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3 15:50:36
序論:在您撰寫商業銀行監管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巴塞爾協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論文摘要:金融業處于一國經濟的核心地位,一國金融機構若要有效地發揮其經濟功能保持較為穩健的運行態勢,離不開金融監管,必須具有一個相當穩健周延的金融制度與法規框架和符合市場規律的制度與法規在一國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是最重要的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制度與法規則是金融法規修仃完善的重點。美國的銀行業是世界上最發達的,我們試圖通過對美國銀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們可以借鑒之處,以提高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栋腿麪枀f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關鍵詞:商業銀行 監管法律制度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栋腿麪枀f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關鍵詞:商業銀行;銀行監管;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銀行業的行業特殊性決定了銀行監管的重要性,這是一個風險較大的行業,其風險來自方方面面,不僅有一般行業共有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還有金融行業特有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國際游資沖擊風險。經濟發展、體制改革、宏觀經濟調控都要求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基礎。一旦金融機構發生危機或破產倒閉將直接損害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后果是十分嚴重的。銀行監管可以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機構的穩定和金融資產價格的泡沫不至于過多。金融體系安全運行,能夠保持公眾的信心進而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商業銀行法律監管概述
1.1監管目的
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目的包括:維護公眾對銀行系統的信心;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促進銀行服務系統的效率和競爭;維護社會信用秩序;打擊金融犯罪;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業的平穩發展;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等。
1.2監管原則
商業銀行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競爭原則、謹慎監管原則、合理監管原則、高效監管原則,在實際的關系和過程中,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渾然一體、相輔相成的,它們必須貫穿于商業銀行監管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只有在整個監管法制過程中都體現這些監管原則,才能確保我國銀行業、金融業的穩健安全有序的發展。
1.3監管的特殊原因
第一,商業銀行是以信用為本的行業,信用一詞兼具信譽和借貸行為雙重含義。銀行作為一個一般經濟行為必然維護其商業信譽,其次銀行是以資金借貸活動作為其主要經營方式的特殊行業,信譽是借貸活動的基,而借貸活動的結果反過來又是對信譽產生影響,因此信用對銀行業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歷史已經證明單純靠銀行所提供的這種信用的脆弱性。早期銀行在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濫發銀行票據,經常造成票據貶值或無法兌現。許多銀行由于資金實力較弱或流動性較差,無法向存款人作出保證,造成擠提而破產,使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損失。因此,銀行業需要通過監管來治理銀行界較差的信用環境,恢復或增強社會對銀行業的信心,使銀行業步入健康發展的運行軌道。
第二,商業銀行是事關公共利益的行業。正如肯尼思·斯邦在《為何管制銀行》文中寫到:“雖然銀行以贏利為經營目的,銀行家在日常經營中也可以自由地作出許多決定,但銀行業被普遍地認為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業。作為經濟社會的信用中介人,銀行通過向社會公眾負債,將私人、公司、企業、團體、甚至政府的閑置資金轉化為銀行存款。又通過發放貸款將存款向社會各行業投放。作為中介機構,銀行將無數個存款人變成了貸款人。
第三,商業銀行是高風險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是,商業銀行業務是高負債行業,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外部。銀行業是一種以部分準備金為支點,以借短放長的期限變換為杠桿,依靠資產組合的資產擴張來盈利的產業,它的經營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結構的規模、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匯率等變化的影響。這些未知因素的存在使得金融機構可能面臨著利率風險、流動風險、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的影響。
第四,銀行業是一種充滿危機的行業。銀行危機早在幾百年前就己存在并頻繁發生,小到單個銀行陷入困境或倒閉,大到整個銀行業面臨行業生存危險及大規模的銀行倒閉甚至金融體系的崩潰。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案;巴林銀行破產收購案;大和銀行巨額虧損案;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動蕩等等。
商業銀行構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體系的途徑
2.1建立獨立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
建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監控體系的基本前提。由于法律風險銀行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法律風險防范對于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重要性不低于對其它風險的防范,而要有效地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建立,提高監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執行力,必須具備一個擁有一定獨立性和權限的法律部門。目前我國的銀行金融機構中,法律部門設置的主要形式為,一是設置了單獨的法律部門; 二是將法律與合規部門并為一個部門; 三是將法律事務職能放入其它部門,作為該部門的下設機構。
2.2設計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
在 2004 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都有屬于自己的風險監控技術,包括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初級評級法、高級評級法、高級計量法等,這些技術體系的存在為銀行控制相應的風險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及其它相關文件均沒有提及如何識別、評估、計量法律風險的問題,沒有為銀行提供控制法律風險的定量型技術支撐。雖然有的學者認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法律風險納入操作風險后,就自然地適用操作風險的全套控制技術,但筆者認為,由于法律風險與操作風險本質上的差異性,二者不能適用相同的控制手段和技術體系。那么,我國商業銀行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筆者認為可以有兩條途徑,一是向國外銀行金融機構學習借鑒; 二是利用既有經驗設計監控技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重視業務量上的積累,而忽略了質上的沉淀,在風險管理方法和水平上落后于一些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其次,我國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自身優勢,積累經營數據,設計出具有自身特色和適用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體系。
