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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建設;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
1概述
隨著現代化經濟建設進程的飛速發展,我國工程建設行業的作用變得越來越明顯,已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當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具有規模大、工期短、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等特點,一方面,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一些施工企業在設備、資金、施工能力及資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滿足市場實際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經驗和資質的限制,不能滿足直接承包大項目的要求,這就促使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自發地走向市場,大量分包單位隨之進入相應的建設工程項目之中,并成為我國工程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謂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為完成總承包任務,可以將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一定資質的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設任務。鑒于工程分包已經成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較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國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夠系統,多數專家學者僅單純從個人所從事的專業角度出發,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議或見解,因此,系統地了解我國建設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問題,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內容及措施,對于規避風險、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顯得極其重要。
2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針對我國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的總結或研究很多,歸納起來我國建設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四點:
2.1管理部門專業能力低部分管理人員缺少必要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專業知識,在簽訂分包管理合同時,并沒有按規定對承包商進行嚴格的審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現象,這種方式下所選擇的分包單位往往不能滿足工程施工的資質要求,有可能對工程施工質量以及獲取效益造成不良影響。部分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將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過大,違反了分包管理條例,勢必會影響到企業的長遠發展。
2.2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在建設工程項目分包過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單位的專業素質之間存在著差異,所以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著各種管理漏洞并影響最終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審批工作程序不規范,定的價格也沒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規定來實施,普遍存在著先上車后買票的現象,這就為勞工糾紛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2.3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上級管理人員沒有把安全施工監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無法得到保障,生產事故的發生率居高不下。
2.4分包單位選擇不規范由于在選擇分包單位的過程中存在著關系戶現象,往往忽略招標投標的過程,一旦選擇了技術水平較低的分包單位將會導致工程質量不過關;施工過程中不重視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3分包管理內容
安全、質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核心,作為施工過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設項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工程分包管理的內容也離不開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安全是企業的生命線,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須要強調的是分包單位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分包單位員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單位的安全投入,應該要加強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單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提升員工的安全技能。作為總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總包工程的質量以及總承包單位的信譽,因此有必要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質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選擇分包隊伍、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監督材料質量、檢查工程質量、管理施工進度、監測施工機械以及竣工檢查驗收等。工程分包還必須加強財務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風險、資金風險、成本結算風險和稅務風險等財務風險。分包工程財務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簽訂的及時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風險預測評估,控制分包單位的資金支付,嚴格按流程進行工程分包結算,規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強對節稅意識的正確理解,合理納稅,完善風險防范機制,提高施工企業經濟效益。
4分包管理措施
【關鍵詞】分包;違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分包現象普遍存在,違法分包更是屢禁不止,且其隱蔽性越來越好,不深入調查,幾乎很難發現。通過在水利工程實際調查中發現,幾乎每個施工項目都存在以勞務分包、設備租賃或內部項目承包等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的現象,甚至同一個分包商承攬多項分包合同任務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有時兩種現象共存,如:有的將一項施工內容分解成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兩種合同分包給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個標段承擔多項施工任務。
1 分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等法規都對分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分包的分類和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等名詞也沒有統一解釋,很容易混淆。
1.1 有關法規、規章對“分包”的定義情況
(1)《建筑法》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但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質量管理條例》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具體行為(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等)。
(3)《招標投標法》沒有定義“分包”概念,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中,將“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明確了相應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中,將“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有相應定義如下: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1.2 關于“違法分包”
各法規、規章均允許“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或前提,不得進行“違法分包”。其具體內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同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同時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發辦[1999]16號)明確要求“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項法規、規章盡管對“違法分包”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內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間協調不一致,且由于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使一些違法分包行為難以界定。主要情況有:
(1)對“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的定義不明確,用詞多樣化,易產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關鍵是要對分包單位的實質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規定,否則中標人往往將施工工作進行分解依項“分包”,以使違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賃設備、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尋勞動作業人員隊伍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建管[1998]481號)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頒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曾對分包工程量占合同總額的百分比方面進行了規定(如一般規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或總工程量的30%),但現行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已經沒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違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難度。
