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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數字信息化和金融電子化的迅猛發展,一種全新形式的“貨幣”――既非紙幣又非硬幣,在20世紀80年代悄然出現,緩慢但又異常堅定地擴大其影響,人們對它也有了越來越濃厚的興趣。這種“貨幣”就是被媒介稱為革命性未來支付手段的電子貨幣。在網絡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兩駕馬車共同推動下,電子貨幣正在動搖傳統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
一、我國電子貨幣的種類
(一)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電信、公交、廠商等企業和學校是這類電子貨幣常見的發行機構,IC卡是這類電子貨幣最常見的形式。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戶現金,然后發行等值的、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的電子貨幣。由于是發行機構預收客戶現金,客觀上使其電子貨幣成為了游離銀行之外的另類“存款賬戶”,對銀行儲蓄,尤其是活期儲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發行機構,此類電子貨幣產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及電子支票。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納入進自身的監管體系,體現了這類電子貨幣規范性的一面。但電子貨幣的支付與傳統通貨(現金、轉賬、支票和匯票)的支付有著較大的差異,特別是銀行機構類電子貨幣,在借助銀行網絡和計算機網絡的條件下,可以在瞬間實現巨額資金的轉移,這種大量資金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銀行業務、金融市場,甚至是社會經濟的波動。
二、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
金融電子化建設是我國1993年開始實施的“金卡工程”的重點。自實施“金卡工程”以來,電子貨幣正在我國得到廣泛地應用。截止2003年,我國累計發行銀行卡和IC卡等電子貨幣18.69億張,其中各類銀行卡5.69億張,各類IC卡13億張,全國人均持卡近1.5張。一個全國性的跨銀行、跨地區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已經初步建立。然而與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人們接受電子貨幣的熱情相比,人們實際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則稍遜一籌,顯得較為清淡。
造成這一強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數人仍然在傳統的支付結算習慣和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新型方式間徘徊,對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心存疑慮,對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采取較為保守的觀望態度,一般只在小額交易中如:公交車費、家庭水電燃氣費等方面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享受電子貨幣的好處――省卻繳款等待、找零麻煩等;而大額交易仍然沿用傳統的方式支付結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在全球數字化浪潮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今天,目前處于從屬地位的電子貨幣,在我國也將會隨著開展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以及人們數字信息化觀念的轉變和持卡消費意識的提高而得到較大地發展。
三、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金融風險分析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推廣應用,在帶來諸如方便、快捷和實現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處,以及促成了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的同時,金融風險也伴隨電子貨幣悄然而至。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是指對于電子貨幣所有者所有權的保障程度。電子貨幣與傳統通貨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靈活性等巨大優勢,都離不開一個基本的假設:電子貨幣是安全的。離開了這一基本假設,即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證,那電子貨幣的所有優勢不僅蕩然無存,而且它還會成為金融動蕩和社會不穩定的罪魁禍首。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涉及到社會的公信心,特別是對國家金融體制的公信心。因而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廣應用電子貨幣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目前在我國推廣應用的電子貨幣,不論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儲值IC卡電子貨幣,還是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和借記卡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電子貨幣所有權人之間均存在廣義上的信用關系。在這一信用關系中,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另外,在整個的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除了發行機構和所有權人之外,還涉及分銷、結算和清算等中間機構。這些機構之間、機構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往往是靠一對一的雙邊協議來界定,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只能延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和裁決,而沒有相應電子貨幣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這與電子貨幣快速發展的形勢是不相適應的。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
跨國旅游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國際信用卡的開發使用和國際電子結算清算系統、票據的電子交換系統等廣泛應用,使電子貨幣正逐漸成為國際間的一種重要的結算手段。這就使得金融風險和支付結算中的匯率風險在國際上進行傳遞成為可能。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跨國洗錢等犯罪活動也屬于此類風險。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實際經濟金融的客觀需要,是推廣應用電子貨幣的各國金融當局共同面臨的監管的兩難選擇:嚴格監管阻礙經濟和國際貿易(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并造成本國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監管會造成境外金融風險向本國傳遞、跨國洗錢也難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結算的匯率風險。
四、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風險防范對策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防范
對電子貨幣安全風險的防范,我國金融當局應著重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電子貨幣支付的技術保障。包括:(1)制定電子貨幣市場準入規范,建立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查制度,樹立電子貨幣的社會公信力,從源頭上消除個別突發性事件造成電子貨幣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導致可能的金融風險和社會的不穩定;(2)在健全發行機構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強化金融監管,督促發行機構嚴格自律,努力消除內部隱患,規范運作;(3)組織技術力量和開展廣泛地國際合作,堵塞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電子貨幣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過立法,對盜用他人電子貨幣和非法網絡入侵的行為,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形成一種強大的法律威懾力,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當局應積極研究電子貨幣發展的不同階段的特點,制定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明確界定各參與機構及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適時地對新出現的問題,會同立法機關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其次,金融當局應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及管理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中,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缺位。具體措施包括:(1)設立“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管理機構,規定發行機構要在該機構開設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由該機構對電子貨幣賬戶進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當局能隨時掌握我國電子貨幣的規模和余額,為制訂監管法律、法規提供準確的依據。(2)根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電子貨幣余額向其征繳準備金,增加其“漏出”效應、降低乘數效應,防止人為的放大社會信用規模而放大信用風險。(3)建立預警機制,甄別大額電子貨幣支付和不正常電子貨幣支付,并對其進行更加嚴密地監管,防止信用風險擴散。當然這需要明確“大額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線,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監管過度而浪費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對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要規范其預收款的使用和資金頭寸管理。金融當局應合理規定一個最低必須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務或商品范疇的資金比例,以保證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能夠履行其自身承諾的義務。(5)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結算清算系統,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合理選擇個人信用評價指標,加速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再次,金融當局應未雨綢繆,針對電子貨幣能快速實現資金轉移而隱藏巨大信用風險的特點,建立不同信用風險等級的應急預案。從而在信用風險不幸成為現實時,也能從容化解,降低風險的影響面和化解風險的代價。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當局應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應對此類風險。(1)開展國際間合作,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嚴密監控和防范借助電子貨幣的跨國偷逃和騙取國家稅款(關稅和出口退稅)、非法資金外逃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的跨國金融犯罪行為。(2)對國內持電子貨幣出境消費的個人,應規定必須持有的電子貨幣最低額度和最高信用額度;對采用電子貨幣結算的電子商務活動,采取電子支付和書面申請相結合的制度;與他國金融當局合作,簽訂雙邊電子貨幣結算清算協議,消除匯率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國際間傳遞。(3)建立適應電子貨幣國際結算清算的國際金融形勢評估體系,防范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
