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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商品房的銷售對象
拆遷商品房只供市區(**經濟開發區、臨港新城管轄范圍除外)內城市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被拆遷戶購買,開發商不得自行對外銷售。
二、拆遷商品房的選購原則和選購方式
(一)選購原則
1.根據“劃定區域,分批選購”的原則由被拆遷戶選購拆遷商品房。城市建設項目涉及的被拆遷戶選購拆遷商品房的區域安排由市建設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2.被拆遷戶需選購拆遷商品房的區域和戶型,由拆遷實施單位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按規定與被拆遷戶明確,并辦理好相應手續。被拆遷戶須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搬遷結束經驗收合格交出舊房鑰匙后才能參加選房。
(二)選購方式
根據拆遷實施情況和拆遷商品房建設情況,由拆遷實施單位采用分期分批組織抽簽或采用先簽協議并先搬遷結束的先選房的辦法,組織被拆遷戶選購。供被拆遷戶選購的拆遷商品房房源,按照城市建設項目拆遷的不同期限,根據該小區內房屋竣工情況,按從東向西、從南向北的原則,以相應比例劃出相應面積的房屋,供不同區域的被拆遷戶按次序選購。開發商憑市人民政府房屋動遷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售房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售房手續。
三、拆遷商品房的銷售和結算辦法
(一)被拆遷戶向開發商購房結算辦法
1.集體土地上的被拆遷戶在確認的產權置換面積內購買多層或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的價格均按平均銷售基價550元/㎡結算;在確認的產權置換面積之外購買拆遷商品房的價格按市物價局、市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多層或高層(含小高層)的市場價結算。國有土地上的被拆遷戶購買拆遷商品房的價格按市物價局、市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多層或高層(含小高層)的市場價結算。上述價格不包括物業管理費、裝潢垃圾清運費、單元防盜門費用和其它代辦費。
2.樓層差價:
⑴多層拆遷商品房的樓層調節系數根據具體情況由市建設局確定并公布,但層次差價增減總額的代數和為零。其中底層有車庫的五層房屋樓層系數為:一樓為0,二樓為+3,三樓為+6,四樓為+3,五樓為-12。
⑵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的樓層差價結算以5層為基準,5層樓層差價為0,5層以下每降一層減30元/㎡,5層以上每升一層增10元/㎡。
3.多層或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的閣樓均按600元/㎡結算,自行車庫按400元/㎡結算。
4.拆遷商品房物業管理費、裝潢垃圾清運費、單元防盜門費用和其它代辦費的收取,由開發商按照市場商品房配套設施收費標準和市建設局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必須報市物價局核準后才能收取。
(二)集體土地上拆遷項目的用地單位和開發商的結算辦法
用地單位和開發商的結算價格按政府土地拍賣時設定的多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1980元/㎡、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2300元/㎡計算,該價格包含政府代收規費、房屋維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氣設施建設費等。
其中,550元/㎡在開發商售房時由集體土地上的被拆遷戶結算給開發商;多層拆遷商品房按1430元/㎡、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按1750元/㎡由集體土地上拆遷項目的用地單位按拆遷項目安置所需拆遷商品房的面積計算金額,預先存入市建設局設立的拆遷商品房建設資金專用帳戶,由市建設局在開發商售房時按規定核準后結算給開發商。
(三)市政府和開發商的結算辦法
1.開發商在銷售時,對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超過產權置換面積部分購買收取的市場價、國有土地上被拆遷戶購買收取的市場價與多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1980元/㎡、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2300元/㎡的余額部分(不包含閣樓和自行車庫),經市建設局審核后由市政府收回。
2.拆遷商品房在建設過程中政府不墊支任何資金。同時,項目建設涉及的所有政府代收規費、房屋維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氣設施建設費等,開發商均應按規定足額繳納,政府不予減免。
3.在拆遷商品房小區中經規劃允許建造的公共、商業服務設施配套用房,除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和規劃載明特殊用途的外,均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設局按多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1980元/㎡、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2300元/㎡統一收購,專項用于城市建設拆遷涉及的營業用房的產權調換。對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房屋,經市政府批準后,可采用公開拍賣等形式對外公開銷售,其收益歸市政府所有。
4.拆遷商品房小區(包括小區內的綠化等配套設施)在經市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兩年內,由市建設局負責將本小區拆遷商品房按相關規定安置。若超過上述期限未安置完畢,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設局負責將未安置完畢的剩余房屋按多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1980元/㎡、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平均銷售基價2300元/㎡統一回購,繼續用于城市建設拆遷安置。
四、拆遷商品房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要求
(一)拆遷商品房的建設標準
1.拆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辦理所有相關手續。
2.拆遷商品房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施工驗收規范要求組織施工,嚴格執行江蘇省新頒布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并按《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62號文)的要求實施建筑節能。
3.拆遷商品房建設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須有產品質量保證書,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外墻涂料采用封樣驗收的辦法。
