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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97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近幾年,我國經濟水平不斷上升,建筑業也隨之迅速發展,城市內出現了大量的高層建筑,這些建筑卻存在很多火災隱患。因此,高層建筑的消防給排水設計顯得極其重要。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高層建筑在大中城市乃至小城市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高層建筑在節約用地、改善城市形象和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高層民用建筑具有的火災蔓延快、人員疏散難、撲救難度大等特點,給消防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對立足于自救的高層民用建筑來說,直接作用于滅火的消防給水設施尤為重要。在高層建筑火災中,是否有足夠的水壓不間斷地送到水槍陣地上,直接關系到火災撲救的成敗。
一、高層建筑消防給排水工程特點
1、安全可靠性要求高
在進行高層建筑給排水消防設計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影響因索是對高層建筑消防系統的安全可靠性的高要求。高層建筑火災隱患較多,而且一旦發生火災,火勢蔓延起來十分迅速,導致救火較為困難,因此確保層建筑消防系統的安全可靠性是給排水消防設計的關鍵??紤]到當前我國國情,目前給排水消防系統設計應將自救放在首要位置進行考慮。
2、靜水壓力大
在進行高層建筑給排水消防設計時,另—個需要重點考慮的—個影響因素是高層建筑的靜水壓力。同普通低層建筑不同,高層建筑靜水壓力非常大。若采用常規的單區供水,可能無法保證使用效果,而且管道和配件也較為容易被損壞。
3、管道機械強度高
相對于普通低層建筑,高層建筑的排水管道較長,且排水量要求也較高,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管道內部的壓力變化很大。在高層建筑給排水消防設計時,要保證消防系統的排水能力,同時又要確保管道內壓力穩定。基于以上幾點,高層建筑的給排水消防系統的管道應選用機械強度高的材料。
二、高層建筑消防給排水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1、設計人員的觀念問題
高層建筑不同于普通建筑,而前者設計人員的設計思想往往僅僅停留于普通的設計理念層面上。譬如建筑給排水布局缺乏消防安全的考慮,個別建筑未經過消防審核及驗收就投入使用,給建筑的消防安全帶來隱患。
2、消防給水管網試壓問題
消防給水管網的施工是按照試漏檢修和強度試驗兩個步驟進行的。但目前在管網試漏檢修和強度試驗方面,大多數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給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帶來很大隱患。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問題
首先是在沒有吊頂的場所安裝直立型噴頭的時候,按照有吊頂的規范布置,導致噴頭與梁的距離不符合規范。而設計師在設計圖紙上布置噴頭,通常忽略了施工的實際需求,從而使得設計與施工錯位。另外一個方面是沒有將自噴系統的水力警鈴設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墻上,一旦發生火災,即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會自行啟動,所引起的報警聲音卻不能被相關的人員發現,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甚至是人員傷亡。
4、消火栓系統減壓閥的設計問題
這個問題往往表現在減壓閥的型號選擇上,為了避免給排水系統布置過于復雜,設計師沒有采取分區給排水系統,而是選用減壓型消火栓。但減壓型消火栓相應型號選擇得不當,對于給排水的正常運轉起不到任何積極的作用。
三、高層建筑給排水消防設計的改進措施
1、提升設計人員素質,改進設計理念
由于高層建筑質量要求的提高,作為一名設計人員要嚴格要求自己,創新設計理念,努力進行優化的工程設計。順應國家的新標準、新設計理念以及新規范來進行設計。實現設計系統的的合理化、規范化。努力提升個人素質。提高個人專業知識水平可以定期進行培訓,也可以通過經驗交流來實現設計的進步。借鑒其他專業人士的設計方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給排水消防的設計質量對于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人身財產安全至關重要,設計人員要努力完善自己,創新設計理念,努力設計出既經濟又安全的系統。從而為人民的生活安全提供保障。
2、消防水泵房給排水設計
為了保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就要有足夠的消防儲備水量,這就需要在高層建筑的合理位置設置消防水泵房和屋頂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是以消防水池和增壓水泵等設施為基礎而設置的,為了保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在生產、生活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和市政給水管道為支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的情況下就需要設計消防池。消防池的設計是作為在天然水源、市政給水管道消防用水的補充,以便在天然水源、市政給水管道消防用水量不足時,能及時保證消防用水量。消防泵房的設置應注意:
(1)為了保證消防池的水能夠正常循環,減少死角,需要在消防水池中加設導流墻,從而使通過循環水泵的池水正常循環。
(2)在對消防泵房的水泵選擇時,要以提高效率、節約能源為宗旨,選擇水泵,以提高水泵組綜合運行的效果。此外,在水泵并聯時,要接近高效段的左邊界。
(3)要將水泵組裝高度調速與其全速運行狀態掛鉤,同時要考慮防超壓設計,消防泵采用多出口設計,能應對高層建筑分區供水的超壓現象,減少對水泵的損壞。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
高層建筑給排水消防系統的重點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也是設計中一個重點,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給消防安全帶來極大的便利,它的設計可以分幾部分進行分析。
(1)噴頭的設計,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噴頭的數量不能超過8個,同時,在設計走道噴頭時要在配水支管接出,以使走道內自噴配水管管徑過大的問題得到解決。
(2)配水管入口的減壓設計,在進行配水管入口的減壓設計減壓設計時,可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布置以后,對入口的水壓進行計算,之后進行減壓處理,同時也要考慮建筑高度以及水力損失。
(3)末端試水裝置的設計,末端試水裝置的型號要以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系數為準,排水管要間接排放。
(4)信號閥的設計,在進行信號閥的設計時要將信號閥的位置放在報警閥的出口。
(5)消防增壓泵的設置,在進行消防增壓泵的設置時,可適當抬高水箱,增加增壓設施,控制增壓泵的揚程范圍,保證增壓泵的流量。
(6)自噴供水時報警閥的設置,在設計時,要使警鈴處于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附近,以便及時引起消防安全人員的注意。
4、消火栓的設計
室內消火栓主要有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帶接扣、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幾部分組成,在進行消火栓設計時一方面要確保每一層都有兩股水柱能到達室內的任何位置,另一方面要為了減少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要設置必要的減壓孔板等減壓裝置。減壓裝置的設置要根據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來確定,當靜水壓力超過0.5MPa 時,就需要增加減壓裝置,以防止高水壓對消火栓帶來的損壞。對具體的消火栓位置和數量,則需要根據消防用水量和建筑物本身性質、特點來進行詳細規劃,對于高層建筑物來說,一般電梯間室必須設置消火栓,防煙樓梯間前室也應設置消火栓。
結束語
總之,高層建筑消防給排水施工設計所涉及的專業內容較為廣泛,需要結合每個系統的實際情況展開最具安全保障的有效設計,強化設計的穩定可靠性。唯有在可靠的技術保障下,實施便捷操作,方能保證建筑與人員安全,與此同時,需針對設計的經濟合理性實施綜合考慮。