在網絡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兩駕馬車共同推動下,電子貨幣挾持巨大的優勢,合著時代的節拍,正在動搖傳統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將開創人類社會一個全新的貨幣時代。但在樂觀的同時,也應正視電子貨幣帶來的風險,金融監管當局對此要有足夠地警覺,并要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使我國既能充分享受電子貨幣帶來的好處,把握住發展的機遇,適應金融變革的趨勢;又能防范電子貨幣帶來的潛在風險對我國金融體系、經濟生活的負面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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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遼寧 鞍山 114051)
摘 要:電子商務的普及,使得電子貨幣即將取代傳統貨幣成為主要交易支付手段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步伐不斷加快。本文首先將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闡述了電子貨幣的特點。其次,根據電子貨幣的特點從五個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加強對電子貨幣的風險防范措施,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風險控制已是金融體系國際化發展的必經之路。最后,對電子貨幣風險防范具有的深遠意義進行總結。
關鍵詞 :電子貨幣;風險;意義
中圖分類號:F8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隨著經濟的繁榮發展,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進入一個嶄新的經濟時代,即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依托電子貨幣的存在,電子貨幣作為金融電子化的產物,已逐漸取代傳統貨幣成為經濟交易的主要媒介,以電子支票、電子錢包、信用卡等為代表的電子貨幣逐漸成為人們經濟生活的必不可少組成部分。電子貨幣較傳統貨幣相比提高了效率,解決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差距。而電子貨幣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一系列風險也應運而生。因此,加強電子貨幣風險防范的步伐越來越迫在眉睫。
2.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隨著電子商務進入人民生活各個領域,電子貨幣由于其實用簡便、安全迅速等優點而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同時一系列的風險也隨之而來。[1]由于計算機技術的突飛猛進,使得電子貨幣的風險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有:技術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利率風險。
2.1技術安全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電子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網絡產品,在網絡虛擬金融環境中電子貨幣的控制工作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的,而開放網絡的設備和程序及其復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故障都可能對電子貨幣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脅。[2]電子貨幣的技術安全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電子貨幣容易因為系統本身的失誤而造成風險,如計算機失靈、管理及控制系統缺陷引起的風險;由于系統突然中斷、網絡黑客、數據丟失而造成的風險。此外,計算機病毒干擾和破壞電子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或數據,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電子貨幣不同于傳統貨幣,由于電子貨幣的產生依附于電子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系統,并且電子假幣在技術上與電子真幣幾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電子貨幣關鍵的編碼技術和數據機密,以假亂真起來就輕而易舉了。[3]
針對技術安全性風險,發行者應該在開發電子貨幣之前要對其技術性、安全性進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和電子貨幣識別制度,,使其能夠識別潛在的技術安全性風險,防范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犯罪、黑客入侵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提供安全可靠地電子貨幣產品,實現電子貨幣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緊急事件的計劃,在發生系統中斷、數據丟失等狀況時,能夠及時處理進行數據恢復、數據代替處理等。
2.2流動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流動性風險是指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滿足消費者的結算要求時所造成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風險的大小與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數量以及價格有關,發行規模越大,數量越多,未用于結算的金額越多,發生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還與市場和其他風險的大小有關。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行者出現信譽或資產不足等問題,就會動搖電子貨幣持有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而要求贖回,如果發行者不能等價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者缺乏足夠的清算資金等就會有損失慘重,甚至破產的可能。
針對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發行者應該事先進行電子貨幣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確保實施管理和內部控制程序,擁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和充足的資本。
2.3信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風險與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任程度有關,發行主體要發行電子貨幣必然會吸收社會公眾的大量預付資金,此時如果社會公眾對電子貨幣是否能運營下去產生懷疑,電子貨幣的流通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礙。這樣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與違約成本發生背離的風險。這類信用風險可能源于網絡金融系統和電子貨幣本身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并在消費者心中造成廣泛的負面影響,也可能源于客戶,客戶并沒有對電子貨幣有足夠的了解,以及出現問題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針對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發行者為了維護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和減少商家的損失,應該建立電子貨幣的損失擔保和其他損失分擔機制。建立發行主體的資格準入制度,只有達到一定的資金數額才可發行電子貨幣,并根據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額繳納一定的損失準備金,避免人為放大社會信用規模從而產生的信用風險。
2.4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當前由于網絡金融立法相對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從而導致電子貨幣出現的交易風險。電子貨幣在我國正處于初級階段,各類法律法規正處于探步的階段,[5]并沒有明確規定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法律文獻,由于發行主體的不明確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遙法外。法律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業法規的不健全而引起的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而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電子貨幣操作系統中有關監管規定不確定帶來的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洗錢、逃脫等犯罪行為屢見不鮮。