4.建筑工程結構形式采用框架結構,主體結構使用商品混凝土,房屋墻體材料(包括內隔墻)采用粘土多孔磚或其它新型砌塊,并按規定設置沉降觀測點。工程主體質量評定達到**市優質結構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積應占總建筑面積的30%以上。同時應保證施工現場的文明整潔,獲得**市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面積應占總建筑面積的40%以上。
5.建筑外墻面裝飾材料應采用面磚與涂料相結合的設計方案。其用材、品質及色彩必須經市規劃局、市建設局確認。內墻面采用白色內墻涂料,其中廚房間、衛生間墻面及室內地坪采用水泥砂漿細拉毛。
6.外墻窗必須采用符合節能要求的鋁合金雙層玻璃窗,鋁合金窗壁厚不得小于1.4mm,并留紗窗軌道。閣樓通往平臺的門采用符合節能要求的鍍膜鋁門,色彩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門窗材料、質量在同類產品中須確保中、高檔水準。自行車庫門采用白鐵皮門,每戶分戶門采用中檔以上防盜門,單元防盜門采用中檔以上電子防盜門(分戶防盜門不得向住戶另外收取費用,并且一個小區只能采用一個品牌防盜門)。采用的分戶防盜門、單元電子防盜門必須為列入國家建設部產品目錄的品牌,質量須符合公安部有關驗收評定標準,并報市建設局備案。
7.拆遷商品房水表出戶的設計和安裝按照《關于新建住宅水表出戶設計和安裝要求的通知》(**建〔20**〕95號文)執行。房屋平面設計中應布置管道井,預留冷、熱水管道。住宅煙氣集中排放系統必須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使用的煙道、煙氣止回閥和防火隔離門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和有關專業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8.房屋設計時頂層為閣樓層,閣樓平臺需按規定加裝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材料須采用不銹鋼材質。閣樓層須有衛生間,閣樓層到下一層設置樓梯。其中在拆遷商品房中安排建造的45㎡戶型,其閣樓在方案設計時不設單獨樓梯,只設上人孔,該閣樓不得向被拆遷戶收費,由開發商無償提供給選購的被拆遷戶。
9.屋面必須設計隔熱保溫層。太陽能熱水器的設置應根據屋面立面效果及屋面大小統一設計,同時應考慮被拆遷戶移裝原有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位置。
10.陽臺設置按規定要求,陽臺要求封閉,封閉材料、質量標準與外墻窗相同。陽臺內設置不銹鋼曬衣架,配備2根不銹鋼曬衣桿。各戶型內均安裝燈頭,不預留吊扇鉤,但預留線路及開關。
11.按照隱蔽、美觀、實用的原則統一設置空調室外機位置。進戶樓道外須設計雨蓬,室內樓梯間采用普通水泥砂漿鏡光粉面,扶手采用普通木扶手。底層車庫外窗必須安裝不銹鋼防盜柵。
12.房屋設計時,每種戶型內主臥室采用內隔墻分隔,廚房間、衛生間須用內隔墻分隔。廚房間配備一只中檔以上的水池,衛生間配備相應規格1.2米以上中檔以上的浴缸、馬桶(每戶一套),且各種管線均應設計、安裝到位。
13.各類管線及小區道路、下水道在小區規劃時必須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供電、供水、電信、有線電視、燃氣管道等均應設計并安裝到戶(其中電信線路按雙線路設計施工)。工程給水管材、排水管材、電線管材、導線材料等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
14.小區配套園林綠化建設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居住區設計規范規定的綠化建設標準。小區環境及景觀設計在小區規劃時必須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設計方案須經市規劃局、園林局審定。
15.小區道路可采用砼路面、黑色瀝青砼路面或中、高檔道板磚、地磚鋪設。小區室外的各種管、溝、井蓋板須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新型復合材料制成的標準蓋板。
16.小區內必須按規劃要求配備相應的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用房及相關環境、健身等配套設施,建設均按規劃批準的設計方案組織開展。
17.拆遷商品房小區必須實行封閉管理,圍墻采用通透式圍墻,使用材料須確保不銹蝕。小區須配備安全防范系統,預留遠程集中抄表系統、周圍監控系統、寬帶上網系統。
18.拆遷商品房的驗收必須按照《**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分戶驗收的相關規范標準。確保工程驗收質量,確保工程無屋面滲漏、外墻面滲漏、陽臺滲漏、衛生間、廚房間滲漏,無墻面裂縫、樓面裂縫、管道的跑、冒、滴、漏等質量通病發生。如果發生質量通病由建設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理。
19.工程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修期限、工程質量保修金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向每一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二)部分配套設施標準
1.對具有一定規模的拆遷商品房小區均要設立集中式汽車停車庫,由市規劃局按相關規定提出具體規劃設計條件,并在小區規劃時一并予以明確。
2.集中式汽車停車庫由中標開發商進行建設并無償提供,建設費用不列入拆遷商品房房價。今后該集中式汽車停車庫及小區道路停車位的使用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戶進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補貼小區物業管理。
3.多層拆遷商品房底層統一安排自行車庫,不設置汽車庫。自行車庫不得對外開門,每個自行車庫的使用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為切實維護被拆遷戶的利益,自行車庫的銷售面積由開發商委托相應的專業機構進行核算,并報市建設局備案。
高層(含小高層)拆遷商品房統一設置汽車停車位,由中標開發商無償提供。今后該停車位的使用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戶進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補貼小區物業管理。高層(含小高層)統一設置自行車公用停車位,總量不得低于每戶2輛,自行車公用停車位須架裝管理設施,提供高層(含小高層)住戶免費停車。
(三)嚴格方案報批
拆遷商品房必須嚴格按市建設局提供的戶型和比例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中標開發商在開工前必須將戶型設計方案、戶型配置比例方案,報送市建設局審核、市規劃局審定,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須單獨報送市規劃局審批。
(四)實施物業管理
為使拆遷商品房小區的環境質量和外部容貌保持整體美觀,對小區的日常管理均采取物業管理模式,并在購房協議中明確。物業管理要嚴格按照《**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政發〔2003〕111號文)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的意見》(**政辦〔20**〕79號文)的規定執行。
(五)加強監督管理