(2)未對分包單位應具有的“資格(質)條件”的具體內涵進行規定。
(3)“分包”雖然都要求經過認可,但認可的主體和具體程序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4)“再分包”問題。由于工程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場,一些分包單位的性質與中標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隊伍),他們仍然需要另尋其它勞務分包隊伍進行施工,這種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無法界定。
如:水利部規定的工程分包沒有明確工程分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而建設部明確規定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
1.4 分包單位資質與中標人資質的關系
從水利工程調查情況看,幾乎所有中標人都需要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將勞務作業分包出去。分包單位的資格條件比中標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級或特級資質的中標人,其分包單位則為三級施工資質,特別是在勞務作業分包中更為明顯,許多勞務作業分包單位甚至沒有明確的分包資質,且水利部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僅《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分包單位與中標人資格(質)的關聯性要求,造成實際過程管理脫節,無形中削弱了中標人高等級資質的作用,相對工程建設成果而言并未發揮該施工企業的實質性效用。因此可參照聯合體投標資格條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分包單位與投標人具有同等資質等級。
2 “違法分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2.1 違法工程(專業)分包
通過調查了解施工單位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及相應合同款支付情況,可以發現一些違法工程(專業)分包的形式:
(1)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或關鍵性工作分解成勞務作業和機械租賃兩項,通過分別簽訂勞務分包、機械租賃合同或內部責任考核等形式實施工程分包,規避監理、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序。
(2)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資質證明材料往往已過期或正在辦理或根本沒有,甚至掛靠其它單位資質。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2.2 違法勞務作業分包
(1)勞動合同存在違規,主要表現在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而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款項。
(2)與沒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掛靠資質,甚至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調查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能提供相應資質證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僅是營業執照經營資質;有的施工單位雖然與具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個人,疑似掛靠單位進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單位直接與個人簽署合同,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
也有的施工項目部以成立“架子隊”的形式將勞務工作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給個人(非項目部職工),該受托人被聘為“架子隊”隊長,實質上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架子隊”隊長個人。
2.3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隱蔽的層層分包現象
個別分包人或個人承攬到分包工程后,再層層分包,簽訂陰陽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純管理性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必然還需要尋找其它隊伍來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這些隊伍要么是正規的小型施工企業,要么是施工或設備或勞務的拼湊混合,這種再分包情況就很難調查取證。
如某標段橋梁施工被“包工頭”舉報,在舉報信中有兩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單位與分包人個人簽訂的橋梁工程施工協議,另一份是該分包人再分包給“包工頭”個人而簽訂的施工協議?!鞍ゎ^”是實質上的橋梁施工勞務分包人,但上述兩份協議均為非正規合同,只能是各合同雙方的“君子協定”,而在施工單位保存的是其與“包工頭”施工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3 違法分包對水利工程建設的影響
分包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形式,在各類工程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一系列安全、質量和社會影響。
(1)違法分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增加了建管、監理單位管理難度。
(2)違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
(3)違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容易產生層層分包或轉包。
(4)違法分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
4 如何防止“違法分包”
(1)項目法人和建管單位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2)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監控,嚴格分包合同的審批、備案程序,及時掌握有效資源投入,認真查擺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3)承包人應嚴格履行投標承諾,確保主要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及其他資源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4)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統一認識,規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分包進行探討,再結合水利工程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分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暉,蔣才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轉包糾紛的預防措施分析[J].價值工程,2011(01):67-68.
關鍵詞 :工程項目 勞務分包管理 風險 控制措施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變得越來越專業化,客觀上不能避免“工程勞務分包”模式,工程勞務分包管理中存在諸多風險,如何去適應這個模式,如何盡可能地去降低風險,已成為目前企業在項目管理上的既緊急又重要的事項。
1.工程勞務分包概述
經濟學上,“勞務”是指“憑借自己的勞動,為他人服務,或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活動。”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項目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的行為。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是一種合法的用工形式,是為緩解建設工程總承包人的用工壓力,由專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實行勞務作業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
從法律模式上來看,建設工程分包企業處于“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結構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為建設工程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建人”)提供勞務,在建筑市場的二、三級競爭層次中生存,是較為弱勢的競爭主體。
2. 工程項目勞務分包管理的的必要性
2.1 降低成本, 提高利潤率、生產率的需求
大型建筑企業一旦拋棄低端資源, 必然更多地依賴分包商來完成任務, 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強; 而專業的分包隊伍和勞務隊必須提高管理能力、技術水平, 使用新型機械設備, 提高生產率, 降低成本, 從而獲得更高的生產率和利潤率。
2.2 為增強核心競爭力, 大型建筑企業必將甩掉低端生產資源, 專注于項目管理。對專業分包隊伍或勞務隊伍來說, 提高管理能力, 培育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 使用機械設備, 提高專業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勞務隊伍將發生分化, 其中優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將逐漸穩定下來, 成為固定的職業人員; 勞務隊將由于自身技術管理能力的差異, 分化為大大小小的專業承包企業, 既走勞務承包, 又走專項工程承包的道路。專業施工能力是專業分包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 工程勞務分包管理的主要風險
3.1 勞務供方選擇存在漏洞
目前對工程勞務分包隊伍的準入審查不嚴格,僅憑供方提供的相關資信材料,未對勞務方的資質材料真實情況、類似工程施工經驗及履約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讓隊伍進場,結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導致中途更換隊伍,給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帶來不利影響;“先進場后談合同”的現象仍然存在,進場后對方漫天要價,致使合同無法簽訂或給結算支付帶來不良影響,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糾紛;項目部對已完或中途退場隊伍的考核評價未及時進行, 導致部分不合格隊伍又被引進到企業的其他項目部繼續使用。
3.2 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
