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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涉外行政訴訟特征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主體的涉外性。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只有行政訴訟的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訴訟。所以,涉外行政訴訟的涉外性僅表現在主體的涉外性,而主體的涉外性專指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者第三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2、行政訴訟發生地點的特定性。構成涉外行政訴訟除主體的涉外因素外,還必須具備:第一、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是我國主權范圍內的事項,由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處理;第二,外國當事人在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參加到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的行政訴訟。
3、原則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訴訟有許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訴訟的特點以及其特有的制度和原則。在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則中將詳細介紹。
(1)訴訟主體具有涉外性。即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國人。行政訴訟的原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第三人雖未起訴,但 也同樣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們都處于當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方能構成涉外訴訟,這也是 涉外行政訴訟最基本的特征。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國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國企業、外國組織等。關于,當事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于涉外行政訴訟,但考慮到這三個地區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他們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應參照涉 外行政訴訟的規定辦理。
(2)訴訟發生的地點具有特定性。有外國當事人參加的涉外行政訴訟,必須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并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方可稱之為涉外行政訴訟。所以,構成 涉外行政訴訟,還有兩個重要的前提條件:第一,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在我國領域內,由我國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我國主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的行 為;第二,外國的當事人到我國法院起訴(原告)或參加到訴訟中來(第三人)。以上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構成涉外行政訴訟。
(3)訴訟程序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法》第十章對涉外行政訴訟的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如涉外行政訴訟應當遵循“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在法律適用上若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外國人委托律師只能委托中國律師等。但是,涉外 行政訴訟程序是根據涉外案件的特點制定的,具有“補充性”特點,它和行政訴訟法的其他規定的關系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訴訟中,除適用涉外 行政訴訟的特別規定外,還需要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定。
(1)訴訟主體具有涉外性。即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國人。行政訴訟的原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第三人雖未起訴,但 也同樣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們都處于當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方能構成涉外訴訟,這也是 涉外行政訴訟最基本的特征。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國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國企業、外國組織等。關于,當事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于涉外行政訴訟,但考慮到這三個地區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他們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應參照涉 外行政訴訟的規定辦理。
(2)訴訟發生的地點具有特定性。有外國當事人參加的涉外行政訴訟,必須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并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方可稱之為涉外行政訴訟。所以,構成 涉外行政訴訟,還有兩個重要的前提條件:第一,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在我國領域內,由我國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我國主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的行 為;第二,外國的當事人到我國法院起訴(原告)或參加到訴訟中來(第三人)。以上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構成涉外行政訴訟。
(3)訴訟程序的特殊性?!缎姓V訟法》第十章對涉外行政訴訟的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如涉外行政訴訟應當遵循“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在法律適用上若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外國人委托律師只能委托中國律師等。但是,涉外 行政訴訟程序是根據涉外案件的特點制定的,具有“補充性”特點,它和行政訴訟法的其他規定的關系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訴訟中,除適用涉外 行政訴訟的特別規定外,還需要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定。
涉外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均不屬于外國組織。
涉外行政訴訟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受理并經過審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根據條約或者協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并予以執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訴訟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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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只有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于涉外行政訴訟,只是考慮到這三個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訴訟中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可以參照涉外行政訴訟的規定。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均不屬于外國組織。
