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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出口退稅稅務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出口方式選擇上的稅務籌劃 生產企業的出口業務既可以選擇自營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在自營出口方式下,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而對外貿企業則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雖然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辦理出口業務并得到出口退稅,但具體數額的大小并不一定總是相同。
例: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料件從國內采購后用于生產,產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貨物折合人民幣為1000萬元。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5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無上期留抵稅額。
以下分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1)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稅率為17%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7%)=0(萬元);當期的應納稅金額=內部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金額-(當期實現的進項稅額-當期實現的免抵退稅不能免征以及進行抵扣的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85-0)-0=-8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17%=17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期末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85(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170-8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考慮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價)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17%=145.3(萬元);從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145.3-60.3=85(萬元)。
通過計算可知,當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征收率和退稅率相等時,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關聯外貿企業出口收到的退稅額相等。
(2)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率為13%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3%)=40(萬元);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0-(85-40)-0=-4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13%=13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期末實現的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的稅額=45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130-4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13%=111.11(萬元);從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111.11-60.3=50.81(萬元),大于自營出口方式下的退稅額50.81-45=5.81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在出貨貨物征收率與退稅率不相等的情況下,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關聯外貿公司出口獲得的出口退稅金額是不一樣的。委托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獲得的退稅金額大于自營出口的金額,從而選擇委托外貿企業更為有利。
(3)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率為9%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9%)=80(萬元);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0-(85-80)-0=-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9%=9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實現的期末應退稅額=當期期末實現的留抵稅額=5(萬元);當期能夠進行抵扣的稅額=90-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9%=76.92(萬元);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76.92-60.3=16.62萬元,大于自營出口下獲得的出口退稅金額=16.62-5=11.62萬元。
通過以上三種情況的計算分析可以看出,隨著出口退稅率的減小,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出口退稅不斷減少;而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獲得總體出口退稅金額雖然也在減小,但與企業自營出口方式相比,不考慮其他方面,所獲得的總體出口退稅金額大于自營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稅金額,出口退稅優勢更為明顯。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產企業和關聯企業共同籌劃下,獲得的出口退稅額大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退稅額。為了維持長久的合作關系,需要將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稅額在生產企業和關聯外貿企業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以維持長久合作。
(二)生產型企業原材料采購方式相關稅務籌劃與管理 產品的加工貿易出口是生產型企業的工作項目,國內采購和國外進口兩種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購途徑上運用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國外采購有3種不同的途徑:按普遍的貿易報關進口、根據進料加工貿易進行報關進口、按照來料的加工貿易進行報關進口。下面就按照相關的退稅政策來對生產企業在不同情況下所運用的方式購料進行適當的分析。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國產原材料的稅務籌劃。生產企業從國內采購原材料時,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獲得增值稅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用于抵扣;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獲得普通發票,稅額不得抵扣,要計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稅,但情況并不完全正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用于生產產品出口,由于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生產企業產出后實際承擔的稅負=不含稅原料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
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原料,用于產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標注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相抵扣的,生產型的企業在進行出口后實際所承擔的成本=出口商品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的牌價×(出口商品的征稅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上述兩式相減,得出:不含稅原料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國內采購與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相比,適合采用進料加工方式。當企業既可以選擇國內購買原材料,也可以選擇從進料進口的情況下,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如下表示: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征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如下表示:
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的商品的離岸價格×(所征得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
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通過下面來表示: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離岸價格×(征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的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質量相同,并且進口料件的采購成本和國內的價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額比進口料件金額乘退稅率之差還小,那么選擇進料加工是最合適的。