2.3充實法律工作隊伍
無論是法律部門的設置,或是監控技術的借鑒與設計,都需要擁有優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是任何一項工作的必備條件。法律工作人員的充實需要從幾方面,一是人員數量需達到基本要求; 二是人員結構須合理,包括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學歷結構等; 三是加強對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保證法律知識能夠得到及時更新。只有擁有了高質量的法律隊伍,才能擁有較強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才能設計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技術和制度體系。
2.4培育銀行法律文化
優秀和被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也有助于推動員工自覺地防范法律風險。一般認為,一種企業文化的建設需要從 4 個層次入手,即物質層、行為層、制度層、精神層。在銀行法律文化中,物質層主要體現在通過法律部門辦公室環境、工作工具等物質要素制造法律氛圍; 行為層則主要從員工自身行為出發,從行為體現法律規束; 制度層則主要通過制度設計與執行、制度制訂程序等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和重視; 精神層則是最高級別的法律文化層次,它主要體現于銀行的核心理念中。
從上述4個層次入手建立銀行法律文化,能夠與構建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控制度體系產生相互推動的作用。法律文化的建設有助于推進監控制度體系的構建,而監控制度體系也可以在行為層和制度層上樹立銀行法律文化。
3結語
銀行監管一方面源于銀行業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又深刻影響著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對于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保證銀行業及金融業的平穩運行,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宏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管與評價[J].國際金融研究.2007,(l).
[2]周慧.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研究[J].四川大學學報,2010,( 1) .
[3]侯太領.商業銀行法律風險邊緣化的現狀及反思[J].投資研究,2009,
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的監管困境包含了監管無力、相關監管法律體系的不夠完善、制度的不健全、運用到實際監管中的操作性不強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業銀行內部的管理監督制度,使得銀行內部層層相扣,互相約束;另一方面,我國對于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監管的實際作用。讓我國商業銀行在內部與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關鍵詞:
商業銀行;法律的監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監管制度是為了更加方便銀行的內部管理,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使其能夠穩固持續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銀行監管法律的體系尚未完善,并且相關制度在原則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較強,而實際操作性卻不強,從而導致了我國商業銀行在法律監管中產生問題,需要尋求途徑更好的解決監管力度與體系不完善的問題,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出路。
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中的困境
(一)監管力度不完善導致腐敗事件的頻繁發生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制度還不夠完善,無法達到到位的監管,實現各個階層的相互約束,導致其中出現許多的漏洞。使得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漏洞,做出對銀行不利的腐敗事件。現在實施的四級管理、經營的管理模式給各級的行長賦予了很大的權利,使其能夠直接的管理銀行多方面的事物,不僅是經營的大權,人事大權也在各個支行行長手中,這樣權利集中對于銀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敗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光靠我國大力實施的反腐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去解決問題,就要從根本的監管制度出發。由于我國制度還不夠完善,可以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管理模式運用到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中,充分發揮監管制度的約束力,全面制約權力的集中。
(二)各個銀行之間監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依據三部法律為基礎監管、我國國務院及人民銀行所出制度為第二監管。而監管體系法律的原則性較強,卻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卻沒有具體要求。我國高層對此并沒有做出確切的實施措施,這給銀行的監管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監管制度與后來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現制度矛盾,導致監管制度無法一致出現失調狀況。
(三)法律監管制度沒有明確的目標對銀行實施監管制度能夠對銀行監督的同時達到業務的管理,這也是對銀行客戶的保障和降低銀行風險的目的所在。為了順應我國國情,對于銀行客戶的利益保障,也為了不引起社會的波動。但是這種為業務的監管卻給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帶來不便,這不利于銀行的進一步發展、降低了銀行的防范意識;僅僅局限于業務層面,會使得法律監管無法全面的發展。監督人員過多參與到銀行業務中,會妨礙銀行的發展,也容易引發監督人員的腐敗,這也就要求法律監管之上需要對監管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下,應該分明權利的所在,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使其針對性更加強。
三、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出路
(一)各商業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商業銀行中,各個級別都掌握了不同的權利,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導致權利的使用過于失控,加強銀行的管理約束力對于預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單靠監管制度管理商業銀行是不夠的,各個銀行內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運用傳統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鑒國際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銀行的監管效率,使得銀行的管理更加專業化,提高各項事務實施的效率[2]。在現代經濟發展的背景下,銀行對于經濟發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銀行在不斷的發展中拓寬自己的業務,不斷完善對風險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發生。銀行需要不斷的健全管理機制,特別在網絡技術層面,注重網絡的健全,避免因為監管不利產生的損害。
