營B股買賣業務等。另外,外資銀行的“次國民待遇”則表現在: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受限制。雖然現在我國對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正在逐漸放開,但仍限定了人民幣業務的規模;地域范圍有限制。加入WTO前上海的外資銀行客戶還僅局限于滬、蘇、浙,深圳的外資銀行客戶局限于深圳、廣東、廣西和湖南。
“超國民待遇”將我國本來就競爭力不強的中資銀行推到更為窘迫的地位,而“次國民待遇”則被外方指責為歧視政策,嚴重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兩者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同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大義務承諾,我國對于外資銀行監管的政策原則進行調整已經是勢在必行。
(三)我國應采取的調整對策分析
我國對外資銀行的單獨監管原則是否就如有學者認為的,“結合國際通行做法與國內目前狀況,宜采對等的國民待遇原則,并輔之最惠國待遇原則作為補充”呢?恐怕不盡然。
首先,就國民待遇原則而言,實行這一原則的國家或地區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發達的金融體系以及健全的金融監管制度等。而現實中盡管目前許多國家原則上公開宣稱予外資銀行以國民待遇,但實際上總是有許多的限制,五條件的國民待遇是沒有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即便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WTO成員方應當承擔實施“國民待遇”的義務,其同時也對東道國監管的“保護主義原則”作了認同。該協定附件一第2條規定,成員國基于“謹慎原因”(如保護投資人或存款人權益),得采取必要措施以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另外,該協定還賦予了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允許發展中國家針對自身的特殊需要,確定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國內政策目標,允許發展中國家對服務貿易提供行業補貼,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適當開放行業和市場,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由此可見,在不濫用或有意造成對某些外資銀行歧視的前提下,保護主義原則將繼續作為各國尤其發展中國家金融監管的重要原則而發揮作用。
各國金融業對外開故的實踐都表明,一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必須與本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能力、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監管能力的高低相適應。脫離國情的開放必將招致嚴重的后果。典型的例子如墨西哥,由于不考慮本國的現實國情,過早地撤消了外資銀行準入法令,允許外國銀行完全自由地到國內開業,外匯的流入流出亦不加限制,結果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爆發以后,資本的大量外逃進一步加劇了危機,以此成為一個慘痛的教訓。
就我國目前國內銀行業來說,在國有商業銀行,其信貸資產質量低,經濟效益差,自我發展能力弱,其經營機制轉換尚未完成;新興商業銀行,因規模、業務范圍的局限,實力不強,也難與外資銀行相抗衡。而在我國中央銀行,其調整機制尚不夠健全,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都亟待進一步的提高。以上這些因素都決定了我國金融業的開放必將會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也決定了從現在開始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東道國監管的政策原則只能采取以保護主義原則為主,對等互惠原則為補充的監管原則。必須從我國金融業的現實國情出發,考慮我國金融業的薄弱現狀,控制外資銀行的進入避免給我國整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過度;中擊同時,根據具體情況有條件、有保留的對外資銀行提供對等互惠待遇。當然,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的步伐,隨著國內經濟金融情況的日益變化,我國會相應地逐步調整監管的原則,改變監管的側重點,但無論如何,決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否則只能是以形式的平等帶來競爭上實質的不平等,給我國開放的金融業帶來災難性的影響。
三、我國作為東道國的監管合作法律原則
(一)跨國銀行國際監管合作的“巴塞眾協議”
對于跨國銀行的監管,涉及到跨國銀行注冊地國/即母國/與跨國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即東道國)這兩方面的監管。前者源于跨國公司的股權原則,股東有權對公司財產進行監管并承擔責任,跨國銀行作為跨國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總行對其所設立的分行和子行當然進行監管同時承擔責任??鐕y行母國則依國際公法上的國籍原則對跨國銀行行使管轄權,即所謂母國監管原則。而在東道國,跨國銀行在其境內活動,必然對其國內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影響,因此,依國際公法之領域原則東道國當然也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此即東道國監管原則。這兩大原則在現實實踐中因跨國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銀行的特殊性而起著嚴重的沖突。為調和這一矛盾,著名的巴塞爾委員會(“銀行管理和監督委員會”)應運而生,也誕生了旨在確立跨國銀行國際監管合作制度的一攬子“巴塞爾協議”。根據巴塞爾協議,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都負有監管的責任,雙方分工合作,其間的分工合作遵循“以母國綜合監管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管為輔”的原則。
這一原則源自于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確立的跨國銀行“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千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該原則具體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責任的劃分為:(1)清償力。分行清償力由母國負責監管,子銀行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負監管責任。合資銀行由東道國負主要監管責任,但如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由東道國與母國共負監管責任;(2)流動性。分行流動性由兩國共同監管,子銀行的流動性由東道國負主要監管責任,但同時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銀行提供備用信貸。合資銀行流動性也主要由東道國監管。外匯頭寸;(3)母國與東道國共同負責監管,其中,東道國只負責管理其境內的外匯交易。
綜合管理法當然不可避免地亦存在一些缺點、弊端,如可能造成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侵害等等。但經過各國的實際操作檢驗,不可否認該法目前已算是就跨國銀行監管最為合理和全面的一種方法。
(二)我國目前實行監管合作的原則及調整的必要性
我國《條例》和實施細則中,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由此可見,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上已經部分地采納了巴塞爾委員會確立的綜合管理法,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并不承認巴塞爾協議確立的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國際監管合作原則。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合資銀行和子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梢?,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來對待這兩類外資銀行的,將前者作為獨立法人處理,承認其總行只承擔有限責任,但這其實并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殊性質。普通公司法中關于關聯企業之間不得相互轉移資產,以逃避稅收和債務的規制在銀行這種經營貨幣的企業面前顯然有點無能為力。同時,我國過于強調東道國的監管,完全與強調母國監管的國際慣例相沖突,不利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上的國際合作,由此對本國引進外資不利,也對我國銀行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大為不利。
筆者認為,在我國金融業愈見開放的今天,尤其我國加入WTO后,我國完全應該盡快摒棄強調東道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合作法律原則,而將國內監管法律與國際監管慣例接軌,采用以母國監管為主的法律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逐步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維護我國金融業穩定、健康地發展。
四、結語
總之,我國已經邁入了WTO的門檻,金融業即將層層推進,逐步擴大對外開放,在這個時刻,我國原來就外資銀行監管所實行的“限制與優惠”的政策原則以及強調我東道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都早已不適合經濟形勢和未來發展的需要,必須盡快加以調整。有條不紊地、逐步地向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靠攏,同時采納國際通行的以母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方是完善我外資銀行監管制度,促進我金融業穩健、繁榮發展的根本之道。
參考又獻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1994.