參考文獻
[1]周克紅,馬林.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設計中的體會[J].科技致富向導,2010(24).
[2]王尚平.超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性與防火疏散研究[J].科技創新導報,2009 .
1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新特點
2009年5月1日起,我國開始正式實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后的《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相關規定尤為引人注目。建設工程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學科、各領域。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標準不斷出現,一項建筑的涉及面更為寬泛、更加復雜。從全國近幾年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發現,大部分建設工程的火災都是由建設之初就存在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引起的。
2現行《消防法》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制度的新特點
首先,新規定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理念。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歷來是消防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現代社會建設工程的數量大大增加,建筑難度和技術性要求也越來越高。依照原來《消防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分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也是技術部門,公安消防機構承擔了大量技術性行政事務。《消防法》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便于集中力量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管理執法,提升重點項目的審批速度。新法堅持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的行政立法方向和以人為本、保障安全的原則,以確保政府履行職能時更為便民利民。
其次,新法多種措施并舉,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新法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各責任主體的確定,有助于從源頭上確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質量。
其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執法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往往是火災易發的高危場所,容易造成人員大量死傷,必須對此類工程的消防設計嚴格審批,杜絕任何有先天消防隱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新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審核結果負責,加重了該機構對此類工程的審核責任。另,公安消防機構須對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在建工程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其三,加重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設工程處罰力度?!断婪ā吩诜韶熑我徽轮辛信e了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其中很大部分針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如:(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對于上述幾種情況,新法規定必須加重對建設工程消防違法的處罰,通過事中、事后監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安全。
3現行《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監管規定解析
新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進行了區分處理,根據不同的建筑類型,實行不同的監管方式。與修訂前的《消防法》相比,新法一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全面審核、驗收的規定,現只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審核。而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則由以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抽查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再事先對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而是由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后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再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抽查。
在與新《消防法》同時實施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驗收、備案抽查的內容、程序和具體要求。新法對建設工程做出區分,分情況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更有利于集中人力、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4關于現行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制度的思考
《消防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工程驗收的改革符合建立現代服務型政府的改革方向。然而,根據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目前尚不能完全承擔起消防設計把關的責任,備案審查制或將引發一些新的問題。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各責任主體消防意識、責任意識不強,可能導致消防監管流于形式。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消防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不可能隨著新《消防法》的頒布實施而發生質的飛躍。如果消防部門不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大多數新建設工程不會主動備案抽查。公安消防機構只能通過長期主動的宣傳、督促來逐漸改變這種對建設工程消防不夠重視的情況,同時加大對新建建設工程的監督抽查力度,盡可能做到最大量減少先天火災隱患。而由于公安消防機構人員有限,在審查變為抽查的情況下,也容易使這一抽查監督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建設工程備案抽查制可能形成先天消防隱患,或將使消防監督工作陷于被動。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在一些發展相對落后地區,人們消防意識普遍不高,經濟效益和消防設計有沖突時,往往忽略消防隱患,減小消防成本投入,以獲得更大利潤。一些建設單位為降低開發成本,違規授意設計單位降低建筑火災危險等級,或把公共娛樂場所改為普通公共建筑,以降低消防標準要求,減少投資,建設單位在裝修或使用時再“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另外,由于備案是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再去消防機構備案,這樣造成的結果只能是大量建設工程根本不主動進行事前備案,從而導致天然隱患的形成。即使事中、事后監督加強,也很難整改一些諸如防火間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級不夠、安全疏散設施不合格(如樓梯設置、疏散距離等問題)等隱患。消防監督部門雖然有責令停產、停業的權力,但在具體實施時,需要當地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門支持,當得不到政府支持時,很多隱患只能在工作報告中進行“備案”,而得不到有效整改。