為了緩解本區動遷安置房緊缺的矛盾,加快本區配套商品房建設步伐,規范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和供應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配套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和供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管理部門)
區房地局負責本區配套商品房建設、供應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并具體組織實施配套商品房項目用地的供應和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區發展改革委、規劃局、建設交通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具體負責本管理區域內配套商品房建設、供應的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開發建設)
配套商品房建設采取“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招標建設、企業開發”的運作機制。
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應根據本管理區域內房屋動遷安置的實際需求,及時研究提出本區域內配套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計劃,并報區政府審批。
配套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房地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配套商品房項目確認手續,并由區土地儲備中心辦理項目土地儲備手續。
配套商品房項目經市房地資源管理局批準確認后,由區房地局按規定組織實施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并由區房地局和區土地儲備中心與項目中標單位分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征地等承包合同。
配套商品房項目中標單位確定后,由中標單位與區房地局簽訂配套商品房建設項目協議書,明確配套商品房項目建設要求、收購價格、交付時間等內容。項目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應當會同中標單位協調處理配套商品房項目設計、建設、配套等相關問題。
配套商品房的設計和建設應以“價廉物美、功能完善、環境舒適”為目標,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水平設計、高質量施工、高標準管理”的“四高”要求進行。
第五條(房源管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實行按中標價格限價收購,按動遷安置政策定向供應,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售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后,由項目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提出房源收購單位名單并報區政府審批。房源收購單位經批準確定后,由收購單位與中標單位按招投標文件規定簽訂配套商品房收購協議,房源由收購單位統一管理,并嚴格按動遷安置政策憑《配套商品房供應單》銷售供應。
第六條(房源供應)
配套商品房供應必須做到“政策公開、程序公開、房源公開”。
配套商品房供應面積和價格必須嚴格按照區政府有關動遷安置政策執行。
(一)配套商品房可以向以下對象供應: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且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安置方式的被拆遷人。
2、拆遷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以及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
3、區政府規定的其他供應對象。
(二)配套商品房按下列程序供應:
1、申領《配套商品房供應單》。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憑配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向區房地局申領《配套商品房供應單》?!杜涮咨唐贩抗獑巍窇鋵崒H素撠煿芾?,并按戶(套)建立明細表。
2、申請房源。拆遷人需要按規定使用配套商品房房源的,應向房源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提出申請,并與房源收購單位簽訂配套商品房供應協議,憑協議領取《配套商品房供應單》。
3、拆遷人在拆遷基地公布配套商品房的位置、套數、單價等情況。
4、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購房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5、拆遷人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對被拆遷人的購房申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6、被拆遷人持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配套商品房供應單》等材料,與房源收購單位簽訂配套商品房銷售合同。
7、拆遷基地完成拆遷安置后,拆遷人應及時將配套商品房使用情況明細表報鎮政府(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和區房地局。
第七條(剩余房源處理)
配套商品房房源應首先確保用于本鎮(或街道、工業區、新城區、海岸線管委會)管理區域內的動遷安置,本區域內房源確有剩余的,可在相鄰區域之間調劑使用。如剩余房源需向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對象以外的對象銷售的,必須報區政府審批,并報區監察委備案。
第八條(稅費政策)
房源收購單位因統一收購配套商品房房源而繳納的契稅,由區財政按實得部分給予補貼。被拆遷人按規定購買配套商品房的,可按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抵沖購房金額后的差額計繳契稅。
經批準,本辦法規定供應范圍以外的對象購買配套商品房,應當按規定計繳契稅。
第九條(轉讓規定)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應當在配套商品房產權證的附記欄內注記“配套商品房”字樣。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的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條(責任追究)
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取消其再次參與配套商品房開發建設的資格,并由區房地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房源收購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區政府通報批評,并由區監察委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政府新的有關規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商品房計劃、經濟適用房計劃和危陋房屋改造計劃,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宅。