[2]中國金融年鑒2001。中國金融年鑒編輯部.2001.
[3]潘金生.比較銀行法[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1.
賀曉宇
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摘 要】通過CoVaR實證方法利用4家國有銀行和2家私有銀行的股權收益率值求得中國銀行相對其他銀行的風險溢出值和各銀行相對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值、各銀行相對整體銀行系統的風險貢獻度。結論:中國銀行與招商銀行的關聯程度最高,中國銀行與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的關聯程度較低。同時招商銀行對于銀行系統的風險貢獻率最高,說明了私有銀行在發展私人業務上與投資民眾聯系更緊密。
【關鍵詞】CoVaR法;風險貢獻率;審慎監管
一、引言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關于金融機構之間風險傳播的研究也逐漸增多,尤其是銀行等傳統資機構在危機爆發時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傳染貢獻程度,而巴塞爾協議也將審慎性監管劃為銀行監管的主要形式。
在衡量監管必要性條件中,巴塞爾協議主要集中于考察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和損失準備金率等指標。在理論上衡量審慎監管的必要性條件,Adrain和Brunnermeier(2008)的working paper中提到了利用計量條件風險價值的增量和其對總體風險貢獻率來衡量。
二、本論文研究對象、數據處理和采用的原理
(一)研究對象和其數據選取
由于我國銀行的特殊性,大規模的上市銀行基本為國有,其對于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所以本論文選取了中國幾大國有銀行。農業銀行的上市時間較晚,數據的量不能滿足本論文的實證需求,舍去農業銀行,確定以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研究對象。同時為方便計量,添加兩家資本規模最大且上市時間較早的股份銀行,招商銀行和中信銀行。
論文的數據選取范圍:2008-20112年。受到財務數據報表限制,本論文研究數據的性質是季度數據。數據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
(二)本論文選取采用的原理方法
1、風險價值
本論文的計算基礎是風險價值。風險價值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金融資產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最大可能損失:VaRa=inf {v|P(WT£W-v)31-a}(公式1)。
其中a表示一定的置信度水平,WT表示T時刻期望財富量,W-v表示最大損失量及在險價值。
我們也可以采用Jorion(1996)[2]中提出通過數學的標準化計算可以得到一個計算VaR水平的公式:(公式3),其中 是標準化后的股票收益率分布,且其置信度水準是a。 是收益率標準差, 是計算的時間區間。
2、q分位數回歸
(公式4)
公式4中,Qy(τ|x)為關于x的條件分位數,Qμ(τ)為隨機擾動項的分位數。對于分位數回歸模型,則可采取線性規劃法(LP)估計其最小加權絕對偏差,從而得到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得:(公式5)
本文中由于風險價值是定義在一定置信的度水平下的最小損失量,所以采用此回歸方法。
3、關于CoVar方法的具體討論
定義P(Xi
公式6表示在a的置信水平下如果i銀行的風險價值為VaRia,則基于這一水準下的j銀行的風險價值為CoVaRaji|xi= VaRia。
i對j風險溢出貢獻率可用:ΔCoVaRj|iq = CoVaRj|iq -VaRj (公式7) 表示。
如果j表示的是整體銀行的風險價值,則公式(7)就表示某一i銀行對于銀行系統整體的風險溢出貢獻程度。
三、實證過程結果分析
(一)實證過程
在處理股權收益率時選擇每季度結束日的收盤股價價,計算收益率公式為:Ln(Pt/Pt-1),其中Pt為計算日股票收盤價,Pt-1為股票計算日前一期股票收盤價。為增強計算準確率,將算得的收益率擴大十倍。選取95%的置信度水平,并且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因此得到Za的值為1.658。利用公式(3)進一步得到各個銀行單獨的風險價值,留備用。本文以中國銀行為例,見表1,得到中國銀行對其他每家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和其他每家銀行對于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
(二)實證結果分析
單個銀行對其他銀行以及系統的風險溢出貢獻中首先分析中國銀行對于其他銀行的風險溢出影響,在中國銀行陷入困境時建設銀行的風險價值最大,即建設銀行此時風險絕對值是最大的,再之是招商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和中信銀行。再考慮中國銀行對于風險溢出的貢獻程度,中國銀行對于招商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率是最大的,再之是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和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這種風險溢出的貢獻率程度最大化也說明兩者銀行之間的關聯性是比較高的。
再之,分析每家銀行對于中國銀行的影響。發現如果當招商銀行陷入困境時其對于中國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是最大的,其次是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通過上述,得知國有銀行之間的關聯程度反而相對較低,而大型國有銀行和大型的私有銀行之間的關聯度是非常高的。
若考慮每家銀行對于整體銀行系統的風險溢出貢獻值,可發現招商銀行的風險溢出貢獻絕對值是最大的,其次則是交通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如果再進一步考慮風險溢出貢獻的相對值即風險溢出貢獻率。
另外一個方面也說明我國股份銀行已經逐漸在實力和整體重要性上有趕上并且超越眾多國有銀行的趨勢。實證對于審慎監管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監管機構在選擇那些重要性銀行進行重點監測時應該考慮各方面因素,考察其風險的相對值而非風險溢出的絕對值,同時注重銀行的業務與投資者等民眾的緊密程度而非只是資產規模的大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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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金融海嘯以及由此引發的經濟危機源于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過度投機 產生的泡沫,在對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過度投機一片譴責的同時,也夾雜著人們對金融 監管部門監管方式的質疑。本文通過介紹國外流行的監管方式,即規則導向監管和原則導向 監管兩大金融監管取向,比較各自的特點和適用范圍,從而為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提供借鑒 意義。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有必要借鑒他們的先進經驗,將兩種監管導向 靈活地結合在一起,提高監管水平,推動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創新。
一、規則導向監管
(一)規則導向監管
規則導向監管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在監管商業銀行運行時,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定銀行 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須滿足的標準,以及開展業務時必須符合的程序 ,從而確保銀行能夠穩健運營的一種監管制度安排。其特點是要求金融系統建立起全面、標 準化的法規體系,運用這一體系規范銀行的種種經營行為。[1]這種監管取向多適 用于成立時間不長、公司治理不完善、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
(二)美國的規則導向監管體制
美國是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尊重法律、處處依靠法律是美國民族的特點之一,因而其管理 制度常被學者稱為“規范管理”的典范。這一風格也延續到銀行監管體系中。 美國的金融監管在金融行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頒布了眾多法規和條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 架為基礎、多重機構共同履責、量化管理為手段的較為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 在銀行監管主體方面有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 聯邦住宅貸款管理總局、美國儲蓄管理局、全國信用社管理總局以及州政府。其中,履行主 要 監管職責的是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政府。四個機構依據法規 開展工作,分工明確,履行相應的職能。具體監管職能劃分見表1。