(二)健全商業銀行監管制度商業銀行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需要不斷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決。在立法中,需要改變傳統的模式,將原有的制度框架,轉化為具體的操作實施內容,對于具體制度有更多具體化的做法。這樣加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監管制度更加嚴明;加強對銀行監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銀行監管制度能夠更加專業化的管理,更具有針對性,避免重復的產生[3]。對于監管人員的選擇,應該要運用法律的嚴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國對于監管人員入職要求過于籠統,也就降低了進入這一職位的門檻。在各個金融行業的發展下,銀行對于監管人員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應該對于監管人員的入職資格有明確的明文規定,培養更多的專業性人才。
四、結語
銀行對于人們的生產生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能夠對人們起著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動著我國的發展。不斷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管人員的選撥、加強國際的合作以及對于國際監管法律的借鑒,不斷的完善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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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士亞.商業銀行監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徑探析———以“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的協調實施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報,2015,03:6-12.
[關鍵詞]商業銀行;并購;法律規制
商業銀行并購是指有關商業銀行的兼并、收購等會產生企業控制權轉讓的產權交易行為的總稱。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安全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商業銀行的控制權轉移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商業銀行還處于成長期,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購行為相關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國是世界商業銀行并購最活躍的國家,也是法律監管制度最完善的國家,其成熟的經驗對我國商業銀行并購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并購監管法律制度
美國的并購監管法律分為聯邦法與州法范疇,因此銀行并購的法律就包括了聯邦和州兩個層次的法律體系。聯邦一級銀行并購監管法律包括:1960年《銀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銀行兼并法》,1933年《證券法》,《銀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聯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個并購指南,以及法院對銀行并購案件的判決,如1963年美國法院對費城國際銀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國《銀行兼并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根據1960年的《銀行兼并法》,任何銀行間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屬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投保銀行(包括所有的國民銀行和大多數州銀行),就必須事先獲得有關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批準。國民銀行的兼并必須報貨幣管理局批準:各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儲備理事會批準:各州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保險公司批準。同時,各類銀行的兼并必須受司法部的監管,并向其做出報告和咨詢。
2、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根據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規定,有關的監管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30日內對上述收購銀行申請提出建議。如果有任何一家監管機構認為該項申請不應該被批準,聯邦理事會將為此舉行聽證會,并在聽證會之后做出認可或否決的決定。一旦聯儲理事會批準了外國收購者的申請,還必須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購交易。在此期間,司法部有權根據反托拉斯法對這項計劃進行的收購提出異議。如果司法部認為應該禁止這項收購而提出訴訟,則此項交易必須經法院判決之后才能進行。
3、美國《證券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無論是以收購股票、兼并還是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美國的一家銀行,外國收購者都必須向聯邦儲備理事會提交申請表,申請成為銀行持股公司。
4、美國《反壟斷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美國反壟斷法適用于銀行并購,同時美國還有針對銀行并購管制的專門立法?!躲y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銀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銀行業并購的專門法律,分別用以控制銀行連鎖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區域的較大銀行兼并。《里格一尼爾州際銀行與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許被存款保險銀行監管機構在不論州法是否允許的情況下批準在不同州設立的被存款保險銀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銀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銀行擁有的分支機構設立權。同時銀行業并購受到《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的規制。并購交易得到相應的監管當局批準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國反壟斷部門的,主要是來自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的反對。除了以上幾部法律外,《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對銀行并購作了新的規定,凡是在美國已經設有分行、機構或商業貸款公司的外國收購者,只要他準備收購的某家美國銀行或銀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權的股份超過5%。即需事先獲得聯儲理事會的批準。如果外國收購者選擇兼并或者使用“虛擬銀行”,購買銀行資產的方式進行收購,那他必須同時向其他有關的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及職能配置
根據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銀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規定,美國銀行業反壟斷法的執行由司法部和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共同負責。