針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國家應當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6]允許私人部門發行電子貨幣,但發行主體必須是銀行,這樣現存的關于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適用,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漸漸成熟,可以允許信息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但一定要經過事先批準,達到一定的最低資金標準,并且具有健全的經營機制和規章制度,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覆蓋范圍和國際競爭力。
2.5利率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變動的不確定性而給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風險。[7]利率的變動速度加快是由于電子貨幣在互聯網上的快速流通導致的,使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發生背離,從而使發行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
針對利率風險,一方面,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應當設立一項利率準備金,這項準備金可以包括由于實際利率變動而引起的額外收益和損失,類似于銀行的壞賬準備,可以彌補發行者因利率變動而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將電子貨幣等同的資金和負債進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資產所面臨的利率風險。
3.防范電子貨幣的重要意義
迄今為止,電子貨幣的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一種電子貨幣是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各個國家或領域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制度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只依賴于原有的關于銀行制度的規定。但電子貨幣發展的十分迅速,應用日益廣泛,人們對電子貨幣的需求越來越大,由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對電子貨幣風險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義。
3.1 有利于確保商業銀行資金安全
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以電子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頻率越來越快,因此,防范電子貨幣的風險,確保電子貨幣的安全已成為電子貨幣者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的主流。傳統貨幣向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商業銀行由傳統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向信息化、電子化轉換。與此同時,更是出現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術犯罪,不必親臨作案現場,只需利用電子技術、網絡入侵等途徑達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得很多犯罪行為證據極少,很難追蹤,因此,電子貨幣的發展勢必會給商業銀行帶不可小覷的影響,如果忽視電子貨幣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必然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資金的損失。
3.2 有利于確保電子商務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電子商務是運用現代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依托開放式的國際互聯網在各國或各個領域內進行商業交流、營銷宣傳、以及支付結算等經濟交易的電子交易方式和相關服務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本身就與電子貨幣息息相關,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只有保證了電子貨幣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電子商務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因此,加強電子貨幣的防范風險在電子商務中顯得尤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順利進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保證社會穩定
電子貨幣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已經建立了十分密切的關系,如信用卡支付業務、淘寶幣、QQ幣、新出現的比特幣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經逐漸代替了傳統貨幣。電子貨幣的應用減少了傳統貨幣的流通,加速了資金周轉與流動,提高了服務的質量與效率。由于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與貨幣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機密相關,所以防范電子貨幣風險是勢在必行的,這關系到金融界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助于社會的穩定,保證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維護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心。[7]
4.結語
電子貨幣具有傳統貨幣之外的優點,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以及發行主體的多樣性,電子貨幣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另外由于電子貨幣正處于起步階段,這就對現存的銀行監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國際上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完善銀行監管制度,目前我國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防范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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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貨幣 風險 完善途徑
電子貨幣的出現以及使用標志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種快節奏的手段進行違法活動。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們的電子貨幣,使網絡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經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概念
電子支付存在于當今社會的任何角落,淘寶網、當當網、亞馬遜等網站正在使用支付寶、網銀等方式進行交易?!柏泿攀枪潭ǔ洚斀灰酌浇榈耐ㄓ秘敭a,貨幣的首要職能是以自身的價值作為標準,衡量各市場主體用來交易的財產價值。”
1.電子貨幣的界定
歐盟支付系統工作小組1994年5月向歐洲貨幣當局提交的《預付價值卡》報告認為:“(電子貨幣)是一種最近出現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稱為多用途卡或者‘電子錢包’,它是包含真真實購買力的塑料卡片,為了獲得該卡片,消費者必須預先支付其價值?!痹?996年8月《電子貨幣安全》報告中認為:“‘電子貨幣’一詞在不同的場合下使用,用來描述種類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術?!痹诎腿麪栁瘑T會中沿用了類似的定義。1998年3月的《電子銀行的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報告中,電子貨幣被稱為是“儲蓄或預付價值的支付機制,通過銷售終端(POS)進行支付,也可以在兩個儲蓄設備之間直接轉移價值,或通過開放的計算機網絡轉移價值。它包括以卡類為基礎(電子錢包)和以軟件或計算機為基礎的電子貨幣兩種類型?!?/p>
因此,不同國家對電子貨幣的概念亦各不相同,總的來說,貨幣是一種交易間支付手段。
2.電子貨幣的特點
電子貨幣是現代信息技術的必然產物。因此,電子貨幣與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有著密切的聯系。電子貨幣的基本特征即是體現其實現貨幣職能的多功能化、純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網絡化以及信息技術的安全性和高效化。這些特征主要是:
(1)網絡性。電子貨幣是在電子信息技術(IT)和網絡技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電子貨幣的特征與信息技術和網絡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可以說電子貨幣就是一種網絡信息資源,就像傳統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特殊商品一樣,電子貨幣是從貨幣中分離出來的、同時也是從信息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特殊的貨幣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傳統貨幣更加安全,因為其在儲存,攜帶,支付上比傳統貨幣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許多更有效益的技術含量。(3)高效性。電子貨幣的產生使得貨幣履行其職能的效率幾乎達到了一個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從現金的發行與管理的角度來看,貨幣管理當局從發行現金到回籠現金的整個過程,都不用采取傳統的設計、印刷和運輸工具進行,而是應該直接在網絡上實現現金的發行和回籠。這樣可以避免在紙幣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諸如高成本、假幣、安全和現金供應量難以確定等問題。第二,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方便與快捷;第三,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貨幣政策更為行之有效;第四,電子貨幣提高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工作效率;第五,電子貨幣使得市場運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實現。
二、電子貨幣的風險
1.主體風險