在明確的分工下,美國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不僅有銀行大法,還有一系列的專項法 律,并且不斷出臺銀行條例和專項制度,使得各個監管機構的工作能夠有法可依,銀行業能 夠按照法律的規定經營管理。對銀行經營和監管的主要法規見表2。
另外美國監管機構對被監管銀行實行內部檢查評級制度。[2]主要監管五個方面: (1)資本金 是否充足;(2)資產質量如何,貸款和投資活動是否規范;(3)銀行內部管理水平及風 險控制能力;(4)銀行獲利能力;(5)流動性和貸款期限搭配情況。在每一個方面,檢 查人員都對銀行進行由1―5級的打分,最后綜合五個方面的級別打出綜合評分,一級穩健 ,二級較好,三級需要關注,四級要特別認真對待,五級最差接近關閉。評級活動1年至1 年半進行一次,評級結果不對外公布但要通知銀行董事長,同時要求銀行對存在問題的方面 予以改正。
(三)規則導向監管的優點和缺點
1.規則導向監管的優點:(1)全面和細致的規則為監管工作提供了檢查的依據,監管規則 越詳細、越具體,越是便 于監管者執行這些規則。監管者只需檢查銀行是否遵循這些規則,就可以發現銀行存在的問 題。 (2)全面和細致的規則為銀行經營提供了標準。銀行在從事業務的過程中只要不違反監管 法規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銀行業的穩定運營。全面和細致的監管法規能有效地規范商業銀行的經營,杜 絕銀行間的惡性競爭,也有利于監管者在銀行經營過程的早期發現存在的問題。
2.規則導向監管的缺點:[3](1)規則導向監管過于強調法律,對市場敏感性不夠。它沒有考慮不同銀行出現的特殊情 況,缺乏彈性,過于僵化。不同的銀行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想出更好的辦法來控制 風險,而這在缺乏彈性的監管制度下是難以存在的。另外,過于僵化的監管規則也限制了銀 行的創新動力。(2)過于細致的監管法規會造成規則的泛濫。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則會越 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連監管者也難以完全掌握。(3)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這種監 管取向只重視監管的表面過程,而忽視了監管的實 質結果,即監管者會陷于銀行是否遵守了規則,而不管是否達到了控制風險的目的。而銀行 經營管理者可能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滿足監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內部財務健全、經營管理 和控制風險。另外,銀行認為監管當局有規定的就應該注意這方面的風險,沒有規定的就不 必特別關注而疏于管理。 (4)過細的監管規則容易使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緊張,使銀行對監管者產生對抗 和恐懼的心理,不利于監管工作的互動和良性開展。 (5)過度的管制雖然看起來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短期穩定和短期“安全”,但犧牲了效率和市 場活力,遏制了市場創新和市場機制的成長。
二、原則導向監管
(一)原則導向監管
原則導向監管是指監管機構在規范和監督銀行經營的過程中,較少地頒布成文的法規和標準 ,也很少運用量化的指標和標準化的方法進行監督,對銀行的現場檢查也比較少,監管工作 主要是通過“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等方式開展。這種監管取向的特點是監管機構頒布 的法規少,規定的標準少,彈性和靈活性比較大,監管工作因行而異,對不同的問題有不同 的處理方式和標準。[4]特別應說明的是盡管這種監管方式法律法規較少,硬性標 準較少,靈活性較大,但并不意味 著不存在這樣的標準。事實上任何一種監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規和硬性的標準 ,只是多與少、強與弱的差別。 這種監管取向多適用于公司治理完善、業務水平較高、經營穩定的商業銀行。
(二)英國的原則導向監管體制
英國金融監管機構認為僵硬單一的監管要求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對不同的銀行應有不同的 處理方式和標準。在《1987年銀行法》中確立了總的 原則,以便英格蘭銀行能夠根據商業銀行所處的不同環境來考慮、解釋和行使其權力。英 國金融監管更強調銀行的“自我管理”,通過“道義勸說”對銀行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由此英國銀行監管風格被貼上“非正式管理”的標簽,并與美國規則導向監管的法律體系相 區別。[5]英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對商業銀行、投資銀 行、證券、期貨、保 險等九個金融行業進行監管。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涉及監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權力劃分明顯 要寬泛許多。在英國金融服務局的監督規章中,指 導性意見比較多、管理性條款比較少;原則性陳述多、具體指標性要求少。監管過程中, 除違規行為,監管人員對銀行隱含的風險只提出明確的整改目標,監管指導性意見多是原則 性的。在經營業務規定方面則更加體現出英國監管的寬松和靈活。表3用一些監管方面的規 定,對英國寬松的監管體制予以說明。
從表3可以看出,英國在銀行經營方面的制定規則十分寬松和模糊,沒有數量化的標準。如 :在市場準入方面,機構的董事、經理在其位置上應當是適合和合適的;一個銀行的業務經 營至少有兩個知識經驗豐富,有管理決策的人進行有效管理;銀行要以謹慎的方式進行有效 管理; 銀行應以完整和專業技巧來適應其業務的性質和規模?!斑m合和合適”的標準是什么,什么 才是“知識經驗豐富,有管理決策”,什么是“謹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專業的技 巧”,法規里沒有提到。就連流動性缺口、風險準備金、資本充足率、銀行的業務范圍,英 國的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由監管當局和銀行協商確定。
(三)原則導向監管的優缺點
1.原則導向監管的優點: (1)這種監管方式允許監管者考慮到不同銀行的特殊情況,靈活運用法律中的監管尺度, 制定特定的監管標準,有利于維持銀行的穩健運行。 (2)即使是設計再嚴密的監管體系,頒布再多的法律法規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對這種監管 制度靈活的運用能夠填補法規的漏洞。 (3)這種監管體系減少了對銀行經營時條條框框的限制,賦予了銀行更多自主經營的權力 ,有利于銀行發揮主動性和創新的積極性。
2.原則導向監管的缺點:[7](1)監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會造成監管不夠嚴格,法規的彈性也會造成銀行在經營管 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銀行的風險。 (2)缺乏眾多的標準作為依據來判斷銀行是否發生風險,要求監管者有著極其敏感的洞察 力,對監管者的素質有很高的要求。 (3)“道義勸說”的約束力往往會受到質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徹底地解決問題,在問題嚴 重時有可能延誤解決的時機。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監督官員缺乏統一的標準化的參考數據,結論往往互有參差。(5 )這種監管方式強調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銀行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和自我約 束能力,和監管部門緊密配合。
三、規則導向監管和原則導向監管的結合
(一)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必要性
1.監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嚴格的監管會導致過多的標準和約束束 縛銀行的發展,降低銀行和市場的效率;而過于寬松的標準則會導致監管流于形式,使銀行 缺 乏危機感,導致業務發展缺乏監管而引發風險。過寬或過嚴的監管方式都不利于銀行的穩健 經營。 正是因為意識到這一點,美國現在正在改善其監管風格,賦予銀行更多的經營自。而反 觀英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我們會發現在原有原則導向監管的基礎上,英國監管當局 也開始了向規則導向方向的邁進。2003年7月起英國金融服務局推出了ARROF (Advanced Ri 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風險監管框架,體現出了規則監管的取向。它設置 了統一的評價標準和風險IT評估程序,通過對被監管機構內部存在的風險進行持續確認和評 估,進而科學地確定風險的影響程度(見表4)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然后通過計算公式:P 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確定關注程度 (見表5)。又如它根據關注程度的大小確定差 別化的監管措施,提供及時的指導和幫助,對被監管機構 實行過程控制,防止風險的惡化和最終損失的產生。再如它在監管過程引入了七個階段的標 準化監管流程,即準備評估階段、可能性風險評估階段、制定風險控制方案階段、內部確 認和調整階段、發送信函與溝通階段、跟蹤評估階段、新的評估循環階段,形成分工明確的 監管體系。[8]
