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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的性質為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該行為是以國家的行政權力來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制裁違法行為。
2、監督管理屬于行政執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代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同時具有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可以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監督管理屬于法定職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的職權不是任意擴大的,其權力應是法律和國務院賦予的,不能超過法律和國務院所規定的職權違法行事。
監督管理的性質為以下幾個方面:1、監督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該行為是以國家的行政權力來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制裁違法行為。
2、監督管理屬于行政執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代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同時具有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可以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監督管理屬于法定職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的職權不是任意擴大的,其權力應是法律和國務院賦予的,不能超過法律和國務院所規定的職權違法行事。
一、我國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概況
(一)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組成。在中央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下設的專利局是管理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事宜的機構;商標和著作權分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負責。除上述外,知識產權管理中的其他客體則由其他相關的國家部門負責: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當競爭處管理;地理標志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農業部管理;植物新品種權由國家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的植物新品種辦公室負責;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由國家商務部負責;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由國家科學技術部管理;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由國家海關總署負責;互聯網域名則由信息產業部管理等。同時,地方層面也是采取分別管理的方式,將專利、商標、版權等客體歸屬不同的與中央管理部門對應的機構負責,涉及地方知識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權局(新聞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廳)、技術監督局、海關等多個部門[2]37。由于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管理機構設置也是多元化。以專利為例,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有的地方歸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局負責,有的歸科學技術局或其下設機構負責,有的則是由地方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這些管理機構有的是行政機關(如河北、江蘇知識產權局,為省科技廳下屬局),有的則是由直屬事業單位(如北京、天津知識產權局,為政府直屬獨立局)[3]??v向來看,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從中央到地方可以分為多個管理層次。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實行垂直領導,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統一注冊,分級管理,有較統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專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有正廳級的機構(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識產權局),也有副廳級(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識產權局)、正處級(如山西、、青海知識產權局)的機構,級別設置不統一??傮w來看,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專利、商標、版權等歸屬不同部門分散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呈現“多層級”的特點,不同地方層級和編制設置不同。
(二)現行管理體制的實證效果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分散管理體制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雖有利于分工專業化,有利于開展專項活動,卻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問題,難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要求。
1.管理成本過高,資源利用率較低我國管理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多達十幾個部門,每一個部門又從中央到地方設置若干級對應機構。除此之外,還設有多個協調機構、聯合執法機構等。每一個機構都有其獨立的組織機構、辦公設施、人事編制和工作程序。運行如此龐大的機構組織形式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成本過高,國家財政負擔較重。同時,分散的管理體制導致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資源的配置不均,客觀上導致了某些部門的資源閑置,而另一些部門的資源匱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電動執行機構’案”,歷時11年經過一系列程序才取得專利權,其原因除了復審和訴訟的拖延,還有重要的一點在于專利審查人員相對不足、專利申請積壓較多[4]。因此,行政管理資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資源浪費,資源利用率較低。
2.信息交流不暢,效率偏低效率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則,需要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與信息交流,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與資源共享需要一個統一的部門進行統籌管理。當前各行政管理機構各自為政,雖然國家設立了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小組等協調機構,但僅為非常設性的組織機構,聯合執法機構和聯席會議等也是臨時性的行政管理組織,都未制度化,無法起到高效統籌管理的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雖被賦予統籌協調全國知識產權工作的職能,但實踐中還是以專利管理為主,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仍分屬其他部門。當前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缺失不利于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的建立,客觀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協作和貫徹行政執法計劃的難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產生權利沖突和灰色地帶知識產權分散管理體制下不同部門管理范圍存在交叉和重疊,同一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可能被賦予不同的甚至相互沖突的知識產權,不同權利主體依據各自被授權的知識產權進行不同的權利主張,便會產生權利沖突。形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對同一客體認定為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如外觀設計和著作權、商標與域名、商標和地理標志或原產地名稱的權利沖突等?!敖鹑A火腿”、“白蒲黃酒”、“貴州茅臺酒”等權利沖突案件的產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稱既被授予了商標權,又被相關機構認定為地理標志。面對權利沖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應解決的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只能尋找權宜之計,如“水井坊酒案”中,馳名商標“水井坊”被授予原產地名稱保護,但將其原產地名稱保護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狹小區域。隨后“水井坊”商標持有人四川全興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買下受保護地域的地皮,從而獨享“水井坊”原產地名稱權。但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和原產地名稱權利人為同一人,雖避免了權利沖突,卻導致了重復授權。同時,各部門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出于權利擴張和責任承擔上的考慮,可能會產生有利爭辦、無利推諉的局面[5],進而導致知識產權管理上的灰色地帶,不利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4.