主體的風險主要包括發行主體的風險,媒介主體的風險和使用主體的風險。其區別于傳統貨幣,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是特定的,而在電子貨幣中由于銀行間的多樣化導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風險。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發行主體之外,還有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以及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方。一旦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進行資金劃撥,則很難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媒介中,傳統的貨幣是有形的,像紙幣,金屬貨幣等。電子貨幣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構成,對轉讓者來說,其交易是在無形中形成的,沒有任何可顯示的痕跡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體來說,傳統貨幣可以對真實貨幣的檢驗,包括其真假,數額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對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來說,其職能通過網絡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對貨幣的真實概念無法掌控。
2.信用風險
對于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而言,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管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引發信用風險。對于信用卡來說,由于缺乏信用約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虛假證明、偽造身份證件、擔保資料等騙取銀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惡意透支,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就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或客戶之外的原因導致的錯誤、瀆職和欺詐等結果或行為,也會迫使發行主體承擔信譽風險。例如在提供電子服務過程中,由于電力終端、網絡擁塞等各種原因可能導致通訊中斷,假若不能夠對未完成的操作進行撤銷與備份,就很容易引起數據的錯誤,從而影響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譽。
3. 環境風險
環境風險是指由于網絡銀行經營環境原因所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人為風險。比如黑客入侵網絡系統;未經授權的第三者截取客戶的機密信息;病毒侵侵入電子銀行系統,故意破壞銀行的相關數據;偽造、改變或者復制電子貨幣等。
(2)鑒定授權風險。比如偽造銀行所發行的證明書,以此來欺詐客戶。
4.洗錢風險
洗錢在傳統貨幣下就存在,只是在傳統貨幣下存在著大量的阻礙,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貨幣、證券貨幣,在交易中存在嚴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過無形手段進行洗錢。洗錢,從本質上講,是將違法所得特別是貨幣財產所得通過一定的途徑,轉化為形式上的合法財產特別是貨幣財產的行為。電子貨幣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網絡上洗錢變得更加方便。電子貨幣是一種網絡貨幣,對使用者沒有嚴格的監控,開戶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貨幣進行交易?,F代生活中,由于國際貿易的增加,在國際合作達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對網絡的監控室不可能的。這種監控各國為了各自的利益,維護各國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層屏障,這是的電子貨幣為洗錢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電子貨幣風險的完善途徑
1. 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
要不斷完善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以防止由于電子貨幣運行所帶來的特有的授權、隱私保護、權利義務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風險。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比如事先批準,規定最低資本要求等。通過限制發行主體的準入條件,從源頭上控制電子貨幣的風險。
2.加強對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評估體系,在客戶參與電子貨幣系統前,先對其財產、信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做很好的分析和預測。同時對客戶的數字證書進行核實和備份,用來在以后的交易中對客戶的數字簽名進行驗證,以降低信譽風險發生的可能。
3.強化對電子貨幣環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軟件的容量。在系統運行的過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測試,事中加強病毒檢測和發現問題報告并加以修復,事后有總結發展計劃。制訂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計劃,比如系統中斷時,應該迅速告知客戶,以及系統修復程序的制定等有關內容。實行病毒檢測和內部系統安全措施的在線監控制度,并且對定期維護中心資料庫所積累的信息。
4.完善對電子貨幣洗錢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嚴格的實名認證制度和交易記錄制度。
(2)擴大反洗錢責任人的范圍。除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外,還應該包括非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互聯網服務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錢義務,打擊運用電子貨幣的洗錢活動。
5. 開展安全措施知識宣傳和有關電子貨幣的法律宣傳。
銀行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關于安全防范的宣傳活動,比如防火墻、密碼管理、加密技術、終端使用者合理授權等等,告知客戶在不安全的電子交易中,保護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進行有關電子銀行的法律宣傳,使公眾明白電子貨幣的使用過程中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減少一些惡意行為所造成的風險。
參考文獻: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出機制。電子貨幣在使用范圍上與通貨基本一樣,主要用于小額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一樣具有交易行為的自主性、交易條件的一致性、交易方式的獨立性和交易過程的可持續性等通貨應具有的特性。電子貨幣還有其特有屬性,通貨是由各國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權,由央行承擔其發行成本與收益。從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來看,更多地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甚至是成立特別發行公司的非銀行機構;通貨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定貨幣,由各國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制接受和廣泛使用。而電子貨幣目前大部分是由不同信用機構自行開發設計的帶有各自特征的產品,其擔保主要依賴于各個發行者自身的信譽和資產規模,消費者、商家擁有選擇的自由??梢灶A見,地方性的中小銀行由于業務范圍和其信譽,其發行的電子貨幣很難在全球性網上金融市場所接受,市場競爭的結果,勢必形成由一家或幾家大銀行聯合發行統一的電子貨幣,將形成更有效率的在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的制度安排;一般貨幣的使用具有嚴格的地域限定,除歐元區外,一國貨幣一般都是在本國被強制使用的惟一貨幣。電子貨幣將逐步打破地域界限,在全球統一貨幣出現之前,商家、消費者可以較容易地獲得或使用發行于不同國家的電子貨幣。
一、電子貨幣流通與中央銀行喪失貨幣發行權的風險
在信息技術創新推動網上電子商務和資金流通日益走向一體化的進程中,將由網上金融市場自由地調節電子貨幣的發行。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信用機構來取代中央銀行發行競爭性的電子貨幣,是一種比中央銀行壟斷電子貨幣發行權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效率性與安全性的“兩難”選擇中,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壟斷雖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電子貨幣的安全,但極有可能阻礙本國電子貨幣發展,并成為易受攻擊的貨幣。如歐盟各成員一致認為央行發行貨幣的法律壟斷力并不包括電子貨幣產品。電子貨幣對紙幣的取代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進程,在相當長的時期會出現電子貨幣與紙幣同時流通,最終實現對紙幣由部分替代走向完全替代。電子貨幣流通對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方向的挑戰將逐漸顯現。
隨著電子貨幣的發展,哈耶克預言的“貨幣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的精辟觀點可能會變為現實。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觀經濟主體有權自由發行貨幣的貨幣制度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以及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正是國家對貨幣發行權的壟斷權力導致了市場經濟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家貨幣發行權的限制,從而使市場經濟運行受到損害;微觀經濟主體的投資行為因受國家貨幣政策的干預導致極大的外部效應,從而使失業增加。在政府財政職能與貨幣發行職能相互沒有獨立時,如果政府從維護自身統治地位和追求稅收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來制定貨幣政策,則政府發行貨幣的權力有可能變成一種向公民進行征稅甚至搶劫的手段。哈耶克認為健全的貨幣制度設計的激勵源泉只能來自微觀企業主體的自身利益,實行
“貨幣的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是解決失業和實現經濟穩定增長的根本出路。
二、電子貨幣流通與中央銀行損失鑄幣稅收入的風險
從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來看,主要負債項目是不支付利息的通貨,而資產一方則由附有利息要求的各種債權組成。因此,中央銀行可以從資產與負債的利息差中獲利。這種利潤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這是一般所稱的“鑄幣稅收入”‘(Seignioragerevenues)。
當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制得以確立,隨著電子貨幣被廣泛的作為小額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所發行的通貨被明顯取代,中央銀行的“鑄幣稅收入”將大幅減少,從而使其貨幣政策獨立性受到影響。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現金使用的范圍廣泛,管理成本較高,將會使這一問題更加嚴重(如表1)。