美國的銀行并購行為受聯邦和州共同監管,其相應的監管機構就是所謂的兩級多元監管模式。兩級就是指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承擔監管的職能,多元就是指在聯邦設立了聯邦儲備系統、貨幣監理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家監管機構。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擔重要的反壟斷審查職責。
美國法律規定,國民銀行的合并由貨幣監理署負責審批:各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儲備理事會批準:各州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批準:如果合并雙方不屬于同一類型,如一方是國民銀行,另一方是州立銀行,或者一方是會員銀行,另一方是非會員銀行,則由分別負責管理它們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審查批準:同時,銀行的并購還必須接受司法部的監管。另外,聯邦法院擁有對并購活動的最后司法審查權。
三、并購申請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聯邦的三家銀行監管機構為銀行并購活動制定了類似的申請審批程序,包括交易雙方簽訂收購意向書等相關文件,同時與監管人員舉行非正式會談,獲得初步意見:然后向監管者提交規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購理由、公司結構、主管人員和股東、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業務經營范圍變化對市場的影響等做出詳細的說明,并提供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文件。之后,監管機構會在一定期間內進行審批,決定認可或否決交易。在此期間,司法部有權依據反托拉斯法對這項計劃進行的并購加以審議或提出異議。如果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沒有同意并購,則銀行可請求司法審查:如果監管機構同意,而司法部認為該項并購會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則由司法部向聯邦法院提訟,法院會進行最后的審查。
參考文獻:
[1]漆彤:《跨國并購的法律規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關鍵詞: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內部控制;巴塞爾委員會;銀監會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分界線,國際銀行業對操作風險的監管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前《新資本協議》時期,第二階段是《新資本協議》時期。
(一)前《新資本協議》時期
這一時期有幾個標志性的文件,分別是《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1997版)、《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和《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
1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
1997年的《核心原則》提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理念,共25條原則。操作風險監管被作為“其它風險”監管的一種,在原則13中予以體現,該原則強調監管者要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適時設立資本金。為實施有效操作風險監管,《核心原則》的進步還體現在:一是強調監管的全程化,從準入監管到審慎業務監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防范系統,直至市場退出監管,貫穿銀行監管全程;二是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規范化系統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前提,強調合規監管,而這也是有效操作風險監管的前提:三是強調對銀行業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以實現持續監管,確保有能力對銀行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則》已經體現出《新資本協議》操作風險監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則》成為對操作風險實施監管的基礎。
2 《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以下簡稱《框架》)。
對操作風險的研究是從檢討銀行內部控制失效開始?!犊蚣堋穼Σ僮黠L險監管的貢獻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內部控制失效的5個表現,包括銀行內部缺少控制觀念導致管理疏忽、缺少對表內外業務特定活動的風險評估、對組織架構和職責以及績效考核缺乏關鍵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溝通不暢、審計程序和其它監管行為缺乏效率;二是劃分了3類內控目標,分別是內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與完整性、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三是提出了改進措施,即監管者應督促檢查銀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內控系統并保持有效運轉,一旦發現違規跡象,應立即采取監管措施,并建議充分利用審計信息,進行現場檢查等以保證監管效率。
3 《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以下簡稱《穩健法》)。
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總結了前期國際上監督管理操作風險的經驗做法,將之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建立適當的操作風險監督管理環境,要求董事會了解操作風險作為一個獨特的、可控制的風險種類的主要方面,要批準和定期審查銀行的操作風險戰略。二是建立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監督管理系統。三是發揮監管者的作用,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的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系統:四是發揮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銀行應當向公眾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場參與者可以評估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
(二)《新資本協議》時期
2004年的《新資本協議》包括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這三大支柱互為補充,而操作風險監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銀行監管資本計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風險監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疇,即將操作風險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種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含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三是要求監管者要根據嚴格的標準確定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同時監管其操作風險資本的配置過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夠的監管政策來使銀行滿足資本充足要求,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指出對于操作風險的管理應比照其他重大銀行業風險的管理嚴格進行;二是要求監管者對第一支柱中針對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是否達到了最低的資本標準和披露要求進行評估,以確保銀行自始至終符合這些要求:對于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計算出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監管者根據輔文件《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的穩健做法》考慮,第一支柱計算出的資本要求是否與單個銀行操作風險相符;三是要求銀行開發出一個管理操作風險的框架,并通過該框架評價資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試圖用市場原則中的公開披露機制來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關市場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許市場參與者參與金融機構資本、風險暴露、資本充足性、風險評估和管理實踐等重要方面的評估。