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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專項債券的資金來源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的《關于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券有關財務處理的規定》,現對國營施工企業認購債券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請布置執行。
一、會 計 科 目
1.將“441國庫券”科目改為“441有價證券”科目。核算企業認購并已付款的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2.企業認購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應于付款時,借(增)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收到歸還的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本金,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減)記本科目。
收到國庫券的利息,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按認購國庫券時的資金來源,分別記入相應的明細科目);收到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的利息,將按規定應交納所得稅的部分,借(增)記“結算戶存款”科目,貸(增)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科目。交納所得稅后留給企業的部分,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科目(按認購時的資金來源,分別記入相應的明細科目)。
3.企業將持有的債券轉讓給其他單位,應于收到款項時,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減)記本科目(本金),貸(增)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科目(轉讓收入超過本金部分應納的所得稅)和“專用基金”科目(轉讓收入超過本金的部分,納稅后留給企業的數額)。
轉讓收入低于帳面價值時,應按實際收入,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帳面價值與實際收入的差額,借(減)記“專用基金”科目,按帳面價值,貸(減)記本科目。
4.企業接受轉讓的債券,應于付款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增)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5.本科目應按“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二、會 計 報 表
1.資金平衡表(會施01表)
將“國庫券”項目(56行)的名稱改為“有價證券”,并在該項目下增設”其中:國庫券”(57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58行)、“重點企業債券”(59行)、“其他有價證券”(60行)四個項目。原“專項應收款”(58行)的行次號改為61行,該項目以下各項目的行次號依次后推。
一、我市城建資金來源現狀
目前,城建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投資,但地方一般預算資金收入和中央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對這兩部分資金自主獲取和使用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這部分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地方政府使用的自很大。并且這部分自己中絕大部分是土地出讓金收入,因此,對地方政府而言,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是土地出讓金收入。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全面調控及地方融資平臺的清理,城建資金嚴重不足。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市本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實施和資金籌集。資金來源有兩方面:一是財政直接投資(撥入),根據市財政通報,2012年擬安排用于城市維護與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總數約為27.975億元,而2012年市本級需安排城建資金105.14億元,當年資金缺口就達77.165億元。二是間接投資,即利用政府融資平臺等進行融資。截至2012年4月底,市本級城建負債規模共為321.41億元。根據市住建委數據統計,我市本繳預計2013-2016年市財政性資金預計安排用于城市維護與建設項目資金共129.72億元,預測2013-2016年市本級城市維護與建設項目資金計劃投資近千億元,其中:市本級需安排資金493.9億元,資金缺口364.18億元。
二、現有資金來源渠道面臨的困難
(一)政府直接投入不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債過重。由于國家預算內投資和地方財政撥款,以及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城市公共事業附加、土地出讓金收益等專項資金,各項資金的總額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相比較相距甚遠,財政資金投入遠不能滿足計劃投資的需要,負債過重,歷史欠賬多,導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與城市經濟發展不協調。
(二)融資渠道單一,融資成本高、難度大。城市建設項目長期以來采取政府投入、無償使用的模式,融資渠道單一,其融資渠道大致分為三種:一是從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獲得的優惠貸款。包括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一般說來,這類資金的利率低、期限長,但由于這類資金對項目的市場前景和市場供求的要求較高,造成目前利用外資項目的整體經濟效益低下,還本付息困難。二是國家政策性銀行優惠貸款。這類貸款主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貸款,但也存在項目管理手段落后,使用效率低下等諸多問題。三是商業銀行貸款。此類貸款一般由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沒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并進行貼息。2010年以來,國務院提出清理規范地方政府已設立的融資平臺,并先后制定出臺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等,使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難度和融資成本進一步加大。
(三)投資主體與運營主體分離,導致有效資產不足,增加融資難度。市住建委負責對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資金籌集,建成后移交城管、園林、公交、交警等部門負責運營和管理,導致投資主體與運營主體不一致,償還貸款與分享收益分離,使住建委有效資產不足,增加融資難度。
(四)城市基礎建設多為非收益類投資,是制約其發展的最大瓶頸。通過土地劃撥方式實現的公共綠化土地、城市道路用地等屬于典型的非經營性資產,由于非經營性資產的特殊性,很難用于抵押及市場出讓。由于其非收益性,不能吸引其他資金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這也是造成資金來源單一的根本原因。
三、新形勢下創新城建資金來源渠道的建議和設想
在房地產市場調控和限制地方政府融資規模的大環境下,靠單一的財政投入、政府融資籌集城建資金,已不能滿足城市化水平高速增長的需要,高負債率下的高運營成本和系統風險也會顯現。如何創新城建資金來源渠道,其根本是實現城建項目的投資多元化、經營產業化、管理一體化。
(一)改變城市基礎建設項目運營模式,實現現金流的全覆蓋。搞活城市供水、排水、電力、橋梁以及部分公共交通等資源開發、建設,將其作為商品來經營,如城市公園可發展地下停車場及地下商業,城市道路、橋梁的冠名權、公交線路經營權、道路廣告經營權、加油站配套及道路絨線范圍內的商業配套租賃權等、把單一的基礎建設投資轉變為具有投資回報的商業投資產品,充分發揮城市公共設施的綜合效益。