管理標準和執法力度不一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和管理方式不同,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管理標準不同,其保護力度亦有所差異。如版權盜版案件,不僅國家版權局有權進行保護和處罰,文化機關和工商機關也都可以進行查處,不同機構有不同的處罰手段和標準,導致同案不同處理。植物新品種權的管理同樣存在此問題,我國農業部和林業局分管農業新品種權和林業新品種權,對國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分別有各自的實施和保護辦法,導致認定方式、申請程序和審查標準的不一致。地理標志的保護上也存在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農業部以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的不同規定。因此,各部門不同的管理政策導致管理標準、執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樹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設服務型政府和開展國際交流構建服務型政府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方面,我國行政管理機制改革倡導公民本位和社會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會的服務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應順應改革方向,建設便利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服務型機構。應當明確各機構管理范圍,創新文化激勵機制,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簡化行政申請程序,建設維權服務中心,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親民、便民、為民”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但當前各部門條塊分割,職能分散,政策不一,給相關市場主體帶來不便。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或違法行為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經常要求助于多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多個程序,增加了其維權成本。同時,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日益頻繁,而我國當前的機構設置過于分散,使得其他國家在與我國進行知識產權合作時不得不判斷應與眾多機構中的哪一機構洽談,或者要分別進行協商和簽訂協議,這為我國知識產權國際發展帶來不便,不利于開展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的完善
(一)完善的思路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呈現出現代化、體系化和國際化的特點,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的科學性提出了新的要求[2]303?,F代社會科技水平不斷提高,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社會方方面面呈現出現代化的跡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也應及時做出變革。除了要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網絡化、信息化和自動化水平,更需要簡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創新管理方式,從而節約管理資源,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注冊申請,滿足知識產權現代化的需求。知識經濟時代“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進程的加快,使得知識產權的權利體系不斷擴張,域名權、商品化權、信用權等新的權利類型不斷出現。這此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隨之愈加體系化,對行政管理系統的統一性要求更高,這無疑增加了現代知識產權管理的難度,更需要有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來進行科學管理。同時,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也需順應國際發展趨勢,以便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TRIPs協議等國際公約鼓勵各國管理機構有效管理本國知識產權事業,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有學者統計得出:全球約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二合一”體制,74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三合一”體制,而類似我國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體制的不到10個國家[6]。所以從全球范圍來看,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為主流,更有利于國家整合行政管理資源,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國內外貿易政策,促進國際合作,順應知識產權管理國際發展規律。
(二)完善的原則
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是知識產權管理事業的基石,任何體制的構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原則來指導。作為體制構建的核心和基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綜合管理、相互協作知識產權管理是一項綜合、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層級,多個方面,需要有統一的綜合領導機構,合理設置、分工明確的管理部門,以及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唯此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我國現有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構繁雜,各部門分散管理,各司其職,易出現權力重疊和管理空白等現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構建需要設立統一的綜合領導機構,從而合理分配管理權限,避免機構重疊、管理沖突以及條塊分割導致的灰色地帶。各部門之間也要加強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和協調機制,努力構建一個有機統一的、高效的、協調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系統。
2.精簡建制、高質高效精簡行政管理體制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精簡和規范各管理機構,減少行政層級,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決職責交叉、政出多門問題。我國正努力構建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行政管理機構高質高效地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應合理設置,講究工作效率,切實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時效性。
3.分工合理、權責一致、監督有力知識產權管理的系統性和專業性要求在統籌管理下合理劃分管理范圍,明確管理職責,促使各部門各司其職并相互協作,以產生最大化的合力效應。同時,根據依法行政原則,有權必有責,職權和責任需一致。一個機構有多大責任,就應賦予多大職權;有多大職權,就應承擔多大責任。權責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知識產權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等行為要加強監督,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決某些方面權力過于集中,權力濫用、保護不力、執行不力等問題。有效的監督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科學化和規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明確各機構管理權限和責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務,科學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門協調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機制,設立督促有力的監管部門,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一、全面準確把握行政指導的科學內涵和本質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任務或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規定、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在行政相對人的同意或者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主動補充性、多方聯動性、方法多樣性、廣義合法性等特征,它是現代行政民主化發展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產物,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人文精神。