由于勞務分包隊的人員素質不高, 人員流動大, 得不到系統的培訓, 專業技術水平和接受能力有限,整個勞務分包隊的安全意識較差, 勞動自我保護能力弱, 在交叉作業較多的施工現場, 如何有效控制安全生產是總包單位的難點, 安全 事故往往就是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安全生產的管理是總包單位對勞務分包管理最棘手的工作。
3.3 勞務分包單價及數量內容不明確
對勞務分包單價所含工作內容不夠明確,如果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就沒有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指定的單價分析表必須詳盡。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機、稅費,對同工作內容項目存在不同單價時需予以特別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場內倒運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不夠明確,驗工結算時引起雙方爭執和糾紛。
4 .工程項目勞務分包管理風險的主要控制措施
4.1 全面推行勞務分包招標制度,抓好勞務隊伍選擇。
(1) 成立勞務分包招標管理機構,統一招標管理,由招標管理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職能部門共同實施勞務分包招標工作。
(2) 凡新開工的主體工程項目和重點非主體工程項目,一律經過招標或議標方式選定勞務隊伍和確定勞務分包價格;為達到勞務隊伍及時進場的要求,可在市場營銷部投標期間或項目籌備期間,同步開展勞務分包招標、議標工作。
(3) 按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勞務分包超過規定金額的獨立項目(如路基、站場、隧道、鋼結構)等,由招標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招標,項目部相關負責人參與,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勞務分包額低于規定金額的,可委托項目部自行實施勞務分包招標工作,招標管理機構及各職能部門參與、指導、監督招標工作。
(4) 招標管理機構按規定進行開標、評標、定標,確保招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在評標人員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為體現集體決策,可以采用視頻方式開展招標工作。
(5) 無論招標單位是公司總部還是授權的項目部,均服從公司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協力隊伍資格入圍、議標過程記錄書、評標審批表、下達中標通知書等必須由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實施。
4.2加強對工程的安全管理
企業在每年初對勞務分包隊進行準入考核和考察制度, 對沒有上崗資格或上崗人員不夠的隊伍進行清理, 對上年度在合作中有不良行為或安全、質量滑 坡的勞務分包隊進行降級或除名處理, 將管理資金投入不夠的隊伍排除出去。 同時,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 總包單位安監部門和項目部安監部門經常到現場檢 查或抽查, 對勞務分包隊不能按總包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執行的, 對其進行處罰 , 對屢教不改, 情節嚴重的可以清除出場。對在工程管理中表現出色的、能嚴格執行企業各項管理規定的勞務分包隊可以給予重獎, 并提高星級水平, 使勞務分包隊能團結在企業周圍, 促進越來越多的勞務分包隊爭先進、趕先進。
4.3 加強工程勞務分包過程管控
隨著工程進度發展,企業與分包隊伍是處于利益競爭和博奕的態勢,要想實現利益可控、風險可控,就必須研究整個分包管理過程中的各階段的利益和風險,要在前期進行清單核查,摸清整體分部分項工程的盈虧分布點,找出“附加價值”的區域分布,有選擇性的安排生產、組織施工,按總額控制的原則,在合同談判過程中,調整分包單價,防止出現前期利潤高分包隊伍套現離場從而影響后期生產組織,要讓分包隊伍在經濟層面上“前期有賺頭,中期有甜頭,后期有盼頭”,在思想層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決心”,實現雙方共贏,做到項目全過程管控。
5. 結束語
總之,勞務分包作為建筑業常見的一種用工模式,既具有顯著的優勢,同時也面臨著諸多風險。因此,就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合理的風險應對措施,完善工程勞務分包管理,使工程質量得到保證,從而進一步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
參考文獻:
[1]雷波.分包風險的識別與把握[J].施工企業管理,2010,(03).
關鍵詞:管理;建筑施工;勞務分包
我國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又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就業容量巨大。建筑勞務分包市場是建筑生產要素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是建筑業吸納農民工的主要市場。2001年建設部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建筑業設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層次的結構體系。2004年以來建設部相繼出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鼓勵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勞務分包市場、促進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然而,由于市場監管機制缺乏,建筑生產流動大,以及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較低、穩定性差、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響,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較多問題。
一、勞務分包的基本概念
“勞務分包”最先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2001年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設置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層次,從行業法規角度提出建筑勞務分包的概念,為勞務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確認了勞務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進一步明確了勞務分包合同不屬違法轉包的法律性質。自2004年開始,建設部將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作為建筑業市場管理的重點之一,相繼制定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等文件,對于勞務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對該定義雖其意思大同小異但仍存在某種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的勞務分包概念的詮釋:“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建設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明確了勞務分包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工程作業等13種類別勞務作業范圍。
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推行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的時間較短,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各方認識不到位,仍存在著:一是市場監管機制不健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分包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缺乏良好的發展環境。部分地區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真正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加之,國家對勞務分包僅停留在企業資質管理層面,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缺乏足夠的市場監管制度,造成勞務分包市場的發展滯后;二是勞務分包活動偏失,建筑施工企業長期對“包工頭”隊伍存在較強的依附性,習慣讓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包工頭”隊伍或零散勞務班組承擔施工作業任務,擠占了大量的勞務分包資源和市場空間,制約勞務分包行業的發展。一些勞務分包公司為維持企業的發展,違規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是以收取管理費的名義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幫助總承包企業及“包工頭”逃避政府監管,使勞務分包活動嚴重偏失;三是勞務分包隊伍參差不齊,目前,組建勞務分包公司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由原來大中型或國有施工企業投資組建的,這種類型公司的管理較為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隊伍及人員穩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較高。第二種類型是依托“包工頭”等零散勞務隊伍組建而成的勞務公司,此類企業大多還保留“包工頭”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較混亂,人員流動頻繁,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加上勞務分包企業抗風險能力差,勞務分包企業一旦出現經營虧損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維護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 “要健全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加快發展成建制的勞務企業,加強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指示精神的有力舉措。加強勞務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動、專業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勞務分包企業,從而遏制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包工頭”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亂現象,進一步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四、強化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基礎。一是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法規建設,準確界定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區分,細化違法勞務分包、轉包的法律責任。二是研究出臺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管理導則,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業分包人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分包價款支付等方面權利和義務,指導規范勞務分包活動。三是完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約過程管理的同時,細化質量管理、安全生產、作業人員權益保障等相關內容。