第三,建議適時引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中介機構審核制度?!断婪ā沸抻啿莅傅诙螌徸h稿中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并將審查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讓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起依照家質量標準審核工程設計圖紙的職責是世界各國的一個通行做法。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中介機構審核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可以發揮消防設計圖紙審核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審核質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機構人員落實及技術支撐保障情況。
由于編制原因,未設置單獨股室,暫由質量負責消防設計審查備案工作,質量安全中心負責消防驗收工作,實際工作人數4人。
二、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
嚴格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落實相關工作,截至目前,共安排1人,分1批次參加由省廳組織的消防審查驗收專項培訓。
三、業務受理情況。
嚴格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文件落實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各項內容。
關鍵詞: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隨著建筑業的快速發展和建筑防災技術的深入研究和應用,建筑火災風險控制和預防火災發生的技術手段在建筑設計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F階段,通過消防技術標準規范、約束建筑防火設計行為,控制建筑物致災因素是保證建筑物抵御火災的主要手段。因此,建筑消防設計賴以實施的依據--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合理性、科學性、先進性及其與現實發展需要的適應性,將對建筑消防安全功能和安全目標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近年來,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以明確消防安全目標、最大限度地滿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節約建設成本等優點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于我國的特殊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了一些工程實際問題。但也逐步暴露出利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規避消防技術規范中的關鍵技術問題、放寬國家規范要求、偏離消防安全目標等突出問題,尤其是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的法律地位問題凸顯。為此,本文從我國消防技術體系層面分析、探討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
2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的特點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是在總結長期與火災作斗爭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上,借鑒世界各國的相關規定和理念,通過大量實驗分析和實際工作總結而成,用于強制規范建筑物消防設計達到一定安全水平的體系。消防技術標準在對建筑物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對每項設計都詳細規定了具體的參數和指標,具有普遍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特點,對預防建筑火災的發生、保證建筑消防安全,有效實施各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管理,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建筑防火設計消防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與世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廣泛采用消防技術體系進行建筑消防設計管理,但在面臨性能化消防設計等突破體系范疇的新型技術手段時,體系自身的合理性被提到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
2.1 從體系構架看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主要由通用類標準、專業建筑類標準和設備類標準組成。這些標準適用于大多數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但標準之間由于技術側重點不同而有所區分,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各類技術措施之間缺乏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統一標準,而且沒有從體系上設置統一的母規范來規范和約束整個技術體系,標準之間所要達到的安全水準和目標沒有最終統一的指向,只在不同的標準里整理一些局部的規律,就好比化學里還沒有找到元素周期表一樣,現行消防技術體系還沒形成統一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只是將有效性作為衡量其科學合理性的唯一判據,因此導致出現對設計中出現的同一個技術問題不同的規范有不同的參數和指標,設計目標指向不統一,設計結果差異很大等現象。
2.2 從消防安全目標看
建筑物的消防設計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建筑設計應在設定明確的消防安全目標的基礎上,針對工程特性選取參數進行設計的工程過程,但現行技術標準僅規定了消防設計必須滿足的各項設計參數指標,沒有設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控制目標,也不進行評估,更沒有從系統的觀點考慮各種安全措施的整合,從而導致建筑消防設計綜合功效和整體經濟性低下,消防安全目標不明確,這也是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不能較好適應現實發展需要的原因之一。
2.3 從適應性看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是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經驗性強,長期以來對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缺乏對建筑結構特征、人員活動特性、火災發展規律、火災危害后果及其控制措施等方面科學合理的分析,技術參數、指標和技術要求設定缺乏彈性,在適應發展要求方面的局限性難以對任何建設工程都一言以蔽之,當遇到突破技術標準的具有特殊結構形式、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的建筑時難以執行。同時,技術參數方面過多地限制增加了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在實際工程中的應用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工程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3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問題分析