目前,西方一些學者積極研究可行的測量方法,以推算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鑄幣稅收入的損失數額(見表2)。而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而言,鑄幣稅收入是彌補中央銀行操作成本的重要財源(見表3)。如果出現電子貨幣對通貨的大規模的替代,那么,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將嚴重萎縮,不能適時進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操作,減弱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性與靈活性。美國聯邦儲備體系1994年的總負債為4126.06億美元,其中3596.98億為美元通貨。假設通貨被完全取代,那么,美聯儲的資產負債總額會縮減87%(如表4)
三、電子貨幣流通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失效的風險
由于電子貨幣的種類、規模、結構不同,將使貨幣政策的操作更加繁雜。中央銀行使用的傳統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目標的貨幣政策機制將受到挑戰,并將最終影響到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而且,由于互聯網突破了傳統的時空界限,網上貨幣將被用于國際支付,這將加劇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國際傳遞,一國貨幣政策的實施將對其他國家產生直接的影響使各國中央銀行在測定電子貨幣量與執行貨幣政策時不得不面臨國際協調問題。
中央銀行以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必要前提是穩定的貨幣乘數及流通速度。
1、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變現速度的快慢可劃分不同的貨幣層次。如美國現行的貨幣供給層次中,用M0來表示處于國庫、聯邦儲備系統和存款機構之外的通貨。M1包括M0、非銀行發行的旅行支票及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M2等于M1再加上存款機構發行的隔夜回購協議、隔夜歐洲美元;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S);儲蓄和小額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互助基金。M3包括M2、大額定期存款及長于隔夜的限期回購協議和歐洲美元等,如果中央銀行通貨為電子貨幣所取代,那么不同口徑的貨幣量都會受到影響,但受沖擊最大的是M1,在此將M1簡化為流通于銀行系統之外的通貨C加上商業銀行存款D.在電子貨幣發展的現階段將電子貨幣余額EM納入M,中考慮。
在未考慮電子貨幣因素時,有:
Ms=C+D(1)
基礎貨幣B通常指創造存款貨幣作用的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R與流通于銀行體系之外的通貨C兩者的總和。通常以下式表達:
B=R+C(2)
作為貨幣供給之源的基礎貨幣,可以引出數倍于自身的貨幣供給量。把貨幣供應量與基礎貨幣相比得出貨幣乘數即:
如果把式(3)中分子、分母各項均除以D,則得出:
(4)式(4)中,C與D的比稱為通貨一存款比,R與D的比稱為準備一存款比。這兩個比例決定乘數的大小,再加上基礎貨幣,即決定貨幣供給量。
在考慮電子貨幣因素的情況下,式(1)變為
Ms''''=C''''+(EM)+D''''(5)
Ms''''、C''''、D'''',分別為考慮電子貨幣因素之后的貨幣供應量、流通于銀行體系之外的通貨及商業銀行的存款。
當電子貨幣代替存款時,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與傳統存款貨幣銀行相比,可以減少持有支付準備金,致使中央銀行整體的存款準備金余額R''''的減少,式(6)中分子C''''+EM+D''''與C+D大致相等且流通中的現金C,并無變化,因此,隨R''''的減少,貨幣乘數m也將逐步擴大;當電子貨幣代替現金時,式(6)分子分母各項均除以D'''',可得到
因對電子貨幣尚未征收準備金R''''/D''''與R/D相等。當電子由代替部分現金后,有C''''+E=C,D''''=D.式(7)與式(4)進行比較,現金一存款比率C''''/D''''比C/D有所降低。因此,隨著電子貨幣對現金的逐步替代,貨幣乘數m將逐步放大。
中央銀行將控制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必備的前提條件是貨幣乘數m必須是足夠穩定,收斂的。但隨著電子貨幣數量和使用規模不斷擴大,貨幣乘數m變動隨機性增強,預測貨幣乘數將變得更加困難,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基礎貨幣來控制貨幣供給總量的難度加大。傳統的貨幣政策制機理面臨著考驗。
2、把貨幣總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指標,穩定的貨幣流通速度是至關重要的。這些總量分析的理論基礎,集中體現在費雪方程中:
MV=PT
根據這個公式,貨幣量M乘以貨幣流通速度V等于名義收入即PY.必須滿足的兩個前提條件:貨幣流通速度可以預測,并且穩定;中央銀行必須有能力決定貨幣量。這樣當貨幣流通速度V和收入Y已知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確定適當的貨幣量M為中介目標控制價格水平P,從而實現物價穩定的最終目標。當電子貨幣逐步取代通貨,尤其是在線電子貨幣的普及和發展。比特形態的電子貨幣以光和電作為物質載體,以接近于光速的極限在因特網上高速流通,具有很強的隨機性,這導致短期貨幣流通速度難以預測或預測的準確性受到影響。費雪交易方程式有待進一步考驗。
凱因斯學派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為:通過貨幣供給M的增減影響利率r,利率的變化則通過資本邊際效益的影響使投資I以乘數方式增減,而投資的增減進而會影響總支出E和總收入Y,用符號可表示為:
M—>rIEy
但通過以上分析中央銀行對由貨幣供給量的控制職能將受到限制,而且由于電子貨幣流通速度極快,利率水平變動將相當敏感,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受阻,最終將動搖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四、電子貨幣風險與中央銀行的監管
電子貨幣流通規模在不斷增大,會有越來越多的參與機構的介入,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一些風險將逐步顯現,如果監管不當,有可能導致最終形成系統性風險,這對中央銀行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西方國家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以一些歐洲國家為代表,主張在電子貨幣的初期就應建立謹慎的監管機制。電子貨幣在規范化協議和技術條件下發展,這樣在統一標準的規范體系下避免競爭產生的重復投資和資源浪費,降低電子貨幣系統的潛在風險,但有可能在阻礙電子貨幣發展進程中的競爭和創新;另一種如美國等一些國家在確認監管手段確有必要時,才制定具體措施,為電子貨幣業務的參與者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鼓勵競爭。但這有可能造成監管的滯后與成本的提高。面對電子貨幣發展已經出現的風險,中央銀行應盡量避免由于監管缺位對金融運行造成損害。
首先,電子貨幣的信譽風險。電子貨幣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物理防偽已無法使用。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將給發行機構帶來重大損失,會嚴重影響到貨幣的發行機構的信譽,另一方面,如果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身份數據被盜用,會引發財產損失的透支等責任糾紛,從而會影響到對電子貨幣的接受程度,進而形成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信譽危機。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主要有銀行,受到管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主要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主張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應僅限于信用機構以接受全面的風險監管。同時歐盟中一些國家允許非銀行機構發行多用途的儲值卡,此卡主要用途與其業務相關,對于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卡的監管應盡早納入現有的監管規則,以避免潛在的支付風險。
其次,電子貨幣的流動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導致人們對電子貨幣的擠兌,發行機構又無法將在途未用資金的投資進行變現,便會造成因無法贖回已發行電子貨幣而形成的支付危機。比如,在某一時刻對某一種電子貨幣可能產生突然的需求劇增導致電子銀行業務服務機構發生流動性危機,中央銀行應強制要求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提取一定比例的存款準備金,要對其發卡收到款項進行相應的管理以滿足支付相關的流動性資金的需要。同時中央銀行應積極探討將電子貨幣余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維護電子貨幣使用者的信心,如英國、日本、德國等一些國家已經開始適用,而且應該限制電子貨幣的最高儲值金額以防范洗錢保證電子貨幣的安全性。
一、電子貨幣的概念和特點
電子貨幣的出現是信息革命的產物,電子貨幣的產生和流通使實體貨幣與觀念貨幣發生分離,是新技術革命和網絡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有效地解決了市場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的問題。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和存款,從發行處對換并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并以讀寫的電子信息方式儲存起來,須償清債務時,使用者可以通過某些電子化媒介和方法,將該電子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此種電子數據便稱之為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作為現代科技和現代金融業務相結合的產物,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1、電子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它是在銀行電子化技術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出現的一種無形貨幣,它采用數字脈沖代替金屬、紙張等載體進行傳輸和顯示資金,通過芯片進行處理和存儲,因而沒有傳統貨幣的物理形態、大小、重量和印記,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實際感覺。
2、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線貨幣。電子貨幣通常在專用網絡上傳輸,通過Pos、ATM進行處理,也就是說,電子貨幣是在現有的銀行、支票和紙幣之外,通過網絡在線大量流通的錢。電子貨幣保管需要有存儲設備、交換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計算機。
3、電子貨幣是一種信息貨幣。電子貨幣說到底只不過是觀念化的貨幣信息,它實際上是由一組含有用戶的身份、密碼、金額、使用范圍等內容的數字構成的特殊信息。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貨幣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