(二)加強勞務分包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是促進勞務分包市場發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強對勞務分包交易行為的監管,積極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和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包括勞務市場在內的融指導、監督、管理為一體的建筑業市場化管理體系。二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提高勞務分包企業在建筑勞務分包市場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的監督檢查,經常性開展執法檢查,對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隊伍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三)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改變當前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狀況,必須依靠政府、行業協會等從不同層面予以指導和扶持。一是將勞務分包情況與工程項目評優評獎工作掛鉤,對參與優質工程建設的勞務分包企業予以表彰獎勵;通過開展勞務用工規范化工地及勞務企業評比活動,形成示范帶動作用,推動企業爭優創先,推進勞務分包行業發展。二是改善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環境,勞動部門將勞務分包企業納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保障體系,使企業享受到用工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工傷養老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在企業申辦、年檢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簡化辦事程序,減輕企業負擔。三是地方建筑業協會在搭建勞務企業溝通交流平臺的同時,積極向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維權、勞務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切實解決好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關鍵詞:工程;分包隊;評價;管理機制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1專業管理的的目標描述
1.1專業管理的理念
通過制定和落實分包管理制度,嚴格開展分包隊伍資信準入評價、過程能力評價和動態綜合評價的“三級全過程動態評價管理機制”,建立核心分包隊伍,規范和加強電網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全過程管理。一是通過嚴格的審查和依法選用,重點在關鍵管理人員的能力評價,同時開展施工關鍵作業人員的能力評價,嚴把施工分包隊伍的準入關;二是開展每月和竣工過程能力評價,加強分包隊伍的施工過程管理;三是通過分包隊伍動態綜合評價機制,逐步形成優秀分包隊伍名冊,建設核心分包隊伍,建立與核心分包隊伍長效合作機制,對項目建設工作形成可靠支撐。
1.2專業管理的范圍和目標
1.2.1專業管理范圍
分包管理范圍涉及廣安電業局及所屬企業建設管理的電網建設工程項目、小型基建等工程項目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1.2.2專業管理的目標
“選好隊伍、管好隊伍”——通過制訂管理辦法,創新管理手段,切實選用優質施工分包隊伍,切實加強施工分包隊伍的施工過程管理,探索建立核心分包隊伍長效機制,提升分包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
2專業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建立分包隊伍管理標準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四川省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勞務分包隊伍資信管理辦法》、《四川省電力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廣安電業局結合本局電網建設實際,制訂了《四川省電力公司廣安電業局電網建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試行)》(廣電基建〔2012〕5號),明確工程參建各方的管理職責,對分包性質、管理內容、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作出相應詳細規定。
2.2成立分包隊伍領導小組并明確職責
2.2.1成立施工分包管理領導小組,由電業局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施工分包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施工分包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施工分包隊伍資信評價的審核工作;審批所實施項目的施工分包方式及方案;審批被邀請施工分包隊伍名單;審查施工分包評審報告并決定施工分包隊伍;決定施工分包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2.2.2領導小組下設施工分包管理辦公室,具體落實施工分包管理領導小組的決策,其組成為:基建部、安全監察質量部、運維檢修部、營銷部、辦公室、監察審計部部門負責人。
2.2.3基建部負責轄區電網建設工程及所屬施工企業施工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審核轄區電網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上報的分包隊伍資質和準入條件,建立和電業局年度合格分包隊伍名冊并動態調整;負責全面貫徹執行省公司分包隊伍資信管理規定和要求,匯總、審核電業局分包隊伍資信相關數據資料,并按規定報送;負責貫徹落實電網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業主項目部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2.3施工分包隊伍準入資信評價
2.3.1施工分包隊伍公司資質評價
對分包隊伍的“五證”、施工經歷、工程管理、合同履行、資源配置、教育培訓情況等開展資信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b.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c.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d.分包隊伍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
e.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人員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f.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
g.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h.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
2.3.2施工分包隊伍關鍵人員資質能力評價
a.項目經理(負責人)必須具有分包隊伍法人授權委托書并有影像資料;
b.項目經理(負責人)和施工五大員(資料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要具備相應技術技能資格證,有參加優質工程建設的施工經驗;
c.項目負責人和“五大員”與分包隊伍有勞動合同關系,且有企業社保證明;
d.項目負責人和“五大員”不得隨意變更,若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必須嚴格執行變更審查程序;
e.對項目負責人和“五大員”進行面試,組織對其進行安規、施工技術、施工方案的編制能力等綜合考試,評價其實際施工管理能力;
f.對項目負責人管理的優質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g.施工分包隊伍關鍵作業人員(工班長、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員和特種人員)的施工能力評價。組織開展勞務分包隊伍作業人員入場安全教育和考試,采取集中學習、授課、播放影視片等各種形式,開展分包隊伍作業人員安全施工常識、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技術與方法、事故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培訓,所有分包隊伍作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場作業,其教育培訓記錄由專人歸檔保存;
h.施工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是否與投標文件所附相應檢驗合格證明相符。
2.3.3準入評價周期
每年2月15日前,電業局施工分包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年度分包隊伍的準入評價。評價合格的納入年度合格分包隊伍庫,上年度全過程綜合評價合格的分包隊伍直接進入年度合格分包隊伍庫。年度合格分包隊伍庫經電業局施工分包領導小組審核后成文頒布。
2.4施工分包隊伍過程能力評價管理
2.4.1過程評價內容
a.月度評價:
每月由建管單位組織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業主項目部對分包隊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費用等進行過程能力評價,形成相應評價資料。
b.工程竣工評價:
在每個工程竣工后一月內,建管單位組織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業主項目部分別對分包隊伍進行包括安全、質量、進度、費用、文明施工等能力動態評價。
c.過程能力綜合評價:
根據月度和竣工評價的評價情況,按照以下公式得出分包隊伍的過程能力評價綜合得分。過程能力綜合評價資料報電業局基建部備案并作為工程檔案留存。
過程能力評價綜合得分=月度評價平均分×50%+竣工評價評價×50%
過程能力綜合評價得分納入分包合同管理,評價結果與工程結算掛鉤,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凡評價結果為“差”的隊伍扣減一定比例(1-5%)的工程結算款。
2.4.2分包過程管理方法
a.關鍵人員押證施工
分包隊伍委派在工程項目的“五大員”的相應技術技能資格證原件交電業局基建部保管押證,確保關鍵人員的穩定性。
b.建立人員考勤制度,確保人證相符
為全面掌握施工現場分包隊伍作業人員基本情況、出勤情況和進出場時間,要求所有工程現場分包隊伍作業人員建立信息卡,信息卡涵蓋個人照片、身份證號碼、血型、工種等基本信息和保險信息等內容,現場分包隊伍作業人員持卡上班,分包隊伍對當日進場作業人員進行身份核查。
建立變電站現場分包隊伍作業人員考勤制度、按照國網公司要求對變電站工程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在施工區域進出口安裝打卡機,對每天進場作業的所有分包隊伍作業人員進行打卡考勤管理。對現場勞務人員證照不齊、作業人員非分包單位職工、作業人員變更不規范的情況,不僅對施工項目部進行考核,對監理項目部連帶考核。
c.利用全程視頻攝像,防范違章行為