3.1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法律地位
當出現建設工程由于使用性能、特殊造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特殊建筑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或者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沒有相應的規定,但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采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去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但類似的設計評估結果有可能會出現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的問題,最關鍵的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在實踐中突破了整個體系的管理框架,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形成一種不可言說的尷尬關系,用一個毫不夸張的比喻,好比一個是"無法無天的兒子",一個是"稀里糊涂的父親",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法律地位存在極大不合理性。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與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之間,不應該是一種突破技術標準的簡單的替代關系,也不是如有的專家認為是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并存或互補的狀態,而應作為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將其作為一種新的工具去論證并加以有限制、有約束地應用的設計方法。
3.2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問題
支撐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體系是一項非常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我國的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工作由于起步晚,基礎數據庫不完善,對火災場景的分析能力有限,加之某些設計草案缺乏足夠參數,隨意引用國外標準和技術參數,大大增加了設計中的不確定因素和可變條件。同時,在火災風險性和危害后果預測分析過程中,需要做出一些假設,而這些假設的可靠性和由此導致的不確定性,如果分析、處理不得當,會使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與消防安全目標之間產生很大偏差。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作為一種有效的設計手段,應該在消防技術體系的框架下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支持,設計要達成的安全目標與結論,應指向技術體系范圍內無法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3.3 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管理問題
首先是適用范圍問題。近年來,進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對象幾乎全是性質重要或投資巨大的重要工程,涉及的幾乎都是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等關鍵技術問題。有關資料表明,國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主要依靠規格式規范進行,只有一些特殊的、確實難以采用規格式設計方法實施的工程才采用性能化設計評估,但都嚴格控制在建設工程數量的5%以內,并明確其消防安全水平不應低于規格式設計的安全水準。因此,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在我國應在一定范圍內有制約地得到應用。
其次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單位和人員從事的是建筑設計活動,按《建筑法》的規定必須取得國家統一頒發的資格證,而目前情況下從事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單位、個人及其設計行為都缺乏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約束,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自由度和靈活性被濫用、歪用甚至誤用,成為規避技術標準的看似科學的理由,在安全目標的設定、邊界條件和設計參數的選取等方面,與工程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所得出的評估結論偏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這就有可能使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演變成為一種純粹為突破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的商業行為。同時,目前公安消防機構普遍缺乏精通性能化設計評估技術的人員,對于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過程和結論難以提出關鍵問題,也缺乏統一審查要求和方法,難以保證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結果的審查質量,如果不對防火分區、建筑構造、安全疏散、人員密度、火災荷載、煙氣分析等進行嚴格的控制,將直接導致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安全水準的偏離和安全目標的失效。
4 幾個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應屬于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中的一部分,而形成完整的支撐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技術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處于性能化消防設計技術尚未成熟時期,應在現行消防技術體系的大框架下慎重實施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
4.1 觀點一:明確法律地位
應該看到,規格式設計方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很長一個時期內仍將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較為切實可行的設計手段。但應以實事求是、積極開放的姿態對待體系自身存在的不足,對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在應用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深入、迅速的修訂完善。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作為一種新型的工程設計方法以定量計算為基礎去解決特定建筑的消防設計問題,在實踐中全面實施需要具備諸多的條件,其中消防技術體系對其認可和相應的配套制度是推進實施的先決條件,應該看到,性能化設計評估不可能取代傳統設計方法,而應該成為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得以合理利用的一項新技術。
4.2 觀點二:控制適用范圍