2.多層次銀行體系的要求。 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主要包括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些不同層次的商業銀行成立時間、業務水平、 資產規模、管理成熟度、發展趨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樣的監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現實的。對 于一些成立時間較長、資產規模較大、公司治理良好、業務經營規范、創新能力較強的商業 銀行,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采用原則導向監管,充分發 揮監管的激勵機制,賦予這些銀行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提高銀行的效率和市場化程度。而 對于那些成立時間較晚、規模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業務經營不夠規范的商業銀行仍應 該注重采用規則導向監管,規范公司治理和業務經營,及時發現和抑制銀行可能引發風險的 活動。在這些銀行做大做強之后,再考慮是否改用原則導向監管。
3.降低監管成本的要求。 對銀行的監管是要花費成本的,主要包括:一是費用類成本。是指監管當局在對金融機構與 市場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的費用。二是損失類成本。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和市場 的監管,會影響銀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創新,扭曲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4.客觀金融環境和銀行良性發展的要求。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環境不斷好轉,涉及商業銀行運營的法律體系也日臻完善,而商業銀行本 身市場化程度和風險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經具備了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客觀 條件。一些發展較快的銀行已經能夠明顯地感覺到過多的規則和標準對發展與創新的束縛, 一些年代久遠的法律規定也已經不符合當前金融市場的變化,如:《儲蓄管理條例》(1992 年頒布)、《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年頒布)、《貸款通則》(1996頒布)等法規都是 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賦予銀行在經營方面的更多的靈活性和自由多成為 許多銀行共同的呼聲。
5.發揮銀行經營的正向激勵機制的要求。 規則導向監管結合原則導向監管的方式有利于發揮監管的激勵機制。如監管者在對商業 銀行監管的過程中,對于內控良好,或上次現場檢查評級很高的銀行可以減少對檢查的范圍 和頻率,在市場準入方面也可以放寬條件,而對于一家內控薄弱、評級較低的銀行 就需要加大檢查的力度,擴大檢查的范圍和頻率。這樣在設計制度時就巧妙地把監管規則和 激勵機制結合起來了,使得銀行在經營中自覺地向監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監管方式對我國監管方式的啟示
在我國的監管工作中,把監管思路逐步轉向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更多地 采用非現場檢查的方式,用非現場檢查指導現場檢查,應該是監管人員改進監管工作的方向 。
1.充分認識改革監管方式的重要性。 縱觀英美兩國金融監管制度變革的歷史,無一不是在原有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吸收對方監管制 度的優點,實現監管制度向兩者結合的方向發展,也許這正說明了在當代紛繁、復雜、多變 的金融市場中,沒有哪一種監管制度能夠獨立承擔起完善監管的重任。在以后的監管工作中 緊密地結合兩種監管方式將是今后長期監管工作的重點。
2.完善監管法規建設,放松法規約束。 今后的法律規章應該更多地關注于提高銀行運行的效率和競爭力,給予銀行充分、自由發展 的空間,因此在出臺法規方面應該多一些指導性要求,少一些約束性細則;多一些原則性導 向,少一些非審慎限制。
3.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為原則導向監管打基礎。我們在看到英國原則導向監管工作 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時,也應該看到英國實行的是嚴格的“ 授權”制度。而美國相對寬松的準入制度決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則導向為主的監管制度。 因此要想實現我國監管取向的轉變,提高監管的效率,必須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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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between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ased Banking R egulation
Xu JieAbstract:The financial disaster happened in 2007 arose people ’s oppugn on the
supervisory way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s of USA,Europe a 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mainly supervisory
ways of these countries, which are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 ased banking regulation. The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a 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two ways. At last,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 t the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of China should adopt the met hod that combines these two ways together to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efficiency
【關鍵詞】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建議
一、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的原則
(一)相對獨立性原則
中央銀行缺乏必要地獨立性將會產生許多后果。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而言,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將會使既定的監管目標可能受到“非獨立因素”的影響而偏離有利于金融業長期穩健發展的軌道。這些“非獨立因素”的干涉將會導致中央銀行無法在一個連續的時間或事件中保持相對獨立的、一貫的、連續的決策和執行原則與行為。所以,賦予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穩定及提升宏觀審慎監管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一方面是指金融市場主體的行為有系統的法律規定進行調節,并且必須接受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不能有例外的情況;另一方面是指監管主體在實施監管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監管的嚴肅性、權威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適度監管原則
金融監管的宗旨就是要通過適度監管實現適度的金融競爭,形成和保護金融業適度競爭的環境和格局。如果監管不到位,金融市場正常的秩序就難以得到維持,金融機構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則的的惡性競爭將致使金融風險大量積聚,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若監管過度,會對金融機構合理的競爭與創新予以限制,將降低金融業運行的效率,從而限制了金融業發展,最終將削弱國家金融業整體競爭實力。所以,宏觀審慎監管就應該堅持適度原則,要避免過松或者過分嚴格監管的出現。