按照四川省電力公司《關于應用視頻設備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11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新建、改擴建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線路工程所有耐張塔、轉角塔、牽張場、以及重要交叉跨越區段等區域的作業現場,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全過程全方位視頻攝像。
建管單位每月審查視頻監控資料,發現違章行為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違章單位下發處罰通知單,違章單位繳納罰款,并對違章人員進行考核,將處罰情況報建管單位實行閉環管理,每月匯編違章視頻短片,在基建月度例會和安全質量分析會上進行通報。
d.開展夜校培訓班,提高分包隊伍施工能力
針對個別分包隊伍自身培訓效果不突出的問題,按照施工規律,每周在施工項目部開展夜校培訓班,或在雨天開展培訓,開展安全施工常識、安全設施標準化、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技術與方法、下階段標準工藝、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報送和現場發現的違章行為等組織學習,少用文字多用圖片開展培訓,提高現場作業人員技術水平。
e.開展分包隊伍標準工藝考核
開展分包隊伍作業人員“標準工藝”現場操作培訓考核取證工作,重點提高分包隊伍作業人員標準工藝應用意識及技能水平,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標準工藝”現場操作培訓考核,采用理論結合實際的評估方法,對分包隊伍作業人員,側重實際操作技能及作業內容“標準工藝”應用效果,確保分包隊伍對“標準工藝”應用的掌握,確保分包隊伍施工質量。
2.5施工分包隊伍全過程綜合評價
2.5.1綜合評價方法
根據準入資信和過程能力的評價情況,按照以下公式得出分包隊伍的綜合評價得分。
綜合評價得分=準入資信評價×50%+過程能力評價×50%
評價采用100分制,綜合評價得分80分及以上為“優良”,60-8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差”。
電業局每年公布一次分包隊伍評價結果,并將分包隊伍的評價結論情況納入分包隊伍選擇與合同管理中。
2.5.2不合格隊伍動態評價
分包隊伍有以下行為,直接進入“不合格”隊伍名單。
a.綜合評價結果為“差”的分包隊伍;
b.施工過程中發生嚴重違章行為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c.發生有責任的重大質量事故、嚴重拖延工期行為或費用欺騙行為;
d.分包隊伍準入申請時提供的資料存在重大偏差,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與分包或有欺騙行為;
e.分包隊伍將分包作業轉包、再次分包或變相再次分包的;
f.分包隊伍惡意拖欠分包作業人員的工資,或發生影響惡劣的工程勞務糾紛的;
g.分包隊伍經營管理不善,年審不合格,或發生其他違法違規分包的情形。
電業局對“不合格”隊伍立即取消其分包資格或中止合同的執行,沒收其相應的各種保證金,追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在一定期限內(至少1年)對其參加投標或分包工程予以限制,情節嚴重的報上級部門,并按有關協議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2.5.3優秀隊伍動態評價
對施工能力強、履約情況好、合作誠信度高且年度綜合評價為“優良”等級的分包隊伍,可免予下年度合格分包隊伍資信審查,并形成本局“核心分包隊伍”,并優先作為具體工程潛在分包隊伍選擇。
2.5.4建立核心分包隊伍
建立與核心分包隊伍長效合作機制,主要有以下措施:
a.核心分包隊伍的基本條件:在年度合格分包隊伍名冊中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的隊伍中擇優選擇具有良好施工能力、業績、財務狀況以及合作誠信度較好的施工分包隊伍做為核心分包隊伍,進行在冊管理、動態考核;
b.凡是被評選為國家魯班獎、國網公司優質工程和項目管理流動紅旗的工程的施工分包隊伍(滿足核心分包隊伍的基本條件),直接納入廣安電業局核心分包隊伍庫;
c.程選擇分包隊伍時優先選擇核心分包隊伍,在招標邀請書或競爭性談判中明確選擇分包隊伍時對核心分包隊伍資信加分;
d.在分包合同中明確激勵條件并強化管理,凡分包隊伍年度綜合評價得分前三名的和獲得國家魯班獎、國網公司優質工程和項目管理流動紅旗的隊伍,在工程結算中給予適當的獎勵;
e.加強核心分包隊伍同等培訓,將核心分包隊伍納入本企業基建隊伍同等教育、培訓,提高其施工技能和項目管理能力。
2.6施工分包隊伍的選用
1)施工承包商或其委派的施工項目部向業主、監理項目部提出擬分包工程項目計劃申請,明確分包范圍、分包性質、擬分包工程總價;監理承包商或其派出機構監理項目部審核擬分包工程計劃,重點審查合法性和合規性,簽署監理意見;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項目部審批施工分包計劃并備案。
2)施工承包商組織選擇分包隊伍,優先在電業局年度核心分包隊伍和合格分包隊伍中進行推薦,按照規定采取比選、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確定分包隊伍。
3)施工承包商將擬選定的分包隊伍名冊、資信證明材料、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等資料報監理項目部審核;由監理項目部提出審核意見,報業主項目部批準、備案后,施工單位向確定的施工分包隊伍發出書面通知書。
4)施工承包商與分包隊伍簽訂分包合同(應符合《四川省電力公司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本》),安全協議(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范本》),并報監理、業主項目部備案。
2.3確保流程正常運行的人力資源保證
2.3.1成立施工分包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施工分包管理辦公室,具體落實施工分包管理領導小組的決策。
2.3.2明確基建部、安全監察質量部、監察審計部等部門的分包管理職責,負責貫徹落實電網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2.4保證流程正常運行的專業管理的績效考核與控制
2.4.1建設管理單位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條款進行考核。
2.4.2施工單位對分包隊伍按照合同條款進行考核。
2.4.3建管對監理和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對分包隊伍均應按照合同簽訂時的《安全保證金扣款標準》進行經濟處罰。
2.4.4按照《四川省電力公司廣安電業局電網建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參照開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3評估與改進
3.1專業管理的評估方法
3.1.1工程項目分包安全管理評價按照《四川省電力公司廣安電業局電網建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附件1開展分包安全管理的準入資信評價檢查表,對施工項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準入評價。
3.1.2工程項目分包安全管理評價按照《四川省電力公司廣安電業局電網建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附件2開展分包安全管理的過程能力評價檢查表,對施工項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準入評價。
3.2專業管理存在的問題
3.2.1分包隊伍工藝標準水平比較低,施工質量還達不到創優要求,施工過程中質量管理尚需要加強。
3.2.2施工過程中收集管理資料不足,分包隊伍的過程能力評價指標準確性不高,每月評價堅持不夠好,需加強對分包隊伍資信評價體系的應用。
3.2.3對分包隊伍的處罰,沒有完全按合同和協議兌現。
3.2.4分包隊伍常根據工程緊張程度更換作業人員,流動性較大,給及時準確掌握分包隊伍人員動態和對分包隊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帶來一定困難。
3.3今后的改進方向或對策
3.3.1建立常態機制,對日常評價資料的種類、格式進行規范,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料實現對分包隊伍的動態評價,進一步實現對分包隊伍資信評價體系的應用。
3.3.2加強對分包隊伍及人員的資質業績審查,嚴格對分包單位五證、安全施工業績、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管理能力、施工能力等內容進行考察、考試和檢查。
3.3.3進一步完善核心分包隊伍的激勵機制,建立與質量業績好、信譽度高的核心分包隊伍的長效合作機制,對電網建設項目形成強有力的支撐。
參考文獻
[1]朱樹英.工程分包如何應用“286”[N].建筑時報,2002.
[摘要]:建設工程分包活動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運作中經常接觸的業務,當前建設工程市場混亂和無序的現狀催生了這一領域的立法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分工更加明確,規范有序的分包活動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聯系必將更加緊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彰顯重要,本文從案例入手,通過對建設工程分包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透過表層,探尋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動向。[關鍵詞]:建設工程分包發包資質連帶責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遼寧省A路橋建設公司在承建南(陽)鄧(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與河南南陽B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與C某(包工頭)簽訂了《內部施工勞務協議書》,將承包的鉆孔灌注樁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與D某(包工頭)簽訂了《承攬鉆孔合同》,D某雇傭民工孫某等為其工作。8月,孫某在打工時因他人操作失誤被從鉆井架上摔下致重傷。后孫某因人身傷害賠償問題同A、B、C、D四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見人民法院網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設工程分包資質及安全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涉案的遼寧省A路橋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B公司承包,B公司繼而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導致生產隱患存在直至發生安全事故,由于遼寧A路橋公司與B公司、C某、D某是內部勞務關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擔責任,故法院判決遼寧A路橋公司首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追償。
該案例的審判過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簡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筆者注意到,近幾年,最高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對建設工程分包領域給予了極大關注,或直接或間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極大,筆者認為,隨著加入WTO后市場競爭的加劇,建設市場合法有序發展的目標與不規范現狀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糾紛與日俱增,國家勢必通過加大立法力度來保證該領域的和諧有序發展,從這一點來看,近年建設工程立法、司法領域諸多大的動作當屬必然之舉。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來說,司法領域的這幾個新動向是值得予以極大關注的,它將直接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管理和運作。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力求通過對分包等相關理論的探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分析來理解立法內涵,探尋司法動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概念的區別