在適用范圍方面,不應把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只作為論證突破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一種工具,應成為工程總體設計中為解決突破消防技術體系的具體問題的一種技術手段,并嚴格把握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結論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的銜接,否則將無限擴大其適用范圍?;诂F階段技術上存在的不成熟,也可以從監督審批程序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來加于限制。當出現超出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適用范圍或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安全疏散、建筑構件耐火等設計時,難以滿足工程項目特殊使用功能的情形時加以應用[1]。從而避免將性能化消防設計作為規避執行技術標準的一種手段,尤其對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行。
4.3 觀點三:規范設計評估程序
為確保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合法性,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過程中,應遵循嚴格的設計審核程序,實行全程監控,確保設計能達到確定的消防安全目標。對于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有嚴禁規定的或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已有明確規定,且工程項目無特殊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1],可以在現行消防技術體系下推行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當采用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的結果突破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時,為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一致,又彌補現階段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技術上存在不成熟可能帶來的問題,建議由另一家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單位進行復核評估,保證設計的安全目標和水準。
結語
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內各標準之間的整體性、系統性以及應達到的安全水準是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能得到有效應用的核心和關鍵,因此,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應作為消防技術體系的框架下的一種科學有效的設計方法有限制地加以應用,設計要達成的安全目標與結論應指向現行消防技術體系內的安全水準,從而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支持,而不僅僅是對規格式消防設計方法的替代或補充,只有這樣,性能化消防設計評估才能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在特殊建設工程中得到合理應用,其合法性、科學性及技術可靠性才能得到保證。
關鍵詞:消防驗收;問題;措施
消防驗收工作是檢驗建設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是針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安全防火設計等功能進行檢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與生命、財產等息息相關,因此消防驗收工作受到國家及社會的關注,所以務必保障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出現火災隱患。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單位消防意識淡薄,未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隨著國家與社會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重視提高,對建設工程進行驗收已成為嚴格的消防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然而許多建設工程單位或因對這一法律規定并不清楚,或因其他原因而刻意忽視,致使建設工程在竣工后,往往沒有經過消防驗收就已投入使用。尤其是許多工業園工程、開發區工程等都未接受消防驗收,這表明建設單位對消防驗收的意識十分淡薄。同時,由于建設單位不存在高度的消防驗收意識,在進行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隨意改動設計圖紙上關于消防工程的設計,而將消防設施作為裝飾自行建設。例如,在有的工程建設中,室內的消火栓栓口建得與墻面平行,致使消火栓門難以關緊;或是室外消防栓遠離過道,被設置在離建筑物較近的地方,這大大降低了消防車使用的及時性;有的建設單位使用木質或是沒有經過防火處理的鋼制材料作為疏散樓梯,且寬度不足1.1m,或是樓梯是旋轉形式的,且上下踏步角度超過10度。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符要求,圖紙存在問題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是最基礎的存在,它為建設施工單位提供全面的圖紙,指導整個工程的建設。隨著建筑設計行業市場競爭力度的加大,許多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往往以討好建設單位為前提,從而忽略了建設工程的科學性。尤其是許多建設單位對消防工作的忽視,直接導致設計單位在設計中不顧國家關于建筑消防的規定要求,也不管建設工程規范的具體情況。結果是在設計圖紙中難以發現的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直接暴露在建筑施工中,這就很難達到消防驗收的要求。如:從建筑設計圖紙中,可以明顯看出辦公室區域以及商鋪賣場等區域的完美消防建筑,然而在消防驗收工作完成后,業主自行將區域進行分隔,致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等的正常運行都出現問題;甚至在有的設計中,消防給水、報警淋噴等消防設施沒有任何圖示,僅僅是呈現文字說明。
(三)消防驗收單位的監督工作存在問題
在建設工程數量逐漸增加的今天,從事消防驗收工作的人員數量卻未有變化,始終呈現量少、事多、質弱的特點,導致消防驗收監督工作不到位。同時,為了完成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許多人員都是臨時上陣,屬于典型的邊干邊學,這些人員缺乏一定的專業技能,在進行驗收工作時敷衍了事,隨意性大。甚至有的消防驗收人員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對于技術含量較高的消防設施,采取避而不查,掩耳盜鈴等方式,多以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作為主要參考,導致存在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二、提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途徑
(一)強化建設單位的消防驗收意識,加強對設計圖紙的執行力度
建設單位作為消防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必須具備嚴格的消防驗收意識,才能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樹立嚴格的消防責任意識。建設單位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學習,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對于一般的建設工程,要求在通過備案管理,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到消防機構備案,這將利于提高消防審查效率。至于特殊的的建設工程,對其的驗收工作,設計文件、審核工作等都需要消防機構完成。通過徹底改變建設單位領導的思想觀念,讓他們主動參與協助消防驗收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建筑施行一定的懲處,以降低消防安全隱患。同時,設計圖紙是指導建設單位執行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設計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而制定的,涉及到大量的消防設施的建設規定,對于減少由火災引起的大量生命財產損失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涉及圖紙的相關規范執行,也能進一步確保消防驗收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加大對設計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設計圖紙的科學合理性