第三條 住宅商品房實行準許使用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準許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或按規定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住宅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驗收報告;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條件,并由相關配套單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備配套條件的證明;
(五)非經營性公建與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備使用功能,并由區、縣配套單位出具證明。
經審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六條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可以分期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分期入住。
第七條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按幢發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該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各配套單位應當簽訂配套合同。配套合同應當載明配套費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國家和本市對配套費用的標準有規定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配套費用。
各配套單位應當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配套證明。
配套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后未按規定出具配套證明的,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的損失,由配套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于商品房預售對整個房地產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客觀上要求用法律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上述四個條件是發展商預售商品房最起碼的要求,隨著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上海、廣東等地已經在此基礎上提高了商品房預售的準入門檻。以上海為例,1997年6月1日實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 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程量達到規定標準;
⑥ 已經確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
⑦ 已經與上海市從事房地產項目資金監管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⑧ 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根據市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決定》(市政府第89號令)、《關于同意調整商品房預售應達到工程進度標準的批復》(滬府〔2000〕60號)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執行新的“商品房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F就嚴格執行新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關于同意調整商品房預售應達到工程進度標準的批復》(滬府〔2000〕60號)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應達到的標準(即新標準)為:七層以下(含七層)的商品房項目,應當完成基礎工程并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項;八層以上(含八層)的商品房項目,應當完成基礎工程并施工至主體結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層)。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請商品房預售的,仍按調整前的工程進度標準(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投資已經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礎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執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請商品房預售,執行新標準。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申請商品房預售的,均須執行新標準。
四、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新標準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2000年6月20日前已實際開工,但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申請商品房預售的,執行新標準。
2.2000年6月20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2000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投資已經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礎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標準的,不得核發預售許可證。
3.按新標準核發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實行受理發證和現場鑒證分離,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對工程進度進行現場勘查;工程進度由企業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現場鑒證,并由測繪機構出具鑒證結果書面報告。
4.按新標準核發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在房地產測繪機構對工程進度現場鑒證的同時,企業還應委托該測繪機構對房屋的暫測面積進行測量,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面積依據。