1、建設工程市場圖示
B(分)發包
(分)承包
建設A發包施工總(分)發包專業工程(分)發包勞務分
單位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包企業
A發包
承包
如圖所示,施工企業(也稱承包商)與建設單位(也稱業主或開發商)在工程承、發包活動中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構成建設工程一級市場,在這里,施工企業直接面對建設單位,構成圖中的A類合同關系。B類合同關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對的是一級市場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業之間基于工程承、發包活動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因此通常稱建設工程二級市場,即建設工程分包市場。
建設工程二級市場是相對于一級市場而言的,它包括專業工程承、發包市場和勞務分包市場兩塊,它們共同構成統一的二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一級市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統一的建設工程市場。
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發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層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設市場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其進一步發展的動力則是人們對工程建設市場效率的追求和實現有序競爭的愿望,積極發展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這是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包管理辦法》)對分包的定義。
3、分包同發包(承包)
發包(承包),指建設單位與勘查、設計、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由勘察、設計、施工方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報酬的活動。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在這一法律行為中,建設單位是發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發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主體不同。分包活動實質上是發包(承包)行為之特殊情況,區別于發包(承包)的是在這里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業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發包并對承包的工程進行發包的建筑業企業是分發包人,相對一方則是分承包人。
交付標的或對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標的是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標的是勞務作業。在發包活動中,合同交付標的只能是總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不能成為其交付對象。
4、分包同轉包
轉包,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對分包和轉包的區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對全部工程進行分包,如果總包企業承擔了部分主體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項,也應認定 為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行為。
《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此條對非法分包轉化為轉包行為的規定也是分包同轉包的重要區別。
轉包行為以贏利為目的,全部轉嫁工程承包人應承擔的質量、技術、法律等責任,辜負建設單位對其資質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離了工程招投標活動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三、分包資質管理的規定
總承包企業
專業承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
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
勞務分包資質
類別
特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建筑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工程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類,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分包資質包括分發包資質和分承包資質兩方面。建設單位即業主只有通過招標發包工程的權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資格,但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發包,具有決定權;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具有總承包建設工程和對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分包的權利,但主體工程不得發包;專業承包企業既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專業工程進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工程,但其分發包行為僅限于勞務作業部分,否則即構成層層分包行為;勞務分包企業的權利僅限于對工程勞務作業部分的分承包。
對不同序列,不同級別的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均設定了比較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規定了不同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程序。
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諸如資質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書等證明文件。《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這些規定出于對建設工程市場特殊性的考慮,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分包市場的有序、規范發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場的發展,尤其對于勞務分包企業來說,本來就屬微利行業,申請資質往往成為空談,至少目前在勞務分包市場上,此條規定尚停留在紙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質分析
1、分包――并存的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轉的債務而成為新債務人的現象,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所謂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一級市場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資質、能力等條件信任的基礎上,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完成工作才能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屬于債務不履行,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包方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別人的協助,而是指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來完成承包任務,對于合同的輔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來完成,對于這種輔助工作的轉讓,承包人應當就轉讓的工作成果對發包人負責,因為這種轉讓并未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辦法》將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視同轉包行為,由此推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的情況,顯然在這里,債權人即建設單位,債務人即分發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指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攬合同均是基于雙方約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負對待給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須要在分發包人的嚴格監督管理下進行,不具有獨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擔保,是一種法的強制,它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義務的違反為條件,無義務即無責任。因此基于合同義務的規定,建設工程中的合同責任主要有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廉政責任等,由于分包行為之特殊性,分包責任也區別于一般的承包責任,《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這是分包同一般承發包關系的重要區別,在這里,《分包管理辦法》對分發包方發包工程后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推斷,分包合同雙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當屬必然。
五、分包違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內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體要件。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2)客體要件。合同之債的客體為債務人的特定交付行為,對分包合同來說,即按時交付合格工程的行為,建設工程本身及為此付出的財物、智力成果、勞務等并非是債的客體而是給付的對象或給付標的。