首先,要加大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圖紙的審查力度,確保設計圖紙符合《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技術要求,杜絕設計圖紙降低或是省略消防設計的情況。其次,可以通過建立責任懲處制,提升設計單位對消防設計的重視度,由專人進行消防設計管理,爭取從源頭上做好消防驗收的準備工作。最后,工程設計單位的人員還需要定期到施工單位查看,監督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包括消防設備、消防材料等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等,才能保證建設與設計相統一,共同協助完成消防驗收工作。
(三)提升消防驗收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為了更好地應對逐漸增加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需要建設一支強有力的消防驗收隊伍,除了數量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這樣才能真正地提高消防驗收隊伍的實力。同時也要注重提升驗收人員的服務意識及能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消防驗收,針對不合格的消防設施要對建設單位提出整修要求,才能真正的保證生命財產安全。
三、結語
綜上所述,消防驗收工作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驗收單位作為3個參與者,都對提高消防質量,減少火災隱患具有一定的責任。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三者都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消防驗收,只有通過一定的途徑進行改善,才能真正地達到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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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科學確定消防審驗權行政許可的范圍
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不再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驗收,改為抽查驗收,對其余工程改為備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往的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例如隨著城市化進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監督機構人員數量少與工程量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不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的弊端日益顯露等。這些都為合理界定消防審驗權的范圍提供了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消防審驗權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以適應消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號令適時對制度進行了變革,應該說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首先,一般工程進行事后監督,并且采取備案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沒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監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驗收的方式進行事前監督。其次,消防部門通過堅強日常管理,培養建筑工程部門的消防意識,這樣反而有利于消防責任的落實。過去全部檢查驗收的方式,消防部門管的寬,承擔的責任重,不利于發揮其他部門的積極性,將本該多元化的責任主體轉變為一元化的主體,形成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應對消防審核驗收的局面。新的審驗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設工程審驗權,促使建設工程各主體進行自律管理,又通過備案抽查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發揮消防職能部門的社會作用,符合消防部隊目前的實際。以往的審驗模式超出了現有體制下消防審驗人員的負荷,導致消防審驗周期長,效率低,很多技術審核總在較低的層面徘徊,沒有發揮該制度應有的社會效果。現行的審驗模式有利于消防機構集中精力將重點放在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驗收的把關,更大程度的發揮消防機構作為國家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社會效益。
(二)對消防審驗程序進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一大特色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條件、許可條件、消防驗收的申報條件、專家評審的程序、備案抽查程序等,同時還明確了消防審驗的時限要求,通過完善程序性規定,程序性規定的完善,增強了監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實質就是限制行政機關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得到了很好地體現,新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要說明理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行政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關的資料;對于錯誤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撤銷。
(四)健全了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與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相比,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細化了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如對建設單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監理、選用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的義務,設計單位注明技術指標的義務,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義務等。新增了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責任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中分階段、分主體進行了疊加規定,有力確保了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內部,新增了主責承辦和集體會審制度,并規定了相關人員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建設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做出的、以及違反法定權限、程序等行為作出的許可意見,出具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一)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