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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114-01
199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頒布實施,2001年修訂。《條例》確立了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與制度,明確將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作為立法宗旨,強調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一軟件著作權模式既考慮了計算機軟件作品的復雜性、創新程度參差不齊的實際狀況,又兼顧了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順應了當時我國軟件產業發展的需要,但在現實中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文章從目前我國軟件著作權存在的問題著手,論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國軟件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關于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形式,不保護作品的內容。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而軟件作品與傳統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實質只是一個算法,是數學的邏輯組織,是純粹的科學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規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軟件具有相同實質,軟件間的區別大部分就在于“構思”。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只有作品的表現形式受保護,即程序代碼受保護,但若一軟件作者費盡苦心獨具匠心編寫的程序“構思”、“創意”被他人抄襲,他人利用另一種編程語言“翻譯”其作品(由于技術進步,可能出現以說明書等文字材料為基礎復制軟件的事件),按現行著作權法,創作人的“腦力”無法得到保護。此種情形的發生將令創造者的開發熱情大大降低,違背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初衷。
2.著作權法只禁止抄襲,并不禁止兩份獨立創作作品的相似。對二人獨立開發出來類似的軟件怎樣區別;怎么界定他人通過逆向工程分析法開發出的類似軟件;對通過修改或改變語言形式制作的抄襲品、仿制品怎樣處理,現行著作權法無所適從。善良的軟件作品獨立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將極容易受到損害,其癥結同樣是因為軟件構思得不到法律保護。
3.傳統的著作權法只禁止他人為營利而復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僅僅為個人使用而復制一份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意味著購買、使用盜版軟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圍,此點正中盜版商、侵權者的下懷。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勵”,盜版市場“合法”發展,軟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將受到侵害。
二、完善軟件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我提出的完善軟件著作權的建議有:
1.對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作適當的修改。對軟件著作權的立法保護可以借鑒一下專利法的保護方式,專利保護的是發明者的思想內容,授予專利的條件要求專利對象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可以得到保護。因為撇開了邏輯算法等自然規律,作者“構思”、“創意”也是利用自然規律得出的產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同時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復制作品的行為將容易認定得多。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2、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未經合作者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單獨完成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開發的軟件后署名的行為;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6、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而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7、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其軟件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行為。
二、法律責任。行為人有上列行為的,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由國家軟件著作權行政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2、 民事責任。責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計算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號《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外籍當事人委托外籍律師以非律師身份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審查,對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人不符合條件的,可向其講清道理,勸其予以更換。
此復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作者將他們的著作權權利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組織代表作者與使用者洽談使用條件,發放使用許可證,收取使用費用,監控作品的使用情況,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這種制度在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間架起了橋梁,既可解決著作權人無暇行使其權利之憂,又可解決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簽約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權集體保護組織是著作權的守護神,有效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打擊侵權行為。
陽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見。在我國軟件雖然也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軟件偏偏是個異類,軟件的源代碼受《著作權法》保護,軟件的創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創造性,使軟件具有專利的特性。各國對軟件的保護還有不同的爭議,有的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有的適用《專利法》保護,有的干脆制定專門的軟件保護法。正是軟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陽光很難照耀到軟件上。
其實軟件更需要關懷,軟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復雜的權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權,侵權打擊也比其他作品要難得多,我們如何對軟件也進行集體管理呢?這是以下要探討的問題。