涉外行政訴訟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受理并經過審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根據條約或者協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并予以執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訴訟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只有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于涉外行政訴訟,只是考慮到這三個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訴訟中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可以參照涉外行政訴訟的規定。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制度建設 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公訴人
行政公益訴訟的被訴行為往往是侵害或危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行政訴訟手段即可處理;而在行政公益訴訟的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行政公益訴訟在日、美的發展最為成熟,概念界定也較清晰。
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訴訟法》第五條中將行政訴訟分為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民眾訴訟和機關訴訟四種。按照該條規定,民眾訴訟不限于救濟者本人權益,而是含請求糾正國家機關或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的行為的訴訟,具體包括與公職選舉有關的訴訟、與直接請求有關的訴訟、居民訴訟、基于《憲法》第九十五條的居民投票的訴訟、有關最高法院法官的國民審查的訴訟,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的行為。①
國內外有關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規定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可以通過司法手段監督行政行為,維護社會公益。傳統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資格的申訴人,②而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與之不同,是指為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申訴的個人或組織。誰最適宜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如前所述,只要法律有明確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但是,從訴訟經濟和訴訟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訴訟的原告應當相對固定和統一。從有些國家的經驗來看,允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是可行的。如果受到損害的不是國家利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可以考慮讓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會團體、協會以及自治組織提訟。
國外立法及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究竟應該由哪些主體來提起?西方國家通行的做法有這樣幾種:一是一般民眾,二是一般組織或團體,三是檢察總長。我國可以兼采三種作法,并根據我國的情況進行適當的改造。首先,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民眾訴訟作法,通過立法規定任何公民均可以選舉人的資格或其他與自己的法律利益無關的資格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次,我們可以借鑒意大利團體訴訟的做法,允許一般組織或團體就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提訟;第三,可以適當吸收美國和英國的私人檢察總長理論的合理因素,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特色,規定可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在當代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于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于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對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墒?,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和現實依據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阻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這些問題都是討論行政訴訟原告擴大的意義所在。
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一般特征
淺析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概念我們不難得出,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具有如下特征:從目的上看,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起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其原告與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這是最為本質的特征。而私益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范圍上看,雖然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未承認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但他們不應排除在公益訴訟之外。在直接利害關系人、相對人不愿訴、不敢訴、不能訴、怠于訴的情況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當然也可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因為受害者是國家或者全體人民,侵害人(行政機關)本身就是這種利益的法定守護人,所以公益訴訟理應主要為制約行政性權力而設。行政公益訴訟明顯具有預防性質,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現實地發生,只要根據相關情況能夠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訟。這有利于把潛在的大規模損害消滅在萌芽狀態,實際上是以較小的司法投入保護了更大范圍的社會利益,因而對于防止社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對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思考
拓寬行政公益訴訟的資格。為了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獲得可訴性,不應恪守傳統行政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至任何組織和個人。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公益訴訟的分類方法,將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界定為三類:一是民眾之訴,即申訴人與公益受害無直接利害關系,按傳統訴訟法理論會導致“公益受害無從救濟與民眾投訴無門之尷尬境地”,故法律授權這些個人或組織代表公眾提起民眾之訴;二是受害人訴,一方面原告是行政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另一方面這一侵害行為又同時損害或威脅到社會公共利益,這時法律允許受害人提起含有保護私益和公益方面內容的行政公益訴訟;三是機關之訴,指負有維護公益職責的有關機關(如檢察機關)有權就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提起公益性行政訴訟。