行政指導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實與完善。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工商系統正式全面推廣,它標志著工商行政執法的鏈條更為完整。至此,一條由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指導組成的行政執法方式真正實現了無縫鏈接。更為重要的是,行政指導如水無形、如影隨形,以其特有的靈活性、廣泛適用性,既能與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相融。如行政提示、案前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建議、行政警示、案后回訪與行政處罰融為一體,不斷完善了行政處罰功能:又能獨立適用于其他行政執法方式所不能適用的情形,行政輔導、監管信息公示、示范引領、溫馨提示對規范市場經營行為有著特別的功效。
行政指導是對工商行政執法實踐的推陳與出新。行政指導作為一個新的法律術語,在系統內的認知度可能還不是很高,但是以行政指導的眼光回顧工商行政執法的實踐和工商改革發展的歷程。行政指導同其他行政執法方式一樣與工商行政管理監管執法實踐相伴相隨、共同發展。如以前工商部門重點開展的商標注冊指導、馳名商標創建、流通領域商品準入與“一票通行”等無不屬于行政指導的范疇:新近推出的消費維權行政約談、小食雜店“臉譜”管理法、規模企業的“健康體檢”等,則是行政指導的不斷發展和擴充??梢?。行政指導是從概念上對工商監管執法實踐的高度概括和精確提煉,同時又是對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方法的科學指導和準確引領。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工商行政管理內涵與外延的極大豐富和有效拓展。特別是對一些行政管理職能邊界不清的管理事項提供破解的新途徑。如無照經營等工商行政執法長期難以有效解決的難點問題、不正當競爭無罰則帶來的執法盲區、經營者食品安全自律等社會各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招商引資等政府關心的重點問題等工商部門均可通過行政指導方式較為妥善解決,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指導自身具有非常豐富的實體內容和具體的程序標準。行政指導的旺盛生命力和特有魅力,說到底是由其豐富內涵和靈活多樣表現形式所決定的。整體內容上,基本涵蓋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方方面面,對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市場競爭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涉及工商職能進行了全覆蓋:具體職能上,實現了各環節之間的“無縫銜接”,如上文談及的行政處罰:表現形式上,至少包括了幫扶、指引、預防、規勸、求助五大類涉及信息、提示、輔導、警示、告誡、調解、激勵等20多種方式并尚在不斷擴充。程序上,行政告誡、案后回訪等系列制度的逐步出臺得到不斷規范,慈溪分局編印的《行政指導工作指南》更是對包含的20個項目作了明晰的規定:實施載體上,有口頭告知、擬制統一的的格式文書、書面告示、借助網絡媒體宣傳、舉行約談、召集座談等;發展趨勢上,隨著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公共服務進程加快和法治建設的向縱深發展,行政指導的覆蓋面、影響面、滲透力都將得到進一步的豐富和有效拓展。
二、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監管執法的經驗總結和實踐的感悟。雖然行政指導是概念上的“舶來品”,但行政指導是與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產生、發展和完善是相伴相隨、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如品牌戰略、開業指導、信息公示、企業聯合打假、合同幫扶、消費維權等可謂自工商誕生就已存在并仍發揮著重要不可忽視作用。同時,消費維權行政約談、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示、行政告誡、股權出質指導等新型指導方式的不斷涌現與發展,實現了工商職能的極大豐富,工商監管執法實踐的更為生動。行政指導的實踐表明,工商部門服務黨委中心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助動經濟社會發展手段更健全,工商工作的知名度、認可度越來越高。行政指導是工商部門服務和諧社會建設、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并已逐步成為全體工商人自覺行動和理。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在新時期的順勢而為和積極應對。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工商部門充分運用市場培育、創業幫扶、創牌指導、秩序規范等行政指導,主動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潮流,積極助動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市場主體的活力得到了持續進發,“中國造”的影響力得到了不斷擴展,市場經濟秩序得到了不斷改善。工商部門利用行業協會搭建發展平臺、對家電下鄉、企業“學送幫促”等行政指導的生動實踐,不僅體現了工商部門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更是表現工商部門特別助動、特別維護、特別監管和特別要求,其效果的不斷顯現,更是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并受到廣大企業的積極歡迎與主動配合。
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是工商部門自身發展所需和持續生命力增強的必要,行政指導是履行工商職能的一種新方式。這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分運用和效果的充分展示,工商的社會影響力、群眾滿意度、政府的認可度得到不斷確認和逐步提升,工商的職能和工作職責得到了不斷拓展和有效延伸,工商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得到不斷鞏固和新的強化,這在中央歷次機構改革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定”方案中已得到了充分體現,并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開展的民主評議機關工作中工商部門名次不斷前移得到了具體說明。
三、以務實創新精神系統推進和豐富行政指導工作
對已經開展行政指導的領域既要由點到面、全面普及,又要一以貫之、務求實效:對尚未開展的領域則
要善于突破、力求主動,還要理性思考、規范運行。要善于區分和辯證處理好以下幾方面關系:
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的關系,行政指導與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關系中,容易出現認識偏差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的關系,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誤認為工商部門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會忽視、削弱和放棄必要的行政處罰??傮w上看,行政處罰是剛性措施,行政指導是柔性辦法,兩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統一于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之中。同時,推行行政指導的主要目的,是要力求把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等傳統監管手段有機結合起來,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改進行政執法效能。細分開來,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是有著實質區別的:從功能上看,行政處罰是依據法律明文規定,更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是實現直接的行政管理目的單方面的行政執法行為:而行政指導則主要是依據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則,以管理相對人主動協同配合為前提的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主管理方式,從具體內容看,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雖然都是行政管理手段,但在實施依據、適用范圍、實施方式、實施程序等諸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從表現形式看,行政處罰直接體現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限制,具體表現為統一的法定行為、一定數額的行政罰款等:而行政指導的表現方式形式多樣,落腳點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思想意識的糾正和引導,可因地因人而異。從責任上看,行政處罰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職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田”,對該行政處罰的沒有及時實施行政處罰、不應該行政處罰而實施了行政處罰,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工商瀆職或權力濫用:而行政指導是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賦予了工商部門一定的職權,但沒有具體明確的職責,工商部門可以視情積極爭取和積極作為,是工商部門的“自留地”。從依存關系上看,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又是相互交融、交替適用的關系,一方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方式為行政指導提供了支持和依據:另一方面,行政指導既可以填補行政處罰等傳統行政執法手段所留下的空白,又可以輔助行政處罰等傳統行政執法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實現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如當前實施的案前約談、案后回訪,對“小過”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和行政警示告示等等就是對行政強制、行政罰款的補充。所以,在監管執法實踐中,要善于區分情況、分別適用,善于處理好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的辯證關系,做到剛柔相濟、相得益彰。
為提高本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和配合部門)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主管全市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