一 軟件集體管理可行性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50人以上就可以發起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條規定給大家以無限美好的想象,以為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門檻很低。其實不然,我國依照國際慣例對一類作品設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品的種類屈指可數,除了已經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種類作品了。根據條例的規定:新成立的組織“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這個規定將使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變得非常的困難。我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采取行政許可制度,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獲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審批,這基本決定了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由政府主導來設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軟件集體管理組織,那么是不是軟件就不能享受集體管理的呢?當然不是,我們有辦法,找到變通的路可以走,讓集體管理的各種便利也在軟件上實現。
借鑒發達國家成功做法,他們主要通過建立代表權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組織來達到集體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組織一般就是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具有專職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軟件相關事務;保護軟件權利和打擊侵權本來就屬于律師業務范圍,所以律師事務所完全可以建立相關軟件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軟件集體管理的職效。
借鑒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以自愿加入會員形式來吸收作者加入,其權利來源完全來自作者的授權。那么我們可以成立這樣的專業聯盟性質機構,不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同樣也可以讓軟件權利人加入,直接取得軟件開發者的相關授權。這個聯盟由律師事務所發起組建,作為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他們的管理將更加專業,更清楚如何依法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利益。這個聯盟只有運做良好,確實能夠起到保護軟件相關權利的作用,才能吸引軟件權利人加入,這將促使聯盟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
借鑒國外著名公司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做法。國外公司將他們的馳名商標在各個大城市委托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對其商標進行管理監控,也有的公司總授權給國內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負責定期到市場巡視,調查有沒有侵權行為,如果發現侵權行為,立刻委托方進行打擊。這種方式其實也是信托行為,公司將其馳名商標給律師事務所托管,一家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多家公司的信托,同時管理多個馳名商標,達到一定的規模將使服務費用降低,也將極大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一種信托管理模式非常容易嫁接到軟件管理上。
那么現在我們可以搭建軟件集體管理機構了:由律師事務所牽頭,軟件權利人以信托方式將自己的軟件授權給律師事務所進行托管,律師事務所統一對這些軟件進行集中管理,對外發放許可證,打擊侵權行為,確實維護軟件權利人的利益。這個機構我們暫時叫做“軟件集體管理聯盟”。
二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別
按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薄败浖w管理聯盟”與法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軟件集體管理聯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這個問題不是障礙,完全可以預先設計好的授權方式來解決。
我國已經有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多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除音樂著作權協會稍有作用外,其他基本就不為人所知,他們都是在政府部門主導下成立,其本身就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所以他們的辦事方式更多地是象國家機關,還沒有將自己的角色轉變真正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機構。而“軟件集體管理聯盟”則完全是軟件權利人與律師事務所由《委托協議》自由連接起來的,“軟件集體管理聯盟”要吸引軟件權利人加入,唯一只能靠提高服務水平。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據相關法律,需要經過政府的審批才能成立,而且一類作品全國僅此一家,別無他店,著作權人沒有任何可以選擇的余地?!败浖w管理聯盟”管理的事務完全屬于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需要另行審批,將會出現不同的聯盟,業務之間的競爭將有利促進聯盟整體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服務水準的迅速提高。
三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的成立
“軟件集體管理聯盟”雖然不需要專門的審批,也不是可以任意成立的,不是任意一家律師事務所就可以完全提供所有的服務,一個規范的“軟件集體管理聯盟”應當這樣成立:
(一)該聯盟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牽頭成立
現在幾乎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存在信任的危機,人們普遍覺得中介都是騙子。律師事務所也是中介服務機構,但是其行業準入的門檻高,行業管理又相當的嚴格規范,所以律師事務所在中介中的可信度最高。又由于軟件相關事務主要是法律事務,所以由律師事務所牽頭組織聯盟是最恰當的。不過不是任何的律師事務所都可以任意牽頭成立聯盟,牽頭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幾個條件:
首先:要有精通軟件法律事務的律師。軟件包含的權利基本綜合了幾大知識產權的全部權利,這個律師要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非常的了解。要服務好一個行業,必須先至少要成為這個行業的半個專家,所以這個律師還要對軟件行業比較熟悉,具有相應的軟件知識。
第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需要有一個管理服務團隊。
(二)應當聯合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組建
軟件相關事務包含一些權利申請事務,例如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專利申請、雙軟認證等,這些事務性的工作應當由其他專業中介提供。中介專門從事這些業務,他們更加專業,而且服務費用比較低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代表聯盟成員與中介協商服務價格和服務內容,這樣降低了費用,又可以確保中介的服務質量。
聯合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將使聯盟的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可以為聯盟成員提供全面的服務。讓各種中介服務機構有序地結合在一起,共同為聯盟成員提供高質量、全方位、價格低廉的服務。
四 軟件集體聯盟管理那些事情
軟件,所有的高科技產品都將離不開,軟件業必將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產業部門,所以國家對軟件行業進行重點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固然重要,在行業內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健全本行業自身發展的機制更值得重視。