(二)設立城市建設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是一種機構性集體化投資工具和融資方式,基金發起人以發行受益憑證或股份的形式將眾多小額投資者的資金聚集起來交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通過組合投資方式以獲得投資收益和增值。通過設立城市建設產業投資基金,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籌集到較大規模的長期建設資金,實現儲蓄向投資的有效轉化,并以股權形式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通過對投資項目特許經營、租賃經營、托管經營、授權經營的形式實現收益。不僅大大增加了社會閑散資金的投入,降低了資金風險,而且可以直接提高項目資本金比例。
(三)吸引各類公益性基金和保險基金及民間資本直接投入城市建設。盤活存量資本,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進行有效剝離在堅持統一服務質量標準、統一市場準入制度、統一價格收費監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和所承擔的社會職能,切實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企事分開。城市的供水、供氣、排污、垃圾收集和處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管理,通過招標方式推向市場,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
(四)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券化。城建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所籌集資金用于城市
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發行建設債券,這種債券以項目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資金,形式上是一種企業債券,實質上是一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券化操作。這種債券化不但有利于強化地方政府的債務意識和償債壓力,從總體上提高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增加了為城市建設籌集資金的渠道。
當前,經濟下行、減稅降費等多重因素影響,稅收任務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加之我區可用財力有限,融資門檻提高,融資成本加大,合規且低成本的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將是政府類投資項目當下乃至未來幾年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和規定發揮好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效益意義重大。近年來,專項債券作為我國重要的積極財政政策創新工具不斷被運用,省財政廳下達我區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占比也逐年增加,2019年的占比為90.49%、2020年的占比為93.24%。因此如何加快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助推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若丘山,結合工作實際,淺談幾點認識:
一、現行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的要求
根據新《預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明確了新增債券資金使用的原則性要求。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
知》(財預[2016]155號)要求,專項債務(含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也就是由財政部門按照傳統的預算管理方式分口徑對新增債券資金進行日常管理。但是新增債券是有償融資,增強投資效益、保證投融平衡是必然要追求的目標。且債券資金往往用于建設和運營期限較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需要財政部門與發改部門樹立政府投資計劃的概念,建立政府投資計劃與預算管理銜接的意識,從而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
二、當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存在的風險
一是項目建設風險。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的主要投向領域為公益性大基建項目,具有龐大、復雜、周期長、相關單位多等特點,往往因征地拆遷、規劃設計、用地指標等前期工作不能按時完成,或由于建設工程拖延,造成不能按期開工、完工,或部分項目雖已完工,但由于種種原因竣工驗收較慢,或未辦理竣工決算及決算審計,容易導致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撥付,造成資金沉淀閑置。
二是新增專項債券資金與項目融資需求不匹配的風險。目前新增專項債券發行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市縣(區)級政府無自主發債權限,債券分配的規模受上級和本級債務限額管理,發債規模、結構和用途無自主決定權,中途也不能根據需要調整債券規模和資金用途。此外,受發債時間限制,部分債券資金到位時間不能很好地與建設進度相匹配,項目建設與資金實際需求脫節,造成資金來源斷檔、項目推進不暢,存在項目推進和資金使用的錯位,從而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問題,同時也增加庫款管理的壓力。
三是財政監管風險。部分新增專項債券使用單位對債券資金使用要求不熟悉、不研究、不咨詢,認為可以用本單位現有資金先行墊付的情況時常發生。此外,新增專項債券項目大多數是打包項目,項目支出哪些可以使用專項債券資金,哪些不可以用專項債券資金沒有具體的明確規定,所謂的“公益性資本支出”需要上級財政部門進一步明確。
三、加快新增債券資金管理使用的建議
一是精準謀劃新增專項債券項目。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咨詢機構,四方力量有機組合,現場辦公,有效銜接。本著謀劃一批“想干沒錢干,沒錢也要干”的項目原則,按照專項債支持的領域,建立引進高水平咨詢機構聯合會戰模式,提早介入對項目策劃、融資方案、風險管理、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幫助謀劃和策劃一批符合專項債支持領域、符合行業標準、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高質量的專項債項目。
二是著力解決新增專項債項目的前期工作問題。一要解決項目合法合規性的問題,項目相關的選址規劃、用地、用能、環評、水土保持、審核報備等手續要辦理完成。二要解決項目成熟度的問題,與項目相關的征地拆遷、市政配套、水電接入等項目實施必備條件要基本辦理完成,具備開工條件。
三是提高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的集中度。按照國家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規定,有針對性地篩選出一批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等領域最突出、最迫切的公益性資本項目,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確保新增專項債券資金集中用于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防止資金使用“碎片化”,切實發揮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牽引性、帶動性、關鍵性作用,更好地服務我區經濟社會發展。
四是及時撥付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省財政廳新增專項債券限額下達后,區財政部門應及時提出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分配方案,經區領導同意后通知債券項目主管部門,待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下達后及時撥付至新增專項債券項目主管部門,保障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及時使用。