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是區縣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在轄區內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并接受市文化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文廣影視、新聞出版、文物、體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文化執法總隊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做好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的權限分工)
市文化執法總隊負責查處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職權發生爭議的,由市文化執法總隊確定。對應當由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查處的違法行為,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未予查處的,市文化執法總隊可以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第六條(其他執法機關的權限限制)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有關的市和區縣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七條(案件移送)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處理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超出職責范圍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八條(舉報受理)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制度,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職責范圍內的,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查處;屬職責范圍外的,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查處或者移送處理的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信息共享)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與市和區縣文廣影視、新聞出版、文物、體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實現與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十條(拒絕、阻礙執法的法律責任)
拒絕、阻礙文化領域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文化領域綜合執法機構及其綜合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復議和訴訟)
從立法層面看, 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從一開始就站在國際水準上, 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內容已基本與多數國家采納并實踐的國際標準接軌;從法律適用層面看, 我國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雙軌保護機制其中, 司法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途徑, 任何人如果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 均可訴至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而行政保護澤是司法保護的有機補充, 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 維護知識產權法律秩序, 查處侵權案件, 保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一、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及管理機構設置現狀
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現狀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 是指相關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在遵循法定程序和運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依法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知識產權秩序和提高知識產權社會保護意識, 從而有利于知識產權制度揚長避短的一種保護方式。保護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內容。知識產權雖然屬于民事權利, 但它同時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內容, 大多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 而且給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 因此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給予行政保護。行政管理與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但并非獨有。
按照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基本態度來看, 對各成員采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揚棄態度, 即:既肯定行政保護的有益性又適當予以限制, 同時要求已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傳統的成員, 倘若放棄這一制度, 必須受到TRIPS協議不降低已有保護水平原則的限制。
1.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優勢
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其優勢明顯:第一, 由于行政權具有主動性對知識產權實施行政保護能主動、及時恢復權利人的權利;第二,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程序相對簡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處理, 有效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第三, 對知識產權實施行政保護能充分發揮行政專業管理部門的專業優勢, 科學處理涉及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第四, 通過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建立一種對侵權行為的有效威懾, 從而起到侵權預防作用。
可以說, 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在我國仍然是一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
2.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基本制度形式
(1)對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一般認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授權, 并依照法定程序, 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相關但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一種行政行為。傳統行政裁決理論認為, 行政裁決權盡管具有司法權的屬性, 但由于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該項權力, 因此其在本質上依然是一種行政權, 而經過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就已經包含了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雙重法律關系, 這時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那么應當依據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主體提起行政訴訟, 而不應是就原來的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有鑒于此, 一些學者認為行政裁決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因此,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 知識產權管理領域行政裁決權的行使應不斷弱化, 直至完全取消, 并被司法保護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護還確有困難, 不能完全擔當此任務之時, 行政裁決仍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 但應將其定位于作為司法保護的補充方式。
(2)行政調解制度。從廣義上理解,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主體參與主持的, 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序良俗為依據, 以受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通過勸說、調停、斡旋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友好協商, 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一種調解機制。作為一種重要的調解方式, 行政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應當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則。行政調解制度能起到節約司法資源、有效補充司法保護的作用。