作為電子貨幣的物是存儲于計算機或IC卡中的電子數據,那么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就是傳統法律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的一種。據此,以電子數據為物質載體的電子貨幣與以紙面為物質載體的紙幣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們認為,此種“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過渡性質的立法。承認電子數據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決電子數據的認證問題則更具重大意義。制定電子簽名法,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以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包括電子貨幣交易的安全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電子貨幣安全問題
安全是銀行業內部和外部每一個人都密切關注的焦點問題。電子貨幣增加了安全風險,將自古以來孤立的系統潛在地轉變成開放的充滿風險的環境。安全崩潰可能在消費者、商家或發行者任何一個層次上發生,其潛在因素包括:盜用消費者和商家的設備:偽造設備或更改存儲或設備間傳輸的數據,或者更改產品的軟件功能。因此電子貨幣安全問題也是立法應充分考慮的問題之一。
(三)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電子貨幣的產生與發展給各國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問題,特別是電子貨幣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生,以及避免出現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的行為,政府適度監督有沒有必要成為各國比較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通過詳盡的法律規定加以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四)電子貨幣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賬戶依存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完全依賴于轉賬結算,賬戶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記錄,因此對賬戶管理者而言,交易當事人毫無隱私可言。現金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則不依賴于轉賬,在現實生活中誰向誰支付了多少金額,第三人并不知曉,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交易隱私。由上可見,目前的電子貨幣類型都不能像法定貨幣那樣解決使用者的隱私保護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在法律上和電子技術上加以完善。
(五)電子貨幣洗錢犯罪問題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利用,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過電話線、互聯網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一端傳到另一端。所以電子貨幣尤其是現金型電子貨幣,對洗錢犯罪分子具有無限吸引力,他們可以把來源于非法活動的錢利用電子貨幣很快轉移到法律上對洗錢犯罪監管較為薄弱的國家,在那兒會更容易將這些錢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是電子貨幣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立法構想
(一)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要登堂入室,關鍵是解決“真實性”的證明問題,所以為了要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我們在立法中應當規定如下幾方面電子數據的審查。
1、審查電子數據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數據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經查電子文件上是否有電子簽名,該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3、當事人可申請有關專家進行證明。
(二)加強電子貨幣安全的控制
為確保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的穩定與安全,必須在國家、行業、企業三個層面對電子貨幣支付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國家層面上,應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研究、制定和明確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電子貨幣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損失補償和分擔機制,限制電子貨幣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錢和逃稅等風險。在行業層面上,主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多種風險進行監督和控制。在企業層面上,是指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對幣種風險加以防范和控制。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夠識別、衡量、監管和控制各種潛在的風險,防范違反安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侵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電子貨幣產品。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力度
在當今的數字化,網絡化時代,我們應該適時地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層面上,將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規則的制定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建立并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準,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建立安全的電子貨幣發行的交易體系和標準,為網上電子資金的流動制定安全標準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對電子貨幣產品開發人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定;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規則,防范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此外,貨幣當局對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應加大監管力度。
(四)加強對電子貨幣隱私權的保障
要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大力發展安全技術的同時,應當加強相應的電子貨幣交易隱私權保護立法從而解決匿名經濟交易的問題。電子貨幣交易的隱私權立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公民人身權的立法(如民法)為基礎(不排除對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針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條款:首先,應當明確各交易管理者負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不受侵害的義務;其次,應規定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措施;再次,要規定隱私權受到侵害,管理者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最后,還要明確非管理者的直接責任在致使消費者權利受侵害的解決辦法。
(五)加強電子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立法
1、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鑰托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
3、建立電子貨幣系統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審核制度,在電子貨幣的運行環境上遏制洗錢犯罪。
4、在經營電子貨幣的機構里建立電子貨幣反洗錢監測子系統及反洗錢內控制度,負責向該機構所在地的銀監會上報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記錄。
5、刑事管轄權。對于利用智能卡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電子貨幣發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管轄;對于數字現金型或混合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網址所在地管轄。
關鍵詞:電子貨幣;微觀分析;博弈論;支付選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2月28日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選擇電子貨幣支付的人越來越多,電子貨幣將成為主要的貨幣支付方式,但從目前電子貨幣的發展應用情況來看,還處于一個初級階段,能否取代現在的通貨,還需進一步研究。
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產品和預付支付機制。有很多文獻研究電子貨幣產生和發展對宏觀經濟產生的影響,如王魯賓、周光友等對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貨幣流通速度及貨幣供給的影響展開了研究,但很少有文獻對電子貨幣發展的微觀方面進行分析,特別是商家和消費者在實際的交易中如何選擇支付方式,是否選擇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方式。Whitesell(1992)等在研究中將可供消費者選擇的支付工具范圍進一步拓寬,包括借記卡、信用卡和狹義的電子貨幣等新型支付工具,從而得出消費者對不同支付工具選擇行為的決策標準。
電子貨幣影響到包括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商家和大眾消費者等微觀主體的交易行為。本文基于博弈論為視角,分析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商家和消費者在電子貨幣環境的行為決策。具體可以包括:(1)發行機構的行為決策:在商家和消費者的市場結構和競爭情況下,分析電子貨幣的市場份額、發行機構實現目標時的各項成本費用或價格的關系;(2)商家與消費者的行為決策:商家和消費者是否要選擇電子貨幣?在什么交易范圍或情況下使用電子貨幣?以上的行為決策都越來越受到微觀主體的關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本文從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的成本收益及商家和消費者的需求博弈兩方面對電子貨幣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論證電子貨幣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并將可能取代當前的通貨。