五、按新標準申請商品房預售須提交的材料,仍按《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滬房地開〔1997〕935號)規定辦理,其中第6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發的商品房基礎驗收合格證明或由已按規定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的銀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裝工作量25%以上的證明”,改為“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工程進度現場鑒證報告”;第12點“商品房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及建筑明細表”,改為“商品房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及建筑明細表(含暫測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的,應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凡提供虛假材料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經發現,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糾正,收回已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經發生預售的,視作無證預售,按《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處罰。
七、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現場鑒證報告與事實不符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處理。
一、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標準:定向限價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礎上,增設水、電、氣、閉路電視(不含機頂盒),防盜門,鋁合金或塑鋼外窗,廁所蹲便器,清水墻,砂灰地面,通訊等設施,保證水、電、氣按一戶一表一卡計量到戶。
二、定向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對象:定向限價商品房是市政府通過特定方式推出,專門用于因征地拆遷農轉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銷售對象必須是定向限價商品房區域范圍內的被征地拆遷群眾,每人憑市土地統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購房證明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購房戶不得轉讓購房證明,跨區域購買必須經土地統征和整理中心批準后才能購買。
三、定向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其銷售價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區域貨幣還房價標準為基數,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建局參與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核準確定。凡政府設定的定向限價商品房未經政府批準,一律不得對外銷售。購房戶憑證明購房時,一證只能購一房,且購房面積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戶為單位,超出享受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價房計價,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商品房市場價計算。
四、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優惠政策及土地出讓方式:定向限價商品房享有以下優惠政策:城市建設配套費全免、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來水配套費減免650元/戶,天然氣配套費減免500元/戶。定向限價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
五、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工程建設管理:市質監站應制定專項工程質量監督方案,派工程質量監督小組對定向限價商品房建設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市質監站涉及經費列入工程投資,監理單位每月應書面向有關部門通報質量情況及整改意見。
一、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標準:定向限價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礎上,增設水、電、氣、閉路電視(不含機頂盒),防盜門,鋁合金或塑鋼外窗,廁所蹲便器,清水墻,砂灰地面,通訊等設施,保證水、電、氣按一戶一表一卡計量到戶。
二、定向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對象:定向限價商品房是市政府通過特定方式推出,專門用于因征地拆遷農轉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銷售對象必須是定向限價商品房區域范圍內的被征地拆遷群眾,每人憑市土地統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購房證明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購房戶不得轉讓購房證明,跨區域購買必須經土地統征和整理中心批準后才能購買。
三、定向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其銷售價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區域貨幣還房價標準為基數,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建局參與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核準確定。凡政府設定的定向限價商品房未經政府批準,一律不得對外銷售。購房戶憑證明購房時,一證只能購一房,且購房面積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戶為單位,超出享受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價房計價,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商品房市場價計算。
四、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優惠政策及土地出讓方式:定向限價商品房享有以下優惠政策:城市建設配套費全免、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來水配套費減免650元/戶,天然氣配套費減免500元/戶。定向限價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
五、定向限價商品房的工程建設管理:市質監站應制定專項工程質量監督方案,派工程質量監督小組對定向限價商品房建設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市質監站涉及經費列入工程投資,監理單位每月應書面向有關部門通報質量情況及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