二、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及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問題
如上所述, 我國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諸多專門部門來分別負責。這種制度設計的優點在于分工較細, 相應的機構職責也較為明確, 加之行政執法自身高效、簡便的特點, 對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意義重大。然而, 由于這種分散管理形式對執法權的分配過于專業和細致, 導致執法主體過多, 不易協調, 且行政管理成本過高, 顯然會影響執法的效率, 筆者認為, 這恰恰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存在的最大癥結。
三、完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及執法機制的基本構想
(一)重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體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動有賴于有效的行政機構設置, 健全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是行政管理科學研究生中第一個重要課題, 科學的合理的行政機構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實現行政職能的開端和基礎。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 實行工作責任制, 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 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反對官僚主義。而我國目前關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狀況很難體現精簡和效率。
(二)順應時代潮流, 借鑒先進經驗, 理性選擇二合一體制
關鍵詞: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市場規制;功能完善
中圖分類號:F204
一、問題的提出
從封建“特權”衍化而來的知識產權,在今天雖已被作為私權對待,但行政因素在其管理中的作用并未減退。與其他財產權不同,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無形性特征,使得行政管理在知識產權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無可替代。為實現公益與私益的平衡,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需要行政機關在確權中加以界定;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大部分知識產權需要經行政機關的登記;同時,作為公共產品,知識產品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又導致侵權行為較易發生,這就需要行政保護彌補司法保護較為滯后的不足。①可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是知識產權管理中極為重要的方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制度中,不論是從行政授權還是行政處理,也不論是行政救濟還是行政服務,其中的每個環節都離不開行政機構的存在。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研究,對于了解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現狀具有一葉知秋之義。
1980年1月14日,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專利局。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已在不同領域、不同層級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網絡。從各機構所負有的主要職能來看,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可分為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商標局(商標處)、農業部門、林業部門、海關等類。從各機構的層級來看,又可分為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兩類,其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一般又分為省級、地級和縣級三個層次。在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迅猛發展的同時,需要從深層次考慮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是否合理以及進一步完善的對策。特別是,就我國而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一起構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所謂“兩條途徑、協調處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基礎是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依托于一定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在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重要的市場資源、經營資源和戰略資源的情況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還承載著規制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調整圍繞知識產權而產生的利益關系,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有效防止權利濫用的重要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市場規制功能。如何優化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提高其規制市場功能,是提高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效率,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完善市場機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基礎保障。本文在調查和分析我國現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情況的基礎之上,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及其規制市場功能的對策與思路。
二、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研究現狀、研究價值與研究方法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對于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國外學者很少涉獵。國內學者的研究也較少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現狀及弊端的研究。有學者指出,盡管在1998年4月我國即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但其并不具有管理各種知識產權的職能,而是主要起了統籌協調的作用。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依然是“多足鼎立”,各自為政。此種設置引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有礙國際交流等弊端。②二是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所提出的建議。目前主要關注美、日、德、英、韓、印度等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模式,對于世界各國采用較多的二合一和三合一模式進行了闡釋。 在借鑒外國模式的基礎上,建議我國應采取一體化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模式。
(二)本研究之價值
對于本文研究,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目前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研究較少,理論上有待完善,通過此項研究可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設置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更深層次的挖掘,以期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議。第二,我國地域廣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機構的設置較為繁多,再加上知識產權種類的多樣化所帶來的行政機構的多部門化,使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更為繁雜,給大眾造成一種比較混亂的感覺。本文在搜集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存各機構進行梳理,以將較為直觀、較成體系的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呈現出來。第三,本文在對現狀進行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統計與劃分,并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相比較,以探求兩者之間的關聯性,有利于透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聯系。第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現狀進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并通過理論上的支持,對實踐中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以利于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完善,提高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水平。