一、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經濟學分析
電子貨幣是一種競爭性的貨幣,消費者選擇哪一種電子貨幣取決于發行機構的競爭力以及消費者對電子貨幣內在價值的判斷。電子貨幣的發行機制完全不同于中央銀行的紙幣體系,商業銀行、電子商務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了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不同發行機構的發行行為正在形成一個電子貨幣特定的發行市場。
商業機構發行電子貨幣,類似與生產產品,能夠從中獲得收益。收益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發行和出售電子貨幣吸收大量資金,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消費者用于支付的電子貨幣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資金滯留在發行機構手中,這筆資金相當于無息的借款,從而發行機構用于投資從中獲益。Bd(i)=Bm(i)×r,Bm(i)為電子貨幣余額的期望值,與發行量正相關,i為電子貨幣的發現量,r為資金的平均收益率;二是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對商家和消費者收取的交易費用Bj(i),與電子貨幣收取手續費的比率和電子貨幣的發行量正相關;三是發行電子貨幣獲得的意外得利?著i(包括消費者購買后因丟失等原因造成無法使用而滯留的部分、電子貨幣發行的附加收益等),它是一個隨機變量。
綜上所述,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收益為:
B(i)=Bd(i)+Bj(i)+?著i (1)
同樣,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需要承擔一定的成本,主要有:一是電子貨幣的設計、開發和生產是固定的成本,用Cf表示;二是電子貨幣的銷售和推廣費用Cv(i),Cv(i)與發行量密切相關;三是發行電子貨幣產生的額外損失?姿i(比如遭遇黑客對電子貨幣的系統攻擊、技術故障造成的意外等),它是一個隨機變量。由此,我們得到發行電子貨幣的總成本為:
C=Cf+Cv(i)+?姿i (2)
發行電子貨幣的總利潤可以表示為:
?仔(i)=B(i)-C(i) (3)
由此可知,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利潤是電子貨幣發行量i的遞增函數,發行量越大,利潤越大。隨著電子貨幣發行量的增長而呈現的收入快速增長與平均成本迅速下降,便形成了網絡經濟獨特的規模報酬遞增性。因此,從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分析,電子貨幣的發行量越大,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可獲得的收益越大,從而使其有動力去更大程度地普及電子貨幣。
二、商家和消費者貨幣支付選擇的經濟學分析
1、商家選擇現金、電子貨幣的經濟學分析。商家在貨幣支付體系中是電子貨幣的接受者,商家接受電子貨幣支付主要的成本由交易時間成本tem,上傳費成本v■以及手續費成本pemv三部分組成。其中,a是發卡銀行要求每次上傳的費用,B是商家平均上傳金額,假設它是固定的,pem是手續費率。因此,商家接受電子貨幣支付時的平均成本為:
C■■=t■■+v■+p■■v (4)
商家接受現金支付的成本主要由交易時間成本tcm,和現金遺失的風險成本lcmv以及持有現金的利息損失的機會成本rv三部分組成。其中,lcm為遺失風險概率,v代表消費者購買各種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額,v>0,r為銀行存款利率。因此,商家接受現金支付所面臨的成本模型如下:
C■■=t■■+l■■v+rv (5)
假設商家在交易中獲得的收益為R,則商家接受支付方式時的利潤模型為:
?仔■■=?茲(R-C■■)+(1-?茲)(R-C■■)
=?茲■(R-t■■-l■■v-rv)+(1-?茲■)(R-t■■-v■-p■■v) (6)
其中,?茲■為階躍函數,?茲■=1,接受現金支付0,接受電子貨幣支付
2、消費者選擇現金、電子貨幣支付的經濟學分析。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交易時間成本tcc和現金遺失風險成本lccv及持有現金而放棄利息收入的機會成本nvr構成。r為銀行存款利率,n是指消費者持有現金的天數,一般n>1。因此,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為:
C■■=t■■+l■■v+nvr (7)
消費者電子貨幣支付的成本主要為:交易時間成本tec,遺失風險成本lecv,持有電子貨幣損失的利息成本nvr,安全風險成本?姿ecv(網上交易的技術故障、卡片磁性物質或微電路的損壞等)以及電子貨幣發行者收取的手續費vpec。其中,?姿ec為安全風險系數,?姿ec∈[0,1],pec為手續費率。
因此,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為:
C■■=t■■+l■■v+nvr+?姿■■v+vp■■ (8)
假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效用為U,結合上面的成本分析,得到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的效用U■■為:
U■■=?茲■(U-C■■)+(1-?茲■)(U-C■■)
=?茲■(U-t■■-l■■v-nvr)+(1-?茲■)(U-t■■-l■■v-nvr-?姿■■v-vp■■) (9)
?茲c與?茲m均為階躍函數。
三、商家和消費者貨幣支付選擇的博弈分析
上文分析發行機構時,電子貨幣需要產生規模,電子貨幣發展中產生的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將影響交易主體是否使用電子貨幣,從而關系到對電子貨幣的需求。對該問題做進一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直接關系到對電子貨幣的需求是否會產生,而只有在這種需求產生,電子貨幣被廣泛使用后才會有電子貨幣對傳統貨幣的替代。下面通過經濟博弈模型對電子貨幣發展做進一步深入的分析。假設:
(1)交易支付過程只存在商家和消費者兩個參與主體,且二者都是完全理性的(他們的行為都為了實現自己效用最大化)。
(2)參與人在選擇策略時,不考慮決策對他人決策的影響。
(3)市場中交易信息是完全的,交易雙方對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間和支付函數都有準確的認知,買賣雙方做出交易決策之前都不知道對方的行動,他們的行動是同時進行的,即二者間博弈是靜態博弈。
(4)沒有政府的政策干預。
(5)交易雙方的決策或選擇被界定為兩種理想情況,即:使用電子貨幣支付和使用現金支付。交易雙方具體選擇哪種支付方式的概率是離散的。
根據以上假設,本文建立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根據上文得出的商家的利潤函數和消費者的效用函數,可得出商家和消費者不同決策的策略收益,列出商家和消費者的博弈矩陣,如表1所示。(表1)
對商家和消費著而言,電子貨幣能大大降低交易的時間成本,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的時間成本要小于現金,即:0≤tem≤tcm,0≤tec≤tcc。對消費者而言,要使用電子貨幣交易必須滿足:v≥■■■=■,如果發行機構能將安全性風險降低,消費者將完全偏好使用電子貨幣;對商家而言,接受電子貨幣必須滿足:v≤■■■=Max■,0,當發卡機構取消所有手續費,即■■■=0時,電子貨幣將完全替代現金。在此基礎上,表1中商家和消費者貨幣支付選擇博弈中存在占優納什均衡(電子貨幣,電子貨幣),即交易雙方都投資使用電子貨幣時,商家的利潤達到最大,消費者的效用達到最大。該博弈模型表明,商家和消費者都將投資并使用電子貨幣。從而電子貨幣替代現金等傳統支付工具是可能的。
關鍵詞:電子貨幣法律性質發行監管風險防范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為電子商務支付手段之一的電子貨幣也得到廣泛的應用。為了使電子貨幣在我國得到健全的發展,關于電子貨幣的若干法律問題,如對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如何確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如何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風險等問題都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
電子貨幣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是指以電子設備和各種交易卡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現金流通的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托的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適應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優點。關于電子貨幣是否為貨幣的一種形態,在我國銀行法中尚無明確規定。但根據電子商務在現實中的發展來看,我國實際上已經認可其作為貨幣的一種形態。電子貨幣與現有貨幣并不相斥,實際上電子貨幣是以現金、存款等貨幣的現有價值為前提,通過其發行者將其電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子貨幣是以現有通貨為基礎的二次性貨幣。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問題
貨幣的穩定是一個國家金融秩序穩定的關鍵,各國對貨幣采取了嚴格的發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銀行實施對貨幣的發行和監督管理。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金融監管部門也會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電子貨幣是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無紙化交易,相對于傳統貨幣而言,為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帶來更大的難度。針對電子貨幣的特點,筆者提出從以下方面實施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限定