五是加強指導合規使用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有其特殊的使用要求,對照項目發行前期編制的實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幫助項目主管單位逐個項目梳理,確定專項債資金可支出范圍,提醒項目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優化支付條款約定,加速新增專項債券資金撥付到施工單位。
關鍵詞:縣域交通經濟;融資;困境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1
前言
近年來,縣域經濟在國家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下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為城市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發展離不開交通發展,發展縣域經濟首要要發展縣域交通經濟。然而,目前我國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面臨著嚴重的融資困境,資金缺乏限制了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本文結合我國目前縣域交通經濟融資的現狀,簡要分析了縣域交通經濟的融資困境。
一、我國縣域交通經濟融資現狀
縣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交通經濟的拉動,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目前我國縣域交通經濟無論是發展速度、還是發展質量都得到了質的提高。縣域交通經濟發展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投資、銀行貸款、民間社會團體投資和農民籌資等,其中政府投資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其他的籌資渠道只是對政府投資的輔助。
政府投資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國債資金;二是中央補助。但是隨著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需求的不斷增大,政府投資并不能滿足縣域交通經濟發展的需求,還需要其他融資方式的補充。
銀行貸款在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對縣域交通建設的貸款并不是十分積極,因為縣域經濟多是以農業經濟為主,發展相對緩慢,償貸時間長,償還能力也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而不穩定。因此,銀行貸款的融資成本太高。
民間投資也是交通經濟的一種融資手段,但是交通建設耗資巨大,項目建設時間長,對民間資本的吸引力并不大,依靠民間資本來發展交通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縣域交通經濟建設的有效途徑還有農民籌資以及以工代資等,這種融資方式是農民參與交通建設的重要形式,但是農民籌資的金額有限,僅僅依靠農民籌資遠遠不能滿足縣域交通經濟發展的需求。
因此,雖然上述縣域交通經濟的融資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國縣域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僅依靠這些手段還是遠遠不夠的,不能滿足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需求,我們必須不斷地深化融資,創新融資模式,以便籌集到更多的資金來發展縣域交通經濟。
二、解決縣域交通經濟融資困境的途徑
我國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是城鄉交通設施的建設以及維護都需要大批的資金,而縣域交通經濟融資的渠道狹窄,因此面臨著嚴重的融資困境。我們必須開拓新的融資渠道,以募集到更多的資金來發展我國縣域交通經濟。結合我國縣域交通經濟的發展實際和客觀環境,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縣域交通經濟的融資困境。
(一)建立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
建立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通過發行基金券,將社會閑散資金和分散的個人投資資金集中起來,聘請專業的投資機構與專家管理和操作基金,投資于縣域交通建設,獲取投資收益后,再按照出資的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建立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的優點是,既可以吸引社會資金用于縣域交通建設,又可以降低縣域交通建設的負債率和融資成本。美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交通建設主要的融資渠道就是建立交通建設專項基金,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雖然我國目前也設有公路建設專項基金,但是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資金,受政府財政狀況的影響很大,難以保證縣域交通建設。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而不是以政府資金為主要來源的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多層次、多渠道地吸引外來資金,增強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的融資能力,充分發揮縣域交通建設專項基金對縣域交通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發行縣域交通建設債券
事實上,國外通常都會發放較大規模的交通建設專項債券來募集交通建設所需的資金,比如目前遭受歐洲債務危機的葡萄牙就專門發行用于交通建設的專項債券,以加大基礎交通設施的建設來復蘇經濟。根據我國的交通建設經驗,發放針對縣域交通建設的債券是可行的,也是縣域交通經濟融資的有效手段。發行縣域交通建設債券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發行國債,利用國債籌資是縣域交通建設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二是發行更具靈活性和本地特色的地方政府債券,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縣域交通建設所需資金,以地方稅收和其他經常性收入作為還債資金的來源。除此之外,政府可以適當放松公路經營企業發行交通建設債券的條件,讓公路經營企業盡可能地發行交通建設債券,比如三年期債券和五年期債券等。
(三)完善貸款管理
為建設縣域交通設施,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各地政府通常都會實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融資體制,這就需要國家完善貸款修路的管理。目前我國縣級政府貸款建設交通設施存在的問題是,有些地方政府沒有對建設項目做可行性研究就倉促立項,貸款建設公路,導致政府無力償還貸款本息,債務風險日益加大。也使銀行產生不良貸款,不敢貸款給政府修建交通設施。
國家應該從宏觀上控制貸款建設交通設施,通過立法規范地方政府的貸款行為,完善貸款管理。國家要認真審批貸款修路項目,擇優選擇收費還貸公路項目,科學地編制貸款修路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引入項目決策和風險責任制,加強對通行費征收的管理,確保貸款修路能真正促進縣域交通建設進入良性循環,有效地防范銀行產生不良貸款的風險。
一、房地產開發融資市場