(3)國外進口時,對在普通貿易項下進口、進料的加工以及來料加工的選擇問題上,如果是一般貿易項下的進口,國外的料件應該進行正常的報關進口,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相關的關稅進行正常繳納,進行加工復出口后再對退還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申請。這種方式相對而言手續較復雜,企業的流動資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這會使得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時會對企業的資金周轉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不應該考慮這種方式。
(三)不同貿易方法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稅務籌劃與管理 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在我國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貿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將近有95%的比重,因此,這種方式在我國出口貿易時運用最廣,它占據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對一般貿易以及加工貿易在出口退稅方面的相關問題作出研究。
(1)一般貿易方式以及加工貿易方案適合的稅務籌劃管理。從境內進行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購是一般貿易貨物的主要來源,他們都是本國的要素資源;但是加工貿易的貨物來源與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從境外進行進口,因此,它的要素資源是來自國外的,我國只是對其進行加工和裝配。上文采購方式的籌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通過將國內采購和進料加工方式進行比較,會發現它適合進料加工方式,然而實行一般貿易的關鍵原材料是出自國內的;并且加工貿易的方式在國外采購的3種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國內材料逐漸減少,進口的材料自然就會有所增加,因此,進出口的差額在逐漸縮小,這就導致總稅負減少。所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總稅負相對而言比一般貿易方式企業所承擔的總稅負要低得多,因此,選擇進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財稅[2005]25號的要求,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經過國家稅務局進行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該加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范圍,稅(費)率也是有規定的,應該按規定納稅,并且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因為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產生的稅負相對而言是比較輕的,換句話說也就是一般貿易方式下比進料加工方式下承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要多,所以在這種條件下企業應該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2)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方式下的稅務籌劃與管理。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是免抵退稅企業對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謂的來料加工就是進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業,而經營性的企業不負責付匯進口的工作,所進行的加工或者裝配都是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的,對此只會收取相應的加工費,相關的制成品是通過境外的企業進行銷售的。兩種加工方式有以下差異:第一,料件的付匯方式的差異,來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費提供的,不需要付匯,然而進料加工料件應該通過經營企業付匯購買進口。第二,貨物的所有權的差異,外商擁有來料加工貨物的所有權,而經營企業擁有進料加工貨物的所有權。第三,經營方式的差異,來料加工經營企業對盈虧是不負責任的,只會賺取相應的工繳費,但是進料加工與其不同,它會自負盈虧,料件的采購也是自行進行的,銷售成品也是自行進行。第四,所承擔風險有所不同,來料加工經營企業不是經營風險的承擔者,進料加工經營企業則需要承擔在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的風險。第五,海關監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經營企業進料加工項目下的保稅料件一旦海關同意就可以同本企業內的非保稅料件實行所謂的串換,但是來料加工項下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串換,因為它的物權歸外商所有。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構成加工貿易主要的方式,企業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稅收負擔就應該重視對加工貿易方式的選擇,下面就從3個方面對這兩種貿易方式下的出口稅收進行相關的比較(不考慮他們對企業所得稅所造成的影響):一是征稅率和退稅率的大小差異。在一般的條件下,增值稅的征稅率相對退稅率而言要高,征退稅差額應該計入出口貨物成本中。在實行的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中,征、退兩個比率之間的差異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稅額自然也就越大,換句話說就是應當計入成本的數額就會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國產料件的數量。由于來料加工這一方式下,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是能夠抵減的,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能否進行退稅有決定性的作用,自然就會左右加工貿易方式的選擇。在國內采購料件少的情況下,也就是當實現的進項稅額比較低的時候,如果選擇進料加工貿易的方法,可以抵減的進項稅滿足不了銷項稅的抵減,所以就需要交納相應的稅額。相反的,如果實現的進項稅額比較大,在實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時,抵減額時允許辦理出口退稅的,它的業務成本也會等于或者是小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所產生的成本。在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時,如果進項稅額比較大,由于它不允許辦理退稅,就會導致出口成本與國產料件成一個正比例關系。會隨著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業的利潤水平的差異。交稅會受企業利潤的影響,在進料加工貿易的方法下,如果實現的利潤越大,那么當期可以抵扣的退稅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稅額會產生一個更大的值,這樣一來,當期的應退稅額自然就會減少,更嚴重的會要求交納稅額。如果實現的利潤少的話,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稅額也會有所變化也就是會變小,這就會使得稅多一點。進料加工這一方法下允許通過對貨物的內外銷比例以及相應的出口貨物國產化率的調整以此減輕企業稅負,改變貨物的內外銷比例對生產型企業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與計入成本當中的增值稅額產生的影響。因此,生產企業按照材料采購、生產、貨物銷售(出口和內銷)等情況對內外銷比例的合理調整,對生產企業減輕增值稅負或者節省出口貨物成本有很大促進作用。
(四)不同銷售地點相關稅務籌劃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銷售地點,也就是“境內關外”銷售。按照國家的規定“境內關外”銷售是一種生產銷售,主要是保稅區企業與加工區企業在自己的區內所進行的銷售。
(1)出口加工區內相關稅務籌劃與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區關鍵的稅收政策。出口加工區是經過國務院批準同意,通過海關進行監管的一種特殊的封閉性區域。我國對出口加工區的政策市實行區內產品免稅監管的政策,也就是說進區的原材料可以免稅,出口的產品不進行征稅也不進行退稅。因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稅率怎樣變化,區內的企業都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如果出口退稅率實行下調,特別是退稅率的下調幅很大時,出口型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免征免退”的稅收政策的優勢就更加明顯。二是出口加工區企業的稅務籌劃與管理。出口加工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免稅上最為顯著。區內企業在原材料的進口環節可以實行免稅,國內采購的原材料是不包括進項稅的,在生產銷售的環節也不會進行征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資金的占用,同時繁瑣的出口退稅手續問題也就得到了解決。如果出口退稅率進行下調,因為“免征免退”,區內的企業就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原材料基本上是實行進口,產品則是基本出口,對于這種“兩頭在外”的企業而言,進入出口加工區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在這種條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入加工區以降低因為征退稅差而產生的成本的增加,這是企業在解決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過程中的合理舉動。但是對于企業而言,是不是應該進入加工區,哪些產品應該進入加工區,在什么條件下進入加工區,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是需要結合相關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研究與籌劃,這樣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選擇。