第五,基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承載著規制市場秩序的重要功能,理清其基本使命,提出完善對策,有利于更好地發揮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在規制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檢索法、比較分析法、綜合分析法、統計研究、實地調查等方法,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調查搜集資料整理資料分析資料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在研究中,資料的搜集主要采取網絡搜集和文獻檢索兩種方式。其中,所搜索的網絡主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新華網、中央各行政機構網站、地方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網站、中國行政區劃網;所查找的文獻主要有《歷史的選擇 偉大的實踐――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30周年紀念文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手冊》、《中國知識產權年鑒》等。在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文獻與信息以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實踐把握的基礎上,進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構及其市場規制功能的觀點與思路。
三、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現狀分析
基于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具有從中央到地方的特點,以下按照中央、省級、地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模塊進行研究。
(一)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現狀分析
通過對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進行資料的搜集整理后,得到表1。由表1可以看出,對于各類知識產權,我國中央均有相應的行政部門予以管理,已建立起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系統。但是,與世界各國較多采用的二合一和三合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模式相比,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仍存在諸多問題。第一,其設置過于分散,相同職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從表中可以看出,我國中央主要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多達12個,如此之多的行政管理部門,僅靠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協調作用,可能力不從心。各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封閉性和難以避免的部門利益造成各自為政,甚至相互沖突,④這使得知識產權各行政機構表現為局部有效,但難以獲得整體最佳效果。這種行政管理職能的分散,不僅不利于某一類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可能導致知識產權內部各種權利之間發生沖突。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由于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劃分過細,職能單一,造成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管理效率低下。若采用聯合保護的模式,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協調部門,又增加了行政成本⑤。第三,行政成本較高。由于每一機構均配備相應的政務、黨務、財務、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務部門,造成大量的人力資源、設施及財政資金的浪費,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機構設置的分散大大削弱了行政決策的科學性。由于各機構之間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權與登記程序中造成權利沖突、重復授權、審查標準不統一等結果,權利人又不得不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予以再次維權,這無形中增加了軟性的行政成本⑥。第四,我國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也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在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知識產權領域經常需要國際協調與合作,但是其他國家往往不知道該與中國眾多管理機構中的哪一個機構溝通更合適。事實上,往往需要與多個機構進行交流,這對外方來說也造成了很多不便。
(二)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現狀分析
由于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中央相一致,因此,考慮到設置較為分散繁雜的弊端,筆者僅對各省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和商標處進行了搜集。經過資料搜集,筆者發現,所搜集的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⑦均設有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和商標處,已建立起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各省級行政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仍有所差異。從搜集資料時網站所顯示的內容來看,西部地區省級行政區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仍比較薄弱。另外,除因機構設置分散導致行政管理混亂外,各省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也甚少,區域封閉性特征明顯,對于跨區域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查處,往往缺乏有效的協同與配合機制。
(三)地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現狀分析
對于地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現狀,筆者主要以各地級行政區的知識產權局的設置為例進行了統計。由于某些地級行政區仍將相關知識產權事務歸由科技局管理,而科技局是由科技部而非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的,其知識產權管理職能與專門的知識產權局相比較弱。因此,某一地級行政區是否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通過對各地級行政區知識產權局的設立進行統計,筆者得到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見,在全國333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中,已有298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設立了知識產權局。這一將近九成的比重反映出我國各地級行政區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以及其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提高?,F在,縣級行政區知識產權局的設立正在進行,一個健全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布局正在發展之中。同時,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各區域設有知識產權局的地級行政區在所有地級行政區中的比重從東部到中部再到西部呈遞減趨勢,這與東中西這三大經濟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而知識產權的良好保護又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該表在這一方面也反映了經濟發展與知識產權管理的關系。在看到我國地級行政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發展迅速的同時,其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如表所示,我國西部專設知識產權局的地級行政區數目在總數中所占比重僅為82%,低于中部地區近十個百分點,低于東部地區十五個百分點。在資料搜集過程中,筆者發現,青海省沒有地級行政區設立知識產權局,自治區僅在日喀則地區和那曲地區設立了知識產權局??梢姡鞑康貐^地級行政區所設的知識產權局相對較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相對落后。另外,在調查過程中,地級和縣級行政區的知識產權局網站大都較為簡單,不利于公眾對相關信息的了解,未能充分發揮網站的服務與宣傳作用。
四、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改進對策
通過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在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迅猛發展的同時,機構設置繁雜、西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落后等問題不容忽視且需亟待解決,否則將成為制約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事業的瓶頸。
(一)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弱一體化”改進