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成為司法訴訟不可或缺的部分。公民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刑事自訴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法律關系方面。民事訴訟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權利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訟程序發生的人。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的利害關系人。原告必須與具體的行政行為之間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刑事自訴則是被害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為被害人的利益尋求司法救濟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被告的訴訟。
確立檢察機關在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程序中國家公訴人的角色。根據憲法賦予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權力,筆者認為通過立法確立檢察機關在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程序中作為國家公訴人的角色較為適當。這是因為,在我國,公訴的職能源于監督的職能,是實現法律監督的方式之一。所以,對于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也應理解為特指人民檢察院通過運用法律賦予的職務犯罪偵察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追訴犯罪和糾正法律適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來保障國家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正確實施的專門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正是源于其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和其他方面的法律監督權,目的在于保障國家行政法律和其他相關的法律統一正確實施。③
在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框架中,應有相應的規定協調、處理好公民和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訴權主體關系。筆者認為,公民和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活動中行使訴權,即均可成為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但根據各自由法律賦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合理分工和統一協調。可以體現在以下方面: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時,可由檢察機關行使公益公訴權;在法院對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作出書面裁定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在法院對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予受理又不說明理由時,可由檢察機關先建議立案,法院若仍未立案,則可直接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公訴,法院必須受理;進入訴訟程序后,公民對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非正常撤訴時,也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解決;對部分涉外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于涉及國家和利益,以公民作為原告顯然不合適。因此,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提訟是十分必要的。
當然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必須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資源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權利問題。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經驗,讓檢察官在公益訴訟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如調查取證權、優先審理權、和解權等。(作者單位:中國人民第二軍醫大學)
注釋
關鍵詞:簡易程序;原則;公正;效益
中圖分類號:D92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8631(2009)12-0054-02
簡易程序作為一種高效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是醫治訴訟效率低下的一劑良方,已成為世界各國及地區普遍適用的訴訟程序。筆者此前曾撰文論述,我國行政訴訟也應當遵循“效益優先,兼顧公正,兩者平衡協調”的原則,根據我國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構建多元化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體系。但由于篇幅限制和筆者思慮不周,文章不免有不完善之處。本文試圖從簡易程序的價值、目的、理論基礎以及行政訴訟不同于其他訴訟的特點出發,進一步完善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應遵循的五大原則。
一、多元化原則
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法院所受理和審理的行政案件類型多種多樣,繁簡有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1991年至2002年全省行政案件類型作了統計表。從統計表不難看出行政案件類型多種多樣,涉及面很廣。1995年以前,浙江省各地審理的行政案件類型比較單一,主要涉及治安、土地、城建等部門。但是,1995年以后,情況有了很大變化。行政案件基本上已覆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行政案件的被告也已覆蓋50多個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組織。由此可見,行政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F已納入統計的25個行政部門中,所涉行政案件僅占2/3多,近1/3行政案件,如涉及金融、證券等經濟行政案件,勞動保障、教育、民政等社會行政案件,以及涉外行政案件等尚未納入最高法院統計報表的種類范圍。從司法實踐部門反饋的資料可見:在行政訴訟實踐中,行政案件類型的涉及面越來越廣,基本上已覆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任何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顯然已不適應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司法資源的配置應當與行政案件的審理相匹配,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應由原來的單一化走向多元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多種多樣的,對不同的案件可以適用不同
類型的簡易程序,真正做到程序的合理配置。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解決行政案件的多樣性與程序的單一性之間的矛盾,也才能有效解決行政案件的日益增長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固有矛盾。同樣,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僅使簡易程序從普通程序中分離出來,也為簡易程序的多樣化提供了依據。“在行政訴訟之領域,有不因案件之性質,一律由統一形態之裁判庭審理者,如我國,有依案件之重要性(具有原則性意義、將變更判例、與其他裁判庭見解不同、足以形成法律之再發展或引起輿論者),由不同形態之裁判庭審理者,如法、德、奧、瑞、意及日本;有依案件之簡易,由獨任法官或小法庭審理者,前者如法國,后者如德、奧。此既富彈性,亦符訴訟經濟之原則”。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筆者認為,在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時,要打破以往刑事及民事訴訟中那種單一的獨任小法庭式的簡易程序模式,構建多元化的簡易程序模式:既包括一般簡易程序,也包括特別簡易程序。一般簡易程序又打破那種獨任制的單一模式,在此基礎上添設一種普通式簡易程序模式,正好填補了某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太繁瑣但適用獨任小法庭式簡易程序又不相宜這一空缺。在特別簡易程序中既包括訴訟和解程序這種可以整體適用的簡易程序,也包括緊急審理程序這種可以局部適用的簡易程序。