(四)多層次監管與監管協調原則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是彼此聯系、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并且外部監管最終要靠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來完成既定目標。如果完全依靠外部金融監管,不僅難以道道監管的預期目標,而且還會增加金融監管的執行成本。如果忽略外部金融監管,而完全寄希望于金融機構自我約束,金融機構內在的逐利動機會致使投機行為的發生,從而加大影響金融穩定事件發生的概率。所以對金融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既要考慮外部監督,也要注重其自由約束,并且在外部監管過程中,監管者還需有能力識別金融機構的自律性程度,從而在此基礎上實施積極有效監管,使得監管維持在適度的狀態下,保證金融機構健康持續發展。
二、對我國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的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有利于保證宏觀審慎監管有法可依。要加快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立法工作,同時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范圍,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金融監管構架,對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機構及有關部委在整個審慎監管體系中的職責分工從法律層面進行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通過完備的制度體系有效識別和度量系統性風險,從而防止金融風險在不同市場、領域和機構之間的傳遞。
(二)成立由中央銀行主協調的宏觀審慎監管協調機構
基于多層監管和監管協調原則,宏觀審慎監管協調機構架構方面可以成立由國務院負責金融事務的副總理擔任主要負責人的金融協調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財政部和發改委的某些部門。涉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處理金融危機的應急事務等重大問題及相關制度由金融協調委員會報國務院審核決定。在日常工作中,確定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主協調制度”,即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授權下負責不同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負責處理宏觀審慎監管日常事務。
(三)完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
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逆周期資本監管,緩解銀行體系順經濟周期效應,提升銀行資本的質量,從而達到“以豐補歉”的效果。中央銀行要準確評估金融市場或金融產品的變化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尤其是要分析金融機構之間或者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間的連鎖反應;同時對具有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金融機構采取嚴格的監管,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預防此類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危及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
(四)加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時間來看,國家實際上承擔了對銀行存款的保險責任。因此,目前要結合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的最新實踐和改革動態,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并由存款保險公司履行存款保險和銀行清算職能,強化對存款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完善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從而促進金融機構的規范發展和維護金融穩定。
(五)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
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是目前金融全球化、資金全球化和金融機構跨國經營的內在要求,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化和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標準的客觀需要。在目前的國際形勢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責,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強化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的力度,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宏觀審慎監管機構、國際金融組織的成功經驗,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提升我國的宏觀審慎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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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爾核心原則的產生背景及主要內容
60年代以后,全球金融格局的變化使金融危機不斷發生。為加強在銀行監管方面的國際合作,1975年,10國集團成員國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對銀行的國家機構的監督》、《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的監督原則》和《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與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自由化和一體化,使金融風險大大加劇,連續發生一些嚴重的大銀行破產事件,如1994年有129 年歷史的美國基德投資銀行倒閉,1995年英國有近233 年歷史的巴林銀行破產。這些事件使世界各國重新審視銀行監管,重視監管的系統性和有效性。1996年6月,7國集團里昂峰會結束時發表宣言呼吁強化金融監管體系。認識到這一客觀形勢,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年會結束后開始制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在1997年4月,推出了征求意見稿。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香港年會上向世界有關各方介紹并解釋了核心原則的內容。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分五部分,共25條,即先決條件(原則1)、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原則2至5), 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原則6至21)、監管的正規權力(原則22)、 跨國銀行業(原則23至25)。
第一部分: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具體包括以下要求:由立法明確參與銀行監管的各機構的目標及責任、監管機構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包括人員、資金和技術)、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必須完善、國內外各類金融監管機構間加強信息合作等。
第二部分:發照程序和對機構變動的審批。它要求發照機關至少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經營計劃和內部控制以及包括對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銀行監管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轉讓大筆股權或控制權的申請,銀行的大筆收購和投資符合標準。
第三部分:持續性銀行監管的安排。這是巴塞爾核心原則的關鍵部分,包括三個方面:(一)審慎法規與要求的制定與實施,可細分為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其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二)持續進行的銀行監管手段有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和(或)聘用外部審計人員、綜合并表監管;(三)銀行機構的信息要求有五個方面:會計標準、招生范圍和頻率、確認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監管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四部分:監管者的正規權力。要求監管者有權采取糾正措施和關閉不具備生存能力的銀行。