(3)內容要件。債的內容是債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 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必須確定且具有實現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確立必須建立在分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內容真實,不得有脅迫和欺詐的情況,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包還需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另外,分包合同還必須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屬典型合同、要式合同,這是由工程建設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建設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公證或簽證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違法,具體來講包括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違法分包A、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承包人(專業或勞務分包)B、總包合同未約定或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專業分包)。
(2)非法轉包A、全部發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義發包C、視同轉包(《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3)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A、轉讓資質B、出借資質C、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后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不是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無效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認定:
(1)涉及資質A、分承包人未取得資質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業資質C、分承包人超越資質
(2)涉及招投標A、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B、中標無效的
(3)涉及轉包。轉包行為,一律認定為無效。
4、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多存在欺詐、脅迫締約,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等行為,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還財產、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處罰,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建設單位或第三人經濟或人身財產損失,合同雙方負有責任的也應分別或共同承擔。
(1)嚴格講,分包方的施工行為無效,應當恢復原狀,退回工程款,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我國目前在司法上沒有達到如此嚴格的程度,在施工質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一般不要求恢復原狀,但結算不按雙方合同進行,而是按照市場價格結算,由發包方對承包方進行賠償。
(2)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由分發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辦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該條規定排除了雇員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切合目前建設工程市場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的現狀,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之前的立法中,對建設工程分、發包活動多數只有禁止性的規定,而對法律責任的設立則比較模糊,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將分包及其資質問題同人身損害賠償聯系在一起,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權,提倡法律人文關懷的當代,該司法解釋對保護勞動者特別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及時和必要的。
(3)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合同之債,是否由分發包方和發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從法律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將是趨勢。
對分包工程發生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或分承包人進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分包合同對不屬于自己的責任賠償向另一方追償。很顯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增大分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才能促進其履約意識并加強管理。另外這種連帶責任關系應屬強制性規定,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約定,則屬無效條款。
(4)行政處罰。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除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資質管理規定》第37條)
任何立法活動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觀經濟基礎上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是從實際出發而又帶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活動,其目的在于指導人們未來的日?;顒樱瑢崿F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維持社會的動態平衡。加入WTO五年來,隨著市場準入的進一步放開,競爭的加劇,必將推動企業的深層次改革,國際競爭的準則便是分工明確、專業細化,這也必將是我國企業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因此,加強對分包市場的規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國家著力引導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實務及分析
盡管建設工程分包活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探索對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的科學管理卻是近年的事,市場失靈的情形,在建設工程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著。目前,在建設工程二級市場上,具有專業分承包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且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借用資質、借用技術人員等混亂現象,而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更屈指可數。眾多的勞務作業甚至一部分極其重要的專業工程也在人情關系和經濟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給了個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當前活躍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頭”、“老板”素質普遍較低,他們大多無能力成立、運作、管理一個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況且出于利益的驅動,他們也不愿成立企業。那些愿意成立企業的個人往往又被嚴格的資質申請程序,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擋在了市場之外,他們無實力成立企業。然而,那些有實力、有能力的潛在創業者又多數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較低利潤,他們更愿意將資金投向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提供設備租賃和材料運輸等暴利領域,因此,在二級市場上,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極其缺乏,在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導性與現實脫節了。
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來說,眾多施工隊、建筑隊等原始的勞動力組合方式充斥著建設工程的二級市場,滿足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資源嚴重不足,在這樣的現狀下,建設施工企業往往被迫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者自然人簽訂合同,以求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資質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無效。目前這仍然是建設工程分包市場之常態,這種狀況也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著。
當前,對分包雙方來講,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就業和安全培訓力度,排除隱患,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當務之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也是方法之一。當然,這些只是權宜之計,根本上講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對分發包方來說,嚴格對分承包人的審核和管理,剔除無資質的分包企業進入才是符合市場競爭和法律要求的終極選擇。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議
1、《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也作了同樣的禁止,此處并未對分包進行定義和分類。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如果按其規定,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分包了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 目后則不能進行勞務分包,必須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則便構成二次分包,如果這樣,顯然違背了分包行為設立之目的。
建設部《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和《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對此進行了細化和突破,允許專業承包企業在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專業工程后將其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實踐中有利于推動企業管理型和勞務作業型的分離,適應專業化施工,勞務分工細化和建設施工企業結構優化的發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贏利為目的,層層分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但規定不明確,造成法條競合。因此,立法上應加以完善,將這一特殊情況排除在外。