(2)保稅區稅務籌劃與管理。所謂保稅制度,就是通過國家在港口設立保稅區、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廠,當然,在機場附近設立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國商品運進這些保稅區域就不是進口,因此,不需要交納進口稅。保稅區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主要是由海關進行監管,并且實行境內關外管理的一種特定的區域,保稅區的貨物允許進行轉讓、轉移,出口他國(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進入國內市場時應該根據進口征收相關的關稅與增值稅。內地的商品進入保稅區進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轉口的商品與在保稅區中的商品應該按照保稅貨物的要求進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稅務籌劃水平提升建議
(一)稅務籌劃方案應該有適度的靈活性 稅務籌劃人員要提高素質,合理制訂稅種籌劃方案,相關做法要合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籌劃,才能保證稅務籌劃的質量,這對稅收管理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這個團隊的建設中有了這些政策的建設性幫助,這些都有利于更新籌劃內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風險的計劃對策。這就有利于保證稅務籌劃目標的達成,使出口退稅環節的制度政策更趨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稅務籌劃 針對這個問題所要注意的就是在這個環節里,首先要明白的一點就是這是稅務籌劃是否能夠取得成功的重要標準,所以在實踐的過程中,稅務主體必須要懂得相關稅制的法律法規,并且遵守這些法律法規,能夠對這些稅收的知識進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時時關注這些稅收政策的細微變動。要保證所制定的稅收方案不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不違反稅收法規是稅務籌劃成功的基礎。接著,要妥善處理好稅務籌劃和合理避稅之間的關系。從降低繳稅的負擔來說,稅收的規劃和合理逃避稅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是兩個方面還是有所區別的。合理的逃避稅收指的是主體稅務人,采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在考慮周詳的計劃下,鉆到稅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達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的行為方式。但是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規的制定者所不允許的,與立法的最初意圖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于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國家都是不主張不支持的,但也沒有明確反對,有些國家對此種手段采取單獨制定各項法律法規來制約。所以在制定稅收規劃上,要合法并且符合當前的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為指導方向。讓企業在得到稅收優惠減少的同時,也符合了我國的經濟調控目的,有效地規避企業進入騙稅、逃稅的境地,降低違反稅法的風險。
(三)全面提升稅收規劃主體人員素質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對籌劃人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收規劃中囊括各個專業的知識,知識的結構體系也較為完善,是一個綜合性的專業學科。這些知識不僅包含了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投資項目、經濟貿易、物流管理等專業的知識,還包括其他學科性專業知識。這么多的學科專業知識要求稅收規劃主體人員對于綜合性知識要有更高的綜合素質,從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投資項目、經濟貿易、物流管理等專業知識去提升自己的綜合能力,如果稅收規劃主體人員具備了這些專業的知識水平,就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企業中相關的涉稅事項,并通過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識,并在短時間內找到稅務規劃的正確入口,做出正確的方案。
一、“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具體包括:(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中,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若當期應納稅額為負,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免抵退稅的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免、抵、退”稅政策分析 具體而言:(1)若企業只有內銷,沒有出口,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2)若企業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業務,且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由于出口商品的銷項稅額免稅,所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只體現內銷貨物的銷項。當期進項稅額是包括出口和內銷商品在內的總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二者是難以準確界定和劃分的。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同時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也可抵減內銷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只不過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是采用退稅率來退還企業的,由于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導致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不能全部被退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稅進口料件,由于免稅進口料件不存在進項稅,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還的進項稅差額轉出的問題,因此,在有免稅購進材料的情況下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必須在一般貿易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再計算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抵減額,即無征不退。同時,也體現在免抵退稅額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3)免抵退稅額并非指企業實際可以退稅的額度,其經濟內涵的實質是規定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這是因為如果企業一次性進料而分次使用,進項稅額必然較大,其中部分是庫存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退稅范疇,而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必須通過規定一個退稅的最高限額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較“當期應納稅額”與“退稅限額(免抵退稅稅額)”的大小,退絕對值較小的那一個。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免抵退稅額”,意味著全額退稅,剩余的金額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稅額。
(三)“免、抵、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退稅處理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當期應退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差額,倒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企業“免、抵、退稅”實例分析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當月有關經營業務如表1所示,按照計算公式得到的相關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相關會計處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購進貨物的購進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實例及會計處理2008年2月,某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乙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折合人民幣為200萬元,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商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為9%。相關會計處理如表4所示。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版。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3]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9年2月26日。