當今世界,在實行知識產權制度的196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二合一體制,即將專利和商標的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設置,這其中,又有74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三合一體制,將專利、商標和版權的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設置。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將專利、商標和版權分開管理的國家包括中國在內不到10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統一設置已是發展趨勢。⑩再加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一體化所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利于國際合作等優勢,眾學者均建議我國采取一體化的設置模式,對現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進行改革。但筆者認為,將眾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或部門迅速整合為一個整體在短期內并不可行。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較為迅速的時期,對相關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大規模改革會影響到我國知識產權事業以至經濟發展的穩定性,耗費巨大的行政資源,也會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部門的阻礙。因此,在短時期內,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實現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一體化模式存在著巨大的困難。筆者建議,相較一體化的設置模式,采取幅度相對較小的整合,重新調整相關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能,特別是在現行整體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體系的框架內,對涉及重復、交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進行歸并或分立,避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多頭管理和爭搶部門利益的不利狀況。在當下,這應不失為一種可行選擇。在此,筆者稱之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弱一體化”模式。該模式建構具體如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的首要行政機構,統籌協調國內外知識產權事宜;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和商標局為國內三大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共同負責各類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以及商務部起輔助作用,負責反不正當競爭、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保護及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事宜。此模式的具體方案如圖1所示。
此模式不僅能較大程度地改變現行設置一盤散沙的局面,更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行。并且,其并沒有進行大規模的機構變動,從而避免了不穩定局面的出現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不良影響。因此,建議我國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之機,對中央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弱一體化”的改進,以此帶動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一體化進程,推動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事業大發展。
(二)支援西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設
從對省級及地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現狀分析來看,我國西部地區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上還比較落后。在知識產權管理亟需加強的今天,國家和其他先進省市有必要對西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建設予以支援。2010年12月,全國知識產權局系統對口援疆工作啟動,這為我們支援西部地區知識產權事業開啟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對于如何支援西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建設,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一是向西部省市提供資金上的支持,為建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所需的硬件和軟件提供經濟基礎。二是提供技術上的支持?,F代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已離不開科技的作用,若要使西部地區行政機構的行政管理水平盡快趕上時代的發展,需對其進行先進技術的支持,如專利數據庫的建設、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平臺建設等。三是要加強省際交流與合作,鼓勵東部省市與西部省市建立對口支援關系。在對口支援中,東部省市除提供資金、技術上的幫助外,還可向西部省市介紹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中的先進經驗,幫助其培養一批高水平的行政人才隊伍,以推動其整體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是為西部培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人才。歸根究底,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構需要以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人才為支撐。培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人才也是建構西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體系不可獲取的因素。
(三)充分發揮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能
近幾年,我國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正處于發展建設階段,機構的設置相對簡單,職能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對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這三大傳統知識產權類型的保護上。部分機構設立的網站形同虛設,更新緩慢,不能充分發揮其宣傳作用。今后,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除與中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弱一體化”改進相一致外,還應考慮其地方知識產權發展的特色,如對當地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遺傳資源的保護等,充分發揮其行政管理職能。同時,對各自網站,各地方行政部門應進行科學地設計,及時地更新,全面的信息提供,為大眾通過網絡了解其行政機構的設置提供良好的途徑。
五、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市場規制功能的完善
作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主體,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可謂舉足輕重。自1980年中國專利局成立至今,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從中央到地方逐步健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水平也顯著提高。但在當下,機構設置分散、西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落后等問題依然存在。此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的“弱一體化”改進、支援西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設等舉措對于解決現存問題、推動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完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體系的建構外,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市場規制功能的完善也非常重要。以下將從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行政保護規制市場行為的合理性入手,在檢視我國有關現行立法的基礎之上,提出筆者的看法。
(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市場行為的合理性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市場行為的合理性體現于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對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方面。從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看,很少涉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問題,大規模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構成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一大特色,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謂并駕齊驅。從理論上說,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私權保護一般限于民事保護。然而,知識產權及其保護也涉及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如形形的假冒、仿冒行為,不僅侵害了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從而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通過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必要性。從法理上講,民事權利的保護不限于私法的保護,必要時甚至動用最有威懾力的刑法保護。特別是在我國,人民法院難以承受所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知識產權行政機構處理可以在較大程度上減輕知識產權私法保護的壓力,何況行政保護本身具有很多優點,如效率高、降低維權成本。