目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由于電子貨幣的發行相當于存款,一旦出現發行主體破產將直接損害用戶的利益;同時,鑒于電子貨幣的高科技屬性,如果過于限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則阻礙了民間對技術更新的積極性,會防礙電子貨幣的發展?;诓煌目紤],各國關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規定各不相同。例如歐盟就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做出嚴格的限定,但是近幾年來面對美國非金融機構在網絡電子貨幣方面的競爭,歐盟也開始允許非金融機構可以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美國基于本國的非銀行機構能夠得到比較有效的監管及在智能卡的發展方面遠遠落后于歐洲國家等原因,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采取一種較為寬松的規定,規定除銀行外的其他民間機構也可以發行電子貨幣。在我國,雖然對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中央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司都擁有發行電子貨幣的權力。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金融系統的監管能力較弱,為了確保發行者財務運作的健全和結算系統運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欺詐行為發生,以及防止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發行,應該明確規定,只有銀行信用機構才能發行電子貨幣,而且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還應受有關國家貨幣政策的約束。只有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與監督下銀行之外的其他主體才能發行電子貨幣,并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進行更嚴格的監管。
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
根據我國銀行法相關的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將其吸收的存款總額中的相應比例,繳存中央銀行。這筆上繳金額與存款總額之比,即為存款準備金率。但是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的規定。由于實踐中發行電子貨幣無需繳納準備金,就對金融市場及電子貨幣用戶產生以下的影響:
由于金融機構要繳納準備金影響了其資本的擴張,為了避免這種不利的局面出現,必然會把發行大量電子貨幣作為其融資的手段,從而導致電子貨幣無限制的發行,引起通貨膨脹和價格的波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本來相對于銀行而言其信用及應付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弱,如果對其沒有準備金的規定,當出現風險時就可能出現支付不力的現象,從而造成金融市場混亂并給a電子貨幣用戶利益帶來損失。
筆者認為,根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風險系數及對其管理的難易程度,中央銀行應制定不同的準備金比率。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應與活期存款準備金相同或至少不應相差太多;而對于企業、大型超市等公司發行的電子貨幣,其信用及風險安全性不及金融機構,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機構,應制定較高的準備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擴張。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條件及投資限制的規定
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用相對于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風險也必然要大的多。為了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銀行要對貨幣發行主體進行嚴格審核。筆者認為,除了對準備金的要求不同以外,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都必須符合以下的要求:電子貨幣的發行人要有健全和適當的管理,有健全的財務;要接受中央銀行的持續監管,及時向中央銀行提供關于電子貨幣發行總量和其他跟貨幣政策有關的信息;對電子貨幣業務中涉及的所有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
電子貨幣的發行人是通過出售電子貨幣吸收資金進行投資,并在這兩者之間獲得利潤和收益,這就涉及到把銷售電子貨幣所得資金予以投資的問題。由于發行人從事電子貨幣業務承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預防風險,確保發行人的穩健,保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和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應該對發行人投資活動予以嚴格的管制,發行人只能投資于高流動性和低風險的領域。
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現階段貨幣運行中貨幣的欺詐、洗錢等風險在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也會出現。由此,筆者提出防范電子貨幣欺詐、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設想,在此過程中還必須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關于電子貨幣欺詐的問題
欺詐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貨幣本身所造成的,傳統的支付工具如鈔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都存在著欺詐。基于維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及發行者在整個支付系統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發行者承擔欺詐的損失。
筆者在前文已經分析了電子貨幣也存在欺詐和偽造的可能。如果電子貨幣出現了欺詐和偽造,筆者認為,因欺詐而產生的損失的承擔者也應是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具體理由如下:從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穩定性出發,應是發行主體承擔欺詐的損失。如果由接受電子貨幣的商戶或個人來承擔欺詐的損失,當電子貨幣出現欺詐時,就會導致所有電子貨幣持有人搶著去回贖電子貨幣以避免自己承擔損失,這就會導致整個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混亂及癱瘓;電子貨幣發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詐。發行人要么是開發電子貨幣產品及安全設施的機構,要么是同開發電子貨幣產品的廠商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人,對于電子貨幣的安全負有直接的責任。為了減少欺詐損失,發行人會在發行技術上進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電子貨幣的面值、生產出能夠檢驗儲值卡真假的“驗卡機”等。
對于電子貨幣欺詐的防范,筆者認為要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賣方能夠迅速獲得買方的有關信息比如買方的帳戶余額,盡量減少電子貨幣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較大程度的防止欺詐。
防范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活動
電子貨幣洗錢是指通過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洗錢的行為。由于電子貨幣的發展還處于初期,所以電子貨幣洗錢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層面。相對于對傳統洗錢方式的控制與防范,法律對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現行法律只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并沒有涉及到非金融機構。從前文可知,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包括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通訊公司、軟件公司和其他技術廠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的規定則是現行法律的真空地帶;加密技術的運用使得執法機構無法調查和懲治電子貨幣洗錢。
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電子貨幣洗錢,針對以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對有關國內和國際的電子貨幣的轉移保持相關的交易記錄;第二,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在遵守一定的執法程序,持有有關的證明文件后從管理密匙的機構那里取得公眾使用的私人密匙,從而實現執法機構電子貨幣洗錢的追蹤和懲治。
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
為了電子貨幣交易市場的穩定,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筆者提出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等設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對這些做法予以約束,在某種程度上會侵犯用戶的隱私權。用戶的信任是電子貨幣機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戶在使用電子貨幣時隱私被不當披露,就會導致用戶對使用電子貨幣產生信任危機,從而最終導致電子貨幣系統的波動。為了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筆者提出以下的設想:
首先,應該明確規定有權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機構。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記錄及獲得私人密匙,對這類機構應該嚴格限定在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
其次,明確界定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條件。為了避免上述機構隨意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上述機構要實施以上的行為還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最后,電子貨幣使用者有請求救濟的權利。用戶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現后獲得救濟:如果上述機構把取得的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不當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機構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數據或信息,或者對交易予以記錄的機構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機構為謀取不當利益非法披露用戶的數據及信息等,用戶可以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參考資料:
1.朱伯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劉紅,《西方國家電子貨幣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湖北社會科學》,2003年第8期
3.劉寶,《電子貨幣引發的若干法律問題初探》,《福建行政學院福建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