關鍵詞:出口退稅模式;稅務籌劃;中小企業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貿出口對于中國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推動作用。從1978年到2012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由206.4億美元到38667.6億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隨著出口金額的不斷增加,企業的貿易模式也變得越來越多樣化,除了最基本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外,很多外貿企業開始涉足來料加工、轉口貿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國際貿易由最初的新興行業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隨著國際貿易順差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出口業務受到嚴峻的考驗,如中國光伏產業受歐盟反傾銷、中國出口鞋子貨柜在西班牙被燒毀等等事件頻頻出現。尤其是2011年,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我國外貿形勢發生巨大改變,導致我國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現很多中小出口企業倒閉。與2008年金融危機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業遇到的困境不是訂單減少,而是利潤大幅下降,甚至出現了虧損。眾所周知,退稅是出口企業的利潤重要來源。出口退稅是指貨物在出口報關后,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稅費,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出口退稅納稅籌劃的研究不僅僅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一個重點方向。有些學者從企業角度出發,研究不同企業的出口退稅納稅籌劃。如易丹(2010)通過研究國家當前的出口退稅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業的經營特點,試圖找出適合不同企業的經營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稅優惠。而有些學者則專注于對國家退稅政策的研究。如彭水軍、張文城(2012)針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研究,并闡述了相關的政策演變。
在這種出口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中小型企業就顯得尤為重要。為節約費用,很多中小型生產企業主盲目地認為自營出口要比委托外貿公司出口獲得更多的退稅優惠,從而紛紛申請出口退稅權進行自營出口。這些中小型企業主為追求退稅收益,盲目采用自營出口方式以期獲得利潤最大化。那么,對于這些企業而言,自營出口模式真的能獲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潤嗎?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業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稅核算依據
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不同,因此,生產企業在采用自營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方式進行出口退稅時,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從2002年開始,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全部實行“免抵退”稅的核算方法,這對生產企業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其具體核算標準如下:
(1)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①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ⅰ)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ⅱ)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此外,如果當期存在免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局的規定,該金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規定的計稅范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核算依據
不同于生產企業,根據規定,外貿企業實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貨物環節的增值部分免稅,出口后根據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退稅率確定退稅金額。 具體核算如下:
應退稅額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2.退稅籌劃
由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稅政策,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稅政策,即兩類企業的出口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均不同,因此,通過比較生產企業選用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不同方式的退稅核算,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找出適合中小型企業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價50美元/件,折合人民幣310元/件(匯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幣計算),總計6200萬元。該批貨物的退稅率為13%,生產成本為 5000萬,進項稅額為850萬。該公司當月無內銷銷售收入,上期無留抵稅額。
(1)方案一: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7%-l3%) = 248(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850-248)-0 = -602(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6200×13%=806(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602(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806 - 602 = 204(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萬元)
(2)方案二:該生產企業將商品全部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應納稅額 = 6200÷1.17×17% - 850 = 50.85(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6200÷1.17×(17%-l3%) = 211.97(萬元)
當期應退稅 = 6200÷1.17×13% = 688.89 (萬元)
(3)方案三:該生產企業將一半的商品自營出口;將另一半的商品銷售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出口。
①生產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7%-l3%) = 124(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0.5×6200×13%=403(萬元)
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275.57 (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403-275.57 = 127.43(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萬元)
生產企業利潤 = 出口貨物售價-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萬元)
②外貿企業: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0.5×6200÷1.17×(17%-l3%) = 105.98(萬元)
當期應退稅 = 0.5×6200÷1.17×13% = 344.44 (萬元)
表:生產企業不同出口方式退稅額的比較 單位:萬元
通過上表分析,可以發現中小生產企業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稅補貼。雖然在出口方式下,生產企業需要交納增值稅50.85萬元,但是由外貿企業轉嫁的退稅補貼卻有688.89萬元,相當于企業享有638.03萬元的退稅補貼。與自營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優惠;與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萬元的退稅額。此外,通過三個方案的比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產企業通過委托出口模式可以獲得最多的利潤1194.9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模式(利潤931.6萬元)相比,通過委托外貿公司出口可以多獲得利潤263.31萬元;較采用自營出口和出口相結合的模式(利潤1063.26萬元)相比,它可以多獲得利潤131.65萬元。
因此,通過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對于中小生產企業而言,如果在退稅申報前不能對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核算進行納稅籌劃,則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稅優惠,對企業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負稅原因分析
導致中小生產企業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現享受的退稅補貼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退稅依據和退稅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產企業根據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確定當期應退的稅額,而外貿企業則直接根據不含增值稅商品的購進金額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對于中小生產企業出口商品,應進行納稅籌劃,而不應盲目地采用自營出口方式,認為自營出口所帶來的退稅優惠要比通過外貿公司出口的多。事實上,中小企業采用出口要比自營出口的模式獲得更多的退稅額,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1]崔勝威.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稅收籌劃的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關于企業出口退稅策劃的探討[J].財經界(學術),2010(12):221.