我國房地產開發的融資方式包括銀行貸款、股權融資、債券融資、信托融資、房地產基金等多種形式。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主要有: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內貸款、債券、利用外資、房地產企業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其他資金主要是定金及預收款,這部分資金在開發資金來源中占有很大比重。1998—2006年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及各項來源中,“定金及預收款”的占比一直在30%以上。另外兩大資金來源是“自籌資金”和“國內貸款”。2006年,前三大資金來源總計21986.1億元,占當年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總額的81.8%。雖然近幾年“國內貸款”在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到2006年已不足20%,但在“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中有很大比例來自銀行對個人的按揭貸款,加上這部分資金,房地產開發中使用的銀行貸款的比重在55%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依賴較多。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房地產企業主要的資金來源渠道。1998年以來,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一直保持著兩位數的增長率,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從1998年的2028.9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14076.4億元。2007年6月末,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達到1.7萬億元。
2006年,房地產開發資金中企業自有資金為5025.1億元,占比18.7%,比1998年上升了6.2個百分點。近幾年房地產企業新增自有資金主要是以投資為目的的社會資金,這些資金大多以股權融資的形式參與房地產開發?,F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面臨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了達到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于35%的要求,一些企業往往通過關聯企業貸款、挪用已開工項目資金、向省外企業借款以及銷售回款再投資等方法來籌措自有資金。
我國房地產債券最先出現在1992年,由海南經濟特區的開發商推出,分別是“萬國投資券”、“伯樂投資券”、“富島投資券”,總計1.5億元。1993—1998年上半年,受政策限制,房地產企業沒有公開發行房地產債券。1998年以后政策限制逐步放松,房地產企業重新恢復了債券發行。如“1998深振業債券”、北京“首創債券”等。到1999年,債券融資額達到10.37億元,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來源中的占比為0.23%。2000年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債券融資比例日益下降,2004年降至1998年以來的最低點,債券融資額不足2000萬元,占比僅為0.001%。2005年5月24日人民銀行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一些大型房地產公司萬科、金融街、浦東金橋等陸續了發行計劃。當年債券融資達到5.61億元,在當年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的占比為0.03%。
2002年7月,我國逐步開始辦理房地產信托業務。2003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121號文件,嚴格對房地產行業的銀行貸款條件,房地產開發商紛紛尋找新的融資渠道,房地產信托在這種背景下迅速發展起來。目前,信托融資已涵蓋了房地產投資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從土地開發到物業管理、從民用住宅到商用物業。2006年,投資于房地產的信托產品共發行99個,占全年信托產品總數的18.1%;發行規模167.3億元,占全年信托發行規模的28.1%。
1998年房地產開發利用外資總額為362.74億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為244.3億元,而到2001年,利用外資總額下降到130.22億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下降到93.32億元??梢?,一段時間以來外商對我國的房地產發展前景并不看好,因此投資規模迅速萎縮。最近幾年中國宏觀經濟穩定高速增長的勢頭和房地產發展的上升態勢使得外商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看法逐漸發生了改變。2006年房地產開發利用外資總額為394.4億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為297.5億元。2006年利用外資總額在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的占比為1.47%;2007上半年利用外資占比為1.8%。
我國居民住房融資的渠道主要包括商業性的購房貸款和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1998年以來,人民銀行采取了一系列鼓勵住房消費金融的政策,居民個人購房貸款余額從1998年的426.2億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198542億元,8年間增長了40多倍。個人購房貸款余額占同期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從1998年的0.5%上升到2006年的8.8%。
與此同時,我國住房公積金也發展較快。2006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7871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3804.7億元。2007年6月末,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余額達到4002.6億元。
二、房地產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現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市場體系創新空間的狹小,現有各種房地產融資方式的發展很不平衡,仍然過分依賴銀行信貸,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房地產投資信托融資等方式的融資額在房地產融資格局中的占比很小。房地產融資過分依賴銀行不利于金融業及房地產業的穩定。房地產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加強了房地產業和銀行業的關聯度,使銀行系統容易受到房地產市場波動的牽連,承擔較大風險。房地產業對銀行信貸過分依賴,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對銀行體系的調控有可能對房地產業造成直接的沖擊。此外,單一的銀行信貸融資方式也難以適應中國房地產行業快速發展的趨勢。
近年來,部分地區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較快,出現地區性的房地產熱。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容易造成市場價格過分偏離其真實價值,從而產生泡沫。一旦泡沫破滅房地產價格下跌,作為抵押物的房地產就會貶值甚至大幅縮水,給銀行帶來不小的損失。房地產開發商以銀行借貸融資為主,自有資金很少。有統計顯示,我國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銀行資金占其資產的比率在70%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高負債經營的問題較為嚴重。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良莠不齊,隨著房地產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開發貸款門檻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鏈條日趨緊張,一旦資金鏈條斷裂,風險就會暴露。
當前,假按揭已成為個人住房貸款最主要的風險源頭?!凹侔唇摇辈灰哉鎸嵸徺I住房為目的,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或其他關系人冒充客戶和購房人,通過虛假銷售(購買)方式,套取銀行貸款。銀行發放房地產貸款存在操作風險。突出表現在:一是貸前審查經辦人員風險意識不強,審查流于形式,隨意簡化手續,對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嚴,對明顯存在疑點的資料不深入調查核實。二是抵押物管理不規范,辦理抵押的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不力,不按程序操作,或過分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造成抵押品貶值或抵押無效。三是個別基層行貸后管理混亂,個人貸款客戶資料不夠全面和連續,缺少相關的風險預警措施。