軟件這個異類的東西涉及法律關系挺廣,最少包含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而我國軟件企業對軟件的法律認知水平普遍很低,更談不上保護,最為可怕的是他們還普遍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需要聯盟去普及法律知識,提高軟件企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水平。
軟件開發成本高昂,但是侵權的產品成本卻非常之低。軟件極容易被復制,極容易遭受權利侵犯,我國通用軟件的盜版比例非常高,以至我國被視為盜版最高的國家之一。所以軟件比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其他知識產權更需要進行保護。國外大軟件公司已經在國內到處打擊侵權,我們國內的軟件公司也應該積極去打擊侵權。
軟件還有很多的權利需要申請,另外我們國家對軟件企業有很多的優惠政策,如何享有也需要一些幫助。這些事務將由聯盟中的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來提供服務。
那么我們的“軟件集體管理聯盟”針對我國目前軟件行業的現狀,最少要做這些事情:
1、充當軟件權利人和使用人的橋梁,權利人發放軟件使用許可證,收取許可使用費用;
2、接受軟件權利人的信托,為托管的軟件提供集中的保護,監控市場使用情況,防范侵權行為發生;
3、對發現的各種侵權行為進行打擊,將獲得的賠償費用按比例返還權利人;
4、對聯盟企業進行法律普及工作,提高法律保護意識以及防范能力;
5、強大的聯盟將健全我國軟件行業的發展機制,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6、為聯盟內成員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等事務性工作協助服務;
7、其他服務。
五 聯盟的組成
計算機軟件登記的歷史沿革
1989年5月19日中美兩國代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達成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國政府承諾:制定符合國際慣例的著作權法,并將計算機納入其中進行保護[3]。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實現這一承諾,隨后的199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明確規定:“向軟件管理登記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是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000年國務院印發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已經登記的軟件給予重點保護,同時在政策和資金上特別鼓勵軟件企業為保護自身利益而進行著作權登記。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貫徹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2002年我國又出臺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對軟件登記的條件、步驟等事項做出規定,由此,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實質是只有在有權登記機關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才能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制度。國家版權局明確計算機軟件登記工作由其下屬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內容包括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轉讓或專有許可合同登記、軟件著作權質權登記等。伴隨著軟件登記數量的與日俱增,為了讓軟件著作權登記變得更加便捷,國家版權局又把登記權分派到各省的地方登記中心,這一系列的措施使我國軟件著作權登記走向一個全新的階段。其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在我國歷經了另一個發展演變過程。只有登記過的計算機軟件才能得到確權和保護,這一計算機軟件登記制度與《伯爾尼公約》中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相沖突,為了與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接軌,2002年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便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修正為自愿性登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也明確要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此后,無論計算機軟件是否登記,其著作權人在權利受侵害時均有權請求行政處理或者提訟[4],我國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由“強制”走向“自愿”。但計算機軟件登記的效力也因此變得模糊起來。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軟件登記的法律性質,是指登記行為的具體屬性。登記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在我國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有的人認為,登記是出于民事目的,是行使著作權的行為,因此是民事行為;也有人認為,登記是行政部門依國家職權做出的行為,具有權威性,應該是行政行為[5]。民事行為是行為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并不是創設了一個新的著作權,而是對原有的著作權進行公示和確定,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談不上著作權的設立;而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登記是當事人依據意思表示,向登記機關所做出的確認著作權的行為,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與物權登記不同,不是創設了新的物權,而僅僅只是加以證明和公示,且也只進行了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筆者認為,登記是個復雜的行為結合,既有民事事實,也有行政行為。而從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角度看,屬于民事事實,從行政部門進行審批并接受登記的角度看,是一個行政行為。以知識產權的變動登記為例,其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知識產權合意(一般表現為非書面);第二個階段為當事人實施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登記申請,對當事人之間的登記行為進行審查,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從行政機關的角度看,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對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的確認,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申請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力對知識產權形成和變動關系的合理干預,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但這絲毫不影響當事人之間的登記行為的民事性質。作為一種法律行為的知識產權行為,除了變動知識產權的合意外,是否還應包括登記?或者說,把登記作為知識產權行為的生效要件,還是構成要素歷來存有爭議。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行為應該由知識產權合意和登記構成。知識產權變動合意記載在登記簿之中,是從登記中推導出來的。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要求不動產交易的當事人除訂立債權合同外,還應就知識產權變動成立書面契約,這種立法例并不多見①。作為知識產權行為構成要素之一的“登記”,指的是當事人之間進行的登記行為,而非行政機關進行的批準行為。當事人雙方確定登記內容,通過提出登記申請實施登記行為。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不過是對當事人登記行為的認可[1]。
我國現行法計算機軟件登記效力之反思
我國立法放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強制登記制度之后,走上了自愿登記的道路,然而自愿登記制度卻有著天生的缺陷,即登記效力不確定,這導致了計算機軟件權屬不清,內容不清,成為我國計算機軟件產業發展的阻力。