[3]彭水軍,張文城.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演變及相關研究述評[J].亞太經濟,2012(1):114-119.
來料加工業務,既不征稅,也不退稅。進料加工貿易,海關對進口材料全額貨按比例免征,貨物出口免征消費稅,并按“免、抵、退”辦法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诔隹谪浳锿硕惖目紤],企業是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還是選擇進料加工出貿易方式,主要考慮兩個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貿易方式是否可以轉換。二是出口退稅收益比較。由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出口退稅為零;如果從出口退稅額角度來進行選擇,主要看進料加工出口是否發生退稅。進料加工貨物出口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如果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發生退稅,那么應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如果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稅是零,那么選擇哪種加工貿易方式結果相同;如果進料加工貨物出口發生征稅,那么應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產企業,企業為境外某外國公司加工一批服裝,收取加工費用150萬元(人民幣),如果選擇進料加工方式,需要從國外購入材料400萬元人民幣(到岸價格),加工出口銷售額700萬元(人民幣)。比較不同加工貿易方式應退稅額:
第一,來料加工免稅,出口貨物退稅為0;
第二,進料加工貨物出口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700萬×(17%-13%)-400萬×(17%-13%)=12萬
在不考慮內銷貨物和國內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當期內銷貨物銷售額和當期進項稅為0,也就是說,生產企業當期除了來料加工貨進料加工貨物,沒有發生其他業務。
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期出口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2萬元
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稅為零,選擇進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12萬元,單純從出口貨物退稅角度考慮,無疑應選擇來料加工訪方式。
但是對不同加工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不應僅僅局限于出口退稅上,還應從整體利益上考慮不同加工方式給企業帶來的收益。選擇來料加工貿易企業獲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的企業獲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貨物實現的利潤和出口貨物退稅(或征稅);如上例,如果選擇來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萬元;選擇進料加工,加工成本500萬(材料成本、人工費),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應納增值稅12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2萬元,進料加工貿易給企業帶來的收益是700萬減去進料加工成本500萬元再扣除應納增值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3.2萬元,凈收益186.8萬元,比來料加工貿易多獲取收益36.8萬元,因此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二、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比較與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出口退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的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由于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計算方法不同,獲取的出口退稅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進行性合理安排和選擇?;I劃的基本思路是:選擇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企業貨物出口;在籌劃時應將生產企業和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外貿企業作為一個利益整體來考慮。
第一,出口貨物征稅率大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和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額的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例如: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10年5月外購貨物400萬,進項稅68萬,當月內銷貨物銷售額300萬;出口貨物銷售額300萬人民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00萬×(17%-14%)=9萬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300萬×13%=39萬
應納稅額=51萬-(68萬-9萬)=-8萬
期末留抵稅額8萬小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生產企業出口應退稅額8萬。
如果該生產企業由自營出口改為出售給關聯企業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出口,假如外貿企業收購金額300萬,稅金51萬,外貿企業出口后應退增值稅300萬×13%=39萬;生產企業銷售當期銷售額600萬元,包括內銷300萬和銷售給給外貿公司300萬;應納增值稅600萬×17%-68萬=34萬。綜合考慮,在征稅和退稅相抵后獲得退稅收益5萬元,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相比少獲退稅收益3萬元。
第二,征稅率等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的選擇,如上例,如果征稅率和退稅率都是17%,選擇生產企業出口,應納增值稅是: 300萬×17%-68=-17萬,免抵退稅額300萬×17%=51萬, 應退稅額17萬。
選擇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即生產企業將生產的貨物銷售給與其有關聯的外貿企業,假如銷售額仍然是300萬,外貿企業出口后獲得的出口退稅51萬;生產企業應納增值稅:600萬×17%-68萬=34萬,征稅與退稅相抵后獲得出口退稅凈收入17萬。退稅結果與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結果相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F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