銀行土地開發貸款面臨著較大風險。一是土地儲備中心資產負債率較高。雖然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均由政府全額撥款組建,但目前一部分地區存在政府投入的注冊資本金過少、注冊資金不到位等問題,造成其對銀行資金過分依賴,抵御風險的能力較低。二是銀行難以對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有效監管。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大都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土地出讓金上繳財政專戶,各銀行對其資金使用很難監管。在地方政府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極可能成為財政融資渠道,出讓土地的收入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甚至受地方利益驅使而懸空逃廢銀行債務。三是銀行向土地儲備中心發放的貸款沒有有效的擔保措施。當前土地儲備機構向商業銀行貸款的擔保主要采用政府保證和土地使用權質押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合法性尚存在問題。從《擔保法》的規定來看,政府及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能作為保證人。土地儲備中心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職權的機構,并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對其儲備的土地也就談不上擁有真正意義的使用權??梢姡瑢τ阢y行來說,土地質押并未落到實處。四是土地儲備中心的運營風險。土地市場價格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譬如受政策影響土地價格可能大幅下滑,拍賣中土地流拍或中標人違約,都可導致土地出讓的收入低于土地收購價格,形成銀行信貸風險。
三、房地產金融發展前景
我國經濟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作為支柱產業的房地產業也會更快地發展。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房地產金融需要深化改革和加快發展。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在逐步完善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交易的工具更多的是住房貸款機構發起的證券化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商用房抵押支持證券等等。我國的房地產金融產品主要是貸款,并且貸款品種也不夠豐富。因此,需要加快探索、開發新的房地產金融產品,一方面拓寬融資渠道,另一方面也要提供更豐富的貸款產品以適應貸款人不同層次的需要。為了支持房地產金融的良好運行,為市場服務的各種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是不可或缺的,包括房產評估機構、貸款保險(擔保)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
關鍵詞:政策性銀行;融資模式;政府信用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6-1096(2003)01-0069-03
一、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成立運作的經驗
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成立于1948年。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作為Marshall計劃的特殊資金 渠道來幫助 德國在戰后重建經濟。其成立的依據是《復興信貸銀行法》。戰后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KF W的主要任務是向基礎工業部門提供長期資金支持,重建戰后的德國經 濟。20世紀70年代以后,德國經濟進入到相對成熟的階段,政府的經濟政策調整為保持經濟 活力、優化經濟結構、促進就業等方面。KFW的業務重點也隨之發生以下變化:(1)以向中小企業融資為重點。因為中小企業的創新、應變能力強,能夠促進就業,符合政府的經濟目標;同時中小企業不成熟,商業銀行一般不愿意貸款。據統計,目前在KFW的國內貸款中,用于中小企業的占50%左右。(2)以向東部地區融資為重點。1990年東西德統一后,東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需要政府給予援助,KFW對東部地區的貸款相應增加。據統計,近年來KFW的貸款中,約有2/3投向了東部地區。
日本政策投資銀行(DBJ)的前身為日本開發銀行,它成立于1954年。1999年,日本開發銀行 與北海道東北開發金融公庫合并成立了DBJ。日本開發銀行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日本戰后重建工業體系,并促進本國經濟的多元化。其成立的依據是《開發銀行法》。隨著政府產業政策的變化,日本開發銀行的業務重點不斷調整,一些新職能不斷加入(見表1),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為了渡過難關,日本政府要求開發銀行向富有生命力的企業提供貸款,使開發銀行用于恢復經濟的貸款占當年貸款總量的42%。DBJ成立后,其主要政策目標轉變為支持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改善基礎設施建設;節約能源,改善和保護環境;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等。近年來,日本越來越多的人士對DBJ的財政融資作用表示懷疑,要求逐步將DBJ推向市場。
韓國產業銀行(KDB)成立于1954年。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為大型工業項目融資來加速韓國的工業和經濟發展。其成立的依據是《產業銀行法》。該法最早規定KDB職能與任務的基本框架是經辦政府投資,并為政府尋求商業機會和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控制方法等。到20世紀60年代,韓國社會經濟、金融發生了很大變化,要求KDB擴大業務范圍和所擔負的職能,韓國政府及立法機構首先對《產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近年來,KDB的業務重點轉向為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和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同時提供貿易融資服務,以及風險投資、承銷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投資銀行業務,目標是成為韓國領先的投資銀行。
二、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資金來源和融資模式
KFW成立初期,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ERP(歐洲復興計劃)特別基金,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KFW主要通過國內、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債券融資,目前債券融資額已占到全部資金來源的88%,政府借款占9%(見表2)。為了專門從事資本市場上的籌資活動,KFW在美國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即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為了擴充資本金,德國政府給予KFW將利潤轉為特殊準備金的政策,這實際上是給予新的注資。目前KFW的資本金已由注冊資本金10億馬克增至54億歐元,資本充足率達 11%。
DBJ主要依靠財政投融資計劃獲得資金來源,資金絕大部分來自于郵政儲蓄,已占到全部資金來源的856%;僅有很少一部分來源于海外資本市場發行的債券,而且這種債券也是由政府擔保的,這部分資金來源只占到34%(見表2)。DBJ在每財年的年初要制定收入和支出的預算呈送財務省,由財務省和國會對當年的融資計劃進行審批,然后作為投融資計劃和政府財政預算的一部分頒布實施。日本目前仍不允許政策性銀行在國內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與國內商業性的長期信貸銀行爭奪資金來源。DBJ除由日本政府撥付資本金外,還在預算中設立公積金,用于補償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的虧損。公積金從每財年決算后的利潤中提取。目前DBJ的資本及法定準備金為16689億日元,資本充足率為11%。