第五部分:跨國銀行業。要求各國監管者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東道國監管者遵循高標準約束外國銀行。
巴塞爾核心原則的最大特點是其系統性。它在吸收以往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從市場準入到持續性監管直至關閉不合格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作了全面規定。它不同于以往的文件側重于資本充足率、利率風險等某一方面,而是著眼于銀行監管的全方位和有效性,它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在制定監管規則方面實現了一次質的飛躍。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狀況
我國的銀行監管較建國初期而言,無論在法規建設、人員素質還是在機構設置、監管手段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不可否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良好的銀行監管宏觀環境
銀行監管是保障銀行業穩健運行總安排的一部分。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實現受到監管體制、人員素質、法律體系和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缺陷的制約。
1.監管體制沒理順。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進行銀行監管,審計部門對銀行的財務收支,信貸活動進行審計,但二者在工作中缺乏有效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各分支機構的授權不明,二者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中的配合,人民銀行內的計劃、金管、稽核、會計等部門各行其事,造成監管權分散,不能形成監管合力。
2.人員素質不高。銀行監管隊伍正處于新老交替期,而人事制度的弊端,使不懂業務的人員(如退伍軍人)走進監管隊伍;教育體制的弊端,難以培養出大量的高素質人才;而享樂主義又腐蝕了一些業務熟練的人員。因此,面對加劇的金融風險,監管隊伍日顯落后。
3.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的法規多側重實體內容、忽視程序上的措施;法規內容粗略,難以操作,在一些銀行新業務方面存在著法律空白;現存的法規之間,存在著抵觸現象。
4.與國外監管機構的協調不充分。據統計,截至1997年6月底, 在我國的外資營業性銀行達147家,我國在國外的銀行機構超過500家。這需要國際監管合作。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外聯絡較少,特別與在華銀行的母國缺乏充分溝通。
(二)沒有建立有效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
1.市場準入標準不完善。市場準入標準體現于《商業銀行法》第12至第15條以及《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第15條中。這些規定過于簡單,尤其是缺乏對所有權結構、控制制度和財務預測的詳細規定。
2.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過于粗略。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從資本構成、風險權數和目標標準比率等方面對資本充足性作了詳細規定,已經為100多個國家所接受。 我國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主要體現于《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1項:“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之中,這一規定在現實中操作難度很大。
3.信息收集與處理亟待規范。問題主要在于:(1 )會計報表不統一,給監管部門的統計工作造成困難;(2)計算機信息網絡沒建立,微機軟件開發少且不統一;(3)信息修理人員沒有專業化, 對這類人員的選拔、提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4.對金融風險監管缺乏科學系統的量化指標。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如何監管,《商業銀行法》只做了簡單規定,《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涉及面雖廣一些,但仍不全面,且操作性不強,需要補充和完善。
5.監管者權力的獨立性有待進一步明確。這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向銀行要貸款,迫使銀行違規經營。監管機構一旦發現問題,地方政府則設法求情,甚至用行政權力施壓。
(三)監管可為單一、乏力
1.現場監管方式落后,非現場監管應用少且不規范。西方國家的現場監管一般是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內容囊括內部控制、管理層、資產負債管理、流動性等方面,檢查手段主要是運用微機查閱。我國現場監管基本上是手工操作,檢查內容主要是資產負債管理?,F場監管費時費力,西方國家運用少,主要依賴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非現場監管剛剛起步,且與現場監管分屬不同部門,缺乏配合,非現場監管主要依賴的報表,有時失真。
2.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薄弱。西方國家很早就注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管理。我國長時期只重視銀行的外部監管,忽視了銀行的自我控制,結果造成許多大案要案發生。我國在1997年5月16 日才《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對內部控制的管理剛剛納入了正軌。
三、借鑒巴塞爾核心原則,促進我國銀行業監管
巴塞爾核心原則的目的之一是為各國監管機構提供一個基本的參考標準,供正在努力加強現有監管體系的監管者對照檢查現有的監管安排,并盡快制定出彌補缺陷的現實計劃。針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缺陷,結合巴塞爾核心原則,我國可在以下幾方面采取積極措施。
(一)創造良好的銀行監管宏觀環境
1.建立新的銀行監管體制。為符合核心原則對監管機構獨立性要求,可在人民銀行總行下設銀行監管總局,負責全國銀行監管工作。在省、地兩級設分支機構,與地方人民銀行脫鉤,實行垂直領導,直接對銀行監管總局負責。同時,將審計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內在的計劃、金管、稽核、會計等部門的監管權統歸于監管部門。
2.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首先要對在崗人員培訓,可通過在職學習、脫產進修、出國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其次要大力引進品德優良、業務熟練、懂法律的專門高級人才;最后還應建立競爭淘汰機制,獎優罰劣,堅決辭退不稱職人員。
3.健全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一方面要對已有法規加以清理,對已經過時的法規,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應對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基本法律或修訂或廢除;另一方面對銀行的一些新業務采取超前立法方式,改變過去先比賽后定規則的陳舊做法。另外,還要提高立法水平,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出詳盡縝密科學的規定,防止出現法律常立、常改、常廢的不穩定現象。
4.加強與國外監管機構間的合作。這一方面需要我國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加入巴塞爾委員會和世界貿易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與外國銀行監管當局特別是在華銀行的母國銀行監管機構的定期聯絡制度,加強信息交換,交流監管經驗。
(二)建立有效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
科學的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與過去的合規性監管、事后監管相對應,它是全面防范、處理金融風險的客觀需要。這一監管體系應包括:
1.對市場準入和機構變動的審查。(1 )對市場準入審查要全面:銀行股東的財務狀況、聲譽和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制度和組織機構,特別是內部審計、稽核部門的獨立性;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品行、專業知識和銀行經驗;財務預測是否明確、現實可行;擬在我國設立銀行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應達到巴塞爾協議有關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其所在國具有并表綜合監管能力。(2 )對機構變動的審查包括銀行股權的受讓人達到批準新銀行對股東的要求和銀行的重大收購與投資在銀行的經營能力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2.風險監管制度。(1)信用風險管理。 對超過一定數額或資本比例的貸款由監管機構審查;銀行呆帳損失準備金的提取足以防范一般的信貸風險;對風險集中實行控制;關聯貸款不得優于市場條件,也不得超過限額。(2 )利率風險管理。銀行須建立利率風險控制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向監管者匯報利率風險的狀況和處理措施。監管者可向銀行提供有關資產組合和期限搭配的建議。(3)流動性風險管理。 監管者應保證銀行業務不過份擴張、資產搭配合理以及持有相當比例的較強變現能力的高質量的資產。(4)操作風險管理。 嚴格執行內部會計和稽核制度;實行積極的交叉監督,如一筆業務由雙人簽字;建立保險制度和應急計劃,一旦出現風險事故能及時化解。(5)資本充足率管理。 應結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制定規范化、量化的實施辦法:對銀行資本分成兩類。第一類核心資本包括股東和公開的儲備金,第二類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的儲備金、重估價儲備金、通用貸款損失準備金、帶債務性質的資本證券和次級的長期債券;為銀行資產確定風險權數,可采用0、10%、20%、50%和100%五個權數;細化目標標準比率,在總的比率不低于8 %的基礎上,分別規定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所占比例。(6 )信息管理。首先應采用最新技術,大力開發監管軟件;其次,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獲取的信息相互對照、補充;最后還應注意:會計準則統一,新設銀行和出現危險征兆的銀行定期向監管者報告情況,監管者對銀行的敏感信息負保密義務,監管者定期公布銀行情況,銀行也應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使公眾能正確決策。
3.對違規銀行的處理。監管者應有權命令銀行采取挽救措施;限制銀行的業務活動,包括已經開展的業務和準備開辦的新業務;撤換高層管理人員或董事,情節嚴重的,剝奪其在銀行界就業的機會;接管銀行;關閉已根本喪失償債能力的銀行。
(三)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能力
關鍵詞:原則導向;市場紀律;有效監管
Abstrace: Banking supervision reform is a hot topic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crisis. In these discussions, more and more evidences indicate that this turn reform should emphasiz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Cor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Basel II, as guidelines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advocat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and then give some advises for how to implement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Key Words: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market discipline,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3-0052-03
一、引言
銀行監管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是對銀行危機產生機制的主流解釋,而政府的干預可以有效防范危機的產生,這可以解釋政府實施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而監管行為所產生的成本及其成本收益分析,是監管行為可持續性的關鍵考量。有效銀行監管就是權衡監管收益與成本,以最小的監管成本實現銀行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促進宏觀經濟發展。
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與演變,充分顯現出金融危機快速傳導的特性和巨大破壞力,其原因之一就是監管體系未能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斷危機惡化。次貸危機引發人們對銀行監管有效性的反思,對現有監管框架、監管方式和監管理念重新審視。盡管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塵埃落定尚需時日,但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改革指向卻漸趨明朗。
次貸危機發生之后,美國財政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藍圖》,長期目標就是逐步改革“規則監管”方法,建立一個全新的“目標導向”的監管框架,其本質上是采用了原則導向監管的理念和做法,即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來調整監管資源,增加與市場的有效溝通,更好平衡監管的加強與市場紀律的培養。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無論何時,只要可能,市場紀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戰線;為確保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對其金融決策負責,監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對于市場紀律的加強;依靠市場紀律不應該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場紀律通常需要政府監督的支持。”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監管思路,勢必對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建設產生深遠影響。如何根據我國銀行業改革
發展實際,因地制宜、穩妥地進一步加強監管有效性建設,是當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原則導向與《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原則導向監管是指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且實踐結果導向的監管活動,同時以規則作為輔助以實現監管目標。盡量多的以原則為指導和盡量少的使用規則是原則導向的關鍵內涵。
顯然,與原則導向監管相對應的是規則導向監管。規則導向的實質是“邊界明確”,要求監管者明確說明什么是準許的,什么是不準的。“邊界明確”的優點在于監管者便于執行,被監管者也能清楚了解自己的責任。但是,規則制定要以市場活動為根據,其先天的滯后性總是為市場留下套利機會。而且由于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實際情況正是由于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美國次貸危機就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監管缺乏彈性和前瞻性的后果。
原則導向監管理念的倡導者是英國金融服務局,并在全球范圍內被廣為接受。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為各國監管當局設立了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原則導向監管理念,我國也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25條原則。這些原則總體上可劃分為七個方面的內容: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許可的業務范圍,審慎監管規章制度,持續監管的各種方法,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糾正及整改權力和并表及跨境監管?!队行сy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明確提出,有效的市場約束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原則導向監管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1)原則側重于目的而不是那些細節性的規定,增加了監管的彈性和靈活度,使監管要求更具“持久性”,監管者能夠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監管重點,被監管者則不能輕易規避。(2)原則給予被監管機構和監管者一定的靈活度,能夠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業務模式、產品、戰略和內部流程的創新。(3)原則著眼于最重要的規則,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4)原則導向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內部培養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使得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能貫穿在每個業務條線之中,而不僅僅只是合規部門或風險管理部門去了解和遵循監管者的要求。