操作風險的披露要求包括兩部分:質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質的披露要求銀行提供資本結構描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緩釋和對沖策略以及對銀行使用的資本要求評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銀行披露高層部門及主要子公司每種業務資本開支數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資本開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標、對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描述以及對資本扣減的描述。
二、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萌芽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萌芽階段大致是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對于當時的我國銀行業而言,金融業的改革開放才剛剛開始,人們更多的是在關注銀行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善。在風險管理方面,監管部門和銀行內部主要側重于研究與銀行盈利能力密切相關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陸續制定了許多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方面的監管法規和管理制度。
這段時期,不同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政策在我國仍然是一片空白。盡管操作風險對于我國銀行業而言還是一個相當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數學者已經開始探索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問題。如郭立(2002)提出通過商業銀行內控體系再造防范操作風險,毛臘梅(2001)提出了操作風險防范和分析對策,強調要完善外部監管體系,發揮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在防范操作風險中應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開始著手研究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國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的構想。
(二)第二階段:起步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起步階段大約是從2002年至2006年。這一階段有兩個與操作風險監管相關的重要文件,分別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和《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控制指引》)?!犊刂浦敢方梃b了美國COSO委員會和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理論,強調風險管理之于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別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風險”的概念并將其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并列?!犊刂浦敢啡挠形逄幟鞔_提到操作風險(其中有兩處表述為“操作性風險”,也是操作風險的一類),且大量的內容體現的是操作風險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中強調統一授信和前后臺職責分離,防止越權交易和欺詐行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風險的手段。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商業銀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開了國內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序幕,要求銀行構筑強大的內部控制系統來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其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已若隱若現。
2005年3月,在當時國內銀行業大案要案頻發的背景下,中國銀監會了《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十三條”),要求銀行機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笆龡l”針對銀行內部控制軟肋和大要案集中高發環節,從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賬戶管理三方面對銀行如何防范操作風險提出十三條具體要求。其中機構管理涉及規章制度建設、稽核體制建設、基層行合規性監督、訂立職責制、行務管理公開等方面;人員管理涉及輪崗論調與強制休假、重要崗位人員監控、舉報人員的獎勵機制等方面;賬戶管理涉及對賬制度、未達賬項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信息科技系統改進等方面?!笆龡l”是我國首個將操作風險作為主題詞的監管文件,對指導我國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提高識別和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防范銀行業大案要案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是《控制指引》還是“十三條”,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都只是從局部、從某些具體環節提出監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標之舉。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統、治標又治本的操作風險監管還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階段:發展完善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完善階段是2007年至今,這一階段先后出臺了幾個重要的操作風險監管文件,包括《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2007年2月,銀監會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我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國銀行業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態度?!吨笇б庖姟返某雠_標志著我國將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其中也包括對操作風險的監管?!吨笇б庖姟穼Σ僮黠L險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新資本協議實施規劃,其中必須包括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及實施時間表(含過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業銀行應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同時應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并積累相應的數據,為計提操作風險資本奠定基礎。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銀監會將加快操作風險資本監管的研究和規制的進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的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從而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出臺做好鋪墊。