(一)登記的效力不明確我國現行法確立的是自愿登記制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并不要求強制登記,也沒有規定自愿登記的法律效力,這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不利。在自愿登記背景下,大量軟件沒有進行登記,致使著作權人在遇到侵權提訟時處于劣勢。另一方面,即便是進行了自愿登記,但由于登記的法律效力不明,登記后并沒有取得公示公信的效力,著作權人沒有因為登記而獲得權利。具體說,登記只是一種確認行為,而不是確權行為,這非但不利于定紛止爭,反而埋下了糾紛的制度禍根。1997年杭州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推出CHRW4軟件,該軟件于2000年11月獲得國家版權局核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推定原告自1997年3月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被告金順昌1998年在英譜公司從事技術維護工作,1999年辭職并創辦上海三銳公司。被告三銳公司在2000年6月間,發行SR2000軟件,并銷售相應的采集卡等硬件產品,另查,2000年8月,三銳公司在互聯網上廣告,推銷SR2000的軟件。原告認為SR2000軟件侵害了原告CHRW4軟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的理由就是原告在2000年進行過軟件著作權登記[6]??梢酝贫ㄆ渥?997年就享有軟件著作權,而被告沒有登記,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表明其通過自己的研發獲得著作權。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軟件著作權的產生時間是作品完成之后,而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日期。此案中,法院僅以登記作為著作權認定的依據,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對被告來說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登記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而在登記之前被告很有可能已研制出該軟件了,而法院在判決中似乎已經把“登記”等同于“公示”了,即法院仍然是采用登記設權的模式在審理;其次,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的規定,只有下列事實才無需舉證: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而軟件登記沒有在其中,原先一方仍然要承擔舉證責任。這個規定并不包括軟件登記形成的“初步證明”,立法之間存在矛盾。
(二)撤銷登記、無效登記和變更登記效力不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些民事行為是可撤銷或者被確定為無效的,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假進行的登記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登記行為。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部門負責登記的撤銷和認定無效;撤銷或者無效的認定是通過法院還是應當通過軟件登記的行政部門;登記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后,如果軟件著作權已經發生交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該怎么保護,不當得利是否返還?要更好地保護軟件交易的各方利益,應建立著作權轉讓登記制度,強化公信力,使第三人通過可識別的權利外觀從外部就知道著作權狀況,使權利由“無形”向“有形”轉化[7]。計算機軟件的最大價值體現在它的交易上,通過著作權交易,著作權人可獲得非常可觀的經濟收入,這也正是軟件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軟件作為一種無形財產,需通過一定的登記才能證明權利主體和權利的變更,如不登記,交易雙方無法證明著作權已發生轉移,造成交易上的不安全,甚至是權利狀態的不安全,這種不安全會導致大量盜版軟件產生,對軟件著作權保護帶來影響。加之我國的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軟件著作權變更的登記辦法,也沒有關于軟件變更登記的規定,軟件交易欠缺法律規范,軟件著作權變更過程中的糾紛不斷增加。三、我國計算機軟件自愿登記與登記相結合的二元登記機制之構建我國計算機軟件登記機制應采取自愿登記與登記相結合二元機制。首先,計算機軟件確權采取自愿登記制度,即著作權的取得不以登記為要件,堅持自動取得原則,與國際社會保持一致。而在著作權的權利變動中,堅持登記制度,唯有登記才能使著作權變動發生法律效力,即賦予著作權登記公信力。登記公信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的效力。盡管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著作權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錯誤,但是對于依賴該登記的人來說,法律仍然承認登記的效果。民法上公信力一詞源于《德國民法典》和與德國民法一樣承認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瑞士民法典》[8]。
我國《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北M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采取自愿的形式進行登記,但是登記仍然應當獲得一種公示的效力,即只要權利人進行登記,權利的認定就應當以登記的事實為準,換言之,一經登記軟件著作權的主體便得以確定,同時,可以參照物權法建立“意思表示+登記”的模式作為軟件著作權公示公信的必要構成要件。但軟件的登記效力仍然不同于物權,因為物權登記是權利的設立,而軟件登記則沒有設立權利的功能。在軟件登記操作上,我們可以參照美國法的相關規定。1987年《美國版權法》要求版權進行登記,登記的目的是完善版權記錄,也是提出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在登記之前,不得提出任何作品版權的訴訟①。與其他作品一樣,計算機程序在美國享有版權的必要條件是注有“版權標記”。維護程序版權的必要條件是有關軟件在發表后三個月內,以兩份拷貝及一份登記申請,在美國國會版權局登記,并繳納登記費。如不履行登記程序,雖然理論上有關程序的版權并不喪失,但版權所有人卻喪失了在侵權行為發行時訴諸法院或者取得救濟的權利。其原因就是美國法院在審理版權案件時,以是否已在版權局登記作為一部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唯一證據,且在美國,計算機軟件在版權局登記不需要經過任何形式上的審查[9]。二元登記機制的形成,可以明確無效登記及被撤銷登記的法律效力。經過行政機關登記的軟件著作權并不一定都是合法有效的,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的登記并不能確保每一個登記客觀、真實、合法。相關法律法規應該明確無效登記和可撤銷的種類,使登記的效力更加明確。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黑客軟件;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黃色網站軟件等,如果登記后被發現是這類軟件的話應該立即被確認為登記無效。另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準予登記的及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情況,都是可撤銷的登記。