實際上,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行政保護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規制圍繞知識產權社會關系的市場行為。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其中的財產權,作為對市場的控制權,本質上是對市場份額進行獨占的權利,擁有良好的知識產權能夠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而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競爭,這就難免出現各種損害知識產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侵權行為,需要及時予以制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針對這些行為進行規制,如處罰侵權行為、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等,就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市場功能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市場行為的功能,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體現。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如下:一是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明確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地位和職責。例如,《專利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在有關知識產權行政法規中也有相關條款。二是法律明確賦予了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職權,特別是賦予了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權力,以便及時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如《專利法》第60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該法第64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渡虡朔ā返?5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幾次修改來看,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賦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市場行為特別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方面,總體趨勢是逐漸強化了行政職權。
(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市場功能的完善對策
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對市場規制功能的提升,需要從立法完善和機構體系構建完善兩方面下功夫。從立法完善的角度,前已述,行政職權得到了逐步的加強。目前,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已進入實質階段,《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也進入專家建議稿撰寫階段,《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則已在醞釀之中。筆者認為,所有這些知識產權專門法的修改都需要高度重視提升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市場行為。以確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立法地位和職責而論,目前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都沒有明確縣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問題,而像廣東省等地區已經設立了眾多縣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如縣級知識產權局,立法地位的不明確自然會影響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對市場行為的規制功能。事實上,大量知識產權糾紛、侵權現象發生于基層,基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據不利于開展基層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再以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理規定為例,現有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較可行的辦法一是整合相應的部門規章的內容,二是將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反映到立法上來。從機構體系構建完善看,結合前面的研究,筆者認為應重視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在機構的職能定位和工作安排上,強化對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市場行為的指導和規范,及時出臺相關政策;二是在機構涉及知識產權事務的運作方面,加強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之間及其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和配合,防止相互“爭權”和追求部門利益行為;三是及時出臺和完善規制知識產權市場行為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必要時不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之間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例如對涉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行為規制規范的制定;四是夯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軟硬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據筆者調查,目前我國一些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在人員編制、經費、執法條件等方面都存在較多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規制知識產權市場行為的功能,需要引起重視并逐步加以解決;五是除了在中央一級建立“弱化的”一體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系,對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加強西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構作為當前的應對策略外,還應重視提高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在相應政府機構中的地位,這樣有利于推進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強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市場規制,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提升區域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
注釋:
① 雷艷珍.日本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對我國的啟示[J].特區經濟.2009,(7).
② 朱雪忠.黃靜.試論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設置[J].爭鳴.2004,(3).
③ 董希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中外比較研究[J].知識產權.2006,(3).
④ 如由表中所見,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局和工信部均介入保護;對于地理標志,商標局和國家質檢總局也均介入保護。
⑤ 參見朱雪忠,黃靜.試論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設置.爭鳴.2004,(3).
⑥ 參見單曉光、王珍愚,各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啟示[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8卷(3)
⑦ 未統計我國港澳臺地區。
⑧ 東中西部劃分按照國家統計局標準,東部11個省份(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中部8個省份(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西部12個省份(重慶、四川、內蒙古、廣西、云南、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⑨ 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⑩ 朱雪忠,黃靜.試論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設置.爭鳴.200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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