三、市場紀律與《新資本協議》
市場紀律是指充分發揮市場在信息收集、傳導方面的作用,使市場參與者共同來監督銀行經營活動,通過及時發現風險來降低危機發生概率。因此,市場紀律是一種市場影響機制,這種機制不僅把監督和約束銀行的任務授權給監管機構,同時也授權給市場參與者,通過市場參與者的連續約束行為激勵銀行以安全、穩健的方式來經營。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紀律引入銀行監管實踐。銀監會于2007年頒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將于2010年底起在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
顯然,市場紀律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假說,即市場參與者能夠獲取所有市場信息,并據此做出理性反應。但是,《新資本協議》并沒有偏執地相信市場能夠完美運行,而是通過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相互配合與完善,共同推動有效銀行監管。
對于市場紀律,《新資本協議》強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監管者應當為銀行信息披露方式與披露內容設定原則,確保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利于市場參與者了解銀行經營范圍、資本情況、風險暴露、風險評估程序等信息。
市場紀律通過建立監管者與市場參與者相互補充的監管機制,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防范銀行風險,促進銀行合規經營。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也依賴于嚴格明晰的會計準則、完善的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等先決條件。
四、對我國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思考
(一)應當重視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的監管理念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監管理念,重新確立了監管與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在于將監管與市場有機地統一起來。監管的最終目標是金融穩定,實現金融穩定的路徑是通過原則導向監管來培養市場紀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中國的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充分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和發揮市場紀律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應當根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新資本協議》要求,積極推進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建設良好信用環境、繼續堅持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為進一步推動有效銀行監管創造條件。
(二)推進銀行監管由“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轉變
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并不是要摒棄規則導向監管,而是要將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相結合,通過實踐權衡不斷調整二者的平衡。就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管現狀來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但是,根據金融創新和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以及國際上推進良好規則和實施監管改革的發展趨勢,我國銀行監管既要基于審慎監管的需要堅持規則導向監管,又要基于鼓勵金融創新的需要逐步推行原則導向監管,從“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結合轉變。
(三)建立有效的“公共安全網”機制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建立適度的“公共安全網”機制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前提之一。“公共安全網”一方面能夠在正常時期幫助建立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另一方面能夠在危機發生時預防多米諾骨牌現象在金融體系發生,從而降低系統性危機發生的風險。在我國,政府一直被認為是銀行存款的最終擔保人,這可以視為一種“隱性的安全網”。但是政府對銀行實施保護的普遍觀念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最終會導致銀行部門的脆弱性,所以首要的任務是通過設立顯性的安全網,減少和明確政府保護的邊界。在當前的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既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又有助于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是必然的選擇。
(四)提高監管和被監管人員素質
原則導向監管的運用需要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環境。與規則導向監管理念不同,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面對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確的法規條文,需要根據現實中的情形做出靈活審慎的職業判斷,這對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原則導向監管對高素質人員的需求不僅針對監管者,還包括被監管者。原則導向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現在理念、判斷和能力上的巨大進步,同時,由于原則導向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持續而充分地溝通,所以,也要求被監管者的人員素質要相應改變和提升。只有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從業人員的共同進步,才能實現中國銀行業的真正進步。
(五)嚴格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國上市銀行已經建立起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商業銀行也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規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是仍有大量的城信社、農信社沒有強制進行信息披露。已經實施信息披露的銀行業機構,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我國要逐步發揮市場紀律的作用,就要進一步規范和嚴格銀行業的信息披露行為,使市場參與者能夠及時全面了解銀行經營信息。
(六)規范對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監管
次貸危機中,一些評級機構因給予次貸債券極高的信用評級,被外界批評為扮演了對次貸風暴推波助瀾的角色。我國擔保公司和評級公司也存在沒有嚴格的準入門檻、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等問題。評級機構和擔保公司作為市場紀律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理應對其加強監管,通過明確對評級公司行使全面監管職權的監管機構、統一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規則等手段規范市場秩序,為實施有效監管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王兆星 .中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進入新階段[N].金融時報,2008年.
[2]廖岷.原則導向監管真的失效了嗎[J].當代金融家,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