KDB作為韓國最大的銀行,自1954年成立起的最初10年內,基本依靠財政融資,以后逐年減少。目前,KDB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債券、專項基金借款、企業和居民存款等(見表2)。它在國內資本市場發行的"產業金融債券"是除國債之外的最主要的債券品種,1999年其發行額占市場總發行額的72%。1991年KDB發行債券融資占其全部資金來源的409%,1999年上升到580%。1999年,韓國政府宣布今后不再直接從國際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而授權KDB代其運作,這意味著KDB可以全權代表本國政府發行債券。金融危機過后,韓國政府向KDB注入了大量資金用來擴充資本,兩年注入62萬億韓元,相當于過去40多年注入的全部資金,1999年資本充足率達到1159%。
三、
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運作特點和風險防范
KFW貸款原則上通過商業銀行轉貸,只有極少部分對公共機構的貸款采取直接放貸的方式,但也必須經過監事會的批準和授權。其貸款的程序是:首先,由KFW公布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企業通過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其次,商業銀行按條件審查上報KFW,經KFW審查同意后,由商業銀行轉貸,商業銀行在獲取貸款轉貸利差的同時,承擔部分或全部貸款風險。但對于政府需要支持的風險較大的項目,比如在原東德地區的投資,對中小企業的革新和新技術項目等,KFW代表政府承擔貸款風險。KFW重點對項目資產負債等方面進行審查,以防范貸款風險。
DBJ在政府支持的產業方向和范圍內,自主選擇項目,政府不直接安排項目,為避免發生不良貸款,DBJ建立了嚴格的貸款項目審查制度,審查中最重要的是對貸款償還可能性進行判斷,以保證債權的安全。政府可以向DBJ推薦項目,但須經DBJ審查確定,對于預計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項目,DBJ有權拒絕。
KDB在貸款時自己安排項目,政府不予干預。近年來為應付金融危機,引進了貸款集體決策體系;將客戶關系經理與信貸經理相分離,客戶關系經理不再具有貸款審批權;引入用于發現不良信號的預警系統;加強對產業和公司的分析,以獲得更為準確的產業風險分析和技術評估。
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都認為,它們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1)政策性銀行從事長期信貸業務,主要以批發為主。商業銀行從事短期信貸業務,主要以零售為主,即使是從事長期信貸業務,在資金量和貸款期限方面也要受到商業銀行法規的制約;(2)政策性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以政府信用為保證。商業銀行是民間銀行,以法人資產為保證;(3)政策性銀行的目標是貫徹政府政策和意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商業銀行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在資源配置中體現商業性原則;(4)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或是政府注資,或是政府擔保發行債券籌資。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吸收公眾存款,股東投入的股本也是資金來源的一部分。DBJ的業務只是對商業性金融業務的補充和支持,而不能與其競爭。只有在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有困難時,DBJ才能發放貸款。KFW遵循補充性原則和中立原則,即其業務范圍必須是商業銀行因無利可圖不愿意開展的,或因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業務,由于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KFW在開展業務時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與商業銀行競爭。
四、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的監管
KFW作為依照專門法律設立的政府銀行,不受中央銀行的由聯邦政府指定財政部門進行監管,KFW設立監事會,以保證其經營能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均由聯邦政府任命,成員包括聯邦政府的部長、聯邦議會指定的議員、社會各行業及工會的代表等。DBJ由財務省監管。財務省依據有關法律及銀行預算方案對DBJ進行監管,必要時可要求DBJ或其他受托機構遞交報告,并可指定下屬官員現場檢查業務情況。DBJ在業務方面與中央銀行沒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因而不受中央銀行的監管。KDB的監管有四個部門進行:(1)財政經濟部。負責對KDB進行全面監管;(2)金融監管委員會。主要涉及資本充足率等方面,但與管理商業銀行有所不同;(3)審計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會計清算以及業務計劃中的違法行為;(4)國會。負責例行年度檢查。法律規定,在每年結束后的4個月內,KDB應向國會提交年報,概述其經營情況和政府的主要產業政策,并分析每年的工業融資情況。
五、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對我們的啟示
1政策性銀行應當規范運作。 (1)政策性銀行應當依據專門的法律成立。一般企業法人可以由一個全國統一的法律來規范,而特殊法人不但不適用于規范一般企業法人的法律,而且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法律,即一個特殊法人需要制定一個法律。為此,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在成立時都需要依據專門的法律,這樣能夠很好地規范政策性銀行的行為,否則,對于政策性銀行的某些行為就會缺乏約束的基礎,同時也不利于政策性銀行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2)政策性銀行應當擁有充足的資本金。盡管有財政作為后盾,但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都擁有充足的資本金,這說明資本金對于政策性銀行是必要的,否則,一是不利于政策性銀行的經營,資本金不足會制約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二是不利于政策性銀行的自擔風險,容易導致其對財政的過度依賴和掩蓋經營問題。(3)政策性銀行應當存在明確的監管主體。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中,KFW、DBJ均由財政部門監管,與中央銀行無關;KDB接受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等的聯合監管,以財政部門為主。這大體上可以說明,政策性銀行應當由財政部門單獨監管或以財政部門為主監管。
2政策性銀行應當解決好融資問題。(1)政策性銀行應當選擇適宜的融資模式。盡管政策性銀行依靠的都是國家信用,但其融資模式卻不盡相同。從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的融資模式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財政融資型模式,二是市場融資型模式。DBJ以及早期的KFW、KDB屬于財政融資型模式,其特征是大部分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少量的來自在資本市場上發行的債券。日前的KFW、KDB屬于市場融資型模式,其特征是資金來源以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為主。采取哪一種融資模式較好,主要是根據國家財力情況而定。如果一國財力充足,可選擇財政融資型模式,反之可選擇市場融資型模式,但是,從增強活力和加強經濟核算的角度分析,市場融資型模式要好一些。國際經驗也表明,選擇財政融資型模式的政策性銀行,不僅發展較為緩慢,而且有的甚至難以生存。而選擇市場融資型模式的政策性銀行,其發展要快得多,其效率也較高。(2)政策性銀行應當擁有穩定的融資渠道。除了資本金以外,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共計擁有至少四個融資渠道,分別是:在國內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在國外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借款、吸收存款。其中,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是常見的融資渠道。不過有些國家不允許本國政策性銀行在國內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比如日本。借款也是常見的融資渠道。但借款不僅包括本國政府借款和中央銀行借款,還應包括向外國機構借款渠道,比如國際開發金融機構、洲際開發金融機構、局部地區開發金融機構、外國政府等。通過這一渠道籌措的資金往往具有期限長、余額大、利率低的優點,是政策性銀行理想的資金來源。據統計,目前大約有70多個國家的開發金融機構有資格從世界銀行借款。至于存款,有利于彌補資金供求的缺口,但由于存款業務本身所固有的商業性質,以及開發性金融機構資金運用的長期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能否吸收存款以及存款種類和對象的選擇上都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