2、建議立法中增加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內容。惡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已成為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長及行政機關的命令來追討工程款或民工工資是法律缺失的表現,建議通過出臺相關規定或解釋,使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有法可依,步入系統化、連續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資料]:
1、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關鍵詞:工程建設;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14-019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4
1 概述
隨著現代化經濟建設進程的飛速發展,我國工程建設行業的作用變得越來越明顯,已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當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具有規模大、工期短、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等特點,一方面,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一些施工企業在設備、資金、施工能力及資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滿足市場實際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經驗和資質的限制,不能滿足直接承包大項目的要求,這就促使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自發地走向市場,大量分包單位隨之進入相應的建設工程項目之中,并成為我國工程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謂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為完成總承包任務,可以將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一定資質的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設任務。鑒于工程分包已經成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較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國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夠系統,多數專家學者僅單純從個人所從事的專業角度出發,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議或見解,因此,系統地了解我國建設施工企業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問題,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內容及措施,對于規避風險、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顯得極其重要。
2 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針對我國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的總結或研究很多,歸納起來我國建設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四點:
2.1 管理部門專業能力低
部分管理人員缺少必要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專業知識,在簽訂分包管理合同時,并沒有按規定對承包商進行嚴格的審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現象,這種方式下所選擇的分包單位往往不能滿足工程施工的資質要求,有可能對工程施工質量以及獲取效益造成不良影響。部分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將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過大,違反了分包管理條例,勢必會影響到企業的長遠發展。
2.2 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
在建設工程項目分包過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單位的專業素質之間存在著差異,所以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著各種管理漏洞并影響最終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審批工作程序不規范,定的價格也沒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規定來實施,普遍存在著先上車后買票的現象,這就為勞工糾紛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2.3 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上級管理人員沒有把安全施工監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無法得到保障,生產事故的發生率居高不下。
2.4 分包單位選擇不規范
由于在選擇分包單位的過程中存在著關系戶現象,往往忽略招標投標的過程,一旦選擇了技術水平較低的分包單位將會導致工程質量不過關;施工過程中不重視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3 分包管理內容
安全、質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核心,作為施工過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設項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工程分包管理的內容也離不開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
安全是企業的生命線,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須要強調的是分包單位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分包單位員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單位的安全投入,應該要加強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單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提升員工的安全技能。作為總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總包工程的質量以及總承包單位的信譽,因此有必要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質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選擇分包隊伍、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監督材料質量、檢查工程質量、管理施工進度、監測施工機械以及竣工檢查驗收等。工程分包還必須加強財務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風險、資金風險、成本結算風險和稅務風險等財務風險。分包工程財務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簽訂的及時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風險預測評估,控制分包單位的資金支付,嚴格按流程進行工程分包結算,規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強對節稅意識的正確理解,合理納稅,完善風險防范機制,提高施工企業經濟效益。
4 分包管理措施
針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建立教育培訓制度,提高所有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確保施工過程安全無隱患。
針對工程分包質量管理的措施可分為事前準備、事中控制和事后檢查。事前準備包括成立分包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工程質量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選擇有經驗、信譽好、資質符合要求、最好有過較好合作的分包單位,組織分包單位參與圖紙會審,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事中控制包括分包人員設備的核查、材料設備的質量把關、工序質量的監查、分包施工人員持證上崗的不定期核查、施工機械設備使用的監查,并且定期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工地協調會,以便于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事后檢查包括實物質量驗收和竣工資料檢查驗收。
工程分包管理過程中還應從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重視財務風險的防范工作,具體包括增強分包合同的管理,明確分包工程的性質、施工范圍、分包單位的作業人員及相關責任,要根據相關造價管理的規定確定合同金額;建立完善的財務控制體系,合理支付分包工程進度款;加強分包工程的資金控制;按月統計報送實際工程量;財務部門與工程項目部保持經常性的溝通,分包款項的撥付要和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因素掛鉤;結算時應核對施工任務單,強化分包結算的管理;財會部門和材料人員還要分析分包單位的債權債務,監督管理各項費用支出;加強印章和票據管理,分包發票要及時回收;及時做好包括財務結算、分包工程驗收、項目資料整理歸檔在內的工程結算工作。
5 結語
目前,我國建設項目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著管理部門專業能力低下、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分包單位選擇不規范等問題,工程實踐中可以從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著手,通過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應對措施,發揮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積極性、業務能力以及整體協作能力,避免各項工程分包風險的發生,使得工程質量達到標準,提高建設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由此看來,我國工程分包管理的發展方向應從安全管理、質量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綜合考慮,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新型有效的工程分包綜合管理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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