第一,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界限模糊。計算機軟件是企業、個人工作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又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一旦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概念模糊,就會導致不法分子鉆空子,引起法律糾紛。例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第16條第二項提到“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的備份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提供給他人”,這里的“他人”未經著名具體人員,在家庭成員可否使用上就存在著爭議。第二,有關保護模式難以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與否。眾所周知,大多數計算機軟件都是在已有軟件的基礎上研制而成的,隨著社會科技的日漸進步,覆蓋同一領域的軟件數量也在逐漸增多,即便是同一軟件又存在著不同的版本,它們之間既互為補充,又各自為政,給軟件的區分工作帶來了巨大的難度。與此同時,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又包含在軟件糾紛之中,有關保護模式就更難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第三,人們對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識不到位。與國外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上的起步相對較晚,社會大眾對其的認識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據調查了解發現,我國正版軟件的使用率很低,盜版行業猖獗,社會大眾對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不夠,也使得動員全體進入到保護行列受到了阻礙。
2.確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有效性的具體對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地看到了我國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保護模式的運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的正版使用率,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產商的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國家相關部門一定要找到科學的保護模式,改善原有的不良局面。
2.1完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條例
雖然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機構在不斷整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章制度,并進一步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漏洞仍舊逐漸暴露了出來。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制定每一個細節內容,對保護模式中出現的不完善字眼進行補充,從而降低不法分子鉆空子的幾率。
2.2確保保護模式更加契合計算機軟件
任何計算機軟件都存在自身特有的性質,在相關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軟件自身的特征,實現兩者的有機切合。具體來說,在保護模式的制定過程中要參考計算機軟件的商業使用年限、軟件的開發時間、應用數量、使用人數等等。此外,相關法律模式還要保護軟件的核心創設思想,實現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切實保護,提升我國有關軟件保護模式的整體水平。
2.3提升大眾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認識程度
想要提升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整體保護力度,就要讓全社會成員明確了解其重要意義。對于正處于發展中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勢必離不開廣大群眾的配合。因此,國家相關機構以及軟件開發者一定要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明確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的優勢和意義,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從而提升全社會的監督力度,促進我國整體保護水平的完善。
2.4堅持引進先進經驗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模式的探索時間尚短,起步相對落后,在法律的規范制定上也缺乏合理性。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要敢于承認,并逐步予以完善,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善于借鑒,吸取國外的先進思想,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制的《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并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從而提升我國相關法律的時效性,做到切實保護。
3.結束語
錄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第二頁
二、計算機版權相關問題的思考-------------------------第四頁
三、結 論----------------------------------------------------第九頁
注釋-----------------------------------------------------------第十一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計算機軟件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對軟件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實行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軟件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受到了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本文從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的概念、特征談起,對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原則,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探討。
本文通過計算機軟件版權法律相關的分析,認為:軟件的特性及實踐的發展表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等知識產權法,結合起來是加強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由之路,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然。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 版權 著作權 保護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普及化越來越高,微型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相繼成為市場上的主導產品。計算機程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件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計算機軟件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是軟件用戶的急劇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軟件的大量上市。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在1991年,我國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件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計算機軟件保護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權法》修訂后,國務院于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與1991年《條例》相比,對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限制重新作了調整,刪除了原《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修訂了原《條例》第31條的規定,使《條例》①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稐l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條例》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其中,獨立開發是指軟件應當具有獨創性;固定在有形物體上是指軟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表明,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并不是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即軟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2.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分析