3政策性銀行應當積極開展經營。(1)政策性銀行應當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在經營方面的-個共性是均享有高度的經營自。雖然是承擔政策性業務,但都能做到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這一點除了立法保證外,政策性銀行自己也要具有風險意識。如果為了突出經營的"政策性"而忽視"風險性",政策性銀行就會成為一個高風險銀行或垃圾銀行,不但不能有效地促進經濟發展,反而會拖累經濟發展。(2)政策性銀行應當在不主動與商業銀行競爭的情況下敢于開拓業務。三家國外政策性銀行在經營方面的另一個共性是均不主動與商業銀行競爭,二者是互補而非替代的關系。但不主動競爭并不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僅僅局限在傳統的政策性業務領域。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政策性銀行的支持重點和業務領域也應當隨之變化。KFW和KDB近年來將業務重點轉向商業銀行不愿貸款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投資等領域,還廣泛涉足投資銀行業務,這表明不斷開發新的業務品種已成為國外政策性銀行的一個發展趨勢。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不僅可以在商業銀行不愿意從事或不感興趣的領域開拓新業務,而且還可以在商業銀行愿意從事或感興趣的領域開拓商業銀行沒有能力從事的新業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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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Policy Bank Operation
ZHANG Wei ZHANG Da-yong
(College of Management, Jinan University, Jinan 250022, China)
Abstract: Foreign policy banks have a long history and accumulate abundant operation exper ience, This essay take an analysis on three foreign banks from their background, function evolution, capital source ,financing mode, operation character, precau tion against risk and supervision, and makes useful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policy bank operation.
Key words: policy banks; financing mode; government credit
【關鍵詞】 城鎮化 地方政府 債務問題
一、中國城鎮化融資現狀
2012年的最后一天,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央行、銀監會聯合發文《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再次強調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進行規范。
通知出臺表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已經到了很嚴重的地步。通知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托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
中央讓地方政府大力發展城鎮化,在目前財稅體制下,地方政府資金有限,也很難通過正規渠道融資,中央政府也不允許地方政府違規融資。
目前地方政府幾乎所有的投資都來自舉債,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中央把主要的、最易征收的稅種上收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就有點捉襟見肘。到2009年,中央政府預算內財政收入與地方政府之比是52∶48,而在支出結構上,正在向20∶80的比例邁進。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嚴重不匹配,只能靠轉移支付來解決。而對于中西部農業為主的基層政府而言,2005年取消農業稅后,又使其喪失了這一穩定的收入流,只能被動等待轉移支付。近年來中央政府部門在“條條”這塊決策權集中太多,在專項轉移支付中又要求地方政府必須拿出更大規模的配套資金,導致地方財政不堪重負。這造成的結果是,基層政府既沒有財力和資源維持自身的行政運作,更不能提供轄區內的公共產品和基層設施建設,基層自治更成了一句空話。有學者以“懸浮型”政府稱之。
2012年下半年的“穩增長”導致地方政府陸續出臺萬億刺激方案,使債務負擔日趨惡化,考慮近兩年新增基建信托3200億、城投債9000億,再假定平臺貸款余額不變,則目前地方債務可能增長20%至12萬億。2010年之前,地方債務主要通過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進行融資,但是其急劇膨脹的規模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銀監會要求各家商業銀行“不得新增”成為嚴控地方債務的“紅線”,如今一些銀行表內資產地方債務類貸款占比已呈現下降趨勢。
然而,地方繞道銀行表外即影子銀行繼續進行規模式躍進,如以城投債、信托等理財產品形式進行融資,這些產品由于有政府的隱性擔保,投資者認為地方政府不敢輕易違約,所以都爭相購買。另外一個是城市商業銀行,2009年以來,城商行貸款激增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其實大部分都是政府貸款,城商行與地方政府是高度信任的,城商行就是地方政府的金庫。就地方銀監局來說,必須看地方政府的臉色,大部分違規情況根本不會上報,不敢上報。
根據國際評級機構惠譽的數據,2012年大陸整體信貸GDP占比約190%,高于2008年底的124%;債務的大幅擴張(特別是地方政府債務)是惠譽決定給予中國本幣債務評等(「AA-)「負面展望的主因?;葑u(Fitch)預估截至2012年第3季底大陸財富管理產品(WMP)發行余額達到12兆元(人民幣),占銀行體系人民幣存款的13%;遠高于2011年的8.5兆元。WMP是中國大陸影子金融市場重要資金來源之一。英國金融時報報導,根據CNBenefit的預估,大陸銀行業WMP規模將由2007年的8千億元暴增至今年的20兆元。
這一輪偽城鎮化,主要是縣鎮一級,為了獲得足夠的資金推進城鎮化,這些政府的城投類債券發行規模將呈現巨額增長,這些債務到期在2015年以后集中到來,而2013年正迎來償債高峰期,舊債未完新債再添,地方政府債務的壓力越來越大。
二、當前中國城鎮化融資發展的基本趨勢
改革開放初期,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產業投資主要來自于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隨著改革深入和經濟快速發展,外資和民間資本開始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產業,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財政資金不足的問題。2010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為27.8萬億元,其中自籌和其他資金占78.5%,國內貸款占15.15%,國家預算內資金占4.73%,利用外資占1.62%。對于2009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投資主體按經濟類型劃分,其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占比約為35%,個體、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占比為27%,港澳臺及外資投資占比為7%。雖然國有投資仍然占據主要控制地位,但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已漸趨多樣化??傮w來看,未來的城鎮化建設融資將呈現三個方面的趨勢。