二、簡易化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深入發展,法律同經濟活動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經濟規則對法律活動的影響越來越大。特別是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學分析》中提出了法律的效益問題。具體而言,從公平分配公共資源的角度看,訴訟所占用的司法資源不能大于為社會所挽回的經濟損失;從當事人角度看,如果司法制度不能保障當事人所付出的訴訟成本與其所獲得的程序利益相當的話,那么即使這種司法制度符合當事人主觀上公正的感覺,但這種公正對他而言依然是不理性的,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程序利益和機會成本都無法獲得完全補償,更是不公正的。如果當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與其從程序中所獲得的利益相適應,這一程序即為“正當程序”?!霸V訟,本屬不經濟;預防訴訟,始為上策”。因而,人們為免于被訴所累,都不愿進行訴訟。即使萬不得已,人們也普遍追求一種高效簡易的訴訟方式。訴訟經濟原則及制度“乃用以追求及確保正確、迅速及簡易解決爭訴,并預防訴訟之再發生,為所有訴訟制度所共通,故各種訴訟法因其目的之不同,乃設各種不同謀求‘以最少之人力、物力及時間,達成最佳及最終之解決紛爭’之規定”。
完善的訴訟法規,除確保法官依法裁判以外,還應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時應有訴訟經濟的意義。作為一種簡易化速決程序,簡易程序實際上就是基于對訴訟經濟的追求而設計出來的。因而,在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過程中,我們應把訴訟的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在程序的設計上,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的基礎上,盡量對程序加以簡化速決,對于那些繁瑣的程序加以削減。只有把以往繁瑣沉重的程序的不必要的包袱都甩掉,克服以往簡易程序不簡化的缺點,才能讓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輕裝上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正當化原則
簡易程序貴在其簡易速決,充分滿足了人們對訴訟效率的追求。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簡易程序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樣規范和嚴格,但并不意味著簡易程序越簡單越好,也不是越簡單效率就越高。簡易程序的簡易程度應該限制在一個適度的范圍之內,如果超過了這個度,只會適得其反。因為一旦簡易程序失去了其必要的公正性,人們就會對其失去信任感,對通過這一程序作出的判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如果因此引發二審程序,將導致司法資源的二次投入,這樣浪費更大。因而,在簡易程序環節,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應符合正當程序的某些基本規則?!白畹拖薅裙荚诒磉_這樣一種思想,即有些程序要求是一個法律程序為了體現程序正義而不可缺少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這些要求都沒有得到滿足,不論該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都會產生問題。最低限度的公正是程序設計和程序操作必須給與首要關懷的問題”。因此,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構建過程中,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程序的正當化原則,保障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設置必須做到:(1)保障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如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原則、程序選擇權、法官中立原則、程序理性原則、程序公開原則等均應得到保障。(2)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的機會?!耙环N真正現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于所有人可以接近”,這一理念越來越受到學者們的關注。我們在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時,理應注意掃除當事人“實際接近司法救濟”的障礙,保障其接近正義的權利。唯有如此,才談得上保障了程序的正當化,才真正體現了程序的正當化原則。
四、協調性原則
理想的簡易程序應當是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程序,但在現實中,公正與效率在一定層面上又確實存在著沖突。有的學者將這一沖突界定為形式和實質上的背反,并指出行政立法的最大任務和最終目標,就是使公正與效率在行政法制中達到最大限度的和諧。因此,我們要試圖在程序的簡易化與正當化之間尋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在這一點上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關于這個問題筆者只能發表一點粗淺意見。
(1)兼顧程序的簡易化與正當化
在簡易程序的具體環節中,既要提高訴訟效益也應符合正當程序的某些基本原則。簡易程序,顧名思義,就會想到程序的“削繁就簡”。但是,創建簡易程序還要遵循程序的正當化標準。所謂程序的正當化,即是按照正當程序的一般要求來設計和構建訴訟程序。正當程序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時至今日,它早已成了現代訴訟程序的普遍標準。作為一種簡便快捷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的目的就是要提高訴訟效率,無須像普通程序一樣嚴謹規范。但如果簡易程序的設計越過了公正這條底線,只會適得其反,與其初衷背道而馳。我們不能使普通程序“正當化”與簡易程序“簡易化”兩者背道而馳,而是應實現程序的簡易化與正當化兩者之間的協調發展。
(2)協調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借鑒國內外經驗,不難看出簡易程序在縮短有關訴訟周期,減少某些訴訟環節的同時,會賦予法官更多的管理訴訟的權力,以便于其推動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適當加強法官職權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但法官權利的過分擴張不利于當事人自的行使,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不利。因而應當視具體情況來實現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協調。為平衡兩者的訴訟地位和力量,訴訟結構應以職權主義為主、當事人主義為輔,在庭審階段,應采取強式當事人主義、弱式職權主義的構造模式。為充分調動訴訟當事人的積極性,營造訴訟當事人雙方有一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陳述意見和答辯的場所,以體現“兩造對抗”原則,故應采用強式當事人主義。當然,獨任制法官在必要時,可采取一定職權主義,以引導庭審的順利進行。
(3)平衡強制性程序規則與選擇性程序規則
一般而言,簡易程序通過強制性縮短訴訟期間、訴訟時效以及減少某些訴訟環節的強制性規定,來達到加快訴訟進程的目的。這些強制性規定也應考慮當事人的處分權,設置一些選擇性規范,實現訴訟程序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協調。美國學者朗?富勒曾精辟地指出:“使審判區別于其他秩序形成原則的內在特征在于承認審判所作決定將對之產生直接影響的人能夠通過一種特殊的形式參與審判,即承認他們為了得到對自己有利的決定而提出證據并進行理性的說服和辯論”。由此可見程序參與原則是司法審判的本質體現,也是“程序人性化”的發展要求。而且當事人通過對程序的參與和選擇,會更容易從心理上接受裁判結果。它們有可能不贊成裁決的有關內容,但他們卻愿意服從裁決。賦予當事人適當的程序選擇權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參與程序的自主性,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充分體現了程序的正當性。
五、程序平等原則
程序平等原則起源于人們對平等價值目標的不懈追求,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中的具體體現。一般認為,程序平等原則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二是當事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對等的訴訟義務;三是司法機關要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強調的是,程序平等并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當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已經經歷了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觀念的轉變,主張通過賦予弱勢方一系列的訴訟特權來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