2007年5月。銀監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管理指引》)。這是我國第一個系統全面地針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文件,《管理指引》進一步完善了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要求,推進了我國銀行業監管標準與國際銀行監管標準的接軌?!豆芾碇敢吩诓僮黠L險監管方面的進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給出操作風險的定義和操作風險事件的分類,該定義和分類與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和分類一致,體現了我國操作風險監管與國際標準的趨同:二是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組織和職能保證,包括要有專門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管理,該部門應與其它部門保持獨立,以確保全行范圍內操作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職,共同組成一個嚴密完整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加強內部控制對降低操作風險的重要意義。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對員工、業務流程、銀行賬戶、案件查處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臺,有助于商業銀行提高識別、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切實維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銀行業整體國際競爭力。
2007年10月,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以下簡稱《計量指引》),規定了中國必須和自愿執行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應該采取的方法?!队嬃恐敢氛w上借鑒和沿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但是在細節上結合中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進行了一些改進,主要表現在:一是指出我國商業銀行只能選擇標準法、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基本指標法:二是對商業銀行使用標準法時總收入的范圍予以明確,并制定了業務條線的歸類原則;三是制定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原則,包括重要性、及時性、統一性和謹慎性四項,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這些原則并結合本機構的實際,制定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實施細則,報銀監會備案;四是提出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統計的主要內容,指出損失事件統計至少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發現的時間及損失確認時間、業務條線名稱、損失事件類型、涉及金額、損失金額、非財務影響、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交叉關系等。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根據《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積極參與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還應由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全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而我國商業銀行無論是在操作風險管理的機構設置上還是職能履行方面都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甚至尚未建立專門的操作風險管理部門。
二是操作風險數據和IT基礎相對較薄弱。根據新資本協議標準法要求,銀行必須系統地跟蹤與操作風險相關的數據,包括各產品線發生的損失,并定期向業務管理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暴露情況。由于操作風險的特有屬性,使數據采集、整理、驗證工作具有較大難度,操作風險管理數據散落在各業務部門之中,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等數據
歸集整理不夠,數據質量不高,操作風險管理部門系統跟蹤操作風險數據面臨挑戰。此外,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尚未建立統一的操作風險計算機管理系統,未能實現全行范圍的關鍵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的全流程計算機管理,操作風險參數管理、用戶管理、數據管理、報表管理的自動化建設有待加強。
三是操作風險制度基礎有待強化。操作風險的基礎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規定、自我評估方法、報告制度、風險事件和損失事件統計標準、關鍵風險指標監測辦法等。由于起步較晚,我國商業銀行在這些制度方面普遍還不夠完善,有的制度甚至還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設工作任重道遠。
四是操作風險管理文化尚須進一步建設。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是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部環境。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起步較晚,導致對操作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還比較膚淺,被動式、防御性的操作風險控制仍占主導,主動式、預警性的操作風險識別、監測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實際工作中,重業務發展、輕風險防范,重事后監督、輕制度先行,重規章建設、輕遵循執行等現象還時有發生。
四、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改革與完善
一是充分認識加強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加強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是為了滿足監管部門要求,更是銀行自身減少財務損失、防范聲譽風險的必經之路。
二是進一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與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各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勵等內容。
三是加強操作風險數據,IT建設。商業銀行應逐步開展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操作風險數據的收集范圍,明確分類、分級標準,提高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商業銀行還應加快建設操作風險管理系統,形成較為完備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實現操作風險指標的系統、定期監測,以及操作風險自我評估流程的電子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