從投資資金來源來看,中央預算資金或者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比重會逐漸降低,而來自企業的比重將會逐漸提高。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按照資金來源來看,國家預算內資金占比近年來呈下降趨勢,而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占比不斷上升。
從融資方式來看,對政府預算資金,以及銀行長期貸款的依賴程度會逐漸降低,而通過長期債券融資,信托、股票市場等其他融資將會逐漸增加。一方面,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資金要求高、建設周期長、投資風險相對較大等特征,與銀行資金來源的短期性特點存在期限錯配,容易釀成風險。另一方面,局部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控制,主要集中為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項目資金集中度很高,與國家商業銀行監管原則相違背,存在集中度風險和關聯貸款風險。
從期限來看,城鎮化建設對資金來源日趨長期化,現有的以銀行信貸為主的融資模式必然是不合適的。未來肯定會不斷引入和完善市場化的融資模式,綜合運用長期債券、信托、股票等市場化融資方式解決城鎮化建設資金難題。
三、當前中國城鎮化融資中的地方債務問題及其化解
在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以“土地財政”為支撐,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籌集資金,一度成為城鎮化建設融資的主要模式和資金來源。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作為地方政府突破財力限制、綜合運用社會資源服務經濟發展的一種體制創新,在金融危機期間為推動城鎮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本身缺乏清晰的法規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隨著融資平臺債務逐漸到期,其本身隱含的債務風險也對地方財政構成一定的壓力。如何防范與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債務風險,成為地方政府研究的重要課題。
短期來看,中國地方債務風險處于一個可控狀態,較世界上公認的債務警戒線還有一定距離,但融資平臺貸款暴露的局部和階段性的風險依然不容小覷。據國家審計署統計,有24.5%和17.2%的地方債務集中在今明兩年到期,未來三年需要償還的比例超過53%。債務資金來源單一,以銀行貸款為主,償債期限相對集中,部分債務的期限結構與項目的投資回收周期不匹配,增大了地方政府償債壓力,尤其是作為地方政府償債主要資金來源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的急劇下降,將加劇地方政府償債風險暴露。目前來看,拓展信貸(銀行貸款)之外的融資渠道、盤活現有資產成為地方政府化解短期債務風險的應急選擇。
從當前的市場狀況看,當前盤活現有資產作為地方政府應對短期債務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項:一是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土地出讓金收入大幅下降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或地方國資委手里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成為地方政府償債的主要來源。二是盤活國有資產。地方政府利用融資平臺貸款投資的同時,地方政府存量資產增加,這些資產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和土地儲備等,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資產價值上升,將這一部分的資產加以很好地利用,能夠緩解短期償債壓力,主要的途徑包括直接出售和資產證券化等,其中直接出售雖簡單但直接。而市政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等主要的投資項目,項目本身有穩定的現金流,符合資產證券化條件。通過證券化政府融資平臺資產,短期內可緩解地方政府流動性風險,長期來看不僅可拓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還能借助市場平臺化解融資平臺風險。三是探索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拓展市場化、規范化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而中國現有《預算法》不允許地方政府舉債,部分平臺貸款未來能否通過專項稅收、一般財政收入予以歸還存在制度和信用風險,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產生不良貸款。既然地方政府舉債客觀存在,可以考慮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通過市場化手段約束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讓市場決定地方政府的舉債能力,將無序的融資轉變為有序的融資,將隱性政府債務轉變為顯性政府債務。
四、從城鎮化角度考察中國城鎮化融資的可行模式
當前中國地方政府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題,“土地財政”型融資模式受到社會的強烈關注和質疑,未來如果不能處理好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系,找不到地方政府城鎮化融資的長期有效的融資途徑,在城鎮化繼續推進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必然難以擺脫“土地財政”模式的慣性。其實,從資產證券化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籌集城鎮化建設資金,本質上就是通過城鎮化建設未來收益在時間軸上的平移,憑借未來的收益融資用于城鎮化建設,與其讓地方政府設立融資平臺借款,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如允許地方政府更多運用市場化的、更為透明的方式融資,例如發行市政債券。同時,根據城鎮化建設具體項目的分類、特性、未來收益狀況和風險水平,探索適合地方政府本身實際的長期融資模式,如資產證券化、市政債券、公私合作等。
城鎮化建設項目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提供等,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系統、城市交通設施、河道河堤等。根據世界銀行項目分區理論,同時考慮有無收費機制及投資價值,將城鎮化建設項目分為:經營性、準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三類;根據公共品理論,按照消費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屬性,分為純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三類,分別由公共部門、私人部門或者政府和市場共同來提供。
由于目前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差別較大,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具體的項目特征采用不同的融資方式,如財政投資、國內外貸款、證券市場融資等。已有理論研究通過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按照世界銀行項目分區理論分類,認為非經營性項目屬于純公共物品,投資主體應為地方政府,主要的資金來源應以財政資金或城鎮化建設債券投入為主。而對應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項目,投資主體可以是國有、民營、外資等,經營性項目可以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經營和獲得收益;準經營性項目可借鑒國外現有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方式,根據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理論進行項目融資和捆綁銷售,將項目建設和運營未來的現金流凈值和項目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