在新條例中,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最終用戶領域。也就是說,任何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此規定一出臺,不但網民在網上大發議論,甚至在今年的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條件中對最終用戶的規定,已經超越了WTO對軟件版權保護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過度保護產權了?
筆者認為:對最終用戶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6月4日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并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而且由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識產品,它復制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廠家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因為軟件產業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它的發展不僅需要在投資、稅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知識保護環境。軟件業界公認盜版是阻礙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如果軟件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軟件公司就無法獲得合理的收入和回報。那么,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件研發的投入,從而削弱了中國軟件企業的競爭力,使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就必須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強調的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打擊的盜版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民事、行政處罰目前主要針對單位用戶。一般的個人用戶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從而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另外,我國的立法是為了適應我國國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沒有要求,為了我國的軟件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應該對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我國目前的本土化軟件太缺乏,實力也無法同國際企業相比。只有在保護軟件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思考
1.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優勢與缺憾
鑒于計算機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加強了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目前,計算機軟件可以享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但是對于大多數的軟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儼然是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種法律形式。
著作權法作為軟件保護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優點:
(1)、計算機軟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件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其易復制性,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極為相似,就連侵犯軟件權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復制、抄襲等,因此計算機軟件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軟件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件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3)、幾乎所有的軟件都能符合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而受到保護
著作權對軟件的保護范圍比較寬,其保護標準也不很嚴格,只要軟件具備了形式上的獨創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軟件開發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即使在軟件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內容,也可能獲得著作權。這使得幾乎所有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都能滿足軟件的獨創性條件,進而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在《歐洲共同體關于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指令》(1991)中對軟件獨創性條件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即如果一個計算機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創作完成了該程序,就意味著該程序是具有獨創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世界各國對此均持基本相同觀點,我國亦然。從這一點上看,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方面,著作權法比其他部門法更具優勢。
(4)、利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軟件發展中的各種權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或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計算機軟件的內涵,為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有的軟件思想去開發新軟件提供了方便之門,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優化和發展,同時避免了對計算機軟件的“過度”保護?!氨磉_與思想分離的原則”對維持計算機軟件發展中“保護”與“創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整個軟件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5)、著作權保護更好的適應了計算機軟件的國際化
隨著信息全球化趨勢的加大,計算機軟件也日漸呈現出其國際化的特點。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而且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吸引了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加入。因此,計算機軟件比較容易獲得國際化的著作權保護。
當然,著作權保護軟件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權法不能保護軟件的思想和功能